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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40.40 CCS Z 60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48112024 施工场地 颗粒物排 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particulate matter for construction site 2024-05-22 发布 2024-08-01 实施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DB34/48112024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2020 标准 化工 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 文件 的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规 定起草。请注意 本文 件的 某些 内容 可能涉 及专 利。本文 件的 发布机 构不 承担 识别 专利 的责任。本文件 由安 徽省 生态 环境 厅提出 并归 口。本文件 起草 单位:安 徽省 生态环 境科 学研 究院、安 徽建工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本文件 主要 起草 人:张红、秦志 勇、汪 水兵、洪 星园、陈刚、朱森、吴 蕾、钱 靖、程亚 徽、王 馨琦、卫尤文。本文件 由安 徽省 人民 政府 于2024 年5 月8日批 准。I DB34/48112024 施 工场地 颗粒物排 放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施 工场 地颗 粒物监 测点 浓度 限值、达 标判定 依据,以及 排放 控 制和监 测要 求,以及 实施与监 督等,适 用于 安徽 省全域 施工 场地 颗粒 物的 控制与 管理。本文件 适用 于施 工场 地颗 粒物的 排放 管理,以 及涉 及施工 场地 建设 项目 的 环境 影 响评 价、环境保护工程设 计大 气污 染物 排放 管理。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中 的内 容通 过文 中的规 范性 引用 而构 成本 文件必 不可 少的 条款。其 中,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仅该日 期对 应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文 件;不注 日期 的引 用文件,其 最新 版本(包 括所有 的修 改单)适 用 于 本文件。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633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1263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施工场 地 construction site 各类建 筑施 工过 程中 限定 的边界 范围 以内 产生 扬尘 的作业 区域。包括 建筑 施 工、市政 建设 施工、公路建设 施工、轨 道交 通建 设施工、园 林施 工、水利 施工等 各类 建设 工程 施工 作业场 地。3.2 总悬浮 颗粒 物 total suspended particles(TSP)环境空 气中 空气 动力 学当 量直径 小于 等于100m的颗粒 物,简 称TSP。来 源:GB 30952012,3.2 3.3 监测点 浓度 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monitoring point 监测点 自整 时起 依次 顺延15 分钟 的总 悬浮 颗粒 物浓 度 平均值 不得 超过 的限 值,单位为 g/m3。4 排放控 制要 求 施工场 地所 处设 区市 空气 质量指 数(AQI)不大 于300 时,执行表1 的控 制要求。4.1 新建施 工场 地自 本文 件实 施之日 起执 行 表1 规 定的 浓度限 值,现有 施工 场地 自 2025 年1 月1 日起 4.2 执 行表 1 规定 的浓 度限 值。1 DB34/48112024 表1 监测点 颗粒 物排 放要 求 控制项目 单位 监测点浓度限值 达标判定依据 TSP g/m3 1000 超标次数1 次/日 500 超标次数6 次/日 任一监测点自整时起依次顺延 15 分钟的 TSP 浓度平均值不得 超过的限值。超标次数指一个日历日 96 个 TSP 15 分钟浓度平均值超过监测点浓度限值的次数。根据 HJ 633 判定设区市AQI 在200300 之间且首要污染物为PM10 或PM2.5 时,TSP 实测值扣 除200g/m3后再进行评价。5 监测要 求 手工监 测要 求 5.1 5.1.1 手工监 测采用 重量 法,按照 HJ/T 55、HJ 194 和 HJ 1263 的规 定执 行。5.1.2 监测 点位 设置 按照 HJ/T 55 的规 定执 行。自动监 测要 求 5.2 5.2.1 TSP 自动 监测 设备 技术 要求 按 照附录 A 的 规 定执 行。5.2.2 自动监 测点 位不 应轻 易变 动,以 保证 监测 资料 的连 续性和 数据 的可 比性。5.2.3 自动监 测点位 应设 置于施 工场地 围墙(挡)安全范 围内,可直接 监控 施工现 场主要 施工活 动 的区域。5.2.4 设置监 测点 位时,应 避开 非施工 作业 的高 大建 筑物、树木 或其 他障 碍物 阻碍 环境空 气的 流通。5.2.5 监测点 应设置 在相 对安全 和防火 措施有 保障 的地方,监测 点附近 应避 免强电 磁干扰,周 围 有 稳 定可靠 的电 力供 应,方便 安装和 检修 通信 线路。5.2.6 颗粒物 采样 口高 度一 般应 设在距 地 面 3.0 m0.5 m,至少 高于 围墙(挡)0.5 m。监测点 数量 要求 5.3 自动监测 点位 数量 设置 应符 合 表2要求。表2 自动监 测点 数量 占地面积S/万平方米 监测点数量 S 0.5 1 个 0.5S 1 2 个 1 S 10 在1 万平方米设置2 个监测点位 的基础上,每增加3 万平方米增设1 个监测点位,不足3 万平方米的部分按3 万平 方米 计 10 在10万平方米设置5 个监测点位 的基础上,每增加10万平方米 增设1 个监测点位,不足1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10 万 平方米计 注:市政工程、公路建设、轨道建设中施工时间3 个月以上的线性工程每个标段应设置1 个监测点位。6 实施与 监督 本文件 由县 级以 上人 民政 府相关 部门 按职 责要 求负 责监督 实施。6.1 2 DB34/48112024 在任何 情况下,施 工颗粒 物排放 单位均 应落 实各项 颗粒物 管控措 施,遵守本 文件对 颗粒物 排 放 的 6.2 控制要 求。相关部 门在对 颗粒 物排放 进行监 督检查 时,可依据 现场即 时采样 或监 测的结 果,作 为判定 颗 粒 物 6.3 排污行 为是 否符 合排 放标 准以及 实施 相关 环境 保护 管理措 施的 依据。若 同一 时 段同一 监测 监控 点位 的 手工监测 数据 与自 动监 测数 据不一 致,优先 使用 手工 监测数 据。6.4 新 颁布 或新修 订的 国 家或地 方(综 合或 行业)大气污 染物排 放标 准中,大气颗 粒物排 放限 值严 于本 文 件限 值的,执行 相应的 排 放标 准;涉 及本 文件未 做 规定 的污 染物 项目 以及 污 染控 制要 求的,执行国家标准。3 DB34/48112024 附录A(规范 性)颗粒物 在线 自动 监测 技术 要求 A.1 自动监 测系 统技 术要 求 采用基 于连 续自 动监 测技 术的颗 粒物 在线 自动 监测 系统,其技 术性 能指 标应 符合表A.1 的 要求。表A.1 颗粒物 在线 监测 系统 技术 要求 名称 指标 技术要求 总悬浮颗粒物 监测仪 监测方式 连续自动监测 监测方法 光散射法、射线法 测量量程 至少覆盖0.01 mg/m330.00 mg/m3 数据分辨率 0.001 mg/m3 时间分辨率 60 s 流量漂移 24h内,任意一次测试时间点流 量变化 10%设定流量,24h 平均流 量变化5%与参比方法比较 相对误差 任意一组样品相对误差绝对值20%平均相对误差 不少于25组样品,平均相对误 差15%相关系数 0.90 数据保存 具备六个月以上存储能力,断电后能自动保存数据 除湿 具备自动除湿或湿度补偿功能 校准 具备自动校准功能(内置式校准装置机箱应设置可视窗口)浓度报警 具备设定浓度报警功能 注:参比方法是指HJ 1263或相关技 术规范认可的 其他国标 方法。当国家标准中 相关技术 性能指 标高于本文件 时,相关技术性能指标按国家标准执行。A.2 气象监 测系 统技 术要 求 气象监 测系 统应 至少 包括 风向、风速、温 度、相对 湿度、气压 等传 感系 统,技术性 能指 标应 符 合 表A.2的要 求。表A.2 气象监 测系 统技 术指 标 名称 量程范围 技术要求 温度-10+5 0 1%湿度 0%100%3%风速 0 m/s30 m/s 1 m/s 风向 0 359 5 气压 650 hPa1060 hPa 10 hPa 4 DB34/48112024 A.3 视频监 控系 统技 术要 求 视频监 控系 统技 术性 能指 标应符 合表A.3 的要 求。表A.3 视频监 控系 统技 术指 标 指标 技术要求 定位精度 0.2,回传分辨率0.1 预置位 具备设置和调用预置位功能 巡航功能 具备设置和调用巡航功能(360)自动归位 具备设置和调用自动归位功能 5 DB34/48112024 参考文 献 1GB 30952012 环境 空气质 量标 准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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