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信用信息公开管理规范DB15/T 1108—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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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35.020 CCS L 70 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 1108 2024 代替DB15/T 1108-2017 公共信用 信息公开 管理规范 Standard for public credit lnformation disclosure management 2024-05-31 发布 2024-07-01 实施 内蒙古自 治区市 场 监督管理 局 发 布 DB15/T 1108 2024 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 准化 工作 导则 第1 部分:标准 化文 件的 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 规 定起草。本文件 代 替DB15/T 1108-2017 信用 信息 公开 管理 规范。与DB15/T 1108-2017 相 比,除结 构调整和编 辑性 改动 外,主要 技术变 化如 下:a)更改了 范围(见 1,2017 年版 的1)的内 容;b)更改了 公开 机构 职责(见 5,2017 年版 的 5)、公开 范围(见 6.1,2017 年版 的 6.1)、公 开方式(见6.2,2017 年版 的6.2)的 内容;c)增加了 公示 信息 隐私 保护(见 6.3);d)增加了 公开 内容(见 7);e)更改了 公开 途径(见 8,2017 年 版的7)的内 容;f)增加了 异议 处理(见 9)、信用 修复(见 10)。本 文件 由内 蒙古 自治 区社 会信用 管理 中心 提出。本 文件 由内 蒙古 自治 区发 展和改 革委 员会 归口。本 文件 起草 单位:内 蒙古 自治区 社会 信用 管理 中心、内蒙 古自 治区 大数 据中 心。本 文件 的主 要起 草人:商 显刚、乌尼 特、王啸 然、浩旭日、陈 植霖。本文件 及其 所替 代文 件的 历次版 本发 布情 况为:2017 年首 次发 布为 DB15/T 1108-2017;本次为 第一 次修 订。DB15/T 1108 2024 1 公共信用 信息公 开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公 共信 用信 息公开 管理 的术 语和 定义、总则、机 构、范围、途 径等。本文件 适用 于公 共信 用信 息的公 开管 理活 动。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中 的内 容通 过文 中的规 范性 引用 而构 成本 文件必 不可 少的 条款。其 中,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仅该日 期对 应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文 件;不注 日期 的引 用文件,其 最新 版本(包 括所有 的修 改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T 22117 信用 基本 术 语 GB/T 27004 合 格评 定 信 息公开 原 则和 要求 DB15/T 1110 公共 信用 信 息术语 3 术语和 定义 GB/T 22117 和DB15/T 1110 界定 的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 本文件。4 总则 公共信 用信 息的 公开 应遵 循合法、规 范的 原则,符 合GB/T 27004 的 规定。5 公开机 构职 责 旗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公共 信用信 息工 作机 构依 法开 展公共 信用 信息 的公 开工 作,具 体公 共信 用信息公开 职责 包括:a)具体承 办公 共信 用信 息公 开事宜;b)维护和 更新 公共 信用 信息;c)按照行 政权 责清 单编 制公 共信用 信息 目录。6 公开范 围 公共信 用信 息的 公开 范围 公共信 用信 息的 公开 范围 包括但 不限 于:a)公 共 信用 信 息工 作机 构 和各 行 政管 理 部门 和社 会 组织 应 按照 内蒙 古自 治 区公 共 信用 信 息 管理条例 内 蒙古 自治 区 公共信 用信 息目 录 依 法 公开法 人与 非法 人组 织的 基础信 息、增 信信息、一 般失 信信 息、严重 失信信 息、风险 提示 信息 等 5 类 公共 信用 信息;DB15/T 1108 2024 2 b)信息主 体的 失信 信息、风 险提示 信息 公示 期限 最长 不超过 三年;公 示期 限自 涉及失 信行 为的 行政处罚 决定 生效 或者 失信 行为被 认定 之日 起计 算;法律、法规 对公 共信 用信 息的公 示期 限另 有规定的,从 其规 定。公共信 用信 息公 开方 式 公共信 用信 息公 开方 式包 括:a)依照法 律、法规 规定 应当 公开发 布的 公共 信用 信息 由公共 信用 信息 工作 机构 公开;b)国 家 机 关、法 律 法 规授 权的 具 有 管 理公 共 事 务职 能的 组 织 在 依法 履 行 职责 过程 中 使 用 公共 信用信息 的,可以 通过 信息 共享的 方式 获取;c)信息主 体享 有查 询自 身信 用信息 的权 利;d)经信息 主体 授权,被 授权 主体可 以查 询、使用 信息 主体授 权范 围内 的公 共信 用信息。公示信 息隐 私保 护 公示信 息隐 私保 护包 括以 下内容:a)公示时 应隐 去居 民身 份证 号码、年龄、性 别、家庭 地址、联系 方式 等信 息;b)公共信 用信 息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网络 安全 法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个 人信 息保护 法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数据 安全 法 等相关 法律、法 规处 理,需要做 特殊 处理 的情 况,从其规 定。7 公开内 容 法人和 非法 人组 织登 记信 息 法人和 非法 人组 织登 记信 息公开 内容 见 表1。表1 法人和 非法 人组 织登 记信 息公开 内容 信息名称 信息项名称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登记信息 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成立日期 营业期限 地址 登记机关 经营范围 法人和 非法 人组 织行 政许 可信息 法人和 非法 人组 织行 政许 可信息 公开 内容 见 表 2。表2 法人和 非法 人组 织行 政许 可信息 公开 内容 信息名称 信息项名称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信息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DB15/T 1108 2024 3 表2 法人 和非 法人 组织 行 政许可 信息 公开 内容(续)信息名称 信息项名称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信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许可类别 许可证书名称 许可编号 许可内容 许可决定日期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当前状态 法人和 非法 人组 织行 政处 罚信息 法人和 非法 人组 织行 政处 罚信息 公开 内容 见表3。表3 法人和 非法 人组 织行 政处 罚信息 公开 内容 信息名称 信息项名称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DB15/T 1108 2024 4 法人和 非法 人组 织增 信信 息 法人和 非法 人组 织增 信信 息公开 内容 见表4。表4 法人和 非法 人组 织增 信信 息公开 内容 信息名称 信息项名称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增信信息 红名单名称 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认定部门 认定部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认定依据 认定日期 有效期始 有效期至 列入名单事由 法人和 非法 人组 织严 重失 信信息 法人和 非法 人组 织严 重失 信信息 公开 内容 见表5。表5 法人和 非法 人组 织严 重失 信信息 公开 内容 信息名称 信息项名称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严重失信信息 黑名单名称 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认定部门 认定部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认定依据 认定日期 有效期始 有效期至 列入名单事由 8 公开途 径 公共信 用信息 工作 机构应 当制定 信息披 露服 务规范,可通 过服务 窗口、网络 平台等 方式提 供信 息公开、政务 信息 共享 和授 权查询 等服 务。信息主 体查询 自身 非公开 信用信 息的,应当 提供有 效的身 份证明。授 权查询 的,应 当提供 书面 授权证明 以及 授权 人和 被授 权人的 有效 身份 证明。9 异议处 理 DB15/T 1108 2024 5 信息主 体认为 公共 信用信 息工作 机构披 露或 者记载 的公共 信用信 息存 在下列 情形之 一的,可以 向公共信 用信 息工 作机 构提 出异议 申请:a)与事实 不符、存 在错 误或 者有遗 漏情 况的;b)超过公 示期 限仍 然公 示的;公共信 用信 息工 作机 构收 到异议 申请 后,应当 与信 息提供 单位 进行 核查 处理,并在 五个 工作 日内 将核查处 理结 果告 知申 请人。情况 复杂 的,经单 位负 责人批 准,可以 适当 延长 期限,延长 期限 累计 不 应 超过二十 日。核查 处理 需要 检验、检测、检疫、鉴定 或者专 家评 审的,所 需时 间不计 入规 定期 限。核查 处理期间,对 异议 信息 进行 标注。对无 法核 实的 异议 信息,应当 及时 予 以 删除 并记录 删除 原因。信息主 体对 异议 处理 结果 不认同 的,可以 向公 共信 用信息 主管 部门 申请 复核。旗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公共 信用信 息主 管部 门、公共 信用信 息工 作机 构应 当公 布异议 申请 的受理电话、电 子邮 箱、网站 等受理 方式 和受 理途 径。10 信用修 复 在公共 信用 信息 公示 期限 内,失 信信 息主 体主 动纠 正失信 行为 并消 除不 利影 响的,可以 向公 共 信用信息 工作 机构 提出 信用 修复申 请。符合 国家 有关 信用修 复规 定并 具备 修复 条件的,公 共信 用信 息 工 作机构应 当自 收到 修复 申请 之日起 十日 内更 新相 关信 息。不 符合 修复 条件 的,应当书 面告 知理 由。旗 县 级 以上 人 民 政府 公 共 信 用 信 息主 管 部 门、公 共信 用 信 息工 作 机 构应 当 公布 信 用 修复 申 请 的受理电 话、电子 邮箱、网 站等受 理方 式和 受理 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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