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重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DB44/ 2529—2024.pdf

返回 相关 举报
在用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重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DB44/ 2529—2024.pdf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在用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重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DB44/ 2529—2024.pdf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在用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重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DB44/ 2529—2024.pdf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在用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重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DB44/ 2529—2024.pdf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在用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重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DB44/ 2529—2024.pdf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I C S 9 1.1 4 0.9 0C C S Q 7 844广 东 省 地 方 标 准D B 4 4 2 5 2 9 2 0 2 4在 用 乘 客 电 梯 和 载 货 电 梯 重 要 部 件报 废 技 术 条 件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d i s c a r d o f t h e k e y p a r t s o f e x i s t i n g p a s s e n g e r a n d g o o d s p a s s e n g e rl i f t s2 0 2 4-0 7-0 3 发 布 2 0 2 4-0 7-0 3 实 施广 东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4 4 2 5 2 9 2 0 2 4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报 废 技 术 条 件.2总 则.2驱 动 主 机.2紧 急 救 援 装 置.3悬 挂 装 置.4补 偿 装 置.5轿 厢.5对 重(平 衡 重).6层 门 和 轿 门.6门 锁 装 置.7限 速 器 及 其 张 紧 装 置.8安 全 钳 及 提 拉 装 置.8缓 冲 器.9轿 厢 上 行 超 速 保 护 装 置.9轿 厢 意 外 移 动 保 护 装 置.1 0超 载 保 护 装 置.1 0控 制 柜.1 1含 有 电 子 元 件 的 安 全 电 路 和 可 编 程 电 子 安 全 相 关 系 统(P E S S R A L).1 1随 行 电 缆.1 1液 压 缸.1 1管 路.1 2液 压 泵 站.1 2限 速 切 断 阀.1 3滤 油 器.1 3附 录 A(规 范 性)乘 客 电 梯 和 载 货 电 梯 重 要 部 件.1 4D B 4 4 2 5 2 9 2 0 2 4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广 东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D B 4 4 2 5 2 9 2 0 2 41在 用 乘 客 电 梯 和 载 货 电 梯 重 要 部 件 报 废 技 术 条 件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曳 引 与 强 制 驱 动 电 梯 和 液 压 驱 动 电 梯 重 要 部 件 的 报 废 技 术 条 件,未 规 定 判 定 报 废 的 程序。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广 东 省 内 在 用 的 乘 客 电 梯 和 载 货 电 梯。本 文 件 不 适 用 于 斜 行 电 梯 和 杂 物 电 梯。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7 0 2 4 电 梯、自 动 扶 梯、自 动 人 行 道 术 语G B/T 7 5 8 8.1 2 0 2 0 电 梯 制 造 与 安 装 安 全 规 范 第 1 部 分:乘 客 电 梯 和 载 货 电 梯G B/T 7 5 8 8.2 2 0 2 0 电 梯 制 造 与 安 装 安 全 规 范 第 1 部 分:电 梯 部 件 的 设 计 原 则、计 算 和 检 验G B/T 2 4 4 7 8 2 0 2 3 电 梯 曳 引 机G B/T 3 1 8 2 1 2 0 1 5 电 梯 主 要 部 件 报 废 技 术 条 件G B/T 3 9 1 7 2 2 0 2 0 电 梯 用 非 钢 丝 绳 悬 挂 装 置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重 要 部 件 i m p o r t a n t c o m p o n e n t对 电 梯 安 全 运 行 影 响 较 大 的 部 件(例 如 驱 动 主 机、控 制 柜、限 速 器 等)。修 理 r e p a i r部 件 发 生 损 坏、性 能 下 降 或 功 能 失 效 后,通 过 采 取 更 换 零 件、加 工、修 配 等 措 施,使 其 恢 复 原 有 的结 构 和 功 能。来 源:G B/T 3 1 8 2 1 2 0 1 5,3.2 报 废 d i s c a r d部 件 因 不 能 继 续 使 用 或 性 能 指 标 不 符 合 要 求 而 作 废。来 源:G B/T 3 1 8 2 1 2 0 1 5,3.3 承 载 体 l o a d-b e a r i n g m e m b e r包 覆 绳 和 包 覆 带 中 起 承 受 破 断 拉 力 作 用 的 部 件。来 源:G B/T 3 9 1 7 2 2 0 2 0,3.2 D B 4 4 2 5 2 9 2 0 2 424 报 废 技 术 条 件总 则在 用 乘 客 电 梯 和 载 货 电 梯 重 要 部 件 达 到 本 文 件 或 使 用 维 护 说 明 书 所 规 定 的 报 废 技 术 条 件 的,有 修 理价 值 的 可 通 过 修 理 符 合 安 全 要 求 后 继 续 使 用,无 修 理 价 值 的 可 考 虑 更 换。在 用 乘 客 电 梯 和 载 货 电 梯 制 动 器、层 门、控 制 柜 分 别 达 到 本 文 件 4.2.3 a)、4.8.1 b)、4.1 6 e)报废 技 术 条 件 的,可 在 制 造 单 位(原 制 造 单 位 不 存 在 时 可 以 委 托 相 应 电 梯 制 造 单 位)指 导 下,使 用 管 理 人采 取 相 应 的 监 护 措 施 继 续 使 用,但 最 迟 应 在 改 造 或 重 大 修 理 时 报 废。对 于 本 文 件 未 定 量 规 定 的 技 术 条 件,可 参 考 产 品 使 用 维 护 说 明 书。在 特 殊 情 况 下(如 残 障 人 员 使 用 电 梯、火 灾 情 况、潜 在 的 爆 炸 性 环 境、极 端 的 气 候 条 件、地 震 情 况或 危 险 物 品 的 运 输 等),除 本 文 件 的 要 求 外,应 按 照 相 应 的 标 准 考 虑 附 加 要 求。注1:本文件所述重要部件见附录A。注2:本 文件 所 述 改造 范 围 包括:改 变额 定(名 义)速度、额 定载 重 量、轿 厢 自重(制 造单 位 明 确的 预 留 装饰 重 量或累计增加/减少质量不超过额定载重量的5%除外)、防爆等级、驱动方式、悬挂方式、调速方式或控制方式;改变轿门的类型、增加或减少轿门;改变轿架受力结构、更换轿架或更换无轿架式轿厢。注3:本 文件 所 述 重大 修 理 范围 包 括:加 装 或更 换 不 同规 格 的 驱动 主 机 或其 主 要部 件、控制 柜 或 其控 制 主 板或 调 速装置、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含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改 变 层门 的 类 型、增 加 层门;加 装自 动 救 援操 作(停电 自 动 平层)装 置、能 量 回馈 节 能 装置 等,改变 电 梯 原控 制 线路 的;采用 在 电 梯轿 厢 操 纵箱、层 站召 唤 箱 或其 按 钮 的外 围 接 线以 外 的 方式 加 装 电梯 I C 卡 系 统等 身 份认证方式。驱 动 主 机4.2.1 电 动 机电 动 机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视 为 达 到 报 废 技 术 条 件:a)电 动 机 外 壳 或 基 座 有 影 响 安 全 的 破 裂;b)电 动 机 轴 承 出 现 碎 裂 或 影 响 运 行 的 磨 损 而 产 生 异 常 的 噪 声、振 动、温 升;c)电 动 机 定 子 与 转 子 发 生 碰 擦 而 产 生 异 常 的 噪 声、振 动;d)永 磁 同 步 电 动 机 磁 钢 脱 落 而 产 生 异 常 的 噪 声、振 动;e)电 动 机 三 相 电 流 不 平 衡 而 产 生 异 常 的 噪 声、振 动、温 升;f)电 动 机 绝 缘 电 阻 不 满 足 表 1 要 求;g)永 磁 同 步 电 动 机 磁 钢 出 现 严 重 退 磁,导 致 轿 厢 在 装 载 不 超 过 1 1 0%额 定 载 重 量 时 不 能 全 程 运 行。表 1 绝 缘 电 阻额定电压V测试电压(D C)V绝缘电阻M 大于1 0 0 V A 的S E L Va和P E L Vb2 5 0 0.55 0 0包括 F E L Vc5 0 0 1.05 0 0 1 0 0 0 1.0a安全特低电压。b保护特低电压。D B 4 4 2 5 2 9 2 0 2 43额定电压V测试电压(D C)V绝缘电阻M c功能特低电压。4.2.2 减 速 箱减 速 箱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视 为 达 到 报 废 技 术 条 件:a)蜗 轮 蜗 杆、斜 齿 轮、行 星 齿 轮 出 现 影 响 安 全 运 行 的 轮 齿 永 久 变 形、折 断、裂 纹、齿 面 点 蚀、胶 合 或 磨 损 等 形 式 的 严 重 失 效;b)传 动 轴、轴 承、法 兰、联 轴 器 或 键 出 现 影 响 安 全 运 行 的 损 坏;c)减 速 箱 体 出 现 裂 纹;d)减 速 箱 轴 伸 出 端 每 小 时 渗 漏 油 面 积 超 过 2 5 c m2。4.2.3 制 动 器制 动 器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视 为 达 到 报 废 技 术 条 件:a)所 有 参 与 向 制 动 面 施 加 制 动 力 的 制 动 器 机 械 部 件 未 至 少 分 两 组 设 置(如 单 铁 芯、单 弹 簧 等);b)电 梯 运 行 时,制 动 器 的 制 动 衬 块(片)与 制 动 轮(盘)不 能 完 全 脱 离;c)制 动 衬 块(片)严 重 磨 损 或 制 动 弹 簧 失 效;d)受 力 结 构 件(例 如:制 动 臂、销 轴 等)出 现 裂 纹 或 严 重 磨 损;e)制 动 器 电 磁 线 圈 铁 芯 动 作 异 常,出 现 不 同 步、卡 阻 现 象;f)制 动 器 电 磁 线 圈 绝 缘 电 阻 不 满 足 表 1 要 求。4.2.4 曳 引 轮曳 引 轮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视 为 达 到 报 废 技 术 条 件:a)绳 槽 磨 损 造 成 曳 引 力 不 足:1)轿 厢 在 下 端 站 装 载 1 2 5%的 额 定 载 重 量 时,不 能 保 持 在 平 层 状 态;2)轿 厢 在 空 载 或 装 载 额 定 载 重 量 紧 急 制 动 时,不 能 使 轿 厢 减 速 到 小 于 或 等 于 缓 冲 器 的 设 计速 度(包 括 减 行 程 的 缓 冲 器)。b)绳 槽 有 缺 损 或 不 正 常 磨 损(磨 损 量 超 过 使 用 说 明 书 规 定 值);c)出 现 裂 纹。紧 急 救 援 装 置4.3.1 手 动 松 闸 装 置手 动 松 闸 装 置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视 为 达 到 报 废 技 术 条 件:a)制 动 器 扳 手 组 件 出 现 严 重 锈 蚀、变 形 或 裂 纹;b)松 闸 钢 丝 绳 严 重 锈 蚀、卡 阻 或 断 裂。4.3.2 紧 急 电 源 装 置紧 急 电 源 装 置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视 为 达 到 报 废 技 术 条 件:a)蓄 电 池 出 现 漏 液;b)蓄 电 池 无 法 充 电;c)充 电 后 蓄 电 池 电 压 低 于 正 常 工 作 电 压;d)充 电 后 蓄 电 池 电 量 不 满 足 轿 厢 移 动 距 离 要 求。D B 4 4 2 5 2 9 2 0 2 44悬 挂 装 置4.4.1 通 则在 正 常 使 用 情 况 下,如 有 一 根 曳 引 钢 丝 绳(或 扁 平 复 合 曳 引 钢 带)报 废,应 更 换 整 台 电 梯 的 曳 引 钢 丝绳(或 扁 平 复 合 曳 引 钢 带),采 用 非 金 属 承 载 体 的 包 覆 带 除 外。4.4.2 曳 引 钢 丝 绳 和 液 压 电 梯 悬 挂 钢 丝 绳曳 引 钢 丝 绳 和 液 压 电 梯 悬 挂 钢 丝 绳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视 为 达 到 报 废 技 术 条 件:a)断 丝:钢 丝 绳 外 层 绳 股 在 一 个 捻 距 内 断 丝 总 数 大 于 表 2 的 规 定;表 2 一 个 捻 距 内 允 许 最 多 断 丝 数断丝的形式钢丝绳类型6 1 9 8 1 9 9 1 9均布在外层绳股上 2 4 3 0 3 4集中在一根或两根外层绳股上 8 1 0 1 1一根外层绳股上相邻的断丝 4 4 4股谷(缝)断丝 1 1 1注:上述断丝数的参考长度为一个捻距,约为 6 d(d 表示钢丝绳的公称直径)b)绳 径 减 小:因 磨 损、拉 伸、绳 芯 损 坏 或 腐 蚀 等 原 因 导 致 钢 丝 绳 直 径 小 于 或 等 于 公 称 直 径 的 9 0%;c)变 形 或 损 伤:钢 丝 绳 出 现 笼 状 畸 变、绳 股 挤 出、扭 结、部 分 压 扁 或 弯 折;d)锈 蚀:钢 丝 绳 严 重 锈 蚀,铁 锈 填 满 绳 股 间 隙。4.4.3 包 覆 带 或 包 覆 钢 丝 绳(以 下 统 称 包 覆 带)包 覆 带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视 为 达 到 报 废 技 术 条 件:a)电 梯 配 置 包 覆 带 承 载 体 实 时 监 测 装 置 并 在 该 装 置 有 效 监 测 情 况 下,该 装 置 显 示 包 覆 带 已 经 达到 电 梯 制 造 单 位 给 出 的 报 废 条 件;b)包 覆 带 出 现 压 痕、折 痕、凹 陷、鼓 包、纵 向 开 裂 或 包 覆 材 料 剥 落;c)包 覆 带 中 任 意 一 个 绳 股 断 裂;d)包 覆 带 表 面 因 磨 损 或 外 力 损 坏 导 致 内 部 承 载 体 外 露 或 刺 出;e)承 载 体 出 现 严 重 锈 蚀;f)包 覆 带 曳 引 力 不 足:1)轿 厢 在 下 端 站 装 载 1 2 5%的 额 定 载 重 量 时,不 能 保 持 在 平 层 状 态;2)轿 厢 在 空 载 或 装 载 额 定 载 重 量 紧 急 制 动 时,不 能 使 轿 厢 减 速 到 小 于 或 等 于 缓 冲 器 的 设 计速 度(包 括 减 行 程 的 缓 冲 器)。g)包 覆 带 达 到 制 造 单 位 声 明 的 使 用 年 限 或 者 驱 动 主 机 启 动 次 数。4.4.4 绳 头 组 合绳 头 组 合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视 为 达 到 报 废 技 术 条 件:a)锥 套、楔 形 套、楔 块 与 钢 丝 绳 或 包 覆 带 松 脱,拉 杆 无 法 锁 紧 或 固 定;b)锥 套、楔 形 套、楔 块、拉 杆、钢 丝 绳、包 覆 带 出 现 裂 纹 或 永 久 变 形;c)弹 簧 出 现 断 裂、永 久 变 形 或 压 并 圈;d)严 重 锈 蚀。D B 4 4 2 5 2 9 2 0 2 454.4.5 滑 轮滑 轮(如 反 绳 轮、导 向 轮)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视 为 达 到 报 废 技 术 条 件:a)轴 承 出 现 碎 裂 或 影 响 运 行 的 磨 损 而 产 生 异 常 的 噪 声、振 动、温 升;b)绳 槽 严 重 磨 损;c)绳 槽 缺 损 或 不 正 常 磨 损;d)轮 毂 与 轴 承、轴 与 轴 承 出 现 明 显 滑 移、间 隙 或 位 移;e)出 现 裂 纹;f)非 金 属 材 质 滑 轮 出 现 严 重 变 形 或 老 化 龟 裂。补 偿 装 置4.5.1 补 偿 链(缆)及 导 向 装 置补 偿 链(缆)及 导 向 装 置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视 为 达 到 报 废 技 术 条 件:a)全 包 覆 型 补 偿 链(缆)表 面 包 裹 材 料 出 现 脱 落、严 重 磨 损 或 严 重 开 裂;b)补 偿 链(缆)导 向 装 置 滚 轮 变 形、缺 损、严 重 磨 损 或 出 现 卡 阻;c)链 环 表 面 有 严 重 的 锈 蚀、脱 焊,存 在 破 断 风 险。4.5.2 补 偿 绳 及 张 紧 装 置4.5.2.1 补 偿 钢 丝 绳补 偿 钢 丝 绳 报 废 技 术 条 件 见 4.4.2。4.5.2.2 补 偿 绳 绳 头 组 合补 偿 绳 绳 头 组 合 报 废 技 术 条 件 见 4.4.4。4.5.2.3 张 紧 轮张 紧 轮 报 废 技 术 条 件 见 4.4.5。轿 厢4.6.1 轿 架轿 架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视 为 达 到 报 废 技 术 条 件:a)轿 架 变 形 导 致 轿 底 倾 斜 大 于 其 正 常 位 置 5%;b)轿 架 严 重 变 形,导 致 导 靴 或 安 全 钳 不 能 正 常 工 作;c)轿 架 出 现 脱 焊 或 材 料 开 裂,影 响 电 梯 安 全 运 行;d)轿 架 严 重 锈 蚀。4.6.2 轿 壁、轿 顶 和 轿 底轿 壁、轿 顶 和 轿 底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视 为 达 到 报 废 技 术 条 件:a)轿 壁、轿 顶 本 体 结 构 严 重 锈 蚀 穿 孔 或 破 损 穿 孔,且 孔 的 直 径 大 于 1 0 m m;b)轿 壁、轿 顶 严 重 变 形 或 破 损,加 强 筋 脱 落;c)轿 壁 的 强 度 不 满 足 下 述 要 求 之 一:1)能 承 受 从 轿 厢 内 向 轿 厢 外 垂 直 作 用 于 轿 壁 的 任 何 位 置 且 均 匀 地 分 布 在 5 c m2的 圆 形(或 正方 形)面 积 上 的 3 0 0 N 的 静 力,并 且 永 久 变 形 不 大 于 1 m m,弹 性 变 形 不 大 于 1 5 m m;D B 4 4 2 5 2 9 2 0 2 462)能 承 受 从 轿 厢 内 向 轿 厢 外 垂 直 作 用 于 轿 壁 的 任 何 位 置 且 均 匀 地 分 布 在 1 0 0 c m2的 圆 形(或正 方 形)面 积 上 的 1 0 0 0 N 的 静 力,并 且 永 久 变 形 不 大 于 1 m m。d)轿 底 严 重 变 形、开 裂、锈 蚀 或 穿 孔;e)玻 璃 轿 壁、轿 顶 出 现 裂 纹;f)玻 璃 轿 壁 的 玻 璃 固 定 件 在 两 个 方 向 运 行 时 受 到 冲 击(包 括 安 全 装 置 动 作)期 间,玻 璃 脱 出。4.6.3 超 面 积 轿 厢汽 车 电 梯 或 超 面 积 载 货 电 梯,不 按 设 计 用 途 使 用,如 汽 车 电 梯 不 用 于 非 商 用 汽 车 运 输,则 超 面 积 轿厢 视 为 达 到 报 废 技 术 条 件。对 重(平 衡 重)4.7.1 对 重(平 衡 重)架对 重(平 衡 重)架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视 为 达 到 报 废 技 术 条 件:a)对 重(平 衡 重)架 出 现 严 重 变 形,导 致 导 靴 或 对 重(平 衡 重)安 全 钳 不 能 正 常 工 作;b)对 重(平 衡 重)架 直 梁、底 部 横 梁 发 生 变 形,不 能 保 证 对 重(平 衡 重)块 在 对 重(平 衡 重)架 内 的可 靠 固 定;c)对 重(平 衡 重)架 严 重 锈 蚀。4.7.2 对 重(平 衡 重)块对 重(平 衡 重)块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视 为 达 到 报 废 技 术 条 件:a)对 重(平 衡 重)块 出 现 严 重 开 裂、严 重 变 形 或 断 裂;b)对 重(平 衡 重)块 外 包 材 料 出 现 破 损 且 内 部 材 质 可 能 向 外 泄 露。层 门 和 轿 门4.8.1 层 门 机 械 强 度层 门 强 度 不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之 一,视 为 达 到 报 废 技 术 条 件:a)能 承 受 从 门 扇 或 门 框 的 任 一 面 垂 直 作 用 于 任 何 位 置 且 均 匀 地 分 布 在 5 c m2的 圆 形(或 正 方 形)面积 上 的 3 0 0 N 的 静 力,并 且 永 久 变 形 不 大 于 1 m m,弹 性 变 形 不 大 于 1 5 m m,试 验 后 门 的 安 全功 能 不 受 影 响。b)能 承 受 从 层 站 方 向 垂 直 作 用 于 层 门 门 扇 或 门 框 上 或 者 从 轿 厢 内 侧 垂 直 作 用 于 轿 门 门 扇 或 门 框上 的 任 何 位 置,且 均 匀 地 分 布 在 1 0 0 c m2的 圆 形(或 正 方 形)面 积 上 的 1 0 0 0 N 的 静 力,而 且 没有 影 响 功 能 和 安 全 的 明 显 的 永 久 变 形。4.8.2 轿 门4.8.2.1 轿 门 开 门 限 制 装 置轿 门 开 门 限 制 装 置 存 在 下 列 情 况,视 为 达 到 报 废 条 件:轿 厢 在 开 锁 区 域 之 外 时,在 开 门 限 制 装 置 处 施 加 1 0 0 0 N 的 力,轿 门 开 启 超 过 5 0 m m。4.8.2.2 门 机门 机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视 为 达 到 报 废 技 术 条 件:a)层 门 和(或)轿 门 及 其 刚 性 连 接 的 机 械 零 件 的 动 能,在 平 均 关 门 速 度 下 的 计 算 值 或 测 量 值 大 于D B 4 4 2 5 2 9 2 0 2 471 0 J;b)阻 止 关 门 的 力 大 于 1 5 0 N,该 力 的 测 量 不 应 在 关 门 开 始 的 1/3 行 程 内;c)阻 止 折 叠 门 开 启 的 力 大 于 1 5 0 N,该 力 的 测 量 应 在 门 处 于 下 列 折 叠 位 置 时 进 行,即:折 叠 门 扇的 相 邻 外 缘 之 间 或 折 叠 门 扇 外 缘 与 等 效 部 件(如:门 框)之 间 的 距 离 为 1 0 0 m m 时;d)除 了 设 置 透 明 视 窗 的 情 况 外,阻 止 玻 璃 门 开 门 的 力 大 于 1 5 0 N。4.8.2.3 门 入 口 保 护 装 置门 入 口 保 护 装 置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视 为 达 到 报 废 技 术 条 件:a)保 护 功 能 失 效;b)保 护 装 置 出 现 破 损 或 严 重 变 形。4.8.3 门 扇门 扇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视 为 达 到 报 废 技 术 条 件:a)门 扇 严 重 锈 蚀 穿 孔 或 破 损 穿 孔;b)门 扇 背 部 加 强 筋 脱 落;c)门 扇 严 重 变 形;d)门 扇 外 包 层 脱 离(落),导 致 开 关 门 受 阻 或 门 扇 强 度 不 符 合 4.8.1 的 要 求;e)玻 璃 门 扇 出 现 裂 纹 或 玻 璃 门 扇 边 缘 出 现 锋 利 缺 口。4.8.4 地 坎 及 其 支 架4.8.4.1 地 坎地 坎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视 为 达 到 报 废 技 术 条 件:a)地 坎 变 形 使 层 门 地 坎 与 轿 厢 地 坎 水 平 距 离 大 于 3 5 m m;b)地 坎 滑 槽 变 形,影 响 门 扇 正 常 运 行 或 导 致 门 导 靴 脱 轨;c)地 坎 出 现 变 形、断 裂、开 焊、严 重 磨 损 或 锈 蚀,影 响 层 门 和 轿 门 正 常 工 作。4.8.4.2 地 坎 支 架地 坎 支 架 严 重 变 形 或 锈 蚀,影 响 地 坎 正 常 使 用,视 为 达 到 报 废 技 术 条 件。4.8.5 导 向 装 置、保 持 装 置 和 门 悬 挂 机 构导 向 装 置、保 持 装 置 和 门 悬 挂 机 构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视 为 达 到 报 废 技 术 条 件:a)有 裂 纹 或 活 动 部 件 不 灵 活;b)严 重 磨 损、变 形 或 脱 焊;c)导 向 装 置 与 导 向 结 构 出 现 导 向 严 重 阻 滞、配 合 异 位,或 导 向 过 程 异 常 声 响 且 无 法 修 复;d)保 持 装 置 出 现 严 重 锈 蚀、磨 损 或 变 形,或 保 持 结 构 出 现 配 合 异 位,无 法 满 足 设 计 啮 合 尺 寸 要求。门 锁 装 置门 锁 装 置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视 为 达 到 报 废 技 术 条 件:a)门 锁 机 械 结 构 变 形,导 致 不 能 保 证 7 m m 的 最 小 啮 合 深 度;b)出 现 裂 纹、锈 蚀 或 旋 转 部 件 不 灵 活;c)门 锁 触 点 严 重 烧 蚀 造 成 接 触 不 良,影 响 电 梯 正 常 开 关 门。D B 4 4 2 5 2 9 2 0 2 48限 速 器 及 其 张 紧 装 置4.1 0.1 限 速 器限 速 器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视 为 达 到 报 废 技 术 条 件:a)限 速 器 触 发 装 置 动 作 不 灵 活,夹 持 装 置 动 作 不 可 靠;b)限 速 器 轴 承 损 坏 导 致 限 速 器 轮 转 动 不 灵 活;c)限 速 器 动 作 时,不 能 有 效 提 拉 安 全 钳;d)用 于 触 发 轿 厢 上 行 超 速 保 护 装 置 或 轿 厢 意 外 移 动 保 护 装 置 的 限 速 器,动 作 时 不 能 有 效 触 发;e)限 速 器 机 械 动 作 速 度 不 符 合 下 列 要 求:至 少 等 于 额 定 速 度 的 1 1 5%,但 应 小 于 下 列 值:1)对 于 除 了 不 可 脱 落 滚 柱 式 以 外 的 瞬 时 式 安 全 钳,为 0.8 0 m/s;2)对 于 不 可 脱 落 滚 柱 式 瞬 时 式 安 全 钳,为 1.0 0 m/s;3)对 于 额 定 速 度 小 于 或 等 于 1.0 0 m/s 的 渐 进 式 安 全 钳,为 1.5 0 m/s;4)对 于 额 定 速 度 大 于 1.0 0 m/s 的 渐 进 式 安 全 钳,为 1.2 5 v+0.2 5/v,单 位 为 米 每 秒(m/s)。f)限 速 器 电 气 动 作 速 度 不 符 合 下 列 要 求;1)在 轿 厢 上 行 或 下 行 的 速 度 达 到 限 速 器 动 作 速 度 之 前,限 速 器 或 其 他 装 置 上 的 电 气 安 全 装置 使 驱 动 主 机 停 止 运 转。如 果 额 定 速 度 不 大 于 1.0 m/s,该 电 气 安 全 装 置 最 迟 可 在 限 速 器达 到 其 动 作 速 度 时 起 作 用;2)如 果 安 全 钳 释 放 后,限 速 器 未 能 自 动 复 位,则 在 限 速 器 未 复 位 时,电 气 安 全 装 置 应 防 止电 梯 的 启 动;3)限 速 器 绳 断 裂 或 过 分 伸 长 时,电 气 安 全 装 置 使 驱 动 主 机 停 止 运 转。g)限 速 器 外 壳 发 生 变 形、严 重 锈 蚀 或 开 裂;h)限 速 器 绳 轮 出 现 裂 纹,绳 槽 缺 损 或 严 重 磨 损。4.1 0.2 张 紧 装 置张 紧 装 置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视 为 达 到 报 废 技 术 条 件:a)张 紧 轮 变 形 或 开 裂;b)张 紧 轮 轴 承 损 坏;c)张 紧 轮 绳 槽 缺 损 或 严 重 磨 损;d)张 紧 装 置 的 机 械 结 构 严 重 变 形。4.1 0.3 限 速 器 钢 丝 绳限 速 器 钢 丝 绳 报 废 技 术 条 件 见 4.4.2。安 全 钳 及 提 拉 装 置4.1 1.1 安 全 钳安 全 钳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视 为 达 到 报 废 技 术 条 件:a)安 全 钳 钳 体、夹 紧 件(楔 块 或 滚 柱 等)出 现 裂 纹 或 严 重 永 久 变 形;b)夹 紧 件 出 现 磨 损 或 锈 蚀,无 法 有 效 制 停 轿 厢 或 对 重(平 衡 重);c)弹 性 部 件 出 现 永 久 变 形,无 法 有 效 制 停 轿 厢 或 对 重(平 衡 重);d)导 向 件 出 现 变 形 或 脱 落,钳 块 无 法 正 常 动 作、有 效 制 停 轿 厢 或 对 重(平 衡 重)。4.1 1.2 提 拉 装 置D B 4 4 2 5 2 9 2 0 2 49提 拉 装 置 锈 蚀、变 形、开 裂、卡 阻 或 螺 纹 失 效 等,不 能 有 效 提 拉 安 全 钳 或 提 拉 装 置 不 能 复 位,视 为达 到 报 废 技 术 条 件。缓 冲 器4.1 2.1 蓄 能 型 缓 冲 器4.1 2.1.1 线 性 缓 冲 器线 性 缓 冲 器(弹 簧 缓 冲 器)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视 为 达 到 报 废 技 术 条 件:a)弹 簧 严 重 锈 蚀 或 出 现 裂 纹;b)缓 冲 器 动 作 后,有 影 响 正 常 工 作 的 永 久 变 形 或 损 坏。4.1 2.1.2 非 线 性 缓 冲 器非 线 性 缓 冲 器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视 为 达 到 报 废 技 术 条 件:a)非 金 属 材 质 非 线 性 缓 冲 器 使 用 年 限 达 到 1 0 年;b)非 金 属 材 料 出 现 开 裂、剥 落 等 老 化 现 象;c)缓 冲 器 动 作 后,有 影 响 正 常 工 作 的 永 久 变 形 或 损 坏。4.1 2.2 耗 能 型 缓 冲 器耗 能 型 缓 冲 器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视 为 达 到 报 废 技 术 条 件:a)缸 体 有 裂 纹;b)漏 油,不 能 保 证 正 常 的 工 作 液 面 高 度;c)柱 塞 锈 蚀,影 响 正 常 工 作;d)有 影 响 正 常 工 作 的 永 久 变 形 或 损 坏。轿 厢 上 行 超 速 保 护 装 置4.1 3.1 速 度 监 控 装 置当 速 度 监 控 装 置 为 限 速 器 时,其 报 废 技 术 条 件 见 4.1 0.1。4.1 3.2 减 速 元 件4.1 3.2.1 作 用 于 钢 丝 绳 系 统 的 减 速 元 件钢 丝 绳 制 动 器 或 作 用 于 悬 挂 绳 的 其 他 减 速 元 件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视 为 达 到 报 废 技 术 条 件:a)触 发 联 动 机 构 损 坏;b)钳 体 或 制 动 弹 簧 出 现 永 久 变 形、裂 纹 或 断 裂;c)夹 紧 件 出 现 严 重 磨 损、锈 蚀,不 能 使 上 行 超 速 的 轿 厢 制 停,或 至 少 使 轿 厢 速 度 降 低 至 对 重 缓冲 器 的 设 计 范 围;d)复 位 装 置 损 坏。4.1 3.2.2 作 用 于 轿 厢 或 对 重 的 减 速 元 件上 行 动 作 的 安 全 钳 或 对 重 安 全 钳 等 减 速 部 件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视 为 达 到 报 废 技 术 条 件:a)钳 体、夹 紧 件(楔 块 或 滚 柱 等)出 现 裂 纹、永 久 变 形;b)夹 紧 件 出 现 磨 损、锈 蚀,不 能 使 上 行 超 速 的 轿 厢 制 停,或 至 少 使 轿 厢 速 度 降 低 至 对 重 缓 冲 器的 设 计 范 围;D B 4 4 2 5 2 9 2 0 2 41 0c)弹 性 部 件 出 现 永 久 变 形,导 致 夹 紧 件 与 导 轨 侧 工 作 面 间 隙 过 大,不 能 使 上 行 超 速 的 轿 厢 制 停,或 至 少 使 轿 厢 速 度 降 低 至 对 重 缓 冲 器 的 设 计 范 围。4.1 3.2.3 作 用 于 只 有 两 个 支 撑 的 曳 引 轮 轴 上 的 减 速 元 件曳 引 机 制 动 器 作 为 减 速 元 件 时,其 报 废 技 术 条 件 见 4.2.3。轿 厢 意 外 移 动 保 护 装 置4.1 4.1 检 测 装 置轿 厢 意 外 移 动 保 护 装 置 的 检 测 装 置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视 为 达 到 报 废 技 术 条 件:a)检 测 发 生 轿 厢 意 外 移 动 位 置 的 装 置 失 效(如 光 电 开 关、光 电 传 感 器、平 层 位 置 板),当 检 测 装置 为 限 速 器 时,其 报 废 技 术 条 件 见 4.1 0.1;b)电 路 板 发 生 短 路、断 路、元 器 件 脱 落 等。4.1 4.2 触 发 装 置轿 厢 意 外 移 动 保 护 装 置 的 触 发 装 置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视 为 达 到 报 废 技 术 条 件:a)抱 闸 接 触 器 发 生 严 重 拉 弧、触 点 粘 连、响 应 时 间 过 长;b)当 触 发 装 置 为 限 速 器+拉 索 时,电 磁 铁 顶 杆 卡 死、顶 杆 折 断 或 变 形、拉 索 卡 死;c)当 触 发 装 置 为 限 速 器+限 速 器 钢 丝 绳 时,报 废 技 术 条 件 见 4.1 0.1 和 4.1 0.3。4.1 4.3 制 停 部 件4.1 4.3.1 作 用 于 钢 丝 绳 系 统 的 制 停 部 件钢 丝 绳 制 动 器 或 作 用 于 悬 挂 绳 的 其 他 制 停 部 件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视 为 达 到 报 废 技 术 条 件:a)触 发 联 动 机 构 损 坏;b)钳 体 或 制 动 弹 簧 出 现 永 久 变 形、裂 纹;c)夹 紧 件 出 现 严 重 磨 损、锈 蚀,不 能 使 载 有 不 超 1 0 0%额 定 载 重 量 的 任 何 载 荷 的 轿 厢 在 1.2 m 移动 距 离 的 范 围 内 制 停;d)复 位 装 置 损 坏。4.1 4.3.2 作 用 于 轿 厢 或 对 重 的 制 停 部 件轿 厢 安 全 钳 或 对 重 安 全 钳 等 制 停 部 件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视 为 达 到 报 废 技 术 条 件:a)钳 体、夹 紧 件(楔 块 或 滚 柱 等)出 现 裂 纹、永 久 变 形;b)夹 紧 件 出 现 磨 损、锈 蚀,不 能 使 载 有 不 超 1 0 0%额 定 载 重 量 的 任 何 载 荷 的 轿 厢 在 1.2 m 移 动 距离 的 范 围 内 制 停;c)弹 性 部 件 出 现 永 久 变 形,导 致 夹 紧 件 与 导 轨 侧 工 作 面 间 隙 过 大,不 能 使 载 有 不 超 1 0 0%额 定 载重 量 的 任 何 载 荷 的 轿 厢 在 1.2 m 移 动 距 离 的 范 围 内 制 停。4.1 4.3.3 作 用 于 只 有 两 个 支 撑 的 曳 引 轮 轴 上 的 制 停 部 件曳 引 机 制 动 器 作 为 制 停 部 件 时,其 报 废 技 术 条 件 见 4.2.3。超 载 保 护 装 置电 梯 轿 厢 超 载 时,超 载 保 护 装 置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视 为 达 到 报 废 技 术 条 件。a)不 能 发 出 听 觉 或 视 觉 信 号;D B 4 4 2 5 2 9 2 0 2 41 1b)不 能 防 止 电 梯 正 常 启 动 及 再 平 层;c)动 力 驱 动 自 动 门 不 能 保 持 在 完 全 开 启 位 置;d)手 动 门 未 保 持 在 未 锁 紧 状 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copyright@ 2017-2022 报告吧 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7002310号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宁B2-20200018  | 宁公网安备64010602000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