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市域一体化保障规范DB3204/T 1062-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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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6 5.0 2 0C C S B 6 53204常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2 0 4/T 1 0 6 2 2 0 2 4党 政 机 关 公 务 用 车 市 域 一 体 化 保 障 规 范S t a n d a r d f o r i n t e g r a t e d g u a r a n t e e o f o f f i c i a l v e h i c l e s f o r p a r t y a n d g o v e r n m e n to r g a n s i n t h e c i t y2 0 2 4-0 5-3 1 发 布 2 0 2 4-0 7-0 1 实 施常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3 2 0 4/T 1 0 6 2 2 0 2 41目 次前 言.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要 求.14.1 组 织 管 理.14.2 制 度 要 求.14.3 车 辆 要 求.24.4 人 员 要 求.25 保 障 范 围.46 保 障 流 程.36.1 申 请.36.2 审 批.36.3 调 度.36.4 应 急 处 置.36.5 评 价.37 监 督 检 查.37.1 监 督 要 求.37.2 监 督 方 式.47.3 监 督 内 容.48 持 续 改 进.5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党 政 机 关 公 务 用 车 市 域 一 体 化 保 障 用 车 申 请 表.6附 录 B(规 范 性 附 录)党 政 机 关 公 务 用 车 市 域 一 体 化 保 障 服 务 评 分 表.7附 录 C(规 范 性 附 录)党 政 机 关 公 务 用 车 市 域 一 体 化 保 障 问 题 整 改 情 况 表.8参 考 文 献.9D B 3 2 0 4/T 1 0 6 2 2 0 2 42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常 州 市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常 州 市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张 彤 光、卿 洪 柏、俞 维、韩 奕、刁 菊 霞、黄 育 波、杨 程、何 华、姚 志 云。D B 3 2 0 4/T 1 0 6 2 2 0 2 43党 政 机 关 公 务 用 车 市 域 一 体 化 保 障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常 州 市 党 政 机 关 公 务 用 车 市 域 一 体 化 保 障 的 基 本 要 求、保 障 范 围、保 障 流 程、监 督 检查、持 续 改 进 等 内 容。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常 州 市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按 规 定 配 备 的 公 务 用 车(执 法 执 勤 用 车、特 种 专 业 技 术 用 车 除 外)市 域 一 体 化 保 障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本 文 件 没 有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公 务 用 车 市 域 一 体 化 保 障 I n t e g r a t e d g u a r a n t e e f o r o f f i c i a l v e h i c l e s i n t h e c i t y依 托 公 务 用 车 信 息 化 管 理 平 台,对 全 市 党 政 机 关 公 务 用 车 实 施 跨 层 级、跨 部 门、跨 区 域 资 源 整 合 和统 筹 调 度 使 用。4 基 本 要 求4.1 组 织 管 理4.1.1 常 州 市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负 责 全 市 公 务 用 车 一 体 化 保 障 的 管 理 工 作,包 括 组 织 领 导、政 策 制 定、平 台 维 护、统 筹 协 调、跨 区 域 衔 接、评 价 反 馈、监 督 指 导 以 及 对 全 市 公 务 用 车 工 作 人 员 的 管 理 和 培 训 工作。4.1.2 各 辖 市(区)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本 区 域 公 务 用 车 一 体 化 保 障 工 作,包 括 统 筹 管 理、集 中 调配、车 辆 调 度、人 员 管 理。4.1.3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负 责 本 单 位 公 务 用 车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配 合 本 级 公 务 用 车 平 台 做 好 车 辆 的 统 筹 调度 工 作。4.2 制 度 要 求4.2.1 市 和 辖 市(区)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应 健 全 公 务 用 车 信 息 化 管 理 平 台 建 设,完 善 公 务 用 车 一 体 化保 障 功 能。4.2.2 市 和 辖 市(区)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应 制 定 公 务 用 车 一 体 化 保 障 操 作 规 范。D B 3 2 0 4/T 1 0 6 2 2 0 2 444.2.3 市 和 辖 市(区)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应 建 立 和 执 行 公 务 用 车 使 用 时 间、事 由、地 点、里 程、油 耗、费 用 等 信 息 登 记 和 备 案 制 度。4.2.4 市 和 辖 市(区)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应 制 定 公 务 用 车 一 体 化 保 障 应 急 预 案,包 括 应 急 预 案 处 置 流程、突 发 事 件 分 类、处 理 方 法、预 防 措 施、应 急 策 略 等。4.2.5 市 和 辖 市(区)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应 建 立 公 务 用 车 一 体 化 保 障 监 督 管 理 和 公 示 制 度,定 期 形 成市 域 一 体 化 保 障 工 作 报 告。4.3 车 辆 要 求4.3.1 参 与 市 域 一 体 化 保 障 的 公 务 用 车 应 纳 入 信 息 化 管 理 平 台,安 装 定 位 终 端,实 行 统 一 管 理,统 一调 度。4.3.2 全 市 公 务 用 车 应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实 行 标 识 化 管 理,喷 涂 统 一 标 识 和 监 督 电 话。4.3.3 全 市 公 务 用 车 应 加 强 日 常 维 护 管 理,定 期 做 好 车 辆 安 全 检 查,保 持 车 况 良 好,车 内 外 卫 生 干 净、整 洁。4.4 人 员 要 求4.4.1 公 务 用 车 管 理 人 员4.4.1.1 做 好 公 务 用 车 日 常 管 理,确 保 区 域 内 公 务 用 车 统 筹 调 配 和 正 常 运 转。4.4.1.2 做 好 市 域 一 体 化 保 障 工 作 突 发 情 况 和 应 急 状 况 处 置 工 作。4.4.2 平 台 调 度 员4.4.2.1 承 办 公 务 用 车 市 域 一 体 化 保 障 服 务 的 申 请、审 批 等 工 作。4.4.2.2 了 解 区 域 内 公 务 用 车 使 用 情 况,做 好 公 务 用 车 调 度 工 作。4.4.3 驾 驶 员4.4.3.1 具 有 良 好 的 服 务 意 识 和 职 业 道 德,树 立“安 全、满 意、规 范、高 效”的 服 务 理 念,爱 岗 敬 业,文 明 行 车。4.4.3.2 遵 守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律 法 规,听 从 指 挥、服 从 调 度,服 从 用 车 单 位 的 工 作 安 排。4.4.3.3 参 加 与 公 务 用 车 市 域 一 体 化 保 障 有 关 教 育 和 培 训,每 年 不 少 于 2 次。5 保 障 范 围保 障 范 围 包 括 但 不 限 于:执 行 重 大 抢 险 救 灾、事 故 处 理、突 发 事 件 处 置 等 不 可 预 测 的 特 殊 任 务;参 加 上 级 机 关 和 有 关 部 门 紧 急 召 集 的 跨 部 门 会 议 和 活 动;实 际 重 大 项 目 招 商 引 资、重 大 工 程 项 目 推 进 和 重 点 工 作 督 查 检 查 活 动;参 加 重 要 公 务 接 待 和 外 事 等 活 动;单 位 组 织 外 出 考 察、学 习 及 扶 贫 帮 困 等 集 体 活 动;基 层 调 研、下 乡、跨 行 政 区 域 出 差 等 公 务 出 行;机 场、高 铁 等 重 要 交 通 枢 纽 应 急 公 务;D B 3 2 0 4/T 1 0 6 2 2 0 2 45 极 端 天 气 情 况 下 重 要 公 务 活 动;经 单 位 领 导 批 准 的 其 他 特 殊 情 况。6 保 障 流 程6.1 申 请6.1.1 用 车 单 位 原 则 上 应 提 前 一 天 预 订 车 辆,特 殊 情 况 临 时 申 请 用 车 应 提 前 1 h,并 符 合 车 辆 使 用 实 际情 况,若 有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可 直 接 电 话 申 请,事 后 补 办 手 续。6.1.2 平 台 调 度 员 填 报 党 政 机 关 公 务 用 车 市 域 一 体 化 保 障 用 车 申 请 表(见 附 录 A),登 记 用 车 单 位、用 车 事 由、用 车 人 和 联 系 电 话、主 要 行 程、用 车 辖 区、车 型 等 信 息。6.1.3 本 地 区 公 务 用 车 平 台 不 能 满 足 区 域 内 正 常 服 务 保 障 用 车 时,可 通 过 公 务 用 车 一 体 化 保 障 平 台 向其 他 区 域 申 请 用 车。6.2 审 批平 台 调 度 员 应 根 据 用 车 申 请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审 批,调 配 平 台 公 务 用 车 进 行 车 辆 保 障,审 批 时 间 不 超 过1 5 m i n。6.3 调 度6.3.1 平 台 调 度 员 根 据 任 务 需 求、车 辆 技 术 状 况 和 驾 驶 员 状 态 统 筹 调 度 派 遣 车 辆,安 排 出 车 任 务。6.3.2 平 台 调 度 员 向 用 车 单 位 发 送 派 车 信 息,主 要 包 含 车 牌 号、车 型、驾 驶 员 姓 名、联 系 方 式 等。6.3.3 平 台 调 度 员 向 驾 驶 员 发 送 出 车 信 息,主 要 包 含 用 车 单 位、联 系 人、联 系 方 式、行 程、出 发 地 点、用 车 时 间 等。6.3.4 驾 驶 员 出 车 任 务 结 束 后,应 根 据 要 求 填 写 派 车 单,由 用 车 人 签 字 确 认 公 里 数,交 平 台 调 度 员 登记 存 档。6.4 应 急 处 置6.4.1 驾 驶 员 在 车 辆 保 障 过 程 中 发 生 故 障、事 故 等 突 发 情 况 时,应 立 即 报 告 平 台 调 度 员。6.4.2 平 台 调 度 员 及 时 对 应 急 事 件 进 行 评 估,根 据 应 急 预 案 相 应 流 程 和 步 骤 进 行 处 理,并 做 好 后 续 车辆 保 障 任 务;无 法 处 理 时,应 第 一 时 间 报 告 公 务 用 车 管 理 人 员。6.4.3 公 务 用 车 管 理 人 员 接 到 应 急 报 告 时,应 第 一 时 间 与 申 请 车 辆 平 台 或 用 车 单 位 联 系,共 同 处 理 应急 事 件。6.5 评 价用 车 结 束 后,申 请 用 车 人 填 写 党 政 机 关 公 务 用 车 市 域 一 体 化 保 障 服 务 评 价 表(见 附 录 B),对用 车 情 况 进 行 服 务 评 价。7 监 督 检 查D B 3 2 0 4/T 1 0 6 2 2 0 2 467.1 监 督 要 求7.1.1 公 务 用 车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应 坚 持“监 督 与 教 育 相 结 合,日 常 检 查 和 专 项 检 查 相 结 合,用 车 行 为 与实 际 轨 迹 相 结 合”的 原 则,实 行 标 本 兼 治、综 合 治 理,依 据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公 务 用 车 监 督 检 查。7.1.2 市 和 辖 市(区)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应 对 党 政 机 关 公 务 用 车 市 域 一 体 化 保 障 车 辆 调 度 使 用 情 况 进 行检 查,发 现 工 作 不 利、欺 上 瞒 下、更 改 不 及 时 等 问 题,及 时 通 报 相 关 部 门 和 单 位;对 违 纪 违 规 线 索,及时 报 告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处 理。7.2 监 督 方 式7.2.1 定 期 检 查国 家 法 定 节 假 日 期 间 开 展 定 期 检 查,采 取 现 场 检 查、网 上 抽 查 等 手 段,监 督 市 域 一 体 化 保 障 用 车 情况。7.2.2 专 项 督 查组 织 对 公 务 用 车 市 域 一 体 化 保 障 操 作 流 程、用 车 轨 迹、服 务 评 价 等 情 况 开 展 专 项 督 查,每 年 不 少 于1 次。7.2.3 随 机 抽 查不 定 期 通 过 网 上 抽 查,对 非 工 作 日 和 工 作 日“8 小 时”以 外 一 体 化 保 障 车 辆 动 态 进 行 检 查,每 月 不少 于 2 次。7.3 监 督 内 容7.3.1 领 导 干 部 用 车 公 车 私 用、私 车 公 养、私 车 公 油;既 领 取 公 务 交 通 补 贴 又 违 规 使 用 公 务 用 车;使 用 公 车 为 个 人 或 集 体 提 供 非 公 务 交 通 便 利;其 他 违 反 公 务 用 车 配 备 使 用 管 理 规 定 的。7.3.2 主 管 部 门 履 职 常 州 市 党 政 机 关 公 务 用 车 管 理 办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情 况;公 务 用 车 市 域 一 体 化 保 障 制 度 执 行 情 况;公 务 用 车 使 用 管 理 台 账、资 料、信 息 规 范 情 况;节 假 日 期 间 公 务 车 辆 封 存 停 驶 情 况;违 规 使 用“一 车 双 号”情 况;其 他 违 纪 违 规 情 况。7.3.3 驾 驶 员 行 为 在 酒 店、宾 馆、娱 乐 场 所、景 区、居 民 小 区 等 非 定 点 停 车 场 所 违 规 停 放 公 务 车 辆;损 坏 卫 星 定 位 装 置 或 遮 挡、毁 坏 公 务 用 车 标 识 等 逃 避 监 督 管 理;公 车 私 用、私 车 公 养、私 车 公 油;违 反 职 业 道 德,有 损 机 关 形 象;其 他 违 纪 违 规 情 况。D B 3 2 0 4/T 1 0 6 2 2 0 2 478 持 续 改 进8.1 市 和 辖 市(区)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应 畅 通“1 2 3 4 5”举 报 电 话、阳 光 信 访 平 台 等 多 种 监 督 渠 道,自觉 接 受 社 会 监 督,并 登 记 党 政 机 关 公 务 用 车 市 域 一 体 化 保 障 问 题 整 改 情 况 表(见 附 录 C)。8.2 市 和 辖 市(区)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应 建 立 健 全 服 务 质 量 考 核 机 制,不 断 推 进 公 务 用 车 市 域 一 体 化 保障 质 量。D B 3 2 0 4/T 1 0 6 2 2 0 2 48A A附 录 A(规 范 性)党 政 机 关 公 务 用 车 市 域 一 体 化 保 障 用 车 申 请 表党 政 机 关 公 务 用 车 市 域 一 体 化 保 障 用 车 申 请 表 见 表 A.1。表 A.1 党 政 机 关 公 务 用 车 市 域 一 体 化 保 障 用 车 申 请 表用车单位用车事由联系人 联系人手机号用车人 用车人手机号报到地点 目的地报到时间 预计回场时间用车人数 用车时长辖区选择车型选择备 注BD B 3 2 0 4/T 1 0 6 2 2 0 2 49附 录 B(规 范 性)党 政 机 关 公 务 用 车 市 域 一 体 化 保 障 服 务 评 分 表党 政 机 关 公 务 用 车 市 域 一 体 化 保 障 服 务 评 分 表 见 表 B.1。表 B.1 党 政 机 关 公 务 用 车 市 域 一 体 化 保 障 服 务 评 分 表用车单位联系人 联系人手机号用车人 用车人手机号报到地点 目的地报到时间 回场时间用车人数 用车时长出车辖区 车辆类型分派车辆 分派司机评分操作 准时准点 安全驾驶 文明礼貌 车容车貌 服务质量备 注D B 3 2 0 4/T 1 0 6 2 2 0 2 41 0附 录 C(规 范 性)党 政 机 关 公 务 用 车 市 域 一 体 化 保 障 问 题 整 改 情 况 表党 政 机 关 公 务 用 车 市 域 一 体 化 保 障 问 题 整 改 情 况 表 见 表 C.1。表 C.1 党 政 机 关 公 务 用 车 市 域 一 体 化 保 障 问 题 整 改 情 况 表来访人姓名 联系电话信访来源 信访时间问题描述责任单位 责任车辆责任驾驶员 相关用车人处理流程经办人 办结日期备 注D B 3 2 0 4/T 1 0 6 2 2 0 2 41 1参 考 文 献 1 党 政 机 关 公 务 用 车 管 理 办 法 中 办 发 2 0 1 7 7 1 号 2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6 2 1 号 3 机 关 事 务 工 作“十 四 五”规 划 国 管 办 2 0 2 1 2 5 9 号 4 常 州 市 党 政 机 关 公 务 用 车 管 理 办 法 常 办 发 2 0 2 0 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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