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城乡管理物联网应用标准体系第 1 部分:总则DB14/T 654-20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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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01.040L 70DB14山 西 省 地 方 标 准D B 1 4/T 6 5 4 2 0 1 2太 原 城 乡 管 理 物 联 网 应 用 标 准 体 系第 1 部 分:总 则2 0 1 2 0 6 3 0 发 布 2 0 1 2 0 7 1 5 实 施山 西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DB14/T654 2012I目 次前 言.I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原 则.15 方 针 目 标.26 要 求.27 编 制.28 实 施.29 评 价 与 改 进.310 组 织 机 构 及 职 责.3参 考 文 献.4DB14/T654 2012I I前 言DB14/T 654 太 原 城 乡 管 理 物 联 网 应 用 标 准 体 系 分 为 四 个 部 分:第 1部 分:总 则;第 2部 分:框 架;第 3部 分:实 施;第 4部 分:评 价 与 改 进。本 部 分 为 DB14/T 654 的 第 1部 分。本 部 分 按 照 GB/T 1.1-20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部 分 由 太 原 市 城 乡 管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并 归 口。本 部 分 起 草 单 位:太 原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太 原 市 城 乡 管 理 委 员 会。本 部 分 主 要 起 草 人:赵 敏、张 利、岳 子 泉、崔 星 梅、耿 炤 宇、赵 静、宋 剑 浩、张 敏。DB14/T654 20121太 原 城 乡 管 理 物 联 网 应 用 标 准 体 系 第 1 部 分:总 则1 范 围本 部 分 规 定 了 太 原 城 乡 管 理 物 联 网 应 用 标 准 体 系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基 本 原 则、方 针 目 标、要 求、编 制、实 施、评 价 与 改 进、组 织 机 构 及 职 责。本 部 分 适 用 于 太 原 城 乡 管 理 物 联 网 标 准 体 系 的 建 立。本 省 其 他 行 政 区 域 可 参 照 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B/T 1.1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部 分: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GB/T 13016 标 准 体 系 表 编 制 原 则 和 要 求GB/T 13017 企 业 标 准 体 系 表 编 制 指 南GB/T 20000 标 准 化 工 作 指 南GB/T 20001 标 准 编 写 规 则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部 分。3.1物 联 网是 指 通 过 信 息 传 感 设 备,按 照 约 定 的 协 议,把 任 何 物 品 与 互 联 网 连 接 起 来,进 行 信 息 交 换 和 通 讯,以 实 现 智 能 化 识 别、定 位、跟 踪、监 控 和 管 理 的 一 种 网 络。注:2 0 1 2 年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附 注。4 基 本 原 则4.1 以 人 为 本以 太 原 市 民 生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为 最 大 需 求。4.2 领 导 作 用确 立 太 原 城 乡 管 理 物 联 网 的 方 针 和 目 标,明 确 相 关 职 责,并 为 实 现 目 标 创 造 条 件。4.3 管 理 方 法建 立 太 原 城 乡 管 理 物 联 网 标 准 体 系,应 在 数 据 和 信 息 分 析 的 基 础 上,运 用 过 程 方 法 和 管 理 的 系 统 方法,提 升 实 现 目 标 的 有 效 性。DB14/T654 201224.4 持 续 改 进对 太 原 城 乡 管 理 物 联 网 标 准 体 系 建 立 的 过 程 和 结 果 进 行 评 价 和 改 进。4.5 可 验 证标 准 规 定 的 要 求 应 尽 可 能 量 化,各 项 标 准 应 规 定 检 验 或 评 价 方 法。5 方 针 目 标5.1 方 针运 用 物 联 网 技 术 及 标 准 化 手 段,为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的 管 理 及 安 全 运 行 提 供 支 持。5.2 目 标5.2.1 建 立 燃 气、给 水、排 水、供 热、道 路、桥 梁、城 市 照 明 等 物 联 网 标 准 体 系。5.2.2 建 立 不 同 层 次、不 同 体 系 之 间 的 安 全 防 范、接 口 协 议 和 管 理 平 台 标 准 体 系。6 要 求6.1 应 识 别 与 城 乡 管 理 物 联 网 活 动 相 关 的 国 家 标 准、行 业 标 准、地 方 标 准 和 有 关 企 业 标 准,按 其 内 在联 系 构 成 有 机 整 体,并 与 太 原 绿 色 转 型 等 标 准 体 系 相 协 调。6.2 没 有 国 家 标 准、行 业 标 准 和 地 方 标 准 的,应 制 订 企 业 标 准。要 求 应 尽 可 能 量 化,不 能 量 化 的 应 用可 比 较 的 特 性 并 能 验 证 的 方 式 加 以 规 定。6.3 标 准 体 系 由 标 准 体 系 表、明 细 表、统 计 表、编 制 说 明 和 编 码 规 则 构 成。6.4 鼓 励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或 国 外 先 进 标 准。6.5 充 分 吸 收 国 内 外 先 进 的、创 新 的 科 学 技 术 管 理 理 论 和 经 验。7 编 制7.1 体 系 的 构 成7.1.1 标 准 体 系 的 构 成 见 本 部 分 6.3。7.1.2 具 体 内 容 按 照 DB14/T 654 第 2 部 分:框 架 执 行。7.2 编 制 程 序7.2.1 标 准 体 系 的 分 体 系、子 体 系 和 相 关 标 准 由 太 原 城 乡 管 理 物 联 网 领 导 机 构 提 出。7.2.2 标 准 体 系 的 分 体 系、子 体 系 和 相 关 标 准 由 标 准 化 工 作 机 构 组 织 编 制。7.2.3 编 制 体 系 或 制 定 标 准 时,应 制 定 工 作 计 划,规 定 工 作 内 容、进 度 和 责 任 部 门。工 作 计 划 及 实 施进 展 情 况 应 按 阶 段 报 告 太 原 城 乡 管 理 物 联 网 领 导 机 构。7.3 标 准 的 编 制应 按 照 GB/T 1.1、GB/T 13016、GB/T 13017、GB/T 20000 和 GB/T 20001 的 规 定 执 行。8 实 施DB14/T654 201238.1 由 太 原 城 乡 管 理 物 联 网 领 导 机 构 统 一 组 织 实 施。8.2 开 展 太 原 城 乡 管 理 物 联 网 标 准 体 系 的 宣 贯 活 动。8.3 具 体 内 容 按 照 DB14/T 654 第 3 部 分:实 施 执 行。9 评 价 与 改 进9.1 定 期 对 本 体 系 及 各 标 准 的 适 宜 性、充 分 性 和 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价,确 保 本 标 准 体 系 和 相 关 标 准 的 持 续改 进。9.2 各 相 关 部 门 应 对 标 准 体 系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管 理 评 审,并 持 续 改 进。9.3 具 体 内 容 按 照 DB14/T 654 第 4 部 分:评 价 与 改 进 执 行。10 组 织 机 构 及 职 责10.1 组 建 太 原 城 乡 管 理 物 联 网 标 准 化 领 导 机 构,职 责 是:a)制 定 太 原 城 乡 管 理 物 联 网 标 准 体 系 建 设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b)研 究 太 原 城 乡 管 理 物 联 网 标 准 化 工 作 重 大 问 题;c)提 出 制 定、修 订、废 止 相 关 地 方 标 准 的 建 议;d)统 筹 协 调 与 太 原 城 乡 管 理 物 联 网 标 准 化 相 关 的 事 宜;e)对 标 准 体 系 的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和 评 价。10.2 组 建 太 原 城 乡 管 理 物 联 网 标 准 化 工 作 机 构,职 责 是:a)根 据 领 导 机 构 提 出 的 要 求,组 织 标 准 体 系 的 编 制 和 标 准 的 立 项 及 制 定、修 订 等 事 宜;b)组 建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或 起 草 组;c)对 标 准 体 系 及 其 标 准 适 用 性 进 行 评 价,收 集 改 进 意 见,制 定 改 进 方 案,组 织 实 施 改 进;d)建 立 和 维 护 太 原 城 乡 管 理 物 联 网 标 准 化 信 息 平 台;e)组 织 宣 贯 活 动。10.3 各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职 责负 责 各 自 领 域 内 太 原 城 乡 管 理 物 联 网 应 用 标 准 体 系 的 建 立、标 准 的 起 草、实 施,并 对 实 施 情 况 进 行监 督 和 评 价。DB14/T654 20124参 考 文 献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标 准 化 法(1988 年 12 月 29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11 号)2 地 方 标 准 管 理 办 法(1990 年 9月 6 日 国 家 技 术 监 督 局 令 第 15号)3 2012 年 政 府 工 作 报 告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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