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规范DB4420/T 53—2024.pdf

返回 相关 举报
集中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规范DB4420/T 53—2024.pdf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集中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规范DB4420/T 53—2024.pdf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集中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规范DB4420/T 53—2024.pdf_第3页
第3页 / 共24页
集中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规范DB4420/T 53—2024.pdf_第4页
第4页 / 共24页
集中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规范DB4420/T 53—2024.pdf_第5页
第5页 / 共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I C S 1 3.0 2 0.1 0C C S Z 0 0中 山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4 2 0/T 5 3 2 0 2 42 0 2 4-0 6-1 1 发 布 2 0 2 4-0 8-1 1 实 施中 山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4420集 中 排 污 单 位 自 行 监 测 实 验 室 建 设 与 管 理规 范D B 4 4 2 0/T 5 3 2 0 2 4I目 次前 言.I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24 基 本 要 求.25 管 理 要 求.46 监 测 方 案 要 求.5附 录 A(资 料 性)自 行 监 测 方 案 示 例.1 0附 录 B(资 料 性)监 测 报 告 模 板.1 3参 考 文 献.2 0D B 4 4 2 0/T 5 3 2 0 2 4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中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中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监 控 中 心、中 山 市 深 中 标 准 质 量 研 究 中 心、中 山 市 环 境 科 学 学 会、中 山 市 古 镇 镇 水 务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彭 虹、李 津 津、魏 静 琼、何 甜 辉、王 奎、黄 欣 昊、李 杰 鸿、欧 慧 敏、叶 俊 文、苏 泽 能、岑 凤 迎、黄 硕 俊、蔡 茂 林。D B 4 4 2 0/T 5 3 2 0 2 41集 中 排 污 单 位 自 行 监 测 实 验 室 建 设 与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集 中 排 污 单 位 自 行 监 测 实 验 室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基 本 要 求、管 理 要 求、自 行 监 测 过 程 要求 等 内 容。本 文 件 适 用 于 中 山 市 承 担 集 中 排 污 单 位 自 行 监 测 工 作 的 检 测 实 验 室,其 他 类 型 的 环 境 检 测 实 验 室 可参 照 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8 1 7 0 数 值 修 约 规 则 与 极 限 数 值 的 表 示 和 判 定G B 1 2 3 4 8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G B/T 1 6 1 5 7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气 中 颗 粒 物 测 定 与 气 态 污 染 物 采 样 方 法G B 1 6 2 9 7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G B 1 8 5 9 9 一 般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贮 存 和 填 埋 污 染 控 制 标 准G B/T 2 7 4 7 6.1 检 测 实 验 室 安 全 第 1 部 分:总 则G B 3 7 8 2 2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无 组 织 排 放 控 制 标 准H J/T 5 5 大 气 污 染 物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测 技 术 导 则H J 7 5 固 定 污 染 源 烟 气(S O2、N OX、颗 粒 物)排 放 连 续 监 测 技 术 规 范H J 7 6 固 定 污 染 源 烟 气(S O2、N OX、颗 粒 物)排 放 连 续 监 测 系 统 技 术 要 求 及 检 测 方 法H J 9 1.1 污 水 监 测 技 术 规 范H J 9 1.2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监 测 技 术 规 范H J/T 9 2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监 测 技 术 规 范H J 1 6 4 地 下 水 环 境 监 测 技 术 规 范H J/T 1 6 6 土 壤 环 境 监 测 技 术 规 范H J 1 6 8 环 境 监 测 分 析 方 法 标 准 制 订 技 术 导 则H J 1 9 4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手 工 监 测 技 术 规 范H J 3 5 3 水 污 染 源 在 线 监 测 系 统(C O DC r、N H3-N 等)安 装 技 术 规 范H J 3 5 4 水 污 染 源 在 线 监 测 系 统(C O DC r、N H3-N 等)验 收 技 术 规 范H J 3 5 5 水 污 染 源 在 线 监 测 系 统(C O DC r、N H3-N 等)运 行 技 术 规 范H J 3 5 6 水 污 染 源 在 线 监 测 系 统(C O DC r、N H3-N 等)数 据 有 效 性 判 别 技 术 规 范H J/T 3 7 3 固 定 污 染 源 监 测 质 量 保 证 与 质 量 控 制 技 术 规 范H J/T 3 9 7 固 定 源 废 气 监 测 技 术 规 范H J 4 9 3 水 质 样 品 的 保 存 和 管 理 技 术 规 定H J 4 9 4 水 质 采 样 技 术 指 导D B 4 4 2 0/T 5 3 2 0 2 42H J 4 9 5 水 质 采 样 方 案 设 计 技 术 规 定H J 6 3 0 环 境 监 测 质 量 管 理 技 术 导 则H J 7 0 6 环 境 噪 声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噪 声 测 量 值 修 正H J 1 2 0 9 工 业 企 业 土 壤 和 地 下 水 自 行 监 测 技 术 指 南H J 2 0 2 5 危 险 废 物 收 集、贮 存、运 输 技 术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自 行 监 测 s e l f-m o n i t o r i n g排 污 单 位 为 掌 握 本 单 位 的 污 染 物 排 放 状 况 及 其 对 周 边 环 境 质 量 的 影 响 等 情 况,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技 术 规 范,由 排 污 单 位 自 行 组 织 开 展 的 环 境 监 测 活 动。3.2集 中 排 污 单 位 c e n t r a l i z e d p o l l u t a n t d i s c h a r g e u n i t通 过 将 一 个 或 多 个 排 污 单 位 聚 集,实 现 集 中 生 产、集 中 排 污、集 中 监 管、集 中 检 测,并 依 照 法 律 规定 实 行 排 污 许 可 管 理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者。3.3集 中 排 污 单 位 自 行 监 测 实 验 室 c e n t r a l i z e d s e l f-m o n i t o r i n g l a b o r a t o r y f o r p o l l u t i o n s o u r c e s集 中 排 污 单 位 自 建,承 担 自 身 自 行 监 测 工 作 的 检 测 实 验 室。4 基 本 要 求4.1 质 量 体 系4.1.1 应 建 立 覆 盖 承 担 自 行 监 测 活 动 所 涉 及 全 部 场 所 的 质 量 体 系,包 括 但 不 限 于:a)质 量 手 册 是 质 量 体 系 运 行 的 纲 领 性 文 件,阐 明 质 量 方 针 和 目 标,描 述 全 部 质 量 活 动 的 要 素,规定 质 量 活 动 人 员 的 责 任、权 限 和 相 互 之 间 的 关 系,明 确 质 量 手 册 的 使 用、修 改 和 控 制 的 规 定 等;b)程 序 文 件 是 规 定 质 量 活 动 方 法 和 要 求 的 文 件,是 质 量 手 册 的 支 持 性 文 件,应 明 确 控 制 目 的、适用 范 围、职 责 分 配、活 动 过 程 规 定 和 相 关 质 量 技 术 要 求,具 有 可 操 作 性;c)作 业 指 导 书 是 针 对 特 定 岗 位 工 作 或 活 动 应 达 到 的 要 求 和 遵 循 的 方 法;d)记 录 包 括 质 量 记 录 和 技 术 记 录。质 量 记 录 是 质 量 体 系 活 动 所 产 生 的 记 录,技 术 记 录 是 各 项 监 测活 动 所 产 生 的 记 录。4.1.2 应 有 序 开 展 相 关 监 测 活 动。监 测 活 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监 测 方 案 制 定;b)样 品 采 集 和 流 转;c)样 品 分 析;d)结 果 报 出;e)相 关 记 录 的 保 存。4.1.3 应 通 过 制 定 监 测 工 作 流 程、质 量 管 理 与 监 督 措 施,确 保 监 测 质 量,使 质 量 管 理 工 作 程 序 化、文件 化、制 度 化 和 规 范 化。4.2 场 所D B 4 4 2 0/T 5 3 2 0 2 43应 具 备 固 定 的 工 作 场 所 及 从 事 自 行 监 测 活 动 所 需 要 的 仪 器 设 备 和 实 验 室 环 境,并 有 适 当 的 措 施 和 程序 保 证 监 测 结 果 真 实、客 观、准 确 和 可 追 溯,能 严 格 保 守 国 家 秘 密、商 业 秘 密 和 技 术 秘 密。4.3 人 员4.3.1 应 配 备 数 量 充 足、技 术 水 平 满 足 承 担 工 作 要 求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和 管 理 人 员,关 键 岗 位 人 员 及 其职 责 明 确,并 有 专 人 负 责 监 测 技 术 和 质 量,规 避 人 员 因 素 对 监 测 数 据 正 确 性 和 可 靠 性 的 影 响。每 个 监 测项 目 应 配 置 两 名 以 上(含 两 名)监 测 人 员。4.3.2 监 测 人 员 应 经 教 育 培 训,通 过 考 核 或 能 力 确 认 后 才 能 从 事 相 关 监 测 活 动。4.4 实 验 室 设 施 和 环 境4.4.1 设 施 和 环 境 条 件 应 满 足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和 标 准 的 要 求 承 担 自 行 监 测 任 务,并 按 照 监 测 标 准 或 技术 规 范 的 要 求 对 采 样 和 分 析 的 场 所 环 境 制 定 相 应 的 控 制 措 施,包 括 但 不 限 于:a)实 验 区 域 分 区 管 理;b)有 毒 有 害 废 物 应 妥 善 处 理;c)安 全 防 护 设 施。4.4.2 实 验 区 域 应 合 理 分 区,各 区 域 工 作 相 互 之 间 存 在 不 利 影 响 时,采 取 有 效 隔 离 措 施,防 止 交 叉 污染,按 监 测 标 准 或 技 术 规 范 配 置 独 立 的 样 品 制 备、存 贮 与 分 析 场 所,并 根 据 区 域 功 能 和 相 关 控 制 要 求,配 置 排 风、防 尘、避 震 和 温 湿 度 控 制 设 备 或 设 施。应 具 有 有 效 控 制 影 响 工 作 质 量 和 涉 及 安 全 的 区 域 和 设施,并 正 确 标 识。4.4.3 有 毒 有 害 废 物 应 妥 善 处 理,或 交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处 置。4.4.4 应 建 立 健 全 的 安 全 管 理 体 系,制 定 和 完 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安 全 操 作 规 程、安 全 手 册 和 记 录 文 件,实 验 室 管 理 要 求 可 参 照 G B/T 2 7 4 7 6.1。4.4.5 应 制 定 并 实 施 有 关 实 验 室 安 全 和 人 员 健 康 的 程 序,并 配 备 相 应 的 安 全 防 护 设 施。应 建 立 并 保 持安 全 作 业 管 理 程 序,确 保 危 险 化 学 品、有 毒 物 品、有 害 生 物、辐 射、高 温、高 压、撞 击 以 及 水、气、火、电 等 危 及 安 全 的 因 素 和 环 境 得 到 有 效 控 制,并 有 相 应 的 应 急 处 理 措 施,危 险 化 学 品 储 存 应 执 行 其 相 关 规定。4.4.6 现 场 监 测 时,应 确 保 监 测 时 段 的 气 象 等 环 境 条 件,水、电 和 气 供 给 等 工 作 条 件,工 况 及 污 染 物变 化(稳 定 性)条 件 应 满 足 监 测 工 作 要 求。4.4.7 开 展 自 行 监 测 任 务 时,应 对 环 境 条 件 予 以 记 录。4.5 设 备 和 标 准 物 质应 配 备 数 量 充 足、技 术 指 标 符 合 监 测 方 法 要 求 的 各 类 监 测 仪 器 设 备(含 采 样 工 具、分 析 仪 器 和 辅 助设 备)、标 准 物 质 和 化 学 品。4.6 监 测 方 法4.6.1 监 测 分 析 方 法 的 选 用 应 充 分 考 虑 相 关 排 放 标 准 的 规 定、排 污 单 位 的 排 放 特 点、污 染 物 排 放 浓 度的 高 低、所 采 用 监 测 分 析 方 法 的 检 出 限 和 干 扰 等 因 素。优 先 选 用 所 执 行 的 排 放 标 准 中 规 定 的 方 法,选 用其 他 国 家、行 业 标 准 方 法 的,方 法 的 主 要 特 性 参 数(包 括 检 出 限、精 密 度、准 确 度、干 扰 消 除 等)需 符合 标 准 要 求。尚 无 国 家 和 行 业 标 准 分 析 方 法 的,或 采 用 国 家 和 行 业 标 准 方 法 不 能 得 到 合 格 测 定 数 据 的,可 选 用 其 他 方 法。4.6.2 所 选 用 的 监 测 方 法 应 组 织 监 测 人 员 开 展 实 验 全 过 程 验 证,并 形 成 报 告。4.6.3 采 用 超 出 适 用 范 围、自 行 扩 充 和 修 改 过 的 标 准 方 法,或 自 制 的 非 标 准 方 法 时,实 验 室 应 进 行 确认 并 形 成 报 告。D B 4 4 2 0/T 5 3 2 0 2 444.6.4 采 用 偏 离 的 标 准 方 法 或 非 标 准 方 法 时,应 经 负 责 人 批 准,应 做 方 法 验 证 和 对 比 实 验,证 明 该 方法 主 要 特 性 参 数 的 可 靠 性,并 形 成 有 效 文 件。5 管 理 要 求5.1 质 量 管 理5.1.1 应 制 订 质 量 控 制 计 划,选 择 与 自 行 监 测 类 型 和 工 作 量 相 适 应 的 质 控 方 法,对 于 监 测 活 动 的 关 键环 节、关 键 项 目 和 新 上 岗 人 员 等 应 加 强 质 量 监 督。5.1.2 质 控 方 法 包 括 使 用 标 准 物 质、采 用 空 白 试 验、平 行 样 测 定、加 标 回 收 率 测 定 等,定 期 进 行 质 控数 据 分 析,验 证 和 评 价 监 测 的 有 效 性 和 结 果 的 准 确 性,有 条 件 的 实 验 室 可 参 加 能 力 验 证、实 验 室 间 比 对等。5.1.3 质 量 监 督 应 覆 盖 自 行 监 测 任 务 的 全 过 程,包 括 监 测 程 序、监 测 方 法、监 测 结 果、数 据 处 理 及 评价 和 监 测 记 录 等。5.2 文 件 控 制应 建 立 并 保 持 文 件 的 控 制 程 序,包 括 纸 质 文 件 和 电 子 文 件,使 文 件 的 编 制、审 核、批 准、授 权、发布、标 识、发 放、保 管、修 订、废 止、备 份 和 归 档 等 活 动 受 控,确 保 文 件 现 行 有 效。与 自 行 监 测 活 动 相关 的 外 来 文 件,包 括 环 境 质 量 标 准、污 染 排 放 或 控 制 标 准、监 测 技 术 规 范、监 测 标 准(包 括 修 改 单)等,均 应 受 控。5.3 记 录 控 制5.3.1 应 建 立 和 保 持 记 录 管 理 程 序,对 所 有 质 量 活 动 和 技 术 活 动,诸 如 样 品 采 集 和 保 存、现 场 测 试、样 品 运 输 和 交 接、试 样 制 备、分 析 测 试 等 监 测 全 过 程,都 需 及 时 记 录,并 应 保 证 记 录 信 息 的 充 分 性、原始 性 和 规 范 性。在 有 条 件 的 前 提 下,宜 采 用 摄 像、影 像 等 手 段,保 存 监 测 全 过 程 的 原 始 记 录。5.3.2 记 录 应 采 用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且 清 晰 明 了,不 应 随 意 涂 改。必 须 修 改 时 应 采 用 杠 改 方 法;电 子 存 储记 录 应 保 留 修 改 痕 迹。5.3.3 记 录 应 包 括 监 测 人 员 和 审 核 人 员 的 标 识,并 应 附 上 监 测 原 始 记 录 或 仪 器 谱 图,原 始 记 录 要 求 包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由 仪 器 设 备 直 接 输 出 的 数 据 和 谱 图,应 以 纸 质 或 电 子 介 质 的 形 式 完 整 保 存;b)电 子 介 质 存 储 的 记 录 应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备 份 保 存,保 证 可 追 溯 和 可 读 取;c)当 输 出 数 据 打 印 在 热 敏 纸 或 光 敏 纸 等 保 存 时 间 较 短 的 介 质 上 时,应 同 时 保 存 记 录 的 复 印 件 或 扫描 件,对 复 印 件 不 清 晰 的 部 分 需 有 文 字 备 注。5.3.4 应 规 定 各 类 记 录 的 保 密 级 别、保 存 期 和 保 存 方 式,防 止 记 录 损 坏、变 质 和 丢 失;电 子 存 储 记 录应 妥 善 保 护 和 备 份,防 止 未 经 授 权 的 侵 入 或 修 改。必 要 时,进 行 电 子 存 储 记 录 的 存 储 介 质 更 新,以 保 证存 储 信 息 能 够 读 取。监 测 活 动 的 原 始 记 录 保 存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6 年。5.4 设 备 设 施 管 理5.4.1 通 用 要 求应 建 立 仪 器 设 备 的 量 值 溯 源、仪 器 设 备 的 管 理、标 准 品 及 试 剂 的 管 理 等 管 理 程 序。5.4.2 仪 器 设 备 的 量 值 溯 源5.4.2.1 应 制 定 设 备 的 管 理 程 序,确 保 其 验 收、使 用 的 全 过 程 均 受 控,保 证 监 测 结 果 可 量 值 溯 源。D B 4 4 2 0/T 5 3 2 0 2 455.4.2.2 对 监 测 结 果 的 准 确 性 或 有 效 性 有 影 响 的 设 备,包 括 用 于 测 量 环 境 条 件 等 的 辅 助 测 量 设 备,应按 要 求 按 时 进 行 检 定 或 校 准,在 有 效 期 内 使 用,以 确 认 其 满 足 监 测 要 求;方 式 包 括 检 定 和 校 准。5.4.2.3 对 使 用 频 率 较 高、稳 定 性 较 差,易 漂 移、易 产 生 故 障 风 险 较 高 或 经 常 携 带 到 现 场 检 测 以 及 在恶 劣 环 境 条 件 下 使 用 的 仪 器 设 备,应 在 两 次 检 定 或 校 准 间 隔 内 进 行 期 间 核 查。5.4.2.4 对 监 测 结 果 的 准 确 性 或 有 效 性 有 影 响 的 仪 器 设 备,在 使 用 前、维 修 后 恢 复 使 用 前、脱 离 实 验室 直 接 控 制 返 回 后,均 应 进 行 校 准 或 核 查。现 场 监 测 仪 器 设 备 带 至 现 场 前 或 返 回,应 对 关 键 性 能 指 标 进行 核 查 并 记 录,以 确 认 设 备 状 态 能 够 满 足 监 测 工 作 要 求。5.4.3 仪 器 设 备 的 管 理5.4.3.1 应 按 环 境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加 强 实 验 室 设 备 的 管 理,所 有 仪 器 设 备 都 应 建 立 档 案。5.4.3.2 所 有 仪 器 设 备 都 应 使 用 标 签、编 码 等 明 显 标 志 表 明 其 状 态,需 定 期 进 行 维 护 和 检 查,大 型 仪器 还 应 制 定 操 作 程 序 和 维 护 作 业 指 导 书。5.4.3.3 应 为 必 要 的 仪 器 配 备 仪 器 使 用 记 录,实 验 员 需 如 实 记 录 使 用 仪 器 的 时 间、使 用 情 况 和 其 他 必要 记 录 信 息。5.4.3.4 当 仪 器 设 备 发 生 故 障 或 出 现 异 常 情 况 时,应 立 刻 停 止 使 用,采 取 排 除 故 障 的 措 施,进 行 维 修 并做 好 记 录;故 障 排 除 后,仪 器 需 重 新 检 定、校 准 或 核 查 后 方 能 使 用。5.4.3.5 所 有 仪 器 设 备 都 应 建 立 档 案,并 由 专 人 管 理。注:档案包括购置合同、使用说明书、验收报告、检定或校准证书、使用记录、期间核查记录、维护和维修记录、报废单等以及必要的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包括: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编号、管理编号、购置时间、生产厂商、使用部门、放置地点和保管人等。5.4.4 标 准 品 及 试 剂 的 管 理5.4.4.1 标 准 物 质、化 学 品、耗 材 的 购 买、验 收 和 使 用 情 况 应 建 立 台 账,应 有 标 准 样 品/有 证 标 准 物 质的 管 理 程 序,对 其 购 置、核 查、使 用、运 输、存 储 和 安 全 处 置 等 进 行 规 定,确 保 标 准 物 质 在 有 效 期 内 使用。5.4.4.2 监 测 工 作 中 应 使 用 标 准 样 品 或 有 证 标 准 物 质 或 能 够 溯 源 到 国 家 基 准 的 物 质。5.4.4.3 标 准 样 品 或 有 证 标 准 物 质 应 与 样 品 同 步 测 定。进 行 质 量 控 制 时,标 准 样 品 或 有 证 标 准 物 质 不应 与 绘 制 校 准 曲 线 的 标 准 溶 液 来 源 相 同。应 尽 可 能 选 择 与 样 品 基 体 类 似 的 标 准 样 品 或 有 证 标 准 物 质 进 行测 定,用 于 评 价 分 析 方 法 的 准 确 度 或 检 查 实 验 室(或 操 作 人 员)是 否 存 在 系 统 误 差。5.5 档 案 管 理5.5.1 档 案 管 理 在 保 证 安 全 性、完 整 性 和 可 追 溯 的 前 提 下,可 使 用 电 子 介 质 的 报 告 和 记 录 存 档。5.5.2 档 案 信 息 内 容 包 括 原 始 记 录 及 审 核 记 录、监 测 报 告(报 表)。与 监 测 任 务 有 关 的 其 他 资 料,应在 二 个 月 内 完 成 归 档。5.5.3 在 保 证 安 全 性、完 整 性 和 可 追 溯 的 前 提 下,可 使 用 电 子 介 质 的 报 告 和 记 录 存 档。5.6 废 物 管 理实 验 室 应 配 备 符 合 通 风 要 求 的 通 风 橱,不 得 将 未 处 理 的 废 气 直 接 排 入 外 环 境。有 条 件 的 实 验 室 宜 配备 废 气 处 理 装 置。实 验 室 产 生 的 危 险 废 物,应 分 类 收 集,集 中 保 管,并 做 好 相 应 标 识,依 法 委 托 有 资 质单 位 进 行 处 置。废 物 管 理 可 参 照 G B 1 8 5 9 9、H J 2 0 2 5 等 执 行。6 监 测 方 案 要 求D B 4 4 2 0/T 5 3 2 0 2 466.1 监 测 方 案 要 求排 污 单 位 应 按 照 排 污 许 可 证 的 要 求 制 定 自 行 监 测 方 案,具 体 实 施 可 参 照 附 录 A。6.2 样 品 采 集 和 现 场 监 测 管 理 要 求6.2.1 废 气6.2.1.1 有 组 织 废 气 手 工 采 样 方 法 的 选 择 参 照 相 关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及 G B/T 1 6 1 5 7、H J/T 3 9 7 等 执 行,自 动 监 测 参 照 H J 7 5、H J 7 6 执 行。6.2.1.2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测 应 符 合 H J/T 5 5、G B 3 7 8 2 2、G B 1 6 2 9 7 或 其 他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要 求。6.2.1.3 废 气 监 测 时,应 记 录 采 样 期 间 的 工 况 并 同 步 测 试 相 关 参 数。采 样 过 程 的 质 量 保 证 和 质 量 控 制应 符 合 H J/T 3 7 3 的 要 求。6.2.2 废 水6.2.2.1 废 水 手 工 样 品 采 集、保 存、运 输 和 记 录 应 符 合 H J 9 1.1、H J/T 9 2、H J 4 9 3、H J 4 9 4、H J 4 9 5相 关 要 求。6.2.2.2 废 水 自 动 监 测 采 样 方 法 参 照 H J 3 5 3、H J 3 5 4、H J 3 5 5、H J 3 5 6 执 行。6.2.2.3 p H 值、溶 解 氧 等 项 目 应 在 现 场 监 测,无 法 现 场 监 测 的 项 目 需 按 要 求 添 加 保 存 剂,并 采 取 避 光、冷 藏 等 保 护 措 施,采 样 过 程 的 质 量 保 证 和 质 量 控 制 应 符 合 H J/T 3 7 3 相 关 要 求。6.2.3 厂 界 噪 声6.2.3.1 应 符 合 G B 1 2 3 4 8 相 关 要 求,声 级 计 测 量 前、后 应 在 测 量 现 场 进 行 声 学 校 准。6.2.3.2 应 在 被 测 声 源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内 进 行,夜 间 生 产 的 要 监 测 夜 间 噪 声。6.2.3.3 应 在 无 雨 雪、无 雷 电 天 气,风 速 为 5 m/s 以 下 进 行,监 测 时 需 记 录 气 象 情 况。6.2.3.4 噪 声 测 量 值 的 修 正 应 符 合 H J 7 0 6 相 关 要 求。6.2.4 周 边 环 境6.2.4.1 排 污 单 位 厂 界 周 边 的 土 壤、地 表 水、地 下 水、大 气 等 环 境 质 量 影 响 监 测 点 位 参 照 排 污 单 位 环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及 其 批 复、其 他 环 境 管 理 要 求 设 置。6.2.4.2 周 边 大 气 环 境 质 量 监 测 应 符 合 H J 1 9 4 相 关 要 求。6.2.4.3 周 边 地 表 水 布 点 及 样 品 采 集 应 符 合 H J 9 1.2 相 关 要 求。6.2.4.4 周 边 地 下 水 监 测 应 符 合 H J 1 6 4 相 关 要 求。6.2.4.5 周 边 土 壤 环 境 质 量 监 测 应 符 合 H J/T 1 6 6、H J 1 2 0 9 相 关 要 求。6.3 样 品 管 理 要 求6.3.1 通 用 要 求应 建 立 完 善 的 样 品 保 存、运 输、流 转 的 样 品 管 理 制 度。6.3.2 样 品 保 存 和 运 输6.3.2.1 应 根 据 环 境 样 品 的 特 性 选 择 合 适 的 保 存 方 式,主 要 有 容 器 的 选 择、冷 藏 冷 冻、防 震 避 光、添加 保 存 剂 等,不 同 样 品 保 存 条 件 应 符 合 相 关 环 境 分 析 标 准 或 技 术 规 范 要 求。6.3.2.2 样 品 采 集 后 应 尽 快 送 回 实 验 室,根 据 环 境 样 品 的 保 存 时 间 要 求,选 择 合 适 的 运 输 方 式,以 防延 误。6.3.2.3 样 品 运 输 过 程 中 应 采 取 措 施 保 证 样 品 性 质 稳 定,避 免 沾 污、损 失 或 丢 失。D B 4 4 2 0/T 5 3 2 0 2 476.3.2.4 样 品 应 分 区 存 放,并 有 明 显 标 识,以 免 混 淆。6.3.3 样 品 流 转6.3.3.1 应 建 立 完 善 的 样 品 管 理 制 度,对 样 品 的 接 收、流 转、贮 存 和 处 置 等 环 节 实 施 有 效 管 理。6.3.3.2 样 品 在 实 验 室 交 接 时,应 按 照 以 下 要 求 进 行 管 理:a)应 对 样 品 保 存 条 件、数 量、外 包 装、标 识 等 进 行 确 认;b)应 对 包 装 受 损 或 者 状 态 异 常 的 样 品 如 实 记 录,并 尽 快 采 取 相 关 处 理 措 施,必 要 时 重 新 采 样;c)应 对 样 品 交 接 做 好 记 录。6.3.3.3 样 品 交 接 后,对 不 能 及 时 检 测 的 样 品,应 尽 快 采 取 保 存 措 施,确 保 样 品 处 于 有 效 状 态。6.3.3.4 样 品 进 入 检 测 环 节 时,应 按 照 以 下 要 求 进 行 管 理:a)应 确 保 样 品 的 唯 一 性 标 识,保 证 在 流 转 和 检 测 过 程 中 样 品 之 间 不 发 生 混 淆;b)应 对 样 品 在 出 入 库 做 好 记 录;c)检 测 过 程 中,样 品 应 有 检 测 状 态 标 识,“在 检”和“已 检”样 品 应 分 区 放 置;d)检 测 过 程 中,样 品 在 不 同 分 析 人 员 之 间 流 转 时,应 做 好 流 转 交 接 记 录。6.3.3.5 检 测 工 作 完 成 后,样 品 应 妥 善 处 置,避 免 污 染 环 境,特 殊 样 品 应 按 要 求 做 好 留 样。6.4 样 品 分 析 和 质 量 控 制 要 求6.4.1 样 品 分 析根 据 环 境 管 理 的 要 求,选 择 适 当 的 监 测 方 法 开 展 分 析,实 验 所 用 的 仪 器 设 备、化 学 试 剂、标 准 样 品、实 验 用 水 和 气 等 满 足 相 应 监 测 方 法 的 需 要。6.4.2 质 量 控 制6.4.2.1 通 用 要 求分 析 人 员 应 执 行 相 应 监 测 方 法 中 的 质 量 保 证 与 质 量 控 制 规 定,保 证 监 测 结 果 的 有 效 性,实 验 室 的 质量 控 制 措 施 可 参 考 H J 6 3 0 的 相 关 规 定。实 验 室 内 应 建 立 超 标、超 常 检 验 结 果 处 理 程 序,保 证 检 测 结 果 的真 实 可 靠,一 般 包 括 可 采 取 原 样 复 测、留 样 复 测、人 员 比 对、方 法 比 对 或 仪 器 比 对、加 标 回 收 等 手 段。6.4.2.2 空 白 试 验空 白 样 品(包 括 全 程 序 空 白、采 样 器 具 空 白、运 输 空 白、现 场 空 白 和 实 验 室 空 白 等)测 定 结 果 一 般应 低 于 方 法 检 出 限。一 般 情 况 下,不 应 从 样 品 测 定 结 果 中 扣 除 全 程 序 空 白 样 品 的 测 定 结 果。6.4.2.3 校 准 曲 线校 准 曲 线 控 制 要 点 参 照 H J 6 3 0。6.4.2.4 精 密 度(平 行 样)测 定按 照 标 准 方 法 要 求 随 机 抽 取 一 定 比 例 的 样 品 做 平 行 样 测 定,其 结 果 的 相 对 偏 差 应 满 足 相 应 监 测 方 法要 求。6.4.2.5 正 确 的 测 定正 确 度 控 制 要 点 参 照 H J 6 3 0。6.4.2.6 方 法 检 出 限 和 测 定 下 限D B 4 4 2 0/T 5 3 2 0 2 48开 展 新 的 监 测 项 目 前,应 通 过 实 验 确 定 方 法 检 出 限,并 满 足 方 法 要 求。方 法 检 出 限 和 测 定 下 限 的 计算 方 法 参 照 H J 1 6 8。6.4.2.7 方 法 比 对 或 仪 器 比 对对 同 一 样 品 或 一 组 样 品 可 用 不 同 的 方 法 或 不 同 的 仪 器 进 行 比 对 测 定 分 析,以 检 查 分 析 结 果 的 一 致性。6.4.2.8 留 样 复 测对 于 稳 定 的、测 定 过 的 样 品 保 存 一 定 时 间 后,若 仍 在 测 定 有 效 期 内,可 进 行 重 新 测 定。将 两 次 测 定结 果 进 行 比 较,以 评 价 该 样 品 测 定 结 果 的 可 靠 性。6.4.2.9 密 码 平 行 样根 据 实 际 情 况,按 一 定 比 例 随 机 抽 取 样 品 作 为 密 码 平 行 样,交 付 监 测 人 员 进 行 测 定。若 平 行 样 测 定偏 差 超 出 规 定 允 许 偏 差 范 围,应 在 样 品 有 效 保 存 期 内 补 测;若 补 测 结 果 仍 超 出 规 定 的 允 许 偏 差,说 明 该批 次 样 品 测 定 结 果 失 控,应 查 找 原 因,纠 正 后 重 新 测 定,必 要 时 重 新 采 样。6.4.2.1 0 人 员 比 对不 同 分 析 人 员 采 用 同 一 分 析 方 法、在 同 样 的 条 件 下 对 同 一 样 品 进 行 测 定,比 对 结 果 应 达 到 相 应 的 质量 控 制 要 求。6.5 数 据 处 理 要 求6.5.1 通 用 要 求应 保 证 监 测 数 据 的 完 整 性,确 保 全 面、客 观 地 反 映 监 测 结 果,不 得 选 择 性 地 舍 弃 不 利 数 据,人 为 干预 监 测 和 评 价 结 果。6.5.2 数 值 修 约数 值 修 约 和 计 算 按 照 G B/T 8 1 7 0 和 相 应 环 境 监 测 分 析 方 法 标 准 的 要 求 执 行。6.5.3 监 测 结 果 的 表 示6.5.3.1 监 测 结 果 应 采 用 法 定 计 量 单 位。6.5.3.2 平 行 样 的 测 定 结 果 在 允 许 偏 差 范 围 内 时,用 其 平 均 值 报 告 测 定 结 果。6.5.3.3 监 测 结 果 低 于 方 法 检 出 限 时,用“方 法 检 出 限 L”或“N D”表 示,并 注 明“N D”表 示 未 检 出并 给 出 方 法 检 出 限 值。6.5.3.4 如 监 测 结 果 出 现 临 界 值、内 部 质 量 控 制 要 求 时,需 给 出 结 果 的 不 确 定 度 范 围。6.5.4 数 据 审 核监 测 原 始 记 录 应 有 监 测 人 员 和 审 核 人 员 的 签 名。监 测 人 员 负 责 填 写 原 始 记 录,应 确 保 数 据 记 录 完 整、抄 写 或 录 入 计 算 机 时 无 误。审 核 人 员 应 对 数 据 的 准 确 性、逻 辑 性、可 比 性 和 合 理 性 进 行 审 核,重 点 考 虑以 下 因 素:a)监 测 点 位;b)监 测 工 况;c)与 历 史 数 据 的 比 较;d)总 量 与 分 量 的 逻 辑 关 系;D B 4 4 2 0/T 5 3 2 0 2 49e)同 一 监 测 因 子 连 续 多 次 监 测 结 果 之 间 的 变 化 趋 势;f)同 一 时 间(段)的 样 品 有 关 联 的 监 测 因 子 分 析 结 果 的 相 关 性 和 合 理 性。6.6 监 测 报 告(报 表)要 求6.6.1 应 及 时 出 具 每 次 任 务 的 监 测 报 告(报 表),并 保 证 数 据 和 结 果 准 确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copyright@ 2017-2022 报告吧 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7002310号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宁B2-20200018  | 宁公网安备64010602000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