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主任服务规范DB3301/T 0460—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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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 CCS A 16 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3301/T 0460 2024 儿童主任 服务规 范 2024-06-30 发布 2024-07-30 实施 杭州市市 场监督 管理局 发 布 DB3301/T 0460-2024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 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 义.1 4 人员要求.1 5 服务流程.2 6 服务内容 及要求.2 7 服务保障.4 8 服务评价 与改进.6 附录 A(资料 性)儿童主任 服务流程.1 附录 B(规范 性)基本生活 保障儿童 信息登记 表.2 附录 C(规范 性)儿童侵害 情况上报 表.5 附录 D(规范 性)服务记录 表.7 DB3301/T 0460 2024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 2020 标准化 工作导 则 第1 部分:标准 化文件的 结构和起 草规则 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 件的某些 内容可能 涉及专利。本文件 的发 布机构不承 担识别专 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杭 州市民政 局提出、归口并组 织实施。本文件起草 单位:杭州市 余杭区 民政局、杭州 市余杭 区瓶窑镇人 民政府、杭州 昊海企 业管理咨 询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 起草人:郑要志、孙华锋、尚宇虹、沈夏 萍、王欢欢、徐洪芳、朱懿峰、沈建敏。DB3301/T 0460-2024 1 儿童主任 服务规 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 了儿童主 任的人员 要求、服 务流程、服务 内容及要求、服务保 障、服务 评价与改 进等内容。本文件适用 于儿童主 任对辖区 内困境儿 童和留守 儿童 提供的服务。2 规范性引用 文件 本文件没有 规范性引 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 定义适用 于本文件。儿童主任 child protection chief 在村(社)负责儿童 关爱保护 的工作人 员。儿童督导员 child protection supervisor 负责镇(街 道)儿童 关爱保护 工作并指 导儿童主 任开 展工作的人 员。困境儿童 child in special needs 不满十八周 岁,因家 庭、自身 和生活环 境等原因 而陷 入生存、安 全、发展 困境,需 要政府和 社会关心帮助的儿 童。注:困境 儿童 包括 因家 庭贫 困导 致生 活、就医、就 学等 困难 的儿 童,因自 身残 疾导 致 康复、照料、护 理和 社会 融入等困 难的 儿童,以 及因 家庭 监护 缺失 或监 护不 当遭 受虐 待、遗 弃、意外 伤害、不 法侵 害等 导致 人身 安 全受 到威胁或 侵害 的儿 童。留守儿童 left-behind children 父母双方外 出务工或 一方外出 务工另一 方无监护 能力,不满十六 周岁的未 成年人。4 人员要求 基本条件 儿童主任一 般应具备 以下条件:拥护中华人 民共和国 宪法,无 违法犯罪 记录;热爱儿童事 业,有爱 心、有责 任心,具 有良好的 品行;具有正常履 行职责的 身体条件;大专及以上 文化程度;以儿童利益 最大化,遵守暴力 零容忍、非歧视和 保密 等原则。DB3301/T 0460 2024 2 专业资质 4.2.1 宜取得社会 工作师或 以上职业 水平证书。4.2.2 通过公益性岗位、大学生 村官或者购 买服务担任 的,应具有一定社会 工作专业 基础或者工 作经验。能力提升 4.3.1 应接受岗前 培训,考 核合格后 方可上岗。4.3.2 上岗后应定期接 受培训,培训内容应 与儿童实际 需求 及儿童主任日常 工作相适 应,每年不 少于4 小时。4.3.3 应引领和激 励儿童社 会工作领 域内的学 习,不断 推动 专业方向的 成长与进 步。人员配备 4.4.1 每个村(社)应 至少配备 一名儿童主 任,儿童居 住相 对分散、上门探 访距离较 远的应适当 增配儿童主任。4.4.2 上岗后,儿 童主任的 基本信息 应由儿童 督导员上 传至 儿童信息管 理平台。5 服务流程 儿童主任服 务流程可 参考附录A。6 服务内容及 要求 信息排查 6.1.1 应组织开展 信息排查,及时掌 握辖区内 服务对象 的生 活保障、家庭 监护、就 学情况 等基本信 息,一人一档案,并将儿 童基本信 息上传至 儿童信息 管理 平台。6.1.2 特殊时期应加大 排查的频 率,确保儿 童的生存条 件、安全状况以及监 护责任得 到全面落实 和严密保障。家庭探访 6.2.1 到岗后 1 个 月内,应 对辖区内 困境儿童、留守 儿童开 展初次家庭 探访,了 解儿童及 其家庭的 基本情况和服 务需求,做好工作 记录,与 儿童及其 家庭 建立稳定、信任的服 务关系。6.2.2 新增的困境儿童、留守儿 童应在五个 工作日内开 展初 次探访,了解儿 童及其家 庭的基本情 况和服务需求,做好工作 记录。6.2.3 发现儿童属 于困境儿 童、留守 儿童和事 实无人抚 养儿 童,按附录 B 填写登 记表并在 5 个工作 日内上报儿童 督导员,并且实行 分类探访 制度:第一类深度 管理探访:社会散 居孤儿、事实无人 抚养、留守儿童 要求一周 走访一次,重点关注困境儿童 的监护情 况和安全 状况;第二类重点 管理探访:低保家 庭中重症 重残、罕 见病、精神或智 力残疾儿 童要求半 个月一次走访,重点 关注孩子 的监护状 态和身体 状态;第三类普通 管理探访:其他儿 童要求一 个月一次 走访,重点关注 困境儿童 的学习情 况,成长情况。6.2.4 走访后应建 立走访记 录,内容 应为儿童 监护、学 习、生活、心理 情况等。DB3301/T 0460-2024 3 6.2.5 遇到自然灾 害、疫情、疾病、危房等特 殊或突发 情况 时,应全程 关注儿童 的安全和 生活状态。6.2.6 负责定期随访,协助提供 监护指导、精神关怀、返校 复学、落实户籍 等关爱服 务,对符合 社会救助、社会 福利政策 的儿童及 家庭,告 知具体内 容及 申请程序,并协助申 请救助。6.2.7 指导监护人 和受委托 监护人签 订委托监 护确认书,加 强对监护人(受委托 监护人)的法治宣 传、监护督导和 指导,督 促其依法 履行抚养 义务和监 护职 责。6.2.8 应按探访要 求入户探 访,并在 儿童信息 管理平台 完成 信息录入。信息上报 6.3.1 一般报告 6.3.1.1 每月应向村(居)民委 会和儿 童督导员 报告服务 情况,报告内容主 要包括但 不限于以 下内容:困境儿童、留守儿童 基本信息 和变化,如儿童留 守、困境的状态 变化等;开展服务情 况,如家 访次数、儿童之家 开放次数 和活 动内容等;需要村(居)民委会 和儿童督 导员提供 支持和资 源链 接的情况;儿童主任在 开展工作 中遇到的 其他困难 和挑战。6.3.1.2 若发现儿童 有情绪和 行为异常、心理问 题或其他 需要 报告的情况 时,应在24 小时内 上报至儿童督导员。6.3.2 侵害上报 6.3.2.1 发现以下儿童遭 受或者疑 似遭受不法 侵害以及面 临不 法侵害危险情况 应第一时 间向公安机 关报告,并协 助做好调 查和处置 工作:未成年人的 生殖器官 或隐私部 位遭受或 疑似遭受 非正 常损伤的;不满十四周 岁的女性 未成年人 遭受或疑 似遭受性 侵害、怀孕、流 产的;十四周岁以 上女性未 成年人遭 受或疑似 遭受性侵 害所 致怀孕、流 产的;未成年人身 体存在多 处损伤、严重营养 不良、意 识不 清,存在或 疑似存在 受到家庭 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 被人麻醉 等情形的;未成年人因 自杀、自 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 打等非正常 原因导致 伤残、死 亡情形的;未成年人被 遗弃或长 期处于无 人照料状 态的;发现未成年 人来源不 明、失踪 或者被拐 卖、收买 的;发现未成年 人被组织 乞讨的;其他严重侵 害未成年 人身心健 康的情形 或未成年 人正 在面临不法 侵害危险 的。6.3.2.2 在发现儿童 遭受侵害 的 24 小时 内,按附录C 记录相 关 信息并上报 村(居)民委会 和儿童督 导员。6.3.2.3 儿童主任应对儿 童疑似遭 受不法侵害 的情况进行 初步 核实,并在报案 或举报时 将相关材料 一并提交公安 机关。6.3.3 走失上报 儿童主任应 密切关注 辖区内儿 童的安全 状况。如 果发 现或接到儿 童走失的 报告,应 立即采取 以下措施:联系儿童的 监护人或 受委托监 护人,了 解儿童的 基本 信息,如姓 名、年龄、性别、身高、体貌特征、衣 着、走失 时间和地 点等,并 尽可能获 取儿 童的近照;DB3301/T 0460 2024 4 通知村(社)相关工 作人员、村民小组 组长、楼 道长、网格员等 协助寻找 儿童,并 在村(社)内张 贴寻人启 事;向公安机关 及其派出 机构报告 儿童走失 的情况,并提 供相关信息 和证明材 料,配合 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和 寻找;在公安机关 未找到儿 童之前,保持与监 护人或受 委托 监护人的联 系,提供 必要的心 理支持和安抚;在公安机关 找到儿童 之后,协 助核实儿 童身份,确认 无误后将儿 童交还给 监护人或 受委托监护人,并做 好相关记 录;分析儿童走 失的原因,对监护 人或受委 托监护人 进行 法治宣传和 监护指导,提醒其 加强对儿童的看管和 教育,防 止类似情 况再次发 生。紧急保护 6.4.1 遇到威胁性、需要采 取紧急行 动的情况 应开展紧 急保 护,如地震、洪水、疫情暴发 等。6.4.2 应在紧急情况下 为儿童提 供相应的心 理支持、物 资发 放、政策传递等 服务,确 保儿童的生 存和发展权利。6.4.3 应在物品发 放时注意 儿童的安 全、尊严 和权利,避免 其受到进一 步伤害。临时救助 6.5.1 应及时了解儿童 的基本情 况,包括姓 名、年龄、性别、家庭背景、遭 遇的困境 或危险等,并判断是否需要 临时救助,或将儿 童转介给 其他专业 机构 或部门。6.5.2 应根据儿童的具 体需求,选择合适的 救助方式,例如 提供食物、衣物、住所、医疗、心理 辅导等,并尽可 能与儿童 的家庭或 监护人联 系,征得 他们 的同意或告 知他们的 情况。6.5.3 应了解家庭情况,做好临 时安置工作,在安置过 程中 要做好随访工作,了解儿 童安置情况、心理情况等。6.5.4 在提供临时救助 的过程中,应尊重儿 童的意愿和 感受,保护儿童的隐 私和尊严,避免对儿 童造成二次伤害 或创伤。6.5.5 在提供临时 救助后,应 在 24 小时 内报告相 关情况,包 括救助时间、地 点、方式、内容、效果等。服务转介 6.6.1 发现儿童遭受了 虐待、暴 力或家庭突 变导致无人 照料,应立即将儿童 转介至公 安机关或未 成年人保护机构。6.6.2 转介完成后,应 与接收转 介的机构保 持联系,跟 进儿 童的进展与反馈,并在必 要时提供支 持和协调。7 服务保障 政策宣传 7.1.1 儿童主任应 宣传未成 年人保护 方面的法 律法规,依托 寒暑假等各 种活动载 体开展儿 童安全教 育,做到辖区内 儿童家长 对政策应 知尽知,理解到位。7.1.2 应依托儿童之家,采取线 上线下的方 式,利用助 残日、普法日、困境 儿童关注 日等时节,走进村社、工厂、学校、广场 和家庭开 展普法宣 传活动。利用“六一”国际儿童 节,集中组 织未成年 人关爱保护主题宣 传活动。DB3301/T 0460-2024 5 资源链接 7.2.1 负责做好留守儿 童关爱保 护和困境儿 童保障日常 工作,定期向村(居)委会和 儿童督导员 报告工作情况。7.2.2 发现义务教育阶 段失学辍 学的儿童,应及时与学 校取 得联系,协助督 促失学辍 学儿童监护 人依法送适龄儿 童入学接 受义务教 育,在复 学前每个 月至 少 1 次家访。7.2.3 协调引进儿 童类社会 组织、招 募志愿者 或发动其 他社 会力量参与 儿童工作。7.2.4 对监护不足、监护不 当的家庭 提供监护 关爱指导。7.2.5 整合辖区内 的慈善资 源,在心 理辅导、教育帮扶、环 境改善等方 面提供精 准服务。7.2.6 为困境儿童、留守儿 童等未成 年人依法 申请、获 得法 律援助提供 支持。7.2.7 协助司法部 门打击拐 卖儿童、对儿童实 施家暴以 及胁 迫、诱骗或利 用儿童 乞讨等违 法犯罪行 为。7.2.8 与中小学校、幼儿园 开展联系 工作,及 时掌握儿 童在 校学习和生 活情况。7.2.9 对失学辍学或有 失学辍学 倾向的留守 儿童,协助 提供 返校复学的指导 和帮助,确保适龄儿 童依法入学,接 受并完成 义务教育。场所管理 7.3.1 儿童主任负责管 理村(社)儿童之家 等儿童关爱 服务 场所,应建立财 务管理制 度、人员管 理制度、安全管 理制度、志愿者管 理制度、设备管理 制度 等,并做好 制度的上 墙与公示。7.3.2 儿童服务场 所应定期 开放,并 将开放时 间和服务 活动 向社会公示。7.3.3 应定期组织开展 儿童宣传 教育实践活 动、家庭教 育、安全教育等主题 活动,做 好活动的记 录和存档。档案管理 7.4.1 按照一人一 档为困境 儿童、留 守儿童建 立档案,将信 息报送儿童 督导员并 定期予以 更新。7.4.2 档案编号规则可 使用“困境-001”“留守-001”的方 式设计,档案汇 总表含档案 编号、村 组名称、儿童姓 名、儿童 身份证号 等内容。7.4.3 困境儿童档 案内容主 要包括但 不限于以 下内容:留守儿童 境儿童基 本情况登 记表(表格样式 应符 合附录 B 的 规定);儿童侵害 情况上报 表(表 格样式应 符合附录C 的 规定);服务记录 表(表 格样式应 符合附录D 的规定);其他有关的 文字、图 片、影像 资料等。7.4.4 留守儿童档 案内容主 要包括但 不限于以 下内容:留守儿童 境儿童基 本情况登 记表(表格样式 应符 合附录 B 的 规定);儿童侵害 情况上报 表(表 格样式应 符合附录C 的 规定);服务记录 表(表 格样式应 符合附录D 的规定);其他有关的 文字、图 片、影像 资料等。7.4.5 困境儿童和留守 儿童档案 应实行保密 管理,在工 作需 要情况下,村(社)相关 工作人员、儿童督导员、上 级民政部 门按照保 密要求调 阅儿童档 案,按要求做好 档案查阅、借阅的 记录。信息管理 7.5.1 按照一人一档将 困境儿童 和留守儿童 信息录入儿 童信 息管理平台,并 每月维护 更新信息,对新增或注销信 息实施动 态管理。7.5.2 应通过儿童信息 管理系统 新增与变更 儿童信息,包括 新增低保儿童、新增残疾 儿童、新增 强制DB3301/T 0460 2024 6 隔离戒毒预 警、新增服 刑预警、低保低边 儿童退出、户籍地变更、儿童死亡、超龄、续 发到期、残疾证变动等信息。8 服务评价与 改进 应建立儿童 主任服务 评价机制,畅通服 务评价反 馈渠 道。儿童督导员每年 应对儿童 主任服务内 容、服务情 况、服务表现开展评 价,也可 委托第三方 评价机构实施,评 价结果可 作为儿童 主任评优 评先的主 要依 据。儿童主任应 根据评价 结果,持 续改进服 务中存在 的问 题。DB3301/T 0460-2024 1 A A 附录A(资料性)儿童主任服 务流程 儿童主任服 务流程图 见图A.1。图A.1 儿童主任服 务流程图 DB3301/T 0460 2024 2 B B 附录B(规范性)基本生活保 障儿童信 息登记表 儿童主任填 写基本生 活保障儿 童情况登 记表应符 合表B.1的规定。表B.1 基本生活保 障儿童信 息登记表 E F 儿童 基本 情况 姓 名 性 别 男 女 民族 2 寸免冠 照片 身份 证号 年龄 家庭 类别 事 实无 人抚 养儿 童 低 保家 庭儿 童 残 保对 象儿 童 城镇 持证 困难 家庭儿童 农村 持证 困难 家庭 儿童 重度 残疾 儿童 困难 家 庭重 残或 精神 智力三、四级 残疾 儿童 低保 边缘 困难 家庭 儿童 登 记 原 因(事 实 无 人抚 养 儿 童 填写)父 母双 方均 失踪 父母 双方 均弃 养 父母 双方 均 服刑 父母 双方 均重 残 父母 双方均长 期患 重病 父母 一方 死亡,另 一方 失踪 父母 一方 死亡,另 一方 弃养 父 母一 方死 亡,另一 方服 刑 父母 一方 死亡,另 一方 重残 父母 一方 死亡,另 一方 长期 患重 病 父母一方失踪、弃养,另一方服刑 父母一方失踪、弃养,另一方重残 父 母 一 方 失 踪、弃 养,另 一 方 长 期 患 重 病 父 母 一 方 服 刑,另 一 方 重 残 父 母一 方服 刑,另一 方长 期患 重病 养育 类型 父 母养 育 父 母一 方养 育(外)祖父 母养 育 其 他亲 属养 育 独立(自)生 活 无亲 属关 系人 养育 居 委会(村 委会)养育 父 母单 位养 育 其他_ 户籍 状况 农 村 城镇 户籍 所在 地 _ 镇(街道)_ 村(社区)身体 情况 健 康 一 般 患 病 残 疾 所患 病种 残疾 类别 无 肢 体 视 力 听 力 言 语 智 力 精 神 多 重 残疾 等级 壹 级 贰级 叁 级 肆级 学习 情况 学 龄前 小学 初中 高中 或职 高 技 校 中 专 大 专 大 学及 以上 特教 无就 学能 力 失 学 其 他 学校 名称 入学 时间 毕业 时间 年满18 周 岁时 间 特教 类型 无 发音 盲文 手语 听力 自闭 症 智 力 肢体 其他 患艾 滋病 情况 无 受 艾 滋病 影响 携 带或 感染 艾滋 病 DB3301/T 0460-2024 3 表B.1 基本 生活保障 儿童信息 登记表(续)其他 救助 低 保 五 保 城 镇医 保 新 农合 大 病慈 善 艾 滋 病特 困救 助 其他 儿童 生父 母情 况 生父 情况 姓 名 身份 证号 工作 单位 联系 电话 类 别 死 亡 宣 告死 亡 失 踪 服 刑 重 残 长 期患 重 病 其他 死亡 或失 踪时 间 死亡 原因 服刑 地点 及时 间 残疾 类别 及等 级 患病 种类 及患 病时 间 生母 情况 姓 名 身份 证号 工作 单位 联系 电话 类 别 死 亡 宣 告死 亡 失 踪 服 刑 重 残 长 期患 重 病 其他 死亡 或失 踪时 间 死亡 原因 服刑 地点 及时 间 残疾 类别 及等 级 患病 种类 及患 病时 间 监护 人及 其家 庭成 员情 况 与申 请人 关系 姓名 身份 证号 性别 户口 性质 健康 状况 工作 单位 年收 入 备注 村民 委员 会(社 区居 委会)审查 意见(单 位盖 章)审 查人 签名:年 月 日 镇人 民政 府(街 道办 事处)审核 意见(单 位盖 章)审 核人 签名:年 月 日 DB3301/T 0460 2024 4 表 B.1 基本 生活保障 儿童信息 登记表(续)区民 政局 审批 意见 儿 童福 利证 号:(单 位盖 章)审 批人 签名:年 月 日 填写 说明:1 本 表由 儿童 监护 人或 由村(社 区)代为 填写,请 在各 栏目 相应 选项 上 打“”。2 附 报材 料,一式 一份,由 区民 政局 存档:儿童 身份 证复 印件(正 反面);儿童2 寸免 冠彩 色照片3 张;儿童家 庭全 部成 员户 口簿 复印 件(含首 页);残疾 儿童 提供 残 疾证;在校 学生 提供 学生 证或 学校 证明;父母 死亡 儿童应 提交 父母 死亡 证明(火 化证 明);父母 失踪 儿童 应提 交 由公 安机 关出 具的 失踪 证明;父母 弃养 儿童 应提 交户 籍所在 镇(街道)出 具的 父母 不履 行义 务两 年以 上的 证明;父 母服 刑(服刑1 年 以上,含 强制 戒毒)的 儿童 应提 交法 院判决 书有 效复 印件 或司 法部 门证 明;父 母重 残儿 童应 提交 残 疾证 复印 件;父 母长 期患 重病(丧 失生 活能 力达 一年 以上)儿童 应提 交区 级以 上人 民医 院诊 断证 明和 户籍 所在 镇(街 道)出具 的丧 失生 活能 力证 明;监 护人 身份 证复 印件、监护 人家 庭户 口簿 复印 件;本 人或 监护 人杭 州余 杭农 村商 业 银行 存折(卡)复 印件。3.本 表请 用正 反面 打印,一 式三 份,分别 由所 在村(社 区)、镇乡(街 道)、区 民政 局存 档。DB3301/T 0460-2024 5 C G 附录C(规范性)儿童侵害情 况上报表 儿童主任填 写儿童侵 害情况表 应符合表C.1的规 定。表C.1 儿童 侵害情况 上报表 儿童 侵害 基本 情况 儿童 姓名 性别 男 女 年龄 身份 证号 家 庭 住 址 及联系 方式 侵 害 事 件 描述(请 详细 描述 事件 发生 时间、地 点、事件 过程、侵 害严 重程 度 等)上报 及处 理情 况 上报 人及 上报 时间 接报 单位 及接报 时间 DB3301/T 0460 2024 6 表C.1 儿童 侵害情况 上报表(续)处理 意见 负责 人:时间:处理 结果 负 责 人:时间:DB3301/T 0460-2024 7 D H 附录D(规范性)服务记录表 儿童主任填 写服务记 录应符合 表D.1 的规 定。表D.1 服务 记录表 服务 日期 服务 对象 儿童 姓名:身份 证号 码:家庭 住址:服务 地点 服务 过程 发现 问题 处置 情况 备注 填表 人:(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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