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肺结核疫情处置规范DB31/T 1484-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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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1.020 CCS C 56 31 上 海 市 地 方 标 准 DB31/T 14842024 学校肺结核疫情处置规范 Specification of control of pulmonary tuberculosis in schools 2024-06-18发布 2024-10-01实施 上 海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31/T 14842024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病例报告与登记.1 5 病例监测与核实.2 6 疑似肺结核病例处置.2 7 活动性肺结核病例处置.2 8 流行病学调查.3 9 密切接触者筛查.3 10 感染控制.5 11 健康教育与舆情监测.5 附录 A(资料性)上海市学生肺结核病例休学诊断证明及复学诊断证明样张.6 附录 B(资料性)上海市学校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预防性服药知情同意书样张.9 附录 C(资料性)结核分枝杆菌感染者预防性治疗推荐方案及剂量.10 附录 D(资料性)学校结核病健康教育宣传参考核心知识.11 参考文献.12 DB31/T 14842024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组织实施。本文件由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科技艺术教育中心、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松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杨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黄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浦东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中国防痨协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沈鑫、潘启超、袁政安、吴国柱、姜兴文、陈华、陈剑昌、陈静、肖筱、沙巍、郭晓芹、路丽苹、王智勇、侯云、宿飞、肖绍坦、刘立祥、毕婉蓉、张怡娟、朱仁义、肖萍、祖平、成诗明、张慧、成君。DB31/T 14842024 1 学校肺结核疫情处置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在校学生肺结核疫情处置中病例报告与登记、病例监测与核实、疑似肺结核病例处置、活动性肺结核病例处置、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筛查、感染控制及健康教育与舆情监测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小学、初中、中等职业学校、高中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肺结核疫情处置,学校教职员工、工勤人员及临时聘用人员肺结核疫情处置参照执行。托幼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9083 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 GB 19193 疫源地消毒总则 WS 196 结核病分类 WS 288 肺结核诊断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指示病例 index case 在一起疫情中,最早被发现和报告的活动性肺结核病例。注:指示病例不一定是传染源,但对于密切接触者调查具有关键作用。3.2 肺结核可疑症状 suspicious symptoms of pulmonary tuberculosis 咳嗽、咳痰2周及以上和/或痰中带血或咯血的症状。来源:WS 2882017,3.2.1 3.3 结核分枝杆菌潜伏感染 latent tuberculosis infection 机体内感染了结核分枝杆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tuberculin skin test,TST)硬结平均直径10 mm及以上或-干扰素释放试验(interferon-release assays,IGRAs)检测结果阳性,但没有发生临床结核病,没有病原学或者影像学方面活动性结核证据的状态。来源:WS 1962017,3.1,有修改 4 病例报告与登记 4.1 医疗卫生机构在学生体检中发现的结核病检查异常结果,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给学校,学DB31/T 14842024 2 校督促其就诊并追踪了解诊断结果。4.2 医疗卫生机构(含校医院)对于发现的学生活动性肺结核病例或疑似病例,应询问其所在学校和班级,并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24 h 内进行传染病报告。4.3 学校与所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建立并实施学校结核病疫情双向通报制度。4.4 学校得知学生活动性肺结核病例或疑似病例后,应于 24 h 内(寒暑假 72 h内)向所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同时向主管的教育部门报告。4.5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于接受抗结核药物治疗的学生活动性肺结核病例或疑似病例,应在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结核病登记。5 病例监测与核实 5.1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每个工作日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和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学校肺结核疫情主动监测;接到学生肺结核病例预警信息后,应核实确认学生病例信息,并于 24 h 内完成预警响应及告知病例所在学校。5.2 学校应对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所告知的活动性肺结核病例或疑似病例个人信息进行初步核实,将相关信息在因病缺课网络直报系统予以填报,并将核实后的信息于 24 h 内(寒暑假 72 h 内)反馈所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时报告主管的教育部门。6 疑似肺结核病例处置 6.1 学校应按照 WS 288的规定对肺结核疑似病例采取隔离措施并告知其及时就医。在本市有校外固定住所的学生应离校居家隔离,在本市无校外固定住所的学生,学校应落实疑似病例单独宿舍、佩戴外科口罩且暂时停止与同学同教室上课及其他室内集体活动等相对隔离措施。6.2 学生疑似肺结核病例应及时就医。医疗机构应按照 WS 288 对疑似肺结核病例进行鉴别诊断,并对检查结果进行判定。6.3 疑似肺结核病例诊断为活动性肺结核后,学生及家长应及时反馈学校,学校应主动询问学生及家长,得知确切信息后按4.5 规定进行报告。6.4 对排除活动性肺结核的疑似病例,学校应解除隔离。7 活动性肺结核病例处置 7.1 治疗管理 7.1.1 学生活动性肺结核病例应在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接受全程规范抗结核治疗,并接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程健康管理。7.1.2 对休学在家的病例,其居住地所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照卫生健康部门关于社区健康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落实治疗管理。7.1.3 对返校治疗的病例,由学校所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学校共同组织落实治疗管理。学校应指定专人,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下,督促病例及监护人落实病例按时服药并定期复查。7.2 休、复学管理 7.2.1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学生肺结核病例开具病情证明单和复学证明单(样张参见附录 A)。7.2.2 学校应按照国家卫生健康部门和教育部门关于休、复学管理的规定对学生活动性肺结核病例进行休、复学管理。DB31/T 14842024 3 8 流行病学调查 8.1 信息收集 8.1.1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得到学生活动性肺结核病例信息后,应在 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排摸与其发生密切接触的人员范围及名单;若在密切接触者筛查中发现新的活动性肺结核病例,应再次排摸一般接触人员名单,由相邻班级和宿舍开始逐步扩大筛查范围至所有一般接触者;若在一般接触者筛查中又发现新的活动性肺结核病例,应再次排摸偶尔接触人员名单,由相邻楼层开始逐步扩大筛查范围至所有偶尔接触者。注:一般接触者是指与指示病例在同一教学楼层或宿舍楼层共同学习和生活者,偶尔接触者是指与指示病例在同一教学楼或宿舍楼但不在同一楼层共同学习和生活者 8.1.2 学校应配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主动收集并及时提供相关师生信息、课程表、班级和宿舍分布情况等资料。8.2 密切接触者判定 8.2.1 指示病例为病原学阳性病例,其密切接触者为:在指示病例诊断前 3个月至开始治疗后 14 d内,与其同班级、同宿舍的同学或教职员工,或在其它密闭空间与其直接接触连续 8 h及以上,或与其接触时间累计达到或超过40 h的人员。8.2.2 指示病例为肺部有空洞的病原学阴性病例或有肺结核可疑症状的病原学阴性病例,其密切接触者判定应按照8.2.1执行。8.2.3 指示病例为无空洞且无肺结核可疑症状的病原学阴性病例,其密切接触者为:在指示病例诊断前 1个月至开始治疗后 14 d内,与其同班级、同宿舍的同学或教职员工,或与其接触时间累计达到或超过 40 h的人员。9 密切接触者筛查 9.1 筛查方法 密切接触者筛查应采用以下方法:a)症状筛查:对密切接触者观察、询问是否存在肺结核可疑症状;b)感染检测:对密切接触者进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或-干扰素释放试验;c)胸部影像学检查:首选拍摄胸部 X 光片对密切接触者进行检查。9.2 筛查流程 9.2.1 15岁以下密切接触者筛查流程 9.2.1.1 同时进行症状筛查和感染检测。9.2.1.2 筛查结果无肺结核可疑症状且TST 硬结平均直径小于 10 mm 或IGRAs 阴性,筛查结束。9.2.1.3 筛查结果有肺结核可疑症状或TST 硬结平均直径10 mm 及以上或 IGRAs阳性,继续进行胸部影像学检查,胸部X光片异常,继续进行涂片、分枝杆菌分离培养和分子生物学等病原学检查。9.2.1.4 按照WS 196 和WS 288,结合9.2.1.1、9.2.1.2 和9.2.1.3筛查结果,进行临床评估。9.2.2 15岁及以上密切接触者筛查流程 9.2.2.1 同时进行症状筛查、感染检测和胸部 X 光片检查。DB31/T 14842024 4 9.2.2.2 筛查结果无肺结核可疑症状且TST 硬结平均直径小于 10 mm或IGRAs阴性且胸部 X光片未见异常,筛查结束。9.2.2.3 筛查结果有肺结核可疑症状或胸部 X光片异常或TST 硬结平均直径10 mm 及以上或 IGRAs阳性,继续进行涂片、分枝杆菌分离培养和分子生物学等病原学检查。9.2.2.4 按照 WS 196 和WS 288,结合9.2.2.1、9.2.2.2和9.2.2.3 筛查结果,进行临床评估。9.3 筛查后处置 9.3.1 疑似肺结核病例处置 应按照第6章执行。9.3.2 活动性肺结核病例处置 应按照第7章执行。9.3.3 医学观察对象处置 对于TST硬结平均直径小于10 mm或IGRAs阴性且排除活动性肺结核的密切接触者,学校应在所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下,在首次密切接触者筛查后3个月末、6个月末和12个月末,对医学观察对象各进行1次症状筛查。如在症状筛查或日常巡查中发现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应告知其立即至定点医疗机构就诊。9.3.4 结核分枝杆菌潜伏感染者处置 9.3.4.1 预防性治疗对象处置 9.3.4.1.1 预防性治疗知情同意 在排除活动性结核病前提下,TST硬结平均直径不小于15 mm或存在水泡、坏死、淋巴管炎等结核感染强反应者,或IGRAs阳性者,应在知情同意(知情同意书样张参见附录B)基础上自愿进行预防性治疗。预防性治疗前应开展肝、肾功能、血常规等相关检查。9.3.4.1.2 预防性治疗方案 常规治疗方案参见附录C。如指示病例耐利福平或异烟肼,则其密切接触者的预防性治疗方案应由临床专家组根据指示病例的耐药谱制定,并需做详细的风险评估和治疗方案论证。9.3.4.1.3 预防性治疗管理 9.3.4.1.3.1 学校应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下,指定专人督促服药对象按时服药、观察并询问其有无发生药物不良反应、督促其定期接受随访复查,并作好记录;对发生药物不良反应的服药对象,应督促其及时至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9.3.4.1.3.2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对服药对象进行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并在服药对象每次配药及随访复查时,对其进行结核病防治健康知识宣传教育。9.3.4.1.3.3 对于不规律服药或中断治疗的对象,学校应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下,组织其在密切接触者筛查后的3个月末、6 个月末和12个月末各进行 1 次胸部 X光片复查。9.3.4.1.4 未接受预防性治疗者的随访 未接受预防性治疗的潜伏感染者,学校应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下,组织其在密切接触者筛查后3个月末、6个月末和12个月末各进行1次症状筛查和胸部X光片检查。如在症状DB31/T 14842024 5 筛查或日常巡检中发现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胸部X光片检查发现异常者,应告知其立即至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9.3.4.2 非预防性治疗对象处置 TST硬结平均直径在10 mm15 mm之间且排除活动性肺结核的密切接触者为非预防性治疗对象,其处置按照9.3.3执行。10 感染控制 10.1 感染控制应按照第6章对疑似肺结核病例进行处置,按照第7章对活动性肺结核病例进行处置,按照第9章对密切接触者进行筛查,此外,还应开展环境通风与消毒、疫情处置人员呼吸道防护感染控制。10.2 学校应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对疑似和活动性肺结核病例室内活动场所采取通风和消毒等措施。10.3 室内活动场所条件允许时应持续进行自然通风,气候不允许时可定时开窗通风,上、下午至少一次,每次30 min以上,每日通风不少于3次。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时,可采取电风扇或排风扇等机械通风方式,将气流排到室外。10.4 活动性肺结核和疑似肺结核病例确诊入院或离校后,应按照GB 19193的规定对病例活动过的场所采取终末消毒。10.5 对于疑似病例隔离的宿舍,应按照GB 19193的规定进行随时消毒,宜使用上层紫外线消毒器进行空气持续消毒。10.6 探望、照顾疑似和活动性肺结核病例的人员,对病例进行调查和治疗管理的医疗卫生人员,在接触病例时应采取呼吸道防护措施,佩戴符合 GB 19083要求的医用防护口罩,并做好手卫生。11 健康教育与舆情监测 11.1 学校应在所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下,根据疫情动态及时开展结核病健康教育,学校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参见附录D。11.2 学校应及时解答学生、家长及教职员工疑问,开展校内心理疏导工作,消除恐慌心理。11.3 学校所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加强健康咨询和舆情应对。DB31/T 14842024 6 附 录 A(资料性)上海市学生肺结核病例休学诊断证明及复学诊断证明样张 图A.1给出了上海市学生肺结核病例休学诊断证明样张(正面)。姓名 性别 年龄 学校名称(具体到班级)及地址 户籍地址 现住址 本人联系电话 家长姓名 及联系电话 诊断日期 诊断结果 是否已进行抗结核治疗 若是,开始抗结核治疗的日期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和教育部联合下发的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中国学校结核病防控指南(2020 版)以及上海市卫生健康委与上海市教委联合下发的上海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8 版)、上海市学校结核病防控指南(2022 年版),该患者符合下述休学条件,需要休学隔离治疗: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胸部 X 光片显示肺部病灶范围广泛和/或伴有空洞的病原学阴性肺结核患者;具有明显的肺结核症状;需休学的其他情况(注明:)。医师/诊疗专家组签名:诊疗单位(盖章):年 月 日 图A.1 上海市学生肺结核病例休学诊断证明样张(正面)DB31/T 14842024 7 图A.2给出了上海市学生肺结核病例休学诊断证明样张(反面)。图A.2 上海市学生肺结核病例休学诊断证明样张(反面)复学有关事项告知 1.复学诊断证明原则上由负责学生诊疗管理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开具。2.复学条件:(1)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含耐多药患者和利福平耐药患者)以及重症病原学阴性肺结核患者(包括有空洞/大片干酪状坏死病灶/粟粒性肺结核等)经过规范治疗完成全疗程,达到治愈或完成治疗的标准。(2)其他病原学阴性肺结核患者经过 2个月的规范治疗后,症状减轻或消失,胸部 X光片病灶明显吸收;自治疗 3 月末起,至少两次涂片检查均阴性且至少一次结核分枝杆菌培养检查为阴性(每次检查的间隔时间至少满 1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的患者,需由当地结核病诊断专家组综合判定。3.患者需要在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接受抗结核治疗,并按时完成病原学检查。请妥善保管全部诊疗相关资料,作为开具复学诊断证明的依据。4.若开具复学诊断证明的机构并非本市的定点医疗机构,则需该学生患者就读学校/校区所在区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资料的复核,必要时需进行复查。DB31/T 14842024 8 图A.3给出了上海市学生肺结核病例复学诊断证明样张。姓名 性别 年龄 学校名称(具体到班级)及地址 户籍地址 现住址 本人联系电话 家长姓名及联系电话 治疗前诊断结果 开始抗结核治疗日期 治疗肺结核的医疗机构名称及治疗时间 医疗机构1:,治疗起止日期:医疗机构2:,治疗起止日期:医疗机构3:,治疗起止日期: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和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中国学校结核病防控指南(2020版)以及上海市卫生健康委与上海市教委联合下发的上海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8版)、上海市学校结核病防控指南(2022年版),该患者符合下述复学条件,建议复学: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以及重症病原学阴性肺结核患者(包括有空洞/大片干酪状坏死病灶/粟粒性肺结核等)经过规范治疗完成全疗程,达到治愈或治疗成功的标准。其他病原学阴性肺结核患者经过 2 个月的规范治疗后,症状减轻或消失,胸部 X 光片病灶明显吸收,治疗 3月末、4月末涂片检查均阴性,并且至少一次结核分枝杆菌培养检查为阴性(每次涂片检查的间隔时间至少满 1个月)。后续措施和要求:学校校医或班主任应当协助医疗卫生机构督促患者按时服药并定期复查。加强对患者的健康教育。一旦出现病情恶化,须立即就医。其他:医师/诊疗专家组签名:诊疗单位(盖章):年 月 日 图A.3 上海市学生肺结核病例复学诊断证明样张 DB31/T 14842024 9 附 录 B(资料性)上海市学校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预防性服药知情同意书样张 图B.1给出了上海市学校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预防性服药知情同意书样张。图 B.1 上海市学校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预防性服药知情同意书样张 尊敬的学生(或家长)/教职员工:根据国家和本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已对您进行肺结核筛查,结果显示您为结核潜伏感染者,存在较高的结核发病风险。为降低发病风险,建议您进行预防性治疗。1.预防性治疗方案:。2.接受预防性治疗须知:(1)按照医生规定的日期取药;(2)接受指定的督导员进行督导服药;(3)不要自行中断治疗和改变用药方法;(4)服药期间每月复查肝、肾功能;(5)服药期间如果出现恶心、呕吐等不适,请及时至医院就诊。如您拒绝接受预防性服药干预,需要您在首次筛查后 3 月末、6 月末、12 月末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各进行一次胸部X 光片检查。特予告知!单位(学校):单位(疾控):日期:年 月 日 我已经阅读并完全理解本知情同意书相关内容,自愿接受:()1.预防性服药干预。()2.首次筛查后 3 月末、6 月末、12 月末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各进行一次胸部 X 光片检查。班级:学生签名:家长签名:教职员工签名:签名日期:年 月 日 DB31/T 14842024 10 附 录 C(资料性)结核分枝杆菌感染者预防性治疗推荐方案及剂量 表C.1给出了结核分枝杆菌潜伏感染者预防性治疗推荐方案。表C.1 结核分枝杆菌潜伏感染者预防性治疗推荐方案 治疗方案 药物 每次使用剂量(mg)用法 疗程 成人 儿童 体重50 kg 体重50 kg 每 kg 体重剂量 最大剂量 单用异烟肼方案 异烟肼 300 300 10 300 每日1 次 6 个月 异烟肼、利福喷丁联合间歇方案 异烟肼 500 600 1015 300 每周2 次 3 个月 利福喷丁 450 600 10(5 岁)450(5 岁)异烟肼、利福平联合方案 异烟肼 300 300 10 300 每日 1 次 3 个月 利福平 450 600 10 450 单用利福平方案 利福平 450 600 10 450 每日1 次 4 个月 DB31/T 14842024 11 附 录 D(资料性)学校结核病健康教育宣传参考核心知识 图D.1给出了学校结核病健康教育宣传参考核心知识。图D.1 学校结核病健康教育宣传参考核心知识 1.肺结核是长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慢性传染病;2.肺结核主要通过呼吸道传播,人人都有可能被感染;3.咳嗽、咳痰 2周以上,应当怀疑得了肺结核,要及时就诊;4.不随地吐痰,咳嗽、打喷嚏时掩口鼻,戴口罩可以减少肺结核的传播;5.经过规范全程治疗,绝大多数病例可以治愈,还可避免传染他人;6.出现肺结核可疑症状或被诊断为肺结核后,应当主动向学校报告,不隐瞒病情、不带病上课;7.养成勤开窗通风的习惯;8.保证充足的睡眠,合理膳食,加强体育锻炼,提高抵御疾病的能力;9.注意手卫生及呼吸卫生(包括咳嗽礼仪)。DB31/T 14842024 12 参 考 文 献 1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国卫办疾控发2017第22号).2 中国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技术规范(2020年版)(国卫办疾控函2020279号).3 中国学校结核病防控指南(2020年版)(国卫办疾控函2020910号).4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1990第10号、卫生部令1990第1号).5 上海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8版)(沪卫计疾控201820号).6 上海市学校结核病防控指南(2022年版)(沪卫计疾控202224号).7 成诗明,王黎霞,陈伟.结核病现场流行病学.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6年6月第1版.8 上海市防痨协会,中国防痨协会青年理事会,中国防痨杂志编辑委员会.学校结核病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置专家共识.中国防痨杂志,2019,41(1):9-13.9 上海市防痨协会,上海市医学会结核病学专科分会.学校肺结核疫情处置规范上海专家共识.上海预防医学,2020,32(3):220-223.10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 consolidated guidelines on tuberculosis:module 1:prevention:tuberculosis preventive treatment.Geneva: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2020.11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 operational handbook on tuberculosis:module 1:prevention:tuberculosis preventive treatment.Geneva: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2020.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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