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 C S 6 7.0 8 0C C S X 2 4DB2106丹 东 市 地 方 标 准D B 2 1 0 6/T 0 1 4 2 0 2 3地 理 标 志 证 明 商 标 丹 东 板 栗2 0 2 3-1 2-1 5 发 布 2 0 2 4-0 1-1 5 实 施丹 东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2 1 0 6/T 0 1 4 2 0 2 3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本 文 件 根 据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颁 布 的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规 定 和 G B/T 1 7 9 2 4 地 理 标 志产 品 标 准 通 用 要 求 制 定。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这 些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辽 宁 发 家 岭 板 栗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提 出。本 文 件 由 丹 东 市 林 业 和 草 原 局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丹 东 市 发 家 岭 板 栗 专 业 合 作 社、辽 宁 发 家 岭 板 栗 科 技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起 草 人:刘 芳、张 勇、回 瀛 瀛、何 明 哲、张 凤 翔、杨 柏 威、黄 森、方 玮、李 海 霞、张 明 贵。本 文 件 系 首 次 发 布。D B 2 1 0 6/T 0 1 4 2 0 2 31地 理 标 志 证 明 商 标 丹 东 板 栗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丹 东 板 栗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范 围、自 然 环 境、要 求、试 验 方 法、检 验规 则、包 装、标 识、运 输 和 贮 存。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地 理 标 志 证 明 商 标 丹 东 板 栗。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2 7 6 2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中 污 染 物 限 量G B 2 7 6 3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中 农 药 最 大 残 留 限 量G B 3 0 9 5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G B 5 0 0 9.3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中 水 分 的 测 定G B 5 0 8 4 农 田 灌 溉 水 质 标 准G B 1 5 6 1 8-2 0 1 8 土 壤 环 境 质 量 农 用 地 土 壤 污 染 风 险 管 控 标 准(试 行)G H/T 1 0 2 9 板 栗L Y/T 1 3 3 7 板 栗 优 质 丰 产 栽 培 技 术 规 程L Y/T 1 6 7 4 板 栗 贮 藏 保 鲜 技 术 规 程N Y/T 1 7 7 8 新 鲜 水 果 包 装 标 识 通 则S N/T 0 8 7 5 进 出 口 板 栗 检 验 规 程3 术 语 和 定 义G H/T 1 0 2 9 界 定 的 及 以 下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丹 东 板 栗在 本 文 件 规 定 的 保 护 范 围 内,按 照 板 栗 生 产 技 术 规 程 生 产 并 达 到 相 应 质 量 要 求 的 辽 栗 1 0 号、辽 栗 2 3号、丹 泽、利 平、大 峰、9 1 1 3、有 磨、国 见、土 6 0、金 华 新 鲜 板 栗 果 实。4 地 理 标 志 保 护 范 围丹 东 板 栗 地 理 标 志 证 明 商 标 保 护 范 围 限 于 原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丹 东 板 栗”证 明 商 标 批 准 范 围,即 东 港 市、风 城 市、宽 甸 县、振 兴 区、振 安 区 和 元 宝 区 行 政 区 域,地 理 坐 标 介 于 东 经 1 2 3 2 2 至 东 经 1 2 5 4 1;北 纬 3 9 4 3 至 北 纬 4 1 0 9 之 间。5 自 然 环 境D B 2 1 0 6/T 0 1 4 2 0 2 325.1 立 地 条 件辽 宁 省 丹 东 市 地 处 辽 东 山 地 的 东 南 部,属 丘 陵 地 带,地 势 北 高 南 低,总 面 积 1 4 9 1 0 平 方 千 米。山 地丘 陵 占 7 2.4%,丹 东 板 栗 树 生 长 在 海 拔 5 0 m 5 0 0 m 低 山、丘 陵 和 河 谷,适 宜 于 板 栗 的 生 产。5.2 气 候 条 件产 地 属 暖 温 季 风 型 大 陆 性 气 候。受 黄 海 影 响,丹 东 市 南 部 具 有 海 洋 性 气 候 特 点,雨 量 充 沛,终 年 湿润,是 中 国 北 方 降 水 量 最 多 的 地 区,年 平 均 降 水 量 多 在 8 0 0 1 2 0 0 毫 米 之 间。年 平 均 气 温 为 6 9,年 极 端 最 高 气 温 3 3 3 7,年 极 端 最 低 气 温 为 零 下 2 6 3 9,日 平 均 气 温 低 于 零 下 1 0 的 严 寒 期 在 6 0 d左 右,日 平 均 气 温 高 于 2 5 的 炎 热 期 约 2 0 天。5.3 土 壤5.3.1 土 壤 p H 值 5 6,有 机 质 含 量 2%3%,土 层 厚 度 4 0 c m 以 上。5.3.2 土 壤 中 污 染 物 含 量 等 于 或 者 低 于 G B 1 5 6 1 8-2 0 1 8 中 表 1 和 表 2 规 定 的 风 险 筛 选 值。5.4 产 地 空 气 环 境 质 量应 符 合 G B 3 0 9 5 的 规 定。5.5 产 地 林 地 用 水 质 量应 符 合 G B 5 0 8 4 的 规 定。5.6 种 植 技 术按 L Y/T 1 3 3 7 的 规 定 执 行。6 要 求6.1 技 术 要 求6.1.1 感 官 指 标感 官 指 标 应 符 合 表 1 的 规 定。表 1 感 官 指 标等 级 千 克 粒 数 外 观 缺 陷优 等 品 果 粒 均 匀,小 型 果 每 千 克 不 超 过1 0 0 粒,大 型 果 每 千 克 不 超 过 5 0粒。果 实 成 熟 饱 满,具 有本 品 种 成 熟 时 应 有 的特 征,果 面 洁 净无 霉 烂,无 杂 质,无 虫 蛀。风 干、裂 嘴 果 两 项 不 超 过 1%一 等 品 果 粒 均 匀,小 型 果 每 千 克 不 超 过1 1 0 粒,大 型 果 每 千 克 不 超 过 6 0粒。无 霉 烂,无 杂 质,虫 蛀、风 干、裂 嘴 果 三 项 不 超 过 3%合 格 品 果 粒 均 匀,小 型 果 每 千 克 不 超 过1 3 0 粒,大 型 果 每 千 克 不 超 过 8 0粒。无 杂 质,霉 烂、虫 蛀、风 干、裂嘴 果 四 项 不 超 过 5%,其 中 霉 粒不 超 过 1%D B 2 1 0 6/T 0 1 4 2 0 2 336.1.2 水 分 含 量板 栗 水 分 含 量 应 符 合 表 2 的 规 定。表 2 水 分 含 量分 类 水 分 含 量大 型 果 5 0%5 5%小 型 果 4 9%5 3%6.2 卫 生 指 标6.2.1 食 品 添 加 剂本 产 品 不 应 添 加 食 品 添 加 剂。6.2.2 污 染 物 限 量应 符 合 G B 2 7 6 2 的 规 定。6.2.3 农 药 最 大 残 留 限 量应 符 合 G B 2 7 6 3 的 规 定。7 试 验 方 法7.1 感 官 检 验7.1.1 外 观将 试 样 展 铺 在 洁 净 的 平 面 上,在 自 然 光 线 下 观 察。7.1.2 千 克 粒 数取 1 k g 试 样,数 其 粒 数。7.1.3 缺 陷分 检 出 试 样 中 的 霉 烂、虫 蛀、风 干、裂 嘴 果 实 及 杂 质,计 算 百 分 含 量。7.2 水 分7.2.1 称 取 去 皮 板 栗 2 5 0 g 捣 碎,装 入 具 磨 口 玻 璃 塞 的 瓶 中 作 为 测 试 样 品 备 用。7.2.2 按 G B 5 0 0 9.3 规 定 的 方 法 测 定。7.3 污 染 物 限 量按 G B 2 7 6 2-2 0 2 2 规 定 执 行。7.4 农 药 最 大 残 留 限 量按 G B 2 7 6 3-2 0 2 1 规 定 执 行。D B 2 1 0 6/T 0 1 4 2 0 2 348 检 验 规 则8.1 组 批同 品 种、同 等 级、同 一 批 交 售 的 板 栗 作 为 一 个 检 验 批 次。8.2 抽 样8.2.1 从 同 批 板 栗 的 不 同 位 置 和 不 同 层 次 随 机 抽 取。8.2.2 在 抽 样 包 件 中,于 每 件 上、中、下 三 部 共 抽 取 样 品 3 0 0 g 5 0 0 g,将 全 部 样 品 充 分 混 合 后,从 混合 样 品 中 按 1 0 0 件 以 内 者 取 1.5 k g,1 0 1 件 1 0 0 0 件 取 3 k g,1 0 0 0 件 以 上 者 取 4 k g。8.3 检 验 分 类8.3.1 交 收 检 验每 批 产 品 交 收 前 应 进 行 交 收 检 验,交 收 检 验 项 目 为 千 克 粒 数、外 观、缺 陷、净 含 量 及 包 装 标 识。8.3.2 型 式 检 验型 式 检 验 项 目 为 本 文 件 第 6 章 规 定 的 项 目。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应 进 行 型 式 检 验:a)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提 出 型 式 检 验 要 求;b)前 后 两 次 抽 样 检 验 结 果 有 较 大 差 异 时;c)因 人 为 或 自 然 因 素 使 生 产 环 境 发 生 较 大 变 化。8.4 判 定 规 则8.4.1 千 克 粒 数、外 观、缺 陷 等 感 官 指 标 为 定 级 指 标;8.4.2 经 检 验 全 部 指 标 符 合 本 文 件 要 求 时,判 定 为 合 格 品。如 有 指 标 不 合 格 时,可 在 同 批 次 产 品 中 加倍 抽 样,对 不 合 格 项 进 行 复 检,以 复 检 结 果 为 准。9 包 装、标 识、运 输 和 贮 存9.1 包 装、标 识9.1.1 按 N Y/T 1 7 7 8 的 规 定 执 行。9.1.2 获 准 使 用 丹 东 板 栗 专 用 标 志 的 生 产 者,应 按 地 理 标 志 专 用 标 志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在 其 产 品上 使 用 专 用 标 志。9.2 运 输 和 贮 存按 L Y/T 1 6 7 4 的 规 定 执 行。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