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CS 03.080 CCS A 20 3210 扬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210/T 11792024 颐养社区建设指南 Guideline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elderly care 2024-05-15 发布 2024-06-15 实施 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3210/T 11792024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体要求.2 5 居住环境要求.2 6 颐养设施建设要求.2 7 服务供给建设要求.4 8 文明建设要求.6 9 生态环境建设要求.7 DB 3210/T 11792024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DB 3210/T F742017颐养社区建设指南,与DB 3210/T F74201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a)更改了居住环境要求,引用最新国家标准;b)更改了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用房等设施要求,删除了不符合当前形势发展的相关内容;c)新增了有关老年友好型社区建设标准;d)新增了有关养老照护人才内容;e)新增了有关智慧助老内容;本文件由扬州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扬州市民政局、扬州市卫健委、扬州市市委老干部局、扬州市住建局、扬州市自规局、扬州市交通局、扬州市城管局、扬州市生态环境局、扬州市司法局、扬州市教育局、扬州市体育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爱萍、朱雷亭、郭金权、张华、唐小月、潘勤、姚欣枚、张勇、叶倩、邱祉昕。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17年首次发布为DB 3210/T F742017;-本次为第一次修订。DB 3210/T 11792024 1 颐养社区建设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颐养社区的基本建设要求、居住环境要求、设施建设要求、服务供给建设要求、文明建设要求、生态环境建设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扬州市行政区域内颐养社区建设。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 20647.2 社区服务指南 第2部分:环境管理 GB/T 20647.3 社区服务指南 第3部分:文化、教育、体育服务 GB/T 27770 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 鼠类 GB/T 27771 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 蚊虫 GB/T 27772 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 蝇类 GB/T 27773 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 蜚蠊 GB/T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8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 50437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 450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关于做好2023年老年友好型社区申报工作的通知(扬卫老龄20232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颐养社区 the elderly care community 按照环境优美、居住舒适、设施齐全、服务完善、文明和谐的标准建设的,满足老年人实际养老需求的社区。颐养社区既可指整个行政社区,也可指行政社区中的一个居民小区。社区养老服务对象 community elderly care recipientss 本社区内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其中特困人员、高龄、低保、优抚、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空巢独居等老年群体为政府保障的特定对象,高血压、糖尿病、介护、介助老人为重点监护对象。DB 3210/T 11792024 2 特殊困难老年人 elderly people with special difficulties 城乡特困供养老年人,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家庭中的高龄、失能、失智、独居、重度残疾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中的老年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老年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community service for the aged at home 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主要形式,充分利用各类社区资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餐饮家政、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community elderly care institutions 具有合法经营资质,专业从事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community elderly care facilities 指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乡镇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中心厨房等。银发顾问 elderly care consultant 为社区居家老年人及其家属提供养老政策和信息咨询、养老规划指导、养老服务资源链接等助老服务的人员。4 总体要求 应为老年人提供符合其生理和心理特点的居住条件,提高老年人居住满意度。应为老年人提供社区公共设施,提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质量和使用效率。应建立符合老年人需求的居家养老支持体系,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多样化、多层次、个性化的为老服务项目。应建设代际和睦、人人共享、和谐发展的老年宜居社会环境,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应为老年人提供颐养的生态环境。应符合基本适老化场景需求,即具备:日间照料室、老年活动室、图书阅览室、康复健身室、助餐就餐室、心理咨询室、适老体验室等,室外要有老年人活动和健身场所。5 居住环境要求 新建住宅项目应按照GB 50180、GB 50437等标准规范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确保新建居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新建住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空间配置和功能布局应符合JGJ 450中有关要求。新建住房社区养老服务消防设施配置应符合GB 50016中有关要求。新建住房养老服务设施应按照 GB 50763 中有关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有条件的既有多层旧住宅小区可通过加装电梯、设施改造及其他辅助设备。为老年人新建住房宜安装紧急求救设备系统。6 颐养设施建设要求 DB 3210/T 11792024 3 设施配备齐全 6.1.1 新建住宅区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 20、单处不少于 120,已建成住宅区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15、单处不少于 120,配建养老服务用房等设施。6.1.2 应有效整合社区服务资源,建立标准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老年人获取有个性化的、多样化的社区公共事务服务提供支持。6.1.3 具备建设嵌入式服务综合体条件的社区应建有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助餐服务(有条件的社区建设中央厨房)等养老服务设施,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服务需求,按照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 35,总面积不少于350的标准,设置一批护理型床位,提升社区嵌入式短期生活照护和康复服务设施建设水平。6.1.4 应设有供老年人活动的室内场所,应做到免费每日开放6h,提供饮用水,有冷暖空调,做好开放服务活动记录。6.1.5 应提供老年人可使用的学习、活动场所,图书阅览室有1000 册以上图书,满足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6.1.6 应确保有适合老年人健身的体育设施,鼓励老年人利用公共空间开展文明健身活动。6.1.7 应建立社区生活紧急援助机制,确保居家老年人家中设置的紧急求助装置正常运行。6.1.8 社区内各类为老服务设施应利用自身设施、服务资源和专业知识发挥功能延伸作用,为社区老年人及其家庭提供护理、照料等服务和相关技能培训。设施安全完善 6.2.1 社区附近应设有公交站点,便于老年人出行,站名标识应适合识别,候车区应提供座椅及遮雨、防晒设施。6.2.2 社区内的主要通道宜采用快慢交通分离的道路设计,内部通道交叉点应设置减速设施,社区内的道路照明应合理布局,保持便于安全通行的亮度。6.2.3 住宅区出入口应平缓无台阶,内部道路应平整无障碍。6.2.4 在老年人主要活动场地及主要通行道路上设置休息座椅,方便老年人出行。6.2.5 住宅区车辆出入口应设置限制车速、禁止鸣号、停车让行等标志。6.2.6 应建立住宅区内车辆通行和停放管理的协商机制,确保老年人行走安全。6.2.7 应维护社区内庭院、楼道、道路、绿化地带等场所的物品放置及设施设置安全和环境美观,排除隐患。6.2.8 在老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居住区公共空间、社区花园、社区公园、广场、亭、廊等活动场地)附近设置公共厕所或附近有可供老年人使用的厕所。6.2.9 社区内健身设施的安全性,应符合 GB/T 20647.3的要求。6.2.10 既有住房中过窄过陡的楼梯扶手应做加固和防滑处理。6.2.11 既有小区及楼幢间的出入口应有无障碍设施。6.2.12 社区有应对火灾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有进行防火和紧急救援的人员队伍和应急工作网络,配备防火和紧急救援设施设备,如微型消防站、应急救援亭、灭火器、紧急呼叫器、监控视频、急救箱等。6.2.13 养老服务功能布置在二层及以上时,应设置无障碍电梯;出入口应满足无障碍通道规范要求。生活网点便利 6.3.1 应在老年人步行15分钟距离内建立生活服务圈,各种服务网点齐全。6.3.2 应加强社区菜市场的环境管理,设置地面防滑。DB 3210/T 11792024 4 6.3.3 水、电、气等各种公用事业应计费准确、缴费便利,计量器具的安装应便于老年人查验。6.3.4 物业管理、物业服务等单位的管理处(服务点),指向标识应清晰明了。6.3.5 生活服务网点商品及服务的标识应清晰,字号应适合老年人阅读,宜为老年人提供休息、送货上门等服务。管理运作规范 6.4.1 应逐步增加社区为老服务设施的财力投入,扶持社区各类为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正常营运。6.4.2 应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多渠道参与的财力投入机制,规划和实施社区各类为老服务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或置换管理。6.4.3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应符合政府部门关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规范要求,实施配置、建设和服务等标准化评估管理制度。6.4.4 应规范养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承接主体、责任人,张贴上墙,便于服务老人。6.4.5 应建立社区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机制,根据社区老年人的需求评估提供服务指导。6.4.6 应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区为老服务建设和运营机制,提供公平的市场环境,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质价相符的服务。6.4.7 社区为老服务设施应实施专业化服务,标准化管理和监督评估机制。7 服务供给建设要求 照料体系完备 7.1.1 应建立公平、合理使用公共服务资源的照料体系,提供适合老年人需求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7.1.2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为有照料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生活护理、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康复辅助、事务代办以及精神慰藉等服务,并根据老年人经济状况和服务内容给予无偿、低偿、有偿服务。7.1.3 应根据扬州市老年需求评估的要求,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适宜的居家和机构照护服务。7.1.4 应全面掌握本社区特殊困难老年人群体情况,建立健全花名册,分类制定养老帮扶措施,保障基本养老服务供给。7.1.5 应针对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家庭照料者提供支持性服务,包括护理技术培训、辅具租用、减压辅导和专业社工等服务。7.1.6 应严格落实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探访关爱服务。7.1.7 应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政策咨询、资源链接、服务推荐等“银发顾问”服务。7.1.8 应充分利用老年人熟悉的家庭成员、邻里及社区志愿者等非正式社区资源,运用社区照顾的社会工作理念,为老年人提供社区生活服务。7.1.9 应定期为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进行用水、用电和用气等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或入户排查,对有缺陷、老化或损坏的,及时改造,排除安全隐患。照护人才充实 7.2.1 应加快养老服务人才职业体系建设,健全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权益保障、职业培训、考核定级、特殊岗位津贴等政策制度,鼓励养老护理专业从业人员参与职称评定,树立宣扬先进典型,增强从业吸引力。7.2.2 应引导支持义工、志愿者和下沉党员积极投身为老志愿服务,依托政府有关信息系统、社区网络信息平台等及时发布老年人服务需求和志愿服务供给信息,推动实现供需有效对接。DB 3210/T 11792024 5 7.2.3 应部署开展互助养老试点,鼓励、支持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和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健康服务支持 7.3.1 社区内老年人的基本医疗和健康服务应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诊所、综合门诊部等医疗卫生机构为主要载体和平台,整合区域内的医疗资源,以“连帮带”的方式,连接地区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促进区域内的医疗资源共享,构建全面覆盖、品质服务的社区医疗体系。7.3.2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诊所、综合门诊部等医疗卫生机构应结合家庭医生制度建设,为有需求的社区老年人提供健康体检、健康管理、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档案、家庭病床等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护理服务。7.3.3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诊所、综合门诊部应以社区卫生基本服务项目为基础,与区域内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区托养机构合作,强化养老机构与社区托养机构医疗卫生服务的技术支撑。7.3.4 所在社区或邻近的医疗卫生机构为高龄、失能、行动不便等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巡诊等上门医疗服务;所在社区或邻近的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服务。7.3.5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发放健康教育资料、宣传栏、健康知识讲座、个体化健康指导、短信微信等方式,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健康教育服务,内容涉及老年健康核心信息、失能预防核心信息和阿尔茨海默病预防与干预核心信息以及健康老龄化理念和健康科学知识。教育服务支持 7.4.1 社区内老年人的教育和培训应以社区教育中心为主要载体,实现社区教育服务全覆盖。7.4.2 应扩大老年教育供给,推进老年大学基层办学点建设,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老年教育资源,进行老年教育资源库建设。7.4.3 社区教育中心要把依靠老年人和为了老年人作为宗旨,既要倡导自我服务,开发老有所为能力,又要注重培训引领,提升老有所乐品味。7.4.4 应普及自救互救、防灾减灾、逃生避险、养老照护、卫生健康等知识,开展应急救护技能培训,组织防灾救灾演练。智慧助老创新 7.5.1 社区应支持先进信息技术和科技产品在养老服务中的运用,提高养老服务能效。7.5.2 利用信息化手段,如 APP、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养老信息平台等,有效对接为老服务供给与需求信息。7.5.3 通过多种渠道,为老年人使用电脑、智能手机、可穿戴设备等智能产品和智能技术提供培训和帮助,推动老年人高质量融入“数字生活”。7.5.4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物业、居委会等老年人高频活动场所保留人工服务和现金收费等传统服务方式。长效机制建设 7.6.1 应根据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实际状况,将养老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7.6.2 应建立和完善社区老年人生活照料体系。7.6.3 应推动为老服务组织、专业社工机构、老年人互助组织、居家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等为老服务队伍建设,在社区形成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人员稳定的养老服务队伍,以及一批具有专业服务水平、实行“员工制”管理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7.6.4 应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发展,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DB 3210/T 11792024 6 提供常态化、规范化、个性化、契约化的社区养老服务。7.6.5 应扶持专业服务机构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老年用品租赁、助老者培训等多种形式的服务。7.6.6 应加强合同管理,明确社区、养老企业或社会组织、服务对象及家庭的责任和义务。7.6.7 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7.6.8 应建立健全 60周岁以上老人花名册、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花名册、政府购买服务对象花名册、为老服务社会组织、为老服务志愿者花名册等资料。7.6.9 应有老年人意见簿、投诉处理记录、日常服务回访记录等资料。8 文明建设要求 家庭关心照料 8.1.1 应通过宣传、定期联系、开展多种形式的敬老活动,强化子女的尊老敬老和第一责任人意识,促使子女主动关心、照料老年人。8.1.2 应开展敬老家庭、文明家庭等评比活动,对优秀典型给予表彰奖励。8.1.3 应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并写入社区居民公约。社会尊重关爱 8.2.1 利用传统节日,以走访慰问、权益维护、文化活动、志愿服务、主题宣传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敬老爱老活动。8.2.2 应在社区开展邻里互助、代际共融的活动,让社区居民都尊重和关心社区中的老年人,促进社区和睦氛围。8.2.3 应在社区内开展低龄老年志愿者结对关爱高龄孤寡、独居老年人的“结对关爱”工作。8.2.4 应开展敬老志愿者组织或个人评比表彰活动,对表现突出者给予激励。权益维护有效 8.3.1 应宣传、学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8.3.2 应围绕户籍迁移、公共交通、出入景区、法律援助等公共服务需求,健全老年人优待政策体系,提升为老服务能力。8.3.3 通过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室或法律顾问等渠道,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帮助解决涉及老年人的纠纷及相关事务。8.3.4 应面向老年人普及防诈骗知识与技巧,提高老年人自我防范意识与能力。参与渠道通畅 8.4.1 应丰富老年人文体生活,整合现有资源,统筹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和设施建设,组织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高老年人文化体育活动参与率和质量。8.4.2 应建立老年协会等老年社会组织,实行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成立老年文体团队,组织开展各类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8.4.3 应引导和组织老年人参与社区的各项事务和管理活动,充分发挥老年人的作用。8.4.4 应为老年人和老年社团组织参与社区活动及志愿者行动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等便利和扶持措施。DB 3210/T 11792024 7 9 生态环境建设要求 空气污染防治 9.1.1 空气质量达到 GB 3095-2012相应功能区质量要求。9.1.2 发现或接报的空气污染源,应及时整治。9.1.3 社区应根据环保部门的空气污染预警及时提示老年人。噪声有效控制 9.2.1 社区内噪声的防治应符合 GB/T 20647.2的要求;声环境质量达到 GB 3096相应功能区噪声限值要求。9.2.2 社区周边的主干道、高架道路、高速公路、铁路及施工工地,应按规范实施监测,禁止违规夜间施工。9.2.3 应对社区内及周边商业、娱乐场所进行噪声干扰排查监督,及时处理噪声污染。9.2.4 应及时协调解决社区居民相邻噪声污染。环卫有序管理 9.3.1 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应符合GB/T 20647.2的要求。9.3.2 社区内垃圾应定点放置、定时清理,无暴露垃圾及积水点。9.3.3 应按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设置、维护分类投放设施。9.3.4 社区及时保洁,楼道、电梯等公共区域无暴露垃圾、枯枝落叶、宠物粪便和积水点。9.3.5 社区应开展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社区居民住宅和社区内外公共场所应符合 GB/T 27770、GB/T 27771、GB/T 27772和GB/T 27773的要求。绿地空间适宜 9.4.1 社区内绿地建设及管理应保持社区内绿地和活动场地的日常维护和设施完整。9.4.2 社区内的植物配置应符合GB/T 20647.2的要求,禁止毁绿、占绿和占用活动场地,对已毁坏的绿地应及时恢复。9.4.3 社区绿地内活动设施配置应符合 GB/T 20647.2 的要求,座椅设计及用材应兼顾老年人的身体需要。9.4.4 社区内宠物饲养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实施机制有效 9.5.1 社区内应强化社区管理机制,构建多元共治的社区治理新格局。9.5.2 应建立环境的监控和维护体系,职责分工明确、协调联动,维护社区宜居环境。9.5.3 应建立社区环境处理反馈机制,对产生的环境问题,及时处理、明确回复、通报结果。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