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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0 3.0 8 0.9 9C C SA 1 63310浙 江 省 台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3 1 0/T 1 0 3 2 0 2 3行 业 性 能 级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规 范I n d u s t r y P e r f o r m a n c e L e v e l W a g e C o l l e c t i v e N e g o t i a t i o n S t a n d a r d s2 0 2 3-1 0-1 8 发 布 2 0 2 3-1 0-2 0 实 施台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3 3 1 0/T 1 0 3 2 0 2 3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协 商 原 则.15 协 商 主 体.2类 型.2要 求.2职 责.26 协 商 内 容.27 协 商 程 序.3一 般 要 求.3产 生 协 商 代 表.3启 动 集 体 协 商 要 约.3协 商 准 备.3协 商 阶 段.3审 议.4生 效.4公 布 备 案.4履 行 监 督.48 评 价 改 进.4附 录 A(资 料 性)行 业 性 能 级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内 容 指 引 表.5附 录 B(资 料 性)技 术 工 人 职 业 技 能 等 级(岗 位)序 列 及 与 其 他 职 类 层 级 对 应 表.7附 录 C(规 范 性)行 业 能 级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流 程 图.8附 录 D(资 料 性)行 业 能 级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要 约 书.9附 录 E(资 料 性)行 业 能 级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答 复 书.1 0附 录 F(资 料 性)行 业 性 工 资 集 体 合 同 和 行 业 性 能 级 工 资 专 项 集 体 合 同.1 1参 考 文 献.1 5D B 3 3 1 0/T 1 0 3 2 0 2 3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浙 江 省 台 州 市 总 工 会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温 岭 市 总 工 会、台 州 市 总 工 会、浙 大 城 市 学 院、临 海 市 总 工 会、天 台 县 总 工 会。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项 先 贵、林 杨 平、戴 美 忠、梁 敏 球、黄 军 辉、吴 红 列、陈 军 方、陈 圆 圆、蒋 卓 余、程 晨、陈 熙D B 3 3 1 0/T 1 0 3 2 0 2 31行 业 性 能 级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行 业 性 能 级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协 商 原 则、协 商 主 体、协 商 内 容、协 商 程 序、和 评 价 改 进 等 内 容。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台 州 市 内 行 业 性 组 织 开 展 能 级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工 作。实 行 企 业 化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民 办非 企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在 行 业 范 围 内 的 能 级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工 作 可 参 照 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本 文 件 没 有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能 级 工 资 v o c a t i o n a l s k i l l-b a s e d p a y用 人 单 位 根 据 岗 位 评 价 因 素、职 工 能 力 级 别、工 作 绩 效 考 核 等 确 认 工 资 标 准 的 工 资 制 度。行 业 性 能 级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c o l l e c t i v e c o n s u l t a t i o n o n i n d u s t r i a l v o c a t i o n a l s k i l l-b a s e d p a y在 同 行 业 企 业 相 对 集 中 的 区 域,由 行 业 工 会 组 织 代 表 职 工 与 同 级 企 业 代 表 或 企 业 代 表 组 织,就 行 业内 企 业 职 工 的 技 术 技 能 等 级、薪 酬 体 系 标 准、补 贴 奖 励 水 平 等 事 项,开 展 集 体 协 商、签 订 行 业 能 级 工 资集 体 合 同 的 行 为。行 业 性 工 资 集 体 合 同 c o l l e c t i v e c o n t r a c t s f o r i n d u s t r i a l w a g e s行 业 工 会 与 相 应 的 企 业 组 织 依 法 就 本 行 业 内 工 资 分 配 制 度、工 资 分 配 形 式、工 资 收 入 水 平 等 事 项 进行 平 等 协 商,所 签 订 的 工 资 集 体 合 同。行 业 性 能 级 工 资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s p e c i a l c o l l e c t i v e a g r e e m e n t f o r i n d u s t r y p e r f o r m a n c e w a g e s行 业 工 会 与 相 应 的 企 业 组 织 依 法 就 本 行 业 内 与 工 资 标 准 相 关 的 岗 位 评 价 因 素、职 工 能 力 级 别、工 作绩 效 考 核 等 事 项 进 行 平 等 协 商,所 签 订 的 能 级 工 资 专 项 集 体 合 同。4 协 商 原 则坚 持 党 的 领 导。充 分 发 挥 党 组 织 在 协 商 中 的 核 心 领 导 作 用,努 力 构 建 党 委 领 导、政 府 支 持、工 会力 推、三 方 协 同、企 业 和 职 工 共 同 参 与 的 工 作 格 局。坚 持 技 能 导 向。以 技 术 要 素 参 与 分 配 为 关 键 突 破 口,先 谈 技 术,再 协 定 能 级 工 资,促 进 技 能、贡献 与 职 工 工 资 相 挂 钩。坚 持 平 等 协 商。协 商 双 方 具 有 平 等 的 法 律 地 位,享 有 平 等 的 协 商 权 利,要 互 相 尊 重,认 真 倾 听 对方 的 意 见,建 议 和 要 求,在 兼 顾 双 方 合 法 权 益 的 前 提 下,通 过 协 议 达 到 统 一 认 识、统 一 意 见 的 目 的。D B 3 3 1 0/T 1 0 3 2 0 2 32坚 持 质 效 导 向。开 展 能 级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过 程 中,要 深 入 调 研,摸 清 真 实 情 况,注 重 协 商 结 果 的 实效 性,真 正 凝 聚 共 识,营 造 企 职 双 方 民 主 协 商 的 良 好 氛 围。5 协 商 主 体类 型根 据 实 际 确 定 协 商 主 体,包 括 职 工 方 协 商 代 表 和 企 业 方 协 商 代 表,双 方 协 商 代 表 均 应 由 1 名 首 席 代表 和 若 干 其 他 协 商 代 表 组 成。要 求5.2.1 参 加 集 体 协 商 双 方 代 表 的 人 数 要 求 为:通 常 每 方 代 表 人 数 不 应 少 于 5 人;覆 盖 职 工 超 过 1 万 人 的 每 方 代 表 人 数 不 应 少 于 9 人,覆 盖 职 工 超 过 2 万 人 以 上 的 每 方 代 表 人数 不 应 少 于 1 1 人;企 业 方 代 表 人 数 不 应 多 于 职 工 方。5.2.2 职 工 方 和 企 业 方 均 可 聘 请 本 行 业 以 外 的 有 关 专 业 人 员 作 为 本 方 协 商 代 表 参 加 协 商,但 所 聘 人 数不 得 超 过 本 方 协 商 代 表 的 三 分 之 一。5.2.3 协 商 代 表 不 应 同 时 兼 任 职 工 方 代 表 和 企 业 方 代 表。5.2.4 根 据 行 业 实 际 情 况,职 工 方 协 商 代 表 中 技 术 技 能 人 员 应 占 一 定 比 例,一 般 不 低 于 百 分 之 二 十。5.2.5 未 组 建 行 业 工 会 的,可 由 行 业 所 在 区 域 的 工 会 代 行 行 业 工 会 的 职 能,与 企 业 代 表 组 织 进 行 协 商。职 责协 商 代 表 应 当 履 行 的 责 任 包 括:参 加 集 体 协 商;收 集 集 体 协 商 有 关 情 况 和 资 料,在 集 体 协 商 中 充 分 表 达 本 方 的 意 见;及 时 向 本 方 人 员 公 布 协 商 情 况,听 取 本 方 人 员 的 意 见 建 议,回 答 本 方 人 员 的 询 问;参 加 集 体 协 商 争 议 的 处 理;监 督 集 体 合 同 的 履 行;法 律、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6 协 商 内 容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确 定 行 业 性 能 级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的 内 容,内 容 至 少 应 包 括 工 资 基 础 性 协 商 事 项 和能 级 工 资 协 商 事 项 两 大 类。对 应 的 具 体 细 则 和 激 励 方 式 参 见 附 录 A。注:为方 便协 商双方 对技 术技 能类津 补贴 选项中 关于 职称 和职业 资格 等级对 应激 励的 协商,附录 B 给出 了技 术工人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及与其他职类层级对应图,以供参考。工 资 基 础 性 协 商 事 项 包 括 最 低 工 资 标 准、工 资 调 整 幅 度、劳 动 标 准、加 班 工 资、工 资 支 付 办 法 等。能 级 工 资 协 商 事 项 包 括 必 选 项 和 选 择 项。其 中 必 选 项 为 技 术 技 能 类 津 补 贴、技 能 竞 赛 专 项 奖 励 和荣 誉 类 专 项 奖 励;选 择 项 为 学 历 提 升 类 津 补 贴、创 新 创 造 类 成 果 奖 励 和 收 益 共 享 激 励 等。可 根 据 实 际 需 求 选 择 其 他 需 要 进 行 行 业 性 能 级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的 事 项。行 业 内 各 企 业 工 会,可 根 据 本 企 业 实 际,针 对 能 级 工 资 其 他 相 关 问 题,与 企 业 行 政 进 行 平 等 协 商并 签 订 补 充 协 议。D B 3 3 1 0/T 1 0 3 2 0 2 337 协 商 程 序一 般 要 求7.1.1 协 商 应 充 分 表 达 职 工 的 意 愿 要 求,协 议 内 容 应 得 到 双 方 的 一 致 认 可。7.1.2 开 展 行 业 性 能 级 工 资 集 体 协 商,应 按 照 附 录 C 规 定 的 协 商 程 序 进 行。产 生 协 商 代 表7.2.1 职 工 方 的 首 席 代 表 由 本 行 业 工 会 主 席 或 书 面 委 托 副 主 席 担 任,尚 未 建 立 行 业 工 会 的,职 工 方 首席 代 表 由 上 级 工 会 指 导 本 行 业 职 工 民 主 推 荐,并 经 半 数 以 上 职 工 同 意 后 产 生。职 工 方 其 他 协 商 代 表 由 行业 工 会 选 派 或 经 职 工 大 会 民 主 选 举 产 生。7.2.2 企 业 方 首 席 代 表 由 本 行 业 会 长 担 任 或 书 面 委 托 副 会 长 担 任。企 业 方 其 他 协 商 代 表 由 行 业 协 会、商 会 或 者 企 业 家 协 会、工 商 联 等 企 业 代 表 组 织 选 派,通 过 民 主 推 选 或 者 授 权 委 托 等 方 式 产 生。7.2.3 代 表 名 单 产 生 后,工 会 应 及 时 向 全 行 业 职 工 公 示。启 动 集 体 协 商 要 约7.3.1 发 出 协 商 要 约。行 业 工 会 和 行 业 协 会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提 出 行 业 能 级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的 要 求,要 约 时应 向 对 方 提 交 工 资 协 商 要 约 书。要 约 书 中 宜 提 出 能 级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的 时 间、地 点、内 容,写 明 协 商 代 表、本 方 协 商 代 表 身 份 等,要 约 书 参 见 附 录 D。7.3.2 要 约 答 复。另 一 方 接 到 要 约 书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答 复 对 方,无 正 当 理 由 不 得 拒 绝 进 行集 体 协 商。协 商 答 复 书 参 见 附 录 E。7.3.3 向 上 级 工 会 报 告。行 业 工 会 应 在 协 商 的 5 个 工 作 日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上 级 工 会 报 告。协 商 准 备7.4.1 协 商 双 方 应 在 协 商 前 熟 悉 相 关 法 律、法 规、政 策 规 定,搜 集 与 能 级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有 关 的 真 实 情况 和 资 料。包 括 但 不 限 于:本 行 业 内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管 理 状 况 及 有 关 经 济 指 标;本 行 业 职 工 平 均 工 资;当 地 政 府 发 布 的 工 资 指 导 线;劳 动 力 市 场 工 资 指 导 价 位;本 行 业 相 关 技 能 技 术 等 级。7.4.2 职 工 方 应 通 过 召 开 各 企 业 工 会 小 组 会、座 谈 会 或 开 展 问 卷 调 查 等 方 式,广 泛 征 求 职 工 对 本 次 能级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的 意 见,进 一 步 确 定 本 次 能 级 工 资 的 协 商 范 围。7.4.3 协 商 双 方 应 结 合 本 行 业 实 际,就 协 商 中 的 重 点 问 题 充 分 沟 通,确 定 协 商 具 体 内 容。协 商 阶 段7.5.1 协 商 会 议 宜 由 发 出 要 约 方 首 席 代 表 主 持,双 方 协 商 确 定 一 名 非 协 商 代 表 担 任 会 议 记 录 员。7.5.2 协 商 会 议 应 按 照 下 列 程 序 进 行:a)主 持 人 宣 读 会 议 议 程 和 纪 律;b)协 商 双 方 围 绕 协 商 议 题 有 序 发 表 各 自 意 见,开 展 协 商;c)双 方 首 席 代 表 归 纳 意 见,形 成 行 业 性 工 资 集 体 合 同 草 案 或 行 业 性 能 级 工 资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草 案,合 同 参 见 附 录 F;d)双 方 首 席 代 表 在 合 同 草 案 上 签 字。D B 3 3 1 0/T 1 0 3 2 0 2 347.5.3 协 商 未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或 出 现 事 先 未 预 料 到 的 情 况 时,经 双 方 同 意,可 暂 时 中 止 协 商。协 商 中 止期 限 最 长 不 应 超 过 3 0 天。具 体 中 止 期 限 及 下 次 协 商 的 时 间、地 点 和 内 容 应 由 双 方 共 同 商 定。7.5.4 双 方 多 次 协 商 仍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可 向 当 地 人 社 部 门 提 出 协 调 处 理 书 面 申 请。审 议7.6.1 行 业 工 会 应 在 合 同 草 案 签 署 之 日 起 1 5 日 内,召 开 行 业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审 议 合 同 草 案。7.6.2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应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职 工 代 表 出 席,且 应 经 到 会 职 工 代 表 半 数 以 上 表 决 同 意,方 获通 过。7.6.3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通 过 后,应 经 双 方 首 席 代 表 签 字 盖 章 后 形 成 行 业 性 工 资 集 体 合 同 或 行 业 性 能 级 工资 专 项 集 体 合 同。生 效7.7.1 企 业 方 应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1 0 日 内,将 合 同 文 本 一 式 五 份 及 相 关 说 明 材 料,报 送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力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主 管 部 门。7.7.2 在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主 管 部 门 自 收 到 合 同 文 本 之 日 起,1 5 日 内 经 审 查 通 过 的 或 1 5 日 内 未 提出 异 议 的 合 同 均 即 行 生 效。7.7.3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异 议 的,签 订 合 同 的 双 方 应 对 提 出 异 议 的 条 款 进 行 修 订,重新 报 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主 管 部 门。公 布 备 案7.8.1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双 方 协 商 代 表 应 将 合 同 向 行 业 内 企 业 和 全 体 职 工 公 布。7.8.2 职 工 方 应 将 行 业 性 工 资 集 体 合 同 或 行 业 性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报 上 一 级 工 会 备 案。履 行 监 督7.9.1 协 商 双 方 应 成 立 监 督 委 员 会 对 合 同 的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委 员 会 成 员 应 由 3 至 5 人 组 成,组 长 应 由 工 会 方 代 表 担 任。7.9.2 委 员 会 应 每 年 至 少 组 织 一 次 行 业 能 级 工 资 集 体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并 向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报告。8 评 价 改 进应 每 年 至 少 开 展 一 次 对 行 业 性 能 级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工 作 的 评 价 调 查,调 查 对 象 应 包 括 行 业 内 企 业 和职 工,调 查 内 容 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职 工 方 协 商 代 表 与 企 业 方 协 商 代 表 对 于 能 级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的 内 容、进 展、成 果 及 协 议 履 行 情况 的 了 解 程 度;职 工 对 于 选 举 协 商 代 表、提 供 意 见 与 建 议 的 参 与 程 度;职 工 对 于 协 议 内 容、协 商 成 果、落 实 情 况 的 满 意 程 度;行 业 内 企 业 对 协 商 结 果 及 其 成 效 的 认 可 程 度,以 及 对 协 商 内 容 的 履 行 情 况 等;其 他 相 关 调 查 内 容。应 根 据 调 查 结 果,进 行 原 因 分 析,及 时 改 进 工 作 流 程 和 方 法。宜 每 年 评 选 出 优 秀 协 商 典 型 案 例 进行 宣 传 推 广。D B 3 3 1 0/T 1 0 3 2 0 2 35附 录 A(资 料 性)行 业 性 能 级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内 容 指 引 表行 业 性 能 级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内 容 指 引 表 见 表 A.1。表 A.1 行 业 性 能 级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内 容 指 引 表大类协 商 内 容 具 体 细 则工 资 基 础 性 协 商 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本行业内企业上年度和当年的销售收入、利润和职工工资水平确定本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根据本行业内企业上年度和当年的销售收入、利润和职工工资水平确定本行业的职工工资增幅劳动标准 本行业同类工种的劳动定额、计件单价、劳动安全标准和职工培训制度等加班工资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折算数工资支付办法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明确拖欠工资的清偿办法能 级 工 资 协 商 能 级 类 别 具 体 细 则 激 励 方 式必 选 项 技术 技能类津 补贴职称和职业资格等级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职称等级和职业资格等级证书1.确定与行业职工职称等级和职业资格等级相配套的最低工资标准2.一次性定额奖励3.根据岗位评价因素、员工技能级别和工作绩效确认每月奖励4.住房、教育等生活保障区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各项高技能人才,如职业技术带头人、专业技术人员行业认定的职业技能等级师带徒师徒结对一次性定额奖励行业评定的优秀师徒技能 竞赛专项 奖励职业技能竞赛各级各类劳动竞赛、技能大赛、岗位练兵、技能比武等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较好成果1.一次性定额奖金2.按月发放工资津贴3.优先获得培训和职业晋升机会等荣誉 类专项奖 励政府授予各级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工匠)称号、五一劳动奖章、道德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最美职工(文明职工)等荣誉 一次性定额奖励行业授予行业授予的劳模、工匠、质量标兵、优秀职工等荣誉和称号选 择 项 学历 提升类津 补贴全日制 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 按月发放学历津贴继续教育参与在职继续教育学历提升并获得学历证书1.培训补助2.一次性定额奖励技能培训 获得政府和行业技能培训证书 培训补助创新 创造类成 果奖励发明专利发明某种产品以解决单位生产和发展中的关键问题,或获得国家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的成果 1.按人次给予一次性定额奖励2.根据成果节约或增加利润,按比例奖励。先进操作对已有设备或工艺进行革新、改造或提出建议节能减排对生产中降低消耗、节约能源资源、减少污染的设计、改造和合理化建议D B 3 3 1 0/T 1 0 3 2 0 2 36大类协 商 内 容 具 体 细 则体制机制对提高生产安全、改善经营管理模式,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和企业文化建设等提出建议收益 共享激励超产共享 达到或超过正常产能基础上的目标值 按固定比例发放奖金利润分享 确定企业当年利润总额的分享比例对所有职工,按部门、岗位、职级制定考核体系实现成果分享股权激励 对核心骨干人员 按贡献度授予股权激励D B 3 3 1 0/T 1 0 3 2 0 2 37附 录 B(资 料 性)技 术 工 人 职 业 技 能 等 级(岗 位)序 列 及 与 其 他 职 类 层 级 对 应 表技 术 工 人 职 业 技 能 等 级(岗 位)序 列 及 与 其 他 职 类 层 级 对 应 表 见 表 B.1。表 B.1 技 术 工 人 职 业 技 能 等 级(岗 位)序 列 及 与 其 他 职 类 层 级 对 应 表职位层级对应 职级 操作 技能类专业 技术类 行政 管理类项目 管理 工艺 技术 综合 管理 现场 管理1高层高精尖缺”高技能领军人才专业技术领军人才 总裁/2首席技师(一级)一级资深项目经理 一级高级工程师 副总3 二级资深项目经理 二级高级工程师 总监4中层特级技师(二级)三级资深项目经理 三级高级工程师 高级经理5高级技师(三级)一级项目经理一级工程师经理/厂长/主任/6副经理/副厂长/副主任/7经理助理/厂长助理/主任助理资深车间主任8技师(四级)二级项目经理二级工程师科长 车间主任9三级项目经理三级工程师一级副科长车间副主任1 0二级副科长资深车间组线长1 1高级工(五级)一级高级技术员/一级车间组线长1 2/二级高级技术员/二级车间组线长1 3/三级高级技术员/车间副组组线长1 4中级工(六级)/一级技术员/1 5/二级技术员/1 6初级工(七级)/1 7/1 8学徒工(八级)/D B 3 3 1 0/T 1 0 3 2 0 2 38附 录 C(规 范 性)行 业 能 级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流 程 图行 业 能 级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流 程 图 应 符 合 图 C.1 的 规 定。图 C.1 行 业 能 级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流 程 图D B 3 3 1 0/T 1 0 3 2 0 2 39附 录 D(资 料 性)行 业 能 级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要 约 书行 业 能 级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要 约 书 见 表 D.1。表 D.1 行 业 能 级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要 约 书 行 业 能 级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要 约 书受 要 约 方:x x x 行 业 协 会/x x x 行 业 工 会 联 合 会:根 据 劳 动 法 劳 动 合 同 法 工 会 法 浙 江 省 集 体 合 同 条 例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试 行 办 法 等 规 定 和 职 工 要 求,结 合 本 行 业 实 际 情 况,建 议 劳 资 双 方 就 x 年 度 工 资 问 题 进 行 协 商。具 体 事 宜如 下:一、协 商 的 时 间 和 地 点1.时 间:建 议 定 于 x 年 x 月 x 日 进 行 协 商。2.地 点:协 商 地 点 建 议 在 x x x 会 议 室。二、协 商 的 内 容1.本 行 业 最 低 工 资 标 准。2.本 行 业 工 资 调 整 幅 度。3.本 行 业 劳 动 定 额、计 件 单 价 和 计 时 工 资。4.本 行 业 工 资 支 付 办 法 和 拖 欠 工 资 的 清 偿 办 法。5.本 行 业 职 工 能 级 工 资 激 励 办 法。6.其 他 与 工 资 有 关 需 要 协 商 的 事 项。三、协 商 代 表 的 确 定按 照 有 关 规 定,建 议 双 方 各 选 派 x 名 协 商 代 表。我 方 协 商 代 表 已 经 行 业 第 x 届 x 次 职 工(代表)大 会 审 议 通 过,确 定:首 席 代 表 x x x,其 他 代 表:x x x、x x x、x x x、x x x。请 行 业 协 会 方 尽 快 提 出 协 商 代 表 名 单,以 便 工 作 沟 通,做 好 协 商 前 的 准 备 工 作。四、为 了 便 于 协 商 的 顺 利 开 展,请 提 供 下 述 资 料:1.本 行 业 内 企 业 上 年 度 和 当 年 的 销 售 收 入。2.上 年 度 和 当 年 的 利 润。3.上 年 度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和 职 工 平 均 工 资。4.上 年 度 和 当 年 获 取 技 术 技 能 等 级 职 工 人 数 及 职 工 能 级 工 资 激 励 的 相 关 做 法 说 明。以 上 资 料 请 在 协 商 会 议 开 始 5 日 前,提 供 给 职 工 方 首 席 协 商 代 表,所 涉 及 的 商 业 秘 密,本 方代 表 将 严 格 遵 守 保 密 规 定。五、请 收 到 本 要 约 书 起 1 0 日 内 作 出 书 面 答 复。要 约 方:x x x 行 业 工 会 联 合 会/x x x 行 业 协 会(盖 章)x 年 x 月 x 日D B 3 3 1 0/T 1 0 3 2 0 2 31 0附 录 E(资 料 性)行 业 能 级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答 复 书行 业 能 级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答 复 书 见 表 E.1。表 E.1 行 业 能 级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答 复 书 行 业 能 级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答 复 书 工 会 联 合 会/行 业 协 会:你 会 发 出 的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要 约 书 已 收 悉,现 就 有 关 事 项 答 复 如 下:1.同 意 要 约 书 中 提 出 的 协 商 时 间 和 地 点。2.同 意 要 约 书 中 提 出 的 协 商 内 容。3.企 业 方 协 商 代 表 确 定 为:首 席 代 表 x x x,其 他 代 表:x x x、x x x、x x x、x x x。4.企 业 方 已 将 有 关 材 料 准 备,届 时 按 规 定 提 交。以 上 答 复 如 有 异 议,请 及 时 沟 通。x x x 行 业 工 会 联 合 会/x x x 行 业 协 会(盖 章)x 年 x 月 x 日D B 3 3 1 0/T 1 0 3 2 0 2 31 1附 录 F(资 料 性)行 业 性 工 资 集 体 合 同 和 行 业 性 能 级 工 资 专 项 集 体 合 同F.1 行 业 性 工 资 集 体 合 同 见 表 F.1表 F.1 行 业 性 工 资 集 体 合 同D B 3 3 1 0/T 1 0 3 2 0 2 31 2X X X 行 业 性 工 资 集 体 合 同(含 能 级 工 资 模 块)为 了 维 护 劳 动 关 系 双 方 合 法 权 益,促 进 劳 动 关 系 和 谐 稳 定,根 据 浙 江 省 集 体 合 同 条 例 工 资集 体 协 商 试 行 办 法 等 规 定,经 本 行 业 企 业 方 与 职 工 方 平 等 协 商,签 订 本 合 同。第 一 条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为 x 年,自 x 年 x 月 x 日 起 至 x 年 x 月 x 日 止。第 二 条 经 双 方 平 等 协 商,达 成 如 下 一 致 意 见:1.本 行 业 内,企 业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为 每 月 x 元,其 中 技 术 工 人 月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调 整 为 x 元。2.在 上 年 度 各 企 业 职 工 人 均 工 资 水 平 的 基 础 上,本 年 度 各 企 业 职 工 人 均 工 资 调 整 幅 度 不 低 于 x%。3.本 行 业 各 企 业 岗 位(工 种)工 资 标 准(见 附 件)。4.本 行 业 各 企 业 岗 位(工 种)实 行 计 件 工 资 制 分 配 形 式。企 业 要 加 强 劳 动 定 额 和 计 件 单 价 的 核 算 管 理 工 作,通 过 协 商 合 理 确 定 职 工 在 法 定 工 作 时 间 内 正 常劳 动 条 件 下 的 劳 动 定 额 和 计 件 单 价 标 准。在 法 定 工 作 时 间 内,提 供 劳 动 的 职 工 的 计 件 月 工 资 标 准 不 低于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企 业 最 低 工 资 标 准。有 关 岗 位(工 种)的 计 件 单 价(即 工 时 工 价)标 准(见 附 件)。5.本 行 业 职 工 能 级 等 级 的 工 资 奖 励 标 准(见 附 件)。6.本 行 业 各 企 业 应 于 每 月 x 日 前、以 货 币 形 式 向 职 工 本 人 足 额 支 付 工 资。不 得 克 扣 或 者 无 故 拖 欠职 工 工 资。7.其 他 约 定 事 项(见 附 件)第 三 条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可 以 变 更 或 者 解 除 工 资 集 体 合 同。第 四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一 方 可 以 变 更 或 者 解 除 本 合 同:1.订 立 本 合 同 所 依 据 的 法 律、法 规 被 修 改 或 者 废 止 的;2.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本 合 同 部 分 不 能 履 行 或 者 全 部 不 能 履 行 的;3.企 业 发 生 破 产、兼 并、解 散 等 重 大 变 化,致 使 本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的;4.法 律、法 规 规 定 可 以 变 更 或 者 解 除 的 其 他 情 形。一 方 提 出 变 更 或 者 解 除 本 合 同 要 求 的,应 当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并 说 明 理 由。第 五 条 变 更 或 者 解 除 本 合 同 的,按 照 浙 江 省 集 体 合 同 条 例 规 定 的 程 序 办 理。第 六 条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争 议,双 方 应 当 协 商 解 决;协 商 不 成 的,可 以 依 法 申 请 调 解、提 请 仲裁 或 者 诉 讼。第 七 条 本 合 同 由 集 体 合 同 监 督 检 查 小 组 负 责 监 督。第 八 条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项,按 现 行 有 关 规 定 执 行。第 九 条 本 合 同 一 式 五 份,甲、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报 上 级 工 会 二 份,当 地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主管 部 门 一 份。企 业 方(行 业 协 会 盖 章)职 工 方(行 业 工 会 盖 章)首 席 代 表(签 字):首 席 代 表(签 字):x 年 x 月 x 日 x 年 x 月 x 日F.2 行 业 性 能 级 工 资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见 表 F.2表 F.2 行 业 性 能 级 工 资 专 项 集 体 合 同D B 3 3 1 0/T 1 0 3 2 0 2 31 3X X X 行 业 性 能 级 工 资 专 项 集 体 合 同为 健 全 完 善 薪 酬 激 励 机 制,提 高 技 术 工 人、先 进 职 工 各 项 待 遇,增 强 广 大 职 工 的 主 人 翁 意 识 和 工作 热 情,造 就 一 支 有 理 想 守 信 念、懂 技 术 会 创 新、敢 担 当 讲 奉 献 的 职 工 队 伍,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工 会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浙 江 省 集 体 合 同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政 策 规 定,结 合 本 行 业 特 点,经 本 行 业 企 业 方 与 职 工 方 平 等 协 商,签 订 本 合 同。第 一 条 本 行 业 设 立 技 术 技 能 津 贴。经 政 府 部 门、行 业 认 定 的 职 称(正 高 级、副 高 级、中 级、助 理 级、技 术 员 级)和 职 业 资 格 等 级(高级 技 师、技 师、高 级 工)给 予 相 对 应 津 贴。从 聘 任 次 月 起 享 受。职 称 津 贴 和 技 术 津 贴 不 重 复 享 受,按高 标 准 执 行。具 体 的 奖 补 内 容 和 标 准 如 下:根 据 需 要 签 订 带 徒 协 议、明 确 师 傅 徒 弟 权 利 义 务,带 徒 津 贴 标 准 根 据 师 傅 和 徒 弟 技 能 情 况 分 级 设置。具 体 内 容 和 标 准 如 下:第 二 条 本 行 业 设 立 技 能 竞 赛 专 项 奖 励。职 工 在 各 级 各 类 劳 动 竞 赛、技 能 大 赛、岗 位 练 兵、技 能 比武 等 职 业 技 能 竞 赛 中 获 得 较 好 名 次 的,享 受 专 项 奖 励 或 津 补 贴,具 体 奖 励 内 容 和 标 准 如 下:第 三 条 本 行 业 设 立 荣 誉 类 奖 励。获 各 级 劳 动 模 范(工 匠)称 号、五 一 劳 动 奖 章 的 职 工,以 及 获 得各 级 道 德 模 范、最 美 职 工(文 明 职 工)、见 义 勇 为 等 称 号 的 先 进 职 工,可 享 受 专 项 奖 励。具 体 奖 励 内 容和 标 准 如 下:(以 上 第 一、二、三 条 为 行 业 能 级 工 资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必 选 项 目)第 四 条 本 行 业 设 立 学 历 津 贴。在 专 业 对 口 岗 位 工 作 的 大 专(含)以 上 毕 业 生,以 及 在 本 职 岗 位 上所 需 专 业 学 历 得 到 提 升 的 技 术 工 人,可 享 受 专 项 奖 励。具 体 奖 励 内 容 和 标 准 如 下:第 五 条 本 行 业 设 立 创 新 创 造 成 果 奖 励。奖 励 对 象 主 要 为 在 与 生 产 经 营 密 切 相 关 的 发 明 专 利、先 进操 作、节 能 减 排、体 制 机 制 等 方 面 做 出 贡 献 的 职 工。具 体 奖 励 内 容 和 标 准 如 下(可 按 人 次 给 予 一 次 性定 额 奖 励,或 按 创 新 成 果 带 来 利 润 增 额 的 比 例 奖 励,也 可 两 者 结 合):第 六 条 本 行 业 设 立 收 益 共 享 奖 励。奖 励 内 容 包 括 超 产 共 享、利 润 共 享、股 权 激 励 等。具 体 奖 励 内容 和 标 准 如 下:(以 上 四、五、六 条 可 选 项 目 为 行 业 能 级 工 资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可 选 项 目)第 七 条 双 方 需 要 协 商 的 其 他 内 容:第 八 条 本 合 同 未 明 确 的 事 项,按 现 行 有 关 规 定 执 行。法 律 法 规 政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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