资源描述
I C S 0 3.0 8 0.9 9C C S A 2 0DB36江 西 省 地 方 标 准D B 3 6/T 1 9 5 5 2 0 2 4养 老 机 构 医 务 室 和 护 理 站 建 设 规 范C o n s t r u c t i o n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s o f i n f i r m a r y a n d n u r s i n g s t a t i o n o f s e n i o r c a r eo r g a n i z a t i o n2 0 2 4-0 5-2 3 发 布 2 0 2 4-1 1-0 1 实 施江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3 6/T 1 9 5 5 2 0 2 4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机 构 资 质 及 要 求.15 场 地 建 筑 要 求.26 面 积 与 布 局 要 求.27 人 员 数 量 及 资 质 要 求.28 设 施 设 备 要 求.29 制 度 建 设 要 求.3参 考 文 献.4D B 3 6/T 1 9 5 5 2 0 2 4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江 西 省 民 政 厅 提 出。本 文 件 由 江 西 省 民 政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养 老 服 务 分 技 术 委 员 会(J X/T C 0 4 0/S C 0 1)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江 西 省 质 量 和 标 准 化 研 究 院、南 昌 市 西 湖 区 社 会 福 利 院、南 昌 大 学 第 一 附 属 医 院。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汪 秋 雨、张 丹、朱 平 秋、江 石 平、徐 星 星、吴 仁 都、周 克、陈 超 凡、程 茜。D B 3 6/T 1 9 5 5 2 0 2 41养 老 机 构 医 务 室 和 护 理 站 建 设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养 老 机 构 医 务 室 和 护 理 站 建 设 的 机 构 资 质 及 要 求、场 地 建 筑 要 求、面 积 与 布 局 要 求、人 员 数 量 及 资 质 要 求、设 施 设 备 要 求 和 制 度 建 设 要 求 等 内 容。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养 老 机 构 医 务 室 和 护 理 站 建 设。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1 0 0 0 1.9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9 部 分:无 障 碍 设 施 符 号G B/T 1 5 5 6 5 图 形 符 号 术 语G B/T 2 9 3 5 3 养 老 机 构 基 本 规 范G B 5 0 0 1 6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 B 5 0 7 6 3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G B 5 0 1 4 0 建 筑 灭 火 器 配 置 设 计 规 范J G J 4 5 0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建 筑 设 计 标 准M Z/T 0 3 2 养 老 机 构 安 全 管 理D B 3 6/T 1 5 7 9 养 老 服 务 从 业 人 员 培 训 指 南D B 3 6/T 1 5 8 2 养 老 机 构 老 年 人 服 务 档 案 技 术 规 范D B 3 6/T 1 5 8 3 养 老 机 构 院 内 感 染 预 防 控 制 规 范D B 3 6/T 1 6 4 1 养 老 机 构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防 与 处 置 规 程医 疗 机 构 基 本 标 准(试 行)(2 0 1 7 版)养 老 机 构 医 务 室 基 本 标 准(试 行)(国 卫 办 医 发 2 0 1 4 5 7 号)养 老 机 构 护 理 站 基 本 标 准(试 行)(国 卫 办 医 发 2 0 1 4 5 7 号)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医 务 室 i n f i r m a r y设 置 在 养 老 机 构 内 的 一 个 医 疗 服 务 单 元,为 养 老 机 构 老 年 人 及 本 机 构 延 伸 服 务 覆 盖 家 庭 病 床 老 年 人提 供 老 年 保 健 服 务,常 见 病、多 发 病 的 诊 疗 和 护 理,以 及 诊 断 明 确 的 慢 性 病 治 疗、药 事 服 务、紧 急 救 护、安 宁 疗 护 等 服 务。D B 3 6/T 1 9 5 5 2 0 2 423.2护 理 站 n u r s i n g s t a t i o n设 置 在 养 老 机 构 内 的 一 个 医 疗 服 务 单 元,为 养 老 机 构 老 年 人 及 本 机 构 延 伸 服 务 覆 盖 家 庭 病 床 老 年 人提 供 常 见 病、多 发 病、慢 性 病 等 疾 病 护 理,执 行 医 嘱、消 毒 隔 离 指 导、健 康 教 育、康 复 指 导 和 心 理 慰 藉等 服 务。4 机 构 资 质 及 要 求4.1 养 老 机 构 开 办 的 医 疗 机 构 应 符 合 医 疗 机 构 基 本 标 准(试 行)要 求。4.2 提 供 医 疗 服 务 的 养 老 机 构 应 取 得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4.3 单 独 设 立 医 务 室 和 护 理 站 的 养 老 机 构,应 向 所 在 地 卫 生 健 康 部 门 备 案,符 合 条 件 的,按 规 定 申 请医 保 定 点。4.4 与 有 关 医 疗 单 位 共 同 设 立 医 务 室 和 护 理 站 的,应 签 订 服 务 合 同,应 明 确 服 务 内 容、服 务 形 式、服务 流 程、权 利 和 义 务,以 及 可 能 出 现 的 风 险 等。4.5 与 养 老 机 构 签 订 服 务 合 同 的 医 疗 单 位 应 在 养 老 机 构 开 展 以 下 服 务,包 括 但 不 限 于:定 期 巡 诊、紧急 救 助、转 诊、健 康 档 案 管 理 等。5 场 地 建 筑 要 求5.1 场 地 环 境 应 符 合 G B/T 2 9 3 5 3 的 要 求,建 筑 设 计 应 符 合 J G J 4 5 0 的 要 求,建 筑 防 火 设 计 应 符 合G B 5 0 0 1 6 的 要 求,消 防 灭 火 器 的 配 备 应 符 合 G B 5 0 1 4 0 的 规 定,无 障 碍 设 计 应 符 合 G B 5 0 7 6 3 的 要 求。5.2 医 疗 区 域 应 铺 设 防 滑、防 噪 音 的 地 面,房 间 及 走 廊 墙 面 使 用 方 便 清 洗 和 消 毒 的 材 料,宜 采 用 防 尘设 计。5.3 标 志 标 识 符 号 应 符 合 G B/T 1 5 5 6 5 和 G B/T 1 0 0 0 1.9 的 要 求,安 全 标 识 应 符 合 M Z/T 0 3 2 的 规 定,其他 也 应 符 合 相 关 部 门 要 求。6 面 积 与 布 局 要 求6.1 医 务 室 面 积 与 布 局6.1.1 医 务 室 建 筑 面 积 不 少 于 4 0 m2,应 设 置 诊 室、治 疗 室、处 置 室、隔 离 室,条 件 允 许 的,可 设 置 药房、观 察 室、康 复 室、抢 救 室 等。其 中 治 疗 室、处 置 室 的 使 用 面 积 不 少 于 1 0 m2,如 设 康 复 室,应 增 加 不少 于 5 0 m2的 建 筑 面 积。6.1.2 每 室 独 立 且 符 合 卫 生 学 布 局 及 流 程,应 设 医 疗 废 弃 物 存 放 点,与 治 疗 区 分 开。6.1.3 应 在 相 对 独 立 区 域 设 置 隔 离 室,隔 离 室 设 置 应 符 合 传 染 病 防 控 要 求,通 风 良 好。6.1.4 药 房 应 设 分 药 核 对 专 区、冷 藏 存 放 专 区、内 服 药 存 放 专 区、外 用 药 存 放 专 区、镇 静 类 等 特 殊 药品 存 放 专 区 区 域。6.1.5 应 设 有 紧 急 送 医 通 道 且 保 持 通 道 畅 通,在 紧 急 情 况 下 能 够 将 老 年 人 安 全 快 速 地 转 运 就 医。6.2 护 理 站 面 积 与 布 局6.2.1 护 理 站 建 筑 面 积 不 少 于 3 0 m2,应 设 置 使 用 面 积 不 少 于 1 0 m2的 治 疗 室 和 处 置 室。D B 3 6/T 1 9 5 5 2 0 2 436.2.2 每 室 独 立 且 符 合 卫 生 学 布 局 及 流 程,应 设 医 疗 废 弃 物 存 放 点,与 治 疗 区 分 开。7 人 员 数 量 及 资 质 要 求7.1 数 量 要 求7.1.1 医 务 室 应 配 备 至 少 1 名 取 得 资 格 后 在 医 疗、保 健 机 构 中 执 业 满 5 年 以 上 的 执 业 医 师、1 名 执 业护 士,根 据 需 要 可 适 量 增 加 人 员。医 师 人 数 大 于 等 于 2 人 的,宜 含 1 名 中 医 类 医 师。养 老 机 构 收 住 老 年人 达 到 1 0 0 人 及 以 上,每 增 加 1 0 0 名 入 住 老 年 人,至 少 增 加 1 名 执 业 护 士。7.1.2 护 理 站 至 少 有 3 名 执 业 护 士,其 中 有 1 名 具 有 主 管 护 师 以 上 职 称,至 少 1 名 康 复 治 疗 士,至 少2 名 护 理 员,按 工 作 需 求 配 备 护 理 员。养 老 机 构 收 住 老 年 人 达 到 1 0 0 人 及 以 上,每 增 加 1 0 0 名 入 住 老 年人,至 少 增 加 1 名 执 业 护 士。7.2 资 质 要 求7.2.1 执 业 医 师 和 执 业 护 士 应 持 有 有 效 的 健 康 状 况 证 明,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执 业 注 册 与 从 业 行 为 规 范 的 要求。7.2.2 其 他 人 员 应 按 照 相 应 职 业 要 求 取 得 执 业 资 格,按 专 业 要 求 完 成 注 册 且 在 有 效 期 内。8 设 施 设 备 要 求8.1 医 务 室 设 备 要 求医 务 室 设 备 应 符 合 医 疗 机 构 基 本 标 准(试 行)养 老 机 构 医 务 室 基 本 标 准(试 行)的 要 求,且 应 符 合 但 不 限 于 如 下 要 求:诊 室 应 配 备 设 施 设 备 及 器 具 包 括 但 不 限 于:诊 桌、诊 椅、诊 床、体 温 计、血 压 计、听 诊 器、身高 体 重 计、压 舌 板 及 其 他 满 足 本 养 老 机 构 的 接 诊、巡 诊 要 求 的 设 施 设 备;治 疗 室 应 配 备 设 施 设 备 及 器 具 包 括 但 不 限 于:输 液 床、输 液 椅、输 液 架、治 疗 车、多 层 物 品 柜、无 菌 物 品 存 放 柜、治 疗 盘、注 射 器、注 射 盘、空 气 消 毒 设 施 及 监 测 用 品、医 疗 废 弃 物 回 收 袋、防 水 耐 刺 的 利 器 专 用 回 收 盒 等;处 置 室 应 配 备 设 施 设 备 及 器 具 包 括 但 不 限 于:处 置 台(车)、器 械 柜、器 具 清 洗 容 器 等,根 据需 要 配 备 其 他 一 次 性 无 菌 医 疗 用 品 等;药 房 应 配 备 设 施 设 备 及 器 具 包 括 但 不 限 于:冰 箱、温 湿 度 计、药 品 架、便 于 区 分 的 药 品 存 放 框、药 品 阴 凉 柜 等;应 配 置 吸 痰 器、开 口 器、口 腔 通 气 道、简 易 呼 吸 器 等 急 救 设 备;开 展 中 医 康 复 服 务 的,应 配 备 设 施 设 备 及 器 具 包 括 但 不 限 于:脉 枕、针 灸 器 具、火 罐、电 针 仪、艾 灸 仪 等。8.2 护 理 站 设 备 要 求护 理 站 设 备 应 符 合 医 疗 机 构 基 本 标 准(试 行)养 老 机 构 护 理 站 基 本 标 准(试 行)的 要 求,且 应 符 合 但 不 限 于 如 下 要 求:治 疗 室 应 配 备 设 施 设 备 及 器 具 包 括 但 不 限 于:体 温 计、血 压 计、体 重 计、听 诊 器、输 液 架、多层 物 品 柜、无 菌 物 品 存 放 柜、空 气 消 毒 设 施 及 监 测 用 品、医 疗 废 弃 物 回 收 袋、防 水 耐 刺 的 利 器专 用 回 收 盒 等;D B 3 6/T 1 9 5 5 2 0 2 44 处 置 室 应 配 备 设 施 设 备 及 器 具 包 括 但 不 限 于:处 置 台(车)、器 械 柜、器 具 清 洗 容 器 等,根 据需 要 配 备 其 他 一 次 性 无 菌 医 疗 用 品 等。9 制 度 建 设 要 求9.1 医 务 室 的 制 度 建 设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人 员 岗 位 职 责 制 度:明 确 执 业 医 师 和 执 业 护 士 的 岗 位 工 作 职 责 和 具 体 要 求 等,并 适 时 进 行 考 核等;设 备 管 理 制 度:明 确 管 理 职 责 和 管 理 程 序,明 晰 诊 室、治 疗 室、处 置 室、药 房 等 设 备 购 进、使用、维 修、保 养 等 的 记 录,各 设 备 的 使 用、维 护 和 保 养 规 程 等;药 品 登 记 分 发 制 度:明 确 药 品 采 购、保 存 和 分 发 的 流 程 要 求 和 注 意 事 项 等,包 括 医 嘱 确 认 和 审核 要 求、药 品 核 对 和 清 点 流 程 及 要 求、药 物 储 存 方 式 与 给 药 流 程 及 要 求、不 同 类 型 药 品 分 类 放置、标 识 标 签 等,确 保 药 品 的 正 确 安 全 使 用;转 诊 制 度:明 确 转 诊 情 形 和 不 同 情 况 下 的 转 诊 医 院 和 注 意 事 项 等;应 急 救 援 制 度:设 立 各 类 突 发 事 件 的 应 急 预 案,明 确 出 现 紧 急 情 况 时 的 应 急 处 置 措 施、处 理 流程 和 预 防 再 发 生 的 措 施,确 定 应 急 培 训 和 演 练 的 内 容 和 频 次 等,应 符 合 D B 3 6/T 1 6 4 1 的 相 关 要求;院 内 感 染 防 控 管 理 制 度:明 确 工 作 流 程 及 对 人 员 的 考 核 要 求 等,做 到 布 局 合 理、标 识 清 楚,应符 合 D B 3 6/T 1 5 8 3 的 相 关 要 求,有 效 预 防 和 控 制 院 内 感 染;培 训 考 核 制 度:根 据 老 年 人 的 身 体 特 点,梳 理 易 发 疾 病 的 风 险 点,并 定 期 请 专 家 对 员 工 进 行 老年 人 医 务 护 理 相 关 培 训 和 考 核,应 符 合 D B 3 6/T 1 5 7 9 的 相 关 要 求;档 案 管 理 制 度:对 服 务 对 象 个 人 信 息、健 康 档 案、能 力 评 估、医 疗 服 务 等 都 进 行 记 录 和 保 存,应 实 行 一 人 一 档 并 保 密,应 符 合 D B 3 6/T 1 5 8 2 的 相 关 要 求;健 康 教 育 制 度:明 确 常 见 病、多 发 病、传 染 病 等 相 关 的 膳 食、运 动、合 理 用 药 等 宣 传 内 容,确定 健 康 知 识 讲 座 内 容 和 频 次 等;消 毒 隔 离 制 度:明 确 治 疗 室 操 作 前 准 备、医 务 人 员 卫 生 规 范、器 械 消 毒 灭 菌、室 内 表 面 和 空 气消 毒、医 疗 废 弃 物 处 理 等 要 求 和 频 次;技 术 操 作 制 度:应 明 确 需 掌 握 的 技 术 项 目(如 无 菌 技 术、血 压 测 量、清 创 术、换 药、注 射 输 液、排 痰、抢 救 等),相 关 医 疗 仪 器 使 用 制 度,明 确 各 技 术 操 作 时 对 应 的 操 作 步 骤、操 作 要 点 和 注意 事 项 等。9.2 护 理 站 的 制 度 建 设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人 员 岗 位 职 责 制 度:明 确 执 业 护 士、康 复 治 疗 士、护 理 员 的 岗 位 工 作 职 责 和 具 体 要 求 等;设 备 管 理 制 度:明 确 管 理 职 责 和 管 理 程 序,明 晰 治 疗 室、处 置 室 等 设 备 购 进、使 用、维 修、保养 等 的 记 录,各 设 备 的 使 用、维 护 和 保 养 规 程 等;给 药 管 理 制 度:按 照 医 护 人 员 的 医 嘱,协 助、督 促 老 年 人 服 药 及 其 他 相 关 工 作,并 做 好 相 关 记录 等;护 理 工 作 制 度:按 照 医 师 的 诊 断,制 定 相 关 体 温、血 压、脉 搏 等 测 量 计 划,针 对 高 血 压、冠 心病、糖 尿 病 等 常 见 老 年 病 制 定 需 重 点 观 测 项 目 和 频 次,有 条 不 紊 维 护 和 促 进 老 年 人 的 身 心 健 康等;应 急 救 援 制 度:设 立 各 类 突 发 事 件 的 应 急 预 案,明 确 出 现 紧 急 情 况 时 的 应 急 处 置 措 施、处 理 流程 和 预 防 再 发 生 的 措 施,确 定 应 急 培 训 和 演 练 的 内 容 和 频 次 等,应 符 合 D B 3 6/T 1 6 4 1 的 相 关 要求;D B 3 6/T 1 9 5 5 2 0 2 45 培 训 考 核 制 度:根 据 老 年 人 的 身 体 特 点,梳 理 易 发 疾 病 的 风 险 点,并 定 期 请 专 家 对 员 工 进 行 老年 人 医 务 或 护 理 相 关 培 训 和 考 核,应 符 合 D B 3 6/T 1 5 7 9 的 相 关 要 求;档 案 管 理 制 度:对 服 务 对 象 个 人 信 息、护 理 和 给 药 等 进 行 记 录 和 保 存,应 实 行 一 人 一 档 并 保 密,应 符 合 D B 3 6/T 1 5 8 2 的 相 关 要 求;健 康 教 育 制 度:明 确 常 见 病、多 发 病、传 染 病 等 相 关 的 膳 食、运 动、合 理 用 药 等 宣 传 内 容,确定 健 康 知 识 讲 座 内 容 和 频 次 等;转 诊 制 度:明 确 转 诊 情 形 和 不 同 情 况 下 的 转 诊 注 意 事 项 等;技 术 操 作 制 度:应 明 确 需 掌 握 的 技 术 操 作 项 目,相 关 仪 器 使 用 制 度,明 确 生 命 体 征 测 量、心 肺复 苏 等 操 作 步 骤、操 作 要 点 和 准 备 事 项 等。D B 3 6/T 1 9 5 5 2 0 2 46参 考 文 献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第 九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次 会议 于 1 9 9 8 年 6 月 2 6 日 通 过)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品 管 理 法(中 华 人 共 和 国 第 九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次 会 议于 2 0 0 1 年 2 月 2 8 日 修 订 通 过)3 护 士 条 例(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5 1 7 号,2 0 0 8 年 1 月 2 3 日 国 务 院 第 2 0 6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4 江 西 省 养 老 服 务 条 例(2 0 2 1 年 1 1 月 1 9 日 江 西 省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四 次 会议 通 过)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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