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业务受理窗口服务规范DB14/T 3009—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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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CCS 点 击 此 处 添 加 C C S 号14山 西 省 地 方 标 准D B 1 4/T 3 0 0 9 2 0 2 4商 标 业 务 受 理 窗 口 服 务 规 范2 0 2 4-0 5-2 9 发 布 2 0 2 4-0 8-2 8 实 施山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1 4/T 3 0 0 9 2 0 2 4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原 则.15 服 务 内 容.26 服 务 要 求.57 评 价 与 改 进.6附 录 A(规 范 性)出 质 商 标 查 询 申 请 表.7附 录 B(规 范 性)申 请 文 件 清 单.8参 考 文 献.9D B 1 4/T 3 0 0 9 2 0 2 4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山 西 省 知 识 产 权 局 提 出、组 织 实 施 和 监 督 检 查。本 文 件 由 山 西 省 知 识 产 权 标 准 技 术 委 员 会(S X S/T C 0 8)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专 利 局 太 原 代 办 处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马 浩 波、王 昊、赵 慧、胡 睿、李 俏 春、王 红、高 健、王 勇D B 1 4/T 3 0 0 9 2 0 2 41商 标 业 务 受 理 窗 口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商 标 业 务 受 理 窗 口 服 务 的 基 本 原 则、服 务 内 容、服 务 要 求、评 价 与 改 进。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山 西 省 内 经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批 准 设 立 的 综 合 业 务 受 理 窗 口 和 商 标 业 务 受 理 窗 口。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D B 1 4/T 2 3 8 8-2 0 2 1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服 务 大 厅 窗 口 服 务 规 范 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商 标能 够 用 以 识 别 和 区 分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来 源 的 标 志,包 括 文 字、图 形、字 母、数 字、三 维 标 志、颜 色 组合、声 音 或 者 其 他 要 素,以 及 上 述 要 素 的 组 合。3.2商 标 注 册 申 请自 然 人、法 人 或 者 非 法 人 组 织 就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在 其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上 使 用 或 者 承 诺 使 用 的 商 标 向 国务 院 知 识 产 权 行 政 部 门 申 请 商 标 注 册 的 行 为。3.3商 标 专 用 权 质 押 登 记自 然 人、法 人 或 者 非 法 人 组 织 在 商 标 业 务 受 理 窗 口 为 其 已 授 权 的 商 标 办 理 专 用 权 质 押 登 记 业 务 的 行为。3.4商 标 缴 费自 然 人、法 人 或 者 非 法 人 组 织 在 中 国 商 标 网 或 者 商 标 业 务 受 理 窗 口 为 其 注 册 申 请 的 商 标 事 项 办 理 缴费 业 务 的 行 为。4 基 本 原 则4.1 公 开 公 正主 动 公 开 业 务 受 理 条 件,实 行 无 差 别 受 理、同 标 准 办 理。4.2 准 确 高 效D B 1 4/T 3 0 0 9 2 0 2 42准 确 无 误 完 成 商 标 业 务 受 理,确 保 商 标 业 务 数 据 及 时、准 确 上 传。4.3 便 民 利 民优 化 受 理 流 程、拓 展 服 务 方 式,竭 尽 全 力 满 足 各 类 市 场 主 体 办 理 商 标 业 务 的 需 求。5 服 务 内 容5.1 商 标 申 请5.1.1 商 标 申 请 流 程 如 图 1图 1 商 标 申 请 流 程 图5.1.2 服 务 要 求a)商 标 注 册 申 请申 请 材 料:D B 1 4/T 3 0 0 9 2 0 2 431)主 体 资 格 证 明 文 件(申 请 人 是 自 然 人 提 供 个 体 工 商 户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及 身 份 证 复 印件 加 申 请 人 签 字;法 人 提 供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扫 描 成 P D F 格 式 2 M B 以内;2)“网 上 申 请 确 认 书(一 般 商 标 业 务 使 用)”加 盖 公 章,扫 描 成 P D F 格 式 2 M B 以 内;3)电 子 版 商 标 图 样 J P G 格 式 2 0 0 K B 以 内。需 特 别 注 意 的 是 商 标 业 务 申 请 流 程 图 中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要 求 申 请 人 完 成 在 线 填 写 信 息 后,要 先 勾 选 商 品/服 务 项 目,然 后 再 上 传 商 标 图 样。如 果 申 请 人 要 对 已 授 权 的 注 册 商 标 证 进 行 商标 的 增 类 或 者 增 项 时,应 使 用 已 授 权 的 商 标 图 样 申 请 注 册 新 的 商 标。b)商 标 注 册 证 变 更 申 请 人 名 义/地 址、续 展、补 发申 请 材 料:1)主 体 资 格 证 明 文 件(申 请 人 是 自 然 人 提 供 个 体 工 商 户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及 身 份 证 复 印件 加 申 请 人 签 字;法 人 提 供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扫 描 成 P D F 格 式 2 M B 以内;2)“网 上 申 请 确 认 书(一 般 商 标 业 务 使 用)”加 盖 公 章,扫 描 成 P D F 格 式 2 M B 以 内;3)变 更 申 请 人 名 义 另 需 提 供 有 关 登 记 机 关 出 具 的 变 更 证 明 文 件 加 申 请 人 签 章。c)商 标 注 册 证 转 让、使 用 许 可 合 同 备 案申 请 材 料1)主 体 资 格 证 明 文 件(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或 者 自 然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加 申 请人 签 字),扫 描 成 P D F 格 式 2 M B 以 内;2)“网 上 申 请 确 认 书(涉 及 处 分 商 标 权 利 业 务 用)”加 盖 双 方 公 章 或 者 自 然 人 签 字,扫 描 成P D F 格 式 2 M B 以 内;3)商 标 转 让 需 提 供“同 意 转 让 证 明”加 盖 双 方 公 章,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同 类 别、近 似类 要 求 全 部 转 让);商 标 使 用 许 可 合 同 备 案 需 提 供 双 方 签 署 的 许 可 协 议,协 议 内 容 需 明 确表 明 被 许 可 商 标 的 商 标 号 和 商 标 类 别,以 及 使 用 时 间 范 围、地 区 和 明 确 的 商 品 或 者 服 务;扫 描 成 P D F 格 式 2 M B 以 内;4)出 让 方 或 者 许 可 方 的 授 权 委 托 书,委 托 书 需 标 明 所 委 托 事 项、被 委 托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等材 料,经 委 托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5)转 让 或 者 许 可 的 商 标 注 册 证 书 原 件 或 复 印 件;6)被 委 托 人 身 份 证 原 件。申 请 提 交 完 成 后,审 查 员 在“商 标 网 上 服 务 系 统”功 能 菜 单 栏“我 的 账 户”一 栏 中“窗口 网 申 申 请 管 理”查 询 商 标 申 请 业 务 是 否 提 交 成 功。5.2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质 押 登 记5.2.1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质 押 登 记 流 程 如 图 2图 2 商 标 权 质 押 登 记 流 程 图D B 1 4/T 3 0 0 9 2 0 2 445.2.2 服 务 要 求a)申 请 材 料1)出 质 人 填 写 商 标 基 本 状 况 查 询 申 请 表,查 询 需 要 一 并 出 质 的 近 似 商 标 情 况。填 写 样 式 见附 录 A;2)出 质 人 和 质 权 人(双 方)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委 托 人 和 被委 托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加 本 人 签 字;3)申 请 文 件 清 单 加 盖 双 方 公 章 和 被 委 托 人 签 字(申 请 号 和 申 请 日 期 双 方 不 需 要 填 写),填 写样 式 见 附 录 B;4)商 标 专 用 权 质 权 登 记 申 请 书 盖 双 方 公 章 和 被 委 托 人 签 字;5)授 信 额 度 协 议 或 者 借 款 合 同 盖 双 方 公 章 和 被 委 托 人 签 字;6)质 押 合 同 盖 双 方 公 章 和 被 委 托 人 签 字;7)商 标 专 用 权 质 权 登 记 承 诺 书 盖 双 方 公 章 和 被 委 托 人 签 字。D B 1 4/T 3 0 0 9 2 0 2 45b)申 请 文 件 清 单 一 式 四 份,由 受 理 窗 口、出 质 人、质 权 人 签 字 确 认 并 各 留 存 一 份,另 一 份 随 质权 登 记 申 请 文 件 寄 送 商 标 局 存 档。c)商 标 局 核 验 申 请 文 件 符 合 登 记 要 求 的,受 理 该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质 权 登 记 申 请,并 予 以 登 记。5.3 服 务 流 程a)申 请 材 料 接 收审 查 员 应 认 真 审 查 申 报 材 料,并 按 要 求 一 次 收 齐 所 有 材 料。b)申 请 材 料 审 核审 查 员 应 以 规 定 申 请 条 件 为 依 据,对 申 请 材 料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要 求 进 行 审 核。c)申 请 材 料 补 正1)对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不 符 合 规 定 要 求 的,应 一 次 性 告 知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由 申 请 人补 正 后 予 以 受 理。2)申 请 材 料 中 的 错 误 可 以 当 场 更 正 的,应 允 许 申 请 人 当 场 更 正。d)受 理 材 料 归 档审 查 员 应 将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按 录 入 顺 序 统 一 整 理 归 档 并 编 号,以 备 日 后 查 询。5.4 缴 费申 请 人 在 窗 口 提 交 申 请 后,商 标 局 会 给 申 请 人 在 办 理 网 上 申 请 业 务 时 预 留 的 邮 箱 发 送 缴 费 通 知 书。申 请 人 自 收 到 缴 费 通 知 书 之 日 起 7 日 内,根 据 通 知 要 求 登 录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商 标 局 中 国 商 标 网 官 网(h t t p s:/s b j.c n i p a.g o v.c n/),在“商 标 网 上 申 请”中 注 册 简 易 用 户 后 直 接 缴 费。有 网 申 用 户 的 申 请 人 可 以 根 据 缴 费 通 知 直 接 缴 费。申 请 人 无 法 进 行 简 易 用 户 注 册,可 以 自 收 到 缴 费 通 知 书 之 日 起 7 日 内,到 商 标 业 务 受 理 窗 口 扫 二 维码 进 行 缴 费。审 查 员 指 导 申 请 人 在“商 标 网 上 服 务 系 统”功 能 菜 单 栏“我 的 账 户”一 栏 中“待 支 付 业 务 管 理”扫二 维 码 进 行 缴 费。6 服 务 要 求6.1 审 查 人 员 配 置6.1.1 应 统 一 着 装、佩 戴 或 放 置 工 作 牌。语 言 文 明、态 度 热 情,积 极 主 动 完 成 工 作 任 务。6.1.2 审 查 人 员 应 参 加 岗 前 培 训 和 日 常 培 训。培 训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相 应 法 律 法 规、方 针 政 策;商 标 业 务 专 业 知 识 和 技 能;服 务 岗 位 的 工 作 规 范、工 作 程 序;服 务 理 念、职 业 道 德、良 好 的 人 际 沟 通 能 力;应 急 突 发 事 件 的 处 理。6.1.3 应 接 受 窗 口 管 理 部 门 的 日 常 管 理、监 督 和 考 核。6.2 服 务 公 示应 将 商 标 业 务 服 务 事 项 在 窗 口 进 行 公 示。公 示 内 容 包 括:办 理 依 据;D B 1 4/T 3 0 0 9 2 0 2 46 办 理 流 程;办 结 时 限;需 要 提 交 的 全 部 材 料 目 录。6.3 首 问 负 责应 按 D B 1 4/T 2 3 8 8-2 0 2 1 中 8.2 的 要 求,接 受 询 问 或 受 理 服 务 事 项 的 工 作 人 员 为 首 问 责 任 人,属 于 商标 业 务 职 责 范 围 的 应 及 时 办 理,职 责 以 外 的 业 务 应 准 确 告 知 办 理 途 径。6.4 一 次 性 告 知应 按 D B 1 4/T 2 3 8 8-2 0 2 1 中 8.4 的 要 求,一 次 性 告 知 服 务 对 象 办 理 事 项 所 需 要 条 件、程 序 及 所 需 提 交材 料 等。6.5 限 时 办 结应 按 D B 1 4/T 2 3 8 8-2 0 2 1 中 8.5 的 要 求,应 在 规 定 或 承 诺 的 时 限 内 办 结 服 务 事 项。7 评 价 与 改 进7.1 通 过 电 子 评 价 器、服 务 质 量 反 馈 卡、意 见 表,接 受 现 场 评 价。7.2 明 确 评 价 指 标,制 定 改 进 措 施,持 续 优 化 商 标 受 理 服 务 事 项 和 办 理 流 程,创 新 服 务 方 式 和 管 理 方式,不 断 提 高 服 务 效 能 和 服 务 质 量。7.3 评 价 指 标 包 括:一 次 办 结 率;限 时 办 结 率;综 合 受 理 率;异 常 办 理 率;投 诉 率;投 诉 处 理 满 意 率;服 务 指 南 公 开 率;办 理 过 程 公 开 率;服 务 事 项 更 新 率。7.4 应 根 据 评 价 情 况,对 于 受 理 过 程 中 的 问 题 应 采 取 必 要 的 改 进 措 施。改 进 措 施 应 遵 循 以 下 原 则:梳 理 持 续 改 进 的 服 务 理 念;明 确 审 查 员 的 职 责 和 权 限,以 识 别 服 务 提 供 过 程 改 进 的 机 会;确 保 服 务 提 供 改 进 过 程 的 有 效 性 和 效 率;对 服 务 提 供 改 进 过 程 给 予 大 力 支 持。D B 1 4/T 3 0 0 9 2 0 2 47A A附 录 A(规 范 性)出 质 商 标 查 询 申 请 表受 理 窗 口 名 称:联 系 人 及 电 话:出 质 人 名 称出 质 人 地 址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身 份 证 号 码拟 出 质 商 标注 册 号经 查 询 需 要 一 并 出质 的 商 标 注 册 号需 说 明 的 出 质 商 标权 利 状 况D B 1 4/T 3 0 0 9 2 0 2 48B B附 录 B(规 范 性)申 请 文 件 清 单(一 式 四 份)申 请 号:申 请 日 期:窗 口 工 作 人 员:序 号 文 件 名 称 页 数 说 明商 标 专 用 权 质 权 登 记 申 请 书(原 件)按 照 国 知 局 发 布 的 书 式 格 式 打 字 或 印 刷主 合 同主 合 同 一 般 为 借 款 合 同、担 保 合 同 或 授 信 合 同。如 为复 印 件 应 加 盖 双 方 当 事 人 印 章。质 权 合 同 应 为 原 件。可 以 是 独 立 的 两 份 合 同,也 可 以 在 一 份 合 同 中 体 现 两方 面 内 容。质 权 合 同(原 件)代 理 委 托 书(质 权 人)委 托 代 理 机 构 的 需 要 提 交,自 行 办 理 的 无 需 提 交。代 理 委 托 书(出 质 人)承 诺 书 需 双 方 盖 章其 他 文 件(请 写 明 文 件 名 称)其 他 说 明出 质 方 经 办 人:质 权 方 经 办 人:D B 1 4/T 3 0 0 9 2 0 2 49参 考 文 献【1】知 识 产 权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办 事 指 南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第 5 1 9 号 公 告【2】商 标 审 查 审 理 指 南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第 4 6 2 号 公 告【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标 法(2 0 1 9 年)【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标 法 实 施 细 则 国 务 院 令 第 6 5 1 号D B 1 4/T 3 0 0 9 2 0 2 4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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