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DB34/T 4757-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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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30.01 CCS Z 10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 4757 2024 固定污染 源废气挥 发性有机 物监测 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monitoring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emitted from stationary source 2024-04-15 发布 2024-05-15 实施 安 徽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B34/T 4757 2024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1 3 术语 和定 义.2 4 监测 准备.3 资 料收 集.3 4.1 监 测方 案制 定.3 4.2 监 测项 目确 定.3 4.3 分 析方 法选 择原 则.3 4.45 采样 技术 要求.3 有 组织 排放.3 5.1 无 组织 排放.4 5.26 安全 防护 要求.5 7 样品 运输 和保 存.6 8 结果 计算 与表 示.6 9 质量 保证 与质 量控 制.6 附录 A(资 料性)不同行 业 VOCs 排放 环节 及 排放种 类.8 附录 B(资 料性)固定污 染源 废气 非 甲烷 总 烃和总 烃的 分析 方法.11 附录 C(资 料性)固定污 染源 废气 特 征有 机 污染物 的分 析方 法.12 附录 D(资 料性)固定污 染源 废气 挥 发性 有 机物的 测定 真 空瓶 采样 气相色 谱-质谱 法.13 DB34/T 4757 2024 I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准 化工 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 文件 的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规 定起草。请注意 本文 件的 某些 内容 可能涉 及专 利。本文 件的 发布机 构不 承担 识别 专利 的责任。本文件 由 安 徽省 生态 环境 监测中 心 提 出。本文件 由 安 徽省 生态 环境 厅归口。本文件 起草 单位:安徽 省 生态环 境监 测中 心、安 徽 省马鞍 山生 态环 境监 测中 心、安徽 省分 众分 析测试技术 有限 公司。本文件 主要起 草人:唐晓 菲、张 敏、朱 琦、朱超、陈亮、王孝生、傅 振鹏、王鑫、鲁干、胡雅 琴、田丙正、王 荣庆、戚 明慧、孙逊、李 勇。DB34/T 4757 2024 1 固 定污染 源废气挥 发性有 机物监测 技术规 范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固 定污 染源 废气中 挥发 性有 机物 监测 项目确 定原 则、分析 方法 选择原 则、采样 技 术 要求、安 全防 护、样品 运输 和保存、结 果计 算与 表示、质量 保证 与质 量控 制要 求等。本文件 适用 于固 定污 染源 废气中 挥发 性有 机物 的监 测。本文件 不适 用于 泄漏 或敞 开液面 排放 挥发 性有 机物 的监测。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中 的内 容通 过文 中的规 范性 引用 而构 成本 文件必 不可 少的 条款。其 中,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仅该日 期对 应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文 件;不注 日期 的引 用文件,其 最新 版本(包 括所有 的修 改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 3836.1 爆 炸性 环境 第1部 分:设备 通 用要 求 GB 3836.14 爆 炸性 环境 第14 部分:场 所分 类 爆 炸性气 体环 境 GB/T 8170 数 值修 约规 则 与极限 数值 的表 示和 判定 GB/T 14678 空 气质 量 硫化氢、甲 硫醇、甲 硫醚 和二甲 二硫 的测 定 气相 色谱法 GB/T 15516 空 气质 量 甲醛的 测定 乙 酰丙 酮分 光光度 法 GB/T 16157 固 定污 染源 排气中 颗粒 物测 定与 气态 污染物 采样 方法 GB 16297 大气 污染 物综 合排放 标准 GB 39800.1 个 体防 护装 备配备 规范 第1部 分:总 则 HJ/T 32 固定 污染 源排 气 中酚类 化合 物的 测定 4-氨基安 替比 林分 光光 度法 HJ/T 33 固定 污染 源排 气 中甲醇 的测 定 气相 色谱 法 HJ/T 34 固定 污染 源排 气 中氯乙 烯的 测定 气 相色 谱法 HJ/T 35 固定 污染 源排 气 中乙醛 的测 定 气相 色谱 法 HJ/T 36 固定 污染 源排 气 中丙烯 醛的 测定 气 相色 谱法 HJ/T 37 固定 污染 源排 气 中丙烯 腈的 测定 气 相色 谱法 HJ 38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总烃、甲烷 和非 甲烷 总烃 的测定 气 相色 谱法 HJ/T 55 大气 污染 物无 组 织排放 监测 技术 导则 HJ 168 环 境监 测分 析方 法标准 制订 技术 导则 HJ/T 373 固定 污染 源监 测质量 保证 与质 量控 制技 术规范(试 行)HJ/T 397 固定 源废 气监 测技术 规范 HJ 583 环 境空 气 苯系 物的测 定 固体 吸附/热脱附-气 相色 谱法 HJ 584 环 境空 气 苯系 物的测 定 活性 炭吸 附/二 硫化碳 解吸-气 相色 谱法 HJ 604 环 境空 气 总烃、甲烷 和非 甲烷 总烃 的测 定 直 接进 样-气相 色谱 法 HJ 638 环 境空 气 酚类 化合物 的测 定 高效 液相 色谱法 HJ 639 水质 挥发 性有 机物的 测定 吹 扫捕 集/气 相色谱-质 谱法 HJ 644 环 境空 气 挥发 性有机 物的 测定 吸 附管 采样-热脱 附/气 相色 谱-质 谱法 HJ 645 环 境空 气 挥发 性卤代 烃的 测定 活 性炭 吸附-二硫 化碳 解吸/气相 色谱法 DB34/T 4757 2024 2 HJ 647 环 境空 气和 废气 气相 和颗 粒物 中多 环芳 烃 的测定 高 效液 相色 谱法 HJ 683 环 境空 气 醛、酮类化 合物 的测 定 高效 液相色 谱法 HJ 732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挥发 性有 机物 的采 样 气 袋法 HJ 734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挥发 性有 机物 的测 定 固 相吸附-热 脱附/气相 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 境空 气 65种 挥发性 有机 物的 测定 罐 采样/气相 色谱-质谱 法 HJ 801 环 境空 气和 废气 酰胺 类化 合物 的测 定 液 相色谱 法 HJ 1012 环境 空气 和废 气 总烃、甲 烷和 非甲 烷总 烃便携 式监 测仪 技术 要求 及检测 方法 HJ 1042 环境 空气 和废 气 三甲 胺的 测定 溶 液吸 收-顶空/气 相色 谱法 HJ 1078 固 定污 染源废 气 甲硫 醇等8 种含硫 有机 化 合物的 测定 气袋 采样-预 浓缩/气 相色 谱-质谱法 HJ 1079 固定 污染 源废 气 氯苯 类的 测定 气 相色 谱法 HJ 1153 固定 污染 源废 气 醛、酮类 化合 物的 测定 溶液 吸收-高效 液相 色谱 法 HJ 1154 环境 空气 醛、酮类化 合物 的测 定 溶液 吸收-高效 液相 色谱 法 HJ 1261 固定 污染 源废 气 苯系 物的 测定 气 袋采 样/直 接进 样-气 相色 谱法 HJ 1331 固定 污染 源废 气 总烃、甲烷 和非 甲烷 总 烃的测 定 便携 式催 化氧 化-氢 火焰 离子 化检 测器法 HJ 1332 固定 污染 源废 气 总烃、甲烷 和非 甲烷 总 烃的测 定 便携 式气 相色 谱-氢 火焰 离子 化检 测器法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固定污 染源 stationary sources 排放大 气污 染物 的各 类行 业企业、场 所、生产 设施、固定 设备 等,简称 固定 源。固 定污 染源 废 气 的排放包 括有 组织 排放 和无 组织排 放。来源:HJ 945.1 2018,3.2,有修 改 3.2 无组织 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 染物 不经 过排 气筒 的无规 则排 放。来源:HJ 945.1 2018,3.9 3.3 挥发性 有机 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参与大 气光 化学 反应 的有 机化合 物,或者 根据 有关 规定确 定的 有机 化合 物。在表征VOCs 总体 排放 情况 时,根 据行 业特 征和 环境 管 理要求,可 采用 总挥 发性 有 机物(以TVOC 表 示)、非甲烷 总烃(以NMHC 表示)作为 污染 物控 制项 目。来源:GB 37822 2019,3.1 3.4 总挥发 性有 机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TVOC)采用规 定的 监测 方法,对 废气中 的单 项VOCs 物 质进 行测量,加和 得到VOCs 物 质的总 量,以 单项VOCs物质的 质量 浓度 之和 计。实 际工作 中,应按 预期 分析 结 果,对 占总 量90%以 上的 单 项VOCs 物质 进行 测量,加和得 出。来源:GB 37822 2019,3.2 DB34/T 4757 2024 3 3.5 非甲烷 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在选用 检测 方法 规定 的条 件下,对氢 火焰 离子 化检 测器有 响应 的除 甲烷 外的 有机化 合物 的总 和(以碳计)。来源:GB 37822 2019,3.3,有修 改 3.6 等时间 间隔 采样 equal time interval sampling 按照该 时段内 所需 采集的 样品数 n,将 采样 时段划 分为 n 个相 等的间 隔,在 每个时 间间隔 内各 采集 1 个样 品的 采样 方法。4 监测准 备 资料收 集 4.1 开展监 测前,应收 集VOCs 排放企 业的基 本信 息和相 关技术 资料,包括 企业名 称、地 址、行 业分 类、生产工 艺、主要 原辅 材料、中间 体、产 品、VOCs 排 放种类 和环 节、排放 特点、废气 收集 处理 设施、监 测断面位 置、监测 场所 安全 生产要 求,以及 相关 排放 标准等。监测方 案制 定 4.2 开展监 测前,应 根据 任务 要求制 定固 定污 染源 现场 监测方 案或 采样 计划。监 测方案 或采 样计 划 的 制定、监 测条 件的 准备、对 固定污 染源 工况 要求 应符 合HJ/T 373 和HJ/T 397 的 相关规 定。监测项 目确 定 4.3 根据监 测目 的,依据 国家、行业、地 方污 染物 排放 标准、环境 影响 评价 文件 及其批 复、排污 许 可 证等相关 管理 规定 要求 确定 监测项 目。部分VOCs 排放 行业监 测项 目见 附录A。分析方 法选 择原 则 4.4 VOCs 测 定项 目的 分析 方法 应优先 选用 污染 物排 放标 准中规 定的 标准 方法。若 适用性 满足 要求,已 发布的国 家、行业 或地 方有 效标准 方法 也可 选用。具 体要求 如下:a)非甲烷 总烃 和总 烃的 分析 方法参 见附 录 B。b)特征有 机污 染物 的分 析方 法参见 附 录C,附录 D。尚 无国家、行业 和地 方标 准 分析方 法的 有 机污 染 物项 目,检 验检 测 机构 可 参考 国 际标 准化 组 织、地 区或 其 他国 家的 标 准方 法 编制 作业指导书,按 照HJ 168 和检 验 检测机 构资 质认 定评 审相 关要求 进行 方法 确认 后使 用。5 采样技 术要 求 有组织 排放 5.1 5.1.1 采样点 位布 设 5.1.1.1 采样位 置应 避开 危险 场所,保证 监测 人员 安全。5.1.1.2 有组织 废气 排放 源的 采样 点位布 设,符 合 GB/T 16157 和HJ/T 397 的 规定。采样管 线应 为 内衬聚四 氟乙 烯的 不锈 钢、石英玻 璃或 聚四 氟乙 烯等 低吸附 材料,并 尽可 能短。DB34/T 4757 2024 4 5.1.1.3 企业的 有组 织废 气排 气筒 的采样 口(监 测孔)和 采 样平台 设置 应符 合 GB/T 16157 和HJ/T 397的规定。5.1.2 采样频 次及 时段 5.1.2.1 相关标 准中 对采 样频 次和 采样时 间有 规定 的,按相 关标准 的规 定执 行。5.1.2.2 除相关 标准 另有 规定,排 气筒中 废气 的采 样以 连 续1 h 的 采样 获取 平均 值,或 在 1 h 内,以等时间间 隔采 集 3 4 个样 品,并计 算平 均值。5.1.2.3 特殊情 况下 的采 样时 间和 频次:若某 排气 筒的 排放 为间歇 性排 放,排放 时间 小于 1 h,应 在 排放时段 内实 行连 续采 样,或在排 放时 段内 等时 间间 隔采 集 24 个 样品,并 计 算平均 值;若某 排气 筒 的排放为 间歇 性排 放,排放 时间大 于 1 h,则应 在排 放 时段内 按 5.1.2.2 的 要求 采样。5.1.2.4 当 进 行 污 染 事 故 或 开 展 其 他 环 境 应 急 监 测 时,应 按 需 要 设 置 采 样 时 间 和 采 样 频 次,不 受5.1.2.1 5.1.2.3 要求 的 限制。5.1.3 采样容 器要 求 5.1.3.1 使用气 袋采 样应 按GB/T 16157 和 HJ 732 的规 定执 行。5.1.3.2 使用吸 附管、采样 罐或 注 射器采 样时,应按 照分 析 方法中 规定 的采 样方 法执 行,并符 合 GB/T 16157 和HJ/T 397 的质 量 控制要 求。5.1.3.3 使用真 空瓶采 样时,应使 用具有 加温、加湿、加压 清洗功 能的瓶 清洗 装置将 高纯氮 气反 复 抽提采样 瓶 3 次,并将 采样 瓶抽至 真空(小 于 10 Pa)备用。5.1.3.4 采样枪、过滤 器、连接管、气袋、采样 罐、真空瓶 和注射 器等可 重复 使用的 器具(材),在使用后 应尽 快用 干净 空气 吹扫 2 3 次,再用 高纯 氮 气吹 扫23 次,经 吹扫 清 洗后的 器具(材)应 保存在密封 袋或 箱内。可 重复 使用的 器具(材)在 使用 前抽 检 10%,抽 检合 格方 可使用。5.1.4 样气采 集 5.1.4.1 若废气 为常 温排 放时(排放 废气温 度与 车间 或环 境温 度差不 超 过 10),采 样枪 可不用 加 热;否则采 样枪需 加热(有防 爆安全 要求的 除外),采 样枪前 端的颗 粒物 过滤器 应为陶 瓷或不 锈钢 等材 质,过滤器、采 样枪、采 样管 线加热 温度 应比 废气 温度 高 510,加热 温度 最 高不 宜超 过160。5.1.4.2 采用气 袋法 采样 操作 应 按HJ 732 的 规定 执行,采 集 样气量 应不 大于 气袋 标识 容量 的 80%。使用气袋 采集 高温、高 湿、高浓度 排放 口样 品时,分 析测试 前将 气袋 放入 加热 箱中,确认 加热 液 滴 凝 结 现象消除 后,迅 速取 出气袋 取样分 析。气 袋加 热温度 应比废 气排放 温度 或露点 温度高 10,但 加热 后 气袋温度 不宜 超 过 120。分析方 法中 另有 规定 的,按相关 要求 执行。5.1.4.3 采用吸 附管 采样 操作 应 按HJ 734 的规 定执 行,按照 采样管 上流 量方 向进 行采 样,不得 击穿 吸附容量。5.1.4.4 采用真 空瓶 采样 应 按 HJ/T 397 的 有关 规定 进行 样品 采集,所 有 样 品经 过的 管 路和接 头均 需进行惰性 化处 理,并保 温以 消除样 品吸 附、冷凝 和交 叉污染。采 用真 空瓶 采样,应采 至真 空表 显 示 为 常 压状态,并记 录采 样前 后真 空表读 数。5.1.4.5 若废气 中湿 度对 监测 结果 存在影 响时,应 按GB/T 16157 的 要求 在采 样枪 后增 加 一个脱 水装 置,然后再 连接 采样 袋或 吸附 管;脱 水装 置中 的冷 凝水 应 使用石 英玻 璃或 聚四 氟乙 烯等低 吸附 材料 的容 器 收集并与 样气 同步 分析,分 析方法 参 照 HJ 639,冷 凝 水中的 有机 物含 量应 合并 计入样 气浓 度。5.1.4.6 特征有 机污染 物的 采样、采气量 应按照 标准 分析方 法执行,方法 中未 明确规 定的,验证 后 可用气袋 采样 后 测 定,验证 方法按 HJ 732 中规 定执 行。无组织 排放 5.2 DB34/T 4757 2024 5 5.2.1 采样点 位布 设 5.2.1.1 厂界无 组织 排放 采样 点布 设按GB 16297 和HJ/T 55 的 规定执 行。相关 排放 标准 中 另有规 定的,按相关 要求 执行。5.2.1.2 对厂区 内VOCs 无组 织排 放 进行监 控时:a)排放VOCs 的生 产工 序或 设 施在带 有集 气系 统的 密闭 工作间 内的,在厂 房门 窗 或通风 口、其 他开口(孔)等排 放口 外 1 m,距离 地面 1.5 m 以上 位 置处进 行监 测。监控 点的 数量原 则上 不 少于3 个 有代 表性 的点 位,并选取 浓度 最大 值;b)排放VOCs 的生 产工 序或 设 施未在 密闭 工作 间内 的、厂房不 完整(如有 顶无 围 墙),则 在操 作工位下 风向 1 m,距离 地 面 1.5 m 以 上位 置处 进行 监测。监控 点的 数量 不少 于 3 个有代 表性 的点位,并选 取浓 度最 大值。5.2.2 采样频 次及 时段 5.2.2.1 排放源 连续 排放 时间 大于 1 h 的,应在 生产 工况、排 放状况 比较 稳定 的情 况下,使用 采 样 罐或气袋 采样 时,以 恒定 流 量(简称“恒 流”)采样。采 样罐 采样 时间 一般 应 不少 于45 min,气 袋采 气 量应不小 于 10 L,吸附 管采 样体积 不小 于 300 mL,注 射器采 样体 积不 小于 100 mL;或 者在 1 h 内 以等 时 间间隔采 集3 4 个样 品,其 平均值 作为 小时 平均 浓度。5.2.2.2 间歇性 排放 源,应 在排 放 时间段 内恒 流采 样,连 续 采集 2 4 个间 歇生 产过 程,气 袋采 气量 不小于10 L;或 在排 放时 段 内采 集 34 个 样品,其 平 均值作 为小 时平 均浓 度。5.2.2.3 厂区内 NMHC 任何1 h 平 均 浓度的 监测 采用HJ 604、HJ 1012 规定 的方 法,以 连续 1 h 采 样获取平均 值,或 在1 h 内 以等 时间间 隔采 集 3 4 个样 品,取 平均 值。厂区 内 NMHC 任 意一次 浓度 值的 监测,按便携 式监 测仪 器相 关规 定执行。5.2.3 采样容 器要 求 5.2.3.1 无组织 排放 采样 应优 先使 用采样 罐,罐体 积不 少 于 6 L,采样 罐的 清洗、采样、真空 度检 查、流量控 制器 安装 与气 密性 检查 按 HJ 759 的规 定执 行。5.2.3.2 使用吸 附管 采集 低浓 度 VOCs 时,采 样体 积应 不低 于 相关标 准中 方法 检出 限测 试的采 样体积。6 安全防 护要 求 采样或 监测 现场 区域 为符 合 GB 3836.14 规定 的危 险 场所时,应 根据 危险 场所 分类选 择现 场采 样、6.1 监测用 电气 设备 的类 型,选用设 备的 级别 和组 别应 按GB 3836.1 的 规定 执行;不具备 防爆 电气 设备 或 安全测试 条件 的,应使 用注 射器、采样 罐、真空 瓶等 非电气 设备 类方 法采 样。采样或 监测 现场 区域 的危 险分类 或防 爆保 护要 求未 明确的,应 按 GB 3836.1 的规定 执行,宜 使 用 6.2 本质安 全型(ia 或 ib 类)监测 设备 开展 采样 或监 测工作。监测断 面距 离坠 落基 准 面2 m 以 上时,应 配套 建设 永 久、安 全、便于 采样 和测 试的工 作平 台。6.3 工作平 台长 度应 2 m,宽 度应2 m 或 不少 于采 样探 杆长度 外延 1 m,应保 证人 员及采 样探 杆 操 作 6.4 的空间。排污企 业应向 现场 监测或 采样人 员详细 说明 处理设 施及采 样点位 附近 可能产 生的安 全问题,必 要 6.5 时应进 行现 场安 全生 产培 训,规范 设置 采样 平台 及 采样孔,选择 适宜 的密 封 件对采 样孔 进行 密封,并 保持其能 够可 靠的 拆装,以 便于现 场采 样或 监测。对 正压下 输送 高温 或有 毒气 体的烟 道应 采用 带 有 闸 板 阀的密封 采样 孔。DB34/T 4757 2024 6 现场监 测或采 样时 应严格 执行现 场安全 生产 规定,若 监测 点位区 域为 有防爆 要求、或存在 有 毒 有 6.6 害气体 的危 险场 所,应 安 排安全 员负 责现 场指 导安 全工作,确保 现场 采样、监 测操作 和仪 器使 用符 合相关安全 要求。现 场监 测人 员应遵 守企 业安 全作 业规 定,积 极配 合做 好安 全防 范措施。现场监 测或 采样 人员 应 按GB 39800.1 的要 求对 作业 场所的 危害 因素 做好 辨识 和评估,正确 选择 和 6.7 使用各 类个 人安 全防 护用 品,如 安全 帽、安全 绳、护目镜 和防 毒面 具等,现 场人员 应正 确佩 戴、熟 练 使用,做 好安 全防 护工 作。采样位 置应 避开 对测 试人 员操作 有危 险的 场所。现 场监测 时,采样 人 员 身 体 不宜正对 采样 孔,应在 监测 点位或 采样 口 的 上风 向进 行监测 或采 样。7 样品运 输和 保存 现场采 样样品 必须 逐件与 样品登 记表、样品 标签和 采样记 录进行 核对,防止 丢失和 混淆,核 对 无 7.1 误后分 类装 箱。运输 过程 中应采 取措 施防 止样 品的 损坏、受热 和沾 污。采集的 气袋 样品 应避 光保 存。样 品应 及时 送到 实验 室,在 相关 方法 规定 的时 间内完 成分 析。7.2 用吸附 管采 样后,立 即 用密 封 帽将 采样 管两 端密 封,4 以 下避 光保 存,在 7 d 内 完成 样品 分析。7.3 用采样 罐采 集的 样品,在 常温下 保存,在20 d 内完 成样品 分析。7.4 用真空 瓶采 样结 束后,立 即放入 避光 保温 的容 器内 常温保 存,在7 d 内 完成 样 品分析。7.5 用注射 器 采 集的 样品,立 即用内 衬聚 四氟 乙烯 的橡 皮帽密 封,避光 保存,在 8 h 内完 成样 品 分 析。7.6 冷藏运 输的 样品 应在 实验 室内恢 复至 常温 或加 热后 进行测 定。7.7 8 结果计 算与 表示 VOCs 的 排放 浓度 应折 算为 标准状 态下 干基 浓度,有 关计算 按 HJ/T 397 及相 关 标准的 规定 执行,8.1 结果报 出单 位 为 mg/m3。结果的 有效 数字 按GB/T 8170 及 相关 标准 的规 定执 行。8.2 VOCs 排放 浓度 应按 照污 染 物排放 标准 中的 浓度 限值 计算基 准进 行换 算。8.3 低于分 析方 法检 出限 的监 测结果 以“未检 出”报出。8.4 9 质量保 证与 质量 控制 现场及 实验室 仪器 设备应 在检定 或校准 有效 期内 使 用。仪 器设备 应正 常维护、核查,确保 运 行 正 9.1 常。采样前 确保 采样 工具、设 备 和容器 等采 样器 具与 样品 接触部 位的 材质 不能 与待 测样品 有任 何反 应,9.2 采样器 具干 燥清 洁,采样 容器的 标签 清晰 可辨 识。样品的 现场 采集 应至 少 由2 名经 能力 确认 并持 证上 岗的技 术人 员共 同完 成。9.3 现场监 测影 像资 料,应标 注采样 时间,地 点等 信息。9.4 采样前 应严 格检 查采 样系 统的气 密性,气 密性 检测 按GB/T 16157、HJ 732 等 相关规 定执 行。当 系 9.5 统漏气 时,应再 分段 检查、堵漏 或重 新安 装采 样系 统,直 到检 查合 格。用于现 场检测 的仪 器设备 在使用 前后应 按照 相关标 准分析 方法或 技术 规范的 要求,对关键 性 能 指 9.6 标进行 校准/校验/核 查并 进行记 录。使用吸 附管采 样系 统时,吸附装 置应靠 近采 样管出 口。每 批样品 至少 采集一 根串联 吸附采 样 管,9.7 当串联 吸附 检测 结果 大于 吸附总 量 的 10%时,本次 采集样 品无 效,应重 新设 定采样 参数 进行 监测。使用真 空瓶 采样 时,采样 前应检 查真 空瓶 的压 力是 否小 于 10 Pa。如果 不符 合,应更 换真 空瓶,并 9.8 记录采 样前 后真 空表 的读 数。DB34/T 4757 2024 7 送实验 室的 样品 应及 时分 析,在 规定 的期 限内 完成。9.9 使用有 证标 准物 质进 行量 值传递。标 准物 质应 按要 求妥善 保存 并在 有效 期内 使用。9.10 每批样 品均 需建 立校 准曲 线,线性 相关 系数 应大 于 0.995,校 准曲 线应 选择3 5 个浓 度点(不包 9.11 括空白)。每 24 h 分析 一次 校准曲 线中 间浓 度点 或者 次高点,其 测定 结果 与初 始浓度 值相 对偏 差应 不 大于30%,否 则应 查找 原因 或重新 绘制 标准 曲线。分 析方法 中另 有规 定的 按相 关要求 执行。每个采 样批 次至 少有 一个 全程序 空白 样品(吸 附管 等吸附 式采 样的 固液 态样 品)或 运输 空 白 样 品 9.12(气袋 等非 吸附 式采 样的 气态样 品),与 样品 一起 送实验 室分 析,空白 测定 值应小 于方 法测 定 下 限,否则应重 新采 样;每 批样 品 分析前 至少 分析 一次 实验 室空白,空白 测定 值应 小 于方法 检出 限。分 析方 法 另有规定 的按 相关 要求 执行。测定 VOCs 中的 具体 特征 污 染物成 分时,按 不少 于 10%的比 例分 析实 验室 平行 样 品,平 行样 品的 9.13 相对偏 差应 小 于30%,分 析方法 另有 规定 的按 相关 要求执 行。收集整 理的 资料 与相 应的 监测报 告一 并存 档,妥善 保管。9.14 DB34/T 4757 2024 8 A A 附录A(资料 性)不同行 业VOCs 排放 环节 及 排放种 类 不同行 业VOCs排 放环 节及 排放种 类见 表A.1。表A.1 不同行 业VOCs 排放 环节 及 排放种 类 序号 工业类型 具体行业类别 主要排放环节 主要排放VOCs 种类 1 纺织业(17)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1)、毛染纺织及染整精加工(172)、麻 纺织及染整精加工(173)、丝绢纺 织及印染精加工(174)、化纤织物 及染整精加工(175)、针织或钩针 编织物印染精加工(1762)车间与生产设施排放废气 甲苯、二甲苯、NMHC 2 纺织服装、服饰业(18)机织服装制造(181)、针织或 钩编服装制造(182)、服饰制造(1830)车间与生产设施排放废气 NMHC 3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0)胶合板制造(2021)、纤维板 制造(2022)、刨花板制造(2023)、其他人造板制造(2029)纤维干燥、刨花干燥、热压工段、铺装工段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废气 甲醛、特征VOCs 单板/锯材干燥工段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废气 特征VOCs 4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23)书、报刊印刷(2311)、本册 印制(2312)、包装装潢及其他印 刷(2319)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废气 苯、甲苯与二甲苯合计、NMHC 5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25)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2511)、其他原油制造(2519)、炼焦(2521)石油炼制工业:重整催化剂再生烟气环节、离子液化烷基化装置催化剂再生烟气环节、有机废气回收处理 NMHC 石油炼制工业: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收集处理环节 苯、甲苯、二甲苯和NMHC 石油化学工业: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收集处理环节、含卤代烃有机废气处理及其他有机废气处理环节 NMHC、特征VOCs(GB 31571-2015 表6)炼焦(2521)苯储槽 苯和NMHC 库区各类储槽 酚类和NMHC 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有机化学原料制造(2614)、合成材料制造(265)、化学试剂和助 剂制造(2661)、合成纤维制造(282)合成树脂工业:生产设施车间排放废气、废水废气焚烧环节 NMHC、其他废气污染物(GB31572-2015 表4)聚氯乙烯工业:氯乙烯合成车间污染物净化环节 氯乙烯、二氯乙烷、NMHC 聚氯乙烯工业:聚氯乙烯制备与干燥车间污染物净化环节 氯乙烯、NMHC DB34/T 4757 2024 9 表 A.1(续)序号 工业类型 具体行业类别 主要排放环节 主要排放VOCs 种类 氮肥制造(2621)固定床常压煤气化工艺:原料气制备-造气废水沉淀池废气收集处理环节 公用工程:污水处理场废气收集处理环节 酚类、NMHC 固定床常压煤气化工艺:原料气制备-造气炉放空管和原料气净化-脱碳气提塔处理环节 NMHC 碎煤固定床加压气化工艺:原料气净化-酸性气体脱除环节 甲醇、NMHC 干煤粉气流床气化工艺:原料气制备-煤粉输送及加压进料环节 干煤粉/水煤浆气流床气化工艺:原料气净化-低温甲醇洗尾气环节 以油为原料-部分氧化法:原料 气净化-低温甲醇洗尾气环节 甲醇 尿素:造粒塔或造粒机处理环节 甲醛 农药制造(263)化学原药制造、农药中间体制造和农药研发机构工艺废气: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废气 NMHC、TVOC、丙烯腈、苯、苯系物、甲醛、酚类、氯苯类 发酵尾气及其它农药制造工艺废气: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废气 NMHC、TVOC 废水处理设施废气: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废气 NMHC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264)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废气 苯、苯系物、NMHC、甲醛、1,2-二氯乙烷、TVOC、异氰酸酯类 7 医药制造业(27)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271)、化学药品制剂制造(272)、中药饮 片加工(273)、中成药生产(274)、兽用药品制造(275)、生物药品 制品制造(276)、卫生材料及医药 用品制造(277)、药用辅料及包装 材料制造(278)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兽用药品原料药制造、生物药品制品制造、医药 中间体生产和药物研发机构工艺废气 NMHC、TVOC、苯系物、甲醛 发酵尾气及其他制药工艺废气 NMHC、TVOC 污水处理站废气 NMHC 8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橡胶制品业(291)、乳胶制品 业 胶浆制备、浸渍、喷涂和涂胶装 置的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废气 甲苯及二甲苯合计、NMHC 炼胶、硫化装置的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废气 NMHC DB34/T 4757 2024 10 表 A.1(续)序号 工业类型 具体行业类别 主要排放环节 主要排放VOCs 种类 塑料薄膜制造(2921)、塑料板、管、型材制造(2922)、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2923)、泡沫塑料 制造(2924)、塑料包装箱及容器 制造(2926)、日用塑料制品制造(2927)人造草坪制造(2928)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2929)混料、挤出、吹膜、成型排放废气 NMHC、恶臭特征污染物 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2925)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废气 苯、甲苯、二甲苯和特征VOCs 9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水泥制造(3011)固体废物储存、预处理环节 NMHC 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3091)阴极、阳极焙烧炉,沥青融化,生阳极制造(混捏成型系统)的车间或 生产设施排放废气 NMHC 10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1)钢压延加工(3130)涂层机组排放废气 苯、甲苯、二甲苯和NMHC 11 金属制品业(33)黑色金属铸造(3391)、有色金属铸造(3392)表面涂装设备(线)车间排放废气 苯、苯系物、NMHC 和TVOC 12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8)锂离子电池制造(3841)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废气 NMHC 13 装卸搬运和仓储业(59)油气仓储(5941)油气处理环节、油气收集环节 NMHC 14 工业涂装 家具制造业(21)、金属制品业(33)、通用设备制造业(34)、专用设备制造业(35)、汽车制造业(36)、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 输设备制造业(37)、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8)、计算机、通信和其 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39)、仪器仪表制造业(40)、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43)、塑料制 品业(292)、汽车、摩托等修理与 维护(811)工业涂装工序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废气 苯、甲苯与二甲苯合计、NMHC DB34/T 4757 2024 11 B B 附录B(资料 性)固定污 染源 废气 非 甲烷 总 烃和总 烃的 分析 方法 固定污 染源 废气 非 甲烷 总 烃 和总 烃的 分析 方法 见表B.1。表B.1 固定 污 染 源 废气 非 甲烷总烃 和 总 烃 的分 析 方法 排放类型 综合项目 监测方法 标准号 有组织/无组织 非甲烷总烃和总烃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 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38 固 定 污染 源废 气 总 烃、甲烷和 非 甲烷 总烃 的测 定 便 携式催 化 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 HJ 13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 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HJ 1332 环境空气 总烃的测定 气相 色谱法 HJ 604 注:本文件实施之日后,国家或安徽省再行发布的适用的空气和废气非甲烷总烃 和总烃分析方法同等选用。DB34/T 4757 2024 12 C C 附录C(资料 性)固定污 染源 废气 特 征有 机 污染物 的分 析方 法 固定污 染源 废气 特 征有 机 污染物 的分 析方 法见 表C.1。表C.1 固定 污 染 源 废气 特 征有机污染 物 的 分 析方法 排放类型 特征污染物 标准名称 标准号 有组织 丙烯等61 种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 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2 丙酮等24 种 固 定 污 染 源 废 气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的 测 定 固 相 吸 附-热脱附/气 相 色 谱-质谱法 HJ 734 挥发性卤代烃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卤代 烃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相色谱 法 HJ 1006 甲硫醇等8 种 固 定 污 染 源 废 气 甲 硫 醇 等8 种 含 硫 有 机 化 合 物 的 测 定 气 袋 采 样-预 浓 缩/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1078 酚类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 光度法 HJ/T 32 甲醇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3 氯乙烯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4 乙醛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5 丙烯醛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6 丙烯腈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7 氯苯类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1079 醛、酮类 固定污染源废气 醛、酮类化 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 相色谱法 HJ 1153 苯系物 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 定 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 色谱法 HJ 1261 挥发性有机物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 物的测定 真空瓶采样 气相 色谱-质谱法 附录D 无组织 丙烯等65 种 环境空气 65 种挥发性有机物 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 谱法 HJ 759 1,1-二氯乙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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