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销售环节抽检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DB2101/T 0111—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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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1.040.03 CCS A 00 DB2101 沈阳市地方标准 市场销售 环节抽检 不合格食 用农产品 核查处置 工作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verification and disposal of unqualified edible agricultural products by spot check in the market sales process 2024-07-05 发布 2024-08-05 实施 沈阳市市 场监督 管理局 发 布 DB2101/T 0111 2024 DB2101/T 0111 2024 I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1 2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1 3 术语 和定 义.1 4 基本 要求.3 5 抽样、样 品确 认和 管理.4 6 检验 报告 送达.4 7 产品 控制.5 8 复检 和异 议.5 9 原因 排查 及整 改.4 10 调 查处 理.7 11 国 抽信 息系 统填 报.7 12 风 险交 流会 商.7 参考文 献.8 DB2101/T 0111 2024 I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准 化工 作导 则第1部 分:标 准化 文件 的结 构和 起草规 则 的规 定起草。请注意 本文 件的 某些 内容 可能涉 及专 利。本文 件的 发布机 构不 承担 识别 这些 专利的 责任。本文件 由沈 阳市 市场 监督 管理局 提出 并归 口,同时 负责标 准的 宣贯、监 督实 施等工 作。本文件 起草 单位:沈 阳市 市场监 督管 理局、沈 阳市 市场监 管事 务服 务中 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学 良、王磊、李武祎、冯航、勾颖、尤付春、刘玉晖、岳婷婷、于寒、李佳、孙洁、陈 宁、张薇、乔菁 菁、刘艳。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 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 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我们 将及 时答 复并 认真处 理,根据 实施 情况 依法进 行评 估及 复审。本文件 归口 管理 部门 通讯 地址:沈阳 市市 场监 督管 理局(沈阳 市沈 河区 南关 路118 号);联系 电话:024-24011686。本文件 主要 起草 单位 通讯 地址:沈阳 市市 场监 管事 务服务 中心(沈 阳市 和平 区南八 马路90号);联系电 话:024-23223818。DB2101/T 0111 2024 1 市场销售 环节抽 检不合格 食用农 产品核查 处置工 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市 场销 售环 节抽检 不合 格食 用农 产品 核查处 置工 作的 基本 要求、抽样、样 品确 认和管理、检 验报 告送 达、产品控 制、复检 和异 议、原因排 查及 整改、调 查处 理、国 抽信 息系 统填 报和风险 交流 会商 等内 容。本文件 适用 于对 食用 农产 品集中 交易 市场、商 场、超市、便利 店等 固定 场所 销售 的 食用 农产 品开展抽 检中 发现 不合 格情 况的核 查处 置工 作。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中 的内 容通 过文 中的规 范性 引用 而构 成本 文件必 不可 少的 条款。其 中,注 日期 的引 用文件,仅该 日期 对应 的版 本适用 于本 文件;不 注日 期的引 用文 件,其最 新版 本(包 括所 有的 修改 单)适用于 本文 件。食品安 全抽 样检 验管 理办 法(国 家市 场监 督管 理总 局 令2019 年第15号)食用农 产品 市场 销售 质量 安全监 督管 理办 法(国家 市 场监督 管理 总局 令2023年第81 号)食品安 全抽 样检 验工 作规 范(市 监食 检发 2023 76 号)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食用农 产品 edible agricultural products 来源于 种植 业、林 业、畜 牧业和 渔业 等供 人食 用的 初级产 品,即 在农 业活 动 中获得 的供 人食 用的植物、动 物、微生 物及 其产品,不 包括 法律 法规 禁止食 用的 野生 动物 产品 及其制 品。3.2 抽检不 合格 食用 农产 品 unqualified edible agricultural products in spot-check 市场监 督管 理部 门依 法实 施的食 用农 产品 抽检 工作 中,经 检验 判定 为不 符合 食品安 全标 准的 食用农产 品。3.3 食用农 产品 市场 销售 marketing of edible agricultural products 通过食 用农 产品 集中 交易 市场、商 场、超 市、便利 店等固 定场 所销 售食 用农 产品的 活动,不 包括食用 农产 品收 购行 为。4 基本要 求 4.1 食 用农 产品 销售 者应 落实食 品安 全主 体责 任,采购食 用农 产品 应当 索取 并留存 进货 凭证 并核 对供货者 等有 关信 息。在核 查处置 过程 中应 主动 提供 不合格 食用 农产 品追 溯信 息,主 动控 制不 合格 食DB2101/T 0111 2024 2 用农产 品造 成的 食品 安全 风险,查 明 造成食 用农 产品 不合格 原 因,制定 切实 可行 的整改 措施 和方 案,在规定 期限 内完 成整 改并 提交整 改报 告。4.2 集 中交 易市 场开 办者 应落实 食品 安全 管理 责任,履行 查验 入场 食用 农产 品的进 货凭 证和 产品 质量合格 凭证,信 息公 示等 管理义 务,在核 查处 置过 程中应 主动 提供 不合 格食 用农产 品追 溯信 息。4.3 承 检机 构应 遵循 客观 独立、公正 公平、诚 实信 用原则,严 格按 照要 求开 展抽样、样 品接 收和 保存等工 作。4.4 负 责核 查处 置的 市场 监管部 门应 及时 送达 不合 格食用 农产 品检 验报 告,并开展 现场 核查 工作。监督食 用农 产品 销售 者风 险管控、原 因排 查、整改 落实到 位。对不 合格 食用 农产品 销售 者要 依法 立案查处;对 涉及 其 他 部门 职责的 及时 通报 相关 职能 部门予 以查 处;对涉 嫌犯 罪的,依法 及时 移送 公安机关。应 按规 定通 过国 家企业 信用 信息 公示 系统 填报核 查处 置工 作情 况。5 抽 样、样品 确认 和管 理 5.1 市 场监 管部 门委 托承 检机构 抽样 时,应不 少 于2 名监 管人 员参 与现 场抽 样。5.2 现场抽样时,应检查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有 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 凭证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无 法提 供进 货查 验记 录、合法 进货 凭证 或产 品真 实合法 来源 的,市 场监 管部 门应依 法予 以 查 处。5.3 对易腐烂变质的蔬菜、水果等食用农产品样品,需进行均质备份样品的,应在现场抽样时主动向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告知 确认,在现场或实验室进 行均质备份样品时,采取 拍照或摄像等方式进行记录。5.4 现场封样时,抽样人 员应按规定要求采取有效 防拆封措施。抽样人员(含监管人员)、食用农产品销 售者,应 在样 品抽 样文书、封 条上 共同 签字 或者盖 章确 认。5.5 抽 样人 员应 使用 规范 的抽样 文书 进行 详细 记录,具体 应包 括但 不限 于以 下内容:被 抽样 食用 农产 品销 售者的 名称 或者 姓名;社 会信 用代 码或 者身 份证号 码、联系 电话、住 所;食 用农 产品 名称(使 用俗名、简 称的 应注 明食 品的真 实属 性名 称)、产 地(或 生产 者名 称和地址)、是否 具有 合 格 证明文 件;供 货者 名称 和地 址、进货日 期,抽样 批号 等。在集中 交易 市场 抽样 的,应记录 销售 者的 摊位号码 等信 息。5.6 带包装或附加标签的 食用农产品,以标识的生 产者、产品名称、生产日 期等内容一致的产品为一个抽样批次。简易包装 或散装的食用农产品,以 同一产地、生产者或进货 商,同一生产日期或进货日期 的同 一种 产品 为一 个抽样 批次。5.7 承检机构在接收样品 时,应核对样品与抽样文 书信息。对记录信息不完 整、不规范的样品应拒绝接收,并 书面 说明 理由,及时 向组 织实 施抽 样检 验的市 场监 管部 门报 告。5.8 承检机构应按规范采 取冷冻或冷 藏等方式妥善 保存备份样品。自检验结 论作出之日起,可再利用的合 格样 品的 备份 样品 继续保 存 1 个 月后,可 按 规范程 序或 有关 要求 组织 对合格 复检 备份 样品 合理再利 用;其他 不可 再利 用的合 格备 份样 品应 当自 检验结 论作 出之 日起 3 个 月内妥 善保 存,剩余 保质期不 足 3 个月 的,应当 保存至 保质 期结 束。不合 格样品 的备 份样 品应 继续 保存 6 个月,剩 余保 质期不 足6 个 月的,应 当保 存至保 质期 结束。6 检 验报 告送 达 6.1 负 责核 查处 置的 市场 监管部 门(指被 抽样 单位 所在地 的区、县 级市 场监 管部门,下 同)应在 收到食品 安全 监督 抽检 不合 格检验 结论 后 5 个 工作 日 内(12 小时 限报 的应在 12 小时内)完 成以 下工作内容:DB2101/T 0111 2024 3 a)领取 任务 并启 动核 查处 置工作;b)将检 验报 告和 检验 结果 通知书 等送 达被 抽样 食用 农产品 销售 者、食用 农产 品集中 交易 市场 开办者、商场、超 市、便利 店等;c)告知 其依 法享 有的 权利 和应履 行的 义务;d)将送 达情 况录 入国 家食 品安全 抽样 检验 信息 系统(以下 简称 国抽 信息 系统)。6.2 对 于有 明确 生产 者或 种植养 殖者 且不 属于 市场 监管部 门管 辖的,负 责核 查处置 的市 场监 管部 门应及时 将检 验报 告等 线索 或相关 材料 通报 当地 同级 农业农 村等 有关 部门。7 产 品控 制 7.1 食 用农 产品 销售 者收 到监督 抽检 不合 格检 验结 论后,应立 即采 取并 履行 下列措 施和 义务:封 存、暂停 销售 不合 格食用 农产 品;通 知相 关生 产经 营者 和消费 者;经 营场 所显 著位 置公 示相关 不合 格产 品信 息;召 回已 上市 销售 的不 合格食 用农 产品;排 查不 合格 原因 并进 行整改;及 时向 住所 地市 场监 督管理 部门 报告 处理 情况;积 极配 合市 场监 督管 理部门 的调 查处 理,不得 拒绝、逃避。7.2 负 责核 查处 置的 市场 监督管 理部 门送 达监 督抽 检不合 格报 告后,应 对食 用农产 品销 售者 履行 义务情况 进行 监督,食 用农 产品销 售者 未主 动履 行的,核查 处置 部门 应责 令其 履行。7.3 负 责核 查处 置的 市场 监督管 理部 门应 对不 合格 食用农 产品 销售 者采 取的 产品控 制及 风险 防范 措施情况 开展 现场 检查。必 要时可 对同 一品 种相 邻批 次的食 用农 产品 开展 延伸 抽检,有效 防控 食用 农产品安 全风 险。8 复 检和 异议 8.1 复检 8.1.1 食 用农 产品 销售 者 对抽检 结果 有异 议的,可 以自收 到不 合格 检验 结论 之日起 7 个工 作日 内,向组织 实施 抽样 检验 工作 的市场 监管 部门 或者 其上 一级市 场监 管部 门提 出书 面复检 申请,提 交相 关材料。8.1.2 市场 监管 部门 应当 自收到 申请 材料 之日 起5 个 工作日 内,出具 受 理通 知书 或者 不 予受 理通知书,并 及时 将复 检申 请材料 及受 理情 况上 传国 抽信息 系统,通 报不 合格 食用农 产品 销售 者住 所地市场 监管 部门。对 于复 检申请 材料 不符 合要 求的,市场 监管 部门 应当 场或 者在5 个工 作日 内一 次性告知申 请人 需要 补正 的全 部内容,逾 期不 告知 的,自收到 申请 材料 之日 起即 为受理。8.1.3 市场 监管 部门 应当 自出具 受理 通知 书之 日起5 个工作 日内,在 公布 的复 检机构 名录 中,遵循 便捷高效、优先 就近 原则,随 机确定 复检 机构 进行 复检。确 定复 检机 构后,应当 向 复检申 请人 出具 复检机构 确定 通知 书,并 通 知初检 机构 和复 检机 构。8.1.4 市场 监管 部门 需告 知复检 申请 人,应 当自 收到 复检机 构支 付复 检费 用通 知之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先行支 付复 检费 用,逾期 不 支付的,视 为自 行放 弃复 检。复 检结 论表 明食 品不 合格 的,复 检费 用由 复检申请人 承担。复 检结 论表 明食品 合格 的,复检 费用 由 组织实 施抽 样检 验工 作的 市场监 管部 门承 担,复检费用 包括 检验 费用 和样 品递送 产生 的相 关费 用。8.1.5 市 场监 管 部门 应当自 收 到复 检 结论 之日 起5个工 作 日内,将复 检结 果 通知申 请 人、初检 机 构,并及时 上传 国抽 信息 系统。DB2101/T 0111 2024 4 8.1.6 复检 机构 无正 当理 由不得 拒绝 复检 任务,确 实无法 承担 复检 任务 的,应当在2个 工作 日内 向相关市场 监管 部门 作出 书面 说明。复检 机构 与复 检申 请人存 在日 常检 验业 务委 托等利 害关 系的,不 得接受复 检任 务。8.1.7 复检 机构 接到 复检 备份样 品后,应 当通 过拍 照或录 像等 方式 对复 检备 份样品 外包 装、封条 等完整性 进行 确认,填 写 复检备 份样 品确 认单 并 做好样 品接 收记 录。如发 现复检 备份 样品 封条、包装破 坏,或出 现其 他对 结果判 定产 生影 响的 情况,复检 机构 应当 在 复检 备份样 品确 认单 上 如实记录,通 过拍 照或 录像 等方式 记录 复检 备份 样品 异常情 况,书面 或者 其他 方式及 时报 告委 托复 检任务的 市场 监管 部门,由 其作出 是否 终止 复检 的决 定。8.1.8 初检 机构 应当 自复 检机构 确定 之日 起3 个工 作 日内,将备 份样 品移 交至 复检机 构并 填写 复 检备份样 品确 认单。8.1.9 复 检机 构 应当 自 收到 备 份样 品 之日 起10个 工作 日 内,向 受 理复 检的 市 场监 管 部门 提 交复 检结论。受 理复 检的 市场 监管 部门与 复检 机构 对时 限另 有约定 的,从其 约定。8.2 异议 8.2.1 食用 农产 品销 售者 对抽样 过程 有异 议的,可 在抽样 完成 之日 起7 个工 作 日内,向组 织实 施抽 样检验工 作的 市场 监管 部门 提出书 面申 请,并提 交相 关证明 材料。对 样品 真实 性、检验 方法、标准 适用 或网 络抽 样过程 等有 异议 的,可自 收到不 合格 结论 通知 之日起7 个工 作日 内,向组 织 实施抽 样检 验工 作的 市场 监管部 门提 出书 面申 请,并提交 相关 证明 材料。8.2.2 市场 监管 部门 应当 自收到 申请 材料 之日 起5 个 工作日 内,出具 受理 或者 不予受 理通 知书。在 发出受理 或不 予受 理通 知书 后及时 将异 议申 请材 料及 受理情 况通 过国 抽信 息系 统上传。8.2.3 对现 场抽 样过 程有 异议的,市 场监 管部 门应 当自受 理之 日起20个 工作 日内,完成 异议 审核,并将最 终的 审核 结论 书面 告知申 请人。对样品 真实 性、检验 方法、标准 适用 或网 络抽 样过 程等有 异议 的,市场 监管 部门应 当自 受理 之日起30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异议审 核,并将 最终 的审 核结论 书面 告知 申请 人。8.3 食 用农 产品 销售 者在 申请复 检和 异议 处理 期间,不得 停止7.1 中规 定应 履 行的义 务。9 原 因排 查及 整改 9.1 食 用农 产品 销售 者应 提供进 货查 验记 录、合法 进货凭 证或 产品 真实 合法 来源,逐一 排查 采购、运输、装 卸、贮 存、环 境、人员操 作、设 备设 施等 各 环节,主 动查 找不 合格 食 用农产 品产 生的 原因。制定整 改措 施,在限 期内 完成整 改,提交 整改 报告,整改 报告 应包 括但 不限 于以下 内容:抽 检不 合格 事实;造 成不 合格 的原 因分 析;采 取的 整改 措施;不 合格 食用 农产 品召 回和处 置情 况。9.2 负 责核 查处 置的 市场 监督管 理部 门应 对食 用农 产品销 售者 的原 因排 查和 整改情 况进 行监 督并 核查。核 查重 点为 产品 控制 的有效 性、原因 分析 的准 确性、整改 措施 的针 对性 等。9.3 核 查过 程中,需 要其 他 市场监 管部 门协 助调 查取 证的,应出 具协 助调 查函 后,具 体有以 下情 况:收 到协 助调 查函 的市 场监管 部门 为本 市行 政区 域内的,应 对属 于本 部门 职权范 围的 事项 予以协助,相关 调查 工作 完成 后应在 收到 协助 调查 函之 日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完成 相 关工作 并函复调查 结果;收 到协 助调 查函 的市场 监管 部门 为本 市行 政区域 以外,在 限期 内未 函复调 查结 果的,核 查处置部 门应 电话 沟通 督促 并及时 了解 调查 结果。DB2101/T 0111 2024 5 9.4 核 查处 置过 程中 发现 涉及其 他部 门职 责的,应 及时将 线索 移送 或通 报相 关部门,具 体包 括以 下内容:对 于食 用农 产品 销售 者提供 的上 一级 供货 者信 息,负 责核 查处 置的 市场 监管部 门应 予以 核实,经 核实,抽 检不 合格 食用农 产品 来源 于上 一级 供货者 的,负责 核查 处置 的市场 监管 部门应及 时将 线索 通过 国抽 信息系 统延 伸办 理至 供货 者所在 地同 级市 场监 管部 门,由 供货 者所在地 市场 监管 部门 对供 货者开 展核 查处 置;能 追溯 到食 用农 产品 生产者 或种 植养 殖者 的,负责核 查处 置的 市场 监管 部门应 及时 通报 当地同级 农业 农村 部门,在 随通报 所附 材料 应包 括但 不限于 不合 格样 品检 验报 告、上 级供 应商供货 佐证 材料、现 场检 查笔录、生 产主 体身 份及 联系方 式等 信息;当 地农 业农 村部 门对 核查处 置结 果进 行跟 踪,并 将后续 处置 情况 及时 反馈 至市场 监管 部门。负责核 查处 置的 市场 监管 部门应 跟踪 后续 处理 情况,并将处 理结 果及 时录 入国 抽信息 系 统;涉 及进 口环 节的,应 及时向 进口 地海 关通 报。10 调 查处 理 10.1 负责 核查 处置 的市 场 监管部 门在 送达 检验 报告 时,应 同步 开展 现场 调查 取证,制作 现场 笔录,收集固 化相 关证 据。10.2 对符 合立 案条 件不 合 格食用 农产 品核 查处 置任 务应依 法立 案。10.3 对涉 嫌犯 罪依 法需 要 追究刑 事责 任的 食用 农产 品销售 者的 违法 行为,负 责核查 处置 的市 场监 管部门应 自作 出移 送决 定之 日起 24 小 时内 完成 向同 级 公安机 关移 送和 向同 级检 察机关 抄送。案件 移送后,负 责核 查处 置的 市场 监管部 门应 在职 责范 围内 继续采 取相 关措 施,控制 食品安 全风 险。对 司法 机关 移送 的依 法不需 要追 究刑 事责 任或 者免予 刑事 处罚,但 应当 给予行 政处 罚的,负 责核查处 置的 市场 监管 部门 应依法 作出 处理。10.4 对食 用农 产品 销售 者 销售不 合格 食用 农产 品的 行为不 予处 罚的,应 符合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食 品安全法 食用 农产 品市 场销售 质量 安全 监督 管理 办法 的规 定。免于 处罚 后依然 应依 法没 收其 不符合食 品安 全标 准的 食用 农产品。10.5 负责 核查 处置 的市 场 监管部 门应 根据 核查 处置 进度要 求,原则 上在 收到 检验结 论后,90 日内 完成不合 格食 用农 产品 的核 查处置 工作(复 检和 异议 等时间 不计 算在 内)。11 国 抽信 息系 统填 报 11.1 负责 核查 处置 的市 场 监管部 门应 通过 国抽 信息 系统领 取核 查处 置任 务,并按规 定通 过国 抽信 息系统填 报核 查处 置工 作情 况。11.2 核查 处置 过程 中发 现 新的案 件线 索,需要 其他 市场监 管部 门继 续开 展核 查处置 的,应通 过国 抽信息系 统生 成新 的核 查处 置任务。相 关市 场监 管部 门应及 时通 过国 抽信 息系 统领取 并开 展核 查处 置工作。11.3 通过 国抽 信息 系统 转 送的协 查函、移送 函、复 函等相 关文 书,可 以作 为 相关工 作依 据,可 不再线下书 面送 达。12 风 险交 流会 商 市级市 场监 督管 理部 门可 根据需 要对 监督 抽检、评 价性抽 检等 工作 中发 现的 问题组 织开 展食 用农产品 风险 交流 会商。参 会部门 和单 位包 括以 下单 位:DB2101/T 0111 2024 6 市 直相 关部 门;各 区、县市 场监 管部 门;市 级市 场监 督管 理部 门相关 业务 处室;承 检机 构;相 关技 术专 家;其 他相 关机 构或 部门。DB2101/T 0111 2024 7 参考文 献 1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食 品 安全法 2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行 政 处罚法 3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食 品 安全法 实施 条例(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国 务院 令2019年第721 号)4 市场 监督 管理 行政 处 罚程序 规定(国家 市场 监督管 理总 局令 第2 号)5 食品 安全 抽样 检验 管 理办法(国家 市场 监督 管理总 局令 第15 号)6 食用 农产 品市 场销 售 质量安 全监 督管 理办 法(国家市 场监 督管 理总 局令 第81号)7 食 品药 品监 管总 局关 于进一 步加 强监 督检 验不 合格食 品风 险防 控和 核查 处置工 作的 通 知(食药 监食 监2017 42号)8 食用 农产 品抽 样检 验 和核查 处置 规定(国市 监 食检2020 184 号)9 食品 安全 抽样 检验 工 作规范(市监 食检 发2023 76 号)10 沈阳 市行 政执 法与 刑事司 法衔 接工 作实 施意 见(试 行)(沈检 发2022 2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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