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指南DB23/T 3700—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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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 3.0 8 0.0 1CCS A 1 223黑 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D B 2 3/T 3 7 0 0 2 0 2 4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机 构 服 务 指 南2 0 2 4-0 6-1 3 发 布 2 0 2 4-0 7-1 2 实 施黑 龙 江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2 3/T 3 7 0 0 2 0 2 4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服 务 原 则.15 服 务 内 容.25.1 应 急 处 置.25.2 临 时 安 置.25.3 家 庭 监 护 指 导.25.4 法 律 援 助.25.5 政 策 支 持.25.6 业 务 培 训.25.7 宣 传 倡 导.26 服 务 流 程.26.1 发 现 受 理.36.2 评 估.36.3 转 介.36.4 干 预 帮 扶.36.5 结 案.37 服 务 保 障.37.1 机 构 要 求.37.2 人 员 要 求.47.3 场 所 要 求.48 服 务 评 价 与 改 进.4附 录 A(资 料 性)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接 案 登 记 表.5附 录 B(资 料 性)未 成 年 人 基 本 信 息 登 记 表.6附 录 C(资 料 性)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评 估 表.7附 录 D(资 料 性)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临 时 安 置 表.8附 录 E(资 料 性)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帮 扶 转 介 表.9附 录 F(资 料 性)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服 务 计 划 表.1 0附 录 G(资 料 性)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服 务 记 录 表.1 1附 录 H(资 料 性)未 成 人 救 助 保 护 服 务 结 案 表.1 2参 考 文 献.1 3D B 2 3/T 3 7 0 0 2 0 2 4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黑 龙 江 省 民 政 厅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黑 龙 江 省 民 政 厅、黑 龙 江 省 儿 童 福 利 和 收 养 中 心、哈 尔 滨 商 业 大 学、齐 齐 哈 尔 医学 院、黑 龙 江 八 一 农 垦 大 学、黑 龙 江 省 慈 善 社 工 服 务 中 心、哈 尔 滨 市 第 1 6 8 中 学 校、哈 尔 滨 市 职 业 生 涯规 划 研 究 会、哈 尔 滨 太 古 法 律 服 务 所。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李 雪、孟 丽 君、杨 盼 盼、郑 浩、宋 彦、凌 萍、孙 晓 征、曲 培 鑫、张 红 爽、杨 桐、周 广 也、闫 树 春、杨 猛、董 勤 忠、左 九 龙、张 宝 芹。D B 2 3/T 3 7 0 0 2 0 2 41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机 构 服 务 指 南1 范 围本 文 件 提 供 了 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机 构 服 务 的 指 南,给 出 了 服 务 原 则、服 务 内 容、服 务 流 程、服 务 保障、服 务 评 价 与 改 进 等 方 面 的 信 息。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机 构 的 服 务 指 导。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M Z/T 0 1 0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基 本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机 构县(区)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民 政 部 门 根 据 需 要 设 立,对 生 活 无 着 的 流 浪 乞 讨、遭 受 监 护 侵 害、暂时 无 人 监 护 等 未 成 年 人 实 施 救 助,承 担 临 时 监 护 责 任,协 助 民 政 部 门 推 进 农 村 留 守 儿 童 和 困 境 儿 童 关 爱服 务 等 工 作 的 专 门 机 构。4 服 务 原 则4.1 依 法 保 护 原 则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工 作 者 宜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保 障 未 成 年 人 的 生 存 权、发 展 权、受 保护 权 和 参 与 权。4.2 最 有 利 于 未 成 年 人 原 则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工 作 者 宜 以 未 成 年 人 为 中 心,从 未 成 年 人 身 心 发 展 特 点 和 利 益 出 发,最 大 限 度 保障 未 成 年 人 权 益。4.3 平 等 参 与 原 则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工 作 者 宜 创 造 公 平 的 环 境,确 保 未 成 年 人 不 因 民 族、种 族、性 别、家 庭 出 身、宗教 信 仰、教 育 程 度、财 产 状 况 等 受 到 任 何 歧 视,保 障 所 有 未 成 年 人 享 有 平 等 的 权 利 与 机 会。未 成 年 人 救助 保 护 工 作 者 宜 鼓 励 和 支 持 未 成 年 人 参 与 同 自 身 利 益 相 关 的 服 务 活 动,尊 重 其 在 权 利 和 能 力 范 围 之 内 的自 我 决 定 和 行 动。4.4 伤 害 最 小 原 则D B 2 3/T 3 7 0 0 2 0 2 42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工 作 者 在 工 作 中 宜 保 护 未 成 年 人 的 利 益 不 受 侵 害,如 果 无 法 避 免 造 成 伤 害,宜 尽量 选 择 最 小 伤 害 的 方 案,或 者 是 最 容 易 从 伤 害 中 恢 复 的 方 案。4.5 隐 私 保 护 原 则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工 作 者 在 服 务 过 程 中 宜 尊 重 和 保 护 未 成 年 人 名 誉 权、荣 誉 权、隐 私 权 和 肖 像 权,未 成 年 人 的 姓 名、住 址、学 校、家 庭 情 况 等 隐 私 信 息,除 法 律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不 宜 提 供 给 任 何 单 位 和个 人。5 服 务 内 容5.1 应 急 处 置当 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机 构 发 现 未 成 年 人 处 于 监 护 缺 失、监 护 不 当、身 心 受 到 严 重 伤 害、面 临 人 身 安全 威 胁 或 其 他 危 险 情 况 时,宜 与 相 关 部 门 互 通 联 动,将 未 成 年 人 第 一 时 间 带 离 危 险 境 地,实 施 紧 急 保 护并 做 好 救 助 安 置。5.2 临 时 安 置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机 构 对 生 活 无 着 的 流 浪 乞 讨、遭 受 监 护 侵 害、暂 时 无 人 监 护 等 未 成 年 人 承 担 临 时监 护 责 任 并 对 其 进 行 临 时 安 置,包 括 日 常 生 活 照 料、医 疗 卫 生、安 全 保 障、身 心 康 复、文 体 娱 乐 和 入 学就 读 等 符 合 未 成 年 人 发 展 需 求 的 服 务。5.3 家 庭 监 护 指 导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机 构 宜 对 辖 区 内 的 未 成 年 人 家 庭 开 展 监 护 指 导、家 庭 教 育、监 护 支 持 等 服 务。帮助 监 护 能 力 不 足、意 识 淡 薄、方 式 不 当 的 家 庭,修 复 家 庭 监 护 功 能,改 善 家 庭 监 护 能 力。5.4 法 律 援 助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机 构 宜 对 需 要 法 律 援 助 或 者 司 法 救 助 的 未 成 年 人,依 法 申 请 法 律 援 助 服 务 或 向 相关 机 构 提 出 司 法 救 助 申 请,必 要 时 聘 请 法 律 专 业 人 员 协 助 处 理。5.5 政 策 支 持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机 构 负 责 为 乡 镇 人 民 政 府(街 道 办 事 处)、村(居)民 委 员 会 开 展 的 监 护 监 督 等工 作 提 供 政 策 指 导 和 技 术 支 持,为 乡 镇 人 民 政 府(街 道 办 事 处)推 进 农 村 留 守 儿 童 和 困 境 儿 童 关 爱 保 护。5.6 业 务 培 训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机 构 宜 定 期 组 织 儿 童 主 任、儿 童 督 导 员 在 信 息 摸 底 排 查、登 记 建 档、发 现 报 告、动 态 更 新 等 方 面 的 业 务 培 训,推 进 儿 童 督 导 员、儿 童 主 任 专 业 化 发 展。5.7 宣 传 倡 导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机 构 宜 开 展 散 居 孤 儿、事 实 无 人 抚 养 儿 童、留 守 儿 童 以 及 其 他 困 境 儿 童 的 未 成 年人 保 护 政 策 宣 传。培 育、引 进 和 倡 导 社 会 组 织 参 与 未 成 年 人 关 爱 保 护 和 保 障 工 作,开 展 形 式 多 样 的 未 成年 人 救 助 保 护 活 动。6 服 务 流 程D B 2 3/T 3 7 0 0 2 0 2 436.1 发 现 受 理6.1.1 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机 构 宜 向 社 会 公 开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热 线 电 话,主 动 发 现 有 需 求 的 未 成 年 人 并 及时 提 供 服 务。6.1.2 对 于 学 校、医 院、社 区、社 会 工 作 服 务 机 构 等 单 位 报 告,以 及 公 安 部 门、媒 体 等 其 他 途 径 转 介的 未 成 年 人,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机 构 宜 及 时 受 理,记 录 基 本 信 息 并 填 写 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接 案 登 记 表,见 附 录 A。6.1.3 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工 作 者 宜 根 据 受 理 信 息,联 系 未 成 年 人 及 其 监 护 人、亲 属、村(居)委 会 调查 核 实 其 基 本 信 息 和 困 境 情 况,初 步 判 断 未 成 年 人 需 求 及 风 险 并 填 写 未 成 年 人 基 本 信 息 登 记 表,见附 录 B。6.2 评 估6.2.1 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机 构 在 对 未 成 年 人 开 展 评 估 时 宜 遵 循 科 学 客 观、隐 私 保 护 和 未 成 年 人 参 与 等原 则。6.2.2 评 估 内 容 宜 综 合 反 映 未 成 年 人 当 前 状 况,包 含 但 不 限 于 对 未 成 年 人 生 理、心 理、社 会 交 往 及 家庭、朋 辈、学 校、社 区 等 状 况 的 描 述,并 填 写 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评 估 表,见 附 录 C。6.3 转 介6.3.1 建 立 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工 作 协 调 机 制 和 转 介 制 度,明 确 转 介 流 程 和 要 求 等。6.3.2 建 立 转 介 服 务 档 案,对 转 介 服 务 对 象 进 行 登 记、跟 踪 服 务,并 填 写 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帮 扶 转介 表,见 附 录 E。6.4 干 预 帮 扶6.4.1 根 据 评 估 结 果 对 监 护 缺 失、监 护 不 当、监 护 侵 害 和 其 他 有 需 求 的 未 成 年 人 开 展 分 类 救 助 保 护 服务。6.4.2 若 未 成 年 人 身 心 受 到 严 重 伤 害、面 临 人 身 安 全 威 胁 或 其 他 危 险 情 况 时,可 先 干 预 后 再 给 予 评 估。开 展 临 时 安 置 填 写 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临 时 安 置 表,见 附 录 D。6.4.3 对 有 多 重 需 求、须 使 用 不 同 资 源 和 服 务 的 未 成 年 人,宜 联 动 多 部 门 开 展 个 案 会 商 和 协 同 联 动,共 同 开 展 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工 作。6.4.4 根 据 未 成 年 人 及 其 家 庭 情 况,如 需 开 展 个 案 服 务 或 心 理 咨 询,可 委 托 社 会 工 作 师 或 心 理 咨 询 师开 展 个 案 服 务,并 做 好 相 关 记 录,表 格 见 附 录 F、附 录 G、附 录 H。6.5 结 案6.5.1 对 于 监 护 人 前 来 接 领 或 转 介 到 其 他 机 构 的 未 成 年 人,可 以 办 理 结 案 手 续。6.5.2 办 理 结 案 手 续 后,完 成 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服 务 记 录 和 相 关 资 料 的 收 集、整 理、归 档 工 作,填 写完 成 相 应 的 档 案 记 录;转 介 宜 办 理 转 介 手 续 并 填 写 完 成 相 关 档 案 记 录。7 服 务 保 障7.1 机 构 要 求7.1.1 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机 构 宜 建 立 各 项 管 理 制 度,包 括 个 案 管 理 制 度、流 程 管 理 制 度、质 量 管 理 制度 等。7.1.2 市、县(区)宜 设 置 独 立 的 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机 构,机 构 内 设 备 设 施 宜 按 照 M Z/T 0 1 0 的 要 求 进D B 2 3/T 3 7 0 0 2 0 2 44行 设 置。7.1.3 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机 构 宜 设 置 统 一 标 识,在 显 著 位 置 悬 挂 标 识 牌,格 式 为“x x 市、县(区)未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中 心”,各 市、县(区)样 式、规 格 保 持 一 致,同 时 设 置 指 引 牌,标 明 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护 机 构 的 名 称、方 向 和 距 离 等,并 在 市、县(区)区 划 地 图、电 子 地 图 上 进 行 标 识。7.1.4 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机 构 宜 在 醒 目 位 置 公 示 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服 务 热 线、举 报 信 箱、服 务 对 象 要求、工 作 流 程、网 络 体 系、管 理 制 度 等。7.2 人 员 要 求7.2.1 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机 构 宜 配 备 专 职 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工 作 者。7.2.2 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工 作 者 宜 具 备 大 专 及 以 上 学 历,或 持 有 社 会 工 作 者 职 业 资 格 证 书;接 受 过 社会 工 作、心 理 学、法 律 等 相 关 专 业 培 训 与 教 育。7.2.3 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工 作 者 宜 具 备 良 好 的 沟 通 能 力 和 亲 和 力;尊 重 未 成 年 人 的 人 格 尊 严,保 护 未成 年 人 的 隐 私;掌 握 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工 作 流 程,并 能 根 据 未 成 年 人 需 求 提 供 调 查、分 析 和 处 置 等 服 务。7.3 场 所 要 求7.3.1 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机 构 宜 有 满 足 服 务 需 求 的 固 定 场 所,并 合 理 划 分 教 育、活 动、生 活 等 功 能 区域。7.3.2 服 务 场 所 空 间 布 局 设 置 宜 充 分 考 虑 未 成 年 人 的 身 心 特 点,符 合 M Z/T 0 1 0 的 要 求。8 服 务 评 价 与 改 进8.1 建 立 投 诉 反 馈 机 制,公 示 投 诉 受 理 和 处 理 的 方 式、程 序 和 结 果,畅 通 投 诉 反 馈 渠 道,及 时 处 理 服务 对 象 所 反 映 的 问 题,对 投 诉 意 见 进 行 分 析,对 不 合 格 事 项 进 行 整 改。8.2 定 期 开 展 工 作 总 结,分 析 汇 总 工 作 中 出 现 的 问 题。8.3 每 年 定 期 开 展 工 作 评 价,具 备 条 件 的 可 邀 请 第 三 方 评 价,形 成 评 价 报 告、改 进 计 划 和 措 施。8.4 对 整 改 事 项 进 行 跟 踪、评 估 与 改 进。D B 2 3/T 3 7 0 0 2 0 2 45附 录 A(资 料 性)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接 案 登 记 表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接 案 登 记 表 的 样 式 见 表 A.1。表 A.1 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接 案 登 记 表编 号 受理时间受理人发现渠道主动发现 未成年人主动求助 转介 热线其他()报告人姓名 性别单位 联系电话未成年人信息未成年人姓名 性别 年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监护人情况救助保护事由危机程度低 中 高说明:是否紧急保护是 否说明:初步意见D B 2 3/T 3 7 0 0 2 0 2 46附 录 B(资 料 性)未 成 年 人 基 本 信 息 登 记 表未 成 年 人 基 本 信 息 登 记 表 的 样 式 见 表 B.1。表 B.1 未 成 年 人 基 本 信 息 登 记 表编 号 姓 名 性 别身份证号 民族 年龄户籍所在地 户 籍 性 质未成年人现住址 联 系 方 式1.健康状况 健康 一般或较弱 慢性病 重病 残疾 未说明情况 其他:()2.生活情况 学业状况:学龄前 未就读 在读 毕业 肄业 结业 休学 其他()监护类型:监护情况良好 监护情况一般 监护落实不到位 其他特殊情况:轻微涉法 吸毒 酗酒 流浪乞讨 其他:()无 社会福利、救助、帮扶落实情况:建档立卡贫困户 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供养 临时救助 医疗救助 住房救助 康复救助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助 孤儿津贴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 其他:()无 发 生 遭 受 监 护 人 侵 害 的 情 况: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 遭受监护人精神暴力 遭受监护人身体暴力 遭受监护人性侵 遭受监护人胁迫、诱骗、利用非法牟利 其他:()未遭受监护人侵害3.监护人信息姓名 身份证号 关系 职业 是否同住 联系电话4.面临的问题和需要 生存需要 发展需要 受保护需要 社会化需要请 具 体 说 明:5.帮扶建议 经济帮扶 监护落实 户籍落实 教育帮扶 医疗帮扶 心理关爱 其他()请具体说明:D B 2 3/T 3 7 0 0 2 0 2 47附 录 C(资 料 性)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评 估 表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评 估 表 的 样 式 见 表 C.1。表 C.1 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评 估 表姓 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身份证号困境类型孤儿/事实无人抚养 监护缺失/监护不当 身心障碍遗弃拐卖 暴力侵害 生活保障缺失 其他()基本情况请从生理、心理、社会交往及家庭、朋辈、学校、社区等不同角度描述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评估情况监护评估风险评估需求评估危机程度低 中 高危机情况说明:救助类别长期监护 临时监护 指定监护 紧急安置监护指导 其他()是否转介是 否 转介单位评估意见民政部门审核意见D B 2 3/T 3 7 0 0 2 0 2 48附 录 D(资 料 性)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临 时 安 置 表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临 时 安 置 表 的 样 式 见 表 D.1。表 D.1 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临 时 安 置 表编 号 姓 名 性 别身份证号 民族 年龄户籍所在地 户 籍 性 质现住址 联 系 方 式安 置方 式 未 保 机 构 养 育 委 托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养 育 委 托 其 他 监 护 人(近 亲 属)养 育 其 他()具 体 说 明:照 料计 划年 月 日 年 月 日,共 计 天临 时 安 置 照 料 人 信 息姓 名 身 份 证 号 联 系 方 式 地 址D B 2 3/T 3 7 0 0 2 0 2 49附 录 E(资 料 性)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帮 扶 转 介 表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帮 扶 转 介 表 的 样 式 见 表 E.1。表 E.1 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帮 扶 转 介 表编 号 姓 名 性 别身份证号 民族 年龄户籍所在地 户 籍 性 质现住址 联 系 方 式帮 扶转 介类 型 经济帮扶 监护落实 户籍落实 教育帮扶 医疗帮扶 心理关爱 其他()帮 扶转 介单 位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帮扶负责人帮扶负责人职务具 体帮 扶措 施帮 扶时 间年 月 日 年 月 日D B 2 3/T 3 7 0 0 2 0 2 41 0附 录 F(资 料 性)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服 务 计 划 表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服 务 计 划 表 的 样 式 见 表 F.1。表 F.1 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服 务 计 划 表未 成 年 人 姓 名:编 号:问 题 描 述 预 期 目 标 具 体 行 动 预 计 执 行 时 间 执 行 者 备 注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工 作 者 姓 名:日 期:D B 2 3/T 3 7 0 0 2 0 2 41 1附 录 G(资 料 性)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服 务 记 录 表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服 务 记 录 表 的 样 式 见 表 G.1。表 G.1 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服 务 记 录 表编 号:未成年人姓名未 成 年 人救 助 保 护 工 作者姓 名日 期 地 点次 数 第 _ _ _ _ _ 次 时 段服 务 形 式服 务 目 标服 务 过 程(概 述)服 务 小 结下 一 步 服 务 计 划 与 建 议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工 作 者(签 名)日 期D B 2 3/T 3 7 0 0 2 0 2 41 2附 录 H(资 料 性)未 成 人 救 助 保 护 服 务 结 案 表未 成 人 救 助 保 护 服 务 结 案 表 的 样 式 见 表 H.1。表 H.1 未 成 人 救 助 保 护 服 务 结 案 表未 成 年 人姓 名 编 号未 成 年 人救 助 保 护工 作 者 姓名接 案 日 期 结 案 日 期介 入过程目 标 达 成 情 况结 案 情 况 目 标 达 到 超出服务范围 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工 作 者 认 为 不 适 合 继 续 跟 进 说 明:服 务 对 象 不 愿 意 继 续 接 受 服 务 说 明:其 他 情 况 说 明:服 务 对象 知 道 服 务 已结 束并知道在有需要时如何得到服务 是 否结 案 后 回访 跟进计划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工 作 者(签 名)日 期服 务 对 象(签 名)日 期D B 2 3/T 3 7 0 0 2 0 2 41 3参 考 文 献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2 0 2 1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2 0 2 1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3 关 于 进 一 步 健 全 农 村 留 守 儿 童 和 困 境 儿 童 关 爱 服 务 体 系 的 意 见(民 发 2 0 1 9 3 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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