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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0 3.1 4 0C C S A 1 0DB4403深 圳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4 0 3/T 4 4 5 2 0 2 4展 会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指 南G u i d e l i n e s o f i n t e l l e c t u a l p r o p e r t y p r o t e c t i o n f o r e x h i b i t i o n2 0 2 4-0 5-0 7 发 布 2 0 2 4-0 6-0 1 实 施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4 4 0 3/T 4 4 5 2 0 2 4I目 次前 言.I I引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原 则.15 展 会 主 办 方 指 引.26 参 展 商 指 引.37 行 业 协 会 指 引.48 纠 纷 处 理.5附 录 A(资 料 性)展 会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规 则(参 考 文 本).7附 录 B(资 料 性)展 品 知 识 产 权 信 息 备 案 表.9附 录 C(资 料 性)参 展 商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承 诺 书(参 考 文 本).1 0附 录 D(资 料 性)投 诉 流 程.1 1附 录 E(资 料 性)投 诉 申 请 书.1 2参 考 文 献.1 3D B 4 4 0 3/T 4 4 5 2 0 2 4I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宝 安 监 管 局、深 圳 市 标 准 技 术 研 究 院、深 圳 市 深 标 知 识 产权 促 进 中 心。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周 家 贵、吴 迪、朱 玲、谭 丽、王 磊、刘 雪、何 宜 蔓、钟 晨、吴 培 娟、王 钾、王欢 欢、王 润 西。D B 4 4 0 3/T 4 4 5 2 0 2 4I I I引 言随 着 我 国 经 济 的 高 质 量 发 展,会 展 业 已 成 为 企 业 展 示 产 品 技 术、拓 展 销 售 渠 道、开 展 业 内 交 流 和 供需 贸 易 洽 谈 的 重 要 平 台。制 定 并 实 施 展 会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指 南,对 引 导 展 会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管 理、维 护 会 展秩 序、推 动 会 展 业 有 序 健 康 发 展 具 有 重 要 意 义。D B 4 4 0 3/T 4 4 5 2 0 2 41展 会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指 南1 范 围本 文 件 提 供 了 展 会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基 本 原 则、展 会 各 参 与 方、纠 纷 处 理 方 面 的 指 引。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各 类 线 上 线 下 展 览 会、展 销 会、博 览 会、交 易 会、展 示 会 等 活 动 中 有 关 知 识 产 权 的 保护。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2 1 3 7 4 2 0 0 8 知 识 产 权 文 献 与 信 息 基 本 词 汇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2 1 3 7 4 2 0 0 8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知 识 产 权 i n t e l l e c t u a l p r o p e r t y权 利 人 依 法 就 下 列 客 体 享 有 的 专 有 的 权 利:作 品;发 明、实 用 新 型、外 观 设 计;商 标;地 理 标 志;商 业 秘 密;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植 物 新 品 种;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客 体。来 源:G B/T 2 9 4 9 0 2 0 2 3,3.1 3.2参 展 项 目 t h e e x h i b i t e d p r o j e c t展 会 上 展 出 的 展 品、展 板、展 台、产 品 及 照 片、目 录 册、视 听 资 料、宣 传 页、现 场 演 绎 以 及 其 他 相关 宣 传 资 料。4 基 本 原 则展 会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遵 循 管 理 部 门 指 导 监 管、展 会 主 办 方 负 责、参 展 商 自 律、行 业 协 会 支 撑、社 会 公众 监 督 的 原 则 开 展 各 项 工 作。D B 4 4 0 3/T 4 4 5 2 0 2 425 展 会 主 办 方 指 引5.1 展 前 保 护展 会 主 办 方 可 从 以 下 方 面 做 好 展 前 知 识 产 权 风 险 管 理:a)加 强 对 展 会 名 称、标 识、吉 祥 物、宣 传 手 册、视 听 资 料 等 知 识 产 权 风 险 管 理,避 免 侵 犯 他 人 知识 产 权;b)制 定 展 会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规 则(见 附 录 A),规 范 展 会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活 动;c)加 强 对 展 会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规 则 的 宣 传,在 参 展 手 册、展 会 主 办 方 官 网 或 互 联 网 平 台 上 公 布 知 识产 权 保 护 规 则;d)与 参 展 商 签 订 参 展 合 同,约 定 展 会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相 关 条 款,加 强 展 会 知 识 产 权 审 查 和 保 护 工 作;e)建 立 知 识 产 权 备 案 制 度,引 导 拥 有 知 识 产 权 的 参 展 商 填 写 展 品 知 识 产 权 信 息 备 案 表(见 附录 B),并 审 核、归 档 管 理 参 展 商 提 交 的 相 关 知 识 产 权 权 属 证 明 材 料;f)督 导 参 展 商 在 参 展 前 完 成 参 展 项 目 的 知 识 产 权 风 险 排 查,遵 守 展 会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规 则,并 提 交 参 展 商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承 诺 书(见 附 录 C);g)审 查 参 展 商 信 用 情 况,将 是 否 被 列 入 严 重 失 信 主 体 名 单 等 作 为 参 展 审 核 重 要 条 件。5.2 展 中 保 护5.2.1 设 立 纠 纷 处 理 机 构5.2.1.1 职 责展 会 主 办 方 设 立 展 会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处 理 机 构,及 时 处 理 知 识 产 权 纠 纷。展 会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处 理 机 构主 要 承 担 以 下 工 作:a)提 供 知 识 产 权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政 策、合 规 风 险 管 理 等 咨 询;b)宣 传 普 及 展 会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知 识;c)受 理 涉 及 知 识 产 权 的 相 关 投 诉(投 诉 流 程 见 附 录 D);d)调 解 展 会 期 间 知 识 产 权 侵 权 纠 纷;e)对 展 会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信 息 进 行 汇 总 和 分 析;f)其 他 相 关 事 项。5.2.1.2 人 员 组 成知 识 产 权 纠 纷 处 理 机 构 可 由 主 办 方 人 员、专 业 技 术 人 员、法 律 人 员、行 业 协 会 代 表 等 人 员 组 成。必要 时,展 会 主 办 方 可 申 请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部 门 派 员 参 加。5.2.2 信 息 公 示 制 度展 会 主 办 方 可 建 立 知 识 产 权 信 息 公 示 制 度,在 展 馆 显 著 位 置、参 展 手 册 或 互 联 网 平 台 公 布 展 会 投 诉途 径、投 诉 方 式、投 诉 地 点 和 联 系 方 式 等 信 息。5.3 展 后 保 护5.3.1 统 计 分 析展 会 主 办 方 对 展 会 知 识 产 权 投 诉、纠 纷 处 理 情 况 等 进 行 统 计,完 整 保 存 展 会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信 息 和档 案 资 料,并 配 合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部 门 或 司 法 部 门 收 集 证 据。5.3.2 诚 信 档 案 管 理D B 4 4 0 3/T 4 4 5 2 0 2 43展 会 主 办 方 可 建 立 信 用 档 案,根 据 参 展 商 行 为 情 况,建 立 分 级 分 类 诚 信 管 理 档 案。参 展 商 有 下 列 情形 之 一 的,纳 入 重 点 跟 踪 对 象:a)拒 不 配 合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部 门 或 司 法 部 门 的 监 督、检 查、处 理 工 作 且 劝 说 无 效 的;b)拒 不 按 照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条 款 配 合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处 理 机 构 的 调 解 处 理 工 作 且 劝 说 无 效 的;c)被 认 定 为 重 复 侵 权 的;d)在 同 一 届 展 会 上 被 多 次 认 定 为 涉 嫌 侵 权,或 连 续 两 届 展 会 都 涉 嫌 侵 权 的。5.3.3 参 展 商 评 估展 会 主 办 方 可 将 参 展 商 的 知 识 产 权 投 诉 情 况 和 诚 信 记 录 作 为 参 展 商 评 估 的 参 考,对 纳 入 展 会 知 识 产权 诚 信 档 案 的 重 点 监 管 参 展 商,在 展 会 期 间 加 强 跟 踪。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展 会 主 办 方 可 拒 绝 参 展 商 参加 下 一 届 展 会:a)参 展 项 目 已 由 人 民 法 院 或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部 门 认 定 侵 权 的,参 展 商 拒 不 按 照 展 会 主 办 方 的 要 求 立即 采 取 遮 盖、撤 展 或 删 除、屏 蔽、断 开 链 接 等 处 理 措 施 的;b)拒 不 对 展 会 主 办 方 认 为 涉 嫌 侵 权 的 参 展 项 目 采 取 遮 盖、撤 展 或 删 除、屏 蔽、断 开 链 接 等 处 理 措施,投 诉 人 证 明 其 后 该 参 展 项 目 被 人 民 法 院 或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部 门 认 定 侵 权 的;c)有 其 他 不 配 合 展 会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工 作 情 节 严 重 的 行 为。6 参 展 商 指 引6.1 日 常 管 理参 展 商 宜 加 强 自 我 保 护,根 据 研 发 方 向、目 标 市 场、法 律 环 境、费 用 预 算 等 提 前 进 行 知 识 产 权 布 局规 划,及 时 申 请 知 识 产 权;通 过 签 订 保 密 协 议 或 竞 业 限 制 等 加 强 商 业 秘 密 管 理。6.2 展 前 风 险 排 查6.2.1 团 队 建 设参 展 商 在 参 展 前 成 立 由 知 识 产 权、法 律、研 发、市 场 等 人 员 组 成 的 专 门 团 队,对 参 展 项 目 进 行 知 识产 权 风 险 排 查,制 定 知 识 产 权 风 险 防 范 预 案。6.2.2 参 展 项 目 选 择6.2.2.1 参 展 商 可 通 过 以 下 方 面 对 参 展 项 目 知 识 产 权 进 行 分 析,评 估 风 险,选 择 合 适 的 参 展 项 目 参 展:a)专 利:对 参 展 项 目 所 在 领 域 的 专 利 进 行 检 索,结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分 析,作 出 风 险 判 定;b)商 标:对 参 展 项 目 涉 及 的 商 标 和 标 识 进 行 检 索,结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分 析,作 出 风 险 判 定;c)著 作 权:结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分 析 参 展 项 目 是 否 涉 嫌 侵 犯 他 人 的 著 作 权,作 出 风 险 判 定;d)其 他:结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分 析 参 展 项 目 是 否 涉 嫌 侵 犯 他 人 的 商 业 秘 密、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等,作 出 风 险 判 定。6.2.2.2 参 展 商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规 范 标 注 参 展 项 目 的 知 识 产 权 标 记、标 识。6.2.3 风 险 防 范参 展 商 可 通 过 以 下 措 施 进 行 知 识 产 权 风 险 防 范:a)参 展 前 主 动 向 展 会 主 办 方 备 案 参 展 项 目 的 知 识 产 权 状 况,线 上 展 会 的 审 慎 上 传 图 片、视 频 和 其他 宣 传 信 息;b)自 身 产 品 存 在 知 识 产 权 侵 权 风 险 时,主 动 与 权 利 人 进 行 协 商 谈 判,力 求 获 得 知 识 产 权 许 可;D B 4 4 0 3/T 4 4 5 2 0 2 44c)通 过 修 改 产 品 技 术 方 案 或 更 换 商 标 标 识 等 措 施,避 开 他 人 知 识 产 权 权 利 保 护 范 围;d)发 现 有 侵 犯 自 身 知 识 产 权 的 侵 犯 方 有 参 展 意 向 时,提 前 做 好 投 诉 等 相 关 维 权 措 施 准 备;e)其 他 措 施。6.2.4 材 料 准 备6.2.4.1 参 展 商 可 提 前 熟 悉 展 会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规 则,了 解 投 诉 流 程、处 理 措 施 等。6.2.4.2 准 备 有 效 的 知 识 产 权 权 属 证 明,包 括 专 利 证 书、商 标 证 书、著 作 权 证 书、权 利 人 身 份 证 明 及其 他 证 明 材 料 等。6.2.4.3 参 展 项 目 如 有 授 权 许 可,准 备 品 牌 授 权、专 利 许 可 等 证 明 材 料。6.2.4.4 委 托 他 人 处 理 相 关 事 务 的,可 提 前 准 备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等。6.3 纠 纷 应 对6.3.1 遭 受 侵 权当 参 展 商 遭 受 侵 权 时,可 采 取 以 下 维 权 措 施:a)合 法 搜 集 侵 权 证 据,并 确 认 自 身 知 识 产 权 的 稳 定 性 和 有 效 性。必 要 时,可 委 托 专 业 机 构 或 律 师代 为 处 理;b)向 侵 权 方 发 警 告 函 或 律 师 函,要 求 停 止 侵 权 行 为 并 下 架 产 品 等,同 时 向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处 理 机 构进 行 投 诉,并 配 合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处 理 机 构 的 投 诉 处 理。经 调 解,与 侵 权 方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及 时 跟 进 展 会 主 办 方 按 照 参 展 合 同 约 定 对 侵 权 方 进 行 撤 展 或 删 除、屏 蔽、断 开 链 接 等 处 理;c)若 侵 权 方 提 供 的 材 料 不 能 证 明 不 侵 权,又 不 主 动 撤 展 或 下 架 涉 嫌 侵 权 的 参 展 项 目,及 时 协 助 知识 产 权 纠 纷 处 理 机 构 将 投 诉 材 料 移 交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部 门。6.3.2 被 投 诉 侵 权当 参 展 商 被 投 诉 侵 权 时,可 采 取 以 下 措 施:a)积 极 配 合 展 会 主 办 方 及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调 查 处 理,按 时 回 复 有 关 询 问,提 交 相 关 信 息 和证 明 材 料;b)向 律 师 事 务 所、行 业 协 会 等 服 务 机 构 寻 求 指 导 和 帮 助,分 析 评 估 是 否 构 成 侵 权,包 括 以 下 情 形:1)构 成 侵 权 的:主 动 将 侵 权 参 展 项 目 撤 展 或 下 架、删 除 链 接,并 积 极 与 投 诉 人、展 会 主 办 方等 沟 通 协 商,达 成 和 解。若 协 商 未 能 达 成 一 致 意 见,可 根 据 侵 权 情 况 进 行 抗 辩;2)不 构 成 侵 权 的:提 交 不 侵 权 的 证 明 材 料,可 继 续 参 与 展 出。因 投 诉 人 维 权 方 式 不 当 对 自 己造 成 损 失 的,可 依 法 主 张 自 身 权 利。6.4 总 结 改 进参 展 商 宜 及 时 总 结 经 验 教 训,加 强 知 识 产 权 风 险 预 警 能 力,提 升 知 识 产 权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和 纠 纷 应 对水 平。7 行 业 协 会 指 引7.1 宣 传 培 训行 业 协 会 可 定 期 开 展 知 识 产 权 相 关 政 策、法 律 法 规、侵 权 判 定、维 权 援 助、典 型 案 例、合 规 管 理 等培 训 活 动,指 导 和 帮 助 会 员 企 业 增 强 展 会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意 识。7.2 技 术 支 撑D B 4 4 0 3/T 4 4 5 2 0 2 45行 业 协 会 可 协 助 展 会 主 办 方 为 参 展 商 提 供 法 律 咨 询、专 利 检 索、侵 权 判 定、纠 纷 调 解、合 规 管 理 等综 合 技 术 支 持 服 务。7.3 行 业 自 律 建 设行 业 协 会 可 制 定 行 业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自 律 规 范,加 强 行 业 会 员 管 理,开 展 企 业 知 识 产 权 诚 信 等 级 认 定等 工 作,对 已 查 实 的 展 会 中 出 现 侵 犯 他 人 知 识 产 权 的 会 员 企 业,按 情 节 轻 重 作 出 警 告、通 报 或 取 消 企 业会 员 资 格 等 决 定。8 纠 纷 处 理8.1 投 诉 申 请知 识 产 权 权 利 人 或 者 利 害 关 系 人 进 行 侵 权 投 诉 提 供 必 要 的 材 料,包 括 但 不 限 于:a)由 知 识 产 权 权 利 人 或 者 利 害 关 系 人 签 署 或 盖 章 的 投 诉 申 请 书(见 附 录 E),包 括:1)投 诉 人 与 被 投 诉 人 基 本 情 况;2)被 投 诉 参 展 项 目 涉 嫌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的 事 实、理 由 和 相 关 证 据 材 料。b)投 诉 人 的 身 份 证 明。自 然 人 提 交 身 份 证 件、法 人 提 交 主 体 资 格 证 明;c)有 效 的 知 识 产 权 证 明 文 件,包 括 以 下 材 料:1)涉 及 专 利 权 的,提 交 专 利 证 书、专 利 法 律 状 态 证 明、专 利 权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等;涉 及 实 用 新型 专 利 或 者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的,同 时 提 交 专 利 权 评 价 报 告;2)涉 及 商 标 权 的,提 交 商 标 注 册 证 明 文 件、商 标 权 利 人 身 份 证 明 等;3)涉 及 著 作 权 的,提 交 著 作 权 权 利 证 明、著 作 权 人 身 份 证 明 等;4)涉 及 地 理 标 志 的,提 交 地 理 标 志 公 告、地 理 标 志 专 用 标 志 合 法 使 用 人 证 明 等;5)其 他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状 态 的 证 明 材 料。d)委 托 证 明。委 托 代 理 人 投 诉 的,提 交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 文 件,授 权 委 托 书 由 委 托 人签 名 或 盖 章,并 记 载 委 托 事 项 和 权 限。8.2 投 诉 审 核 及 受 理知 识 产 权 纠 纷 处 理 机 构 收 到 权 利 人 或 者 利 害 关 系 人 提 交 的 投 诉 材 料 后,对 投 诉 材 料 是 否 完 整 进 行 初步 审 核,包 括 以 下 内 容:a)材 料 符 合 要 求 的,当 场 受 理;b)材 料 不 符 合 要 求 的,及 时 通 知 知 识 产 权 权 利 人 或 者 利 害 关 系 人 补 齐 材 料 后 再 次 提 交,知 识 产 权权 利 人 或 者 利 害 关 系 人 未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按 要 求 补 充 的,知 识 产 权 纠 纷 处 理 机 构 不 予 受 理;c)以 下 情 形 可 由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处 理 机 构 移 交 有 关 部 门 处 理:1)投 诉 人 已 向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涉 嫌 侵 权 投 诉 的 或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的;2)知 识 产 权 权 属 存 在 争 议 的。8.3 投 诉 处 理8.3.1 组 织 调 解知 识 产 权 纠 纷 处 理 机 构 可 按 以 下 程 序 组 织 调 解:a)受 理 投 诉 后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程 序 要 求 处 理 有 关 投 诉,并 及 时 通 知 及 约 谈 被 投 诉 人;b)督 促 被 投 诉 人 在 2 4 小 时 内 提 供 相 关 证 据 及 作 出 抗 辩,并 对 涉 嫌 侵 权 参 展 项 目 进 行 必 要 的 查 验;c)及 时 组 织 双 方 当 事 人 进 行 调 解,达 成 调 解 的、组 织 双 方 当 场 签 订 调 解 协 议。D B 4 4 0 3/T 4 4 5 2 0 2 468.3.2 按 合 同 约 定 处 理8.3.2.1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知 识 产 权 纠 纷 处 理 机 构 可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要 求 被 投 诉 人 采 取 遮 盖、撤 展 或删 除、屏 蔽、断 开 链 接 等 处 理 措 施:a)被 投 诉 人 接 到 通 知 后 在 约 定 时 间 内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提 交 书 面 陈 述 意 见 及 证 据 材 料 的;b)被 投 诉 的 参 展 项 目 已 经 由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侵 权 判 决,或 由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部 门 作 出具 备 法 律 效 力 的 侵 权 处 理 决 定 的;c)被 投 诉 人 承 认 侵 权 的 或 被 认 定 侵 权 的。8.3.2.2 被 投 诉 人 拒 绝 执 行 或 拖 延 执 行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处 理 机 构 处 理 决 定 的,展 会 主 办 方 可 按 照 参 展 合同 取 消 参 展 商 当 届 参 展 资 格。D B 4 4 0 3/T 4 4 5 2 0 2 47附 录 A(资 料 性)展 会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规 则(参 考 文 本)展 会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规 则 相 关 示 例 见 图 A.1。图 A.1 展 会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规 则 示 例D B 4 4 0 3/T 4 4 5 2 0 2 48图 A.1 展 会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规 则 示 例(续)D B 4 4 0 3/T 4 4 5 2 0 2 49附 录 B(资 料 性)展 品 知 识 产 权 信 息 备 案 表展 品 知 识 产 权 信 息 备 案 表 见 表 B.1。表 B.1 展 品 知 识 产 权 信 息 备 案 表参展商名称展品名称 联系人地址 联系方式专利序号 专利号取得方式(自主/转让/许可使用)涉及展品信息有效期 备注年 月 日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年 月 日商标序号 商标注册号取得方式(自主/转让/许可使用)涉及展品信息有效期 备注年 月 日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年 月 日著作权序号 是否版权登记 登记号涉及展品信息有效期 备注年 月 日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年 月 日其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类型权利号取得方式(自主/转让/许可使用)涉及展品信息有效期 备注年 月 日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年 月 日注:请同时提供知识产权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的电子版资料附后。D B 4 4 0 3/T 4 4 5 2 0 2 41 0附 录 C(资 料 性)参 展 商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承 诺 书(参 考 文 本)参 展 商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承 诺 书 相 关 示 例 见 图 C.1。图 C.1 参 展 商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承 诺 书 示 例D B 4 4 0 3/T 4 4 5 2 0 2 41 1附 录 D(资 料 性)投 诉 流 程投 诉 流 程 见 图 D.1。图 D.1 投 诉 流 程 图D B 4 4 0 3/T 4 4 5 2 0 2 41 2附 录 E(资 料 性)投 诉 申 请 书投 诉 申 请 书 见 表 E.1。表 E.1 投 诉 申 请 书展会名称投诉人名称 展位号联系人 电话委托代理人姓名 单位地址 电话被投诉人名称 展位号联系人 电话投诉内容专利侵权 专利号:商标侵权 商标注册号:著作权侵权 著作权登记号:其他侵权:纠纷相关情况本人同意按照本届展会关于知识产权投诉及处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意赔偿因投诉不当或错误对被投诉人造成的损失。投诉人(签章):日 期:D B 4 4 0 3/T 4 4 5 2 0 2 41 3参 考 文 献 1 G B/T 2 9 4 9 0 2 0 2 3 企 业 知 识 产 权 合 规 管 理 体 系 要 求 2 T/G Z C E 0 0 1 2 0 2 3 专 业 展 会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与 纠 纷 处 理 规 范 3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展 会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指 引 Z/O L.(2 0 2 2-0 7-2 0)2 0 2 3-0 8-2 5.h t t p s:/w w w.g o v.c n/z h e n g c e/z h e n g c e k u/2 0 2 2-0 7/2 7/c o n t e n t _ 5 7 0 3 1 1 3.h t m 4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十 一 届 1 0 3 次 常 务 会 议.广 东 省 展 会 专 利 保 护 办 法: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2 0 2 1 1 7 3 号.2 0 2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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