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技术规程DB23/T 3713—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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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6 5.0 2 0.0 1C C S B 4 023黑 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D B 2 3/T 3 7 1 3 2 0 2 4全 民 所 有 草 原 资 源 资 产 清 查 技 术 规 程2 0 2 4 0 6 1 3 发 布 2 0 2 4 0 7 1 2 实 施黑 龙 江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2 3/T 3 7 1 3 2 0 2 4I目 次前 言.引 言.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总 则.25 前 期 准 备.46 实 物 量 清 查.57 省 级 价 格 体 系 建 设.58 经 济 价 值 核 算.99 使 用 权 状 况、所 有 者 职 责 履 职 主 体 和 其 他 管 理 信 息 清 查.1 01 0 质 量 检 核.1 11 1 数 据 库 建 设.1 21 2 成 果 汇 交.1 21 3 成 果 更 新.1 31 4 归 档 要 求.1 3附 录 A(规 范 性)全 民 所 有 草 原 资 源 资 产 清 查 经 济 指 标 采 集 表.1 4附 录 B(规 范 性)全 民 所 有 草 地 资 源 资 产 清 查 平 均 价 格 计 算 方 法.1 6附 录 C(规 范 性)2 0 1 7 年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分 类 与 第 三 次 国 土 调 查 工 作 分 类 对 照 表.1 8附 录 D(规 范 性)全 民 所 有 草 原 资 源 资 产 清 查 表.1 9参 考 文 献.2 2D B 2 3/T 3 7 1 3 2 0 2 4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黑 龙 江 省 自 然 资 源 厅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黑 龙 江 省 自 然 资 源 权 益 调 查 监 测 院、黑 龙 江 省 自 然 资 源 生 态 修 复 监 测 中 心、黑 龙江 工 程 学 院、黑 龙 江 省 自 然 资 源 技 术 保 障 中 心。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于 桂 滨、王 冰、毕 诗 畦、石 艳 丽、牟 丽 萍、孟 燏、孙 佳 岩、全 卓、白 国 亮、季毅 民、林 艳 华、姜 奎 志、李 慧 丽、路 琳、刘 媛 媛、郎 博 宇、张 鹏 飞、李 国 春、邢 凯 鑫、许 宏 建、曹 帅、刘 琦、王 为 佳、常 乐、周 春 滨、李 思 雯、孙 雪 玲、马 强、潘 天 智、刘 震、王 英 雷、潘 明 哲、赵 星 财、于子 娟、焦 磊、王 妍、高 璐 璐、于 锝 婧、王 雷、高 维 龙、李 奇 丰。D B 2 3/T 3 7 1 3 2 0 2 4I I I引 言制 定 全 民 所 有 草 原 资 源 资 产 清 查 技 术 规 程 是 摸 清 黑 龙 江 省 全 民 所 有 草 原 资 源 资 产 家 底、统 一 行 使 所有 者 职 责 和 监 管 者 职 责、建 立 健 全 全 民 所 有 草 原 资 源 资 产 清 查 制 度、推 动 草 原 资 源 资 产 产 权 制 度 改 革 的前 提,此 项 技 术 规 程 综 合 运 用 国 土 调 查、确 权 登 记、相 关 管 理 数 据 等 已 有 成 果,建 立 科 学 合 理 的 全 民 所有 草 原 资 源 资 产 价 格 体 系 和 核 算 方 法,聚 焦 查 清 所 有 者 职 责 履 职 主 体 范 围,构 建 全 民 所 有 自 然 资 源 资 产底 图,形 成 全 民 所 有 草 原 资 源 资 产 的 实 物 量、价 值 量、所 有 者 职 责 履 职 主 体 情 况、使 用 权 状 况、保 护 和利 用 及 权 益 维 护 等 其 他 管 理 情 况 等 资 产 底 数,为 支 撑 我 省 全 民 所 有 草 原 资 源 资 产 管 理,特 制 定 本 文 件。D B 2 3/T 3 7 1 3 2 0 2 41全 民 所 有 草 原 资 源 资 产 清 查 技 术 规 程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黑 龙 江 省 全 民 所 有 草 原 资 源 资 产 清 查 的 术 语 和 定 义、总 则、前 期 准 备、实 物 量 清 查、省 级 价 格 体 系 建 设、经 济 价 值 核 算、使 用 权 状 况、所 有 者 职 责 履 职 主 体 和 其 他 管 理 信 息 清 查、质 量 检 核、数 据 库 建 设、清 查 成 果、成 果 更 新 等。本 文 件 适 用 于 黑 龙 江 省 全 民 所 有 自 然 资 源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中 全 民 所 有 草 原 资 源 资 产 清 查 工 作。注:本文件所称的“草原资源”指草地资源,分为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和其他草地。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3 3 4 5 3-2 0 1 6 基 础 地 理 信 息 数 据 库 建 设 规 范G B/T 3 7 3 4 6 2 0 1 9 不 动 产 单 元 设 定 与 代 码 编 制 规 则N Y/T 6 3 5-2 0 1 5 天 然 草 地 合 理 载 畜 量 的 计 算 标 准D A/T 2 2-2 0 0 0 归 档 文 件 整 理 规 则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草 原 资 源 资 产在 现 有 认 识 水 平 和 科 技 条 件 下,由 特 定 主 体 拥 有 或 控 制,通 过 交 易 或 经 营 利 用,能 够 或 预 期 为 其 带来 经 济 利 益、具 有 经 济 资 产 属 性 的 草 原 资 源。全 民 所 有 草 原 资 源 资 产 清 查利 用 林 草 生 态 综 合 监 测 数 据 等 成 果,查 清 全 民 所 有 草 原 资 源 资 产 在 清 查 时 点 的 实 物 量、建 立 省 级 价格 体 系、核 算 经 济 价 值 量,并 建 立 数 据 库 及 成 果 图 件。草 原 资 源 实 物 量 清 查对 一 定 时 间 和 空 间 内 草 原 资 源 的 实 物 数 量 与 质 量 的 量 测、汇 总 与 核 定、统 计。全 民 所 有 草 原 资 源 资 产 清 查 均 质 区 域水 文、地 貌、土 壤、地 理 区 位、草 原 资 源 状 况、经 济 特 征 等 因 素 基 本 一 致 的 资 源 清 查 区 域。全 民 所 有 草 原 资 源 资 产 清 查 均 质 区 域 价 格D B 2 3/T 3 7 1 3 2 0 2 42对 不 同 均 质 区 域,按 照 天 然 牧 草 地、人 工 牧 草 地、其 他 草 地 等 用 途 分 别 评 估 确 定 的,某 一 基 准 时 点法 定 使 用 年 期 土 地 权 利 的 区 域 平 均 价 格。全 民 所 有 草 原 资 源 资 产 省 级 价 格 体 系根 据 资 产 价 格 信 号,建 立 的 省 级 适 用 不 同 核 算 精 度 的 全 民 所 有 草 原 资 源 资 产 价 格。4 总 则目 的通 过 明 确 全 民 所 有 草 原 资 源 资 产 清 查 的 对 象、核 算 方 法、实 施 程 序、技 术 要 求、成 果 格 式 等,规 范全 省 全 民 所 有 草 原 资 源 资 产 清 查 工 作,为 摸 清 全 民 所 有 草 原 资 源 资 产 底 数,服 务 自 然 资 源 所 有 者 权 益 管理 工 作,切 实 履 行 全 民 所 有 自 然 资 源 资 产 所 有 者 职 责 提 供 基 础 支 撑。任 务4.2.1 实 物 量 清 查根 据 第 三 次 国 土 调 查(简 称“国 土 三 调”)、森 林、草 原、湿 地 调 查 监 测、确 权 登 记 成 果 等 数 据,摸 清 全 民 所 有 草 原 资 源 数 量、质 量、分 布、用 途 等 实 物 量 属 性 信 息。4.2.2 价 格 体 系 建 设收 集、调 查 全 民 所 有 草 原 资 源 流 转、收 益 等 价 格 信 息,结 合 已 形 成 的 草 原 资 源 价 格 评 估 成 果,设 定价 格 内 涵,建 立 清 查 基 准 时 点 的 全 民 所 有 草 原 资 源 资 产 价 格 体 系。4.2.3 经 济 价 值 核 算根 据 全 民 所 有 草 原 资 源 资 产 实 物 属 性 信 息,以 及 草 原 资 源 资 产 省 级 价 格 体 系 成 果,核 算 全 民 所 有 草原 资 源 资 产 经 济 价 值。4.2.4 权 益 管 理 信 息 清 查4.2.4.1 使 用 权 状 况 清 查根 据 地 籍 调 查、不 动 产 登 记 等 成 果,查 清 全 民 所 有 草 原 资 源 承 包 经 营 权(使 用 权)主 体、类 型、来源、年 期、权 利 变 化、登 记 发 证 情 况 等。4.2.4.2 权 益 管 理 信 息 清 查根 据 省、市 等 人 民 政 府 制 订 并 分 别 履 行 所 有 者 职 责 的 自 然 资 源 清 单,以 及 法 律 授 权 县 级 履 行 所 有 者职 责 的 自 然 资 源 资 产 范 围,结 合 地 籍 调 查、不 动 产 登 记 等 成 果,实 现 所 有 者 职 责 履 职 主 体 空 间 化。4.2.4.3 其 他 管 理 情 况 清 查根 据 森 林 督 查 卫 片 执 法、三 区 三 线 划 定 成 果、国 土 空 间 规 划、资 源 审 批 和 供 应 等,查 清 违 法 违 规、适 宜 开 发 和 需 要 保 护、不 符 合 规 划 和 用 途 管 制 的 资 产 情 况。4.2.5 全 民 所 有 草 原 资 源 资 产 清 查 成 果 编 制D B 2 3/T 3 7 1 3 2 0 2 43对 黑 龙 江 省 全 民 所 有 草 原 资 源 资 产 实 物 量、价 值 量 等 底 数 信 息 进 行 统 计 分 析,形 成 全 民 所 有 草 原 资源 资 产 清 查 成 果。一 般 要 求4.3.1 清 查 范 围黑 龙 江 省 全 民 所 有 草 原 资 源 资 产 清 查 范 围 为 本 省“年 度 国 土 变 更 调 查”中 权 属 为 国 有 的 草 地。4.3.2 清 查 对 象黑 龙 江 省“年 度 国 土 变 更 调 查”成 果 中 的 天 然 牧 草 地、人 工 牧 草 地 和 其 他 草 地。4.3.3 清 查 主 体各 级 自 然 资 源 主 管 部 门。4.3.4 清 查 周 期与 国 家 要 求 保 持 一 致。4.3.5 清 查 单 元实 物 量 清 查、经 济 价 值 核 算、保 护 和 利 用 及 权 益 维 护 等 其 他 管 理 情 况 清 查:根 据 确 权 登 记 成 果,按照 所 有 权 权 属 确 定 全 民 所 有 草 原 资 源 资 产 清 查 空 间 范 围,以“年 度 国 土 变 更 调 查”(统 一 基 准 时 点)权属 为 国 有 草 地 图 斑 为 基 础,叠 加 森 林、草 原、湿 地 调 查 监 测 等 数 据 形 成 的 子 图 斑 作 为 清 查 基 本 单 元。使 用 权 状 况、所 有 者 职 责 履 职 主 体 清 查:以 确 权 登 记 成 果(地 籍 调 查 成 果)中 登 记 单 元(宗 地)为清 查 基 本 单 元。4.3.6 清 查 时 点全 民 所 有 草 原 资 源 资 产 清 查 统 一 的 基 准 时 点。4.3.7 数 学 基 础数 学 基 础 如 下:a)坐 标 系 统:“2 0 0 0 国 家 大 地 坐 标 系”;b)高 程 基 准:“1 9 8 5 国 家 高 程 基 准”;c)投 影 方 式:“高 斯-克 吕 格 投 影”,按 3 分 带。4.3.8 最 小 清 查 单 元 面 积执 行 统 一 基 准 时 点 的“年 度 国 土 变 更 调 查”成 果 上 图 标 准。4.3.9 计 量 单 位清 查 单 元 的 面 积 单 位 采 用 平 方 米(m2),保 留 两 位 小 数;清 查 汇 总 面 积 单 位 采 用 公 顷(h m2),保留 四 位 小 数;草 原 资 源 清 查 单 元 的 价 格 单 位 采 用 人 民 币 元/平 方 米(m2),保 留 整 数;清 查 单 元 经 济 价值 单 位 采 用 人 民 币 元,保 留 整 数;汇 总 经 济 价 值 单 位 采 用 人 民 币 万 元,保 留 两 位 小 数。技 术 流 程 图D B 2 3/T 3 7 1 3 2 0 2 44全 民 所 有 草 原 资 源 资 产 清 查 工 作,具 体 包 括:实 物 量 清 查、价 格 体 系 建 设、经 济 价 值 核 算、使 用 权状 况、所 有 者 职 责 履 职 主 体 和 其 他 管 理 信 息 清 查 等,技 术 流 程 见 图 1。图 1 技 术 流 程 图5 前 期 准 备制 定 方 案具 体 内 容 如 下:a)清 查 时 点 下 的 卫 星 遥 感 影 像 数 据;b)统 一 基 准 时 点 的“年 度 国 土 变 更 调 查”成 果 数 据;c)更 新 到 清 查 基 准 时 点 的 森 林、草 原、湿 地 调 查 监 测 数 据、森 林 督 查 暨 林 政 综 合 执 法 系 统 数 据、全 省 草 地 分 等 定 级 成 果;d)三 区 三 线 划 定 成 果 与 自 然 保 护 地 边 界 范 围 矢 量 成 果;e)地 籍 调 查 成 果、自 然 资 源 确 权 登 记 成 果、不 动 产 登 记 成 果;D B 2 3/T 3 7 1 3 2 0 2 45f)省 级 政 府 代 理 履 行 所 有 者 职 责 的 自 然 资 源 清 单,市 级 政 府 代 理 履 行 所 有 者 职 责 的 自 然 资 源 清单,法 律 授 权 县 级 政 府 履 行 部 分 所 有 者 职 责 的 清 单。6 实 物 量 清 查实 物 属 性 信 息以 清 查 基 准 时 点“年 度 国 土 变 更 调 查”全 民 所 有 草 地 图 斑 为 基 础,叠 加 森 林、草 原、湿 地 调 查 监 测数 据,形 成 以 县 级 行 政 辖 区 为 清 查 单 位 的 全 民 所 有 草 原 资 源 资 产 权 属、数 量、种 类 等 实 物 属 性 信 息。具体 包 括:行 政 区、空 间 位 置、地 类、面 积、优 势 种、平 均 高、植 被 盖 度、每 公 顷 干 草 产 量、草 地 等 级 等,按 照 全 民 所 有 自 然 资 源 资 产 清 查 技 术 指 南(试 行 稿 2 0 2 3.1 0)相 应 规 则 和 要 求 执 行。实 物 量 清 查 过 程6.2.1 确 定 底 图以“年 度 国 土 变 更 调 查”成 果 数 据 中 地 类 为 草 地,权 属 为 国 有 的 图 斑 范 围 作 为 底 图。6.2.2 草 地 界 限 区 划6.2.2.1 行 政 界 线行 政 界 线 以“年 度 国 土 变 更 调 查”成 果 行 政 界 线 为 准,“年 度 国 土 变 更 调 查”草 地 图 斑 范 围 内 的 界线 利 用 森 林、草 原、湿 地 调 查 监 测 数 据 图 斑 边 界 进 行 细 化 处 理。6.2.2.2 图 斑 界 线图 斑 界 线 以“年 度 国 土 变 更 调 查”的 图 斑 界 线 为 准,“年 度 国 土 变 更 调 查”图 斑 不 能 合 并,图 斑 界线 不 允 许 改 动。6.2.2.3 图 斑 叠 加将“年 度 国 土 变 更 调 查”草 地 图 斑 与 更 新 到 基 准 时 点 的 森 林、草 原、湿 地 调 查 监 测 数 据 进 行 叠 加,将“年 度 国 土 变 更 调 查”草 地 图 斑 进 一 步 细 化 为 子 图 斑。6.2.2.4 面 积 平 差“年 度 国 土 变 更 调 查”的 草 地 图 斑 细 化 区 划 后,各 子 图 斑 面 积 需 重 新 求 算,确 保 各 子 图 斑 面 积 之 和等 于 原“年 度 国 土 变 更 调 查”图 斑 面 积。如 果 各 子 图 斑 面 积 之 和 与 原“年 度 国 土 变 更 调 查”图 斑 面 积 之间 存 在 误 差,需 对 该 图 斑 内 各 子 图 斑 面 积 进 行 平 差,使 各 子 图 斑 面 积 之 和 等 于 原“年 度 国 土 变 更 调 查”图 斑 面 积。6.2.3 实 物 属 性 信 息 清 查草 原 资 源 资 产 实 物 量 成 果 数 据 库 中 同 时 保 留“年 度 国 土 变 更 调 查”地 类 与 森 林、草 原、湿 地 调 查 监测 数 据 地 类,二 级 地 类 以“年 度 国 土 变 更 调 查”为 准。若“年 度 国 土 变 更 调 查”与 森 林、草 原、湿 地 调查 监 测 地 类 一 致,实 物 量 属 性 因 子 沿 用 森 林、草 原、湿 地 调 查 监 测 因 子。若“年 度 国 土 变 更 调 查”与 森林、草 原、湿 地 调 查 监 测 地 类 属 性 不 一 致,不 使 用 森 林、草 原、湿 地 调 查 监 测 的 因 子,通 过 其 他 专 项 调查 成 果 赋 值、邻 近 的 遥 感 影 像 特 征 一 致 的 子 图 斑 赋 值、县 域 内 地 类 均 值 赋 值 或 现 地 补 充 调 查 等 方 式 完 善实 物 量 信 息。D B 2 3/T 3 7 1 3 2 0 2 467 省 级 价 格 体 系 建 设资 产 价 格 内 涵资 产 价 格 内 涵 包 括 以 下 内 容:a)土 地 权 利:草 地 使 用 权 价 格;b)草 地 权 利 年 期:3 0 年;c)草 地 类 型:根 据 当 地 国 有 草 地 的 主 要 类 型,按 照 天 然 牧 草 地、人 工 牧 草 地、其 他 草 地 设 定;d)基 准 时 点:与 清 查 时 点 一 致。测 算 所 需 信 号 可 获 取 时 的 清 查 方 法7.2.1 工 作 步 骤在 国 家 级 均 质 区 域 的 基 础 上,细 化 省 级 均 质 区 域,选 取 样 点 采 集 县(市、区)采 集 样 点 价 格 信 号 数据,评 估 确 定 各 均 质 区 域 草 地 价 格 水 平,并 在 此 基 础 上 建 立 省 级 草 地 价 格 修 正 体 系 确 定 县(市、区)草地 平 均 价 格。工 作 步 骤 共 有 以 下 十 二 步:a)细 化 国 家 级 均 质 区 域,形 成 省 级 均 质 区 域;b)选 取 样 点 采 集 县(市、区);c)采 集 样 点 价 格 信 号 数 据;d)价 格 信 号 数 据 统 计 检 验 与 异 常 值 剔 除;e)根 据 整 理 后 的 价 格 信 号 数 据,确 定 省 级 各 均 质 区 域 草 地 价 格 水 平;f)确 定 省 级 主 要 影 响 因 素 制 定 价 格 修 正 体 系;g)收 集 整 理 相 关 指 标 数 据;h)计 算 确 定 各 类 调 整 系 数 值;i)确 定 各 县(市、区)草 地 平 均 价 格;j)县 级 平 均 价 格 校 核;k)对 邻 近 均 质 区 域 平 均 价 格 进 行 统 筹 平 衡;l)论 证 确 认。7.2.2 确 定 省 级 均 质 区 域基 于 自 然、社 会、经 济 条 件 的 相 对 一 致 性 原 则,根 据 水 文、地 貌、土 壤、地 理 区 位、草 原 资 源 状 况、草 地 植 被、经 营 状 况 等 因 素,在 保 证 县 级 行 政 区 划 完 整 性 的 前 提 下,细 化 国 家 级 均 质 区 域,经 专 家 论 证,确 定 省 级 均 质 区 域。7.2.3 选 取 样 点 采 集 县以 省 级 均 质 区 域 为 单 位,确 定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县(市、区)作 为 样 点 采 集 县。确 定 要 求 如 下:a)样 点 县 要 能 代 表 均 质 区 域 草 原 资 源 的 平 均 水 平,并 应 尽 量 涵 盖 均 质 区 域 内 草 原 各 种 类 的 不 同情 况;b)抽 取 的 样 点 县 数 量 在 国 家 样 点 县 基 础 上 应 追 加 不 少 于 省 级 均 质 区 域 所 含 县(市、区)总 数 的3 0%,若 无 法 满 足 测 算 要 求,则 增 加 样 点 县 数 量。7.2.4 采 集 样 点 县 价 格 信 号 数 据7.2.4.1 价 格 信 号 对 象D B 2 3/T 3 7 1 3 2 0 2 47主 要 技 术 参 数 和 经 济 指 标 包 括:草 地 流 转 价 格、草 地 承 包 价 格、干 草 平 均 价 格、主 要 畜 产 品 价 格、草 原 管 护 费 用、收 割 费 用、运 输 费 用、储 存 费 用 等。全 民 所 有 草 原 资 源 资 产 清 查 技 术 参 数 及 经 济 指 标 采集 表 见 附 录 A。7.2.4.2 数 据 整 理 与 审 查对 草 原 资 源 价 格 信 号 过 程 数 据,分 类 进 行 数 据 整 理 分 析,采 用“三 倍 标 准 差”剔 除 异 常 值 数 据。对数 据 不 全 或 不 准 确 的,进 行 补 充 调 查。对 于 市 场 交 易 样 点,应 对 其 交 易 真 实 性 进 行 审 查,确 保 交 易 信 息真 实 有 效。7.2.5 测 算 省 级 均 质 区 域 平 均 价7.2.5.1 省 级 均 质 区 域 平 均 价草 地 单 位 面 积 平 均 价:天 然 牧 草 地、人 工 牧 草 地、其 他 草 地 的 平 均 价。7.2.5.2 价 格 测 算 基 本 原 则基 本 原 则 包 括 以 下 三 项:a)优 先 收 集 近 5 年 草 地 流 转 交 易 价 格,剔 除 异 常 数 据 值,通 过 期 日 和 年 期 修 正 后,确 定 省 级 均质 区 域 草 地 平 均 价;b)对 采 集 的 技 术 参 数 和 经 济 指 标 进 行 筛 选,剔 除 异 常 数 据 值,对 保 留 数 据 进 行 处 理,确 定 最 终的 经 济 指 标 平 均 值。根 据 经 济 指 标 平 均 值,通 过 评 估 方 法 得 到 均 质 区 域 草 地 平 均 价 格。对 邻近 均 质 区 域 平 均 价 格 进 行 统 筹 平 衡;c)获 取 不 到 近 5 年 价 格 信 号 的 均 质 区 域,根 据 设 定 的 修 正 系 数 参 照 周 边 均 质 区 域 平 均 价 细 化 到县 测 算 该 地 区 的 清 查 平 均 价,修 正 系 数 的 确 定 方 法 参 照 省 级 草 地 调 整 系 数 的 设 置。7.2.5.3 均 质 区 域 平 均 价 测 算 方 法草 地 价 格 主 要 测 算 方 法 为 流 转 价 修 正 法 和 收 益 还 原 法,草 地 价 格 测 算 方 法 适 用 对 象 一 览 见 表 1,全民 所 有 草 地 资 源 资 产 清 查 平 均 价 格 计 算 方 法 见 附 录 B。表 1 草 地 价 格 测 算 方 法 适 用 对 象 一 览 表草地价格测算方法 适用对象草地流转价修正法 可收集交易样本数量充足的区域收益还原法 草地地租或其他收益可获取测 算 所 需 信 号 不 可 获 取 时 的 清 查 方 法7.3.1 适 用 情 况 说 明对 于 测 算 所 需 信 号 不 可 获 取,经 论 证 认 为 国 家 级 均 质 区 域 价 格 标 准 能 够 满 足 指 导 各 县(市、区)核算 草 地 经 济 价 值 需 求 的,即 本 省 国 家 级 均 质 区 域 内 草 地 价 格 水 平 差 异 不 大(一 般 上 下 变 幅 小 于 国 家 级 均质 区 域 相 应 价 格 标 准 3 0%),可 直 接 采 用 国 家 级 均 质 区 域 与 价 格 作 为 省 级 均 质 区 域 与 价 格,并 在 此 基础 上 建 立 省 级 草 地 价 格 修 正 体 系 确 定 县(区)草 地 平 均 价 格。7.3.2 国 家 均 质 区 域 划 分沿 用 国 家 对 黑 龙 江 省 草 原 资 源 均 质 区 域 划 分 规 则,黑 龙 江 省 草 原 资 源 国 家 划 分 均 质 区 域 见 表 2。D B 2 3/T 3 7 1 3 2 0 2 48表 2 黑 龙 江 省 草 原 资 源 国 家 划 分 均 质 区 域 表均质区域 县(市、区)个数兴安林缘草原区昂昂溪区、拜泉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富拉尔基区、富裕县、甘南县、呼玛县、建华区、克东县、克山县、林甸县、龙江县、龙沙区、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漠河市、讷河市、碾子山区、塔河县、泰来县、铁锋区、依安县、加格达奇区、松岭区、新林区、呼中区、呼玛县2 6松嫩平原草原区阿城区、爱辉区、安达市、巴彦县、北安市、北林区、宾县、大箐山县、大同区、道里区、道外区、方正县、丰林县、海伦市、红岗区、呼兰区、金林区、兰西县、龙凤区、明水县、木兰县、南岔县、南岗区、嫩江市、平房区、青冈县、庆安县、让胡路区、萨尔图区、双城区、松北区、绥棱县、孙吴县、汤旺县、铁力市、通河县、望奎县、乌翠区、五大连池市、香坊区、逊克县、伊美区、依兰县、友好区、肇东市、肇源县、肇州县4 7三江平原草原区宝清县、宝山区、勃利县、城子河区、滴道区、东风区、东山区、抚远市、富锦市、工农区、恒山区、虎林市、桦川县、桦南县、鸡东县、鸡冠区、集贤县、嘉荫县、尖山区、郊区、梨树区、岭东区、萝北县、麻山区、密山市、南山区、前进区、茄子河区、饶河县、四方台区、绥滨县、汤原县、桃山区、同江市、向阳区、新兴区、兴安区、兴山区、友谊县3 9长白山山地丘陵草原区爱民区、东安区、东宁市、海林市、林口县、穆棱市、宁安市、尚志市、绥芬河市、五常市、西安区、延寿县、阳明区1 37.3.3 工 作 步 骤工 作 步 骤 共 有 以 下 八 项:a)沿 用 国 家 对 黑 龙 江 省 草 原 资 源 均 质 区 域 划 分 规 则 及 均 质 区 域 价 格;b)确 定 省 级 主 要 影 响 因 素 制 定 价 格 修 正 体 系;c)收 集 整 理 相 关 指 标 数 据;d)计 算 确 定 各 类 调 整 系 数 值;e)确 定 各 县(市、区)草 地 平 均 价 格;f)县 级 平 均 价 格 校 核;g)对 邻 近 均 质 区 域 平 均 价 格 进 行 统 筹 平 衡;h)论 证 确 认。省 级 草 地 价 格 修 正 体 系 建 立 方 式7.4.1 省 级 草 地 价 格 调 整 系 数草 地 主 要 调 整 因 素 为 草 地 面 积 调 整 系 数(A S)、草 原 植 被 覆 盖 度 调 整 系 数(G S)和 干 草 产 量 系 数(M S),草 地 面 积 占 比 能 体 现 区 域 草 地 集 中 连 片 情 况,是 否 方 便 经 营 管 理;草 原 植 被 覆 盖 度 能 体 现 草 地 的 质 量 水平;干 草 产 量 能 体 现 收 获 时 的 草 地 生 产 力 水 平。因 此 根 据 以 上 因 素 确 定 省 级 草 地 价 格 调 整 系 数(E S)。E S=A S G S M S(1)式 中:E S 省级草地价格调整系数;D B 2 3/T 3 7 1 3 2 0 2 49A S 省级草地面积占比调整系数;G S 省级草原植被覆盖度调整系数;M s 省级干草产量调整系数。7.4.2 省 级 草 地 面 积 占 比 调 整 系 数省 级 草 地 面 积 调 整 系 数(A S)等 于 县 级 草 地 面 积 占 比(A S 1)比 均 质 区 域 草 地 面 积 占 比(A Y 1)。A s=A S 1/A Y 1(2)式 中:A s 省级草地面积占比调整系数;A S 1 县级草地面积占比(县级草地面积占比通过计算“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中县域范围草地面积与国土总面积比值获得);A Y 1 均质区域草地面积占比(均质区域草地面积通过计算“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中均质区域范围草地面积与国土总面积比值获得)。7.4.3 省 级 草 原 植 被 覆 盖 度 调 整 系 数省 级 草 原 植 被 覆 盖 度 调 整 系 数(G S)等 于 县 级 草 原 植 被 覆 盖 度(G S 1)比 均 质 区 域 草 原 植 被 覆 盖 度(G Y 1)。G S=G S 1/G Y 1(3)式 中:G S 省级草原植被覆盖度调整系数;G S 1 县级草原植被覆盖度(县级草原植被覆盖度是通过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数据获得);G Y 1 均质区域草原植被覆盖度(均质区域草原植被覆盖度是通过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数据获取)。7.4.4 省 级 干 草 产 量 调 整 系 数省 级 干 草 产 量 调 整 系 数(M S)等 于 县 级 干 草 产 量(M S 1)比 均 质 区 域 干 草 产 量(M Y 1)。M S=M S 1/M Y 1(4)式 中:M S 省级干草产量调整系数;M S 1 县级干草产量(县级干草产量通过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数据获得);M Y 1 均质区域干草产量(均质区域干草产量通过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数据获得)。8 经 济 价 值 核 算工 作 步 骤工 作 步 骤 如 下:D B 2 3/T 3 7 1 3 2 0 2 41 0a)选 取 价 格 体 系 成 果;b)经 济 价 值 核 算;c)清 查 成 果 编 制。县 级 经 济 价 值 核 算各 地 区 根 据 属 性 信 息 清 查 数 据,利 用 县 级 草 地 价 格 乘 以 对 应 面 积,加 总 得 到 县 域 草 原 资 源 资 产 价 值量。县 域 草 地 经 济 价 值=县 域 草 地 平 均 价 县 域 清 查 范 围 草 地 面 积(5)省 级 经 济 价 值 核 算县 域 草 原 资 源 资 产 价 值 量 逐 级 汇 总 得 到 省 级 经 济 价 值 总 量。9 使 用 权 状 况、所 有 者 职 责 履 职 主 体 和 其 他 管 理 信 息 清 查使 用 权 状 况 清 查使 用 权 状 况 清 查 包 含 如 下 内 容:a)草 地 使 用 权 信 息 包 括 使 用 权 利 人、使 用 权 利 人 类 型、使 用 权 利 人 类 型 详 查、批 准 用 途、合 同编 号、面 积、空 间 位 置、发 包 方、使 用 期 限、流 转 起 始 时 间、流 转 结 束 时 间、确 权 发 证 情 况等;b)以 确 权 登 记 成 果(地 籍 调 查 成 果)或 不 动 产 登 记 成 果 为 基 础,通 过 查 阅 土 地 供 应 纸 质 资 料、相 关 行 政 记 录(如 土 地 有 偿 使 用 批 准 文 件)完 善 缺 失 数 据,对 草 地 使 用 权 信 息 进 行 补 充,有条 件 的 地 区 将 纸 质 空 间 数 据(坐 标 数 据)进 行 转 换 落 图。所 有 者 职 责 履 职 主 体 清 查所 有 者 职 责 履 职 主 体 清 查 是 根 据 自 然 资 源 清 单,结 合 地 籍 调 查、不 动 产 登 记 成 果,实 现 所 有 者 职 责履 职 主 体 空 间 化 的 过 程。各 级 履 职 主 体 根 据 自 然 资 源 清 单 可 采 用 以 下 两 种 方 式 查 清 直 接 行 使 或 代 理 履 行所 有 者 职 责 的 资 源 底 数:a)根 据 省、市 制 订 的 自 然 资 源 清 单 和 法 律 授 权 县 级 履 行 所 有 者 职 责 的 全 民 所 有 草 原 资 源 资 产 范围,以 确 权 登 记 成 果(地 籍 调 查 成 果)为 基 础,在 使 用 权 状 况 清 查 的“使 用 权 权 利 人 名 称”“使 用 权 权 利 人 类 型”“发 包 方 名 称”“承 包 方 名 称”“承 包 方 类 型”等 信 息 及 确 权 登 记 成果 中 的 使 用 权 人 等 信 息 基 础 上,划 分 宗 地 的“使 用 权 权 利 人 类 型 详 查”“承 包 方 类 型 详 查”;将“使 用 权 权 利 人 类 型 详 查”“承 包(使 用)方 类 型 详 查”结 果 与 自 然 资 源 清 单 中 明 确 的 清单 范 围 进 行 匹 配,确 定 宗 地 的 所 有 者 职 责 履 职 主 体、具 体 履 职 部 门,实 现 所 有 者 职 责 履 职 主体 类 型、具 体 履 职 部 门 等 信 息 空 间 化;b)根 据 省、市 制 订 的 自 然 资 源 清 单 和 法 律 授 权 县 级 履 行 所 有 者 职 责 的 全 民 所 有 草 原 资 源 资 产 范围,由 各 清 查 主 体 列 出 本 级 清 查 范 围 对 应 的 各 履 职 主 体 部 门,由 各 履 职 部 门 结 合 不 动 产 登 记证 书 提 供 自 己 管 辖 的 全 民 所 有 草 原 资 源 宗 地 清 单 及 坐 落,与 确 权 登 记(地 籍 调 查)数 据 库 中“坐 落”信 息 进 行 比 对,形 成 所 有 者 职 责 履 职 主 体 空 间 化 数 据。保 护 和 利 用 及 权 益 维 护 等 其 他 管 理 情 况 信 息 清 查9.3.1 保 护 和 利 用 情 况 清 查D B 2 3/T 3 7 1 3 2 0 2 41 1根 据 三 区 三 线、自 然 保 护 地 核 心 区 的 地 区 划 定 成 果,将 三 区 三 线、自 然 保 护 地 核 心 区 范 围 分 别 与 清查 图 斑 叠 加,统 计 各 图 斑 划 入 生 态 保 护 红 线、划 入 自 然 保 护 地 核 心 区 的 面 积,填 写 全 民 所 有 草 原 资 源 资产 清 查 结 果 表。9.3.2 权 益 维 护 情 况 清 查根 据 森 林 督 查 暨 林 政 综 合 执 法 系 统 数 据 资 料,以“统 一 基 准 时 点 的 年 度 国 土 变 更 调 查”中 的 草 地 图斑 为 底 图,叠 加 相 关 执 法 图 斑,清 查 草 原 资 源 违 法 违 规 情 况,主 要 包 括:违 法 责 任 主 体,违 法 违 规 占 用(包 含 先 建 后 批)、毁 坏 草 地 面 积 等 信 息。填 写 全 民 所 有 草 原 资 源 资 产 清 查 结 果 表。1 0 质 量 检 核质 量 检 核 分 级实 行 质 量 分 级 控 制。在 县 级 自 检 的 基 础 上,地 市 级 进 行 预 检,省 级 进 行 验 收,分 别 编 制 质 量 检 查 报告。基 本 要 求核 检 工 作 应 符 合 以 下 基 本 要 求:a)清 查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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