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水质监督检查技术规范DB4403/T 435—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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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S 1 3.0 6 0.0 1C CS P 4 0D B 4 403深 圳 市 地 方 标 准DB44 0 3/T 435 2 0 2 4代替 S Z D B/Z 1 1 5 2 01 4A生活饮用 水水质监 督 检查技术规 范Tec hn i c a l s p e ci fi c a t io n f or q u a lity in s p e ctio n o f d r inking wat e r202 4-0 4-0 9 发布 2024-0 5-01 实施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B 4 4 0 3/T 4 3 5 2 0 2 4I目 次前言.I I引言.II I1 范围.12 规范 性引用文 件.13 术语 和定义.14 监督 检查点的设 置.25 频率.36 指标.37 现场 监督检查.48 检测 方法和质 量控制.59 水质 在线监测 数据.510 结果 的判 定、上报 和处 理.511 水质 信息 公开 和资 料保 存.612 水质 异常 事件 处理.6参考 文献.7DB 4 4 03/T 4 35 20 2 4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B/T 1.1 2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定 起 草。本文 件 代 替 S ZD B/Z 1 1 5 20 1 4 市 政供 水 水 质检查技 术规范,与 S Z D B/Z 1 15 2 0 14 相比,除 结构 调 整和 编辑 性改 动外,主要技 术 变 化如 下:a)扩 大 了 文 件 的 适 用 范 围,将 原 水、管 网 末 梢 水 和 二 次 供 水 等 环 节 纳 入 监 督 检 查 范 围(见 第 1章);b)增 加 了原 水和 二次 供水 等 相 关 规 范 性 引用文件(见第 2 章);c)增 加 了原 水、管 网 末 梢 水、二次 供 水、水质 常规 监督 检查、水质 全分 析监 督 检 查的定义,更改了出 厂水、管 网水 和水 质监 督检 查 的 定义(见 第 3 章,SZ DB/Z 1 1 5 2 0 1 4 的第 3 章);d)增 加 了原 水和 二次 供水 的 水 质 监 督 检 查环节,包括 点位 设置、指标、频率、现场 监督 检查 和采样方 法、结果 判定 等内 容(见 4.2、4.5、5.1.1、5.1.4、7.3 和 10.1);e)更 改 了出 厂水 监督 检查 点 设 置,增加 了管 网末 梢 水 监督 检 查 点的 比 例、类 型 等内 容,增加 了出厂水、管 网 水和 管网 末梢 水监 督检 查 指 标(见 4.3、4.4.2、5.1.2、5.1.3,S Z D B/Z 1 15 2 0 1 4的 4.1.3);f)将“检测 方法”和“质 量 控制”合并,修订 为“检测 方法 与质 量控 制”一章(见第 8 章,S Z DB/Z1 15 2 0 1 4 的第 7 和 9 章);g)增 加 了“水质 在线 监 测 数据”一章,包括 水质 在线 监测 设备 管理 与数 据使 用的 技 术 内容(见 第9 章);h)将“判定 和处 理”更改 为“结 果 的 判 定、上报 和处理”,增加了 水 质 监督 检查 结果 上报 时限、水质 不合 格的 处理 程序 等相 应内 容(见第 1 0 章,S Z D B/Z 11 5 2 01 4 的第 10 章);i)将“水质 公 报 和检查报 告”和“资 料 保存”合并,修订 为“水质 信息 公开 和资 料保存”一章(见第 1 1 章,SZ D B/Z 1 15 2 0 1 4 的 第 1 1 和 1 2 章);j)增 加 了“水质 异常 事件 处 理”一章,包括水质 异常的上 报、处理 等 技 术内 容(见第 1 2 章);k)删 除 了水 质检 查现 场记 录 表 的 表 格 样 式(见 SZ D B/Z 1 1 5 2 0 1 4 的附 录 A)。本文 件 由 深圳 市水 务局 提出 并 归 口。本文 件 起 草单 位:深圳 市水文水 质中心、深圳 市疾 病预 防控 制中 心、深圳 市环 境水 务集 团有 限公 司、清 华 大学 深圳 国际 研究 生院、深圳市深 水 水 务咨 询 有 限公 司、深圳 大 学、广东 粤海 水务 检测 技术 有限 公司。本文 件 主 要起 草人:雷 萍、薛 建 华、曹 蕾、王丽、孟凡花、闫韫、邓 吴 斌、王 路、宋洪 星、钟鸣、陶 益、张凌 云、刘 宁、冀滨 弘、熊晔、董紫 君、佟立 辉、谢碧 煌、许泽 芳、梁紫 湾、蓝涛、刘波、赵莉、韩 帅、陈耀 聪、苏 东 旭、吴 丹 茵、何昭 菊、苏琼 婵、宗栋 良、张华、黄慧 炜、梁栋、陈庚、黄 少 波、廖晓、王亚 晶、陆盈 池。本文 件 及 其所 代替 的历 次版 本 发 布 情 况 为:2 014 年首 次发 布为 S ZD B/Z 11 52 0 1 4;本 次 为第 一次 修订。DB 4 4 0 3/T 4 3 5 2 0 2 4I I I引 言为保 障生活 饮用 水 水 质 安全,深 圳 市自 2 0 0 2 年开 始实 施市政 供水 水质 监督 检查 制度。2 0 1 4 年,深圳市 颁布 市政 供水 水质 检查 技术 规范(S Z D B/Z 1 1 5 2 0 1 4),规定 了 供水 水质 监督 检查 的 工作 内容。2 02 0 年 4 月,深圳 市 发布 生活 饮用 水水 质标 准(D B 4 40 3/T 6 0 2 0 2 0),2 0 22 年 3 月,生活 饮用水 卫生 标准(G B 57 49 2022)发布,对 生活饮 用水水 质提 出了 新的 要 求。在此 背景 下 对 市政 供水水质 检查 技术 规范(SZ D B/Z 11 5 2 01 4)进行 修订,使技 术规 范 与水质 管理 技术 要求 相适 应。在水 质监督 检查 实施 中,针对 监督 检查 频率、指 标 及监 督 检 查点 数 量 有特别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DB 4 4 0 3/T 4 3 5 2 0 2 41生活 饮用水 水质 监督检查 技术规 范1 范围本文 件规 定了 水质 监 督 检查 中 监督 检 查 点 的设置、频率、指标、现场 监督 检查、检测 方法 和质 量控制、水 质 在线监测 数据、结果 的判 定、上报 和处 理、水质 信息 公开 和资 料保 存 及 水质 异 常 事件 处理 等技术内 容。本文 件适 用于 深圳 市(含深 汕 特 别合 作 区)水务行政 主管部门 和受其委 托 的 水质 监 督 检查 机构 对 生活饮 用水 的原 水、出 厂水、管 网水、管 网 末 梢水 和 二 次供 水 等 环 节 的 水质 开 展 监督 检查。2 规范 性引用文 件下列 文件 中的 内容 通 过 文中 的 规范 性 引 用而 构 成 本文 件 必 不可 少的 条款。其中,注日 期 的 引用 文 件,仅该日 期 对 应 的 版本 适用 于本 文件;不注 日期 的引 用文 件,其最 新版本(包括 所有 的 修 改单)适用 于 本文件。GB 3 8 38 2 00 2 地表 水环 境质 量标 准GB 5 7 49 生活 饮用 水卫 生标 准GB/T 5 7 5 0(所 有部 分)生活 饮用 水标 准检 验方 法CJ/T 1 4 1 城镇 供水 水质 标准 检验 方 法HJ 9 1.2 地表 水环 境质 量 监测 技术 规 范DB 4 4 0 3/T 6 02 02 0 生活 饮用 水水 质标 准3 术语 和定义下列 术语 和定 义适 用 于 本文 件。3.1原水 ra w wa t er供应 自来 水厂 的集中 式供 水水 源地 的 水。3.2出厂 水 tr e a t e d wa t e r经过 水厂 水处理 工艺 流程 后即 将进 入输配 水管网的水。来 源:D B4 4 0 3/T 60 20 2 0,3.2 3.3管网 水 pipe l in e n et w o rk wa t e r公共 输配 水管 网中 的 水。来 源:D B4 4 0 3/T 60 20 2 0,3.3 3.4管网 末梢 水 p i pe li n e n et w o rk t er m i n a l w at e r公共 输配 水管网 终端 或用 户管 网终 端 的 水。来 源:D B4 4 0 3/T 60 20 2 0,3.4 3.5二次 供水 se c ond ary pr e s su r e a nd st o r a ge su p p l i e d w a t e r当民 用与 工业 建筑 生 活 饮用 水 对 水压、水量 的要 求超 过公 共供 水 管 网能 力时,通过 储存、加压、消毒等 设施 经管 道供给 用户 的 水。3.6DB 4 4 03/T 4 35 20 2 42水质 监 督 检查 in s p e ction o f wa ter qu a li t y受 水务 行政 主 管 部门 委托,由 具备 水质 检测 资质 的检 测机构 对 生活 饮用 水原 水(3.1)、出厂 水(3.2)、管 网水(3.3)、管网 末梢 水(3.4)、二次 供水(3.5)进 行采 样、监 测,判定 其水 质 是否 满足 国 家与地 方 标准 的行 为。3.7水质 常 规 监督 检查 re gula r in spec t i o n o f w a t er q u al it y对反 映 水质 基 本 状况 的水 质指 标进 行 的 水 质监督 检查(3.6)的行 为。3.8水质 全 分 析监 督检 查 fu ll i nd e x i nsp e c ti o n o f w a t e r q ua li t y为 全面 反映 水 质状 况,对 水 质常 规监 督 检查(3.7)水 质指 标及 水 质标 准规 定 的其 他指 标 进行 的 水质 监 督 检查(3.6)的 行 为。注:不 包括 相 关水 质 标 准 附录 中 参 考 指 标。4 监 督 检查 点的 设 置4.1 设置 总则生活 饮 用 水 水 质 监督 检查 点包 括 原 水、出 厂水、管 网水和 管网 末 梢 水、二次 供水 水质 监督 检查 点。监 督 检查 点 的设 置 布 局合理、规范,便 于采 样。4.2 原水 监督 检查 点每个 集 中 式供 水水 源地(水 库)应 设置 1 个原水 监督 检 查 点,该 检 查点 应设在 水厂 汲水 处。4.3 出厂 水 监督 检查 点每个 水 厂 应设 置 1 个出 厂水 监 督 检 查 点,该检查点 应 设 在 水厂 清 水 池出 水管 且进 入输 送管 道之 前。4.4 管网 水和 管网 末 梢 水 监督 检查 点4.4.1 数量根据 供 水 企 业 的 水厂 供水 规模 确定 纳入 水质 监 督 检查 的 管网 水 和 管 网末 梢水 监督 检查 点数 量总和,具 体 见表 1。表 1 管网 水 和 管网 末 梢 水监督 检查 点设 置数 量供 水 规模(万 立 方米/日)监督检查点设置数量(个)10 0 4 050 100(含)2 02 0 50(含)1 61 0 20(含)1 25(含)1 0(含)8 5 44.4.2 类型各 供 水 企 业 管 网 末 梢 水 监 督 检 查 点 数 量 的 设 置 比 例 不应 低 于 管 网 水 和 管 网 末 梢 水 监 督 检 查 点 数 量总 和 的 5 0%,应覆 盖住 宅、学校、酒店、商 业、行政 等不 同用 水性 质的 用户 用 水 点。管网 末梢 水 监督 检查 点应 包括 二次 供 水 水箱(池)进水和进 水 管 道直 接连 通用 户 龙头 两种 市政 管网 末梢 类型。4.5 二次 供水 监督 检 查 点4.5.1 具有 二次 供水 水 箱(池)的 单 位(小 区)均应 设 置 二次供水 监督检查 点。具有 多个 水箱(池)的 单位(小区),每次 监督 检查 时随 机抽 取一 个水 箱(池)进行 水质 监督 检查(有地 下水 池的,优先 抽取 地 下水 池)。DB 4 4 0 3/T 4 3 5 2 0 2 434.5.2 水 箱(池)进、出 水监 督检 查 点 设置 应 符 合 水 箱(池)进、出 水 点 最近 的原 则,即 水箱(池)进水 点设 在进 入水 箱(池)之前 的市 政管 网位 置,出水 点设 在水 箱(池)出水 处或 离水 箱(池)较近 的用户 处。5 频率5.1 周期 性监督 检查5.1.1 原水水质 监督 检查 机构 对 原 水实 行 每 月不少于 1 次监督 检 查,每年 应至 少有 1 0 次 水质 常 规 监督检查 和2 次 水质 全分 析监督 检查。其 中,水 质 全分 析监督 检 查 每半 年 不 少于 1 次。5.1.2 出厂水水质 监督 检查 机构 对 处 于正 常 运 行状态的 水厂出厂 水实 行每 月 不 少于 1 次 监督 检查,每年 应至少 有1 0 次水质 常规 监督 检查 和 2 次 水质 全分 析 监督 检查。其中,水 质全分 析 监 督 检查每半 年不少于 1 次。5.1.3 管网水和 管网末梢 水水质 监督 检查 机构 对 管 网水 和 管 网末梢水 监督检查 点每 月实 行 不 少于 1 次监 督检 查,每年 应至 少 有1 0 次 水 质 常 规 监 督 检 查 和 2 次 水 质 全 分 析监 督 检 查。其 中,水 质 常 规 监 督 检 查 每次 在 各 水 厂对 应 的 管网水 和管 网末 梢水 监督 检查 点中 随机 抽取 不少 于 2 5%数量,所有 监督 检查 点每 年被 抽检 次数 不 少 于 2 次;水质 全分 析监 督检 查每 半年 不少 于 1 次。各 水 厂每 次监 督检 查 至 少 应 包括 1 个监 督检 查点。5.1.4 二次供水水质 监督 检查 机构 应 按 每年 不 低 于全市二 次供水单位(小 区)总量 的 2 0%抽检 二次 供 水 出水。5.2 跟踪 监 测水质 监督 检查 中发 现 水质 不合 格点,应 对该检查 点进 行 跟踪 监测。其中,对 二次供 水 出水 水质 不 合格点 进行 跟踪 监测 时还应 同时 监测 其 进水 水质。6 指标6.1 原水6.1.1 水质常规 监督检查监 督 检 查 指 标 包 括 高 锰 酸 盐 指 数、总 氮、总 磷、氨 氮、pH 值、铁、锰、粪大 肠 菌 群、藻 类 计 数,共 9 项。6.1.2 水质全分 析监 督 检查监督 检查 指标 包括 G B 3 83 8 20 0 2 中表 1 规定 的 基 本指 标、表 2 规 定 的 补 充 指标 和表 3 规定 的 特定指标,共 1 09 项。6.2 出厂 水6.2.1 水质常规 监督检查监督 检查 指标 包括 浑 浊 度、色度、p H、臭和 味、肉眼 可见 物、消毒剂余 量、菌落 总 数、总大 肠 菌群、大 肠埃 希氏 菌、三 卤甲 烷、2-甲 基异 莰醇,共 1 1 项。其 中,当 水样 检 出 总 大 肠 菌群 时,应 进 一步检 测大肠 埃希 氏菌;根据 水厂 采用 的 消毒 剂类 型 选择 消 毒 剂余 量 指 标 为 游离 氯 或 二 氧化 氯或 总氯。6.2.2 水质全分 析监 督 检查监督 检查 指标 包括 D B4403/T 60 20 2 0 中表 1、表 2 和表 3 规定 的 11 6 项 水 质监测 指标,臭和 味 指标合 格时 可不 检测 气味。DB 4 4 03/T 4 35 20 2 446.3 管网 水和 管网 末 梢 水6.3.1 水质 常规 监督 检查监督 检 查 指标 包括 浑浊 度、色度、p H、臭和 味、肉眼 可 见 物、消毒 剂 余 量、菌落 总 数、总大 肠菌 群、大 肠 埃希 氏菌,共 9 项。其中,当水 样检 出总 大肠 菌群 时,应 进一步 检测 大 肠 埃希 氏 菌;根据 水厂 采用的 消毒 剂类型 选择 消毒 剂余量 指标为游离 氯 或二 氧 化 氯或 总 氯。6.3.2 水质 全分 析监 督 检查监 督 检 查 指 标 包 括 DB 4 4 0 3/T 6 0 20 2 0 表 1 和 表 2 规 定 的 5 2 项 水 质 监 测 指 标。其 中,2 项 放 射 性指 标 选取 不同 水源 的管 网水抽检,抽检 数 量 不应 低于 管网 水全 分析 样 品 数量 的 2 0%。臭和 味指 标合 格时可 不 检测 气味。6.4 二次 供水监督 检 查 指标 包括 浑浊 度、色度、p H、臭和 味、肉眼 可见 物、菌落 总数、总大 肠菌 群、大肠 埃希 氏菌、消 毒 剂余 量,共 9 项。其中,当水样 检 出总大肠 菌群 时,应 进一 步检测 大肠 埃希 氏菌;根 据 水厂 采用 的 消毒 剂 类型 选 择 消毒剂余 量指 标 为 游离 氯或二 氧化 氯或 总氯。7 现 场 监督 检查7.1 工作 要求7.1.1 监督 检查 人员 应 经培 训 并考 核 合 格后 上岗,按要求开 展 工 作。7.1.2 现场 检测 工作 应 由 2 名及 以上水质 检测人员 共同执行。7.1.3 采用 带有 时间 和 地 点等 信息 的 照 片、影 像 等对 现 场 采样及监督 检 查 过程 进行 记录 并归 档。7.1.4 保证 样品 封装、运 输及 保存 过 程 中不 被 污 染和 替 换。7.1.5 供水 企业 和二 次 供 水管 理单 位 应 在水 质 监 督检 查 工作 中 为 水质 监 督 检查 机构 的采 样和 现场 检测工 作 提供 便利。7.2 现场 检测7.2.1 现场 检测 应按 照 G B/T 575 0.4、G B/T 5 7 50.1 1 和 GB 3 83 8 规定 的 方 法进 行。7.2.2 现场 检测 设备 应 检 定或 校准 合 格,并 确 保 仪器 状 态 正常。7.3 采样 要求7.3.1 原水原水 采 样 应按 照 H J 91.2 要求 进行。7.3.2 出厂 水、管网 水和 管网 末梢 水、二次 供水出厂 水、管网 水、管网 末梢 水、二 次 供 水 采样按照 GB/T 5 7 50.2 执行,并应 满足 以下 要求:a)采 样 时打 开 采样 水龙 头放 水 3 分钟 至 5 分 钟。先采 集 用 于 检 测 微生 物 学 指标 的 水 样,后采 集用于 检测 理 化 指标 的水 样;b)采 集 用于 检测 微生 物学 指 标 的 水 样 前,先 关 闭 采 样 水龙 头 进 行消 毒。消毒后,再靠 近采样 水龙头打 开消 毒 容器(消 毒 瓶或 一次 性无 菌袋)进行 采集,采集 水样 至 消毒 瓶容 量 80%左右或至 无菌袋 刻度 线,采样 完 毕 及时 封闭 容器。采样 水龙 头 消毒 操作 方法 为将 酒精 棉球 点 燃 后,用黄 色火 焰 灼 烧 水 龙 头 15 秒 以 上。如 采 样 水 龙 头 为 不 适 宜 连 续 灼 烧 材 质,则 用 点 燃 后 棉 球 黄 色 火焰快 速灼 烧 3 秒左 右,再用 含酒 精棉 球对 水龙 头内 壁擦 拭消 毒;c)采 集 用于 理化 指标 检测 的 水 样 之前,用流 出 水 荡洗 瓶 内 2 次 至 3 次(不 适 于荡 洗采 样瓶 的水 质指 标 除 外),同 时 洗 净 瓶 盖。除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指 标 外,一 般 理 化 指标 水 样 采 集 至 样 品 瓶 容 量8 0%左右。7.4 记录DB 4 4 0 3/T 4 3 5 2 0 2 457.4.1 水 质 现场 检测 和采 样应 填写 记 录 表,记录 表 应 至 少包 含 采 样和 现 场 检测 的 日期 和时 间、天气 状况、采样 依 据 的 标准 技术 文件、样品 类别(原水、出厂 水、管网 水和 管网 末梢 水、二 次 供水)、现场 检测指 标、方法 依据、采用的仪 器设备及 其 检 定或 校 准 信息、异常 情况、采样 和检 测 人 员签 名。除以 上 要求外,管网 末梢 水采 样和 现场 检测 应标 明 4.4.2 中两 种市 政 管 网末 梢 类 型,二 次 供水 采 样 和现 场检 测 应标明 水箱(池)位置 及采 样点。7.4.2 监 督 检查 记录 应使 用黑 色签 字 笔 填写,字 迹端正,内容准确、完整,并由 2 名及 以上 检测 人员签名。7.4.3 若 需 要对 水质 监督 检查 现场 记 录 表中 的 内 容 进 行 修改 时,应使 用 双 横线 划除 原 始 数据,再 将 正确记 录填 写在 其上 方,并由 所有 现场 检测 人员 在更 改处 加盖 私 章 或 签 名。7.4.4 水 质 监督 检查 现场 记录 表应 包 括 监督 检 查 过程中出 现的问题、异常现 象及 处理 方法 等说 明。7.4.5 电 子 表单 应使 用等 效的 方法 进 行 电子 签 名。7.5 样品 的 保 存与 运 输根据 GB/T 5 75 0.2 的要求进行 样品 保存 与运 输。采集 的水 样应 在 8 小 时 内送 达 实 验室 进 行 检测,用于检 测微 生 物 学 等指 标的 样品 应保 存 于 0 4 冷 藏 箱中 运 输。8 检测 方法和质 量控制8.1 检测 方 法水质 检测 的基 本原 则 和 要求 按 照 GB/T 5 7 5 0.1 执行。对 应指 标的 检测 方法 按照 G B/T 5 7 50.4 G B/T5 75 0.13、CJ/T 1 41、G B 38 3 8 等相关 要求 执行。8.2 质量 控 制质量 控制 按照 GB/T 5 7 5 0.3 和 H J 91.2 的相 关要 求 执行。每批 样品应采 用 全 程序 空 白、标准 物质(或质量 控制 样品)、加标 回收 率、平行 双样 等方 法进 行质 量控 制。9 水质 在线监测 数据9.1 原水、出 厂水、管 网水 和二 次供 水 水质 在线 监测 设备 应由 所属 权人进行 管 理,数据 应 按 照水 务 行政主管 部 门 的 规 定上 传指 定系 统。9.2 对 供水 水质 在线 监测 数据 进 行 有效 性判 断后,可 用于 评价 水质 是否符合 相 应 标准。1 0 结果 的判 定、上报 和处 理1 0.1 结 果 判 定1 0.1.1 原水原水 水质 监督 检查 结 果 应符 合 GB 3 83 8 对于 集中 式生 活饮 用水 地表 水源 地要 求,藻类 计数 监督 检查结果 仅作 参考。1 0.1.2 出厂 水、管网 水、管网 末 梢 水、二次 供水出 厂水、管 网 水和管 网末 梢水、二 次 供 水 水 质的监 督检 查 结 果依 据 G B 5 7 4 9、D B4 4 0 3/T 60 要 求 的限值 进行 评价,任意 指标 超出 标准 限 值 则 判 定水 样 不 符合 对 应 标准。二次 供 水 水箱(池)加 装了 紫外、臭氧 或其 他使 用不 含氯 消毒 剂的 消毒 装置 的,其出 水的 消毒 剂 余 量 监督 检查 结果 仅作 参考。1 0.2 结 果 上 报原 水、出厂 水、管 网水、二次供 水 水 质 常 规监 督检 查结 果 应于 完 成检 测工 作 后 15 个 工作 日内 通 过指定 途径 向水 务行政 主管 部门 上报。1 0.3 水 质 不 合 格的 处理DB 4 4 03/T 4 35 20 2 4610.3.1 原水 水质 监督 检查 结果 不合 格时,水 质 监督 检查 机构 应及时通知 相关管理 单位,并上 报 水 务 行政 主管 部门。10.3.2 出厂 水、管网 水和 管 网 末梢 水、二次 供水 水质 监督 检查 结果 不合 格时,水质 监 督检查 机 构 应及时 通知 有关 供水 企 业 和二次供 水管理单 位,并 上 报水务行政 主管 部门。水务 行政 主管 部门 对不 合格 水样所 属 供水 企业 或二 次供 水管理单 位 下 达整 改 通 知书。接到 整改 通知 书后,供水 企业 和二 次供 水 管 理单 位应 分 析原 因,进 行 整改,并 在 5 个工 作 日 内将原因分 析、整改 情况 及处 置措 施报 送 水务 行政 主 管 部门 和水 质 监督 检查 机构。10.3.3 对于 有争 议的 监督 检查 结果,供水 企 业 和二 次供 水管 理单 位可 向水 务 行政 主管 部门 提出书面 申诉。水务 行政 主管 部门 组织按质 量 管 理体 系 对水质 监督 检查 过程 进行 核查。11 水质 信息 公开 和资 料保存11.1 水务 行政 主管 部门 对 水 质监 督 检查 结 果 审定 后 依据 职 能 和 相 关 程 序向社 会 公布。11.2 相关 水质 监督 检查 资 料 应归档 保 存。12 水质 异常 事件 处理12.1 当水 质监督 检查 中发 现原 水 或 出厂 水 水 质指 标异 常,有 可 能导 致 供水 下 游 环节 水质 污染 时,应在下 游 监督 检查 环节 增加 相应的水 质 指 标。12.2 当水 质监督 检查 中发 现水 质 异 常,有可能导 致 突 发水 质 事 件时,水质 监督 检查 机构 应 上 报水 务 行政 主管 部门,由 水 务 行政主管 部门启动 相关 应急 预 案。12.3 当水 源管 理单 位、供水 企业 或二 次 供 水管 理 单 位发 现 水质 异常 时,应增 加水 质自查 检测 频 率。发生 突 发水 质事 件时,应立即采 取措施,并 上 报水务 行政 主 管 部门 和卫 生行 政主管 部门。水务 行政 主管 部门 和 卫生 行政 主管 部门 根据各自 的 职 责,开 展 突发 水质 事件 的处 理。DB 4 4 0 3/T 4 3 5 2 0 2 47参 考 文 献1 G B 17 0 5 1 二次 供水 设施 卫生 规范2 C J/T 20 6 城市 供水 水质 标准3 C JJ 5 8 城镇 供水 厂运 行、维护 及安 全技 术规 程4 C JJ/T 2 7 1 城镇 供水 水 质 在线监测 技术标准5 深圳 市人 民政 府.深 圳 经济 特 区 生活饮用 水二 次供 水管 理规 定 第二 次修 正:深圳 市人 民 政府 2 01729 3 号.2 0 1 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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