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装备 可靠性鉴定方法 WWT 0097-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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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行业标准WW/T 00972020WW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装备可靠性鉴定方法Equipment used for preventive conservation of museum collectionReliability evaluation methods2021-06-02 发布 2021-06-02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 发 布ICS 17.020CCS A 20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行 业 标 准馆 藏 文 物 预 防 性 保 护 装 备 可 靠 性 鉴 定 方 法E q u i p m e n t u se d f o r p r e v e n t i v e c o n s e r v a t i o n o f m u se u m co l l e ct i o n R e l i a b i l i t y e va l u a t i o n m e t h o d sW W/T 0 0 9 7 2 0 2 0文 物 出 版 社 出 版 发 行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内 北 小 街 2 号 楼h t t p:/w w w.w e n w u.c o m宝 蕾 元 仁 浩(天 津)印 刷 有 限 公 司新 华 书 店 经 销开 本:880 毫 米 12 30 毫 米 1/16印 张:1.52 02 1 年 6 月 第 1 版 2021 年 6 月 第 1 次 印 刷统 一 书 号:11 50 10 2 00 5 定 价:3 6.00 元目 次前 言 1 范 围 1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 3 术 语、定 义 和 符 号 1 4 可 靠 性 鉴 定 试 验 流 程 2 5 可 靠 性 鉴 定 试 验 分 类 2 5.1 依 据 试 验 类 型 分 类 2 5.2 依 据 试 验 环 境 分 类 3 5.3 依 据 试 验 方 法 分 类 3 6 试 验 总 体 要 求 3 6.1 试 验 指 标 选 择 3 6.2 可 靠 性 预 计 4 6.3 试 验 方 案 的 制 定 4 6.4 样 品 的 抽 取 4 6.5 样 品 预 处 理 4 6.6 试 验 环 境 搭 建 4 6.7 样 品 的 检 测 5 6.8 试 验 数 据 处 理 5 6.9 试 验 记 录 与 试 验 报 告 5 7 可 靠 性 等 级 6 8 可 靠 性 鉴 定 试 验 方 案 及 试 验 程 序 6 8.1 试 验 方 案 6 8.2 试 验 程 序 9 9 失 效 分 类 与 判 据 10 9.1 相 关 失 效 10 9.2 非 相 关 失 效 11 9.3 总 相 关 失 效 数 统 计 11 9.4 失 效 时 刻 的 判 决 11 9.5 失 效 的 处 理 11 附 录 A(资 料 性)定 时 截 尾 试 验 方 案 的 数 据 处 理 12 附 录 B(资 料 性)可 靠 性 加 速 试 验 参 考 模 型 13 附 录 C(资 料 性)加 速 试 验 中 加 速 因 子 的 计 算 实 例 18 附 录 D(资 料 性)计 算 实 例 19 附 录 E(资 料 性)推 荐 的 设 备 可 靠 性 试 验 报 告 20 W W/T 0 0 9 7 2 0 2 0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规 定 起 草。本 文 件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文 物 局 提 出。本 文 件 由 全 国 文 物 保 护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SA C/T C 28 9)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机 械 工 业 仪 器 仪 表 综 合 技 术 经 济 研 究 所、敦 煌 研 究 院、中 电 科 技 集 团 重 庆 声光 电 有 限 公 司、浙 江 省 计 量 科 学 研 究 院。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王 成 城、苏 伯 民、郭 青 松、张 辉、柳 晓 菁、曾 飞。W W/T 0 0 9 7 2 0 2 0馆 藏 文 物 预 防 性 保 护 装 备 可 靠 性 鉴 定 方 法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馆 藏 文 物 预 防 性 保 护 装 备(以 下 简 称“装 备”)的 可 靠 性 等 级、可 靠 性 鉴 定 试 验方 法 及 要 求,可 靠 性 鉴 定 试 验 方 案 及 试 验 程 序、失 效 分 类 与 判 据、试 验 数 据 处 理、试 验 记 录 与 报 告格 式 等。本 文 件 适 用 于 馆 藏 文 物 预 防 性 保 护 用 装 备。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T 290 0.1 8 2 0 0 8 电 工 术 语 低 压 电 器G B/T 318 7 19 94 可 靠 性、维 修 性 术 语(i dt I E C 60 191-1:199 1)G B/T 508 0(所 有 部 分)设 备 可 靠 性 试 验I E C 6 0 6 05-7:1 97 8 设 备 可 靠 性 试 验 第 7 部 分:恒 定 失 效 率 先 决 条 件 下 的 失 效 率 与 平 均 无 故障 时 间 的 验 证 试 验 方 法3 术 语、定 义 和 符 号3.1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290 0.18 2 008、G B/T 3 1 87 1 99 4 和 G B/T 50 80 界 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本 标准 中 有 关 部 分 可 靠 性 量 值“时 间”单 位,可 用“次 数”替 代。3.2 符 号下 列 符 号 适 用 于 本 文 件。M T B F:平 均 故 障 间 隔 时 间。L:失 效 寿 命。Lw o r k:预 计 使 用 寿 命。A c:合 格 判 定 数(允 许 失 效 数)。n:样 品 数。r:相 关 失 效 数。rc:截 尾 失 效 数(rc=Ac+1)。T:累 积 相 关 试 验 时 间。Tc:截 尾 时 间(全 部 样 品 要 达 到 的 试 验 总 时 间)。tz:(单 台 样 品)试 验 截 止 时 间。M T B Fm i n:可 靠 性 等 级 最 低 平 均 故 障 间 隔 时 间 指 标。1W W/T 0 0 9 7 2 0 2 0Lm i n:可 靠 性 等 级 最 低 失 效 寿 命 指 标。A F:加 速 试 验 的 加 速 因 子。4 可 靠 性 鉴 定 试 验 流 程可 靠 性 鉴 定 试 验 的 流 程 如 图 1 所 示。图 1 可 靠 性 鉴 定 试 验 的 流 程 图图 中 下 半 部 分 描 述 了 可 靠 性 试 验 方 案 的 制 定 过 程 见 第 5 章,依 次 确 定 试 验 类 型、试 验 环 境 和 试验 方 法。图 中 上 半 部 分 为 可 靠 性 试 验 的 流 程,其 中 可 靠 性 预 计、抽 样、样 品 预 处 理、样 品 检 测、试 验 环境 搭 建 等 规 定 参 照 第 6 章 要 求,可 靠 性 指 标 依 据 第 7 章 规 定 的 可 靠 性 等 级 表 确 定,制 定 试 验 方 案 依据 第 8 章 的 要 求,失 效 分 析 依 据 第 9 章 的 要 求。5 可 靠 性 鉴 定 试 验 分 类5.1 依 据 试 验 类 型 分 类5.1.1 定 级 试 验定 级 试 验 是 指 首 次 确 定 产 品 的 可 靠 性 等 级 而 进 行 的 试 验,或 在 某 一 可 靠 性 等 级 的 维 持 试 验 或 升级 试 验 失 败 后,对 产 品 重 新 确 定 其 可 靠 性 等 级 而 进 行 的 试 验。5.1.2 维 持 试 验维 持 试 验 是 指 为 证 明 产 品 的 可 靠 性 等 级 仍 不 低 于 定 级 试 验 或 升 级 试 验 后 所 确 定 的 可 靠 性 等 级 而进 行 的 试 验5.1.3 升 级 试 验升 级 试 验 是 指 为 证 明 产 品 的 可 靠 性 等 级 比 原 定 的 可 靠 性 等 级 更 高 而 进 行 的 试 验。2WW/T 0 0 9 7 2 0 2 05.2 依 据 试 验 环 境 分 类5.2.1 现 场 试 验进 行 现 场 可 靠 性 试 验 时,现 场 的 工 作 环 境、维 修 及 测 量 条 件 需 加 以 记 录。现 场 可 靠 性 试 验 通 常采 用 M T B F 作 为 考 量 的 可 靠 性 指 标。5.2.2 实 验 室 试 验在 规 定 的 受 控 制 的 工 作 及 环 境 条 件 下 进 行 可 靠 性 鉴 定 试 验,其 工 作 及 环 境 条 件 应 尽 可 能 模 拟 现场 条 件。实 验 室 可 靠 性 试 验 根 据 其 考 量 指 标 的 不 同,可 以 分 为 以 M T B F 为 指 标 的 可 靠 性 鉴 定 试 验 和 以 失效 寿 命 为 指 标 的 可 靠 性 鉴 定 试 验。5.3 依 据 试 验 方 法 分 类5.3.1 现 场 试 验 方 法现 场 试 验 方 法 在 生 产 方、使 用 方 和 第 三 方 商 定 的 环 境 条 件 下,监 控 设 备 运 行 状 态。在 不 允 许 维修 的 条 件 下,记 录 所 有 试 验 样 本 的 故 障 时 间,取 算 数 平 均 值 作 为 M T B F 指 标;在 允 许 维 修 的 条 件 下,记 录 所 有 试 验 样 本 正 常 工 作 到 发 生 故 障 的 时 间,不 包 括 维 修 的 时 间,取 算 数 平 均 值 作 为 M T B F 指 标。试 验 可 采 用 约 定 的 时 间 或 约 定 的 失 效 数 作 为 试 验 终 止 判 据。5.3.2 定 时 截 尾 试 验 方 法定 时 截 尾 试 验 在 试 验 前 先 规 定 一 个 试 验 时 间,当 试 验 达 到 所 规 定 的 时 间 就 停 止。假 设 在 一 批 数 量 为 N 的 产 品 中,任 意 抽 取 数 量 为 n 的 样 本,规 定 试 验 截 止 时 间 为 T0。进 行 可 靠性 鉴 定 试 验 时,出 现 故 障 的 序 号 为 r,记 录 第 r 个 故 障 发 生 的 时 刻 Tr,如 果 到 规 定 的 截 尾 时 间 T0还 没有 出 现 r 个 故 障,则 判 定 可 靠 性 鉴 定 试 验 通 过,反 之,则 判 定 试 验 失 败。5.3.3 序 贯 截 尾 试 验 方 法序 贯 截 尾 试 验 在 一 批 数 量 为 N 的 产 品 中,任 意 抽 取 数 量 为 n 的 样 本,观 察 发 生 r 个 故 障 出 现 时的 时 间,即(r=1,2,3,)对 应 的 试 验 时 间(T1,T2,T3,),并 计 算 出 总 的 试 验 时 间 T,确 定 一 个 合 适 的 范 围 h,TA=h+s r,TB=-h+s r,s 为 常 数,r 为 故 障 数。若 T TA则 试 验 成 功,若T TB则 试 验 失 败,TB T TA,则 无 法 做 出 判 决,继 续 进 行 试 验。5.3.4 加 速 试 验 方 法加 速 试 验 是 在 进 行 合 理 工 程 及 统 计 假 设 的 基 础 上,利 用 与 物 理 失 效 规 律 相 关 的 统 计 模 型 对 在 超出 正 常 应 力 水 平 的 加 速 环 境 下 获 得 的 信 息 进 行 转 换,得 到 产 品 在 额 定 应 力 水 平 下 的 特 征 可 复 现 的数 值。6 试 验 总 体 要 求6.1 试 验 指 标 选 择可 靠 性 鉴 定 试 验 的 指 标 应 根 据 设 备 进 行 选 取。电 子、电 气、光 电 等 电 气 元 件 宜 采 用 M T B F 指 标评 定 可 靠 性 等 级,机 械 类、机 电 类 设 备 宜 采 用 失 效 寿 命 指 标 评 定 可 靠 性 等 级。复 杂 型、组 合 型 的 设备 依 据 其 各 单 元 最 低 可 靠 性 指 标 评 定 可 靠 性 等 级,指 标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选 择。3W W/T 0 0 9 7 2 0 2 06.2 可 靠 性 预 计在 可 靠 性 鉴 定 试 验 之 前,应 对 设 备 进 行 可 靠 性 预 计,设 备 的 M T B F 预 计 值 应 等 于 或 大 于 目 标M T B F 值,以 保 证 可 靠 性 试 验 方 案 以 高 概 率 接 收 受 试 设 备。6.3 试 验 方 案 的 制 定试 验 前 应 制 定 可 靠 性 鉴 定 试 验 方 案,其 内 容 包 括:a)可 靠 性 试 验 的 目 的 和 要 求;b)受 试 设 备 型 号、名 称;c)受 试 设 备 的 技 术 状 态 和 数 量;d)失 效 判 据 的 规 定;e)确 定 设 备 的 可 靠 性 指 标,以 及 可 靠 性 试 验 方 案 的 选 定;f)确 定 样 本 大 小;g)试 验 条 件、环 境 以 及 加 载 周 期;h)试 验 设 备 及 测 试 仪 表 的 要 求;i)试 验 时 间 的 安 排 及 测 试 时 间 的 规 定;j)设 备 的 可 靠 性 指 标;k)各 项 偏 离 标 准 的 详 细 理 由;l)方 案 制 定 以 及 审 核 批 准 人 员 签 署 意 见。6.4 样 品 的 抽 取试 验 中 样 品 的 抽 取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a)样 品 应 从 稳 定 给 的 工 艺 条 件 下 生 产 的 并 经 出 厂 检 验 合 格 的 产 品 中 随 机 抽 取;b)现 场 试 验 的 样 品 数 应 根 据 生 产 方、使 用 方 和 第 三 方 共 同 约 定 的 结 果 选 取,供 抽 样 的 产 品 应 不少 于 被 抽 取 样 品 数 的 1 0 倍;c)实 验 室 试 验 的 样 品 数 根 据 不 同 的 试 验 方 案 决 定。6.5 样 品 预 处 理试 验 前 不 得 对 设 备 进 行 与 交 付 使 用 的 设 备 所 不 同 的 老 练 试 验 和 其 他 预 处 理,试 验 前 允 许 对 设 备进 行 与 现 场 一 致 的 预 防 性 维 护 处 理。6.6 试 验 环 境 搭 建6.6.1 试 验 环 境 条 件现 场 试 验 应 在 设 备 正 常 使 用 的 条 件 下 进 行 或 按 照 产 品 标 准 或 技 术 条 件 规 定 的 使 用 环 境 条 件 下 进 行。实 验 室 试 验 应 在 试 验 方 案 中 规 定 的 实 验 室 环 境 条 件 下 进 行。6.6.2 安 装 条 件样 品 的 安 装 应 与 实 际 工 作 状 态 一 致,环 境 条 件 与 倾 斜 度 等 应 符 合 产 品 标 准 或 技 术 条 件 的 规 定。6.6.3 试 验 电 源 条 件样 品 供 电 应 减 少 干 扰,电 源 波 形 和 频 率 应 稳 定,样 品 试 验 供 电 应 与 实 际 工 作 状 态 一 致,如 试 验4WW/T 0 0 9 7 2 0 2 0有 电 应 力 测 试 要 求 除 外。6.6.4 操 作 条 件实 际 工 作 中 采 用 输 入 激 励 的 方 式 进 行 操 作 的 设 备,在 试 验 中 也 应 采 用 相 同 的 输 入 激 励;实 际 工作 中 采 用 手 动 激 励 方 式 的 设 备,在 试 验 中 应 采 用 手 动 或 操 作 机 构 进 行 激 励。试 验 时 设 备 工 作 循 环 次 数 或 时 间 不 应 低 于 产 品 标 准 中 规 定 的 额 定 值。为 了 缩 短 试 验 时 间,在 不影 响 设 备 正 常 工 作 及 不 改 变 失 效 机 理 的 条 件 下,允 许 提 高 工 作 循 环 次 数 或 时 间。6.7 样 品 的 检 测6.7.1 试 验 前 检 测试 验 前 先 对 样 品 进 行 检 测,检 查 样 品 有 无 损 坏、变 形、断 裂 等,剔 除 零 部 件 损 坏、变 形、断 裂者,并 按 规 定 补 足 样 品 数,剔 除 掉 的 样 品 不 计 入 相 关 失 效 数 r 内。6.7.2 试 验 中 检 测试 验 中 不 允 许 对 样 品 进 行 清 理 和 调 整(可 维 修 设 备 可 靠 性 鉴 定 试 验 除 外)试 验 中 应 对 设 备 性 能 进 行 监 测,一 旦 出 现 失 效 现 象,需 进 行 记 录,并 根 据 试 验 方 案 采 取 相 应 措 施。6.7.3 试 验 后 检 测试 验 结 束 后 需 对 样 品 进 行 性 能 检 测,重 点 检 测 零 部 件 有 无 破 损、断 裂,电 气 元 件 的 电 气 性 能 是否 完 好。样 品 在 试 验 后 检 测 中,任 一 项 目 的 检 测 结 果 不 符 合 产 品 标 准 的 规 定,即 认 为 该 样 品 失 效。其 失效 时 间 按 试 验 结 束 时 的 时 间 或 循 环 次 数 计 算,失 效 数 为 1。6.8 试 验 数 据 处 理根 据 采 用 的 不 同 试 验 方 法,选 用 不 同 的 数 据 处 理 方 法。采 用 定 时 截 尾 试 验 方 案 时 的 数 据 处 理 见 附录 A。采 用 序 贯 截 尾 试 验 方 案 时 的 数 据 处 理 见 附 录 B。采 用 加 速 试 验 方 案 时 的 数 据 处 理 见 附 录 C。验 证一 台 馆 藏 文 物 预 防 性 保 护 智 能 传 感 器 的 可 靠 性 等 级 的 计 算 实 例 见 附 录 D。6.9 试 验 记 录 与 试 验 报 告6.9.1 试 验 记 录每 台 样 品 都 要 有 试 验 记 录,并 按 失 效 时 间 先 后 顺 序 将 失 效 样 品 进 行 失 效 数 据 登 记,如 有 失 效 分析 过 程,还 应 详 细 记 录 失 效 分 析 内 容。主 要 记 录 内 容 为:a)样 品 名 称、型 号、规 格;b)制 造 单 位;c)样 品 制 造 日 期;d)试 验 日 期 及 样 品 数;e)试 验 条 件;f)失 效 样 品 编 号,失 效 时 间 及 失 效 现 象;g)失 效 分 析 与 判 断;h)试 验 人 员。5W W/T 0 0 9 7 2 0 2 06.9.2 试 验 报 告试 验 报 告 应 写 明 试 验 依 据 和 要 求,失 效 样 品 编 号,失 效 时 间 及 失 效 原 因,作 出 试 验 是 否 合 格 的判 定(推 荐 的 设 备 可 靠 性 试 验 报 告 见 附 录 E)。7 可 靠 性 等 级装 备 可 采 用 M T B F 或 失 效 寿 命 作 为 可 靠 性 特 征 量,根 据 不 同 的 可 靠 性 指 标,可 将 设 备 分 为 一 级、二 级、三 级、四 级、五 级、六 级 共 6 个 可 靠 性 等 级。可 靠 性 等 级 的 名 称、符 号 和 最 低 M T B F 与 最 低 失 效 寿 命 见 表 1。表 1 可 靠 性 等 级 名 称、符 号 和 可 靠 性 指 标可 靠 性 等 级 名 称 可 靠 性 等 级 符 号 M T B Fm i n/h 失 效 寿 命 Lm i n/h一 级 R E L 1 1 0 0 0 1 Lw o r k二 级 R E L 2 3 0 0 0 1.5 Lw o r k三 级 R E L 3 8 0 0 0 2 Lw o r k四 级 R E L 4 1 6 0 0 0 2.5 Lw o r k五 级 R E L 5 2 4 0 0 0 3 Lw o r k六 级 R E L 6 4 0 0 0 0 4 Lw o r kLw o r k为 设 备 预 计 使 用 寿 命,不 同 的 可 靠 性 等 级 对 应 不 同 的 失 效 寿 命,即 预 计 使 用 寿 命 的 不 同倍 数。8 可 靠 性 鉴 定 试 验 方 案 及 试 验 程 序8.1 试 验 方 案8.1.1 定 级 试 验 和 升 级 试 验 方 案8.1.1.1 现 场 试 验现 场 试 验 设 备 样 本 量 不 应 低 于 合 同 规 定 的 单 一 型 号 产 品 数 量 的 5 0%,用 设 备 工 作 总 时 间 T 除 以失 效 数 r,见 公 式(1):M T B F=T/r(1)现 场 试 验 定 级 和 升 级 试 验 有 效 期 为 2 4 个 月。8.1.1.2 实 验 室 试 验通 常 用 定 时 截 尾 法 和 序 贯 试 验 法 鉴 定 可 靠 性 M T B F 指 标。定 时 截 尾 试 验 方 案 详 见 表 2(置 信 度 即 置 信 水 平 为 0.9)。表 2 定 时 截 尾 试 验 方 案可 靠 性等 级M T B F指 标/h定 级有 效 期/月截 尾 时 间 Tc/1 05hA c=0 A c=1 A c=2 A c=3 A c=4 A c=5 A c=6 A c=7 A c=8 A c=9R E L 1 1 0 0 0 2 4 0.0 2 3 0.0 3 9 0.0 5 3 0.0 6 9 0.0 8 0 0.0 9 3 0.1 1 0.1 2 0.1 3 0.1 46WW/T 0 0 9 7 2 0 2 0表 2(续)可 靠 性等 级M T B F指 标/h定 级有 效 期/月截 尾 时 间 Tc/1 05hA c=0 A c=1 A c=2 A c=3 A c=4 A c=5 A c=6 A c=7 A c=8 A c=9R E L 2 3 0 0 0 2 4 0.0 6 9 0.1 2 0.1 6 0.2 0 0.2 4 0.2 8 0.3 2 0.3 6 0.3 9 0.4 3R E L 3 8 0 0 0 3 0 0.1 8 0.3 1 0.4 3 0.5 3 0.6 4 0.7 4 0.8 4 0.9 6 1.0 4 1.1 4R E L 4 1 6 0 0 0 3 0 0.3 6 0.6 2 0.8 5 1.0 7 1.2 8 1.4 8 1.6 8 1.8 8 2.0 8 2.2 7R E L 5 2 4 0 0 0 3 6 0.5 4 0.9 3 1.2 9 1.5 9 1.9 2 2.2 2 2.5 3 2.8 2 3.1 2 3.4 2R E L 6 4 0 0 0 0 3 6 0.9 2 1.5 5 2.1 5 2.6 5 3.2 0 3.7 0 4.2 1 4.7 1 5.2 0 5.6 8序 贯 试 验 方 案 详 见 表 3(生 产 方 风 险=0.1,使 用 方 风 险=0.1,鉴 别 比 D m=1.5):表 3 序 贯 试 验 方 案可 靠 性等 级M T B F指 标/h定 级有 效 期/月试 验 时 间 Tc/1 05hA c=0 A c=1 A c=2 A c=3 A c=4 A c=5 A c=6 A c=7 A c=8 A c=9R E L 1 1 0 0 0 2 4 0.0 4 4 0.0 5 3 0.0 6 0 0.0 6 9 0.0 7 6 0.0 8 5 0.0 9 3 0.1 0 0.1 1 0.1 2R E L 2 3 0 0 0 2 4 0.1 3 0.1 6 0.1 8 0.2 1 0.2 3 0.2 6 0.2 8 0.3 0 0.3 3 0.3 5R E L 3 8 0 0 0 3 0 0.3 5 0.4 2 0.4 8 0.5 5 0.6 1 0.6 8 0.7 4 0.8 1 0.8 7 0.9 4R E L 4 1 6 0 0 0 3 0 0.7 0 0.8 4 0.9 6 1.1 0 1.2 2 1.3 6 1.4 8 1.6 2 1.7 4 1.8 8R E L 5 2 4 0 0 0 3 6 1.0 5 1.6 8 1.4 4 1.6 5 2.4 4 2.7 2 2.9 6 3.2 4 3.4 8 3.7 6R E L 6 4 0 0 0 0 3 6 1.7 5 2.1 0 2.4 0 2.7 5 3.0 5 3.4 0 3.7 0 4.0 5 4.3 5 4.7 0序 贯 试 验 与 定 时 截 尾 试 验 各 有 优 缺 点。序 贯 试 验 节 省 试 验 成 本,能 较 快 地 确 定 可 靠 性 等 级,但是 失 效 数 及 试 验 时 间、费 用 在 试 验 前 难 以 确 定,不 便 于 管 理;定 时 截 尾 试 验 的 试 验 时 间 较 长,但 是判 决 故 障 数 和 试 验 时 间 在 试 验 前 能 够 确 定,易 于 管 理。序 贯 截 尾 试 验 与 定 时 截 尾 试 验 可 以 采 用 加 速 方 法 进 行,其 加 速 应 力 的 选 取、加 速 模 型 以 及 加 速因 子 见 附 录 C。通 常 采 用 加 速 试 验 方 法 鉴 定 可 靠 性 失 效 寿 命 指 标。加 速 试 验 的 试 验 样 品 为 3 台 5 台,通 过 增 加试 验 应 力 导 致 产 品 快 速 失 效,采 取 多 台 样 品 测 试,取 算 术 平 均 值 的 方 式 获 得 可 靠 性 失 效 寿 命 指 标,见 公 式(2):L=ni=1Lin(2)式 中:L 加 速 试 验 测 定 的 失 效 寿 命 指 标Li 单 台 设 备 通 过 加 速 试 验 测 定 的 失 效 寿 命n 加 速 试 验 的 样 品 数加 速 试 验 的 应 力 应 是 产 品 实 际 使 用 过 程 中 导 致 产 品 失 效 的 主 要 应 力,加 速 试 验 可 以 是 单 一 应 力的 加 速,也 可 以 是 综 合 多 应 力 的 加 速,综 合 多 应 力 加 速 的 加 速 效 果 强 于 单 一 应 力 逐 个 加 速。设 备 失效 时 间 与 加 速 因 子 的 乘 积 即 为 可 靠 性 失 效 寿 命 指 标。加 速 试 验 的 加 速 模 型 见 附 录 C,通 常 加 速 应 力 的 加 速 因 子 一 般 不 大 于 50 0。以 预 计 使 用 寿 命 Lw o r k为 1 0 00 h 为 例,加 速 试 验 方 案 见 表 4:7W W/T 0 0 9 7 2 0 2 0表 4 加 速 试 验 方 案可 靠 性 等 级 失 效 寿 命 指 标/h 定 级 有 效 期/月试 验 时 间/hA F=5 A F=1 0 A F=1 5 A F=2 0 A F=2 5 A F=3 0 A F=4 0 A F=5 0R E L 1 1 0 0 0 2 4 2 0 0 1 0 0 6 7 5 0 4 0 3 4 2 5 2 0R E L 2 1 5 0 0 2 4 3 0 0 1 5 0 1 0 0 7 5 6 0 5 0 3 8 3 0R E L 3 2 0 0 0 3 0 4 0 0 2 0 0 1 3 4 1 0 0 8 0 6 7 5 0 4 0R E L 4 2 5 0 0 3 0 5 0 0 2 5 0 1 6 7 1 2 5 1 0 0 8 3 6 3 5 0R E L 5 3 0 0 0 3 6 6 0 0 3 0 0 2 0 0 1 5 0 1 2 0 1 0 0 7 5 6 0R E L 6 4 0 0 0 3 6 8 0 0 4 0 0 2 6 7 2 0 0 1 6 0 1 3 3 1 0 0 8 08.1.2 维 持 试 验 方 案8.1.2.1 现 场 试 验现 场 试 验 的 维 持 试 验 方 案 与 定 级 试 验 方 案 相 同。8.1.2.2 实 验 室 试 验通 常 用 定 时 截 尾 法 和 序 贯 试 验 法 鉴 定 可 靠 性 M T B F 指 标。定 时 截 尾 试 验 方 案 见 表 5(置 信 度 即 置 信 水 平 为 0.7):表 5 定 时 截 尾 试 验 方 案可 靠 性等 级M T B F指 标/h最 大 维 持周 期/月截 尾 时 间 Tc/1 05hA c=0 A c=1 A c=2 A c=3 A c=4 A c=5 A c=6 A c=7 A c=8 A c=9R E L 1 1 0 0 0 1 2 0.0 1 2 0.0 2 4 0.0 3 6 0.0 4 8 0.0 5 9 0.0 7 0 0.0 8 1 0.0 9 2 0.1 0 0.1 1R E L 2 3 0 0 0 1 2 0.0 3 6 0.0 7 3 0.1 1 0.1 4 0.1 8 0.2 1 0.2 4 0.2 8 0.3 1 0.3 4R E L 3 8 0 0 0 1 8 0.0 9 6 0.2 0 0.2 9 0.3 8 0.4 7 0.5 6 0.6 5 0.7 4 0.8 2 0.9 1R E L 4 1 6 0 0 0 1 8 0.1 9 2 0.3 9 0.5 8 0.7 6 0.9 4 1.1 2 1.3 0 1.4 7 1.6 5 1.8 2R E L 5 2 4 0 0 0 2 4 0.2 8 8 0.5 9 0.8 7 1.1 4 1.4 1 1.6 8 1.9 5 2.2 1 2.4 7 2.7 3R E L 6 4 0 0 0 0 2 4 0.4 8 0.9 8 1.4 5 1.9 0 2.3 6 2.8 0 3.2 4 3.6 8 0.4 1 4.5 5序 贯 试 验 方 案 见 表 6(生 产 方 风 险=0.2,使 用 方 风 险=0.2,鉴 别 比 D m=2.0)。表 6 序 贯 试 验 方 案可 靠 性等 级M T B F指 标/h最 大 维 持周 期/月试 验 时 间 Tc/1 05hA c=0 A c=1 A c=2 A c=3 A c=4 A c=5 A c=6 A c=7 A c=8 A c=9R E L 1 1 0 0 0 1 2 0.0 1 4 0.0 2 1 0.0 2 8 0.0 3 5 0.0 4 1 0.0 4 9 0.0 4 9 0.0 4 9 R E L 2 3 0 0 0 1 2 0.0 4 1 0.0 6 4 0.0 8 3 0.1 1 0.1 2 0.1 5 0.1 5 0.1 5 R E L 3 8 0 0 0 1 8 0.1 1 0.1 7 0.2 2 0.2 8 0.3 3 0.3 9 0.3 9 0.3 9 R E L 4 1 6 0 0 0 1 8 0.2 2 0.3 3 0.4 5 0.5 6 0.6 7 0.7 8 0.7 8 0.7 8 R E L 5 2 4 0 0 0 2 4 0.3 3 0.5 1 0.6 6 0.8 4 0.9 9 1.1 7 1.1 7 1.1 7 8WW/T 0 0 9 7 2 0 2 0表 6(续)可 靠 性等 级M T B F指 标/h最 大 维 持周 期/月试 验 时 间 Tc/1 05hA c=0 A c=1 A c=2 A c=3 A c=4 A c=5 A c=6 A c=7 A c=8 A c=9R E L 6 4 0 0 0 0 2 4 0.5 6 0.8 4 1.1 2 1.3 9 1.6 7 1.9 5 1.9 5 1.9 5 以 预 计 使 用 寿 命 Lw o r k为 1 0 00 h 为 例,加 速 试 验 方 案 见 表 7。表 7 加 速 试 验 方 案可 靠 性 等 级 失 效 寿 命 指 标/h 最 大 维 持 周 期/月试 验 时 间 Tc/hA F=5 A F=1 0 A F=1 5 A F=2 0 A F=2 5 A F=3 0 A F=4 0 A F=5 0R E L 1 1 0 0 0 2 4 2 0 0 1 0 0 6 7 5 0 4 0 3 4 2 5 2 0R E L 2 1 5 0 0 2 4 3 0 0 1 5 0 1 0 0 7 5 6 0 5 0 3 8 3 0R E L 3 2 0 0 0 3 0 4 0 0 2 0 0 1 3 4 1 0 0 8 0 6 7 5 0 4 0R E L 4 2 5 0 0 3 0 5 0 0 2 5 0 1 6 7 1 2 5 1 0 0 8 3 6 3 5 0R E L 5 3 0 0 0 3 6 6 0 0 3 0 0 2 0 0 1 5 0 1 2 0 1 0 0 7 5 6 0R E L 6 4 0 0 0 3 6 8 0 0 4 0 0 2 6 7 2 0 0 1 6 0 1 3 3 1 0 0 8 08.2 试 验 程 序8.2.1 定 级 试 验定 级 试 验 按 照 下 列 程 序 进 行:a)选 定 可 靠 性 等 级,首 次 定 级 试 验 一 般 应 选 可 靠 性 等 级 为 R E L 1、R E L 2 或 R E L 3 级;b)统 计 试 验 选 定 允 许 失 效 数 A c 和 截 尾 失 效 数 rc(rc=A c+1),推 荐 在 2 5 的 范 围 内 选 择 A c,不 推 荐 选 择 A c=0。加 速 试 验 选 定 试 验 应 力 与 加 速 因 子;c)统 计 试 验 根 据 选 定 的 可 靠 性 等 级 和 A c,查 表 得 出 试 验 时 间 Tc。加 速 试 验 根 据 选 定 的 可 靠 性等 级 和 加 速 因 子,查 表 得 出 试 验 时 间 Tc;d)统 计 试 验 确 定 样 品 的 试 验 时 间 tz,tz一 般 不 应 低 于 103h;加 速 试 验 的 试 验 时 间 Tc即 样 品 试 验时 间 tz。e)统 计 试 验 根 据 Tc、A c 及 tz,确 定 样 品 数 n(用 进 一 法 取 整),按 照 公 式(3)进 行 计 算:n=Tctz+A c(3)应 注 意,样 品 数 n 一 般 不 得 小 于 1 0;f)统 计 试 验 按 6.7 的 规 定 随 机 抽 取 n 个 样 品;g)按 6.9 的 规 定 进 行 试 验 检 测 及 判 断 样 品 是 否 失 效;h)统 计 相 关 失 效 数 r 及 各 失 效 样 品 的 相 关 试 验 时 间(失 效 时 间);i)统 计 试 验 计 算 累 积 相 关 试 验 时 间 T;加 速 试 验 计 算 失 效 寿 命 算 术 平 均 值 TL i f e。j)统 计 试 验 结 果 判 定:当 累 积 相 关 试 验 时 间 T 达 到 或 超 过 了 截 尾 时 间 Tc,而 相 关 失 效 数 r 未 达 到 截 尾 失 效 数 rc(即 r A c),则 判 为 试 验 合 格(接 收),当 累 积 相 关 试 验 时 间 T 未 达 到 截 尾 时 间 Tc,而 相 关失 效 数 r 已 经 达 到 了 截 尾 失 效 数 rc(即 r A c),则 判 为 试 验 不 合 格(拒 收)。加 速 试 验 结 果 判 定:当 失 效 寿 命 指 标 Tl i f e大 于 或 等 于 相 应 可 靠 性 等 级 对 应 的 最 少 失 效 寿 命 指 标 Tc,即 判 为 试 验 合9W W/T 0 0 9 7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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