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CS 0 3.0 8 0.9 9CCS A 1 223黑 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D B 2 3/T 3 7 0 1 2 0 2 4中 医 医 养 结 合 服 务 规 范2 0 2 4-0 6-1 3 发 布 2 0 2 4-0 7-1 2 实 施黑 龙 江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2 3/T 3 7 0 1 2 0 2 4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3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33 术 语 和 定 义.34 基 本 要 求.44.1 机 构 要 求.44.2 人 员 要 求.44.3 设 备 设 施.44.4 环 境 要 求.55 服 务 流 程.55.1 机 构 流 程.55.2 接 待.65.3 评 估.65.4 建 档.66 中 医 服 务.66.1 总 体 实 施.66.2 起 居 照 护.66.3 食 疗 药 膳.76.4 情 志 调 护.96.5 慢 病 养 生.97 康 复 服 务.1 07.1 总 则.1 07.2 物 理 治 疗.1 07.3 作 业 治 疗.1 08 评 价 改 进.1 08.1 服 务 评 价.1 08.2 持 续 改 进.1 1参 考 文 献.1 2D B 2 3/T 3 7 0 1 2 0 2 4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部 分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黑 龙 江 省 民 政 厅 提 出。本 文 件 由 黑 龙 江 省 养 老 服 务 专 业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黑 龙 江 省 民 政 厅、黑 龙 江 省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黑 龙 江 省 社 会 康 复 医 院、齐 齐 哈 尔市 百 草 养 老 服 务 有 限 公 司、哈 尔 滨 市 第 五 医 院、哈 尔 滨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第 一 医 院、黑 龙 江 省 中 医 药 大 学 附属 第 四 医 院、黑 龙 江 省 海 员 总 医 院、黑 龙 江 省 医 养 结 合 协 会。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朴 严 花、马 荣、王 晓 昕、肖 艳、刘 勇、孟 德 龙、刘 贵 军、张 欣、姜 明 月、巴 智文、李 佳 铭、李 瑛、顾 莉 莉、关 莹、吴 迪、郝 庆 辉、于 洋、王 玉 玲、戴 岩、王 力 维。D B 2 3/T 3 7 0 1 2 0 2 43中 医 医 养 结 合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提 供 中 医 医 养 结 合 服 务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基 本 要 求、服 务 流 程、中 医 服 务、康 复 服 务、评 价 改 进。本 文 件 适 用 于 黑 龙 江 省 内 提 供 中 医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的 服 务。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3 0 9 6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G B/T 1 0 0 0 1.1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1 部 分:通 用 符 号G B/T 1 0 0 0 1.9 标 志 用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9 部 分:无 障 碍 设 计 符 号G B/T 1 8 8 8 3 室 内 空 气 质 量 标 准G B/T 2 9 3 5 3 养 老 机 构 基 本 规 范G B/T 3 5 7 9 6 养 老 机 构 服 务 质 量 基 本 规 范G B 3 8 6 0 0 养 老 机 构 服 务 安 全 基 本 规 范G B/T 4 2 1 9 5 老 年 人 能 力 评 估 规 范J G J 4 5 0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建 筑 设 计 标 准M Z/T 0 0 8 老 年 人 社 会 福 利 机 构 基 本 规 范M Z/T 0 3 2 养 老 机 构 安 全 管 理M Z/T 1 3 3 养 老 机 构 顾 客 满 意 度 测 评M Z/T 1 6 8 养 老 机 构 老 年 人 健 康 档 案 管 理 规 范M Z/T 1 8 7 养 老 机 构 岗 位 设 置 及 人 员 配 备 规 范M Z/T 2 0 5 养 老 机 构 康 复 服 务 规 范M Z/T 2 0 6 老 年 人 居 家 康 复 服 务 规 范D B 2 3/T 1 9 9 2-2 0 1 7 医 养 结 合 服 务 质 量 规 范 医 疗 机 构D B 2 3/T 2 2 8 9-2 0 1 8 医 养 结 合 服 务 质 量 规 范 养 老 机 构D B 2 3/T 3 1 5 8-2 0 2 2 养 老 机 构 岗 位 培 训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中 医 医 养 结 合 机 构同 址 设 立,兼 具 中 医 医 疗 卫 生 资 质,提 供 疾 病 诊 疗、护 理、康 复 等 专 业 医 疗 服 务 和 生 活 照 护、文 化娱 乐、心 理/精 神 支 持、安 全 保 护 等 养 老 服 务 的 组 织。来源:D B 2 3/T 2 2 8 9-2 0 1 8,3.3,有修改 D B 2 3/T 3 7 0 1 2 0 2 443.2中 医 治 未 病通 过 调 养 体 质,增 强 个 人 抗 病 能 力,使 机 体 状 态 保 持 健 康,防 患 于 未 然。主 要 包 括 体 质 辨 识、健 康管 理、中 医 康 复 护 理、中 医 药 膳 服 务 等。3.3体 质 辨 识以 人 的 体 质 为 认 知 对 象,从 体 质 状 态 及 分 类 的 特 性,把 握 健 康 与 疾 病 的 整 体 要 素 与 个 体 差 异 的 手 段。3.4相 关 第 三 方老 年 人 配 偶、监 护 人 以 及 为 老 年 人 提 供 资 金 担 保 或 委 托 代 理 的 个 人 或 组 织。来源:G B 3 8 6 0 0,3.1 4 基 本 要 求4.1 机 构 要 求4.1.1 中 医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应 具 备 独 立 法 人 资 质,符 合 养 老 机 构 管 理 办 法、M Z/T 0 0 8 和 M Z/T 0 3 2的 规 定。4.1.2 应 符 合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和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的 规 定,并 取 得 医 疗 机 构 执业 许 可 证。4.1.3 应 具 备 和 上 一 级 医 疗 机 构 的 联 动 机 制,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医 联 体、医 共 体 和 互 联 网 医 院 诊 疗 等 联 动方 式。4.1.4 应 具 有 与 服 务 开 展 项 目 相 匹 配 的 各 项 管 理 制 度、岗 位 职 责、工 作 流 程 和 组 织 构 架。4.1.5 提 供 餐 饮 服 务 的,应 持 有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证。4.1.6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管 理 应 符 合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的 要 求。4.1.7 应 建 立 消 防 安 全、食 品 安 全、职 业 健 康、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和 安 全 事 件 的 管 理 制 度,有 各 类 突发 事 件 的 应 急 预 案,定 期 组 织 应 急 演 练。4.1.8 应 建 立 投 诉 处 理 制 度,明 确 投 诉 处 理 程 序。4.2 人 员 要 求4.2.1 中 医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管 理 人 员 应 具 备 养 老 机 构 或 中 医 医 疗 机 构 的 管 理 经 验。4.2.2 机 构 内 的 人 员 设 置 和 配 备 应 符 合 M Z/T 1 8 7 的 要 求,岗 位 培 训 应 符 合 D B 2 3/T 3 1 5 8-2 0 2 2 的 要 求。4.2.3 中 医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内 的 医 生、护 士、康 复 治 疗 师、社 会 工 作 者、营 养 师、健 康 管 理 师、消 防 安全 员 等 应 持 有 效 的 执 业(资 格)证,并 在 工 作 岗 位 熟 练 运 用 相 应 的 知 识 和 技 能。4.2.4 养 老 护 理 员 应 经 培 训、考 核 合 格 后 上 岗。4.2.5 工 作 人 员 应 符 合 职 业 健 康 要 求。4.2.6 工 作 人 员 应 在 工 作 时 间 统 一 着 装、统 一 标 识、仪 容 仪 表 整 洁。4.3 设 备 设 施4.3.1 中 医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设 备 设 施 的 配 置 应 符 合 G B/T 2 9 3 5 3、G B/T 3 5 7 9 6 和 J G J 4 5 0 的 要 求。4.3.2 应 根 据 机 构 内 开 展 工 作 情 况,设 置 老 年 人 能 力 评 估 室、中 医 养 生 室、康 复 室、治 疗 室、处 置 室、安 宁 疗 护 室,且 布 局 合 理。4.3.3 机 构 内 设 置 抢 救 室 的,应 配 备 常 用 抢 救 设 备、急 救 药 品 和 具 有 临 床 工 作 经 验 的 医 护 人 员,能 对D B 2 3/T 3 7 0 1 2 0 2 45老 年 人 常 见 病 的 急 性 发 作 进 行 院 前 急 救 处 理。急 救 设 备、药 品 应 设 专 人 定 期 盘 点、维 修 保 养,处 于 备 用状 态。4.3.4 机 构 内 设 置 中 医 养 生 室 的,宜 配 置 脉 枕、针 灸 器 具、火 罐、艾 灸 仪、足 浴 桶 等 常 用 中 医 设 备。4.3.5 机 构 内 设 置 康 复 室 的,宜 配 置 与 收 治 对 象 需 求 相 适 应 的 康 复 治 疗 设 备 设 施。4.3.6 有 条 件 的 机 构,宜 设 置 智 慧 化 办 公 设 备、信 息 管 理 平 台、消 防 控 制 系 统,满 足 机 构 运 营 需 要。4.4 环 境 要 求4.4.1 中 医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环 境 建 设 应 符 合 J G J 4 5 0 的 要 求。4.4.2 中 医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中 的 公 共 图 形 符 号 应 符 合 G B/T 1 0 0 0 1.1 和 G B/T 1 0 0 0 1.9 的 要 求。4.4.3 声 环 境 和 室 内 空 气 质 量 符 合 G B 3 0 9 6、G B/T 1 8 8 8 3 的 要 求。4.4.4 应 在 显 著 位 置 公 示 营 业 执 照、服 务 项 目、收 费 标 准 和 服 务 流 程。5 服 务 流 程5.1 机 构 流 程中 医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服 务 流 程 见 图 1。图 1 服 务 流 程 图D B 2 3/T 3 7 0 1 2 0 2 465.2 接 待5.2.1 应 建 立 接 待 服 务 台,宜 提 供 官 方 网 站、公 众 号(小 程 序)、电 话 等 多 种 接 待 预 约 服 务 方 式,及时 接 受 老 人 及 相 关 第 三 方 的 咨 询 和 预 订 信 息。5.2.2 接 待 流 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根 据 机 构 服 务 能 力 接 收 老 人 入 住;b)符 合 D B 2 3/T 1 9 9 2-2 0 1 7、D B 2 3/T 2 2 8 9-2 0 1 8 的 规 定;c)介 绍 机 构 环 境、服 务 项 目、收 费 标 准、所 需 物 品 等 内 容。5.3 评 估5.3.1 老 年 人 能 力 评 估 应 符 合 G B/T 4 2 1 9 5 的 要 求。5.3.2 中 医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对 老 年 人 进 行 中 医 药 健 康 管 理 评 估 应 符 合 国 家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规 范 的要 求。宜 对 入 住 老 年 人 开 展 中 医 健 康 调 养 评 估 和 体 质 辨 识 评 估。5.3.3 应 根 据 老 年 人 评 估 结 果 制 定 照 护 计 划(包 括 中 医 健 康 调 养 服 务 方 案)、签 订 服 务 协 议、开 展 照护 服 务。5.4 建 档5.4.1 应 将 服 务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文 件、记 录、协 议 等 及 时 汇 总、分 类 和 归 纳,为 老 年 人 建 立 个 人 健 康 档案。5.4.2 个 人 健 康 档 案 资 料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入 住 协 议 书;b)身 份 证 复 印 件;c)户 口 簿 复 印 件;d)相 关 第 三 方 的 联 系 方 式;e)健 康 体 检 报 告;f)评 估 报 告;g)照 护 计 划;h)服 务 记 录。5.4.3 健 康 档 案 资 料 管 理 应 符 合 M Z/T 1 6 8 的 要 求。6 中 医 服 务6.1 总 体 实 施6.1.1 参 照 国 家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规 范 老 年 人 中 医 药 健 康 管 理 服 务 的 要 求,对 入 住 老 年 人 开 展 起居 照 护、食 疗 药 膳、情 志 调 护、慢 病 养 生、康 复 服 务 等 项 目。6.1.2 提 供 医 疗 服 务 或 诊 疗 项 目 的 机 构,应 符 合 卫 生 健 康、中 医 药 管 理 局 等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有 关 诊 疗 科目 及 范 围 的 规 定。6.1.3 应 以 保 健 康 复、中 医 养 生 和 生 活 照 料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开 展 服 务。6.2 起 居 照 护6.2.1 护 理 人 员 应 对 老 人 在 生 活 起 居 方 面 给 予 专 业 的 指 导 和 帮 助,使 老 人 保 养 正 气,调 整 机 体 内 外 阴阳 的 平 衡,增 强 机 体 抗 御 外 邪 的 能 力,促 进 健 康 及 疾 病 的 康 复。6.2.2 护 理 人 员 在 对 老 年 人 起 居 照 护 中,要 顺 应 四 时 的 变 化,遵 循 春 夏 养 阳,秋 冬 养 阴。睡 眠 充 足、D B 2 3/T 3 7 0 1 2 0 2 47适 当 锻 炼,慎 避 外 邪,形 神 共 养 的 原 则。6.2.3 老 人 正 气 虚 弱,护 理 人 员 应 在 生 活 照 护 中 注 意 形 的 保 养,神 的 调 摄。6.2.4 日 常 生 活 中,护 理 人 员 应 关 注 老 年 人 劳 逸 适 度,避 免 过 劳,避 免 久 视、久 立、久 行,避 免 神 劳,避 免 过 逸,避 免 久 卧、久 坐。6.2.5 护 理 人 员 应 根 据 老 人 体 质 安 排 居 室,寒 症、阳 虚 证 者 安 排 在 向 阳 温 暖 的 居 室,热 症、阴 虚 证 者可 安 置 在 凉 爽 通 风 的 居 室,气 虚 的 老 人,保 持 室 内 安 静,避 免 噪 声。6.2.6 室 内 温 湿 度 适 宜,光 线 充 足。避 免 因 温 度 过 高 老 人 易 感 暑 邪,温 度 过 低 又 易 感 寒 邪。6.3 食 疗 药 膳6.3.1 一 般 要 求6.3.1.1 应 根 据 三 因 制 宜、辨 证 施 膳 的 原 则,选 用 新 鲜 无 公 害、功 效 搭 配 合 理 的 食 材。禁 止 使 用 过 期、腐 烂、变 质 的 食 材。辅 料 及 调 味 品 应 符 合 国 家 及 行 业 标 准。6.3.1.2 药 膳 的 烹 调 制 作 应 注 意 清 洁 卫 生,商 品 化 生 产、流 通、销 售 必 须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6.3.1.3 药 膳 施 用 应 遵 循 中 医 药 膳 学 中 的 禁 忌,包 括 药 食 同 源 中 药 与 食 物 的 配 伍 禁 忌、食 物 与 食 物 的配 伍 禁 忌、孕 产 及 儿 童 的 用 膳 禁 忌、过 敏 禁 忌、疾 病 的 忌 口 等。6.3.1.4 部 分 药 膳 含 有 非 药 食 同 源 的 药 物,需 在 医 师 指 导 下 使 用。6.3.2 体 质 分 型 及 特 征6.3.2.1 体 质 分 型依 据 中 华 中 医 药 学 会 发 布 的 中 医 体 质 分 类 与 判 定,体 质 分 型 包 括:a)平 和 质;b)气 虚 质;c)阳 虚 质;d)阴 虚 质;e)痰 湿 质;f)湿 热 质;g)血 瘀 质;h)气 郁 质;i)特 禀 质。6.3.2.2 体 质 特 征体 质 特 征 见 表 1.表 1 体 质 特 征 表体质分型 体质特征平和质平和质体质特征:身体阴阳气血调和,体态适中、面色红润、精力充沛,体形匀称健壮性格随和开朗,平素患病较少,对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适应能力较强。气虚质 气虚质体质特征:元气不足,以疲乏、气短、自汗等气虚表现为主要特征。阳虚质 阳虚质体质特征:阳气不足,以畏寒怕冷、手足不温等虛寒表现为主要特征。阴虚质 阴虛质体质特征:阴液亏少,以口燥咽干、手足心热等虛热表现为主要特征。痰湿质 痰湿质体质特征:痰湿凝聚,以形体肥胖、腹部肥满、口黏苔腻等痰湿表现为主要特征。湿热质 血瘀质体质特征:血行不畅,以肤色晦暗、舌质紫黯等血瘀表现为主要特征。D B 2 3/T 3 7 0 1 2 0 2 48表 1 体 质 特 征 表(续)体质分型 体质特征血瘀质 血瘀质体质特征:血行不畅,以肤色晦暗、舌质紫黯等血瘀表现为主要特征。气郁质 气郁质体质特征:气机郁滞,以神情抑郁、忧虑脆弱等气郁表现为主要特征。特禀质 特禀质体质特征:先天失常,以生理缺陷、过敏反应等为主要特征。6.3.3 适 宜 药 膳6.3.3.1 平 和 质 适 宜 药 膳6.3.3.1.1 平 和 质 者 饮 食 调 养 首 先 是 膳 食 平 衡,食 物 多 样。6.3.3.1.2 应 注 意 气 味 调 和,因 时 施 膳。6.3.3.1.3 寒 温 适 中,不 过 于 偏 食,一 般 以 选 择 平 性 食 物 为 宜。6.3.3.2 气 虚 质 适 宜 药 膳6.3.3.2.1 气 虛 质 者 宜 食 用 具 有 益 气 健 脾 功 效 的 食 物,如:黄 豆、鸡 肉、小 米、粳 米、牛 肉、兔 肉 等。6.3.3.2.2 因 气 虚 质 体 质 以 气 虚 自 汗、不 耐 风 寒 为 主 要 特 征,应 少 食 空 心 菜、生 萝 卜 等。6.3.3.3 阳 虚 质 适 宜 药 膳6.3.3.3.1 阳 虛 质 者 宜 食 用 具 有 温 阳 功 效 的 食 物,如:牛 肉、羊 肉、狗 肉、韭 菜、大 葱,以 及 丁 香、八角 茴 香、刀 豆、小 茴 香、肉 豆 蔻、肉 桂、花 椒、姜、益 智 仁、黑 胡 椒 等。6.3.3.3.2 阳 虚 质 因 阳 气 不 足,以 畏 寒 怕 冷、手 足 不 温 等 虚 寒 表 现 为 主 要 特 征,应 少 食 梨、西 瓜、荸荠、绿 茶 等 寒 凉 食 物。6.3.3.4 阴 虚 质 适 宜 药 膳6.3.3.4.1 阴 虚 质 者 宜 食 用 具 有 甘 凉 滋 润 功 效 的 食 物,如:瘦 猪 肉、鸭 肉、绿 豆、冬 瓜、芝 麻,以 及 山药、火 麻 仁、决 明 子、玉 竹、百 合、余 甘 子、罗 汉 果、青 果、枳 子、枸 杞 子、桑 葚、桑 叶、牡 蛎、黄 精等。6.3.3.4.2 阴 虛 质 体 质 以 口 燥 咽 干、手 足 心 热 等 虛 热 表 现 为 主 要 特 征。应 少 食 羊 肉、韭 菜、辣 椒、葵花 籽 等 性 温 燥 烈 之 品。慎 用 郁 李 仁。6.3.3.5 痰 湿 质 适 宜 药 膳6.3.3.5.1 痰 湿 质 者 饮 食 清 淡 为 主,宜 食 用 具 化 痰 祛 湿、健 脾 利 湿、化 瘀 祛 湿 功 效 的 食 物,如:冬 瓜、赤 小 豆、花 生、白 萝 卜、洋 葱、竹 笋、海 蜇、紫 菜、薏 苡 仁、木 瓜、白 扁 豆、白 扁 豆 花、昆 布、获 苓、橘 红、荷 叶、黄 芥 子、代 代 花、砂 仁、桔 梗、莱 菔 子 等。6.3.3.5.2 痰 湿 质 体 质 以 形 体 肥 胖、腹 部 肥 满、口 黏 苔 腻 等 痰 湿 表 现 为 主 要 特 征。应 少 食 肥 肉、甜 食、酒 类 等。6.3.3.6 湿 热 质 适 宜 药 膳6.3.3.6.1 湿 热 质 者 饮 食 以 清 淡 为 主,宜 食 用 具 清 热 化 湿 功 效 的 食 物,如:绿 豆、芹 菜、黄 瓜、苦 瓜、丝 瓜、白 菜、卷 心 菜、藕、薏 米、鸭 肉、鲫 鱼,以 及 马 齿 苋、赤 小 豆。郁 李 仁、鱼 腥 草、栀 子、砂 仁、胖 大 海、淡 竹 叶、菊 苣、枳 棋 子、蒲 公 英、白 茅 根、荷 叶、薏 苡 仁、莲 子、茯 苓、布 渣 叶 等。6.3.3.6.2 湿 热 质 体 质 以 湿 热 内 蕴,以 面 垢 油 光、口 苦、苔 黄 腻 等 湿 热 表 现 为 主 要 特 征。应 少 食 辣 椒、大 葱、狗 肉、羊 肉、酒 等。D B 2 3/T 3 7 0 1 2 0 2 496.3.3.7 血 瘀 质 适 宜 药 膳6.3.3.7.1 血 瘀 质 者 宜 食 用 具 活 血 化 瘀 功 效 的 食 材,如:洋 葱、海 参、蘑 菇、木 耳。竹 笋、茄 子、魔 芋、小 蓟、山 楂、沙 棘、桃 仁、西 红 花、玫 瑰 花、姜 黄、薤 白 等。6.3.3.7.2 血 瘀 质 体 质 以 血 行 不 畅,以 肤 色 晦 暗、舌 质 紫 黯 等 血 瘀 表 现 为 主 要 特 征。应 少 食 肥 肉、奶油、蛋 黄、煎 炸 食 品 等。6.3.3.8 气 郁 质 适 宜 药 膳6.3.3.8.1 气 郁 质 者 宜 食 用 具 有 行 气、解 郁、消 食、醒 神、理 气 解 郁、调 理 脾 胃 功 效 的 食 物,如:黄花 菜、萝 卜、柑 橘、洋 葱、大 麦、荞 麦、高 粱,以 及 小 茴 香、山 楂、玫 瑰 花、代 代 花、佛 手、麦 芽、香橼、莱 菔 子、陈 皮、肉 豆 蔻 等。6.3.3.8.2 气 郁 质 体 质 以 气 机 郁 滞,以 神 情 抑 郁、忧 虑 脆 弱 等 气 郁 表 现 为 主 要 特 征。应 少 食 乌 梅、石榴、杨 桃、李 子、柠 檬、雪 糕、冷 饮 等。6.3.3.9 特 禀 质 适 宜 药 膳6.3.3.9.1 特 禀 质 者 饮 食 宜 选 择 具 有 益 气 固 表 功 效 的 食 物,如:绿 叶 蔬 菜、青 椒、胡 萝 卜、番 茄、金针 菇、柑、橘、鲜 枣、梨、瘦 肉、蛋 类、豆 制 品,以 及 白 芷、党 参、黄 芪、枸 杞 子、百 合 等。6.3.3.9.2 宜 多 食 五 谷 杂 粮,均 衡 清 淡,粗 细 搭 配 适 当,荤 素 搭 配 合 理,适 当 调 剂、补 充 高 蛋 白 膳 食。6.3.3.9.3 特 禀 质 体 质 以 先 天 失 常、过 敏 反 应 等 为 主 要 特 征,故 忌 生 冷、辛 辣、肥 甘 厚 味 以 及 各 种 致敏 物,以 免 引 起 宿 疾。避 免 食 用 容 易 发 生 过 敏 反 应 的 食 物,如 蚕 豆、白 扁 豆、牛 肉、鹅 肉、鲤 鱼、虾、蟹、花 粉 等。6.4 情 志 调 护6.4.1 情 志 调 护 包 括 但 不 限 于:环 境 适 应、情 绪 疏 导、心 理 支 持、危 机 干 预 等。6.4.2 情 志 调 护 应 当 由 心 理 咨 询 师、社 会 工 作 者、医 护 人 员 或 经 心 理 学 相 关 培 训 合 格 的 工 作 人 员 承 担。6.4.3 应 配 置 必 要 的 设 施 设 备。6.4.4 诚 挚 体 贴、全 面 照 护,照 护 人 员 应 以 和 蔼 诚 恳 的 态 度 协 助 老 年 人 适 应 环 境。6.4.5 照 护 人 员 应 因 人 施 护、有 的 放 矢、促 进 健 康,避 免 老 人 因 情 志 波 动 引 起 不 适。6.4.6 根 据 老 人 的 具 体 情 况 采 取 说 理 开 导、顺 情 从 欲、移 情 解 惑、发 泄 解 郁、以 情 胜 情、暗 示 法、药食 法 等 进 行 情 志 调 护。6.4.7 应 对 安 宁 疗 护 的 老 人 及 家 属 提 供 纾 解、慰 藉 服 务。6.5 慢 病 养 生6.5.1 中 医 治 未 病6.5.1.1 中 医 治 未 病 服 务 设 专 人 负 责,应 有 完 整 的 服 务 记 录,达 到 服 务 频 次 要 求。6.5.1.2 应 根 据 老 年 人 需 求 采 用 针 刺、艾 灸、推 拿 等 中 医 治 疗 技 术 开 展 治 未 病 服 务。6.5.1.3 采 取 中 医 健 康 处 方、健 康 讲 座、健 康 教 育 等 多 种 形 式 开 展 宣 教。宣 教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营 养知 识、养 生 运 动、中 医 养 生 常 识、慢 病 调 理 防 治 等。6.5.1.4 应 根 据 老 年 人 身 体 状 况 及 需 求 开 展 体 检 项 目,每 年 不 少 于 一 次。6.5.2 体 质 辨 识6.5.2.1 宜 提 供 体 质 辨 识 服 务,供 老 年 人 选 择。6.5.2.2 体 质 辨 识 前 应 告 知 老 年 人 相 关 要 求 及 注 意 事 项 并 记 录,要 求 记 录 内 容 准 确,信 息 完 整。D B 2 3/T 3 7 0 1 2 0 2 41 06.5.2.3 服 务 过 程 应 注 意 观 察 老 年 人 身 体 状 况,如 遇 老 年 人 身 体 不 适,做 好 预 见 性 服 务,采 取 相 应 的应 急 措 施。6.5.2.4 体 质 辨 识 报 告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检 查 结 果、体 质 图 表、体 质 类 型、经 络 病 症 及 体 质 分 析。6.5.2.5 应 提 供 体 质 辨 识 健 康 管 理 指 导 方 案,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体 质 状 态、起 居 建 议、饮 食 建 议、理疗 方 案、调 养 指 导 等。6.5.3 中 医 养 生6.5.3.1 照 护 人 员 应 符 合 正 气 为 本、动 静 结 合、审 因 施 养、综 合 调 养、预 防 为 主 的 原 则。6.5.3.2 可 采 用 四 时 养 生、精 神 养 生、药 物 养 生、运 动 养 生、经 络 养 生、饮 食 养 生 和 起 居 养 生 等 方 法开 展 中 医 养 生 服 务。6.5.3.3 照 护 人 员 应 符 合 人 体 四 时 的 生 理 变 化 特 点 和 发 病 规 律,有 针 对 性 的 采 取 相 应 的 预 防 保 健 措 施。6.5.3.4 宜 提 供 针 刺、艾 灸、推 拿 等 方 法,刺 激 经 络、激 发 精 气、达 到 运 行 气 血、旺 盛 代 谢、通 利 经络、增 进 健 康。6.5.3.5 为 老 年 人 提 供 动 作 简 单、易 学 易 练 的 八 段 锦、五 禽 戏 等 养 生 运 动。7 康 复 服 务7.1 总 则7.1.1 康 复 服 务 规 范 符 合 M Z/T 2 0 5、M Z/T 2 0 6 和 常 用 康 复 治 疗 技 术 操 作 规 范(2 0 1 2 版)的 要 求。7.1.2 人 员 要 求 应 符 合 4.2 的 要 求。7.1.3 中 医 康 复 服 务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物 理 治 疗、作 业 治 疗。7.2 物 理 治 疗7.2.1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运 动 治 疗、物 理 因 子 治 疗 等。7.2.2 在 实 施 物 理 治 疗 前,应 通 过 身 体 形 态 评 定、肌 力 评 定、感 觉 评 定、协 调 评 定、心 血 管 评 定 等 评估 老 年 人 身 体 功 能,并 制 定 康 复 方 案,实 施 治 疗。7.2.3 可 采 用 徒 手 训 练 和 器 械 训 练 等 运 动 治 疗 技 术,以 维 持 和 恢 复 老 年 人 躯 体 功 能 障 碍。7.2.4 可 采 用 电 疗 法、光 疗 法、磁 疗 法、超 声 波 疗 法、冷 疗 法、热 疗 法、压 力 疗 法 等 物 理 治 疗 技 术 预防 和 治 疗 疾 病。7.3 作 业 治 疗7.3.1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手 法 治 疗、利 用 设 备 器 械 的 治 疗、游 戏 治 疗、日 常 生 活 活 动 能 力 训 练、康 复 辅 具的 适 配 使 用 等。7.3.2 在 实 施 作 业 治 疗 前 应 对 老 年 人 进 行 功 能 评 定,根 据 老 年 人 实 际 需 求,制 定 康 复 治 疗 方 案 并 实 施。7.3.3 通 过 作 业 治 疗 训 练,提 高 老 年 人 的 功 能 状 态。7.3.4 根 据 老 年 人 需 求,指 导 老 年 人 正 确 使 用 辅 助 器 具。8 评 价 改 进8.1 服 务 评 价8.1.1 中 医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应 每 年 开 展 至 少 一 次 的 针 对 本 机 构 的 全 面 评 价。8.1.2 老 年 人 服 务 满 意 度 评 价 应 符 合 M Z/T 1 3 3 的 要 求。D B 2 3/T 3 7 0 1 2 0 2 41 18.1.3 可 通 过 对 老 年 人 的 问 卷 调 查、个 别 访 谈 等 方 式 了 解 服 务 对 象 对 机 构 服 务 的 满 意 度;也 可 由 机 构、该 机 构 的 上 级 管 理 部 门 或 其 上 级 管 理 部 门 委 托 的 第 三 方 评 价 机 构 对 医 养 结 合 服 务 机 构 管 理 情 况 进 行 评价。8.1.4 服 务 评 价 的 指 标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服 务 对 象 的 满 意 度 9 0%;b)相 关 第 三 方 的 满 意 度 9 0%;c)服 务 项 目 完 成 率 达 到 1 0 0%;d)档 案 记 录 合 格 率 9 5%;e)有 效 投 诉 完 结 率 达 到 1 0 0%。8.2 持 续 改 进8.2.1 应 建 立 服 务 质 量 跟 踪 与 投 诉 渠 道,广 泛 收 集 反 馈 信 息。8.2.2 根 据 评 价 中 发 现 的 不 合 格 服 务 进 行 纠 正,分 析 产 生 不 合 格 服 务 的 原 因,制 定 整 改 措 施,并 跟 踪整 改 措 施 的 落 实 情 况。D B 2 3/T 3 7 0 1 2 0 2 41 2参 考 文 献 1 养 老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政 部 第 6 6 号 2 0 2 0 年 9 月 1 日 发 布 2 0 2 0 年 1 1 月 1 日 实 施.2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1 9 9 4 年 2 月 2 6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1 4 9 号 发 布 根 据 2 0 1 6 年 2 月 6 日 国 务 院 关 于 修 改 部 分 行 政 法 规 的 决 定 第 一 次 修 订 根 据 2 0 2 2 年 3 月 2 9 日 国 务 院 关 于 修 改 和 废 止 部分 行 政 法 规 的 决 定 第 二 次 修 订.3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1 9 9 4 年 8 月 2 9 日 卫 生 部 令 第 3 5 号 发 布 自 1 9 9 4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根据 2 0 0 6 年 1 1 月 1 日 卫 生 部 关 于 修 订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第 三 条 有 关 内 容 的 通 知(卫 医 发 2 0 0 6 4 3 2 号)第 一 次 修 订 根 据 2 0 1 7 年 2 月 2 1 日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关 于 修 改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实 施细 则 的 决 定(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令 第 1 2 号)第 二 次 修 订.4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3 8 0 号。5 国 家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规 范(第 三 版)国 卫 基 发 2 0 1 7 1 3 号.6 常 用 康 复 治 疗 技 术 操 作 规 范(2 0 1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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