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与运营规范DB44/T 2533—2024.pdf

返回 相关 举报
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与运营规范DB44/T 2533—2024.pdf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与运营规范DB44/T 2533—2024.pdf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与运营规范DB44/T 2533—2024.pdf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与运营规范DB44/T 2533—2024.pdf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与运营规范DB44/T 2533—2024.pdf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ICS 03.160 CCS A 00 44 广东省地方标准 DB44/T 2533 2024 商业秘密 保护基地 建设与运 营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trade secret protection bases 2024-06-25 发布 2024-07-03 实施 广东省市 场监督 管 理局 发 布 DB44/T 2533 2024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1 4 建 设要 求.1 5 服 务内 容.2 6 服 务流 程.4 7 线 上服 务.4 8 评 价与 改进.5 附录A(资 料性)商 业秘密 保护 基地 管理 制度 参考 文本.6 附录B(资 料性)商 业秘密 保护 基地 第 三方 服 务机构 与专 家管 理制 度 参考文 本.8 附录C(资 料性)商 业秘密 保护 基 地 信 息保 密 管理制 度 参考 文本.10 参考文 献.12 DB44/T 2533 2024 I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 准化 工作 导则 第1 部分:标准 化文 件的 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 规 定起草。请注意 本文 件的 某些 内容 可能涉 及专 利。本文 件的 发布机 构不 承担 识别 这些 专利的 责任。本文件 由广 东省 市场 监督 管理局(知 识产 权局)提 出并归 口。本文件 主要 起草 单位:深 圳市南 山区 科技 创新 局(深圳市 南山 区创 新发 展促 进中心)、深圳 市标 准技术研 究院、北 京市 天元(深圳)律 师事 务所、深 圳湾科 技发 展有 限公 司、深圳市 大沙 河建 设投 资 有 限公司、暨南 大学 知识 产权 研究院。本文件 主要 起草 人:郭世 栈、胡 乐夫、庄 丽凡、王 磊。DB44/T 2533 2024 1 商业秘密 保护基 地建设与 运营规 范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商 业秘 密保 护基地 的建 设要 求、服务 内容、服务 流程、线 上服 务、评 价与 改进 相关 内容。本文件 适用 于商 业秘 密保 护基地 的建 设、运营 和服 务。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中 的内 容通 过文 中的规 范性 引用 而构 成本 文件必 不可 少的 条款。其 中,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仅该日 期对 应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文 件;不注 日期 的引 用文件,其 最新 版本(包 括所有 的修 改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T 21374 知 识产 权文 献 与信息 基 本词 汇 3 术语和 定义 GB/T 21374 界定 的以 及下 列术语 和定 义适 用于 本文 件。商业秘 密 trade secret 不为公 众所知 悉、具有商 业价值 并经权 利人 采取相 应保密 措施的 技术 信息、经营信 息等商 业信 息。商业秘 密保 护基 地 trade secret protection base 为响应 自然人、法 人、非 法人组 织商业 秘密 保护需 求,聚 集、整 合及 协调保 护商业 秘密(3.1)服务资源,并 充分 发挥 其作 用的机 构和 平台。注:商业秘密保护基地以下简称保护基地。4 建设要 求 组织架 构 4.1.1 保护基 地应 建设 专门 的服 务队伍,设 立承 担调 研、宣传、培训、辅 导等 职能 的岗位 或部 门。4.1.2 保护基 地应 建立 关于 组织 架构、部门 及岗 位职 责的 管理制 度,见附 录 A。4.1.3 保护基 地应 与行 政机 关、司法机 关、社会 团体 等单 位建立 沟通 联系 机制,合 力保护 商业 秘密。人员 4.2.1 保护基 地应配 置专 职服务 人员,服务人 员应 熟悉国 家和地 方涉及 商业 秘密及 有关知 识产权 方 面的法律、法 规、政策,应 具备商 业秘 密、知识 产权、信息 安全 等相 关专 业知 识和实 践经 验。4.2.2 保护基 地工 作人 员应 具备 工作场 所设 施、设备 及网 络平台 运营 与维 护的 能力 和经验。4.2.3 保护基 地应 组建 专家 智库,聘任 商业 秘密 保护 相关 领域专 家。DB44/T 2533 2024 2 场所及 设施 设备 4.3.1 保护基 地应 具备 固定 的办 公场所,以 及用 于提 供商 业秘密 保护 服务 的场 地。4.3.2 服务场 地可 配置 如下:a)接待窗 口:用于 接待 咨询、投诉、举 报等 用途 的窗 口;b)会议室:用 于会 议等 现场 交流等 用途 的空 间,应配 置必要 的场 所及 设施 设备;c)多功能 厅:用于 宣传、培 训等活 动等 用途 的空 间,应配置 必要 的场 所及 设施 设备。管理制 度 保护基 地应 建立 以下 的运 营管理 制度:a)咨询服 务管 理制 度:包括 咨询服 务的 公开 渠道、受 理、答 复等 内容;b)宣传培 训管 理制 度:包括 宣传培 训开 展的 方式、流 程、要 求等 内容;c)商业秘 密侵 权纠 纷调 解制 度:包 括受 理条 件、文件 要求、工作 流程 等内 容;d)第三方 服务 机构 和专 家管 理制度:包 括准 入条 件、入库流 程、工作 范围、工 作评价 等内 容,见附录B;e)财务管 理制 度:包括 各项 财务收 支的 计划、控 制、核算、分析、审 计等 内容;f)其他运 营管 理所 需的 制度。保密措 施 4.5.1 保护基 地应 建立 信息 保密 制度,见附 录C。4.5.2 保护基 地应 对保 密信 息采 取以下 保密 措施:a)与组织、工 作人 员、外部 专家等 相关 主体 签订 保密 协议;b)保密信 息载 体应 指定 专人 保管,未经 批准 不得 在内 部传递;c)保密信 息的 使用、复 制要 征得书 面同 意和 授权;d)保密信 息载 体宜 在涉 密电 脑上存 储;e)存储保 密信 息的 涉密 电脑 宜采取 技术 保护 措施;f)其他必 要的 保密 措施。4.5.3 保护基 地组 织的 涉及 保密 信息的 会议 或活 动,应采 取下列 保密 措施:a)选择具 备保 密条 件的 工作 场所;b)将参与 人员 控制 在最 小必 要范围 内;c)告知参 与人 员的 保密 义务;d)结束后 回收 并销 毁涉 密资 料;e)其他必 要的 保密 措施。5 服务内 容 调研 保 护 基 地应 通 过走 访 调研收 集 并 汇总 被 调研 主 体的商 业 秘 密管 理 现状 和 保护需 求,针对 商 业秘 密保护需 求开 展对 应工 作。宣传 5.2.1 保护基 地应积 极宣 传商业 秘密保 护的必 要性 及重要 性,国 家有关 法律、法规、政策 内容,以 及保护基 地的 服务 功能。DB44/T 2533 2024 3 5.2.2 保护基 地开 展宣 传活 动过 程中,应采 取必 要的 保密 及隐私 保护 措施。5.2.3 保护基 地开 展宣 传活 动前,可通 过以 下渠 道收 集信 息、编 制宣 传内 容:a)各级政 府部 门发 布的 商业 秘密相 关法 律、法规、政 策、规 范性 文件、典 型案 例、新 闻报 道;b)各级司 法机 关发 布的 商业 秘密相 关司 法解 释、典型 案例和 办案 指引;c)律师协 会、鉴定 机构、专 家等第 三方 的专 业分 析意 见。5.2.4 保护基 地可汇 编法 律法规、典型 案例、常见 问题、维权指 引、体 系建 设指引 等含有 商业秘 密 保护资料 的宣 传册,并 通过 以下方 式对 外宣 传:a)现场派 发宣 传资 料;b)线上提 供宣 传资 料下 载;c)开展商 业秘 密保 护相 关培 训;d)举办商 业秘 密保 护研 讨会;e)通过网 络平 台或 自媒 体宣 传。培训与 研讨 5.3.1 保护基 地应 定期 邀请 学者 或专家 举办 相关 专题 培训,培训 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a)针对主 要负 责人、高 管、股东,培训 关于 商业 秘密 保护重 要性、必 要性、战 略价值 等内 容;b)针对商 业秘 密管 理人 员,培训关 于商 业秘 密保 护实 务和商 业秘 密案 例等 内容;c)针对员 工,培训 商业 秘密 保护意 识、法律 知识、警 示教育 等内 容。5.3.2 保护基 地可 举办 如商 业秘 密保护 的重 大疑 难问 题法 律适用 等内 容的 研讨 会。咨询 5.4.1 保护基 地可 提供 下列 咨询 服务:a)商业秘 密法 律法 规政 策相 关问题;b)商业秘 密保 护管 理体 系建 设相关 问题;c)商业秘 密纠 纷相 关问 题。5.4.2 保护基 地应 对咨 询主 体、咨询内 容等 信息 进行 保密。5.4.3 保护基 地可 推荐 具备 资质 的第三 方服 务机 构提 供维 权相关 的专 业服 务,包括 但不限 于:a)商业秘 密的 非公 知性、同 一性的 鉴定;b)商业秘 密价 值评 估;c)协助收 集证 据并 通过 法律 途径维 权;d)提供商 业秘 密信 息管 理系 统或其 他保 护措 施服 务;e)提供公 证服 务。5.4.4 涉及商 业秘 密管 理或 保护 相关的 问题,保 护基 地宜 协助邀 请专 家进 一步 出具 专业意 见。辅导 保护基 地可 应需 求辅 导建 设或完 善商 业秘 密保 护管 理体系,可 从以 下方 面进 行:a)设置商 业秘 密管 理组 织;b)界定商 业秘 密保 护范 围;c)对商业 秘密 进行 梳理 并分 级;d)制定商 业秘 密管 理策 略;e)制定涉 密员 工和 外部 人员 管理机 制;f)制定物 理区 域、网络、硬 件、软 件管 理策 略;g)制定商 业秘 密应 急维 权机 制。DB44/T 2533 2024 4 援助 保护基 地可 应申 请组 织专 家提供 商业 秘密 纠纷 相关 法律援 助。调解 5.7.1 保护基 地可 应需 求提 供商 业秘密 纠纷 调解 服务。5.7.2 保护基 地在调 解商 业秘密 纠纷当 中,可 与“人民法 院在线 调解平 台”相互衔 接,通 过“行 政 调解-司 法确 认”绿色 通道,申请法 院对 调解 结果 进行 司法确 认,以确 保调 解结 果的法 律效 力。5.7.3 保护基 地可 将行 业内 的专 家择优 向法 院推 荐为 特邀 调解员,入 驻“人民 法院 在线调 解平 台”。5.7.4 根据被 侵权主 体意 愿,保 护基地 可配合 执法 部门开 展泄密 核查、现场 协查等 行动,并配合 做 好调解服 务。预警 保护基 地可 定期 总结 商业 秘密保 护服 务工 作情 况及 经验,分析 并分 享商 业秘 密侵权 风险 点,提供 商业秘密 侵权 风险 警示 和预 防建议。6 服务流 程 相关服 务受 理流 程 保护基 地受 理商 业秘 密保 护相关 服务 的流 程如 下:a)公示商 业秘 密保 护服 务范 围、受 理条 件和 有关 文件 表格;b)公布线 上、线下 的网 址、窗口等 渠道,接 收商 业秘 密保护 诉求 文件;c)审查材 料后 如符 合受 理条 件的,应 记录 基本 情况、相关事 实、主 要问 题和 诉 求等信 息,建 立服务项目 档案;d)如不符 合受 理条 件的,应 说明理 由并 退还 全部 材料。分类处 理 保护基 地受 理申 请材 料后,按以 下形 式分 类处 理:a)简单或 常见 的商 业秘 密法 律相关 问题,可 直接 答复 并提供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案例等 依据;b)需要通 过法 律手 段维 权的,可召 集专 家或 相关 部门 代表共 同研 讨后,提 供具 体的维 权方 案;c)涉及商 业秘 密管 理体 系建 设的,可 召集 具 备 商业 秘 密管理 体系 实务 经验 的专 家共同 研讨 后,提供建设 或完 善商 业秘 密管 理体系 的指 引;d)需要第 三方 机构 提供 服务 的,可 召集 具备 鉴定、评 估、保护 服务 能力 的第 三方 机构代 表共 同 研讨,提 供第 三方 机构 的联 系方式 和服 务内 容。注:如需第三方机构、专家或其他外部人员参与、答复或提供服务的,应事先征得书面同意。服务回 访 保护基 地答 复解 决方 案结 束后,应进 行服 务回 访及 跟 进相关 的工 作,具体 可包 括 但不限 于以 下内 容:a)回访满 意度;b)跟进商 业秘 密维 权或 商业 秘密管 理体 系的 建设 进展;c)继续调 研维 权或 商业 秘密 管理体 系建 设及 落地 过程 中的问 题。7 线上服 务 DB44/T 2533 2024 5 保护基 地可 建设 线上 云平 台,通 过线 上服 务的 形式 提供商 业秘 密保 护相 关的 服务。保护基 地可定 期通 过线上 会议连 线的方 式,实时解 答商业 秘密有 关的 问题,解答的 同时应 注意 做好保密 措施。保护基 地可在 线上 提供人 民法院 商业秘 密侵 权民事 诉讼或 仲裁机 构网 上立案 的接口,引导 申请 主体通过 诉讼 或仲 裁的 方式 解决商 业秘 密纠 纷。保护基 地可在 线上 提供商 业秘密 侵权行 政举 报的受 理接口,引导 申请 主体提 交完整 的举报 材料 后转交有 关行 政部 门处 理。8 评价与 改进 收集反 馈 保护基 地应 设立 专门 用于 收集商 业秘 密保 护服 务的 反馈意 见,并对 外公 布联 系方式 等信 息。服务评 价 保护基 地可 采用 访谈、座 谈、发 放调 查问 卷等 多种 方式评 价工 作绩 效,形成 工作评 价结 果。工作报 告 保护基 地应 定期 形成 年度 工作报 告,工作 报告 的内 容应包 括:a)上一年 度的 工作 内容 和工 作总结。包 括提 供商 业秘 密保护 服务 的数 量、内容、结果的 汇总 和 分析;b)下一年 度的 工作 目标 和工 作计划。持续改 进 保护基 地应 根据 反馈 意见、工作 评价 结果 发现 运营、管理、服 务中 存在 的问 题,基 于问 题提 出下 一年度的 工作 目标,围 绕目 标针对 性制 定改 进措 施以 提高工 作质 量。DB44/T 2533 2024 6 A A 附录A(资料 性)商业 秘密 保护 基地 管理 制度 参考 文本 A.1 总则 为推动 商业 秘密 保护 基地(以下 简称“保 护基 地”)的建设 与发 展,明确 保护 基地开 展商 业秘 密 保护服务 的内 容、程序、方 法,提 供完 善的 商业 秘密 保护工 作,特制 订本 制度。A.2 咨询服 务管 理 A.2.1 保护基 地提 供商 业秘 密保 护服务 的范 围主 要包 括:商业秘 密相 关的 法律、法 规、政 策等 文件 下载;商业秘 密管 理体 系的 建设 咨询;商业秘 密相 关的 法律 维权 咨询;其他保 护基 地相 关的 商业 秘密服 务。A.2.2 保护基 地接 受咨 询服 务的 公开渠 道可 包括:工作窗 口;官方网 站;公众号;小程序;其他可 供接 收书 面材 料的 渠道。A.2.3 保护基 地应 通过 对外 开放 的公开 渠道,收 集书 面咨 询申请 材料。A.2.4 收到申 请材 料后,符合 受 理条件 的,保 护基 地应 受 理并建 档;受 理后 沟通 了 解并记 录基 本情 况、相关事 实、主要 问题 和诉 求;不 符合 受理 条件 的,保护基 地应 说明 理由 并退 还全部 材料。A.2.5 保护基 地应根 据申 请人咨 询的内 容及时 组织 内部研 讨制定 答复意 见,必要时 可咨询 第三方 机 构外部专 家、行政 机关、司 法机关 等外 部资 源。A.2.6 咨询问 题经 初步 研讨 后,保护基 地应 告知 答复 期限,在期 限内 及时 准确 予以 答复。A.2.7 保护基 地应 形成 商业 秘密 保护服 务的 记录 文件,并 保持文 件的 可追 溯性。A.2.8 答复咨 询后,保护 基地应 回访服 务满意 度并 保留记 录,并 跟进维 权或 体系建 设进展,也可 继 续为提供 后续 服务。A.3 宣传培 训管 理 A.3.1 保护基 地应 通过 公开 渠道 对外宣 传保 护基 地提 供的 商业秘 密保 护服 务内 容。A.3.2 保护基 地可汇 编法 律法规、典型 案例、常见 问题、维权指 引、体 系建 设指引 等含有 商业秘 密 保护资料 的宣 传册,并 通过 以下方 式对 外宣 传:现场派 发宣 传资 料;线上提 供宣 传资 料下 载;开展商 业秘 密保 护的 相关 培训;举办商 业秘 密保 护研 讨会;通过网 络平 台或 自媒 体宣 传。DB44/T 2533 2024 7 A.3.3 保护基 地的 宣传 服务 包括 以下工 作流 程:识别、收集、筛 选、分类、整理 各级 政府 部门 发布 的与商 业秘 密相 关的 法律 法规修 改信 息、政策发 布信 息、重要 新闻 和经典 案例;整理、汇编、撰 写、制作 宣传内 容,并保 持信 息及 时更新;组织示 范企 业等 共同 开展 基层商 业秘 密宣 传工 作;及时通 过多 种途 径宣 传;定期归 档宣 传内 容,井接 受建议 和反 馈。A.3.4 保护基 地应 定期 邀请 学者 或专家 举办 相关 专题 培训,培训 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针对主 要负 责人、高 管、股东,培训 关于 商业 秘密 保护重 要性、必 要性、战 略价值 等内 容;针对商 业秘 密管 理人 员,培训关 于商 业秘 密保 护实 务和商 业秘 密案 例等 内容;针对员 工,培 训 商业 秘密 保护意 识、法律 知识、警 示教育 等内 容。A.3.5 保护基 地可 举办 如商 业秘 密保护 的重 大疑 难问 题法 律适用 等内 容的 研讨 会。A.3.6 保护基 地的 培训 服务 包括 以下工 作流 程:前期策 划:确定 培训 主题、活动 流程、参 与人 员及 其他细 节工 作;宣传邀 请:通过 线上、线 下等方 式向 宣传 活动 内容;培训实 施:组织 专家、组 织代表 以及 相关 人员 按流 程开展 培训 活动;培训总 结:培训 结束 后,评估、总结 培训 效果,制 作、发 布培 训总 结文 章。A.4 商业秘 密纠 纷调 解 A.4.1 保护基 地可 应需 求提 供商 业秘密 纠纷 调解 服务。A.4.2 申请调 解的材 料包 括:申 请人相 关证明 材料、商业 秘密权 利证明 材料、商业 秘密侵 权行为 证 明材料、申请 书等。A.4.3 符合受 理条件 的申 请,保 护基地 应及时 建档 受理。受理后 应了解 并记 录基本 情况,为申请 人 对接商业 秘密 侵权 纠纷 调解 组织;不符 合受 理条 件的,基地 应说 明理 由并 退还 全部材 料。A.5 管理组 织 A.5.1 保护基 地应建 设专 门服务 队伍,根据调 研、宣传、培训、辅导等 分工 设置职 能部门 或岗位,并配置专 职服 务人 员。A.5.2 保护基 地应 制定 组织 架构、部门、岗 位职 责,以及 组织工 作机 制的 管理 制度 或规范 文件。A.6 附则 A.6.1 本制度 如与 国家 法律、法 规和政 策不 符,以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政策 为准。A.6.2 本制度 自保 护基 地公 告之 日起执 行。A.6.3 本制度 的解 释权 属于 保护 基地。DB44/T 2533 2024 8 B B 附录B(资料 性)商业 秘密 保护 基地 第 三 方服务 机构 与专 家管 理制 度参 考文 本 B.1 总则 B.1.1 为推动 商业 秘密 保护 基地 的(以 下简 称“保护 基地”)建设 与发 展,聚集 商业 秘密保 护资 源,更好地提 供商 业秘 密保 护服 务,同 时保 障第 三方 服务 机构的 权利 和义 务,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特 制 订本制度。B.1.2 第三方 服务 机 构指 经保护 基地认 定符合 要求,具备 相关资 质,以 及提 供商业 保护相 关服务 的 外部机构。第 三方 服务 机构 分 为法律 服务 类、技术 服务 类 及其他 中介 类。专家 指经 保 护基地 认定 符合 要求,具备商 业秘 密保 护服 务能 力和丰 富经 验的 专业 人员。B.2 准入条 件 B.2.1 第三方 机构 准入 条件 B.2.1.1 法律服 务类 具备一 定数 量商 业秘 密法 律服务 经验。包括 代理 商 业秘密 案件、提供 商业 秘 密咨询、建设 商业 秘密体系、开展 商业 秘密 培训 等。B.2.1.2 技术服 务类 有自行 研发 的商 业秘 密或 信息安 全相 关产 品,且能 够提供 完善 服务 的组 织。B.2.1.3 其他中 介类 具备相 关鉴 定、评估、检 测、公 证、证据 固化 等相 关资质 的 第 三方 中介 机构。B.2.2 保护专 家准 入条 件 精通商 业秘 密相 关法 律法 规、政 策文 件、国际 规则,具有丰 富的 商业 秘密 管理 或保护 实务 经验,能够提供 商业 秘密 管理 或保 护服务,在 商业 秘密 领域 具有一 定影 响力 的专 业人 员。B.3 认定及 退出 流程 B.3.1 保护基 地第 三方 机构 及专 家的认 定 填写申 请表 并准 备资 质材 料;向保护 基地 提交 完整 的申 请材料;保护基 地组 织内 部评 审;评审通 过后 备案 并签 署相 关材料;颁发证 书。B.3.2 第三方 机构 及专 家的 退出 B.3.2.1 退出时 应提 前三 十日 向保 护基地 提交 书面 声明。DB44/T 2533 2024 9 B.3.2.2 如各方 签订 有服 务合 同的,合同 期限 内各 方仍 应履 行合同 的义 务。B.3.3 有在以 下情况 的,视情节 轻重对 第三方 机构 及专家 给予警 告、劝 退、除名或 按规定 提请有 关 单位追究 其相 关责 任:违反国 家有 关法 律、法规 和规章,或 被列 入不 良行 为记录 名录、剥 夺相 应资 质的;未按合 同履 行义 务构 成根 本违约 的;严重损 害保 护基 地或 第三 方利益 的。B.3.4 被除名 的第 三方 机构 或专 家,不 再受 理其 认定 申请。B.4 职责 B.4.1 第三方 机构 或专 家的 工作 内容包 括:参与保 护基 地商 业秘 密项 目的评 审、评奖、验 收,以及商 业秘 密软 科学 课题 研究;参与重 大研 发、经贸、投 资和技 术转 移活 动的 商业 秘 密论 证和 预警 研究,为 商业秘 密管 理和决策提 供咨 询意 见和 建议;参与保 护基 地商 业秘 密侵 权判定,疑 难商 业秘 密案 件纠纷 与争 端研 究讨 论,提出有 关有 效解决方案 的专 家建 议;参与保 护基 地商 业秘 密维 权援助、信 息利 用服 务和 商业秘 密宣 传普 及、教育 培训活 动,为商业秘密 管理 提供 服务;参与保 护基 地商 业秘 密交 流与合 作活 动;其他需 要专 家参 与的 商业 秘密工 作。B.4.2 第三方 机构 或专 家的 职责 包括:维护保 护基 地的 权益 和声 誉,不 得以 保护 基地 名义 从事有 损声 誉或 利益 的活 动;对保护 基地 内部 讨论 的问 题、反 馈的 问题,在 尚未 正式公 开对 外发 布之 前不 得向外 透露;对保护 基地 的管 理和 发展 提出建 议;对信息 履行 保密 义务。B.5 附则 B.5.1 本制度 如与 国家 法律、法 规和政 策不 符,以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政策 为准。B.5.2 本制度 自保 护基 地公 告之 日起执 行。B.5.3 本制度 的解 释权 属于 保护 基地。DB44/T 2533 2024 10 C C 附录C(资料 性)商业 秘密 保护 基地 信 息 保密管 理制 度 参考 文本 C.1 总则 为加强 商业 秘密 保护 基地(以下 简称“保 护基 地”)的保密 工作,确 保提 供商 业秘密 保护 服务 时 避免泄露 商业 秘密,现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制订本 制度。C.2 保密范 围 C.2.1 保护基 地提 供商 业秘 密保 护服务 的过 程中,应 当对 以下信 息进 行保 密:C.2.1.1 经营信 息。包括 尚未 公开 披露的 经营 战略、投 资计 划、收 购兼 并计 划、经 营项 目、经 营决 策;重大决 策中的 秘密 事项;办公会 议记录、沟 通记录;财务 报表、资产 评估报 告、审 计报告、统 计报表;合同、协 议、意 向书;客 户名录、报价 单、合 同;职员人 事档 案,工 资性、劳务性 收入 信息 及资 料;未公开的 内控 制度 等经 营信 息。C.2.1.2 技术 信 息。包括 设计 方案、技术 方案、配 方、工艺 流 程、技 术指 标、数据 库、研 究开发 记录、技术报 告、检测 报告、实 验数据、试 验结 果、样品、技术 文档、相 关的 函电 等以物 理的、化 学的、生 物的或其 他形 式的 载体 所表 现的技 术信 息。C.2.1.3 其他要 求保 密的 信息。C.3 保密措 施 C.3.1 保护基 地应 对保 密信 息采 取以下 保密 措施:与组织、工 作人 员、外部 专家等 相关 主体 签订 保密 协议;保密信 息载 体应 指定 专人 保管,未经 批准 不得 在内 部传递;保密信 息的 使用、复 制要 征得书 面同 意和 授权;保密信 息载 体应 在涉 密电 脑上存 储;存储保 密信 息的 涉密 电脑 宜采取 技术 保护 措施;其他必 要的 保密 措施。C.3.2 保护基 地组 织的 涉及 保密 信息的 会议 或活 动,应采 取下列 保密 措施:选择具 备保 密条 件的 工作 场所;将参与 人员 控制 在最 小必 要范围 内;告知参 与人 员的 保密 义务;结束后 回收 并销 毁涉 密资 料;其他必 要的 保密 措施。C.4 工作权 限 C.4.1 保护基 地办公 室统 一行使 保密管 理职能,负 责保密 信息的 日常管 理工 作。保 护基地 各部门 配 备兼职保 密员,协 助办 公室 和部门 负责 人管 理信 息保 密工作。C.4.2 保密信 息的载 体,应由专 人负责 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 抄、保 存和销 毁工作,并保存完 善的 记录。DB44/T 2533 2024 11 C.4.3 保护基 地应 做好 保密 工作,未 经 书面 同意 不得 披露 给保护 基地 其他 工作 人员 或第三 人。C.5 保密要 求 C.5.1 对收到 的保 密信 息,保 护 基地应 积极、全面、严格 地 履行保 密义 务以 确保 商业 秘密信 息的 安全,避免二 次泄 密。C.5.2 保密信 息的使 用,保护基 地应按 最小授 权、必要授 权、受 控、可 追溯 的原则。如因 提供保 护 服务需披 露给 第三 人,应征 得书面 同意 且签 订保 密协 议。C.5.3 保护基 地应定 期组 织检查 保密工 作的开 展及 落实情 况,发 现未按 要求 采取保 密措施 的应及 时 整改。C.6 附则 C.6.1 本制度 如与 国家 法律、法 规和政 策不 符,以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政策 为准。C.6.2 本制度 自保 护基 地公 告之 日起执 行。C.6.3 本制度 的解 释权 属于 保护 基地。DB44/T 2533 2024 12 参考文 献 1 第十 三届 全国 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反 不正 当竞 争法: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主席令第 二十 九号.2019 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copyright@ 2017-2022 报告吧 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7002310号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宁B2-20200018  | 宁公网安备64010602000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