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香格里拉牦牛》的第5部分疫病防治DB5334/ T 13.5-2024.pdf

返回 相关 举报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香格里拉牦牛》的第5部分疫病防治DB5334/ T 13.5-2024.pdf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香格里拉牦牛》的第5部分疫病防治DB5334/ T 13.5-2024.pdf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香格里拉牦牛》的第5部分疫病防治DB5334/ T 13.5-2024.pdf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香格里拉牦牛》的第5部分疫病防治DB5334/ T 13.5-2024.pdf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香格里拉牦牛》的第5部分疫病防治DB5334/ T 13.5-2024.pdf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ICS 6 5.0 2 0.3 0CCS B 4 35334迪 庆 藏 族 自 治 州 地 方 标 准D B 5 3 3 4/T 1 3.5 2 0 2 4地 理 标 志 证 明 商 标 香 格 里 拉 牦 牛第 5 部 分:疫 病 防 治2 0 2 4-0 6-2 6 发 布 2 0 2 4-0 7-2 6 实 施迪 庆 藏 族 自 治 州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5 3 3 4/T 1 3.5 2 0 2 4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是 D B 5 3 3 4/T 1 3.5 地 理 标 志 证 明 商 标 香 格 里 拉 牦 牛 的 第 5 部 分。D B 5 3 3 4/T 1 3 已 经 发 布 了以 下 5 个 部 分:第 1 部 分:品 种 要 求;第 2 部 分:繁 育;第 3 部 分:饲 养 管 理;第 4 部 分:饲 草 饲 料;第 5 部 分:疫 病 防 治。本 文 件 由 香 格 里 拉 市 农 业 农 村 局 提 出。本 文 件 由 迪 庆 藏 族 自 治 州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香 格 里 拉 市 农 业 农 村 局、香 格 里 拉 市 畜 牧 水 产 技 术 推 广 站、香 格 里 拉 市 绿 色 食 品发 展 中 心、香 格 里 拉 市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检 验 所、香 格 里 拉 市 饲 草 饲 料 工 作 站、香 格 里 拉 市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检验 所、香 格 里 拉 市 动 物 疫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迪 庆 藏 族 自 治 州 绿 色 食 品 发 展 中 心、香 格 里 拉 市 特 色 产 业 协会、香 格 里 拉 市 藏 雄 天 成 仑 珠 养 殖 科 技 有 限 公 司、香 格 里 拉 市 苏 杰 农 业 科 技 有 限 公 司、迪 庆 州 香 格 里 拉龙 峰 生 物 科 技 开 发 有 限 公 司、香 格 里 拉 市 翁 玛 措 养 殖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迪 庆 香 格 里 拉 市 鼎 盛 牦 牛 良 种 繁育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和 正 宏、杨 继 生、杨 绍 红、金 坤 福、江 初 农 布、吴 涛、柏 玛、龙 志 安、和 安、孙 灿 华、和 彩 云、杨 茂、屈 子 程、王 国 顺、和 润 宏、和 友、李 丽 梅、七 林 卓 玛、彭 孝 丽、董 文、徐 丽 仙、赵 光、尼 布、孙 诺、龙 晓 峰、顾 招 兵、雷 初 朝、七 林 定 主、惠 光 志、鲁 茸 尼 玛、王 召 君。D B 5 3 3 4/T 1 3.5 2 0 2 41地 理 标 志 证 明 商 标 香 格 里 拉 牦 牛第 5 部 分:疫 病 防 治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地 理 标 志 证 明 商 标 香 格 里 拉 牦 牛 消 毒 管 理、防 疫 管 理 和 记 录。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地 理 标 志 证 明 商 标 香 格 里 拉 牦 牛。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N Y/T 4 7 2 绿 色 食 品 兽 药 使 用 准 则N Y/T 1 3 3 4 畜 禽 粪 便 安 全 使 用 准 则N Y/T 1 9 5 2 动 物 免 疫 接 种 技 术 规 范N Y/T 3 0 2 3 畜 禽 粪 污 处 理 场 建 设 标 准3 术 语 和 定 义本 文 件 没 有 需 要 界 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4 消 毒 管 理4.1 严 格 执 行 消 毒 管 理 制 度 和 消 毒 操 作 程 序,做 好 消 毒 记 录。4.2 合 理 选 择 消 毒 剂,并 交 替 使 用。4.3 定 期 更 换 车 辆 消 毒 池 内 的 消 毒 液,使 其 持 续 有 效。4.4 定 期 对 场 区 道 路 及 牛 舍 内 部 环 境 进 行 消 毒,在 疫 病 多 发 季 节 增 加 消 毒 频 次。4.5 运 输 牛 只、饲 料、整 料 的 车 辆,在 装 卸 前 后 进 行 清 洗 和 消 毒。5 防 疫 管 理5.1 免 疫5.1.1 应 根 据 本 场 疫 病 流 行 特 点,制 定 合 理 的 免 疫 程 序,并 建 立 免 疫 标 识、建 立 免 疫 档 案。5.1.2 选 用 经 农 业 部 批 准 的 正 规 生 产 厂 家 的 疫 苗,免 疫 接 种 方 法 按 N Y/T 1 9 5 2 进 行。5.1.3 对 牦 牛 实 施 口 蹄 疫 强 制 免 疫,不 应 对 种 牛 进 行 布 鲁 氏 菌 病 免 疫。5.2 监 测 与 净 化5.2.1 配 合 当 地 动 物 疫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开 展 动 物 疫 病 监 测 采 样、流 行 病 学 调 查 等 工 作。5.2.2 根 据 本 场 实 际 制 定 疫 病 监 测 计 划 并 开 展 监 测 工 作,掌 握 疫 病 发 生 情 况 及 疫 苗 免 疫 效 果,适 时 调D B 5 3 3 4/T 1 3.5 2 0 2 42整 疫 病 防 控 策 略。5.2.3 制 定 结 核 病、布 鲁 氏 菌 病 等 主 要 疫 病 净 化 方 案,对 检 测 出 的 阳 性 牛 进 行 扑 杀 和 无 害 化 处 理。5.3 疫 苗 规 范5.3.1 应 是 获 得 农 业 农 村 部 批 准 生 产 的 产 品 或 经 农 业 农 村 部 批 准 注 册 进 口 的 产 品。疫 苗 质 量 应 符 合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兽 用 生 物 制 品 质 量 标 准 的 规 定。5.3.2 应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动 物 防 疫 法 及 其 配 套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结 合 当 地 动 物 疫 病 流 行 情 况和 发 生 规 律,选 择 适 宜 的 疫 苗 并 制 定 合 理 的 免 疫 程 序。5.3.3 当 受 到 临 近 疫 区 传 染 性 疫 病 威 胁 时,针 对 临 近 疫 情 进 行 紧 急 免 疫。5.3.4 兽 医 检 疫 人 员 应 定 期 对 牛 群 的 健 康 状 况 进 行 检 查,对 牛 群 进 行 产 地 检 疫 和 疫 病 监 测,确 保 养 殖场 无 重 大 疫 病 发 生。5.3.5 按 照 表 1 进 行 免 疫 接 种 登 记。表 1 免 疫 接 种 登 记日期 牛编号 牛日龄 疫苗类型 生产商及批号 剂量 操作人 备注5.4 引 种养 殖 中 宜 自 繁 自 养,确 需 引 进 牦 牛 时,应 从 非 疫 区 引 种,按 规 定 进 行 检 疫,经 隔 离 观 察 1 5 d 3 0 d后 由 县 级 动 物 防 疫 部 门 确 定 健 康 合 格 后 方 可 合 群 饲 养。5.5 驱 虫选 择 广 治、高 效、低 毒 的 驱 虫 药 定 期 驱 杀 牦 牛 内、外 寄 生 虫。5.6 健 康 巡 套定 期 巡 查 牛 群 健 康 状 况,对 病 牛 做 到 早 发 现、早 隔 离、早 诊 治。5.7 疫 情 报 告发 现 可 疑 疫 情,立 即 采 取 隔 离 病 牛、消 毒 场 地 等 控 制 措 施,并 及 时 向 所 在 地 农 业 农 村 主 管 部 门 或 动物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报 告。5.8 兽 药 使 用5.8.1 针 对 非 传 染 性 疾 病 进 行 治 疗,所 用 兽 药 应 符 合 N Y/T 4 7 2 规 定,兽 药 使 用 遵 守 休 药 期 的 规 定。5.8.2 兽 药 应 来 自 于 具 有 兽 药 生 产 许 可 证 和 产 品 批 准 文 号 的 生 产 企 业。5.8.3 育 肥 后 期 应 严 格 执 行 休 药 期 要 求,未 达 停 药 期 的 禁 止 出 售。5.9 无 害 化 处 理5.9.1 规 模 化 养 殖 场 按 照 N Y/T 3 0 2 3 要 求 进 行 粪 污 处 理 设 施 建 设。5.9.2 养 殖 过 程 中 清 除 的 垫 料、粪 污 等 应 进 行 无 害 化 处 理。5.9.3 粪 污 处 理 应 符 合 N Y/T 1 3 3 4 的 规 定。5.9.4 死 亡 动 物 尸 体 的 处 理 应 遵 守 病 死 及 病 害 动 物 无 害 化 处 理 技 术 规 范。D B 5 3 3 4/T 1 3.5 2 0 2 436 记 录6.1 建 立 免 疫、监 测、诊 疗、疫 情 报 告、投 入 品 使 用、病 死 牛 无 害 化 处 理、消 毒 等 工 作 记 录。6.2 妥 善 保 管 所 有 记 录,保 存 期 不 少 于 3 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copyright@ 2017-2022 报告吧 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7002310号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宁B2-20200018  | 宁公网安备64010602000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