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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0 3.1 2 0.1 0C C S A 00唐 山 市 地 方 标 准D B 1 3 0 2/T 5 8 9 2 0 2 4企 业 首 席 质 量 官 制 度 实 施 指 南2 0 2 4-0 6-2 7 发 布 2 0 2 4-0 7-2 6 实 施唐 山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B1302D B 1 3 0 2/T 5 8 9 2 0 2 4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定 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唐 山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唐 山 市 丰 润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王 超、任 双 武、郭 锐、曹 冰 莹、李 其 容、张 梦 婕、葛 宝 勇。D B 1 3 0 2/T 5 8 9 2 0 2 4引 言企 业 设 置 首 席 质 量 官 是 适 应 经 济 发 展 由 数 量 规 模 型 向 质 量 效 益 型 转 化 的 管 理 需 求,是 现 代 企 业 质 量管 理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是 质 量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的 有 力 抓 手,更 是 推 动 中 国 式 现 代 化 高 质 量 建 设 的 制 度 安 排。大 力 推 行 企 业 首 席 质 量 官 制 度,是 贯 彻 质 量 强 国 建 设 纲 要 的 重 要 举 措,将 进 一 步 完 善 企 业 质 量治 理 体 系,加 强 全 面 质 量 管 理,落 实 质 量 主 体 责 任,培 育 先 进 的 企 业 质 量 文 化,增 强 企 业 的 核 心 竞 争 力。D B 1 3 0 2/T 5 8 9 2 0 2 41企 业 首 席 质 量 官 制 度 实 施 指 南1 范 围本 文 件 提 供 了 企 业 首 席 质 量 官 制 度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岗 位 设 置、任 职 要 求、工 作 职 责、工 作 内 容、工作 保 障、管 理 与 聘 任 考 核 等 方 面 的 指 导。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指 导 规 上 企 业 首 席 质 量 官 制 度 的 实 施,其 他 中 小 企 业 实 施 首 席 质 量 官 制 度 可 参 照 执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1 9 5 8 0 卓 越 绩 效 评 价 准 则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首 席 质 量 官由 企 业 法 人 代 表 或 主 要 负 责 人 授 权 和 任 命,对 企 业 质 量 工 作 全 面 负 责,主 导 企 业 质 量 战 略 制 定 和 实施,推 动 质 量 目 标 实 现 的 最 高 管 理 者。注:首席质量官是企业“第一质量人”。4 岗 位 设 置4.1 通 常 设 置 在 企 业 决 策 层,属 于 企 业 高 层 领 导。4.2 由 企 业 法 人 代 表 或 主 要 负 责 人 授 权 和 任 命,并 保 存 文 件 化 信 息。4.3 企 业 宜 有 相 应 的 组 织 架 构 支 撑 该 岗 位 的 履 职。4.4 直 接 领 导 质 量 管 理、质 量 检 验 和 质 量 安 全 等 相 关 部 门。5 任 职 要 求5.1 任 职 资 格企 业 首 席 质 量 官 宜 具 备 以 下 任 职 资 格:a)具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政 治 素 质、职 业 道 德 素 养 和 专 业 素 养;b)熟 悉 国 家 有 关 质 量 法 律 法 规 和 质 量 政 策;c)全 面 掌 握 质 量 管 理 知 识,具 备 一 定 的 质 量 专 业 理 论 及 技 术 基 础;D B 1 3 0 2/T 5 8 9 2 0 2 42d)了 解 本 行 业 与 质 量 工 作 相 关 的 生 产、技 术、经 营 及 管 理 知 识,具 有 丰 富 的 管 理 和 实 践 经 验;e)取 得 中 级 以 上 相 关 专 业 职 称,或 者 具 有 大 学 专 科 以 上 学 历 和 5 年 以 上 质 量 工 作 经 历;f)经 过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的 首 席 质 量 官 任 职 培 训 并 接 受 年 度 继 续 教 育。5.2 任 职 能 力企 业 首 席 质 量 官 任 职 能 力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能 运 用 质 量 管 理 的 基 本 原 理 和 方 法 开 展 工 作;b)具 有 较 强 的 组 织、协 调、规 划、决 策 能 力;c)具 有 良 好 的 文 字 和 口 头 表 达 能 力,有 较 好 的 沟 通 能 力;d)能 及 时、准 确 发 现 质 量 管 理 中 的 问 题,并 能 站 在 全 局 和 整 体 的 高 度 系 统 分 析,制 定 出 科 学 合 理的 解 决 方 案。5.3 行 为 规 范企 业 首 席 质 量 官 宜 遵 循 以 下 行 为 规 范:a)坚 持 原 则、秉 公 办 事,诚 实 守 信、爱 岗 敬 业、敢 于 负 责;b)履 行 职 业 操 守,及 时 发 现 处 理 并 报 告 企 业 在 质 量 管 理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或 隐 患;c)保 持 充 分 的 独 立 性,作 出 独 立、审 慎、及 时 的 判 断,主 动 回 避 与 本 人 有 利 益 冲 突 的 事 项;d)具 有 保 密 意 识,能 够 保 护 企 业 敏 感 数 据;e)积 极 参 加 各 种 义 务 性 质 量 咨 询 服 务 和 公 益 活 动。6 工 作 职 责6.1 负 责 企 业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质 量 有 关 的 法 律、法 规 和 政 策。6.2 参 与 企 业 质 量 有 关 的 经 营 决 策。6.3 负 责 质 量 文 化 建 设,质 量 战 略 制 定、年 度 质 量 计 划 的 制 定 和 实 施。6.4 组 织 制 定 和 实 施 企 业 质 量 品 牌 战 略 规 划 和 计 划。6.5 负 责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建 设、先 进 方 法 推 广、质 量 攻 关 等 活 动 的 开 展 和 持 续 改 进。6.6 组 织 实 施 质 量 成 本 管 理 与 质 量 绩 效 考 核,加 强 质 量 统 计 分 析。6.7 组 织 开 展 质 量 人 才 培 养、教 育 培 训 等 质 量 活 动。7 工 作 内 容7.1 质 量 战 略 制 定 和 部 署7.1.1 质 量 战 略 制 定在 质 量 战 略 制 定 方 面,企 业 首 席 质 量 官 工 作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基 于 企 业 战 略 规 划 和 对 企 业 内 外 部 环 境 分 析,结 合 企 业 质 量 文 化、质 量 管 理 体 系、质 量 控 制 方法、质 量 成 本 等 研 究 编 制 质 量 战 略 规 划;b)参 与 策 划 企 业 中 长 期 市 场 规 划、产 品 定 位、新 产 品 和 新 工 艺 开 发 等 方 面 内 容。7.1.2 质 量 战 略 部 署在 质 量 战 略 部 署 方 面,企 业 首 席 质 量 官 工 作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按 质 量 战 略 规 划、质 量 绩 效 及 上 年 度 的 年 度 质 量 工 作 计 划 实 施 情 况 编 制 本 年 度 质 量 工 作 计 划;D B 1 3 0 2/T 5 8 9 2 0 2 43b)详 列 本 年 度 主 要 开 展 质 量 工 作 项 目/内 容、工 作 要 求、资 源 需 求、工 作 目 标、时 间 要 求 和 责 任人 等,确 定 工 作 完 成 情 况 的 监 视 和 确 认 方 法;c)对 本 年 度 的 质 量 工 作 计 划 进 行 总 结 评 估,根 据 评 估 结 果 及 内 外 部 环 境 变 化 对 质 量 战 略 规 划 进 行调 整。7.2 产 品 和 服 务 质 量在 产 品 和 服 务 质 量 方 面,企 业 首 席 质 量 官 工 作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建 立 健 全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制 度,落 实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责 任;b)开 展 质 量 风 险 分 析 与 控 制,建 立 质 量 安 全 隐 患、事 故 报 告 调 查 处 理 制 度,建 立 实 施 缺 陷 产 品 召回 制 度;c)落 实 采 购、生 产 过 程、成 品、服 务 等 环 节 的 质 量 控 制;d)建 立 健 全 关 键 岗 位 质 量 规 范,落 实 质 量 安 全 控 制 关 键 岗 位 责 任 制;e)确 定 检 查 和 考 核 的 项 目、目 标,实 施 考 核 和 改 进 等 工 作。7.3 企 业 质 量 竞 争 力 提 升在 企 业 质 量 竞 争 力 提 升 方 面,企 业 首 席 质 量 官 工 作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实 施 标 杆 管 理、对 标 达 标,组 织 质 量 攻 关 等 质 量 创 新 活 动,提 升 产 品(服 务)水 平;b)参 与 国 际 标 准、国 家 标 准、行 业 标 准、地 方 标 准、团 体 标 准 制 修 订,把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的 关 键 技术 转 化 为 标 准 要 求,创 建 标 准 化 良 好 行 为,积 极 参 与 各 级 标 准 化 示 范(试 点)活 动;c)推 行 精 益 生 产、六 西 格 玛 等 先 进 管 理 管 理 方 法,延 伸 质 量 管 理 的 广 度 和 深 度;d)发 动 一 线 班 组、员 工 参 与 质 量 管 理,广 泛 开 展 Q C 小 组、合 理 化 建 议、技 能 竞 赛 等 群 众 性 改 进活 动,对 改 进 成 果 进 行 评 选、激 励 和 固 化、推 广;e)构 建 质 量 和 信 益 为 核 心 的 质 量 品 牌 形 象,制 定 质 量 品 牌 培 育 规 划 和 推 进 措 施,加 大 品 牌 宣 传 推广 力 度,争 创 各 类 质 量 品 牌 荣 誉,提 升 品 牌 价 值,增 强 市 场 竞 争 力;f)按 G B/T 1 9 5 8 0 导 入 卓 越 绩 效 管 理 等 先 进 管 理 模 式;g)组 织 制 定 质 量 成 本 目 标、质 量 成 本 计 划,组 织 质 量 成 本 基 础 数 据 的 收 集、成 本 核 算 分 析、考 核及 改 进 更 新。7.4 质 量 基 础 工 作 建 设在 质 量 基 础 工 作 建 设 方 面,企 业 首 席 质 量 官 工 作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完 善 计 量 管 理 制 度。建 立 计 量 器 具 台 帐,在 检 定 或 校 准 周 期 内 进 行 检 定 与 校 准;b)组 织 实 施 标 准,开 展 企 业 标 准 自 我 声 明 公 开,完 善 企 业 标 准 体 系;c)推 行 质 量 管 理 体 系,完 成 涉 及 安 全、健 康、环 保 等 方 面 的 强 制 性 认 证,推 行 行 业 特 色 认 证 等 高端 品 质 认 证,带 动 企 业 管 理 升 级;d)保 障 质 量 工 作 资 源 保 障,在 人 才 配 置、资 金 投 入、物 资 保 障、服 务 配 套 四 个 方 面,满 足 开 展 质量 工 作 的 需 要;e)组 织 开 展 质 量 人 才 队 伍 建 设,质 量 专 业 技 术 人 员、管 理 人 员 培 训,培 养“知 识 型、技 能 型、创新 型”员 工 队 伍;f)质 量 工 作 纳 入 各 部 门、各 层 级 的 绩 效 考 核 体 系,建 立 质 量 激 励 机 制,激 发 员 工 参 与 质 量 工 作 的积 极 性;g)组 织 建 立 质 量 理 念 文 化 体 系,增 强 员 工 的 凝 聚 力 与 向 心 力。7.5 履 行 社 会 责 任在 履 行 社 会 责 任 方 面,企 业 首 席 质 量 官 工 作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D B 1 3 0 2/T 5 8 9 2 0 2 44a)将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融 入 企 业 发 展 战 略 中;b)树 立 质 量 安 全、可 持 续 发 展 的 社 会 责 任 理 念,建 立 健 全 社 会 责 任 管 理 体 系。8 工 作 保 障8.1 岗 位 职 权 保 证职 权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质 量 文 化 的 建 立 与 推 行 权;b)质 量 战 略 规 划、计 划 的 建 立 和 实 施 权;c)企 业 与 质 量 相 关 的 经 营 决 策 权;d)企 业 产 品(服 务)质 量 安 全“一 票 否 决”权;e)质 量 工 作 相 关 经 费 的 管 理 权;f)企 业 质 量 管 理 部 门 人 事 任 免、调 动、奖 惩、晋 升 等 建 议 权;g)企 业 质 量 考 核、质 量 奖 励 活 动 结 果 审 定 权。8.2 经 费 保 障企 业 设 立 质 量 工 作 专 项 经 费,如 质 量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及 其 教 育 培 训 经 费、质 量 奖 励 经 费 等,列 入 资 金使 用 计 划,由 企 业 首 席 质 量 官 统 一 调 度,实 行 专 款 专 用;质 量 工 作 经 费 根 据 企 业 质 量 发 展,足 额 安 排、充 分 保 障。9 聘 任 管 理9.1 由 企 业 实 行 聘 任 授 权 管 理。9.2 任 期 届 满,公 司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企 业 首 席 质 量 官 的 工 作 绩 效 进 行 评 定,确 定 是 否 续 聘 或 重 新 选 聘。9.3 参 加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的 任 前 及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学 习。9.4 离 职、调 离 或 其 他 原 因 的,企 业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进 行 调 整,不 再 担 任 企 业 首 席 质 量 官。9.5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企 业 宜 解 除 聘 任:a)对 企 业 质 量 管 理 中 存 在 的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或 者 重 大 失 职 行 为 的;b)重 大 风 险 隐 患 知 情 不 报、拖 延 不 报 或 虚 假 报 告 的;c)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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