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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100 CCS DB 11 C 0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2274 2024 水务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导则 Guidelines for work safety management of wate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ite 2024-06-28发布 2024-10-01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1/T 2274 2024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作业环境.2 一般规定.2 临建房屋.3 交通安全.3 场地排水.3 围堰工程.3 消防安全.4 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4 度汛及季节施工.5 5 设备设施.5 一般规定.5 临时用电设施.5 脚手架.7 起重机械.9 土石方、运输机械.9 桩工、混凝土机械.9 其他中小型机械.10 6 特殊作业.10 一般规定.10 基坑作业.10 边坡作业.11 沟槽作业.11 矿山法洞室作业.11 盾构、顶管作业.11 水平定向 钻 作业.12 临 近带 电 体 作业.12 起重 吊装 作业.13 高处 作业.14 交 叉 作业.14 有限空间 作业.14 动火 作业.15 涉 水作业.15 拆除 作业.15 参考 文 献.17 DB11/T 2274 2024 II 前言 本 文件 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 工作 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 文件 的结 构和起 草 规 则的 规定起 草。本 文件 由北京市 水 务局提出并归口。本 文件 由北京市 水 务局组织实 施。本 文件起 草单位:北京市 水 利 工程 质量与 安全 监督 中 心站、北京市勘察 设 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房山 区 水 利 工程 质量监督站。本 文件 主要 起 草人:王利军、祁晔、袁大卫、郑伯乐、孙正华、郭忠 义、刘晓音、程 海 风、叶春雨、王 法、张勇、肖鹤、黄自钦、李震、王 鑫、李 京 冕、冯红超、韩君、宋焓章、刘 金佐、樊禹辰、任 京 伟、于跃、李云、穆然、罗 文 林、阮 军 胜、郭 旭、李红涛、杨 文 德、张忱、王海 燕。DB11/T 2274 2024 1 水务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导则 1 范围 本 文件规定 了 水 务 工程施工 现 场 的 作业环境、设备设施、特殊作业 等 安全 生产 要 求。本 文件 适 用 于 水 务 工程施工 现 场 的 作业环境、设备设施、特殊作业 等 安全 生产 管理和 标准化 创 建。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 文件中 的 内容 通 过 文中 的 规范性引用 而 构 成 本 文件 必不可少 的 条款。其中,注日期 的 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不注日期 的 引用文件,其 最新版 本(包括所 有的 修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T 700 碳素 结 构 钢 GB 2811 头 部 防 护 安全 帽 GB 2894 安全 标 志 及其 使 用 导则 GB/T 3787 手 持式 电 动 工 具 的 管理、使 用、检查 和 维 修 安全 技 术规程 GB/T 5082 起重机 手 势信号 GB/T 6067.1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 1部分:总 则 GB 6095 坠落 防 护 安全 带 GB 20517 独立 式 感烟 火 灾探测报警器 GB 20904 水平定向 钻 机 安全 操 作规程 GB 50034 建 筑 照 明 设 计标准 GB 50268 给 水排水管 道 工程施工及 验收 规范 GB 50720 建设工程施工 现 场消防安全 技 术规范 GB 51210 建 筑 施工脚手架安全 技 术 统 一 标准 GB 55023 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 GB 55034 建 筑 与市 政 施工 现 场安全 卫 生 与 职 业 健康 通用规范 GB 55037 建 筑 防 火 通用规范 SL 398 水 利 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 技 术规程 SL 399 水 利 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安全 技 术规程 SL 645 水 利 水电工程围堰设 计 规范 SL 714 水 利 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 护 设施 技 术规范 DB11/T 852 有限空间 作业安全 技 术规范 DB11/T 1776 水 利 工程 绿色 施工规范 DB11/T 1944 市 政 基 础 设施工程 暗挖 施工安全 技 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 术语和定义 适 用 于 本 文件。安全生产 work safety DB11/T 2274 2024 2 为预 防 生产过 程中 发 生 事故 而 采取 的 各种措 施和 活 动。来源:JGJ/T 77-2010,2.0.2 建成区 built-up area 城 市 中基 础 设施和地 面 建(构)筑物已经 建 成 的 地 区。特殊作业 special work 对 作业 者 本人、他 人 及 周 围建(构)筑物、设备设施 可 能造 成 危 害或损毁 的 作业。来源:GB 30871-2022,3.1,有 修改 外电线路 external line 施工 现 场 供 用电 线路以外 的 电 力线路。来源:JGJ 46-2005,2.1.3 起重吊装作业 crane lifting operation 使 用起重设备 将 结 构构件 或 设备 提 升或移 动 至 设 计 指 定 位 置 和 标高,并按要 求 安 装 固 定 的 施工 过 程。来源:JGJ 276-2012,2.1.1 交叉作业 cross operation 在 一 个 区 域 内,凡 一 项 作业 可 能 对 其他作业 造 成 危 害或 对 其他作业 人 员造 成 伤害 的 作业。交 叉 作业包括 立 体 交 叉 作业和平 面 交 叉 作业。来源:SL 714-2015,2.0.6,有 修改 动火作业 hot work 电 焊、气焊、切割 作业 以 及 使 用 喷灯、打磨、砂轮、电 钻 等可 能 产生 火 焰、火 花 和 炽热表 面 的 临时性作业。来源:GB 30871-2022,3.4,有 修改 4 作业环境 一般规定 4.1.1 施工 现 场 总 体 布 局 应 合 理、规范、有 序,符合 安全文 明 施工、交通、消防、职 业 健康、环境 保护等 有 关 要 求。4.1.2 建 成 区 内应 按 SL 399和 DB11/T 1776的有 关 规定,在 施工 现 场 四 周 设 置 围 挡。非 建 成 区 内 的 枢 纽、泵 站、水 闸 等 点状 工程 应 在 施工 现 场 四 周 设 置 围 挡,河 道、管 线 等 线 性工程 应 在 施工作业 区、现 场出 入 口 以 及 人 员 密集 和交通 要 道 等 处 设 置 围 挡。因 特殊 情况 不 能 设 置 围 挡 的区 域,应 设 置警 示 标 志、警示 灯。4.1.3 建 成 区 全 部区 域、非 建 成 区主要 干 道 和 居民 区 周 边 的 围 挡 高 度 不应 低 于 2.5m,其他 区 域 施工围 挡 高 度 不应 低 于 1.8m。距离 交通 路 口 20m范围 内 占据 道路 施工设 置 的 围 挡,其 0.8m以 上 部分 应 采 用通透 性 材料,并 应 采取 交通 疏 导 和 警 示 措 施。4.1.4 施工 现 场及其管理范围 应 根据 作业 对 象 及其特 点 和环境 状况,设 置 安全防 护 设施和 明 显 的 安全DB11/T 2274 2024 3 警 示 标 志。必 要 时,应 设 置 夜 用 警 示 灯或 反光 标 志。安全防 护 设施 应 符合 SL 714的有 关 规定。安全 警 示 标 志 的 设 置 应 符合 GB 2894的有 关 规定。4.1.5 人与 物 有 坠落 危险 的 洞 口,应 采取 下列 防 护 措 施:a)短 边 尺寸 不 大 于 1.5m的 洞 口 应 设 有 固 定 盖板。盖板四 周 应 大 于 洞 口 200mm,盖板承载 力 应 符合 SL 714的有 关 规定;b)短 边 尺寸 大 于 1.5m的 洞 口 四 周 应 设 有 防 护 栏杆。防 护 栏杆距离 洞 口 边 不应 小 于 200mm,栏杆下 部 应 设 置 高 度 不 低 于 200mm的 挡 脚 板。洞 口 应张 挂 水平安全 网。4.1.6 因 施工作业 需 要,临时 拆除 或 变 动 洞 口、临边安全防 护 设施 的,应 设 专 人监 护。4.1.7 施工 现 场及作业地 点 应 有 足够 的照 明。现 场 照 明 宜 采 用 高 光效、长寿命 的照 明 光 源。对 需 要大面 积 照 明 的 场 所,宜 采 用 高 压汞 灯、高 压钠 灯或 混 光 用 的 卤钨 灯。潮湿 或 特 别潮湿、多尘埃、易燃易爆以 及 强腐蚀介 质 场 所等 特殊环境 应 按照 GB 50034的有 关 规定,选 用 相 应 的 防水、防 尘、防爆、防 腐蚀型 照 明器 材。4.1.8 施工 单位 应 按照 DB11/T 1776的有 关 规定,针 对 施工 可 能 对 周 边环境 产生 的 影响,采取 相 应 措 施,减 少 施工 噪声、振 动、水 质 和土 壤污染,减 少对 环境 的 负 面 影响。临建房屋 4.2.1 临建房屋 不应 建 造在 易 发 生 洪 水、滑 坡、泥 石 流、塌 方及危石 等 危险地 段。建 造在 空 旷、孤 立 地 带的 临建房屋 应 有 防 雷击 的 措 施。4.2.2 临建房屋、作业 棚 不应 布 置在 高 压 线 下 方。4.2.3 临建房屋 宜 位 于 上 层 作业 的 坠落 半径 和 塔 吊 等 机械作业 半径之 外。因 场地 条 件 限 制 不 能 满 足 时,应 采取 防 护 措 施。4.2.4 临建房屋 照 明 用电 应使 用 36V及 以 下 安全电 压;取 暖、制冷 等应 设 专 用 配 电 线路,并 配 备 断 路 开 关、漏 电 开 关 等 电 气 保 护 装 置。交通安全 4.3.1 施工 现 场 道路 应 坚 实、平 整、畅 通,并 应 在道路明 显 位 置 设 置 限 速 标 志。在 特殊 路 段 应 设 置 反 光 柱、爆 闪 灯、转角 灯 等 设施。4.3.2 进 入 施工 现 场 的 车辆 应 定 点 停放。4.3.3 车辆 通 过 危险地 段 时,应 先停车 检查,确认 可 以 通 过 后,由 专 人 指 挥 前 进。4.3.4 施工 需占 用 社会 道路 且 不 断绝 交通施工时,作业 区与 通 行 道路 之 间 应 设围 挡 或 护 栏 等 设施和安全 标 志、警 示 灯,并 设 专 人 疏 导 交通。场地排水 4.4.1 场地施工前 应 布 置 好 排水 系 统,施工 过 程中 应 保 持 排水 系 统 畅 通,并 应使 场地 无 积 水。4.4.2 自然 排水 困难 的 场地 或 基坑 有 被 水 淹没 的 可 能 时,应 在 场地 或 基坑 外 围设 置 挡(排)水设施。4.4.3 排水设施 应 经 常进行巡 查,及时 清 除 影响 排水 效 果 的 杂 物。4.4.4 施工 污 水 应 按照 GB 55034的有 关 规定,经 沉淀 处 理 后,方 可 排 入 市 政 污 水管 网。4.4.5 排水设施 退 出 运 行 时,应 及时 拆除。围堰工程 4.5.1 围堰施工 应 符合 下列 要 求:a)围堰 断 面 和堰顶 高 程 应 根据河 湖 水 深、流速、地基地 质 条 件、风 浪 因 素、使 用 要 求等 经 计 算确定;DB11/T 2274 2024 4 b)在 建 成 区 全 部区 域、非 建 成 区有 水环境 要 求 的 河 渠 施工 的,应 选 用水 污染 小 的 围堰型 式;c)围堰 内 的 面 积 应 满 足 施工和设 置 排水设施 的要 求;d)围堰 的 迎 水 面 侧 应 采取 防 冲刷 措 施。4.5.2 围堰 上 堆放 的 材料 应 码放整齐,荷 载 应 符合 设 计 工 况 的要 求。4.5.3 围堰安全 监 测 可 采 用 巡视 检查 和 仪 器 设备 观 测,宜 设 置 堰 体 垂直 位 移 监 测、水平 位 移 监 测以 及围堰 渗流 量监 测 等 外 部监 测项 目。对于 3级 及重 要的 4级 围堰 可 设 置 下列内 部 安全 监 测项 目:a)监 测 土石围堰堰 体 浸润 线,防 渗墙 应 力、应 变 等;b)监 测 混凝土围堰堰 体 及堰基 应 力、应 变,渗 透 水 压 力 等。4.5.4 围堰 拆除 应 选 择 在 枯 水季节 或 枯 水时 段进行。需 在 汛 期 进行 拆除 时,应 进行充 分 论证。4.5.5 围堰 拆除 应 按照 SL 645的有 关 规定,符合 环境 保 护 及水土 保 持 要 求。消防安全 4.6.1 临时 办 公 用房 与 生 活 用房、可 燃 材料 与 易燃易爆 物 品 库 房建 筑 构件 的 燃 烧 性 能 等 级 应 为 A级。当 采 用 金 属夹芯 板材 时,其 芯 材 的 燃 烧 性 能 等 级 应 为 A级。4.6.2 临建房屋电 气线路 应 采 用 金 属 管 或 难 燃型 硬 质 塑 料 管 保 护,且 不应 敷 设 在 可 燃 材料上。4.6.3 办 公 用房及 生 活 区 宿舍 内 宜 设 置独立 式 感烟 火 灾报警 装 置,其 产 品性 能 应 符合 GB 20517的有关 规定。4.6.4 施工 现 场临时用房、临时设施 的 防 火 安全 间 距 应 符合 GB 50720的有 关 规定。4.6.5 消防 器 材、设备设施 应 符合 下列 要 求:a)根据 施工 现 场防 火 安全 需 要,应 按照 GB 55037和 GB 50720的有 关 规定 配 备 相 应 种 类、数 量的 消防 器 材 和设备设施;b)消防 器 材 及设备 严禁挪 作他用。消防 器 材 及设备设施 附 近,严禁 堆放 其他 物 品;c)定 期对 消防 器 材 及消防 应 急 物 资 进行 维 护、保 养,及时 更换 过期、失 效 的 消防 器 材。4.6.6 施工 现 场 应 急 照 明 应 符合 下列 要 求:a)施工 现 场 的 自 备 发 电机房及 变、配 电房,水 泵 房,无 天 然 采 光 的 作业场 所 及 疏 散 通 道,应 配 备临时 应 急 照 明;b)作业场 所应 急 照 明 的照 度 值 不应 低 于 正 常 工作 所 需 照 度 值 的 90%,疏 散 通 道 的照 度 值 不应 小 于 0.5 lx。4.6.7 施工 现 场 动 力线 与照 明 电 源线 应 分 路或 分 开 设 置,并 配 备 相 应 功率 的 保 险 装 置。4.6.8 电 气线路 应 具 有 相 应 的 绝 缘 强 度和机械 强 度,严禁 使 用 绝 缘老 化 或 失去 绝 缘 性 能 的 电 气线路,严禁 在 电 气线路 上 悬 挂 物 品。4.6.9 食堂 宜 使 用电 炊 具。4.6.10 电 动 运输 车 应 设 置 集 中 充 电 区 域,并 做 好 遮 雨 措 施和安全防 火 措 施。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4.7.1 易燃易爆危险品 应 分 类贮存 在 专 门 地 点,不应 与 其他 物 品混 合 贮存。互 相 接触 容 易引起燃 烧、爆 炸 的 物 品及 灭 火 方法 不 同 的 物 品,应 隔 离 存 放。4.7.2 贮存 易燃易爆 物 品 的 库 房和场地,应 保 持 阴凉、通 风、干 燥,电 气 设施 应 符合 防爆 要 求,不应架设临时性电 路。4.7.3 氧 气、乙炔、液氨、油 品 等 危险品 仓 库 屋 面 应 采 用 轻 型 结 构,设 置气 窗 及 底窗,门、窗 向 外 开启。4.7.4 储 装 氧 气、乙炔 等 气 体的 罐瓶 及其 附 件 应 合 格、完 好 和 有 效。严禁 使 用 减压 器 及其他 附 件 缺 损的 氧 气 瓶,严禁 使 用 乙炔 专 用 减压 器、回 火 防 止 器 及其他 附 件 缺 损 的 乙炔瓶。DB11/T 2274 2024 5 4.7.5 气 瓶 应 分 类储存,库 房 内 通 风 良 好。空 瓶 和 实 瓶同 库 存 放 时,应 分 开放 置,空 瓶 和 实 瓶 的间 距不应 小 于 1.5m。4.7.6 遇 水 容 易 发 生 燃 烧、爆 炸 的 物 品,严禁存 放 在 潮湿 或 容 易 积 水 的 地 点。受阳 光 照 射 容 易 发 生 燃 烧、爆 炸 的 物 品,严禁存 放 在 露天 或者 高 温 的 地方。必 要 时,应 采取 降温 及 隔 热 措 施。度汛及季节施工 4.8.1 汛 期 施工时,施工 单位 应 按照 SL 714的有 关 规定,成 立 防汛 抢 险 队伍,足 额 配 置 防汛 器 材、设备 等 防汛 抢 险 物 资。4.8.2 汛 期 施工时,应 重 点 做 好 下列 工作:a)应对 施工 现 场 总 配 电 箱、分 配 电 箱、开 关 箱 的 防 雨 设施 进行 检查;应对现 场电 气 设备 的 漏 电 保护 装 置 进行 检查;现 场设 有 防 雷 保 护 的 设备,应 检查 避 雷 针、引 下 线 的 连接 质量,并 检测 接 地 装 置 的 接 地电 阻值;b)应 检查 施工 现 场 高处 作业安全防 护 设施,当 发 现 有 松 动、变 形、损 坏 或 脱 落 等现 象 时,应 立 即修 理 完善;c)应对 塔 吊 基 础 排水设施 进行 检查,确 保 排水及时、有 效;塔 吊 配 电 箱 要 上 锁,防 雨 措 施 要 可 靠,确 保 电 器 元 件 不 被 雨 淋;塔 吊 各种 限位、保 险 等 安全 装 置 应 灵 敏 可 靠,防 雷 接 地、保 护 接 零 装置 应 符合 要 求;遇 大 风 停 止 作业时,应 锁 紧 夹 轨 器,将 回 转 机构 的 制 动 器 完 全 松 开,起重 臂 应 能 随 风 转 动;d)施工 现 场其他机械设备,应 采取预 防 雨 淋、水 泡 等 措 施。4.8.3 高 温 季节 露天 作业 应 采取 防 暑 降温 措 施。高 温天 气 下应 合 理安排工作时 间。4.8.4 冬 期 施工 应 及时 清 除 现 场 道路、脚手架、洞 口 及临边防 护等 部位的 积 水、积 雪 和 积 冰,并 采取有 效 的 防 滑 措 施。5 设备设施 一般规定 5.1.1 施工 现 场 所 有 设施设备 的 各种 安全防 护 装 置、保 险 装 置、报警 装 置 应 齐 全 有 效,不 得随意 更换、调 整 或 拆除。5.1.2 机械设备 使 用前,应对 机械设备 进行 检查 并 试 运 转。5.1.3 操 作 人 员 应 按 机械设备 使 用 说 明 书 规定 的 技 术性 能、承载 能力 和 使 用 条 件 正 确 操 作,合 理 使 用 机械设备,严禁 超 载、超 速 作业 或 任 意扩 大 使 用范围。5.1.4 操 作 人 员 应 根据 机械设备 有 关保 养 维 修 规定,做 好 机械设备 保 养 维 修 工作。保 养 维 修 机械设备或 电 气 装 置 前,应 先 切 断 电 源,等 机械设备 停 稳 后 再 进行 操 作。严禁 带 电 或采 用 预 约 停 送 电时 间的 方 式检 修。临时用电设施 5.2.1 施工 现 场临时用电工程 专 用 的 电 源 中性 点 直 接接 地 的 220/380V 低压 电 力 系 统,应 符合 下列 要求:a)采 用 三 级配 电 系 统;b)采 用 TN-S接 零 保 护 系 统;c)采 用 二 级漏 电 保 护 系 统。5.2.2 当 施工 现 场 与 外 电 线路 共 用 同 一 个供 电 系 统 时,电 气 设备 的 接 地、接 零 保 护应 与 原 系 统 保 持 一DB11/T 2274 2024 6 致。严禁 一 部分 设备作 保 护 接 零,另 一 部分 设备作 保 护 接 地。5.2.3 电 气 设备 的 金 属 外 壳 应 与 保 护 零 线 连接。保 护 零 线 应 由 工作 接 地 线在总 配 电 箱 电 源 侧 零 线或总漏 电 保 护 器 电 源 零 线 处 引 出。5.2.4 保 护 零 线 严禁 装 设 开 关 或 熔 断 器,严禁 通 过 工作电 流,且 严禁 断 线。5.2.5 保 护 零 线 应 单 独 敷 设。重 复 接 地 线 应 与 保 护 零 线 相 连接。5.2.6 保 护 零 线 除 应 在 配 电室 或总 配 电 箱 处 做 重 复 接 地 外,还 应 在 配 电 线路 的 中 间处 和 末端 处 做 重 复接 地。重 复 接 地 装 置 的 接 地电 阻值 不应 大 于 10。不应 采 用 铝 导体 做接 地 体 或 地 下 接 地 线。垂直 接 地体 应 采 用 角 钢、钢 管 或 圆 钢,不应 采 用 螺纹 钢 材。5.2.7 施工 现 场 塔 式 起重机、龙 门 架 等 机械设备,以 及 钢 脚手架和 金 属 结 构,应 独立 设 置 防 雷 接 地。防 雷 接 地 的 接 地电 阻值 不应 大 于 10。5.2.8 施工 使 用 的 10kV及 以 下 电 力 变压 器 装 于 地 面 时,应 设 有高 度 不 低 于 0.5m的 平 台,平 台 的 周 围应 装 设 栅 栏 和 带 锁 的 门,栅 栏 高 度 不 低 于 1.7m,栅 栏 与 变压 器外 廓 的 距离 不应 小 于 1.0m,杆 件 结 构平台 上变压 器 安 装的高 度 应不 低 于 2.5m,并 挂“止 步、高 压 危险”的 警 示 标 志。5.2.9 配 电室、配 电 装 置 的 布 设 应 符合 下列 要 求:a)配 电室 应 选 择 在 靠 近 电 源、无 灰 尘、无 蒸汽、无 腐蚀介 质、无 振 动的 地方,应 能 自然 通 风 并 采 取 防 止 雨 雪侵 入 和 动 物 进 入 的 措 施;b)配 电室 的 门 应 向 外 开,并 配 锁;c)配 电 装 置 的 上 端 距 天 棚 应不 小 于 500mm;d)配 电室 应 设 置警 示 标 志、工地 供 电平 面 图 和 系 统 图;e)配 电室 内应 配 置砂 箱 和 适 宜 于 扑救 电 气 类 火 灾 的 灭 火 器。5.2.10 施工 现 场 自 备 发 电机设 置 与 使 用 应 符合 下列 要 求:a)发 电机 组 电 源 应 与 外 电 线路 电 源 联 锁,严禁 并 列 运 行;b)发 电机中性 点 应 接 地,且 接 地电 阻 不应 大 于 4;c)发 电机 组的 金 属 外 壳 及 部 件 应可 靠接 地;d)发 电机 组并 列 运 行 时,必 须 装 设 同 期 装 置,应 在 机 组 同 步 后 再 向 负荷 供 电。5.2.11 配 电 箱、开 关 箱 及 漏 电 保 护 开 关 的 配 置 应 严格 执 行“一机、一 箱、一 闸、一 漏”的 配 电 原 则。每台 用电设备 应 有 各 自 专 用 的 开 关 箱,严禁 用 同 一 个 开 关 箱 直 接 控 制 2台 及 2台 以 上 用电设备(含插座)。5.2.12 配 电 箱、开 关 箱 安 装与 使 用 应 符合 下列 要 求:a)配 电 箱、开 关 箱 应 安 装 在 干 燥、通 风 场 所,配 电 箱 周 围 应 整 洁,有 两 人 同 时工作 的空间。配 电箱、开 关 箱 应 安 装 端 正、稳 固,进 出 线 口 应 设 在 箱 体 下 方,顺 直 固 定。配 电 箱 应 有 防 护 栏、防雨、防 砸 措 施,设 置警 告 标 志,并 配 备 灭 火 器;b)分 配 电 箱 与 开 关 箱 的 距离 不应超过 30m,开 关 箱 与 其 控 制 的 固 定 式 用电设备 的 水平 距离 不 宜 超过 3m;c)配 电 箱、开 关 箱 应 采 用 铁 板 或 阻 燃 且满 足强 度 要 求 的 材料 制 作,安 装 在 坚 固 的 支 架 上。固 定 式 配 电 箱、开 关 箱 的 中 心 点 与 地 面 的 垂直 距离 应 为 1.4m 1.6m。移 动 式 配 电 箱、开 关 箱 的 中 心 点 与 地 面 的 垂直 距离 应 为 0.8m l.6m;d)配 电 箱 应 分 设工作 零 线 端子 板 和 保 护 零 线 端子 板,保 护 零 线、工作 零 线 应 通 过 各 自 的 端子 板 连接。金 属箱 体、金 属 电 器 安 装 板 以 及 箱 内 电 器 的 不 带 电 金 属底 座、外 壳 等应 保 护 接 零;e)总 配 电 箱 应 在 电 源 侧 设 置总 隔 离 开 关 和 分 路 隔 离 开 关,下 设 总 断 路器 和 分 路 断 路器,以 及 漏 电 保 护 器。总 开 关 电 器 的 额 定 值、动 作 整 定 值 应 与分 路 开 关 电 器 的 额 定 值、动 作 整 定 值 相 适应,使 之 具 有分 级 分 段 保 护 的 功 能;DB11/T 2274 2024 7 f)开 关 箱 中 应 装 设 漏 电 保 护 器,漏 电 保 护 器 额 定 漏 电 动 作电 流 不应 大 于 30mA,额 定 漏 电 动 作时间 不应 大 于 0.1s;使 用 于 潮湿 和 有 腐蚀介 质 场 所 的 漏 电 保 护 器 应 采 用防 溅 型 产 品。其 额 定 漏 电 动 作电 流 不应 大 于 15mA,额 定 漏 电 动 作时 间 不应 大 于 0.1s;g)总 配 电 箱 中 漏 电 保 护 器 的 额 定 漏 电 动 作电 流 应 大 于 30mA,额 定 漏 电 动 作时 间 应 大 于 0.1s,但其 额 定 漏 电 动 作电 流 与 额 定 漏 电 动 作时 间的 乘 积 不应 大 于 30mA s;h)配 电 箱、开 关 箱 应 有 名称、用 途、分 路 标 记 及 系 统 接 线 图;i)配 电 箱、开 关 箱 内应 整 洁、无杂 物,箱 内 电 器 应可 靠、完 好,配 线 整齐、连接良 好;j)长 时 间 停 止 使 用 的 配 电 箱 应 拉 闸 断 电、上 锁。5.2.13 电 缆 应 采 用架 空 或 埋 地 敷 设,严禁 沿 脚手架、树木 等 敷 设,并 应 避 免 机械 损伤 和 介 质 腐蚀。线路 应 设 短 路、过 载保 护,导 线 截 面 应 满 足 线路 负荷 电 流。5.2.14 架 空 线路 设 置 应 符合 下列 要 求:a)架 空 线路 应 采 用 绝 缘 导 线,架设 在 专 用电 杆上;b)架 空 线路 的 档 距 不应 大 于 35m,线 间 距 不应 小 于 300mm,靠 近 电 杆 的 两 导 线 的间 距 不应 小 于500mm;c)架 空 线路 与 邻 近 线路或固 定 物 的 距离,应 符合表 1的 规定。表 1 架空线路与 邻近 线路 或固 定 物的 安全 距离 项 目 距离 类 别 最 小 净 空 距离(m)架 空 线路 的 过 引 线、接 下 线与 邻 线 架 空 线 与 架 空 线 电 杆 外 缘 架 空 线 与 摆 动 最 大 时 树梢 0.13 0.05 0.50 最 小 垂直 距离(m)架 空 线 同 杆 架 设 下 方 的 通 信、广播 线路 架 空 线 最 大 弧 垂 与 地 面 架 空 线 最 大 弧 垂 与 暂 设工程顶 端 架 空 线 与 邻 近 电 力线路交 叉 施工 现场 机 动 车道 铁 路 轨道 1kV以 下 1 10kV 1.0 4.0 6.0 7.5 2.5 1.2 2.5 最 小水平 距离(m)架 空 线 电 杆 与 路 基边 缘 架 空 线 边 线 与 建 筑物 凸 出部分 1.0 1.0 5.2.15 相 线 L1、L2、L3的 绝 缘 层 颜 色 依次 为 黄 色、绿色、红 色;工作 零 线(N线)的 绝 缘 层 颜 色为 淡 蓝 色,保 护 零 线(PE线)的 绝 缘 层 颜 色为绿/黄 双 色。上 述颜 色 标 识 严禁 混用和 互 相 代 用。5.2.16 一般作业场 所 宜选 用 额 定电 压 为 220V的照 明器,对下列 特殊场 所应使 用安全电 压 照 明器:a)地 下 工程、有高 温、导 电 灰 尘,且 灯具 距 地 面 高 度 低 于 2.5m等 场 所 的照 明,电 源 电 压 不应 大于 36V;b)在 潮湿 和易 触 及 带 电 体 场 所 的照 明 电 源 电 压 不应 大 于 24V;c)在 特 别潮湿 的 场 所、导 电 良 好 的 地 面、锅炉 或 金 属 容 器 内 工作 的照 明 电 源 电 压 不应 大 于 12V。5.2.17 照 明 变压 器 应使 用 双绕 组 型安全 隔 离变压 器,严禁 使 用 自 耦 变压 器。携 带 式 变压 器 的 一 次 侧 电 源 引 线 应 采 用 橡皮 护 套 或 塑 料 护 套铜 芯 软 电 缆。其中 绿/黄 双 色线 作 保 护 零 线 用,中 间 不应 有 接 头,长 度 不 宜 超过 3m,电 源 插 销 应 有 保 护 触 头。脚手 架 5.3.1 脚手架构 配 件 除有 特殊 要 求 外,其 材 质 应 符合 GB/T 700的有 关 规定。扣 件 式 脚手架 钢 管规 格 宜 为外 径 48.3mm,壁厚 3.6mm。每 根 钢 管 的 最 大质量 不应 大 于 25.8kg。5.3.2 脚手架构 配 件 的 选 用 应 符合 下列 规定:DB11/T 2274 2024 8 a)进 入 施工 现 场 的主要 构 配 件 应 有 产 品 质量 合 格 证、产 品性 能检验报 告,并 应 按 GB 51210的有关 规定 对 其 外 观 质量 进行 检查;b)重 复 使 用 的 旧 钢 管 应 每 年 进行 一 次锈 蚀 检查。检查 时,应 在 锈 蚀 严 重 的 钢 管中 抽 取 三 根,在 每根 锈 蚀 严 重 的部位 横 向 截 断 取 样 检查,当 锈 蚀 深 度 超过 规定 值 时 不应使 用;c)扣 件 在 使 用前 应 逐 个 挑 选,有 裂缝、变 形、螺 栓 出 现 滑 丝 的 严禁 使 用。5.3.3 脚手架 立 杆 间 距、水平 杆 步 距 应 通 过 计 算确 定。5.3.4 脚手架地基 应 符合 下列 要 求:a)基 础 应 平 整坚 实,满 足承载 力 和 变 形 的要 求;b)搭 设 在 坡 面 上 的 脚手架,立 杆 底 部 应 有 可 靠 的 防 滑 移措 施。5.3.5 脚手架 应 设 置 纵、横 向 扫 地 杆,扫 地 杆 高 度 应 符合 下列 要 求:a)扣 件 式 脚手架 纵 向 扫 地 杆 应 采 用 直角 扣 件 固 定 在 距 钢 管 底 端 不 大 于 200mm处的 立 杆上。横 向扫 地 杆 应 采 用 直角 扣 件 固 定 在 紧 靠 纵 向 扫 地 杆 下 方 的 立 杆上;b)碗扣 式 脚手架 纵、横 向 扫 地 杆距离 地 面 高 度 不应超过 400mm;c)盘扣 式 脚手架 纵、横 向 扫 地 杆距离 地 面 高 度 不应超过 550mm。5.3.6 作业脚手架 的 立 杆、水平 杆 搭 设 应 符合 下列 要 求:a)扣 件 式 脚手架 立 杆 接 长 除 顶 层 顶 步 外,其 余 各 层 各 步 接 头应 采 用 对 接 扣 件 连接。当 立 杆 采 用 对接接 长 时,立 杆 的 对 接 扣 件 应 交 错 布 置,两 根相 邻 立 杆 的 接 头不应 设 置在 同 步 内,同 步 内 隔 一 根 立 杆 的 两 个 相 隔接 头 在 高 度方向 错 开 的 距离 不应 小 于 500mm;各 接 头 中 心 至 主 节 点 的 距离 不应 大 于 步 距 的 1/3。当 立 杆 采 用 搭 接接 长 时,搭 接 长 度 不应 小 于 1m,并 应 采 用 不少于 2个 旋 转扣 件 固 定;b)扣 件 式钢 管 双 排脚手架 纵 向水平 杆 应 设 置在立 杆 内 侧,单 根杆长 度 不应 小 于 3跨。纵 向水平 杆接 长 应 采 用 对 接 扣 件 连接 或 搭 接,两 根相 邻 纵 向水平 杆 的 接 头不应 设 置在 同 步 或 同 跨 内;不 同步 或 不 同 跨 两 个 相 邻 接 头 在 水平方向 错 开 的 距离 不应 小 于 500mm;各 接 头 中 心 至 最 近主 节 点 的距离 不应 大 于 纵 距 的 1/3;c)承 插 型 盘扣 式、碗扣 式钢 管 双 排脚手架起 步 立 杆 应 采 用 不 同 型 号 的 杆 件交 错 布 置,架 体 相 邻 立杆 接 头应 错 开 设 置,不应 设 置在 同 步 内。5.3.7 作业脚手架 的 纵 向 外 侧 立面 上 应 设 置 竖 向 剪刀撑,剪刀撑宽 度及 间 距 应 符合 GB 55023的有 关 规定。剪刀撑 杆 件 接 长 采 用 搭 接 或 对 接,搭 接接 头 的 搭 接 长 度 不应 小 于 1m,应 采 用 不少于 2个 旋 转 扣件 固 定。5.3.8 作业脚手架 应 按 设 计计 算 和构 造 要 求 设 置 连 墙 件,并 应 符合 下列 要 求:a)连 墙 件 的 布 置 应 靠 近主 节 点 设 置,偏 离 主 节 点 的 距离 不应 大 于 300mm。双 排 钢 管脚手架 连 墙 件应 与 内 外 排 杆 件 相 连接,连 墙 件 应 与 立 杆相 连接;b)连 墙 件 应 优 先 采 用 菱 形 布 置,水平 间 距 不应超过 3跨,竖 向 间 距 不应超过 3步 且 不应 大 于 4m,连 墙 件 之 上 架 体的 悬 臂 高 度 不应超过 2步;c)连 墙 件 应 从 架 体 底 层 第 一 步 纵 向水平 杆 处 开 始 设 置,当 该 处 设 置 有 困难 时 应 采取 其他 可 靠 措 施 固 定。5.3.9 支 撑 脚手架 应 设 置 竖 向和水平 剪刀撑,剪刀撑宽 度 应 符合 GB 55023的有 关 规定。剪刀撑 杆 件 接 长、固 定 应 符合 本 文件 5.3.7条 的有 关 规定。5.3.10 支 撑 脚手架 可 调 底 座 和 可 调 托撑 调 节 螺 杆 插 入 脚手架 立 杆 内 的 长 度 不应 小 于 150mm。调 节 螺 杆 伸 出 长 度 应 经 计 算确 定,且 不 宜 大 于 300mm。5.3.11 脚手 板 与 防 护应 符合 下列 要 求:a)作业 层 脚手 板 应 铺 满、铺 稳、铺 实,并 应 采取 可 靠 的 连接 方 式 与 水平 杆 固 定。脚手 板 伸 出 横 向水平 杆 以外 的部分 不应 大 于 200mm;DB11/T 2274 2024 9 b)当 作业 层 边 缘 与结 构 外 表 面 的 距离 大 于 150mm时,应 采取 防 护 措 施;c)作业 层 外 侧 应 设 置 防 护 栏杆 和 挡 脚 板,防 护 栏杆、挡 脚 板 高 度 应 符合 SL 398的有 关 规定;d)作业 层 外 侧 应 采 用 密 目 安全 网 封闭,密 目 安全 网 应 满 足 阻 燃 要 求;e)作业 层 临 空高 度 超过 3m时 应 设 置 水平安全 网。水平安全 网距离 工作 面 的 最 大高 度 不 得 超过 3m,且 应 随 工作 面升 高 而 升 高。5.3.12 脚手架 搭 设 达到 设 计高 度 后,应 进行 验收,验收 不 合 格 的,不 得 使 用。脚手架 验收 内容应 符合GB 55023的有 关 规定。5.3.13 架 体拆除 应 由 上 而下 逐 层进行,严禁 上 下 同 时作业;连 墙 件 应 随 脚手架 逐 层 拆除,严禁 先 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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