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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 5.0 2 0.4 0CCS B.6 523黑 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D B 2 3/T 3 7 1 4 2 0 2 4森 林 资 源 资 产 价 格 体 系 技 术 规 程2 0 2 4-0 6-1 3 发 布 2 0 2 4-0 7-1 2 实 施黑 龙 江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2 3/T 3 7 1 4 2 0 2 4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总 则.25 技 术 方 法.36 数 据 核 查.1 37 数 据 统 计 汇 总.1 48 成 果 报 告 与 归 档.1 4附 录 A(规 范 性)全 民 所 有 森 林 资 源 资 产 经 济 指 标 采 集 表.1 6附 录 B(规 范 性)黑 龙 江 省 森 林 资 源 经 济 价 值 均 质 区 域 划 分 表.2 2附 录 C(资 料 性)黑 龙 江 省 全 民 所 有 森 林 资 源 资 产 价 格 体 系 成 果 表.2 3参 考 文 献.2 6D B 2 3/T 3 7 1 4 2 0 2 4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黑 龙 江 省 自 然 资 源 厅 提 出。本 文 件 由 黑 龙 江 省 自 然 资 源 厅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黑 龙 江 省 自 然 资 源 权 益 调 查 监 测 院。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石 艳 丽、于 桂 滨、刘 媛 媛、马 振 东、潘 明 哲、孙 佳 岩、孟 燏、季 毅 民、白 国 亮、李 慧 丽、姜 奎 志、毕 诗 畦、曹 帅、王 为 佳、牟 丽 萍、刘 琦、路 琳、高 璐 璐、孙 冬 婵、于 锝 婧、李 国 春、全 卓、张 鹏 飞、周 春 滨、邢 凯 鑫、马 强、林 艳 华、潘 天 智、常 乐、焦 磊、于 子 娟、朗 博 宇、许 宏 建、王英 雷、刘 震、王 妍、李 思 雯、王 雷、高 维 龙、李 奇 丰、康 文 智。D B 2 3/T 3 7 1 4 2 0 2 41森 林 资 源 资 产 价 格 体 系 技 术 规 程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森 林 资 源 资 产 价 格 体 系 技 术 规 程 的 术 语 和 定 义、总 则、技 术 方 法、数 据 核 查、数 据 统计 汇 总、成 果 报 告 与 归 档 等。本 文 件 适 用 于 黑 龙 江 省 全 民 所 有 自 然 资 源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中 全 民 所 有 森 林 资 源 资 产 清 查 经 济 价 值 核算。注:黑龙江省集体所有森林资源资产清查经济价值核算可参照本标准执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2 2 6 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区 划 代 码G B/T 2 6 4 2 4 森 林 资 源 规 划 设 计 调 查 技 术 规 程L Y/T 1 8 1 2 林 地 分 类L Y/T 2 9 0 8 主 要 树 种 龄 级 与 龄 组 划 分D B 2 3/T 8 7 0 市 县 林 区 商 品 林 主 要 树 种 出 材 率 表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全 民 所 有 自 然 资 源 资 产 清 查围 绕 履 行 所 有 者 职 责,综 合 运 用 国 土 调 查、确 权 登 记、相 关 管 理 数 据 等 已 有 成 果,建 立 科 学 合 理 的全 民 所 有 自 然 资 源 资 产 价 格 体 系 和 核 算 方 法,查 清 所 有 者 职 责 履 职 主 体 范 围,构 建 全 民 所 有 自 然 资 源 资产 底 图,形 成 全 民 所 有 自 然 资 源 资 产 的 实 物 量、价 值 量、所 有 者 职 责 履 职 主 体 情 况 和 使 用 权 状 况、其 他管 理 情 况(保 护 和 利 用 及 权 益 维 护 等)等 资 产 底 数,支 撑 全 民 所 有 自 然 资 源 资 产 管 理 的 基 础 性 工 作。森 林 资 源 资 产在 现 有 认 识 水 平 和 科 技 条 件 下,由 特 定 主 体 拥 有 或 控 制,通 过 交 易 或 经 营 利 用,能 够 或 预 期 为 其 带来 经 济 利 益、具 有 经 济 资 产 属 性 的 森 林 资 源。全 民 所 有 森 林 资 源 资 产 清 查 均 质 区 域D B 2 3/T 3 7 1 4 2 0 2 42森 林 资 源 水 文、地 貌、土 壤、地 理 区 位、森 林 资 源 状 况、森 林 植 被、经 营 状 况 等 因 素 基 本 一 致 的 资源 清 查 区 域。林 地 资 产 均 质 区 域 价 格对 不 同 均 质 区 域,按 照 乔 木 林 地、灌 木 林 地、其 他 林 地 等 类 型 分 别 评 估 确 定 的,某 一 基 准 时 点 法 定使 用 年 期 土 地 权 利 的 区 域 平 均 价 格。林 木 资 产 均 质 区 域 价 格对 不 同 均 质 区 域,按 照 用 材 林 龄 组、经 济 林 龄 组、能 源 林 等 分 别 评 估 确 定 的,某 一 基 准 时 点 区 域 优势 树 种 的 平 均 价 格。4 总 则目 的 与 任 务4.1.1 目 的建 立 科 学、可 行 的 森 林 资 源 资 产 清 查 省 级 价 格 体 系,满 足 森 林 资 源 资 产 清 查 经 济 价 值 核 算 的 需 求,有 利 于 对 全 省 森 林 资 源 价 格 水 平 总 体 把 控、指 导 和 综 合 平 衡。4.1.2 任 务4.1.2.1 修 正 省 级 均 质 区 域 价 格以 国 家 划 分 的 均 质 区 域 为 基 础,通 过 计 算“细 划 均 质 区 域 调 整 系 数”,将 国 家 林 地 资 产 均 质 区 域 价格 和 国 家 林 木 资 产 均 质 区 域 价 格 修 正 到 细 划 后 的 8 个 省 级 林 地 资 产 均 质 区 域 价 格 和 省 级 林 木 资 产 均 质 区域 价 格。4.1.2.2 建 立 省 级 森 林 资 源 资 产 清 查 价 格 体 系计 算 省 级 调 整 系 数,建 立 省 级 修 正 体 系,将 细 划 后 均 质 区 域 价 格 修 正 到 各 个 县(市、区),得 出 县级 林 地、林 木 平 均 价 格,建 立 黑 龙 江 省 全 民 所 有 森 林 资 源 资 产 清 查 省 级 价 格 体 系。4.1.2.3 验 证 森 林 资 源 资 产 清 查 省 级 价 格 体 系选 取 3 0%县(市、区)作 为 样 本,收 集 价 格 信 号,测 算 各 个 样 本 林 地、林 木 价 格,对 已 建 立 的 全 民所 有 森 林 资 源 资 产 清 查 省 级 价 格 体 系 进 行 验 证。工 作 流 程a)收 集 不 同 林 木 样 本 的 林 木 价 格、造 林 成 本、苗 木 成 本、经 营 成 本、材 种 出 材 率、税 费 以 及 林地 地 租、林 地 收 益 等 相 关 价 格 信 号;b)对 收 集 的 价 格 信 号 进 行 异 常 值 剔 除,对 价 格 信 号 不 充 足 的 地 区 进 行 资 料 补 充;c)进 行 均 质 区 域 平 均 价 格 测 算,制 定 省 级 林 地、林 木 价 格 调 整 系 数,建 立 省 级 林 地、林 木 价 格体 系;D B 2 3/T 3 7 1 4 2 0 2 43d)数 据 核 查;e)数 据 统 计 汇 总;f)成 果 报 告 与 归 档。5 技 术 方 法基 础 数 据 收 集 及 处 理5.1.1 选 取 样 点 采 集 县以 省 级 均 质 区 域 为 单 位,按 照 每 个 均 质 区 域 选 取 不 低 于 3 0%样 本 县 的 原 则,选 择 样 本 县,收 集 林 地、林 木 价 格 信 号。5.1.2 数 据 资 料 的 获 取 途 径各 项 采 集 数 据 的 来 源 主 要 有 各 级 自 然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林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林 场、自 然 保 护 地 管理 机 构、森 工 公 司、农 垦 公 司、森 林(木 材)经 营 者、木 材(林 产 品)收 购 市 场 及 加 工 厂、公 共 流 转 平台、地 方 年 鉴 等。5.1.3 数 据 资 料 的 采 集 内 容5.1.3.1 采 集 技 术 参 数、经 济 指 标、林 地 流 转 价 格 及 林 木 交 易 价 格,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已 公 布 的 林 地 出 租、作 价 出 资 入 股 及 流 转 价 格,林 木 作 价 出 资 入 股、林 木 及 经 济 林 产 品 价 格;b)近 5 年 林 地 出 租、作 价 出 资 入 股 及 流 转 价 格,林 木 作 价 出 资 入 股、林 木 和 经 济 林 产 品 产 量 及销 售 价 格;c)营 造 林 成 本、伐 区 设 计 费、木 材 采 运 成 本、经 济 林 产 品 采 摘 运 输 成 本、销 售 税 费、林 业 生 产投 资 收 益 率、木 材 生 产 利 润 率 等;d)各 立 地 类 型 区(亚 区)各 树 种 生 长 率 和 出 材 率、材 积 表、生 长 过 程 表、林 分 生 长 模 型、收 获预 测 表 等 林 业 数 表。5.1.3.2 森 林 资 源 技 术 参 数 及 经 济 指 标 采 集 表森 林 资 源 技 术 参 数 及 经 济 指 标 采 集 表 见 附 录 A,包 括 以 下 内 容:a)林 地 林 木 流 转 价 格 数 据 采 集 表;b)平 均 木 材 价 格 收 集 表;c)森 林 主 伐 时 主 要 林 分 调 查 因 子 及 相 关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采 集 表;d)营 林 生 产 成 本 采 集 表;e)能 源 林 相 关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采 集 表 和 经 济 林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采 集 表;f)经 济 林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采 集 表。5.1.4 价 格 信 号 数 据 处 理5.1.4.1 数 据 整 理 分 析对 森 林 资 源 价 格 信 号 数 据,分 类 进 行 数 据 整 理 分 析,通 过 K-S 检 验 判 断 本 次 采 集 的 价 格 信 号 属 于 近似 正 态 分 布 的 数 据。5.1.4.2 采 用“三 倍 标 准 差”剔 除 异 常 值 数 据D B 2 3/T 3 7 1 4 2 0 2 44选 择 三 倍 标 准 差 法 进 行 价 格 信 号 异 常 值 剔 除。本 方 法 适 用 于 样 本 是 正 态 分 布 或 近 似 正 态 分 布 的 数 据,认 为 9 5%以 上 的 数 据 集 中 在 均 值 上 下 3 个 标 准 差 的 范 围 内,超 过 这 个 范 围 的 极 大 或 极 小 值 属 异 常 值,需 进 行 剔 除。测 算 省 级 均 质 区 域 平 均 价5.2.1 全 省 森 林 资 源 经 济 价 值 均 质 区 域 划 分 表 见 附 录 B。5.2.2 林 地 单 位 面 积 平 均 价林 地 单 位 面 积 平 均 价 包 括:乔 木 林 地、灌 木 林 地、其 他 林 地 的 林 地 平 均 价。5.2.3 林 木 单 位 面 积 平 均 价林 木 单 位 面 积 平 均 价:不 同 优 势 树 种 用 材 林 分 幼 龄 林、中 龄 林(近 熟 林)、成 熟 林(过 熟 林)3 组的 单 位 面 积 林 木 平 均 价;不 同 优 势 树 种 经 济 林 分 产 前 期 和 初 产 期(盛 产 期、衰 产 期)2 个 生 产 阶 段 单 位面 积 平 均 价;能 源 林 单 位 面 积 平 均 价。在 用 材 林 中 选 3 个 5 个 优 势 树 种;经 济 林 选 2 个 优 势 树 种;能源 林 选 2 个 优 势 树 种。森 林 分 类 执 行 L Y/T 1 8 1 2 的 相 关 规 定。森 林 分 类 表 见 表 1。表 1 森 林 分 类 表森 林 类 别林 种 龄 组(生 产 阶 段)“国 土 变 更 调 查”林 地 地 类商品林用材林幼龄林乔木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过熟林经济林产前期乔木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初产期盛产期衰产期能源林-乔木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公益林防护林-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特种用途林-乔木林地、灌木林地注:公益林价格参照商品林的价格进行测算,地类为种植园用地的国有林木的价格参照地类为林地的林木价格。5.2.4 测 算 省 级 均 质 区 域 平 均 价 方 法D B 2 3/T 3 7 1 4 2 0 2 455.2.4.1 林 地 价 格 测 算 方 法林 地 价 格 测 算 采 用 林 地 流 转 价 修 正 法、收 益 还 原 法 和 林 地 期 望 价 法。5.2.4.1.1 林 地 流 转 价 修 正 法将 林 地 流 转 交 易 时 的 价 格,剔 除 异 常 值 数 据 后,通 过 期 日 修 正、年 期 修 正 从 而 测 算 林 地 价 格 的 一 种方 法。适 用 于 市 场 交 易 数 据 样 本 充 足 的 区 域。计 算 公 式:+(1)式 中:林 地 使 用 权 为 n 年 的 评 估 值;交 易 时 点 林 地 价 格;期 日 修 正 系 数;年 期 修 正 系 数。计 算 公 式:=/(2)式 中:Kt 期 日 修 正 系 数;Rt 清 查 时 点 平 均 流 转 价 格;Ro 样 点 时 点 平 均 流 转 价 格。计 算 公 式:K y=1 1/(1+p)n/1 1/(1+p)m(3)式 中:K y 年 期 修 正 系 数;m 交 易 案 例 的 剩 余 使 用 年 限;n 最 长 林 地 使 用 年 期;林 地 收 益 还 原 率。5.2.4.1.2 收 益 还 原 法将 待 估 林 地 未 来 各 期 正 常 年 地 租,以 适 当 的 还 原 率 还 原,从 而 测 算 林 地 价 格 的 一 种 方 法。适 用 于 有客 观 收 益 且 纯 收 益 容 易 获 取 的 林 地 价 格 测 算。计 算 公 式:=1 11+(4)式 中:En 林 地 使 用 权 为 n 年 的 评 估 值;A 年 地 租;n 林 地 使 用 权 期 限;收 益 还 原 率。5.2.4.1.3 林 地 期 望 价 法D B 2 3/T 3 7 1 4 2 0 2 46以 实 现 森 林 永 续 利 用 为 前 提,从 无 林 地 或 有 林 地 开 始,将 多 个 生 产 经 营 周 期(轮 伐 期)末 的 净 收 益(已 扣 除 林 产 品 生 产 成 本、税 费、合 理 的 经 营 利 润)全 部 折 为 现 值 累 加 求 和,并 按 有 限 期 折 为 现 值,作为 林 地 价 格 的 一 种 方 法。适 用 于 无 客 观 收 益(年 租 金)的 林 地 价 格 测 算。计 算 公 式:E=1 1+11+1 1 11+(5)式 中:E 林 地 评 估 值;Au 林 产 品 收 获 时 的 纯 收 入;Ci 各 年 度 营 林 直 接 投 资;V 平 均 营 林 生 产 间 接 费 用;u 轮 伐 期;n 林 地 使 用 权 期 限;收 益 还 原 率。5.2.4.2 林 木 价 格 测 算 方 法林 木 价 格 测 算 主 要 方 法 包 括:林 木 交 易 价 修 正 法、市 场 价 倒 算 法、收 获 现 值 法、重 置 成 本 法。5.2.4.2.1 林 木 交 易 价 修 正 法林 木 交 易 价 修 正 法 适 用 于 市 场 交 易 数 据 样 本 充 足 的 区 域,且 具 有 可 比 性。计 算 公 式:(6)式 中:En 林 木 所 有 权 价 值;Eo 交 易 时 点 林 木 流 转 价 格;Kt 期 日 修 正 系 数,是 指 清 查 时 点 木 材 平 均 价 格 与 案 例 时 点 木 材 平 均 价 格 比 较;Kd 林 木 修 正 系 数,是 指 能 够 影 响 林 木 价 值 的 主 要 特 性 因 子,例 如:用 材 林、经 济 林 的 平 均 产量 等;5.2.4.2.2 市 场 价 倒 算 法市 场 价 倒 算 法 适 用 于 用 材 林 成 熟 林 和 过 熟 林 林 木 价 格 测 算。计 算 公 式:E=W C F D(7)式 中:E 林 木 评 估 值;W 木 材 销 售 总 收 入;C 木 材 生 产 经 营 成 本;F 木 材 生 产 经 营 利 润;D 木 材 价 格 包 含 的 林 地 地 租。5.2.4.2.3 收 获 现 值 法D B 2 3/T 3 7 1 4 2 0 2 475.2.4.2.3.1 用 材 林适 用 于 幼 龄 林(年 龄 1 0 年)、中 龄 林 和 近 熟 林。计 算 公 式:E=1+(n)1 11+()(8)式 中:E 林 木 评 估 值;Au 林 分 主 伐 时 的 净 收 益;u 用 材 林 主 伐 年 龄;n 核 算 对 象 现 实 林 分 年 龄;V 年 管 护 费;收 益 还 原 率。5.2.4.2.3.2 经 济 林适 用 于 初 产 期(盛 产 期、衰 产 期)。计 算 公 式:E=1 11+(9)式 中:E 林 木 评 估 值;A 年 均 纯 收 益;u 经 济 寿 命 周 期;收 益 还 原 率。5.2.4.2.3.3 能 源 林。计 算 公 式:E=1+1 1 11+(1 0)式 中:E 林 木 评 估 值;Au 能 源 林 每 次 采 割 的 纯 收 益;Au 间 隔 期;n 林 地 使 用 期 限;V 年 管 护 费;收 益 还 原 率。5.2.4.2.4 重 置 成 本 法适 用 于 用 材 林 幼 龄 林(年 龄 1 0 年)、经 济 林 产 前 期。计 算 公 式:E=K i=1 1+1(1 1)式 中:D B 2 3/T 3 7 1 4 2 0 2 48E 林 木 评 估 值;K 综 合 调 整 系 数;Ci 第 i 年 以 现 时 工 价 和 生 产 水 平 为 标 准 的 营 林 生 产 成 本(不 含 地 租);收 益 还 原 率;n 核 算 对 象 现 实 林 分 年 龄。5.2.4.3 补 充 说 明对 无 法 收 集 到 基 础 资 料 或 基 础 资 料 不 完 整 的 市、县、区,通 过 计 算“省 级 均 质 区 调 整 系 数”,将 国家 均 质 区 价 格 修 正 到 省 级 均 质 区 价 格。其 中:“省 级 均 质 区 调 整 系 数”计 算 方 式 与 省 级 林 地、林 木 价 格调 整 系 数 的 计 算 方 法 相 同,把 细 划 后 的 均 质 区 类 比 做 一 个 县 即 可。制 定 省 级 价 格 调 整 系 数5.3.1 省 级 价 格 调 整 系 数 区 间根 据 资 产 评 估 行 业 经 验,可 比 案 例 单 项 调 整 幅 度 不 应 超 过 2 0%,林 地 综 合 调 整 幅 度 不 应 超 过 3 0%,同 林 种、同 林 龄 林 木 价 格 修 正 不 超 过 3 0%,参 照 以 上 经 验 值 确 定 省 级 林 地 价 格 调 整 系 数 和 省 级 林 木 调整 系 数 的 区 间 为 0.7 1.3。5.3.2 省 级 林 地 价 格 调 整 系 数林 地 主 要 调 整 因 素 为 木 材 平 均 价 格 调 整 系 数()、成 熟 林 单 位 面 积 蓄 积 量 调 整 系 数()和 成 熟林 平 均 树 高 调 整 系 数(),主 要 树 种 木 材 平 均 价 格 能 体 现 区 域 林 木 经 济 市 场 水 平,林 地 的 生 产 力 水 平;成 熟 林 单 位 面 积 蓄 积 量 能 体 现 林 木 的 产 量 水 平;成 熟 林 平 均 树 高 能 体 现 林 木 收 获 时 的 林 地 生 产 力 水 平。因 此 根 据 以 上 因 素 确 定 省 级 林 地 价 格 调 整 系 数()计 算 公 式:(1 2)式 中:Es 省 级 林 地 价 格 调 整 系 数;Ws 省 级 木 材 平 均 价 格 调 整 系 数;Ms 省 级 成 熟 林 单 位 面 积 蓄 积 量 调 整 系 数;Hs 省 级 成 熟 林 平 均 树 高 调 整 系 数。计 算 公 式:=1/1(1 3)式 中:Ws 省 级 木 材 平 均 价 格 调 整 系 数;Ws 1 县 级 主 要 树 种 木 材 平 均 价 格(县 级 主 要 树 种 木 材 平 均 价 格 通 过 市 场 数 据 采 集 剔 除 异 常 值 数据 后 加 权 平 均 获 得);Wy 1 均 质 区 域 主 要 树 种 木 材 平 均 价 格(均 质 区 域 主 要 树 种 木 材 平 均 价 格 通 过 样 点 采 集 县 的 市 场数 据 采 集 剔 除 异 常 值 数 据 后 加 权 平 均 得 到)。计 算 公 式:=1/1(1 4)D B 2 3/T 3 7 1 4 2 0 2 49式 中:Ms 省 级 成 熟 林 单 位 面 积 蓄 积 量 调 整 系 数;Ms 1 县 级 成 熟 林 单 位 面 积 蓄 积 量(县 级 成 熟 林 单 位 面 积 蓄 积 量 是 通 过 县 级 成 熟 林 图 斑 面 积 与 图斑 单 位 面 积 蓄 积 量 加 权 平 均 得 到);My 1 均 质 区 域 成 熟 林 单 位 面 积 蓄 积 量(均 质 区 域 成 熟 林 单 位 面 积 蓄 积 量 是 通 过 均 质 区 域 成 熟 林图 斑 面 积 与 图 斑 单 位 面 积 蓄 积 量 加 权 平 均 得 到)。计 算 公 式:=1/1(1 5)式 中:Hs 省 级 成 熟 林 平 均 树 高 调 整 系 数;Hs 1 县 级 成 熟 林 平 均 树 高(县 级 成 熟 林 平 均 树 高 通 过 县 级 成 熟 林 图 斑 面 积 与 成 熟 林 树 高 加 权 平均 得 到);Hy 1 均 质 区 域 成 熟 林 平 均 树 高(均 质 区 域 成 熟 林 平 均 树 高 通 过 均 质 区 域 成 熟 林 图 斑 面 积 与 成 熟林 树 高 加 权 平 均 得 到)。5.3.3 省 级 林 木 调 整 系 数设 置 省 级 林 木 调 整 系 数 的 目 的 是 通 过 已 有 价 格 的 某 种 优 势 树 种 扩 展 求 算 未 知 的 某 一 种 目 标 树 种 的价 格,各 类 林 木 具 体 的 调 整 系 数 计 算 如 下:5.3.3.1 用 材 林 林 木5.3.3.1.1 幼 龄 林 林 木 目 标 树 种 调 整 系 数幼 龄 林 林 木 调 整 因 素 为 主 要 树 种 的 造 林 成 本、平 均 树 高 和 单 位 面 积 株 数。因 此 省 级 幼 龄 林 林 木 目 标树 种 调 整 系 数(Ls)由 目 标 树 种 造 林 成 本 调 整 系 数(Cs)、平 均 树 高 调 整 系 数(Hs)、单 位 面 积 株 数 调 整系 数(Ns)综 合 确 定。计 算 公 式:(1 6)式 中:Ls 省 级 幼 龄 林 林 木 目 标 树 种 调 整 系 数;Cs 省 级 目 标 树 种 造 林 成 本 调 整 系 数;Hs 省 级 目 标 树 种 平 均 树 高 调 整 系 数;Ns 省 级 目 标 树 种 单 位 面 积 株 数 调 整 系 数(造 林 株 数 达 到 或 者 大 于 合 格 标 准 株 数 时,调 整 系 数 取最 高 值 1)。计 算 公 式:=1/1(1 7)式 中:Cs 省 级 目 标 树 种 造 林 成 本 调 整 系 数;Cs 1 县 级 目 标 树 种 造 林 成 本(县 级 目 标 树 种 造 林 成 本 通 过 市 场 数 据 采 集 获 得);Cy 1 均 质 区 域 目 标 树 种 造 林 成 本(均 质 区 域 目 标 树 种 造 林 成 本 通 过 样 点 采 集 县 市 场 数 据 采 集 获得)。D B 2 3/T 3 7 1 4 2 0 2 41 0计 算 公 式:=1/1(1 8)式 中:Hs 省 级 目 标 树 种 平 均 树 高 调 整 系 数;Hs 1 县 级 幼 龄 林 平 均 树 高(县 级 幼 龄 林 平 均 树 高 通 过 县 级 幼 龄 林 图 斑 面 积 与 幼 龄 林 树 高 加 权 平均 得 到);Hy 1 均 质 区 域 幼 龄 林 平 均 树 高(均 质 区 域 幼 龄 林 平 均 树 高 通 过 均 质 区 域 幼 龄 林 图 斑 面 积 与 幼 龄林 树 高 加 权 平 均 得 到)。计 算 公 式:=1/1(1 9)式 中:Ns 省 级 目 标 树 种 单 位 面 积 株 数 调 整 系 数;Ns 1 县 级 目 标 树 种 单 位 面 积 株 数(县 级 目 标 树 种 单 位 面 积 株 数 通 过 县 级 目 标 树 种 图 斑 面 积 与 目标 树 种 单 位 面 积 株 数 加 权 平 均 得 到);Ny 1 均 质 区 域 目 标 树 种 单 位 面 积 株 数(均 质 区 域 目 标 树 种 单 位 面 积 株 数 通 过 均 质 区 域 目 标 树 种图 斑 面 积 与 目 标 树 种 单 位 面 积 株 数 加 权 平 均 得 到)。5.3.3.1.2 中 龄 林(成 熟 林、过 熟 林)林 木 目 标 树 种 调 整 系 数中 龄 林 以 上 林 木 目 标 树 种 调 整 系 数 为 目 标 树 种 木 材 平 均 价 格 调 整 系 数(Ws)、单 位 面 积 蓄 积 量(Ms)和 平 均 胸 径 调 整 系 数(Ds),木 材 平 均 价 格 越 高,收 益 越 高,体 现 了 林 木 产 值 也 越 高,单 位 面 积 蓄 积 量越 高 林 木 质 量 越 好,平 均 胸 径 越 大 林 木 质 量 越 好。因 此 确 定 以 上 三 个 调 整 系 数 作 为 省 级 林 木 调 整 系 数(Fs)。计 算 公 式:(2 0)式 中:Fs 省 级 林 木 目 标 树 种 调 整 系 数;Ws 省 级 目 标 树 种 木 材 平 均 价 格 调 整 系 数;Ms 省 级 单 位 面 积 蓄 积 量 调 整 系 数;Ds 省 级 目 标 树 种 平 均 胸 径 调 整 系 数。计 算 公 式:=1/1(2 1)式 中:Ws 省 级 目 标 树 种 木 材 平 均 价 格 调 整 系 数;Ws 1 县 级 目 标 树 种 木 材 平 均 价 格(县 级 主 要 树 种 木 材 平 均 价 格 通 过 市 场 数 据 采 集 获 得);Wy 1 均 质 区 域 目 标 树 种 木 材 平 均 价 格(均 质 区 域 主 要 树 种 木 材 平 均 价 格 通 过 样 点 采 集 县 的 市 场数 据 采 集 剔 除 不 合 理 因 素 加 权 平 均 得 到)。计 算 公 式:=1/1(2 2)D B 2 3/T 3 7 1 4 2 0 2 41 1式 中:Ms 省 级 单 位 面 积 蓄 积 量 调 整 系 数;Ms 1 县 级 成 熟 林 单 位 面 积 蓄 积 量(县 级 成 熟 林 单 位 面 积 蓄 积 量 通 过 县 级 成 熟 林 图 斑 面 积 与 成 熟林 蓄 积 量 加 权 平 均 得 到);My 1 均 质 区 域 成 熟 林 单 位 面 积 蓄 积 量(均 质 区 域 成 熟 林 单 位 面 积 蓄 积 量 通 过 均 质 区 域 成 熟 林 图斑 面 积 与 成 熟 林 蓄 积 量 加 权 平 均 得 到)。计 算 公 式:=1/1(2 3)式 中:Ds 省 级 目 标 树 种 平 均 胸 径 调 整 系 数;Ds 1 县 级 目 标 树 种 平 均 胸 径(县 级 目 标 树 种 平 均 胸 径 通 过 县 级 目 标 树 种 图 斑 面 积 与 目 标 树 种 胸径 加 权 平 方 平 均 得 到);Dy 1 均 质 区 域 目 标 树 种 平 均 胸 径(均 质 区 域 目 标 树 种 平 均 胸 径 通 过 均 质 区 域 目 标 树 种 图 斑 面 积与 目 标 树 种 平 均 胸 径 加 权 平 均 得 到)。5.3.3.2 经 济 林 林 木5.3.3.2.1 产 前 期 经 济 林 林 木 调 整 系 数主 要 调 整 因 素 为 主 要 经 济 树 种 的 造 林 成 本、单 位 面 积 株 数 和 平 均 树 高,因 此 省 级 产 前 期 经 济 林 林 木调 整 系 数(Js)由 目 标 树 种 造 林 成 本 调 整 系 数(Cs)、平 均 树 高(冠 幅)调 整 系 数(Hs)、单 位 面 积 株 数调 整 系 数(Ns)综 合 确 定。计 算 公 式:(2 4)式 中:Js 省 级 产 前 期 经 济 林 林 木 调 整 系 数;Cs 省 级 目 标 树 种 造 林 成 本 调 整 系 数;Hs 省 级 目 标 树 种 平 均 树 高 调 整 系 数;Ns 省 级 单 位 面 积 株 数 调 整 系 数。计 算 公 式:=1/1(2 5)式 中:Cs 省 级 目 标 树 种 造 林 成 本 调 整 系 数;Cs 1 县 级 目 标 树 种 造 林 成 本(县 级 目 标 树 种 造 林 成 本 通 过 市 场 数 据 采 集 获 得);Cy 1 均 质 区 域 目 标 树 种 造 林 成 本(均 质 区 域 目 标 树 种 造 林 成 本 通 过 样 点 采 集 县 市 场 数 据 采 集 获得)。计 算 公 式:=1/1(2 6)式 中:Hs 省 级 目 标 树 种 平 均 树 高 调 整 系 数;D B 2 3/T 3 7 1 4 2 0 2 41 2Hs 1 县 级 目 标 树 种 平 均 树 高(冠 幅)(县 级 目 标 树 种 平 均 树 高 是 通 过 县 级 目 标 树 种 图 斑 面 积 与 图斑 平 均 树 高(冠 幅)加 权 平 均 得 到);Hy 1 均 质 区 域 目 标 树 种 平 均 树 高(冠 幅)(均 质 区 域 目 标 树 种 平 均 树 高 是 通 过 均 质 区 域 目 标 树 种图 斑 面 积 与 图 斑 平 均 树 高(冠 幅)加 权 平 均 得 到)。计 算 公 式:=1/1(2 7)式 中:Ns 省 级 单 位 面 积 株 数 调 整 系 数;Ns 1 县 级 目 标 树 种 单 位 面 积 株 数(县 级 目 标 树 种 单 位 面 积 株 数 通 过 县 级 目 标 树 种 图 斑 面 积 与 目标 树 种 单 位 面 积 株 数 加 权 平 均 得 到);Ny 1 均 质 区 域 目 标 树 种 单 位 面 积 株 数(均 质 区 域 目 标 树 种 单 位 面 积 株 数 通 过 均 质 区 域 主 要 树 种图 斑 面 积 与 目 标 树 种 单 位 面 积 株 数 加 权 平 均 得 到)。5.3.3.2.2 初 产 期(盛 产 期、衰 产 期)经 济 林 林 木 调 整 系 数林 木 主 要 调 整 因 素 为 目 标 树 种 经 济 林 产 品 平 均 价 格 和 单 位 面 积 产 量,因 此 初 产 期 以 上 省 级 经 济 林 林木 调 整 系 数(Ks)由 目 标 树 种 经 济 林 产 品 平 均 价 格 调 整 系 数(Ws)、单 位 面 积 产 量 调 整 系 数(Vs)综 合确 定。计 算 公 式:(2 8)式 中:Ks 初 产 期(盛 产 期、衰 产 期)省 级 经 济 林 林 木 调 整 系 数;Ws 省 级 目 标 树 种 经 济 林 产 品 平 均 价 格 调 整 系 数;Vs 省 级 单 位 面 积 产 量 调 整 系 数。计 算 公 式:=1/1(2 9)式 中:Ws 省 级 目 标 树 种 经 济 林 产 品 平 均 价 格 调 整 系 数;Ws 1 县 级 目 标 树 种 经 济 林 产 品 平 均 价 格(县 级 目 标 树 种 经 济 林 产 品 平 均 价 格 通 过 市 场 数 据 采 集获 得);Wy 1 均 质 区 域 目 标 树 种 经 济 林 产 品 平 均 价 格(均 质 区 域 目 标 树 种 经 济 林 产 品 平 均 价 格 通 过 样 点采 集 县 的 市 场 数 据 采 集 剔 除 不 合 理 因 素 加 权 平 均 得 到)。计 算 公 式:=1/1(3 0)式 中:Vs 省 级 单 位 面 积 产 量 调 整 系 数;Bs 1 县 级 目 标 树 种 经 济 林 产 品 单 位 面 积 产 量(县 级 目 标 树 种 经 济 林 产 品 单 位 面 积 产 量 是 通 过 县级 目 标 树 种 图 斑 面 积 与 图 斑 单 位 面 积 产 量 加 权 平 均 得 到);By 1 均 质 区 域 目 标 树 种 经 济 林 产 品 单 位 面 积 产 量(均 质 区 域 目 标 树 种 单 位 面 积 产 量 是 通 过 均 质区 域 目 标 树 种 图 斑 面 积 与 图 斑 单 位 面 积 产 量 加 权 平 均 得 到)。D B 2 3/T 3 7 1 4 2 0 2 41 35.3.3.3 能 源 林 林 木能 源 林 主 要 调 整 因 素 为 能 源 林 产 品 平 均 价 格 和 单 位 面 积 产 量,因 此 省 级 能 源 林 调 整 系 数(Rs)由 主要 能 源 林 产 品 平 均 价 格 调 整 系 数(Rs 1)、单 位 面 积 产 量 调 整 系 数(Rs 2)综 合 确 定。计 算 公 式:1 2(3 1)式 中:Rs 能 源 林 调 整 系 数;Rs 1 省 级 主 要 能 源 林 产 品 平 均 价 格 调 整 系 数;Rs 2 省 级 单 位 面 积 产 量 调 整 系 数。计 算 公 式:1=3/3(3 2)式 中:Rs 1 省 级 主 要 能 源 林 产 品 平 均 价 格 调 整 系 数;Ws 3 县 级 目 标 树 种 产 品 平 均 价 格(县 级 目 标 树 种 产 品 平 均 价 格 通 过 市 场 数 据 采 集 获 得);Wy 3 均 质 区 域 目 标 树 种 产 品 平 均 价 格(均 质 区 域 目 标 树 种 产 品 平 均 价 格 通 过 样 点 采 集 县 市 场 数据 采 集 获 得)。计 算 公 式:2=2/2(3 3)式 中:Rs 2 省 级 单 位 面 积 产 量 调 整 系 数;Bs 2 县 级 目 标 能 源 林 树 种 产 品 单 位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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