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测算导则DB21/T 3976-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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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 3.0 6 0.1 0CCS P 4 0DB21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D B 2 1/T 3 9 7 6 2 0 2 4农 村 集 中 供 水 工 程 水 价 测 算 导 则G u i d e l i n e s f o r w a t e r p r i c e c a l c u l a t i o n o f r u r a l c e n t r a l i z e d w a t e r s u p p l yp r o j e c t s2 0 2 4-0 6-3 0 发 布 2 0 2 4-0 7-3 0 实 施辽 宁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2 1/T 3 9 7 6 2 0 2 4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要 求.25 供 水 成 本 构 成.36 供 水 成 本 测 算.36.1 水 资 源 费.36.2 原 材 料 费.36.3 动 力 费.36.4 职 工 薪 酬.46.5 日 常 维 护 费.46.6 废 水 和 污 泥 处 理 费.46.7 水 质 检 测 费.46.8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费.46.9 大 修 费.56.1 0 其 他 费 用.57 水 价 测 算.57.1 单 一 水 价 的 水 价 测 算.57.2 两 部 制 水 价 的 水 价 测 算.57.3 固 定 水 价 的 水 价 测 算.67.4 区 域 指 导 水 价 的 水 价 测 算.67.5 阶 梯 水 价 的 水 价 测 算.67.6 非 居 民 用 水、特 种 用 水 的 水 价 测 算.6附 录 A(资 料 性)不 同 规 模 农 村 集 中 供 水 工 程 供 水 成 本 构 成.7附 录 B(资 料 性)供 水 单 位 岗 位 定 员 测 算 表.8附 录 C(资 料 性)固 定 资 产 折 旧 年 限 表.9参 考 文 献.1 0D B 2 1/T 3 9 7 6 2 0 2 4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辽 宁 省 水 利 厅 提 出 并 归 口。起 草 单 位:辽 宁 省 水 利 事 务 服 务 中 心、沈 阳 建 筑 大 学。主 要 起 草 人:董 玉 宽、刘 旭 升、唐 玉 兰、李 忠 国、赵 晓 曦、傅 金 祥、王 俊 达、何 亚 婷、牟 昊、王 健骁、孙 毅、李 化、孙 丽 娜、于 鹏 飞、由 昆、李 猛、胡 芳、孙 放、许 琳 林、刘 永 茂、唐 庆 瑜、梁 玉、李 相军。本 文 件 发 布 实 施 后,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如 有 问 题 和 意 见 建 议,均 可 通 过 来 电 和 来 函 等 方 式 进 行 反 馈,我 们 将 及 时 答 复 并 认 真 处 理,根 据 实 际 情 况 依 法 进 行 评 估 及 复 审。归 口 管 理 部 门 通 讯 地 址:辽 宁 省 水 利 厅(沈 阳 市 和 平 区 十 四 纬 路 5 号),联 系 电 话:0 2 4-6 2 1 8 1 6 0 1。起 草 单 位 通 讯 地 址:辽 宁 省 水 利 事 务 服 务 中 心(沈 阳 市 和 平 区 十 四 纬 路 5 号),联 系 电 话:0 2 4-6 2 1 8 1 9 8 3;沈 阳 建 筑 大 学(沈 阳 市 浑 南 区 浑 南 中 路 2 5 号),联 系 电 话:0 2 4-2 4 6 9 0 7 0 0。D B 2 1/T 3 9 7 6 2 0 2 41农 村 集 中 供 水 工 程 水 价 测 算 导 则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辽 宁 省 农 村 集 中 供 水 工 程 的 供 水 成 本 构 成 及 测 算、水 价 测 算 方 法。本 文 件 适 用 于 辽 宁 省 不 同 类 型 农 村 集 中 供 水 工 程 水 价 测 算 及 水 费 计 收。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S L 3 1 0 村 镇 供 水 工 程 技 术 规 范D B 2 1/T 1 2 3 7 辽 宁 省 行 业 用 水 定 额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农 村 生 活 用 水 r u r a l d o m e s t i c w a t e r农 村 居 民 直 接 饮 用、做 饭、洗 澡 洗 衣、冲 厕 等 日 常 生 活 所 需 用 水 及 散 养 牲 畜 用 水 等。3.2非 居 民 用 水 w a t e r d e m a n d b y u n c o n n e c t e d r u r a l h o u s e h o l d除 农 村 生 活 用 水、特 种 用 水 外 的 工 业 用 水、经 营 服 务 用 水、农 业 用 水 和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用 水 等 其 他 用水。其 中 农 业 用 水 包 括 用 于 农 业 生 产 灌 溉 用 水 和 采 用 集 中 化、规 模 化、以 营 利 为 生 产 目 的 畜 牧 业 生 产 用水。3.3特 种 用 水 s p e c i a l u s e w a t e r以 水 为 原 料 的 生 产 企 业 用 水 和 特 种 行 业 用 水,主 要 包 括 饮 料 生 产、洗 浴、洗 车 等 高 耗 水 行 业 用 水,具 体 范 围 可 结 合 各 地 实 际 确 定。3.4山 泉 水 取 水 工 程 s p r i n g w a t e r s o u r c e p r o j e c t以 高 处 山 泉 水 为 原 水,通 过 管 道 自 流 至 供 水 地 点 的 供 水 工 程。3.5机 井 w a t e r w e l l利 用 动 力 机 械 驱 动 水 泵 连 续 提 水 的 水 井。3.6供 水 成 本 w h o l e-c o s t o f w a t e r s u p p l y供 水 单 位 为 生 产 和 销 售 水 而 消 耗 的 全 部 费 用。3.7D B 2 1/T 3 9 7 6 2 0 2 42供 水 生 产 成 本 p r o d u c t-c o s t o f w a t e r s u p p l y供 水 单 位 为 生 产 水 而 消 耗 的 全 部 费 用。3.8固 定 资 产 折 旧 费 d e p r e c i a t i o n o f f i x e d a s s e t s对 供 水 业 务 相 关 的 固 定 资 产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折 旧 方 法 和 年 限 计 提 的 费 用。3.9运 行 维 护 费 o p e r a t i o n a n d m a i n t e n a n c e c o s t s农 村 集 中 供 水 工 程 维 持 供 水 正 常 运 行 的 费 用,包 括 制 水 费 用 和 其 他 运 营 费 用。3.1 0制 水 费 用 w a t e r p r o d u c t i o n c o s t农 村 集 中 供 水 工 程 将 地 表 水、地 下 水 进 行 必 要 的 汲 取、净 化、消 毒、加 压 等 处 理 后,使 水 质 符 合 国家 标 准 的 净 水 过 程 中 所 发 生 的 费 用。3.1 1单 一 制 水 价 u n i t a r y w a t e r p r i c e按 照 实 际 用 水 量 计 收 水 费,每 吨 水 价 格 相 同 的 计 价 方 式。3.1 2两 部 制 水 价 t w o-p a r t w a t e r p r i c e由 基 本 水 价 和 计 量 水 价 两 部 分 组 成 的 计 价 方 式,用 水 户 用 水 量 未 超 过 基 本 水 量 时,水 费 为 固 定 值;用 水 量 超 过 基 本 水 量 时,超 出 部 分 按 计 量 水 量 计 收 水 费,未 超 出 部 分 按 基 本 水 量 计 收 水 费。3.1 3阶 梯 水 价 m u l t i s t e p w a t e r p r i c e将 用 水 量 分 为 两 级 或 多 级,实 行 分 级 计 价 的 计 价 方 式。3.1 4固 定 水 价 f i x e d w a t e r p r i c e以 人 口、户、牲 畜 等 用 水 对 象 数 量 及 用 水 时 间 为 计 量 单 位 的 计 价 方 式,通 常 以 元/人(户、头)月(年)等 为 计 价 单 位。3.1 5区 域 指 导 水 价 r e g i o n a l g u i d e p r i c e o f w a t e r一 定 区 域(通 常 是 县 域)范 围 内,农 村 集 中 供 水 工 程 统 一 或 分 类 执 行 的 水 价。4 基 本 要 求4.1 水 价 测 算 应 符 合 国 家 和 地 方 有 关 管 理 办 法 和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4.2 农 村 集 中 供 水 工 程 应 实 行 有 偿 供 水,水 费 计 收 应 遵 循 补 偿 供 水 成 本、合 理 收 费、公 平 负 担 的 原 则,同 时 考 虑 用 水 户 的 承 受 能 力。4.3 农 村 集 中 供 水 工 程 类 型 按 表 1 分 类。表 1 辽 宁 省 农 村 集 中 供 水 工 程 分 类工程类型 I 型 II 型 III 型IV 型V 型IV-1 型 IV-2 型供水规模 W(m3/d)W 1 0 0 0 0 1 0 0 0 0 W 5 0 0 0 5 0 0 0 W 1 0 0 0 1 0 0 0 W 3 0 0 3 0 0 W 1 0 0 1 0 W 1 0 0D B 2 1/T 3 9 7 6 2 0 2 434.4 学 校 教 学 和 学 生 生 活 用 水、养 老 机 构 和 残 疾 人 托 养 机 构 等 社 会 福 利 场 所 生 活 用 水、社 区 组 织 工 作用 房 和 居 民 公 益 性 服 务 设 施 用 水 等,按 农 村 生 活 用 水 价 格 执 行。4.5 农 村 集 中 供 水 工 程 制 水 生 产 和 销 售 服 务 中 的 成 本 与 费 用 记 录 应 真 实、客 观、准 确,不 符 合 相 关 规定 的 支 出,不 应 纳 入 供 水 成 本 测 算。4.6 计 量 设 备 完 善 的 地 区 或 工 程,可 参 考 城 镇 供 水 价 格 管 理 办 法,以 成 本 监 审 为 基 础,按 照“准 许 成本 加 合 理 收 益”方 法 测 算 供 水 准 许 收 入。4.7 供 水 单 位 应 按 照 供 水 成 本 变 化 情 况 或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规 定,进 行 供 水 成 本 测 算。4.8 辽 宁 省 农 村 集 中 供 水 工 程 水 费 计 收 方 式 可 实 行 单 一 制 水 价 的 水 费 计 收、两 部 制 水 价 的 水 费 计 收、固 定 水 价 的 水 费 计 收、区 域 指 导 水 价 的 水 费 计 收 和 阶 梯 水 价 的 水 费 计 收 等 方 式,各 地 可 根 据 实 际 选 择。5 供 水 成 本 构 成5.1 供 水 成 本 由 水 资 源 费、原 材 料 费、动 力 费、职 工 薪 酬、日 常 维 护 费、废 水 和 污 泥 处 理 费、水 质 检测 费、固 定 资 产 折 旧 费、大 修 费 和 其 他 费 用 构 成。5.2 不 同 类 型 农 村 集 中 供 水 工 程 供 水 成 本 构 成 测 算 项 目,可 参 照 附 录 A 确 定。5.3 下 列 费 用 不 得 计 入 农 村 集 中 供 水 工 程 供 水 成 本:a)不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等 有 关 法 律、行 政 法 规,财 务 制 度 和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以 及 价 格 监 管 制 度 等 的 费 用;b)经 营 者 非 持 续、非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造 成 的 费 用;c)与 供 水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无 关 的 费 用;d)有 专 项 资 金 来 源 的 费 用;e)固 定 资 产 盘 亏、毁 损、闲 置、出 售 和 报 废 的 净 损 失;f)滞 纳 金、违 约 金、罚 款 和 各 类 捐 赠、赞 助、公 益 广 告、公 益 宣 传 费 用;g)向 上 级 公 司 或 者 管 理 部 门 上 交 的 利 润 性 质 的 管 理 费 用、代 上 级 公 司 或 者 管 理 部 门 缴 纳 的 各 项费 用、向 出 资 人 支 付 的 利 润 分 成 以 及 对 附 属 单 位 的 补 助 支 出 等;h)供 水 企 业 过 度 购 置 固 定 资 产 所 增 加 的 折 旧、修 理 费、借 款 利 息 等 支 出;i)其 他 不 合 理 支 出。6 供 水 成 本 测 算6.1 水 资 源 费按 照 现 行 的 规 定 进 行 计 取。6.2 原 材 料 费直 接 用 于 制 水 过 程 中 的 各 种 净 化 消 毒 等 药 剂 和 机 物 料 消 耗 的 费 用。药 剂 费 是 各 种 药 剂 投 加 量 与 该 药 剂 单 价 的 乘 积 和,应 按 实 际 发 生 的 费 用 测 算,各 种 药 剂 及 材 料 消 耗不 应 高 于 当 地 同 类 条 件 供 水 工 程 平 均 消 耗 定 额。6.3 动 力 费用 于 原 水 输 送、制 水 生 产、输 配 水 所 需 动 力 费 用,和 生 产 管 理 中 的 通 风 照 明 以 及 备 用 发 电 机 组 燃 油等 费 用,应 按 实 际 发 生 的 费 用 测 算。D B 2 1/T 3 9 7 6 2 0 2 446.4 职 工 薪 酬职 工 所 提 供 服 务 而 给 予 的 各 种 形 式 报 酬 以 及 相 关 支 出。包 括 工 资、奖 金、职 工 福 利 费、社 会 保 险 费(包 括 补 充 医 疗 和 补 充 养 老 保 险)、住 房 公 积 金、职 业 年 金、工 会 经 费 和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等 与 提 供 制 水 供水 管 理 及 服 务 有 关 的 费 用。a)职 工 人 数。职 工 人 数 可 参 考 附 录 B 确 定,供 水 企 业 实 有 职 工 人 数 低 于 定 员 标 准 上 限 的,据 实核 定;实 有 职 工 人 数 超 过 定 员 标 准 上 限 的,按 定 员 标 准 上 限 核 定;b)职 工 工 资。职 工 工 资 总 额 按 照 核 定 的 职 工 人 数 和 人 均 工 资 核 定。职 工 工 资 不 宜 低 于 当 地 平 均工 资 水 平;c)工 会 经 费、职 工 教 育 经 费、职 工 福 利 费、社 会 保 险 费(包 含 补 充 医 疗 和 补 充 养 老 保 险)、住房 公 积 金,审 核 计 算 基 数 原 则 上 按 照 企 业 实 缴 基 数 确 定,但 最 高 不 超 过 核 定 的 工 资 总 额 和 当地 政 府 规 定 的 基 数,计 算 比 例 按 照 不 超 过 国 家 或 当 地 政 府 统 一 规 定 的 比 例 确 定。应 当 在 工 会经 费、职 工 教 育 经 费 和 福 利 费 中 列 支 的 费 用,不 得 在 其 他 费 用 项 目 中 列 支。6.5 日 常 维 护 费维 持 供 水 正 常 运 行 发 生 的 日 常 维 护 费 用。包 括 保 持 工 程 正 常 运 行 所 进 行 的 日 常 养 护 与 维 修 消 耗 的 费用,不 包 括 大 修 理 费。物 料 消 耗 及 用 人 工 时 不 宜 高 于 当 地 同 类 条 件 供 水 工 程 平 均 消 耗 定 额。6.6 废 水 和 污 泥 处 理 费制 水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污 废 水 和 污 泥 处 理 费 用。按 照 辽 宁 省 现 行 排 污 费 征 收 标 准 执 行。6.7 水 质 检 测 费水 源 水、出 厂 水、管 网 末 梢 水 的 水 质 检 测 费 用,及 制 水 过 程 中 的 水 质 化 验 费 用。按 工 程 实 际 发 生 的费 用 测 算 或 有 关 文 件 和 标 准 规 定 测 算。6.8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费固 定 资 产 折 旧 费 可 按 两 种 方 法 进 行 计 算。方 法 一:年 限 平 均 法固 定 资 产 折 旧 费 按 式(1)测 算。固 定 资 产 年 折 旧 费=(固 定 资 产 原 值 不 计 提 折 旧 部 分)固 定 资 产 年 折 旧 率(1)a)固 定 资 产 原 值 按 照 定 价 机 关 核 定 的 监 审 期 最 后 一 年 的 固 定 资 产 原 值 计 算,或 者 以 竣 工 财 务 决算 报 表 的 相 关 项 目 为 准;未 经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认 定 且 未 形 成 竣 工 决 算 报 表 的,可 参 照 当 地 的 条件 类 似 工 程 估 算;b)不 计 提 折 旧 的 固 定 资 产,包 括 未 投 入 实 际 使 用、不 能 提 供 价 值 有 效 证 明、由 政 府 补 助 或 者 社会 无 偿 投 入 的 资 产 及 评 估 增 值 的 部 分,其 中 经 当 地 政 府 或 有 关 部 门 认 定 的 部 分,可 计 提 折 旧;c)固 定 资 产 折 旧 率 按 式(2)计 算:固 定 资 产 年 折 旧 率=(1 净 残 值 率)/折 旧 年 限 1 0 0%(2)式 中:净 残 值 率 宜 按 3%5%计 算,管 道 净 残 值 率 宜 按 0%计 算,折 旧 年 限 根 据 固 定 资 产 的 性 质 和 实际 使 用 情 况 确 定,参 见 附 录 C。方 法 二:直 接 估 算 法对 于 I V-2 型 及 V 型 农 村 集 中 供 水 项 目,为 计 算 简 便,可 采 用 对 全 部 建 设 投 资 按 综 合 提 取 折 旧 的 方 式计 算 折 旧 费,综 合 提 取 折 旧 费 费 率 通 常 取 5%。D B 2 1/T 3 9 7 6 2 0 2 456.9 大 修 费大 修 费 按 式(3)计 提:大 修 费=固 定 资 产 原 值 固 定 资 产 年 大 修 费 率(%)(3)式 中:年 大 修 费 率 宜 取 1.0%1.6%。6.1 0 其 他 费 用6.1 0.1 其 他 制 水 费 用,与 农 村 集 中 供 水 工 程 制 水 直 接 相 关 的 其 他 支 出,按 实 际 发 生 的 费 用 测 算。6.1 0.2 销 售 费 用,包 括 政 府 规 定 应 纳 入 成 本 的 各 种 税 金(水 资 源 税、房 产 税、车 船 税、土 地 使 用 税、印 花 税 等)、办 公 费、水 电 费、取 暖 费、租 赁 费、会 议 费、差 旅 费、技 术 开 发 费、低 值 易 耗 品 摊 销、无形 资 产 摊 销、长 期 待 摊 费 用 摊 销、代 收 手 续 费、物 料 消 耗 及 其 他 管 理 和 销 售 费 用,按 实 际 发 生 的 费 用 测算。6.1 0.3 财 务 费 用,包 括 利 息 净 支 出、汇 兑 净 损 失 以 及 相 关 手 续 费 等,按 实 际 发 生 的 费 用 测 算。6.1 0.4 管 理 费 可 按 式(4)计 算,销 售 费 用、财 务 费 用 按 实 际 发 生 的 费 用 测 算。管 理 费=(动 力 费+原 材 料 费+工 资 福 利 费)百 分 比(一 般 取 3%9%)(4)7 水 价 测 算7.1 单 一 水 价 的 水 价 测 算7.1.1 计 量 设 备 完 善 的 工 程,可 执 行 单 一 制 水 价。7.1.2 单 一 制 水 价 应 按 式(5)计 算,管 网 漏 损 率 按 实 际 值(大 于 2 0%时,取 2 0%,下 同)进 行 测 算,年平 均 供 水 成 本、年 平 均 供 水 总 量 按 最 近 3 年 平 均 计 算,新 建 工 程 可 参 照 同 区 域 相 似 条 件 工 程 确 定(下 同)。单 一 制 水 价=(年 平 均 供 水 成 本+税 金)年 均 供 水 总 量(1 管 网 漏 损 率)(5)7.2 两 部 制 水 价 的 水 价 测 算7.2.1 计 量 设 备 完 善、供 水 利 用 率 不 高 的 工 程,宜 执 行 两 部 制 水 价。7.2.2 两 部 制 水 价 包 括 基 本 水 价 和 计 量 水 价,基 本 水 价 和 计 量 水 价 计 算 方 法 可 选 用 以 下 两 种。第 一 种:基 本 水 价 与 计 量 水 价 相 同,直 接 按 式(5)计 算。第 二 种:按 式(6)、(7)计 算。基 本 水 价(元/吨)=A/供 水 总 量 或 设 计 供 水 量 或 协 议 供 水 量(6)计 量 水 价(元/吨)=(B+税 金+利 润)/计 量 供 水(7)式 中:A 部 分 供 水 生 产 成 本、费 用=职 工 薪 酬+管 理 费 用+5 0%折 旧+5 0%大 修 费B 部 分 供 水 生 产 成 本、费 用=水 资 源 费+原 材 料 费+动 力 费+日 常 维 护 费+废 水 及 污 泥 处 理 费+水 质 检 测费+其 他 制 水 费 用+管 理 和 销 售 费 用+财 务 费 用-5 0%折 旧-5 0%大 修 费7.2.3 基 本 水 量 可 按 式(8)计 算。人 均 基 本 水 量,可 参 照 以 下 规 定:基 本 水 量=人 均 基 本 水 量 每 户 人 口 数 全 年 天 数(8)a)丹 东、本 溪、抚 顺 等 丰 水 地 区,人 均 基 本 水 量 可 取 3 5 L/(人 d);b)铁 岭、沈 阳、鞍 山、辽 阳 等 缺 水 地 区,人 均 基 本 水 量 可 取 2 5 L/(人 d)。c)盘 锦、葫 芦 岛、锦 州、阜 新、朝 阳、营 口、大 连 等 严 重 缺 水 地 区,人 均 基 本 水 量 可 取 2 0 L/(人 d)。7.2.4 两 部 制 水 价 的 水 费,包 括 基 本 水 费 和 计 量 水 费 两 部 分,可 分 别 按 式(9)和(1 0)计 算。基 本 水 费=基 本 水 价 基 本 水 量(9)D B 2 1/T 3 9 7 6 2 0 2 46计 量 水 费=计 量 水 价(实 际 水 量 基 本 水 量)(1 0)7.3 固 定 水 价 的 水 价 测 算7.3.1 计 量 设 备 不 完 善 或 无 计 量 设 施 供 水 工 程,可 执 行 固 定 水 价。7.3.2 牧 区 用 水 户 家 散 养 牲 畜 用 水 可 根 据 牲 畜 种 类 和 数 量,实 行 固 定 水 价。7.3.3 固 定 水 价 按 式(1 1)计 算:固 定 水 价=月(或 年)供 水 成 本+税 金/人 口 数(或 户 数、牲 畜 数 量)(1 1)7.4 区 域 指 导 水 价 的 水 价 测 算7.4.1 区 域 指 导 水 价,可 以 是 统 一 区 域 指 导 水 价,也 可 以 不 同 类 型 用 水 户(单 位)或 不 同 规 模 工 程 执行 不 同 水 价,同 一 工 程 不 同 用 水 户 执 行 不 同 水 价。7.4.2 统 一 区 域 指 导 水 价,应 在 区 域 内 农 村 集 中 供 水 工 程 平 均 供 水 成 本 测 算 基 础 上 计 算,农 村 生 活 用水 水 价,可 按 式(1 2)计 算:统 一 区 域 指 导 水 价=区 域 内 各 集 中 供 水 工 程 年 平 均 供 水 成 本+税 金 区 域 内 各 集 中 供 水 工 程 年 平 均 供 水 总 量 1 管 网 漏 损 率(1 2)7.5 阶 梯 水 价 的 水 价 测 算7.5.1 计 量 设 备 完 善、供 水 规 模 较 大 且 利 用 率 较 高 的 工 程,可 执 行 阶 梯 水 价。7.5.2 阶 梯 水 价 的 测 算 方 法 可 参 照 城 市 供 水 确 定 或 根 据 当 地 相 关 规 定 确 定。7.5.3 阶 梯 水 量 由 各 地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情 况,按 照 一 级 满 足 居 民 基 本 生 活 用 水 需 求、二 级 体 现 改 善 和 提高 居 民 生 活 质 量 用 水 需 求 的 原 则 确 定,并 根 据 实 施 情 况 实 行 动 态 管 理。7.6 非 居 民 用 水、特 种 用 水 的 水 价 测 算7.6.1 非 居 民 用 水 水 价 测 算 应 在 补 偿 供 水 成 本,依 法 计 税 的 基 础 上,可 计 取 合 理 利 润。利 润 率 执 行 供水 工 程 所 在 地 地 方 政 府 规 定。7.6.2 特 种 用 水 水 价 测 算 参 照 当 地 城 区 供 水 D B 2 1/T 2 2 4 1 2 0 1 4 规 定 执 行。A A B附 录 A(资 料 性)不 同 规 模 农 村 集 中 供 水 工 程 供 水 成 本 构 成工程类型(供水规模 W/(m3/d))水资源费原材料费动力费职工薪酬日常维护费废水及污泥处理费水质检测费大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其它费用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财务费用I 型(W 1 0 0 0 0)I I 型(1 0 0 0 0 W 5 0 0 0)I I I 型(5 0 0 0 W 1 0 0 0)I V 型I V-1 型(1 0 0 0 W 3 0 0)I V-2 型(3 0 0 W 1 0 0)V 型(1 0 W 1 0 0)注:a)“”表示为应列入成本测算项目,“”表示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测算的项目。“”表示为不推荐列入成本测算的项目。b)实际未发生费用的项目,成本测算时该项应记为 0。如无水资源费的工程,“水资源费”记为 0;山泉水取水工程、无其他用电设备的工程,“动力费”记为 0。机井工程,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D B 2 1/T 3 9 7 6 2 0 2 48B C附 录 B(资 料 性)供 水 单 位 岗 位 定 员 测 算 表工程类型(供水规模 W/(m3/d))水厂运行管理水源、管网巡查与收费合计 制水及维修人员化验员行政、财务及其他人员I 型(W 1 0 0 0 0)1 4 1 2 2 4 1 4 5 1 4I I 型(1 0 0 0 0 W 5 0 0 0)1 3 1 2 1 3 1 3 4 1 1I I I 型(5 0 0 0 W 1 0 0 0)1 3 1 1 2 1 2 4 8I V 型I V-1 型(1 0 0 0 W 3 0 0)1 2 0 1 2 1 2 3 6I V-2 型(3 0 0 W 1 0 0)1 3 1 2 4V 型(1 0 W 1 0 0)1 1注:水源巡查、管网巡查与收费岗位人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对于制水工艺简单、自动化程度高、供水人口分布集中的工程宜参考低值;对于区域统筹管理的工程,相关岗位可根据实际适当整合;对于供水人口大于 20 万人的供水工程,岗位定员人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增。D B 2 1/T 3 9 7 6 2 0 2 49C D附 录 C(资 料 性)固 定 资 产 折 旧 年 限 表类别 项目 折旧年限建筑物生产用房 3 0 4 0受腐蚀生产用房 2 0 2 5非生产用房 3 5 4 5简易房 8 1 0构筑物非生产构筑物 1 5 2 5腐蚀性生产构筑物 2 0 2 5非腐蚀性生产构筑物 1 5 2 5管道P E 管、P V C-U 管、复合管 1 5 2 0钢管 3 0 3 5球墨铸铁管 3 0 3 5设备水表等计量设备 6 8一体化设备/装配式水厂 5 8机械设备 1 0 1 4动力设备 1 1 1 8电气与自控设备 5 1 0净化消毒设备 5 8车辆 8 1 0其他 6 8注:上述设施设备在设计文件及产品说明书等有明确规定时,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D B 2 1/T 3 9 7 6 2 0 2 41 0参 考 文 献 1 农 村 集 中 供 水 工 程 供 水 成 本 测 算 导 则 T/J S G S 0 0 1-2 0 2 0 2 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条 例 3 辽 宁 省 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4 辽 宁 省 物 价 局 辽 宁 省 财 政 厅 辽 宁 省 环 保 厅 关 于 调 整 我 省 排 污 费 征 收 标 准 等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辽 价 发 2 0 1 5 3 0 号)5 农 村 饮 水 安 全 评 价 准 则 T/C H E S 1 8-2 0 1 8 6 辽 宁 省 城 市 雨 水 利 用 系 统 技 术 规 程 D B 2 1/T 2 2 4 1 2 0 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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