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规范DB51/T 1716-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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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60 CCS A 00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 1716 2024 代替 DB51/T 1716 2013,DB51/T 1946 2014,DB51/T 1947 2014,DB51/T 1949 2014 公共资源 交易服务 规范 2024-05-08 发布 2024-06-08 实施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51/T 1716 2024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1 4 基 本原 则.1 5 服 务内 容.1 6 业 务咨 询.1 7 公 共资 源交 易法 律法 规 与政策 查询.2 8 办 事指 南查 询.2 9 市 场主 体注 册与 数字 证 书互认 服务.3 10 交 易受 理服 务.3 11 交 易组 织保 障.3 12 项 目评 标(审)保障.4 13 项 目交 易监 督服 务与 交易过 程见 证.5 14 交 易保 证金 代收 代管 服务.6 15 交 易项 目档 案管 理与 应用.6 附录A(资 料性)公 共资 源交易 咨询 服务 记录 表.7 附录B(资 料性)申 请进 场交易 的函.8 附录C(资 料性)隔 夜评 标申请 表.9 附录D(资 料性)四 川省 公共资 源交 易项 目开 标评 标管理 记录 表.10 参考文 献.11 DB51/T 1716 2024 I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准 化工 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 文件 的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规 定起草。本文件 代替 公共 资源 交 易(服务)中 心现 场监 督 服务规 范(DB51/T 1716-2013)、公 共资 源交易受 理现 场管 理服 务规 范(DB51/T 1949-2014)公共资 源交 易评 标(审)现 场管理 服务 规范(DB51/T 1946-2014)公 共资 源 交易组 织现 场管 理服 务规 范(DB51/T 1947-2014),与DB51/T 1716-2013、DB51/T 1949-2014、DB51/T 1946-2014、DB51/T 1947-2014 相比,除 结构 性调 整 和编辑 性修 改外,主 要技术内 容变 化如 下:a)更 改 了项 目 受理 范围、受理 条 件、受 理需 要查 验 的资 料、隔 夜 评标 申请 等 交易 受 理的 内容;结合四 川省 公共 资源 交易 管理相 关电 子系 统更 改了 交易组 织的 具体 操作 内容;b)增加了 拍卖 相关 内容(见 第 11 章);c)增加了 电子 竞价 保障(见11.3);d)增加了 交易 过程 见证 服务(见 13.4);e)增加了 交易 保证 金代 收代 管服务(见 第 14 章);f)增加了 公 共资 源交 易咨 询服务 记录 表(见 附录 A);g)增加了 申 请进 场交 易的 函(见附 录 B);h)增加了 隔 夜评 标申 请表(见 附录 C);i)增加了 四 川省 公共 资源 交易项 目开 标评 标管 理记 录表(见 附录 D)。请注意 本文 件的 某些 内容 可能涉 及专 利。本文 件的 发布机 构不 承担 识别 专利 的责任。本文件 由四 川省 政府 政务 服务和 公共 资源 交易 服务 中心提 出、归口 并解 释。本文件 起草 单位:四 川省 政府政 务服 务和 公共 资源 交易服 务中 心、四川 省公 共资源 交易 协会。本文件 主要起 草人:吕芙 蓉、张 敬陆、舒新 华、姚 素英、龚太平、陈 卫 东、陈书、易雄、邹华 娟、李芸、文满 昌、佟 巍、程 红丽。本文件 及其 所代 替文 件的 历次版 本发 布情 况为:DB51/T 1716,2013 年首 次发布;DB51/T 1946,2014 年首 次发布;DB51/T 1947,2014 年首 次发布;DB51/T 1949,2014 年首 次发布;本次为 第一 次修 订。DB51/T 1716 2024 1 公 共资源 交易服务 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公 共资 源交 易(服务)中心 提供 公共 资 源交易 服务 的内 容和 要求,主要包 括业 务咨 询、公共资 源交 易法 律法 规与 政策查 询、办 事指 南查 询、市场主 体注 册与 数字 证书 互认服 务、交 易受 理服 务、交易组 织保障、项 目评标(审)保障、项目 交易监 督服务 与交易 过程 见证、交易保 证金代 收代 管服 务、交易项 目档 案管 理与 应用 等交易 服务 的要 求和 主要 内容。本文件 适用 于四 川省 各级 公共资 源交 易服 务中 心(含公共 资源 交易 服务 中心、政务 服务 和公 共 资 源交易中 心)。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本文件 没有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3 术语和 定义 本文件 没有 需要 界定 的术 语和定 义。4 基本原 则 4.1 公开透 明,推动 公共 资源 阳光交 易,维护 公平 公正 交易秩 序。4.2 利企便 民,深化 优化 营商 环境要 求,推动 交易 服务 规范高 效。4.3 公正廉 洁,遵守 廉洁 自律 各项规 定,自觉 接受 社会 各界监 督。5 服务内 容 公共资 源交 易中 心提 供的 服务包 含但 不限 于以 下内 容:业务咨 询;公共资 源交 易法 律法 规与 政策查 询;办事指 南查 询;市场主 体注 册与 数字 证书 互认服 务;交易受 理服 务;交易组 织保 障;项目评 标(审)保障;项目交 易监 督服 务与 交易 过程见 证;交易保 证金 代收 代管 服务;交易项 目档 案管 理与 应用。6 业务咨 询 DB51/T 1716 2024 2 6.1 基本要 求 应遵循 限时 办结、一 次告 知等要 求,做到 完整、准 确答复。6.2 咨询方 式 包括但 不限 于现 场咨 询、电话咨 询、信函 咨询、网 上咨询、智 能自 助咨 询。6.3 咨询服 务内 容 包括但 不限 于公 共资 源交 易法律、法 规、政策、交 易流程、系 统操 作,不应 提供涉 及商 业秘 密 或 不宜公开 的内 容。6.4 现场咨 询 6.4.1 提供现 场咨 询服 务的 人员 包括窗 口工 作人 员、交易 现场服 务人 员、其他 工作 人员。6.4.2 受理窗 口是 现场 咨询 的主 要岗位;单 独设 置的 咨询 点位应 有醒 目标 志。6.4.3 提供现 场咨 询服 务的 人员 应详细 了解 咨询 人需 求,作出以 下回 应:能 当场 答复 的,应立 即办理 和解 答;需 要公 共资 源交 易中 心其他 内设 机构 作出 答复 的,一 次性 告知 答复 的部 门、地 点、人员 信息;不 能当 场答 复的,记 录咨询 人员 联系 方式、咨 询内容 等信 息,告知 办理 时限,做好 解释 说明。6.5 电话咨 询 6.5.1 设置统 一的 咨询 电话,咨 询电话 应在 咨询 服务 场所 和网站 公开。6.5.2 安排工 作人 员值 守、接听 咨询电 话,应确 保咨 询电 话畅通,咨 询、答复 全过 程录音。6.5.3 按照 6.1、6.3、6.4.3 的 规定答 复咨 询。6.6 信函咨 询 收到咨 询信 函的,应 针对 咨询内 容及 时组 织答 复。6.7 网上咨 询 6.7.1 在全国 公共 资源 交易 平台(四川 省)或其 市州 分平 台开通 网上 咨询 通道。6.7.2 落实人 员 办 理网 上咨 询,按照 6.1、6.3、6.4.3 的 要求作 出回 应。6.8 智能自 助式 咨询 6.8.1 设置公 共资 源 交易 服务 智能 咨 询知 识库,开 通自 助咨 询 终端,提 供 724 小时 智 能咨 询服 务。6.8.2 智能咨 询知 识库 内容 应及 时扩充、更 新。7 公共资 源交 易法 律法 规与 政策查 询 7.1 在全国 公共资 源交 易平台(四川 省)或 其市 州分平 台建立 公共资 源交 易法律 法规政 策库,收 录 公共资源 交易 法律 法规 与国 家、省、本 地政 策规 定,开通查 询端 口,供各 方市 场主体 查询、学 习。7.2 及时更 新、清理 公共 资源 交易法 律法 规政 策库 内容。8 办事指 南查 询 DB51/T 1716 2024 3 8.1 分类梳 理公共 资源 交易服 务内容、流程、规 定,制 定办事 指南,在受 理窗口、交易 现场、全 国 公共资源 交易 平台(四 川省)或其 市州 分平 台,供各 方主体 查阅。8.2 办事指 南内 容应 随法 律、法规、政策 变化 和业 务流 程变化、系 统升 级及 时更 新、调 整。9 市场主 体注 册与 数字 证书 互认服 务 9.1 通过全 国公共 资源 交易平 台(四 川省)提供 统一注 册服务,供市 场主 体登记 基本信 息;在 全 国 公共资源 交易 平台(四 川省)注册 的市 场主 体信 息应 同步交 换到 市(州)公共 资源交 易平 台,避 免 市 场 主体重复 注册。9.2 省级公 共资 源交 易中 心应 在全国 公共 资源 交易 平台(四川 省)公开 己纳 入全 省 互认 的 CA 数字 证 书办理主 体、办理 指南、联 系方式,供 市场 主体 自行 选择。10 交易受 理服 务 10.1 项目入 场登 记 10.1.1 通过全 国公 共资 源交 易平 台(四 川省)或 其市 州平 台统一 受理 项目。10.1.2 通过全 国公 共资 源交 易平 台(四 川省)或 其市(州)平台提 供项 目入 场登 记线 上服务,供 项 目业主登 记项 目信 息,取得 项目编 码。10.1.3 线下办 理项 目入 场登 记的,按各 交易 中心 办理 时限 要求及 时完 成办 理;项目 不符合 进场 条 件 或提交资 料不 完整 的,不予 受理并 一次 告知 原因。10.2 交易时 间与 场地 预约 10.2.1 在场地 预约栏 公开 场地空 置时段 和数量,通 过全国 公共资 源交易 平台(四川 省)或 其市(州)平台提 供交 易 场 地预 约服 务,供 项目 业主(代 理机 构)预约 开标(竞 价、拍卖)时间,预定 开标(竞 价、拍卖)室、评标(审)室。10.2.2 对在场 地预 约阶 段提 交的 项目信 息、资料 进行 核查,准确 无误 的,准予 安排 场地;有误 的,退回预约 申请,一 并告 知需 要补充、完 善的 内容、资 料。10.2.3 对国家 或省 投资 的重 点项 目以及 其他 紧急 项目,可 按容缺 受理 原则 预留 场地。10.3 项目交 易信 息发 布与 公示 10.3.1 通过全 国公 共资 源交 易平 台(四 川省)或 其市(州)平台提 供项 目交 易信 息发 布服务,供 项 目业主(代理 机构 等)公开 项 目交易 公告、评 标(审)情 况、结 果公 示、合同 公示、履约情 况等 交易 信息。10.3.2 项目交 易信 息应 自收 到 起1 个工 作日 内完 整发 布。10.3.3 对收到 的信 息、资料 开展 敏感字 段、涉密 标志 核查。10.3.4 对进入 公共 资源 交易 中心 交易的 项目,收到 项目 交 易公告 时,应 核实 场地 预 约信息,可通 过电子交易 系统 将场 地预 约设 为交易 公告 发布 的前 置条 件,严 防未 预约 交易 场地 发布交 易公 告。10.3.5 发布项 目澄 清(补遗)信 息涉及 交易 时间 变更 的,应对变 更或 取消 交易 场地 情况进 行核 实。10.3.6 可不进 入公 共资 源交 易中 心交易 的项 目需 要在 全国 公共资 源交 易平 台(四川 省)发 布交 易 信 息的,应 予支 持。11 交易组 织保 障 DB51/T 1716 2024 4 11.1 开标(拍卖)准 备 11.1.1 项目开 标(拍卖)前 一日,应做 好以 下准 备:确定项 目现 场服 务人 员、网络及 系统 保障 人员;核对开 标(拍卖)项 目信 息,安 排、布置 场地;检查、调试 设备。11.1.2 开标(拍卖)当 日,工作 人员应 提前 半小 时到 岗,做好以 下准 备:开启项 目显 示牌、监 控设 备等设 施设 备;查验项 目业 主代 表、招标 代理(拍卖)机 构、项目 监 督等人 员的 身份 证明 材料,发放 工 作 牌;引导投 标人(供 应商)、竞买人 进入 对应 项目 开标 室、拍 卖室;有样品 的,引导 到样 品摆 放场地 规范 摆放。11.2 开标(拍卖)现 场服 务 11.2.1 项目开 标(拍卖)期 间,提供的 服务 包括 但不 限于:及时协 调排 查设 备故 障,保持开 标、拍卖 电子 设备 和监控 设施 正 常 运行;维护交 易场 所公 共秩 序;协助项 目主 持人 维护 项目 交易现 场秩 序;适时提 醒项 目主 持人 按规 定组织 开标(拍 卖);项目开 标(拍卖)过 程中,适时 提醒、督 促交 易各 方主体 佩证 工作、依 法履 行职责。11.2.2 开标(拍卖)活 动结 束后,提供 的服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项目需 要评 标(审)的,陪同项 目监 督人 员、项目 业主(代理 机构)将 项目 资料完 整移 送至项目评 标(审)室保 存;项目资 料需 要临 时封 存的,提供 封存 设施,封 存入 柜,如 实登 记;有样品 评标(审)的,落 实守护 人员 或者 开启 监控;收集、整理 开标、拍 卖过 程资料、监 控录 像;如实记 录交 易过 程。11.3 电子 竞价 保障 11.3.1 项目开 始竞 价前 一日,作 好以下 准备:落实竞 价项 目的 网络 及系 统保障 工作 人员;检查、调试 设备;通知项 目业 主关 注项 目竞 价信息,作 好竞 价解 释和 异常处 理等 准备。11.3.2 项目竞 价期 间,提供 的服 务包括 但不 限于:保持网 络、设备 正常 运行;竞价结 束,查看 竞价 结果,办理 成交 确认 等竞 价后 续事宜;竞价完 成后,统 计数 据,收集资 料。12 项目评 标(审)保障 12.1 评标(审)前准 备 12.1.1 项目开 标前 一日,作 好以 下准备:确定评 标(审)区服 务人 员和网 络保 障工 作人 员;确定项 目评 标(审)室;DB51/T 1716 2024 5 检查评 标(审)区专 家验 证、门 禁、监控 等设 施设 备。12.1.2 项目开 标当 日,项目 评标 资料进 入评 标(审)区前,开启 门禁、评 标电 脑、监控等 设备。12.2 评标(审)专家 进场 服务 12.2.1 评标(审)专家 到场 后,督促专 家封 存随 身携 带的 通讯工 具、行李,等 候进 入评标(审)室。12.2.2 项目评 标(审)时 间开 始 后,在 项目 监督 人员 监督 下,通 过验 证码、身份 证、人脸 识别 等方 式验证项 目评 标(审)专家 身份,引导 专家 进入 项目 评标(审)室。12.3 评标(审)过程 保障 项目评 标(审)期间,提 供的服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维持交 易系 统、监控 系统 正常运 行,确保 评标(审)活动 正常 开展;管理评 标(审)区秩 序,防止非 项目 评标 委员 会成 员擅自 进入 评标(审)区;确需 进入 评标区域的 现场 工作 人员、项 目监督 人员 不应 干扰、影 响专家 的评 标、评审 活动;提醒专 家遵 守评 标(审)纪律,发现 专家 异常 情况 的,及 时制 止、记录 并报 告项目 监 督 人 员;不见面 及时 应答 和处 理评 标(评 审)专家 发出 的合 理合规 需求,与 专家 的沟 通宜通 过对 讲设备开展;协助传 送澄 清、回复 等资 料,协 助预 订、传送 工作 餐;在项目 监督 人员 监督 下,向专家 对外 联系、确 需进 出评标(审)区、突 发疾 病、主 动回 避等提供帮 助,如实 记录;宜通过 数据 归集 和分 析,对专家 抱团 打分、打 分 异 常等交 易现 场违 法违 规行 为进行 监测 预 警;协调处 理电 子交 易系 统故 障。12.4 评标(审)后续 保障 项目评 标(审)活 动结 束,提供的 服务 包括 但不 限于:提醒专 家不 得带 走与 评标(审)有关 的任 何资 料;通知项 目业 主清 理评 标资 料,评 标资 料需 要封 存的,提供 封存 设施,如 实登 记;如实记 录评 标过 程,收集 评标过 程中 生成 的项 目资 料、数 据、监控 录像,作 好建档 准备;组织交 易相 关方 和项 目监 督人员 签字 确认 评标(审)环节 出现 的异 常情 况。13 项目交 易监 督服 务与 交易 过程见 证 13.1 交易过 程监 控 13.1.1 应对项 目场 内开 标(拍卖)、评标(审)全过 程实 行 录音录 相监 控,全程 记录 各方主 体的 现场行为,音视 频资 料按 项目 归档保 存。13.1.2 通过电 子交 易系 统全 程记 录项目 交易 的各 方主 体操 作、交 易过 程,电子 信息 和 资料按 项目 归 档保存。13.2 项目现 场监 督人 员服 务 13.2.1 对项目 现场 监督 人员 提供 服务,包括 但不 限于:提醒项 目监 督人 员在 开标(拍卖)过 程中 正确 履行 监督职 责;提醒项 目监 督人 员检 查送 入评标(审)室 的资 料是 否 存在夹 带或 与评 标无 关的 文字、记 号 等;DB51/T 1716 2024 6 项目评 标(审)开始 前,引导项 目监 督人 员进 入监 控室,协助 调取 项目 实时 监控音 视频,提示佩证 履行 监督 职责、不 能擅离 监控 区域;及时解 决项 目监 督人 员在 监督工 作中 遇到 的问 题;提醒项 目监 督人 员通 过监 控系统 实时 查看 评标(审)过程,及 时回 应评 标专 家疑问,监 督澄清、答 疑的 处理。13.2.2 如实记 录项 目监 督人 员现 场履职 行为。13.3 违规违 法行 为发 现、处置 与曝光 发现交 易现 场违 法违 规行 为时,应及 时制 止、纠正、记录并 报告 项目 现场 监督 人员或 有关 部门,事后移送 有关 部门 处理;对 各部门 反馈 的违 法违 规处 理情况,在 全国 公共 资源 交易平 台(四川 省)和 交 易现场曝 光。13.4 交易过 程见 证服 务 13.4.1 见证服 务宜 采用 人工 见证、系 统记 录、录 音录 像等 形 式对交 易过 程进 行全 程记 录,对有 关资 料进行查 验,见证 结束 后形 成公共 资源 交易 见证 书;见证书 可应 招标 人、有关 部门的 需要 提供。13.4.2 见证过 程中 产生 的电 子文 档、纸质 资料 以及 音视 频 等按项 目分 类归 档、保 存。如实记 录进 场项目交易 全过 程,应项 目业 主、相 关部 门要 求,出具 交易见 证文 件。14 交易保 证金 代收 代管 服务 14.1 依据“三定”方 案职 责或 项目业 主委 托,提供 投标 保证金、履 约保 证金 等交 易保证 金代 收 代 管 服务。14.2 落实专 人管 理保 证金,建 立健全 保证 金管 理制 度,维护资 金安 全。14.3 建设保 证金 管理 系统,建 立保证 金管 理系 统和 其它 接入系 统的 安全 保密 管理 机制,确保 保 证 金 信息在传 递及 存储 过程 中的 安全、完整。14.4 将保证 金的 递交 形式、收款 账号、退 款方 式等 提供 给行 业主管 部门,由其 在交 易文 件范本 中 明 确,供各方 主体 自行 选择。14.5 按项目 交易 文件 约定 及时 退还保 证金。14.6 项目业 主、有关 部门 要求 暂停或 者延 期退 还保 证金 的,应 当按 其要 求办 理。14.7 提供电 子保 函服 务的,应 提供多 家承 包金 融机 构、担保机 构、保险 机构,供 市场主 体自 行选 择。15 交易项 目档 案管 理与 应用 15.1 按“一 项目 一档”的 要求 作好进 场项 目交 易资 料、数据的 归集、建 档。15.2 加强档 案存 放管 理,作好 纸 质档案 防蛀、防 潮管 理和 电 子档案、数 据的 备份 保存,保持档 案完 整。15.3 建立档 案调 取审 批制 度,做好借 阅、复制 登记。DB51/T 1716 2024 7 附录A(资料 性)公共资 源交 易咨 询服 务记 录表 公共资 源交 易咨 询服 务记 录表式 样见 图A.1。咨询对 象信息 姓名 联系电话 咨询方 式 现场咨 询 电 话咨 询 网上咨 询 咨询时 间 咨询内 容 回复约 定 预约回 复时 间:预约回 复方 式:咨询服 务人 员(签名)图A.1 公共资 源交 易咨 询服 务记 录表 DB51/T 1716 2024 8 附录B(资料 性)申请进 场交 易的 函 申请进 场交 易的 函式 样见 图B.1。关于(项 目 名称)申 请 进 场 交 易 的函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图B.1 申请进 场交 易的 函 DB51/T 1716 2024 9 附录C(资料 性)隔夜评 标申 请表 隔夜评 标申 请表 式样 见图C.1。隔夜评 标申请表 图C.1 隔夜 评标 申请 表 DB51/T 1716 2024 10 附录D(资料 性)四川省 公共 资源 交易 项目 开标评 标管 理记 录表 四川省 公共 资源 交易 项目 开标评 标管 理记 录表 式样 见图D.1。四 川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项 目 开 标 评 标 管 理 记 录 表 交 易 项 目 名 称 交 易 项 目 编 号 概算(万元)交 易 项 目 业 主 经 办 人 及 电 话 交 易 代 理 机 构 经 办 人 及 电 话 标 段 数 量 投 标 人 数 量 交 易 时 间 202 年 月 日 时 分 开标室:1 评 标(审)室:1 开 标 室 进场时间 202 年 月 日_ 时_ 分 开 标 工 作 牌 发 放 数 量 业主代表 代理机构 现场监督 开 标 场 地 设 施 设备 确 认 电脑1 套、投 影 设 备1 套、显 示屏1 块、音 视 频 系统1 套、打印机1 台;摇号机_台 均完好 异常 备注:业 主 或 代 理 机 构 经 办 人 签 字:电话 有 无 流 标 情 况 无;有(流标标段:)开 标 资 料 移 交 开标结 束时间 202 年 月 日_时_分 移送时间 202 年 月 日_ 时_ 分 项 目 监 督 人 签 字:业 主 或 代 理 机 构 经 办 人 签 字:现 场 工 作 人 员 签 字 组 织 处:评 标(审)处:评 标 评 标 场 地 安 排 A 评 标(审)室 号_;B 评 标(审)室 号_;C 评 标(审)室 号_;D 评标(审)室号_ 评 标 专 家 情 况 已核对并复印专家抽取名单 已核对专家身份 专家迟到、缺席、评标(审)中违纪违规等异常情况:无;有(见 附 件)评 标(审)澄 清资料 资料份数:A 室_;B 室_;C 室_;D 室_。(交 易 中 心 已 存 留 与 原 件完全一致的复印件。)异常情况(见 附 件)评 标 开 始 时 间 A 室:_时_分 B 室:_时_ 分 C 室:_ 时_ 分 D 室:_ 时_分 评 标 结 束 时 间 A 室:_时_分 B 室:_时_ 分 C 室:_ 时_ 分 D 室:_ 时_分 评 标 报 告 交易中心已存留与原件完全一致的评标报告复印件。上 述 情 况 已 核 实。项 目 监 督 人 签 字:评 标(审)处 工 作 人 员 签 字:有 关 资 料 领 取 确 认 已领取本项目的所有招标投标文件及开标评标资料。业 主 或 代 理 机 构 经 办 人 签 字:工 作 牌 回 收 情 况 全部收回;不全(缺:)图D.1 开标 评标 管理 记录 表 DB51/T 1716 2024 11 参考文 献 1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招 标投标 法 2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政 府采购 法 3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拍 卖法 4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政 府采购 法实 施条 例(国 务院令 第658号)5 招 标公 告和 公示 信 息发布 管理 办法(国家 发改委 令第10号)6 政 府采 购非 招标 采 购方式 管理 办法(财政 部令第74号)7 政 府采 购货 物和 服 务招标 投标 管理 办法(财政部 令第87号)8 政 府采 购质 疑和 投 诉办法(财政 部令 第94 号)9 矿 业权 出让 交易 规 则(自然 资规 2023 1 号)10 企 业国 有产 权交 易 操作规 则(国 资发 产权 2009 120号)11 公 共资 源交 易领 域 基层政 务公 开标 准指 引(发改 办法 规2019 752 号)12 政 府采 购公 告和 公 示信息 格式 规范(2020 年版)(财 办库 2020 50 号)13 四 川省 公共 资源 交 易平台 管理 实施 细则(川办发 2020 78号)14 公 共资 源交 易服 务 首问负 责制 度(川 政公 2023 3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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