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规范DB33/T 1380-2024.pdf

返回 相关 举报
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规范DB33/T 1380-2024.pdf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规范DB33/T 1380-2024.pdf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规范DB33/T 1380-2024.pdf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规范DB33/T 1380-2024.pdf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规范DB33/T 1380-2024.pdf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ICS 03.080 CCS A 11 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 1380 2024 社会保障 卡经办服 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social security card handling service 2024-04-20 发布 2024-05-20 实施 浙 江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33/T 1380 2024 I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GB/T 1.1 2020 标准 化工 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 文件 的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规 定起草。请注意 本标 准的 某些 内容 可能涉 及专 利。本标 准的 发布机 构不 承担 识别 专利 的责任。本标准 由浙 江省 人力 资源 和社会 保 障 厅提 出、归口 并组织 实施。本标准 起草 单位:浙 江省 人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信息 中心、温州 市人 力资 源和 社会保 障局。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朱 国 耀、潘明 俊、叶 晓柳、朱 启鹏、沈 一洲、金浩 勇、邱锦煌、林其 选、吴 叶静、张 晓燕、方 微微、王 瑚。DB33/T 1380 2024 1 社 会保障 卡经办服 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社 会保 障卡 经办服 务的 基本 要求、受 理 与材料 要求、服 务内 容、服 务管理、服 务改 进。本标准 适用 于社 会保 障卡 业务经 办服 务。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中 的内 容通 过文 中的规 范性 引用 而构 成本 标准必 不可 少的 条款。其 中,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仅该日 期对 应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标 准;不注 日期 的引 用文件,其 最新 版本(包 括所有 的修 改单)适 用 于 本标准。GA/T 461 居民 身份 证制 证用数 字相 片技 术要 求 JR/T 0061 银 行卡 名词 术 语 LD/T 32.1 社 会保 障卡 规 范 第1部 分:卡片 样式 DB33/T 2315 银行 办理 社 保经办 业务 服务 指南 3 术语和 定义 JR/T 0061、LD/T 32.1 界 定的以 及下 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于 本标 准。3.1 社会保 障卡 social security card 由国家 人力 资源 和社 会保 障部门 统一 规划,各 级人 力 资源和 社会 保障 部门 联合 合作金 融机 构面 向 社会公众 发行,是 持卡 人享 受人力 资源 和社 会保 障权 益及其 他政 府公 共服 务权 益的服 务载 体,包 括 实 体 社会保障 卡和 电子 社会 保障 卡。实 体社 会保 障卡 是集 成电路(IC)卡;电 子社 会 保障卡 与实 体社 会保 障 卡功能对 应、唯一 映射,是 线上形 态呈 现的 社会 保障 电子凭 证。3.2 社会保 障卡 经办 服务 网点 social security card handling service outlets 由人力 资源 和社 会保 障部 门授权 办理 社 会 保障 卡相 关业务 的服 务网 点,包括 各级政 务服 务中 心、人力社保 服务 中心、合 作金 融机构、授 权第 三方 机构 等。4 基本要 求 社会保 障卡 经办 服务 网点 应为本 辖区 以及 跨辖 区持 卡人提 供社 会保 障卡 全省 通办、跨省 通 办 服 务。4.1 涉及到 社会保 障卡 有关功 能,社 会保障 卡管 理系统、合作 金融机 构系 统、第 三方机 构系统 应 实 现 4.2 业务协 同。应提供 线上 线下 通办 服务,对已实 现线 下窗 口办 理的 事项宜 同步 提供 线上 办事 服务。宜为 老年 人、4.3 残疾人 等人 群提 供代 办服 务或由 社会 保障 经办 服务 网点按 照机 构上 门的 相关 规定提 供服 务。应公示 本地 社会 保障 卡经 办服务 网点 服务 事项、收 费信息、服 务地 点、服务 电话等。4.4 5 受理与 材料 要求 DB33/T 1380 2024 2 受理渠 道要 求 5.1 社会保 障卡 经办 服务 受理 渠道包 括:线 上:浙江 政务 服务 网、“浙里 办”APP 等;线 下:社会 保障 卡经 办服务 网点。材料要 求 5.2 社会保 障卡 经办 服务 网点 在受理 实体 社会 保障 卡业 务时,应审 查以 下材 料:本人办 理时,申 请人 提供 的有效 身份 证件;委托他 人办 理时,申 请人 及代办 人提 供的 有效 身份 证件及 其他 辅助 材料;申领、补换 时,申请 人提 供的个 人照 片信 息(宜通 过数据 共享 获取)。证件要 求 5.3 5.3.1 有效身 份证 件应 符合 以下 要求:中国公 民:成年 人提 供身 份证原 件,未成 年人 由监 护人代 为办 理,提供 未成 年人身 份证 或户口簿、监护 人身 份证 原件 以及监 护关 系文 件;港澳 台居民:提 供港 澳台 居民 居住证、港 澳居民往来 内地 通行 证、台湾 居民来 往内 地通 行证 原件;外国公 民:提供 护照 或者 外国人 永久 居留 证原 件。5.3.2 办理业 务需 提供 个人 电子 照片的,个 人电 子照 片应 符合 GA/T 461 的要 求。6 服务内 容 申领 6.1 6.1.1 实体社 会保 障卡 6.1.1.1 社会保 障卡 经办 服务 网点 在收到 线上 或线 下业 务申 请后,应及 时进 行审 核和 受理,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 制卡。6.1.1.2 应为省 内异地 申请 人提供 省内线 上办理 渠道 咨询和 指导服 务,为 省外 持卡人 提供全 国线 上 办理渠道 咨询 和指 导服 务。6.1.2 电子社 会保 障卡 6.1.2.1 在申请 人申领 实体 社会保 障卡时,社会 保障 卡经办 服务网 点 告知 申请 人已同 步申领 电子 社 会保障卡,并 提示 电子 社会 保障卡 服务 渠道。6.1.2.2 应指导 申请 人通 过电 子社 会保障 卡服 务渠 道申 领电 子社会 保障 卡。社会保 障功 能启 用 6.2 社会保 障卡 经办 服务 网点 在收到 线上 或线 下业 务申 请后,应即 时进 行审 核和 受理,完成 社会 保 障 功能启用,并 告知 申请 人办 理结果。应 为省 外持 卡人 提供咨 询和 指导 服务。应用状 态查 询 6.3 6.3.1 实体社 会保 障卡 社会保 障卡 经办 服务 网点 在收到 线上 或线 下业 务申 请后,应即 时进 行审 核和 受理,完成 社会 保 障 卡应用状 态查 询,并告 知申 请人办 理结 果。应 为 省外 持卡人 提供 咨询 和指 导服 务。DB33/T 1380 2024 3 6.3.2 电子社 会保 障卡 社会保 障卡 经办 服务 网点 在收到 电子 社会 保障 卡应 用状态 查询 业务 后,应提 供咨询 和指 导服 务,指导申请 人通 过电 子社 会保 障卡服 务渠 道查 询。信息变 更 6.4 社会保 障卡 经办 服务 网点 在 收到 线上 或线 下业 务申 请后,应即 时进 行审 核和 受理,完成 社会 保 障 卡预留手 机号 码等 信息 变更,并告 知申 请人 办理 结果。应为 省外 持卡 人提 供咨 询和指 导服 务。社会保 障功 能密 码修 改与 重置 6.5 6.5.1 实体社 会保 障卡 社会保 障卡 经办 服务 网点 在收到 线下 的业 务申 请后,应即 时进 行审 核和 受理,完成社 会保 障功 能 密码修改 或重 置,并告 知申 请人办 理结 果。应为 省外 持卡人 提供 同等 服务。6.5.2 电子社 会保 障卡 社会保 障卡经 办服 务网点 在收到 电子社 会保 障卡密 码修改 与重置 业务 后,应 提供咨 询和指 导服 务,指导申 请人 通过 电子 社会 保障卡 服务 渠道 办理 密码 修改与 重置 业务。社会保 障功能 挂 失与 解挂 6.6 6.6.1 临时挂 失 6.6.1.1 社会保 障卡经 办服 务网点 在收到 申请人 通过 线上线 下或服 务热线 办理 的临时 挂失业 务后,应审核社 会保 障号 码、姓 名 和发卡 机构 等信 息,完 成 实体社 会保 障卡 社会 保障 功能临 时挂 失,并 告知 申 请人办理 结果。应 为省 外持 卡人提 供咨 询和 指导 服务。6.6.1.2 临时挂 失即 时生 效,实体 社 会保障 卡社 会保 障功 能停 止使用。临 时挂 失有 效期 为 5 个自然日。6.6.2 正式挂 失 6.6.2.1 社会保 障卡经 办服 务网点 在 收到 线上或 线下 业务申 请后,应即时 进行 审核和 受理,完成 实 体社会保 障卡 社会 保障 功能 正式挂 失,并告 知申 请人 办理结 果。应为 省外 持卡 人提供 咨询 和指 导服 务。6.6.2.2 正式挂 失即 时生 效,实体 社会保 障卡 社会 保障 功能 停止使 用。6.6.3 解除挂 失 社会保 障卡 经办 服务 网点 在 收到 线上 或线 下业 务申 请后,应即 时进 行审 核和 受理,完成 实体 社 会 保障卡社 会保 障功 能解 除挂 失,并 告知 申请 人办 理结 果。应 为省 外持 卡人 提供 咨询和 指导 服务。补领、换领 6.7 社会保 障卡经 办服 务网点 在收到 线上或 线下 业务申 请后,应及时 进行 审核和 受理。根据6.8的要求完成原 实体社 会保 障卡社 会保障 功能注 销,于5个 工 作日内 完成制 卡。应为省 外持卡 人提供 咨询 和指 导服务。社会保 障功能 注销 6.8 社会保 障卡 经办 服务 网点 在收到 线上 或线 下业 务申 请后,应即 时进 行审 核和 受理,完成 实体 社 会 保障卡社 会保 障功 能注 销,并告知 申请 人办 理结 果。应为省 外持 卡人 提供 咨询 和指导 服务。DB33/T 1380 2024 4 应用开 通 6.9 社会保 障卡 经办 服务 网点 在收到 线上 或线 下业 务申 请后,应即 时进 行审 核和 受理,完成 社会 保 障 卡应用开 通,并告 知申 请人 办理结 果。7 服务管 理 硬件管 理 7.1 社会保 障卡 经办 服务 网点 设施配 置应 符合DB33/T 2315 的要 求。人员管 理 7.2 7.2.1 应配备 熟悉 社会 保障 卡经 办服务 业务、系 统操 作的 专职工 作人 员。7.2.2 应定期 对工 作人 员开 展业 务政策、经 办流 程、服务 内容、安全 保密 等相 关培 训。卡管理 7.3 7.3.1 库存卡 7.3.1.1 社会保 障卡 经办 服务 网点 应规范 管理 库存 卡,建立 管理台 账,明确 管理 责任。7.3.1.2 库存卡 不应启 用和 激活,不应发 放任何 待遇 补贴。对于因 死亡或 出国(境)定居等 原因 无法发放以 及制 卡完 成 超6 个 月未发 放的 库存 卡,社会 保障卡 经办 服务 网点 应定 期清理。7.3.2 注销卡 7.3.2.1 社会保 障卡经 办服 务网点 应建立 异常情 况人 员卡清 理制度,利用 数据 共享、业务协 同等 多 种手段,发现 异常 情况 人员 卡并及 时清 理。7.3.2.2 对于暂 时无法 清理 的异常 情况人 员卡,应建 立管理 台账,纳入日 常管 理,并 跟进直 至卡 片 注销。安全管 理 7.4 7.4.1 社会保 障卡 经办 服务 网点 应制定 安全 保密 工作 管理 制度,保障 持卡 人的 个人 信息安 全。7.4.2 应建立 网络安 全使 用管理 保障制 度、突 发情 况应急 处理制 度、责 任倒 查追究 制度等,确保 信 息系统安 全运 行。8 服务改 进 服务监 督 8.1 8.1.1 社会保 障卡 经办 服务 网点 应对社 会保 障卡 经办 服务 的全过 程进 行自 我监 督。8.1.2 设区市 人力资 源和 社会保 障部门 应建立 监督 制度,定期对 本辖区 内社 会保障 卡经办 服务网 点 进行监督。评价与 改进 8.2 8.2.1 设区市 人力资 源和 社会保 障部门 应建立 服务 评价制 度,采 用服务 对象、第三 方评价 或多方 评 价相结合 等方 式,对社 会保 障卡经 办服 务网 点进 行评 价,评 价结 果应 客观、准 确。8.2.2 应定期 对服务 监督 和评价 结果进 行分析,并 提出解 决方案 和整改 措施,跟踪 改进措 施落实 整 改DB33/T 1380 2024 5 情况,确保 整改 到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copyright@ 2017-2022 报告吧 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7002310号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宁B2-20200018  | 宁公网安备64010602000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