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重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DB44/ 2530—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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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9 1.1 4 0.9 0C C S Q 7 844广 东 省 地 方 标 准D B 4 4 2 5 3 0 2 0 2 4在 用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重 要 部 件报 废 技 术 条 件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d i s c a r d o f t h e k e y p a r t s o f e x i s t i n g e s c a l a t o r s a n d m o v i n g w a l k s2 0 2 4-0 7-0 3 发 布 2 0 2 4-0 7-0 3 实 施广 东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4 4 2 5 3 0 2 0 2 4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报 废 技 术 条 件.1总 则.1支 撑 结 构(桁 架).2梯 级 和 踏 板.2梯 路 导 轨.2滚 轮.2驱 动 主 机.2驱 动 链.3附 加 制 动 器.4梯 级 链 和 踏 板 链.4梯 级 链 和 踏 板 链 的 驱 动 轴 及 轴 承.4梯 级 链 和 踏 板 链 的 链 轮.4扶 手 装 置.4扶 手 带 系 统.5梳 齿 板.6检 修 盖 板、楼 层 板、梳 齿 支 撑 板.6控 制 柜.6导 线 和 电 缆.7含 电 子 元 件 的 安 全 电 路 和 可 编 程 电 子 安 全 相 关 系 统(P E S S R A E).7附 录 A(规 范 性)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重 要 部 件.8D B 4 4 2 5 3 0 2 0 2 4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广 东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D B 4 4 2 5 3 0 2 0 2 41在 用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重 要 部 件 报 废 技 术 条 件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重 要 部 件 的 报 废 技 术 条 件,未 规 定 判 定 报 废 的 程 序。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广 东 省 内 在 用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1 6 8 9 9 2 0 1 1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的 制 造 与 安 装 安 全 规 范G B/T 3 7 2 1 7 2 0 1 8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主 要 部 件 报 废 技 术 条 件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重 要 部 件 i m p o r t a n t c o m p o n e n t对 电 梯 安 全 运 行 影 响 较 大 的 部 件(例 如 驱 动 主 机、控 制 柜 等)。修 理 r e p a i r部 件 发 生 损 坏、性 能 下 降 或 功 能 失 效 后,通 过 采 取 更 换 零 件、加 工、修 配 等 措 施,使 其 恢 复 原 有 的结 构 和 功 能。来 源:G B/T 3 7 2 1 7 2 0 1 8,3.2 报 废 d i s c a r d部 件 因 不 能 继 续 使 用 或 性 能 指 标 不 符 合 要 求 而 作 废。来 源:G B/T 3 7 2 1 7 2 0 1 8,3.3 4 报 废 技 术 条 件总 则在 用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重 要 部 件 达 到 本 文 件 或 使 用 维 护 说 明 书 所 规 定 的 报 废 技 术 条 件 的,有 修理 价 值 的 可 通 过 修 理 符 合 安 全 要 求 后 继 续 使 用,无 修 理 价 值 的 可 考 虑 更 换。在 用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制 动 器 驱 动 链、控 制 柜 分 别 达 到 4.7 a)、4.1 6 g)报 废 技 术 条 件 的,可在 制 造 单 位(原 制 造 单 位 不 存 在 时 可 以 委 托 相 应 电 梯 制 造 单 位)指 导 下,使 用 管 理 人 采 取 相 应 的 监 护 措施 继 续 使 用,但 最 迟 应 在 改 造 或 重 大 修 理 时 报 废。D B 4 4 2 5 3 0 2 0 2 42对 于 本 文 件 未 定 量 规 定 的 技 术 条 件,可 参 考 产 品 使 用 维 护 说 明 书。在 特 殊 情 况 下(如 残 障 人 员 使 用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火 灾 情 况、潜 在 的 爆 炸 性 环 境、极 端 的 气候 条 件、地 震 情 况 或 危 险 物 品 的 运 输 等),除 本 文 件 的 要 求 外,应 按 照 相 应 的 标 准 考 虑 附 加 要 求。注1:本文件所述重要部件见附录A。注2:本文件所述改造范围包括:改变额定(名义)速度、提升高度、驱动方式、调速方式或控制方式。注3:本 文件 所 述 重大 修 理 范围 包 括:加 装 或更 换 不 同规 格 的 驱动 主 机 或其 主 要部 件、控制 柜 或 其控 制 主 板或 调 速装置、含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附加制动器。支 撑 结 构(桁 架)支 撑 结 构(桁 架)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视 为 达 到 报 废 技 术 条 件:a)焊 缝 或 受 力 构 件 出 现 开 裂 而 产 生 异 常 的 噪 声、振 动;b)永 久 变 形 导 致 自 动 扶 梯 或 自 动 人 行 道 无 法 正 常 运 行;c)严 重 腐 蚀,主 要 受 力 构 件 断 面 壁 厚 腐 蚀 达 到 设 计 厚 度 的 1 0%;d)桁 架 接 驳 处 的 紧 固 件 出 现 裂 纹、严 重 变 形、严 重 锈 蚀。梯 级 和 踏 板梯 级 或 踏 板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视 为 达 到 报 废 技 术 条 件:a)表 面 永 久 变 形,导 致 梳 齿 板 梳 齿 和 梯 级(或 踏 板)踏 面 齿 槽 的 啮 合 深 度 小 于 4 m m,间 隙 大 于 4 m m;b)断 齿 或 表 面(包 括 踏 面 和 踢 板)有 裂 纹;c)梯 级 轴 安 装 座 或 踏 板 轴 与 踏 板 连 接 部 位 出 现 变 形、裂 纹 或 断 裂;d)梯 级 轴 安 装 座 或 踏 板 轴 与 踏 板 连 接 部 位 磨 损,导 致 梯 级 与 梯 级 轴 连 接 松 动;e)梯 级 随 动 滚 轮 轴 出 现 弯 曲 变 形、裂 纹、断 裂 或 螺 纹 破 损;f)梯 级 防 跳 钩 弯 曲 变 形、出 现 裂 纹 或 断 裂;g)组 装 式 梯 级 或 踏 板 不 锈 钢 表 面 磨 穿,翘 起;h)组 装 式 梯 级 或 踏 板 焊 点 脱 焊,导 致 踏 面 或 踢 面 变 形。梯 路 导 轨梯 路 导 轨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视 为 达 到 报 废 技 术 条 件:a)工 作 面 严 重 磨 损 或 锈 蚀,影 响 正 常 运 行;b)工 作 面 出 现 凹 陷,影 响 正 常 运 行;c)发 生 弯 曲 等 永 久 变 形,影 响 正 常 运 行;d)出 现 裂 纹 或 断 裂;e)紧 固 件 出 现 裂 纹、严 重 变 形 或 锈 蚀。滚 轮滚 轮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视 为 达 到 报 废 技 术 条 件:a)开 裂、破 损、变 形 失 圆、严 重 磨 损,影 响 正 常 运 行;b)轮 毂 与 轴 承、轴 与 轴 承 出 现 明 显 滑 移、间 隙 或 位 移。驱 动 主 机4.6.1 电 动 机电 动 机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视 为 达 到 报 废 技 术 条 件:D B 4 4 2 5 3 0 2 0 2 43a)电 动 机 外 壳 或 基 座 有 影 响 安 全 的 破 裂;b)电 动 机 轴 承 出 现 碎 裂 或 影 响 运 行 的 磨 损 而 产 生 异 常 的 噪 声、振 动、温 升;c)电 动 机 定 子 与 转 子 发 生 碰 擦 而 产 生 异 常 的 噪 声、振 动;d)电 动 机 三 相 电 流 不 平 衡 而 产 生 异 常 的 噪 声、振 动、温 升;e)在 电 动 机 动 力 电 路 导 线 和 保 护 联 结 电 路 间 施 加 5 0 0 V d.c 时,测 得 的 绝 缘 电 阻 小 于 1 M。4.6.2 减 速 箱减 速 箱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视 为 达 到 报 废 技 术 条 件:a)蜗 轮 蜗 杆、齿 轮 等 出 现 影 响 安 全 运 行 的 轮 齿 永 久 变 形、折 断、裂 纹、齿 面 点 蚀、胶 合 或 严 重磨 损 等 形 式 的 失 效;b)传 动 轴、轴 承 或 键 出 现 影 响 安 全 运 行 的 损 坏;c)箱 体 出 现 裂 纹;d)固 定 结 构 严 重 锈 蚀,或 出 现 影 响 安 全 运 行 的 损 坏;e)轴 伸 出 端 每 小 时 渗 漏 油 面 积 超 过 2 5 c m2。4.6.3 工 作 制 动 器工 作 制 动 器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视 为 达 到 报 废 技 术 条 件:a)设 备 运 行 时,制 动 器 的 制 动 衬 块(片)与 制 动 轮(盘)不 能 完 全 脱 离;b)制 动 衬 块(片)、制 动 轮(盘)严 重 磨 损 或 制 动 弹 簧 失 效;c)受 力 结 构 件(例 如,制 动 臂、销 轴 等)出 现 裂 纹 或 严 重 磨 损;d)电 磁 线 圈 铁 芯 动 作 异 常,出 现 卡 阻 等 现 象;e)电 磁 线 圈 防 尘 件 破 损;f)在 制 动 器 电 磁 线 圈 和 保 护 联 结 电 路 间 施 加 5 0 0 V d.c 时,测 得 的 绝 缘 电 阻 小 于 1 M。4.6.4 弹 性 联 轴 器弹 性 联 轴 器 运 行 出 现 异 常 振 动、噪 声,视 为 达 到 报 废 技 术 条 件。4.6.5 驱 动 皮 带4.6.5.1 驱 动 皮 带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视 为 达 到 报 废 技 术 条 件:a)出 现 严 重 磨 损、开 裂,导 致 内 芯 外 露 或 表 层 脱 落;b)伸 长 量 超 出 张 紧 装 置 的 调 整 范 围;c)三 角 皮 带 严 重 磨 损,导 致 使 用 时 可 接 触 到 皮 带 轮 V 型 槽 底;d)多 条(如 果 有)三 角 皮 带 长 短 明 显 不 一 致。4.6.5.2 对 于 多 条 皮 带,如 果 一 条 皮 带 报 废,则 应 更 换 整 组 皮 带。4.6.6 手 动 盘 车 装 置手 动 盘 车 装 置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视 为 达 到 报 废 技 术 条 件:a)手 动 盘 车 装 置 操 作 存 在 机 械 卡 阻;b)手 动 盘 车 装 置 采 用 曲 柄 或 多 孔 手 轮。驱 动 链驱 动 链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视 为 达 到 报 废 技 术 条 件:a)采 用 单 条 单 排 链 条;D B 4 4 2 5 3 0 2 0 2 44b)伸 长 超 过 设 计 长 度 3%,或 超 过 调 整 极 限;c)由 于 链 条 原 因,链 条 与 链 轮 不 能 正 常 啮 合;d)销 轴、套 筒、链 板 严 重 磨 损、变 形 或 出 现 裂 纹;e)严 重 锈 蚀,导 致 转 动 卡 阻。附 加 制 动 器附 加 制 动 器 出 现 4.6.3 b)e)之 一 的 情 况,视 为 达 到 报 废 技 术 条 件。梯 级 链 和 踏 板 链梯 级 链 或 踏 板 链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视 为 达 到 报 废 技 术 条 件:a)销 轴、套 筒 严 重 磨 损,导 致 链 条 伸 长 引 起 梯 级 间 或 踏 板 间 的 间 隙 在 工 作 区 段 内 大 于 6 m m,或在 自 动 人 行 道 过 渡 曲 线 区 段,踏 板 前 缘 和 相 邻 踏 板 后 缘 啮 合 间 隙 大 于 8 m m;b)两 侧 链 条 伸 长 不 一 致,导 致 运 行 过 程 中 梯 级 与 梯 级(或 踏 板 与 踏 板)、梯 级(或 踏 板)与 梳 齿 板之 间 存 在 碰 擦;c)严 重 锈 蚀,导 致 转 动 卡 阻;d)销 轴、套 筒、链 板 断 裂 或 严 重 变 形。梯 级 链 和 踏 板 链 的 驱 动 轴 及 轴 承梯 级 链 和 踏 板 链 的 驱 动 轴 及 轴 承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视 为 达 到 报 废 技 术 条 件:a)驱 动 轴 出 现 严 重 磨 损 或 锈 蚀,导 致 无 法 正 常 工 作;b)驱 动 轴 出 现 严 重 变 形、裂 纹、缺 损;c)驱 动 轴 轴 承 出 现 碎 裂 或 影 响 运 行 的 磨 损 而 产 生 异 常 的 噪 声、振 动、温 升;d)驱 动 轴 焊 缝 出 现 开 裂。梯 级 链 和 踏 板 链 的 链 轮梯 级 链 和 踏 板 链 的 链 轮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视 为 达 到 报 废 技 术 条 件:a)出 现 断 齿;b)齿 面 或 沿 齿 宽 方 向 出 现 非 正 常 和 严 重 磨 损,导 致 与 链 条 不 能 正 常 啮 合;c)出 现 严 重 变 形、裂 纹、缺 损。扶 手 装 置4.1 2.1 围 裙 板围 裙 板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视 为 达 到 报 废 技 术 条 件:a)出 现 锈 蚀、开 裂、翘 边、破 损、脱 落;b)表 面 有 大 于 4 m m 的 永 久 凹 陷;c)由 围 裙 板 变 形 导 致 围 裙 板 与 梯 级(或 踏 板、胶 带)单 侧 间 隙 大 于 4 m m,或 两 侧 对 称 处 间 隙 总 和大 于 7 m m;d)如 果 自 动 人 行 道 的 围 裙 板 位 于 踏 板 或 胶 带 上 方,由 于 围 裙 板 变 形 导 致 踏 板 面 与 围 裙 板 下 端 间的 间 隙 大 于 4 m m,或 导 致 横 向 摆 动 的 踏 板、胶 带 与 围 裙 板 垂 直 投 影 间 产 生 间 隙;e)本 体 支 撑 结 构 失 效(如 加 强 筋 脱 落)。4.1 2.2 围 裙 板 防 夹 装 置D B 4 4 2 5 3 0 2 0 2 45围 裙 板 防 夹 装 置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视 为 达 到 报 废 技 术 条 件:a)柔 性 部 件 脱 落、破 损;b)刚 性 部 件 产 生 脱 离、破 损 和 永 久 变 形;c)防 夹 装 置 边 缘 出 现 锐 边、尖 角。4.1 2.3 护 壁 板护 壁 板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视 为 达 到 报 废 技 术 条 件:a)护 壁 板 之 间 的 间 隙 大 于 4 m m;b)锈 蚀、破 损、开 裂、翘 边、脱 落;c)玻 璃 护 壁 板 出 现 裂 纹 或 玻 璃 护 壁 板 边 缘 出 现 锋 利 锐 边;4.1 2.4 内、外 盖 板内、外 盖 板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视 为 达 到 报 废 技 术 条 件:a)锈 蚀、破 损、开 裂、翘 边、脱 落;b)内 盖 板 变 形,存 在 勾 绊 和 人 身 伤 害 的 危 险。4.1 2.5 扶 手 安 全 防 护 装 置(防 爬/阻 挡/防 滑 行 装 置)扶 手 安 全 防 护 装 置(防 爬/阻 挡/防 滑 行 装 置)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视 为 达 到 报 废 技 术 条 件:a)破 损、开 裂,形 成 锐 边;b)出 现 变 形,不 能 起 有 效 防 护 作 用 时。4.1 2.6 扶 手 带 出 入 口 装 置扶 手 带 出 入 口 装 置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视 为 达 到 报 废 技 术 条 件:a)严 重 磨 损,与 扶 手 带 之 间 的 间 隙 无 法 满 足 安 全 要 求;b)毛 刷(如 果 有)脱 落;c)材 料 开 裂,或 严 重 老 化、变 形。扶 手 带 系 统4.1 3.1 扶 手 带扶 手 带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视 为 达 到 报 废 技 术 条 件:a)内 部 钢 丝 或 钢 带 裸 露;b)内 外 层 材 料 大 面 积 剥 离,表 面 磨 损 严 重;c)出 现 裂 纹,裂 纹 最 大 宽 度 大 于 3 m m;d)因 扶 手 带 原 因,其 运 行 速 度 相 对 于 梯 级、踏 板 或 胶 带 实 际 速 度 的 允 差 超 出 0+2 范 围。4.1 3.2 扶 手 带 驱 动 装 置扶 手 带 驱 动 装 置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视 为 达 到 报 废 技 术 条 件:a)驱 动 摩 擦 轮 出 现 断 裂、脱 胶;b)摩 擦 轮、压 紧 带(链)不 能 有 效 驱 动 扶 手 带,导 致 扶 手 带 运 行 速 度 相 对 于 梯 级、踏 板 或 胶 带 实际 速 度 的 允 差 超 出 0+2 范 围;c)驱 动 链 轮 出 现 4.1 1 规 定 的 报 废 技 术 条 件;d)驱 动 轴、轴 承 或 键 出 现 影 响 安 全 运 行 的 损 坏;D B 4 4 2 5 3 0 2 0 2 46e)链 条 出 现 4.9 规 定 的 报 废 技 术 条 件;f)压 紧 轮 出 现 卡 阻 现 象,或 压 紧 轮 外 圈 与 轴 承 剥 离;g)压 紧 带(链)开 裂 或 者 断 裂。4.1 3.3 扶 手 导 轨扶 手 导 轨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视 为 达 到 报 废 技 术 条 件:a)严 重 磨 损,导 致 扶 手 带 开 口 处 与 导 轨 或 扶 手 支 架 之 间 的 距 离 小 于 8 m m;b)导 向 轮 出 现 卡 阻;c)导 向 轮 外 圈 与 轴 承 剥 离;d)导 向 轮 轴 承 出 现 卡 阻、剥 离、断 裂、严 重 锈 蚀。4.1 3.4 扶 手 带 张 紧 装 置扶 手 带 张 紧 装 置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视 为 达 到 报 废 技 术 条 件:a)无 法 正 常 调 节,或 调 节 至 极 限 位 置 仍 不 能 有 效 张 紧 扶 手 带;b)张 紧 滚 轮 外 圈 与 轴 承 剥 离;c)压 紧 弹 簧 出 现 永 久 变 形。梳 齿 板梳 齿 板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视 为 达 到 报 废 技 术 条 件:a)单 块 梳 齿 板 断 齿;b)梳 齿 变 形,与 梯 级 碰 擦;c)梳 齿 板 变 形,造 成 梳 齿 板 的 梳 齿 与 踏 面 齿 槽 的 啮 合 深 度 小 于 4 m m,间 隙 大 于 4 m m;d)梳 齿 板 开 裂;e)梳 齿 严 重 磨 损,导 致 梳 齿 的 宽 度 在 梳 齿 板 踏 面 位 置 测 量 小 于 2.5 m m。检 修 盖 板、楼 层 板、梳 齿 支 撑 板检 修 盖 板、楼 层 板、梳 齿 支 撑 板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视 为 达 到 报 废 技 术 条 件:a)表 面 层 翘 起、破 损,存 在 勾 绊 危 险;b)检 修 盖 板、楼 层 板 永 久 变 形 超 过 4 m m;c)梳 齿 支 撑 板 出 现 永 久 变 形,影 响 正 常 运 行;d)严 重 锈 蚀、断 裂;e)板 与 板 之 间 的 固 定 件 或 啮 合 槽 磨 损、断 裂,导 致 连 接 失 效。控 制 柜控 制 柜 本 体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视 为 达 到 报 废 技 术 条 件:a)控 制 柜 柜 体 严 重 锈 蚀 变 形、损 坏,导 致 柜 内 元 器 件 无 法 固 定 和 正 常 使 用;b)控 制 柜 内 电 气 元 件 失 效 导 致 电 梯 不 能 运 行,无 法 更 换 为 同 规 格 参 数 的 元 件,或 更 换 替 代 元 件后 仍 无 法 正 常 运 行;c)在 控 制 柜 动 力 电 路 导 线 和 保 护 联 结 电 路 间 施 加 5 0 0 V d.c 时,测 得 的 绝 缘 电 阻 小 于 1 M。;d)控 制 柜 内 变 压 器、变 频 器、接 触 器、制 动 电 阻 等 因 老 化 出 现 电 阻 增 大、短 路、过 载、载 荷 不平 衡 等 情 况,导 致 其 工 作 温 度 异 常 升 高;e)电 路 板 发 生 短 路、断 路、元 器 件 脱 落 等;f)可 编 程 控 制 器(P L C)主 要 单 元、模 块 失 效;D B 4 4 2 5 3 0 2 0 2 47g)自 动 扶 梯 或 自 动 人 行 道 在 出 现 表 1 所 列 事 件 情 况 下 停 止 运 行,不 具 有 故 障 锁 定 功 能。注:故障锁定的手动复位操作只能由被授权人员执行;故障锁定后,继续发生其他事件、电源失电或电源恢复,故障锁定始终有效。表 1 故 障 锁 定 事 件序号 事件1 过载(通过自动断路器)应防止启动2 超速或运行方向的非操纵逆转应防止启动表 1 故 障 锁 定 事 件(续)序号 事件3 直接驱动梯级、踏板或胶带的元件(例如:链条或齿条)断裂或过分伸长应防止启动4 梯级或踏板的下陷应防止启动,本条不适用于胶带式自动人行道5 梯级或踏板的缺失应防止启动6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启动后制动系统未释放应防止启动7 超出最大允许制停距离1.2 倍应防止启动8 含有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发生接地故障应防止启动9 装上可拆卸的手动盘车装置导 线 和 电 缆导 线 或 电 缆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视 为 达 到 报 废 技 术 条 件:a)护 套 出 现 开 裂,导 致 导 线 外 露;b)绝 缘 材 料 发 生 破 损、老 化,导 致 导 体 外 露,或 动 力 电 路 导 线 和 保 护 联 结 电 路 间 施 加 5 0 0 V d.c时 测 得 的 绝 缘 电 阻 小 于 1 M;c)导 线 发 生 断 裂 或 短 路。含 电 子 元 件 的 安 全 电 路 和 可 编 程 电 子 安 全 相 关 系 统(P E S S R A E)含 电 子 元 件 的 安 全 电 路 和 可 编 程 电 子 安 全 相 关 系 统(P E S S R A E)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视 为 达 到 报 废 技术 条 件:a)外 壳 防 护 破 损,导 致 防 护 等 级 下 降;b)型 式 试 验 规 定 的 安 全 功 能 失 效 或 误 动 作;c)电 路 板 出 现 4.1 6 规 定 的 报 废 技 术 条 件;d)传 感 器 和 检 测 开 关 出 现 4.1 6 规 定 的 报 废 技 术 条 件。D B 4 4 2 5 3 0 2 0 2 48A A附 录 A(规 范 性)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重 要 部 件表 A.1 规 定 了 本 文 件 所 述 的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重 要 部 件。表 A.1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重 要 部 件条款号 重要部件4.2 支撑结构(桁架)4.3 梯级和踏板4.4 梯路导轨4.5 滚轮4.6 驱动主机4.7 驱动链4.8 附加制动器4.9 梯级链和踏板链4.1 0 梯级链和踏板链的驱动轴及轴承4.1 1 梯级链和踏板链的链轮4.1 2 扶手装置4.1 3 扶手带系统4.1 4 梳齿板4.1 5 检修盖板、楼层板、梳齿支撑板4.1 6 控制柜4.1 7 导线和电缆4.1 8 含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和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P E S S R A E)D B 4 4 2 5 3 0 2 0 2 49广 东 省 地 方 标 准在 用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重 要 部 件报 废 技 术 条 件D B 4 4/2 5 3 0 2 0 2 4*广 东 省 标 准 化 研 究 院 组 织 印 刷广 州 市 海 珠 区 南 田 路 5 6 3 号 1 3 0 4 室邮 政 编 码:5 1 0 2 2 0电 话:0 2 0-8 4 2 5 0 3 3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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