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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60 CCS A 00 5106 四川省(德阳市)地方标准 DB 5106/T 352024 市场监管 领域行政 许可工作 规范 2024-07-05 发布 2024-07-05 实施 德阳市市 场监督 管 理局 发布 DB 5106/T 352024 I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1 4 通则.1 5 工 作内 容与 要求.1 6 退出 程序.4 7 特色 服务.4 8 评价 改进.5 附录 A(资料 性)行政许 可业 务指 导书 编制 要求.6 附录 B(资料 性)行政许 可业 务指 导书 示例.9 参 考 文 献.14 DB 5106/T 352024 I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2020 标准 化工 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 文件 的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规 定起草。请注意 本文 件的 某些 内容 可能涉 及专 利。本文 件的 发布机 构不 承担 识别 专利 的责任。本文件 由德 阳市 市场 监督 管理局 提出、归 口并 解释。本文件 起草 单位:德 阳市 市场监 督管 理局、四 川万 豪企业 管理 咨询 有限 公司。本文件 主要 起草 人:张龙 武、曾 实、袁安、张 宁、唐芳、邓棹 栩、仇玮 玮、杨露、陈科 丰。本文件 为首 次发 布。DB 5106/T 352024 1 市 场监管 领域行政 许可工 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市 场监 管领 域行政 许可 工作 的通 则、工作内 容与 要求、退 出程 序、特 色服 务、评 价 改进。本文件 适用 于德 阳市 行政 区域内 市场 监管 领域 行政 许可工 作。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中 的内 容通 过文 中的规 范性 引用 而构 成本 文件必 不可 少的 条款。其 中,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仅该日 期对 应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文 件;不注 日期 的引 用文件,其 最新 版本(包 括所有 的修 改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T 321682015 政务 服务中 心网 上服 务规 范 GB/T 32169.32015 政 务服务 中心 运行 规范 第3 部分:窗口 服务 提供 要求 GB/T 385432020 行政 许可审 查与 决定 规范 GB/T 385442020 行政 许可申 请与 受理 规范 DB51/T 31122023 政务服 务“一 窗受 理”规范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行政许 可业 务指 导书 business guide-book of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由市级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制定,规范 行政 许可 审批 工作实 施,为政 务服 务工 作人员 审查 具体 的 行 政许可申 请事 项提 供指 引而 制定的 文件。4 通则 4.1 应遵循 公开、公平、公正、非歧 视和便 民原 则,依 照法定 的权限、范 围、条 件和程 序实施 行 政 许可,办 理过 程应 实行 规范 化、标 准化 管理。4.2 行政许 可事 项办 理应 采用 一窗受 理、网上 办理 等方 式 进行,并引 导推 行电 子政 务 和智慧 政务 服 务。4.3 应加强 行政 许可 事项 办理 活动的 效能 监督,定 期开 展满意 度测 评,持续 提升 业务水 平。5 工作内 容与 要求 5.1 工作准 备 DB 5106/T 352024 2 5.1.1 应建立 行政 许可 事项 目录,对每 个事 项制 定行 政许 可业务 指导 书。5.1.2 业务指 导书 应根 据附 录 A.1 进 行编 制:a)标题要 素由 事项 名称 和“作业指 导书”字样 组成,事项 名 称与 行政 许可 事项 目录 公 开的 名称一致;b)事项信 息要 素应 符合 附录A.2 要求;c)法律依 据要 素应 列出 事项 设定、办理 和审 批的 法律 依据;d)申请条 件要 素应 列明 行政 许可事 项办 理的 申请 条件;e)审批流 程要 素中,即 办件 要素应 符合 附录 A.3 规定,承诺 件要 素应 符合 附录A.4 规定;f)审批要 求要 素中,即 办件 要素应 符合 附录 A.5 规定,承诺 件要 素应 符合 附录A.6 的规 定:1)申请材 料。列出 材料 名称、材料 要求(材 料性 质、格式、大小 等)、其 他要 求(如 是 否 需现场核 验);2)审查要 点。列出 申请 材料 对应的 审查 要点,要 点应 明确细 致。5.1.3 格式要 求应 满足 以下 要求,行政 许可 业务 指导 书示 例参见 附 录 B:a)版面采 用 A4 纸纵 向版 式;b)正文首 页业 务指 导书 名称 排列居 中,各层 次标 题编 号采用“1”“1.1”“1.1.1”;c)附录应 另起 一页 编排,编 号由“附录”和 大写 英文 字母按 顺序 组成,从 A 开始,如附录 A;d)页码编 制从 正文 首页 起用 阿拉伯 数字 从1 开始,页 码排列 版心 下方 居中;e)标 题 字体 采用 二号 标宋 字,正文 一级 标题 采用 三号黑 体 字,正 文字 体采 用三号 宋 体字,表格 中字体采 用五 号宋 体字;f)行距均 设置 为单 倍行 距;g)流程图 常用 符号 的名 称、含义和 要求 参见 附 录 A.7。5.2 咨询服 务 5.2.1 应 按照 GB/T 385442020 的要求,在办 事指 南、政 务服务 网站 等载 体上 公布 行政许 可事 项办 理咨询的 具体 途径,包 括但 不限于:a)现场咨 询:列出 现场 咨询 地址;b)电话咨 询:列出 咨询 电话 号码;c)政务服 务热 线咨 询:列出“12345”政 务服 务热 线电话 号 码;d)网上咨 询:列 出咨 询网 址;e)电子邮 件咨 询:列出 电子 邮件地 址;f)信函咨 询:列出 咨询 部门 名称、通讯 地址 和邮 政编 码;g)移动客 户端 咨询:列 出微 信公众 号、手机APP 名 称等。5.2.2 服务要 求应 满足:a)服务对 象提 出的 行政 许可 咨询,能立 即答 复的,应 立即答 复;不能 立即 答复 的,应 告知 服务对象答复 时限 和方 式;b)现 场 咨询 的,窗 口工 作人员 应 一次 性做 出清 晰明 确答 复,并提 供相 关事 项的服 务 网址、办事 指南及其 他可 以查 询的 相关 服务内 容等;c)其 他 咨询 服务 应按照 GB/T 32169.32015 中 4.1 要 求执行,网 上咨 询服 务应 按照 GB/T 321682015、DB51/T 31122023 的相 关要 求执 行。5.3 申请与 受理 5.3.1 申请 DB 5106/T 352024 3 5.3.1.1 应在线 上和 线下 不同 渠道 主动向 申请 人提 供申 请材 料的格 式文 本。5.3.1.2 不应要 求申 请人 提交 与其 申请事 项无 关的 材料。5.3.2 受理 5.3.2.1 应受理 申请人 以委 托代理 人的方 式提出 的行 政许可 申请(依法应 由申 请人本 人到受 理窗 口 提出行政 许可 申请 的除 外)。5.3.2.2 受理过 程中,应 根据 以下 情况分 别作 出处 理:a)申请事 项依 法不 需要 取得 行政许 可的,应 即时告 知服 务 对象 不受 理;b)申请事 项依 法不 属于 职权 范围内 的,应出 具 不予 受理通 知书,并告 知服 务对象 向相关行政许可实 施机 关申请;c)申请事 项属 于职 权范 围内 的,申请 材料 齐全 且符 合 法定形 式的 应立 即受 理,并出具 受理 通知书;d)申请材 料不 齐全 或不 符合 法定形 式的,应当 场一 次 性告知 需补 正的 申请 材料,并 出具 一 次 性告知通 知书。可以 当场 更正错 误的,应允 许服务 对象当 场更正 后受 理;对 不能当 场告知 的,应在2 个 工作 日内 一次 性 告知需 要补 齐或 补正 的全 部内容。5.3.2.3 根据不 同的 申请 形式,受 理时间 的计 算方 式为:a)受理窗 口申 请,以申 请人 提交申 请材 料的 时间 为受理 时 间;b)电子政 务平 台申 请,以申 请材料 到达 电子 政务 平台 的时间 为受理 时间。5.3.2.4 受理过 程中 出具 的各 类通 知书应 符合 以下 要求:a)一次性 告知 通知 书,应说 明申请 材料 不齐 全或 不符 合的内 容;b)受理通 知书,应 按照 相关 制式文 件进 行制 作填 写;c)不予受 理通 知书,应 说明 不予受 理的 理由 和依 据。5.3.2.5 受理过 程中,审核 申请材 料后能 当场办 理的,应直 接出具 准予行 政许 可的书 面决定 和颁 发 证照,不 再出 具受 理通 知书。5.3.2.6 属于并 联审批 的,由受理 窗口接 收申请 材料 后,根 据行政 许可办 理流 程流转 至相关 行政 许 可实施机 关,不应 要求 服务 对象重 复提 交申 请材 料。5.4 审查 5.4.1 审查情 形 审查情 形一 般分 为:a)独 立 审批。对于 需要 逐级审 核 的行 政许 可事 项,各级 审 查人 员应 对申 请材 料进 行 审核,提出 是否准予 许可 意见;b)跨部门 审批。对于 并联审 批或需 要征求 其他 行政许 可实施 机关意 见的,由牵 头部门 组织协 调,在征得 其他 行政 许可 实施 机关的 审查 意见 后再 出具 书面审 查意 见;c)跨层级 审批。对 于依 法经 下级部 门审 查后 报上 级部 门决定 的行 政许 可事 项,下级部 门应 在 法 定期限内 审查,出 具初 步审 查意见 后及 时上 报,上级 部门应 在法 定时 限内 进行 审查;d)跨地域 审批。申 请人 向当 地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提出 服务请 求,涉及 异地 其他 市场监 督管 理 部 门的,应 根据 工作 需要,明 确牵头 部门 与其 他部 门的 配合节 点、材料 流转 需满 足的具 体要 求、返回意见 的要 求和 时限 等。5.4.2 审查方 式 DB 5106/T 352024 4 审查方 式根 据GB/T 385432020 的相 关要 求分 为:a)一般审 查。对申 请材 料的 完整性、真 实性、有 效性 等书面 材料 进行 审查;b)附加程 序审 查。事项 受理 后依法 需要 听证、招 标、拍卖、检验、检 测、检疫、鉴定、专 家 评 审等附加 审查 程序 的,应根 据不同 情形 制定 流程 说明 以及所 需时 间范 围,时间 自实施 机构 将 评 估材料转 交起算,所 需时 间不 计算 在法定 时限 内。同 时将流 程及所 需时 间在政 务服务 网上平 台、受理场 所向 社会 公示。5.5 决定 5.5.1 办理时 限 应按照 承诺 时限 要求 作出 行政许 可决 定。能够 当场 作出决 定的,应 当场 作出 书面行 政许 可决 定。5.5.2 决定作 出 5.5.2.1 申请人 符合法 定条 件的,应依法 作出准 予行 政许可 的决定;不符 合法 定条件 的,应 作出 不 予行政许 可的 决定。5.5.2.2 准予行 政许可 的决 定,应 以书面、证照 或其 他特定 形式,颁发给 申请 人并予 以公开。许 可 结果内容 应包 括:a)准予许 可决 定书 内容 包括 文书名 称、文书 号、行政 相对人 名称、决 定内 容、联系电 话、监 督 投诉电话、行 政许 可实 施机 关印章、日 期;b)不予许 可决 定书 内容 包括 文书名 称、文书 号、行 政相 对人名 称、不予 许可 理由、不予许 可 依 据、权力救 济方 式、联系 电话、监督 投诉 电话、行 政许 可实施 机关 印章、日 期。5.5.2.3 行政决 定作 出后,应 告知 行政相 对人 依法 享有 申请 行政复 议或 者提 起行 政诉 讼的权 利。5.6 送达 5.6.1 应自作 出决定 之日 起 10 个工作 日内根 据向 申请人 提供的 联系电 话和 通讯地 址,颁 发、送 达 行政许可 证照,或 加贴 标签、加盖 检验、检 测、检疫 印章等。5.6.2 应明确 决定送 达的 方式,如现场 送达、电子 邮箱、快递、公告等,在 电子政 务平台 为 申 请人提供电子 证照 自助 打 印功 能。5.7 资料归 档 应将审 批相 关材 料按 照规 定要求 整理 归档,确 保涉 密资料 不外 泄。6 退出程 序 行政许 可的 撤回、撤 销应 按照 市场 监督 管理 行政 许可程 序暂 行规 定 执行。7 特色服 务 7.1 容缺受 理 7.1.1 申请人 办理承 诺件 时,对 基本条 件具备、主 要申请 材料齐 全且符 合法 定形式,但次 要条件 或 申请材料 欠缺 的,经 申请 人自 愿进行 书面 承诺 后,窗 口先 予受理,待申 请人 在承 诺时 间内补 齐补 正材 料 后,及时出 具办 理结 果意 见,颁发相 关批 文、证照。DB 5106/T 352024 5 7.1.2 经公示 列入容 缺受 理事项 清单的 政务服 务事 项,适 用容缺 受理。法律 法规或 上级规 范性文 件 对政务服 务事 项另 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7.2 告知承 诺 应一次 性 告知 申请 人所 需的 行 政许 可条 件、相关 材料 以 及不 实承 诺的 法律 责任,申请 人以 书面形式承 诺 其符 合法 定条 件和 技术 能 力要 求,愿 意承 担承诺 不 实的 法律 责任,可免去 现 场检 查等 环节,直接予以办理。7.3 其他服 务 7.3.1 药 品 零售 企业近 3 年内(自企业 申报 之日 起)无违 反药品 经营 管理 相关 法律 法规、受到 行政 处罚的,在申 请换 证时 提交 自查报 告并 做出 经营 条件 未发生 改变、符 合 药 品经 营质量 管理 规范(GSP)规定的 书面 承诺,经 审查 符合要 求的,不 再进 行现 场检查,准 予直 接换 证。7.3.2 医 疗 器械 经营 企业近 3 年 内(自 企业 申报 之日 起)无违反 医疗 器械 经营 管理 相关法 律法 规、受到 行 政处 罚的,申请 换证时 提 交自 查报 告并 作出 经营 条 件未 发生 改变、符合 医 疗 器械 经营 质量 管理 规范的 书面 承诺,经 审查 符合要 求的,准 予直 接换 证。8 评价改 进 8.1 应建立 行政许 可工 作评价 机制,对行政 许可 工作进 行评价,评价 方式 包括但 不限于 自 我 评价、第三方评 价、服务 对象 评价、监督 部门 评价 等。8.2 应从各 种途径 收集 评价服 务质量 的信息,并 根据评 价结果,持续 优化 行政许 可事项 办理流 程,创新服务 方式 和管 理方 式,提高工 作效 率,改 进服务 质量。DB 5106/T 352024 6 附录A(资料 性)行政许 可业 务指 导书 编制 要求 A.1 结构和 要素 表A.1 行政 许可 业务 指导 书 的结 构和 要素 结构 要素名称 要素类型 正文 标题 必选 事项信息 必选 法律依据 必选 申请条件 必选 审批流程 即办件 必选 承诺件 必选 审批要求 即办件 受理、审查、决定 必选 制证 必选 颁发和送达 必选 承诺件 受理 必选 审查 技术审查 必选 附加程序审查 可选 决定 必选 制证 必选 颁发和送达 必选 附录 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流程图 必选 注:“必选”要素不可缺少,“可选”要素根据具体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确定。A.2 事项信 息要 素 表 A.2 事项 信息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受理机构 决定机构 办件类型 承诺件/即办件 法定时限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个工作日 A.3 审批流 程要 素 DB 5106/T 352024 7 表 A.3 即办 件审 批流 程表 序号 环节 岗位名称 职责 时限 1 受理、审查、决定 受理人员(窗口经办人员)检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并作出审批决定 即时 2 制证 制证人员 制作相应证书或批复 即时 3 颁发和送达 发证窗口工作人员 现场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并发放办理结果 当场发放 表 A.4 承诺 件审 批流 程表 序号 环节 岗位名称 职责 时限(工作日天)1 受理 受理人员 接收申请材料,检查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2 审查 技术审查 后台审查人员或 专业技术人员 提出审查意见 3 附加程序审查(可选:现场勘验、专家评审等)特殊审查人员 组织协调特殊审查工作,并出具特殊审查结论 4 决定 后台审查人员 出具许可结论 5 制证 制证人员 制作相应证书或批复 6 颁发和送达 发证窗口工作人员 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邮寄 即时 A.4 审批要 求要 素 表A.5 即 办件 受理、审 查、决 定环 节要 点表(示 例)序号 申请材料 材料要求 审查要点 1 关于项目的申请书 A4纸打印,原件/复印件份,电子版为PDF格式。加盖公章。申请书内容填写真实有效。2 法人身份证 A4纸,复印件1 份,验原件。证照真实且在有效期内。3 表A.6 承 诺件 受理、审 查、决 定环 节要 点表(示 例)序号 申请材料 材料要求 审查要点 1 关于项目的申请书 例:A4 纸打印,原件/复印件份,电子版为PDF格式。加盖公章。(明确列出材料要求)一致性核对:各类表格填的基本信息是否与营业执照等一致;场地要求:场地性质是否符合要求、对面积大小有规定的是否符合规定、场地布局是否符合规定等;安全要求:对安全有要求的应审查对应点是否符合,如消防、环保等;人员要求:对人员数量及资质有要求的应审查其是否符合相应规定;技术要求:其他技术类要求,如设计方案、设计图纸审查要点等;(明确列出此项材料对应的所有审查要点)DB 5106/T 352024 8 表 A.6(续)序号 申请材料 材料要求 审查要点 2 法人身份证 A4纸,复印件1 份,验原件。(明确列出材料要求)。(明确列出此项材料对应的所有审查要点)3 A.5 审批流 程图 常用 符号 表A.7 审批 流程 图常 用符 号 符号名称 含义 用途 处理 表示各种处理功能。判断 表述判断。该符号只有一个入口,但可以有若干个可选择的出口。流线 表示数据流或控制流,箭头的方向指示流向。端点符 表示流程的起始或结束。文档符 表示流程过程中产生的书面信息,可供人阅读。既可表示输 入,又可表示输出。注解符 用来标识注解内容。注解符的虚线要连接在相关符号上或框住一组符号,注解的正文应靠近边线。DB 5106/T 352024 9 附录B(资料 性)行政许 可业 务指 导书 示例 行政许 可业 务指 导书 示例 见图B.1。图B.1 行政 许可 业务 指导书 示 例 DB 5106/T 352024 10 图 B.1(续)DB 5106/T 352024 11 图 B.1(续)DB 5106/T 352024 12 图 B.1(续)DB 5106/T 352024 13 图 B.1(续)DB 5106/T 352024 14 参 考 文 献 1 市场监 督管 理行政 许可程 序暂行 规定(2019 年8月21 日国 家市 场监督 管理总 局令第16号公布,根 据2022年3月24 日 国家市 场监 督管 理总 局关 于修改 和废 止有 关规 章的 决定 修改)2 市场 监管 领域 行政 许可事 项实 施规 范(国 家市场 监督 管理 总局2023 年第39 号)3 药品 经营 质量 管理 规范(GSP)(2016年7 月13日国 家食 品药 品监 督管 理总局 令第28号公布的关 于修 改 药品 经营 质量管 理规 范 的决 定 修正)4 医疗 器械 经营 质量管 理 规范(经国 家食 品药品 监 督管 理总 局2014 年第16 次局 长办 公会 议审议通过,2014 年12月12日 发布施 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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