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 C S 9 1.1 4 0.9 0C C S Q 7 8DB2108营 口 市 地 方 标 准D B 2 1 0 8/T 0 0 4 2 0 2 4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安 全 管 理 规 范S a f e t y r u l e s f o r t h e m a i n t e n a n c e s e r v i c e o f l i f t s2 0 2 4-0 5-2 1 发 布 2 0 2 4-0 6-2 1 实 施营 口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目 录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要 求.25 电 梯 修 理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的 要 求.36 电 梯 修 理 维 护 保 养 的 组 织 与 实 施.47 电 梯 修 理 维 护 保 养 工 作 要 求.48 电 梯 使 用 安 全 管 理 要 求.7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电 梯 基 本 情 况 表.9附 录 B(资 料 性 附 录)电 梯 基 本 情 况 表.1 1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一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营 口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营 口 市 特 种 设 备 监 督 检 验 所 有 限 公 司、营 口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营 口 自 贸 区 市 场监 管 综 合 执 法 与 权 益 保 障 局。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杨 光、刘 铭 玮、韩 鹏、林 贺 勇、胡 滨、王 宇、刘 文 鹏、夏 维、曲 鹏、张 欣、曹德 威、葛 永 昶。D B 2 1 0 8/T 0 0 4 2 0 2 41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安 全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安 全 管 理 的 基 本 要 求、维 保 单 位 资 质、维 保 单 位 工 作 要 求 以 及 维 保 施 工的 组 织 与 实 施。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动 力 驱 动,利 用 沿 刚 性 导 轨 运 行 的 箱 体 或 沿 固 定 线 路 运 行 的 梯 级(踏 步),进 行 升 降 或 平 行 运 送 人、货 物 的 电 梯,包 括 载 人(货)电 梯、自 动 扶 梯、自 动 人 行 道 等。本 文 件 不 适 用于 非 公 共 场 所 安 装 且 仅 供 单 一 家 庭 使 用 的 电 梯。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T 7 0 2 4 电 梯、自 动 扶 梯、自 动 人 行 道 术 语T S G 0 8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管 理 规 则T S G T 5 0 0 2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规 则T S G Z 6 0 0 1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考 核 规 则 辽 宁 省 关 于 推 进 按 需 维 保 新 模 式 和 调 整 检 验 检 测 方 式 试 点 改 革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辽 市 监 发 2 0 2 0 4 6 号 文 件)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法 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7 0 2 4、T S G 0 8、T S G T 5 0 0 2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e l e v a t o r u s e r u n i t具 有 在 用 电 梯 管 理 权 利 和 管 理 义 务 的 单 位 或 个 人。其 既 可 以 是 电 梯 产 权 所 有 者,也 可 以 是 受 电 梯 产权 所 有 者 委 托 的 电 梯 管 理 权 利 和 管 理 义 务 者。3.2 电 梯 修 理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e l e v a t o r r e p a i r a n d m a i n t e n a n c e u n i t具 有 独 立 的 法 人 资 格,持 有 法 人 营 业 执 照,并 取 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或省 级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办 法 的 特 种 设 备 许 可 资 质,从 事 电 梯 修 理 和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工 作 的 单 位。3.3 修 理 r e p a i r用 新 的 零 部 件 替 换 原 有 的 零 部 件,或 者 对 原 来 零 部 件 进 行 拆 卸、加 工、修 配,但 不 改 变 电 梯 原 有 性 能、参 数 等 技 术 指 标 的 活 动。修 理 分 为 重 大 修 理 和 一 般 修 理 两 类。D B 2 1 0 8/T 0 0 4 2 0 2 423.3.1 重 大 修 理重 大 修 理 包 括:a)加 装 或 更 换 不 同 规 格 的 驱 动 主 机 或 其 主 要 部 件、控 制 柜 或 其 控 制 主 板 或 调 速 装 置、限 速 器、安 全钳、缓 冲 器、门 锁 装 置、轿 厢 上 行 超 速 保 护 装 置、轿 厢 意 外 移 动 保 护 装 置、含 有 电 子 元 件 的 安 全 电 路、可 编 程 电 子 安 全 相 关 系 统、夹 紧 装 置、棘 爪 装 置、限 速 切 断 阀(或 节 流 阀)、液 压 缸、梯 级、踏 板、扶手 带、附 加 制 动 器。注:规格是指制造单位对产品不同技术参数、性能的标注,如:工作原理、机械性能、结构、部件尺寸、安装位置等。驱动主机的主要部件是指电动机、制动器、减速器、曳引轮。b)更 换 不 同 规 格 的 悬 挂 及 端 接 装 置、高 压 软 管、防 爆 电 气 部 件。c)改 变 层 门 的 类 型、增 加 层 门。d)加 装 自 动 救 援 操 作(停 电 自 动 平 层)装 置、能 量 回 馈 节 能 装 置 等,改 变 电 梯 原 控 制 线 路 的。e)采 用 在 电 梯 轿 厢 操 纵 箱、层 站 召 唤 箱 或 其 按 钮 的 外 围 接 线 以 外 的 方 式 加 装 电 梯 I C 卡 系 统 等 身 份 认证 方 式。注:电梯I C 卡系统等身份认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密码、磁卡、移动支付、指纹、掌形、面部、虹膜、静脉等。3.3.2 一 般 修 理包 括 修 理 和 更 换 下 列 部 件(保 持 原 规 格)实 施 的 作 业:a)修 理 或 更 换 同 规 格 不 同 型 号 的 门 锁 装 置、控 制 柜 的 控 制 主 板 或 调 速 装 置。注:型号是指:制造单位对产品按照类别、品种并遵循一定规则编制的产品代码。b)修 理 或 更 换 同 规 格 的 驱 动 主 机 或 其 主 要 部 件、限 速 器、安 全 钳、悬 挂 及 端 接 装 置、轿 厢 上 行 超 速保 护 装 置、轿 厢 意 外 移 动 保 护 装 置、含 有 电 子 元 件 的 安 全 电 路、可 编 程 电 子 安 全 相 关 系 统、夹 紧 装 置、限 速 切 断 阀(或 节 流 阀)、液 压 缸、高 压 软 管、防 爆 电 气 部 件、附 加 制 动 器 等。c)更 换 防 爆 电 梯 电 缆 引 入 口 的 密 封 圈。d)减 少 层 门。e)仅 通 过 在 电 梯 轿 厢 操 纵 箱、层 站 召 唤 箱 或 其 按 钮 的 外 围 接 线 方 式 加 装 电 梯 I C 卡 系 统 等 身 份 认 证 方式。3.4 维 护 保 养 m a i n t e n a n c e为 保 证 电 梯 符 合 相 应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以 及 标 准 的 要 求,对 电 梯 进 行 的 清 洁、润 滑、检 查、调 整 以 及 更换 易 损 件 的 活 动;包 括 裁 剪、调 整 悬 挂 钢 丝 绳,不 包 括 上 述 重 大 修 理 与 一 般 修 理 规 定 的 内 容。更 换 同 规格、同 型 号 的 门 锁 装 置、控 制 柜 的 控 制 主 板 或 调 速 装 置,修 理 或 更 换 同 规 格 的 缓 冲 器、梯 级、踏 板、扶手 带,修 理 或 更 换 围 裙 板 等 实 施 的 作 业 视 为 维 护 保 养。3.5 作 业 人 员 o p e r a t o r按 照 T S G Z 6 0 0 1 相 关 规 定,取 得 相 应 修 理(含 维 护 保 养)资 格,承 担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和 修 理 等 作 业 的 人 员。4 基 本 要 求4.1 电 梯 使 用 单 位D B 2 1 0 8/T 0 0 4 2 0 2 43电 梯 使 用 单 位 为 电 梯 使 用 安 全 的 责 任 主 体,对 电 梯 安 全 使 用 负 第 一 责 任,应 使 用 符 合 特 种 设 备 安 全技 术 规 范 的 电 梯,委 托 电 梯 制 造 单 位 或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法 取 得 相 应 许 可 的 单 位 对电 梯 进 行 修 理 维 护 保 养。使 用 单 位 确 认 如 下:a)自 行 管 理 的,电 梯 所 有 权 人 为 使 用 单 位;b)电 梯 安 装 后,建 设 单 位 尚 未 移 交 给 电 梯 产 权 所 有 者 的,该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为 电 梯 使 用 单 位;c)委 托 物 业 服 务 单 位 管 理 的 电 梯,受 委 托 的 物 业 服 务 单 位 为 电 梯 使 用 单 位;d)未 委 托 物 业 服 务 单 位 管 理 的 电 梯,属 于 单 一 产 权 所 有 者 的,该 产 权 所 有 者 为 电 梯 使 用 单 位;属 于多 个 产 权 所 有 者 的,应 当 协 商 明 确 其 中 一 个 产 权 所 有 者 为 电 梯 安 全 使 用 管 理 的 责 任 人,其 他 产 权 所 有 者承 担 连 带 责 任;e)出 租 配 有 电 梯 的 场 所,租 赁 合 同 中 应 当 约 定 电 梯 使 用 单 位;未 约 定 的,电 梯 产 权 所 有 者 为 电 梯 使用 单 位。4.2 电 梯 制 造 单 位电 梯 制 造 单 位 应 当 取 得 相 应 许 可,对 电 梯 制 造 质 量 和 安 全 性 能 负 责。对 本 单 位 制 造 的 在 用 电 梯 应 进行 跟 踪 调 查 和 了 解,对 电 梯 的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或 者 使 用 单 位 在 维 护 保 养 和 安 全 运 行 方 面 存 在 的 问 题,提 出改 进 建 议,并 持 续 提 供 必 要 的 技 术 帮 助;发 现 电 梯 存 在 严 重 事 故 隐 患 时,应 当 及 时 告 知 电 梯 使 用 单 位,并 向 负 责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 报 告。委 托 或 者 同 意 其 他 取 得 相 应 许 可 的 单 位 对 本 单 位 制 造 的 电梯 进 行 安 装、改 造、修 理 活 动 的,应 当 对 其 安 装、改 造、修 理 活 动 进 行 安 全 指 导 和 监 控,并 按 照 安 全 技术 规 范 的 要 求 进 行 校 验 和 调 试。4.3 电 梯 修 理 维 护 保 养 单 位电 梯 修 理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对 其 修 理 维 护 保 养 的 电 梯 安 全 性 能 负 责;严 格 执 行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保证 其 电 梯 修 理 维 护 保 养 电 梯 的 安 全 性 能,建 立 应 急 救 援 机 制,落 实 现 场 安 全 防 护 措 施,保 证 施 工 安 全。5 电 梯 修 理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的 要 求5.1 资 质法 人 机 构 应 当 具 备 与 生 产 相 适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设 备、设 施、工 作 场 所,以 及 健 全 的 质 量 保 证、安 全 管 理 和 岗 位 责 任 等 制 度,并 取 得 电 梯 安 装(含 修 理)的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许 可 证。5.2 管 理 要 求5.2.1 法 人 机 构 根 据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法 及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加 强 对 电 梯 修 理 维 护 保 养 的 管 理,依 法 承担 相 应 的 责 任。不 得 将 电 梯 修 理 维 护 保 养 业 务 分 包、转 包 或 者 变 相 分 包、转 包 给 其 它 单 位 或 个 人,不 得超 越 许 可 资 质 承 揽 修 理 维 护 保 养 业 务。修 理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表 见 附 录 A。5.2.2 具 有 固 定 的 办 公 场 所。5.2.3 人 员 要 求 应 满 足:a)至 少 有 1 名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和 1 名 检 验 人 员;b)至 少 有 1 名 具 备 相 关 专 业 的 工 程 师 资 格 及 以 上 的 工 程 技 术 人 员,或 者 有 1 名 具 有 相 关 专 业 的 高 级 技工(国 家 三 级)以 上 的 技 术 工 人;D B 2 1 0 8/T 0 0 4 2 0 2 44c)实 际 从 事 修 理 维 护 保 养 工 作 的 技 术 工 人 数 量 应 满 足 所 承 担 修 理 维 护 保 养 电 梯 的 要 求,持 证 作 业 人员 人 均 修 理 维 护 保 养 电 梯 数 量 不 应 多 于 4 0 台,且 不 得 少 于 2 人。电 梯 修 理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积 极 提 升 实 际维 保 作 业 人 员 的 综 合 技 能,通 过 培 训 考 证 等 形 式,提 高 持 证 作 业 人 员 的 职 业 技 能 等 级,当 中 级 技 工(国家 四 级)人 员 比 例 达 到 持 证 作 业 人 员 的 5 0%以 上 时,人 均 保 养 台 量 可 放 宽 至 5 0 台/人;采 用 物 联 网+等 信息 化 手 段、实 施 按 需 维 保 的 项 目 可 以 适 当 增 加 人 均 保 养 梯 台 量,但 不 得 降 低 修 理 维 护 保 养 质 量。d)工 程 技 术 人 员 和 持 证 人 员 应 按 照 规 定 签 订 劳 动 合 同,交 纳 养 老 等 保 险。注:1.相关人员应是常驻人员,且常驻地是唯一的;2.a)项的人员不得兼职 b)、c)项的工作。5.2.4 配 备 必 要 的 施 工 设 备 和 检 测 仪 器,至 少 应 包 括:a)电 焊 气 割 工 具;b)起 重 设 备;c)限 速 器 测 试 仪;d)万 用 表;e)钳 形 电 流 表;f)绝 缘 电 阻 测 试 仪;g)游 标 卡 尺;h)常 用 电 工、钳 工 工 具。5.2.5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文 件 应 具 备:a)法 人 机 构 制 定 的 相 关 管 理 文 件;b)与 所 修 理 维 护 保 养 电 梯 的 种 类 和 型 号 相 适 应 的 作 业 指 导 文 件;c)相 关 的 法 律、法 规、规 范 和 标 准 文 本。5.2.6 应 建 立 维 护 保 养 电 梯 的 台 帐,并 保 存 相 应 的 施 工 记 录。5.2.7 应 设 有 2 4 小 时 的 电 梯 修 理 维 护 保 养 服 务 热 线。6 电 梯 修 理 维 护 保 养 的 组 织 与 实 施a)修 理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对 电 梯 进 行 修 理 维 护 保 养,应 符 合 国 家 特 种 设 备 的 安 全 技 术 规 范、标 准 和 电 梯产 品 安 装 使 用 维 护 说 明 书 的 要 求,在 施 工 现 场 落 实 安 全 防 护 措 施。b)对 电 梯 修 理 维 护 保 养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与 培 训,建 立 并 保 存 安 全 教 育 与 培 训 记 录 档 案。未 取得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证 的 人 员 不 得 进 行 修 理 维 护 保 养 作 业。c)电 梯 修 理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名 称、资 质、地 址、联 系 方 式、负 责 人 以 及 授 权 范 围 变 动 或 授 权 有 效 期 到期 时 应 及 时 办 理 变 更。d)具 备 法 人 资 格 的 电 梯 修 理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定 期 检 查 考 评 制 度,质 量 检 验(查)人 员 或 者 管 理人 员 应 当 对 电 梯 修 理 维 护 保 养 质 量 进 行 不 定 期 检 查,检 查 考 评 工 作 应 记 录。e)电 梯 修 理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当 做 好 电 梯 故 障 统 计 分 析 等 工 作。7 电 梯 修 理 维 护 保 养 工 作 要 求7.1 合 同 评 审电 梯 修 理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对 拟 签 订 的 修 理 维 护 保 养 合 同,应 根 据 不 同 制 造 单 位、不 同 品 种 电 梯 的 要 求进 行 合 同 评 审,对 电 梯 安 全 性、可 靠 性 和 应 急 救 援 能 力、修 理 维 护 保 养 所 需 的 人 员、技 术、装 备 和 备 品D B 2 1 0 8/T 0 0 4 2 0 2 45备 件 供 应 等 资 源 要 求 进 行 确 认,确 保 在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有 能 力 和 条 件 保 证 所 修 理 维 护 保 养 电 梯 的 安 全、可靠 运 行。7.2 合 同 订 立电 梯 维 修 理 护 保 养 单 位 在 对 电 梯 提 供 修 理 维 护 保 养 前,应 与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签 订 书 面 合 同,合 同 签 订后,修 理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的 质 量 检 验(查)人 员 应 对 拟 修 理 维 护 保 养 的 电 梯 进 行 一 次 全 面 的 自 行 检 查,对 电梯 的 安 全 状 况 进 行 确 认,发 现 严 重 事 故 隐 患 的 还 应 及 时 告 知 电 梯 使 用 单 位。电 梯 修 理 维 护 保 养 合 同 至 少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a)修 理 维 护 保 养 的 施 工 性 质、内 容,执 行 的 标 准 和 要 求;b)修 理 维 护 保 养 合 同 起 止 日 期 和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的 时 间 频 次,维 护 保 养 期 限 应 不 少 1 年,应 当 至 少 每1 5 日 进 行 一 次 清 洁、润 滑、调 整 和 检 查;c)在 应 急 救 援、配 合 重 大 活 动 等 方 面 的 约 定;d)电 梯 的 故 障 报 修 及 应 急 救 援 到 达 时 限;e)双 方 的 其 他 权 利、义 务 和 责 任;f)特 殊 要 求 应 通 过 合 同 书 面 约 定。7.3 制 定 作 业 指 导 书电 梯 修 理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根 据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技 术 规 范、标 准 和 电 梯 产 品 安 装 使 用 维 护 说 明 书 的 要 求制 定 电 梯 修 理 维 护 保 养 作 业 指 导 书,按 规 定 对 电 梯 进 行 电 梯 修 理 维 护 保 养,保 证 其 修 理 维 护 保 养 的 电 梯安 全 技 术 性 能 持 符 合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和 标 准 的 要 求。电 梯 修 理 维 护 保 养 作 业 指 导 书 至 少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a)不 同 品 种 电 梯 的 半 月、季 度、半 年 度 和 年 度 维 护 保 养 的 项 目、内 容、方 法 和 要 求,其 项 目、内 容和 要 求 不 得 低 于 T S G T 5 0 0 2 的 要 求,按 需 维 保 设 备 按 照 辽 宁 省 关 于 推 进 按 需 维 保 新 模 式 和 调 整 检 验 检测 方 式 试 点 改 革 工 作 方 案 的 要 求 进 行;b)自 行 检 查 项 目、内 容、方 法 和 要 求;c)电 梯 修 理 维 护 保 养 施 工 作 业 安 全 措 施,明 确 电 梯 的 安 全 保 护 装 置、安 全 电 路、与 安 全 相 关 的 可编 程 系 统 测 试、修 理、更 换 施 工 时 所 必 须 采 取 的 有 效 防 护 措 施;d)各 种 维 修 项 目(如 更 换 钢 丝 绳、导 向 轮、对 重 反 绳 轮 等)的 作 业 指 导 书。7.4 电 梯 修 理 维 护 保 养 计 划 和 实 施7.4.1 电 梯 修 理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制 定 每 一 台 电 梯 的 半 月、季 度、半 年 度 和 年 度 维 护 保 养 计 划。明 确 职责,落 实 现 场 负 责 人 和 责 任 人 员;确 保 保 养 计 划 的 实 施,严 格 按 T S G T 5 0 0 2 和 电 梯 修 理 维 护 保 养 作 业 指导 书 的 要 求 进 行 电 梯 的 修 理 维 护 保 养 作 业;实 施 按 需 维 保 的 单 位 和 项 目 按 照 约 定 进 行。7.4.2 电 梯 修 理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的 修 理 维 护 保 养 服 务 热 线 应 全 天 候 有 人 负 责 响 应,除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外,接 到 电 梯 故 障 通 知 后,维 保 人 员 应 及 时 抵 达 所 维 保 电 梯 所 在 地 实 施 现 场 救 援,直 辖 市 或 者 设 区 的 市 抵 达时 间 不 超 过 3 0 分 钟,其 他 地 区 一 般 不 超 过 1 小 时。7.4.3 电 梯 修 理 维 护 保 养 人 员 应 按 照 维 护 保 养 计 划 实 施 电 梯 修 理 维 护 保 养,同 时 执 行 以 下 要 求:a)电 梯 修 理 维 护 保 养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制 度;b)按 照 T S G T 5 0 0 2 和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作 业 指 导 书 的 要 求 进 行 作 业;c)电 梯 修 理 维 护 保 养 前 应 告 知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或 其 授 权 人;d)做 好 修 理 维 护 保 养 记 录,记 录 应 符 合 T S G T 5 0 0 2 的 要 求 并 经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或 其 授 权 人签 字 确 认;D B 2 1 0 8/T 0 0 4 2 0 2 46e)对 于 开 展 无 纸 化 维 保 工 作 的 维 保 单 位 也 应 满 足 上 述 要 求。7.4.4 进 行 各 项 修 理 作 业 时,必 须 严 格 按 照 作 业 指 导 书 规 定,并 在 施 工 前 进 行 现 场 安 全 交 底。7.4.5 鼓 励 采 用 物 联 网 的 远 程 监 测 系 统 等 信 息 化 手 段 提 升 电 梯 修 理 维 护 保 养 质 量。7.4.6 鼓 励 采 用 辽 宁 省 电 梯 无 纸 化 维 护 保 养 操 作 平 台 开 展 无 纸 化 维 保 工 作。7.5 问 题 处 理7.5.1 电 梯 修 理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对 在 维 护 保 养 时 发 现 的 问 题 应 及 时 处 理,如 需 进 行 重 大 修 理 或 改 造 施 工的,应 依 法 开 展 相 关 工 作,并 履 行 施 工 告 知 和 申 报 监 督 检 验。7.5.2 电 梯 发 生 故 障 时,电 梯 修 理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进 行 全 面 检 查,在 未 完 全 修 复 前 应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防止 电 梯 继 续 投 入 使 用;发 现 电 梯 存 在 严 重 安 全 隐 患 不 能 及 时 消 除 的,应 采 取 立 即 停 止 电 梯 运 行 等 有 效 措施,并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或 其 授 权 人。7.6 电 梯 台 帐 和 档 案7.6.1 电 梯 修 理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对 维 护 保 养 活 动 进 行 记 录,并 建 立 电 梯 修 理 维 护 保 养 台 帐 和 档 案。电梯 修 理 维 护 保 养 台 帐 可 以 采 用 电 子 文 档 形 式,采 用 电 子 文 档 形 式 时,应 有 可 靠 的 备 份 保 存。修 理 维 护 保养 档 案 宜 一 台 一 档,修 理 维 护 保 养 台 帐 与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4 年。7.6.2 电 梯 修 理 维 护 保 养 电 梯 合 同 的 目 录 包 括:修 理 维 护 保 养 电 梯 汇 总 表,按 使 用 单 位 分 类,至 少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电 梯 使 用 单 位 名 称、使 用 单 位地 址、使 用 单 位 联 系 人 和 联 系 电 话、电 梯 制 造 单 位、电 梯 型 号、出 厂 编 号(或 注 册 代 码)、维 护 保 养 起止 时 间、定 期 检 验 时 间、下 次 检 验 时 间、维 护 保 养 责 任 人 等 内 容。7.6.3 电 梯 修 理 维 护 保 养 档 案 至 少 应 包 括:a)电 梯 基 本 情 况 表,其 内 容 可 参 照 本 标 准 附 录 B;b)半 月 维 护 保 养 和 季 度、半 年 度、年 度 维 护 保 养 实 施 记 录,实 施 记 录 应 如 实 记 录 发 现 的 问 题 和 采 取的 措 施,并 有 使 用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或 其 授 权 人 签 字 确 认;c)年 度 自 检 报 告 和 法 人 机 构 按 6 d)要 求 进 行 检 查、考 评 工 作 的 记 录;d)电 梯 报 修 或 应 急 维 修 记 录;e)修 理 维 护 保 养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电 梯 使 用 标 志 复 印 件;f)故 障、安 全 隐 患、事 故 及 应 急 处 置 记 录。7.7 电 梯 安 全 管 理7.7.1 电 梯 修 理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制 定 电 梯 修 理 维 护 保 养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7.7.2 电 梯 修 理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的 安 全 教 育 和 培 训 记 录 至 少 保 存 4 年。7.7.3 电 梯 修 理 维 护 保 养 人 员 应 当 遵 守 和 执 行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安 全 操 作 规 程,同 时 应 做 到:a)作 业 人 员 身 体 条 件 要 符 合 安 全 要 求;b)正 确 使 用 个 人 防 护 用 品,不 得 未 穿 戴 防 护 用 品 进 入 施 工 现 场;c)设 置 现 场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和 安 全 防 护 围 栏,打 开 自 动 扶 梯 与 自 动 人 行 道 的 机 房 或 转 向 站 之 前 应 采取 有 效 的 防 护 措 施;D B 2 1 0 8/T 0 0 4 2 0 2 47d)断 电 作 业 时,应 当 上 锁 或 其 他 等 效 措 施,并 在 主 开 关 箱 上 挂 上“有 人 作 业,不 得 合 闸”或 相 关 字样 的 警 示 牌;e)在 轿 顶 修 理 维 护 保 养 作 业 时,应 将 电 梯 置 于 检 修 运 行 状 态,电 梯 运 行 速 度 不 得 大 于 0.6 3 m/s;f)停 梯 检 修 时,应 挂 贴 或 放 置“正 在 维 修,暂 停 使 用”或 相 关 字 样 的 标 志;g)按 规 定 程 序 使 用 三 角 钥 匙;h)电 梯 修 理 维 护 保 养 完 成 后 应 确 认 电 梯 是 否 能 正 常 运 行;i)不 得 短 接 电 气 安 全 回 路。7.8 指 导 使 用电 梯 修 理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对 使 用 单 位 协 助 和 指 导,包 括:a)提 醒 使 用 单 位 及 时 申 报 定 期 检 验、检 测,配 合 做 好 定 期 检 验 工 作;b)指 导 使 用 单 位 制 定 以 岗 位 责 任 制 为 核 心 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隐 患 排 查 制 度 和 应 急 救 援 预 案,配 合 应急 救 援 演 练;c)指 导 使 用 单 位 建 立 电 梯 技 术 档 案,协 助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正 确 张 贴 电 梯 使 用 标 志;d)协 助 使 用 单 位 对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知 识 和 操 作 技 能 的 培 训;e)协 助 指 导 安 全 文 明 使 用 宣 传 等 工 作。7.9 自 行 检 查电 梯 修 理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至 少 每 年 对 电 梯 进 行 自 行 检 查,自 行 检 查 在 特 种 设 备 检 验、检 测 机 构 进 行定 期 检 验、检 测 之 前 进 行,自 行 检 查 应 按 照 作 业 指 导 书 的 要 求 进 行,并 作 好 相 应 的 记 录。自 行 检 查 工 作必 须 由 修 理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的 电 梯 质 量 检 验(查)人 员 进 行,自 行 检 查 不 应 替 代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维 护 保 养。7.1 0 告 示电 梯 修 理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在 电 梯 轿 厢 内 或 其 它 醒 目 位 置 张 贴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告 示 牌,内 容 应 至 少包 括 电 梯 修 理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名 称 以 及 2 4 小 时 服 务 电 话。8 电 梯 使 用 安 全 管 理 要 求8.1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必 须 要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落 实 安 全 主 体 责 任。8.2 必 须 根 据 电 梯 使 用 性 质、数 量 等 依 法 设 置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或 人 员,制 定 管 理 制 度,落 实 责 任 人 员,设 备 经 使 用 登 记 和 检 验 合 格,人 员 持 证 上 岗,并 建 立 特 种 设 备 台 账 及 技 术 档 案。8.3 使 用 单 位 应 根 据 T S G 0 8 的 要 求,建 立 健 全 电 梯 岗 位 责 任、隐 患 排 查、应 急 救 援、钥 匙 管 理 等 安 全管 理 制 度,加 强 电 梯 安 全 和 节 能 管 理,履 行 电 梯 使 用 管 理 职 责。8.4 使 用 单 位 应 确 保 使 用 标 志、安 全 警 示 标 志 等 有 效 设 置。8.5 使 用 单 位 应 履 行 电 梯 修 理 维 护 保 养 工 作 的 监 督 职 责,并 在 修 理、维 护 保 养 等 工 作 记 录 上 签 字 确 认,变 更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时,做 好 有 关 衔 接 工 作,确 保 有 相 应 许 可 资 质 单 位 对 电 梯 提 供 不 间 断 的 专 业 维 护 保 养。D B 2 1 0 8/T 0 0 4 2 0 2 48A A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电 梯 基 本 情 况 表表 A.1 法 人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表单位名称(盖章)单位地址 2 4 小时值班电话证书编号 证书有效期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技术负责人 联系电话维保负责人 联系电话检验负责人 联系电话质保工程师 联系电话技术人员数量 作业人员数量 维保电梯数量维保点设立情况序号 维保点名称 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维保人员数量(人)维保电梯数量(台)填表 人:日 期:年 月 日备注:D B 2 1 0 8/T 0 0 4 2 0 2 49表 A.2 分 支 机 构(维 保 点)单 位 基 本 情 况 表授权单位名称(盖章)证书编号授权单位地址 传 真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分支机构(维保点)名称 证书编号分支机构(维保点)地址 2 4 小时值班电话授权范围 授权有效期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办公场所、仓库 m2维保电梯数量 台人员名单序号 姓名 岗位 身份证号 资格证号 职称或技术等级填表 人:日 期:年 月 日备注:D B 2 1 0 8/T 0 0 4 2 0 2 41 0表 A.2(续)注:人员名单等列表不够可另附表。维保点设立情况序号 维保点名称 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维 保 人 员数 量(人)维保电梯数量(台)施工设备和检测仪器目录 体系、规范和标准目录序号 名称 型号 编号 序号 名称其它情况说明D B 2 1 0 8/T 0 0 4 2 0 2 41 1B B附 录 B(资 料 性 附 录)电 梯 基 本 情 况 表表 B.1 垂 直 电 梯 基 本 情 况 表合同编号起止日期 维保责任人产 权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使 用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制造单位 出厂编号电梯型号 制造日期主要参数 额定速度 m/s 额定载重 k g 层(站)层/站安装单位 安装日期安装位置 使用环境电梯管理人员 联系电话改造、重大修理、检验时间改造 重大修理 监督检验 定期检验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事故记录其它D B 2 1 0 8/T 0 0 4 2 0 2 41 2表 B.2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基 本 情 况 表合同编号起止日期 维保责任人产权单位名称 地址负责人 联系电话使用单位名称 地址负责人 联系电话制造单位 出厂编号电梯型号 制造日期主要参数 额定速度 m/s 倾斜角度 梯级宽度 m提升高度(运行长度)m安装单位 安装日期安装位置 使用环境电梯管理人员 联系电话改造、重大修理、检验时间改造 重大修理 监督检验 定期检验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事故记录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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