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消毒卫生规范DB61/T 1846-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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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B 6 1/T 1 8 4 6 2 0 2 4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管 理 要 求.35 消 毒 技 术.56 卫 生 指 标.67 消 毒 方 法.68 消 毒 记 录.6附 录 A(资 料 性)常 用 消 毒 方 法.7附 录 B(资 料 性)现 场 消 毒 工 作 记 录 表.1 0D B 6 1/T 1 8 4 6 2 0 2 4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本 文 件 由 陕 西 省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陕 西 省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西 安 市 碑 林 区 第 三 爱 心 护 理 院。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张 晓 玲、陈 宝 宝、程 永 兵、孟 昭 伟、司 冬 梅、周 彩 云、雷 毅、董 小 峰、寇 静 远、蒋 丽 娟、吕 文。本 文 件 由 陕 西 省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负 责 解 释。本 文 件 首 次 发 布。联 系 信 息:单 位:陕 西 省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电 话:0 2 9-8 2 2 1 7 4 4 4地 址:陕 西 省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建 东 街 3 号邮 编:7 1 0 0 5 4D B 6 1/T 1 8 4 6 2 0 2 41养 老 机 构 消 毒 卫 生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养 老 机 构 消 毒 卫 生 管 理 要 求、消 毒 技 术、卫 生 指 标、常 用 消 毒 方 法 和 消 毒 记 录 的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养 老 机 构 场 所 内 开 展 清 洁 及 消 毒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5 7 4 9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G B 1 4 9 3 4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消 毒 餐(饮)具G B 1 5 9 8 2 医 院 消 毒 卫 生 标 准G B 1 8 4 6 6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G B 1 9 1 9 3 疫 源 地 消 毒 总 则G B 3 7 4 8 7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规 范W S 3 9 4 公 共 场 所 集 中 空 调 通 风 系 统 卫 生 规 范W S 6 2 8 消 毒 产 品 卫 生 安 全 评 价 技 术 要 求G B/T 1 8 2 0 4.3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检 验 方 法 第 3 部 分:空 气 微 生 物G B/T 1 8 2 0 4.4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检 验 方 法 第 4 部 分:公 共 用 品 用 具 微 生 物G B/T 2 7 3 0 6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餐 饮 业 要 求G B/T 2 9 3 5 3 养 老 机 构 基 本 规 范G B/T 3 5 7 9 6 养 老 机 构 服 务 质 量 基 本 规 范W S/T 3 1 3 医 务 人 员 手 卫 生 规 范W S/T 3 6 7 医 疗 机 构 消 毒 技 术 规 范W S/T 3 9 6 公 共 场 所 集 中 空 调 通 风 系 统 清 洗 消 毒 规 范W S/T 4 6 6 消 毒 专 业 名 词 术 语W S/T 5 0 8 医 院 医 用 织 物 洗 涤 消 毒 技 术 规 范W S/T 5 1 0 病 区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规 范W S/T 5 1 2 医 疗 机 构 环 境 表 面 清 洁 与 消 毒 管 理 规 范W S/T 5 2 4 医 院 感 染 暴 发 控 制 指 南3 术 语 和 定 义G B 1 9 1 9 3、G B/T 2 9 3 5 3、W S/T 3 1 3、W S/T 3 6 7、W S/T 4 6 6、W S/T 5 0 8、W S/T 5 1 2 界 定 的 下 列 术 语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D B 6 1/T 1 8 4 6 2 0 2 423.1养 老 机 构 s e n i o r c a r e o r g a n i z a t i o n为 老 年 人 提 供 生 活 照 料 膳 食 康 复 护 理 医 疗 保 健 等 综 合 性 服 务 的 各 类 组 织。来 源:G B/T 2 9 3 5 3-2 0 1 2,3.1 3.2清 洁 c l e a n i n g除 去 物 品 上 的 污 染,使 之 达 到 预 定 用 途 或 进 一 步 处 理 所 需 的 程 度。来 源:W S/T 4 6 6-2 0 1 4,3.2 5 3.3消 毒 d i s i n f e c t i o n杀 灭 或 清 除 传 播 媒 介 上 的 病 原 微 生 物,使 其 达 到 无 害 化 的 处 理。来 源:W S/T 4 6 6-2 0 1 4,3.3 8 3.4预 防 性 消 毒 p r e v e n t i v e d i s i n f e c t i o n在 没 有 明 确 的 传 染 源 存 在 时,对 可 能 受 到 病 原 微 生 物 污 染 的 场 所 和 物 品 进 行 的 消 毒。来 源:W S/T 4 6 6-2 0 1 4,4.4 9 3.5随 时 消 毒 c o n c u r r e n t d i s i n f e c t i o n疫 源 地 内 有 传 染 源 存 在 时 进 行 的 消 毒。来 源:G B 1 9 1 9 3-2 0 1 5,3.3 3.6终 末 消 毒 t e r m i n a l d i s i n f e c t i o n传 染 源 离 开 疫 源 地 后,对 疫 源 地 进 行 的 一 次 彻 底 消 毒。来 源:G B 1 9 1 9 3-2 0 1 5,3.4 3.7消 毒 产 品 d i s i n f e c t i o n p r o d u c t包 括 消 毒 剂、消 毒 器 械(含 生 物 指 示 物、化 学 指 示 物 和 灭 菌 物 品 包 装 物)和 卫 生 用 品。来 源:W S/T 3 6 7-2 0 1 2,3.2 8 3.8物 体 表 面 s u b j e c t s u r f a c e养 老 机 构 场 所 内 的 用 具 器 械 物 品 及 设 施 的 表 面。来 源:W S/T 4 6 6-2 0 1 4,4.2 1,有 修 改 D B 6 1/T 1 8 4 6 2 0 2 433.9高 频 接 触 表 面 h i g h-t o u c h s u r f a c e老 年 人 和 工 作 人 员 手 频 繁 接 触 的 环 境 表 面,如 床 栏、床 边 桌、床 帘、棋 具、水 龙 头、门 把 手 等。来 源:W S/T 5 1 2-2 0 1 6,3.5,有 修 改 3.1 0清 洁 织 物 c l e a n t e x t i l e s养 老 机 构 场 所 内 经 洗 涤 消 毒 等 处 理 后 可 重 复 使 用 的 纺 织 品,包 括 老 年 人 使 用 的 衣 物 床 单 被 罩 枕 套 以 及 工 作 人 员 使 用 的 工 作 服 帽,房 间 窗 帘 等。来 源:W S/T 5 0 8-2 0 1 6,3.4,有 修 改 3.1 1手 卫 生 h a n d h y g i e n e养 老 机 构 场 所 内 工 作 人 员 在 从 事 职 业 活 动 过 程 中 的 洗 手、卫 生 手 消 毒 的 总 称。来 源:W S/T 3 1 3-2 0 1 9,3.1,有 修 改 4 管 理 要 求4.1 制 度 管 理养 老 机 构 应 建 立 日 常 卫 生 管 理、消 毒 隔 离、健 康 管 理、探 视 管 理、饮 食 管 理、一 次 性 使 用 卫 生 及 医疗 用 品 的 管 理、医 疗 废 物 和 污 水 管 理、探 视 管 理、传 染 病 报 告 和 应 急 处 理、感 染 知 识 培 训、消 毒 效 果 监测 及 质 量 持 续 改 进 等 管 理 制 度,并 按 照 各 项 制 度 开 展 养 老 机 构 场 所 内 清 洁 及 消 毒 工 作,定 期 组 织 检 查。4.2 人 员 管 理4.2.1 保 健 和 感 染 控 制 人 员4.2.1.1 养 老 机 构 应 有 专 门 的 保 健 人 员 负 责 卫 生 消 毒 工 作。内 设 医 疗 机 构 的 养 老 机 构,应 设 立 独 立 的感 染 控 制 部 门 和 至 少 1 名 专 职 感 染 控 制 人 员。4.2.1.2 保 健 人 员 和 感 染 控 制 人 员 应 定 期 接 受 传 染 病 防 治 消 毒 隔 离 等 专 业 知 识 培 训,并 承 担 对 场 所内 工 作 人 员 培 训,开 展 疾 病 预 防、卫 生 消 毒、食 品 卫 生、个 人 防 护 等 工 作 指 导,同 时 对 入 住 老 年 人 和 探视 者 做 好 感 染 控 制 和 卫 生 知 识 宣 传 教 育,应 按 照 W S/T 5 2 4 和 医 院 感 染 暴 发 报 告 及 处 置 管 理 规 范 的规 定,做 好 传 染 病 疫 情 报 告,并 及 时 采 取 有 效 处 理 措 施,控 制 感 染 源,切 断 传 播 途 径,实 施 医 疗 救 治。4.2.1.3 内 设 医 疗 机 构 的 养 老 机 构 的 感 染 控 制 人 员 负 责 监 督 检 查 医 疗 护 理 人 员 对 无 菌 操 作、消 毒、灭菌、一 次 性 使 用 医 疗 用 品 管 理 等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并 应 对 医 疗 废 物 和 污 水 处 置 进 行 技 术 指 导 和 监 督。4.2.2 工 作 人 员4.2.2.1 工 作 人 员 应 符 合 G B 3 7 4 8 7 的 规 定。4.2.2.2 工 作 时 应 做 好 个 人 防 护:a)进 入 工 作 区 应 当 穿 工 作 衣、工 作 鞋;工 作 衣 和 鞋 应 保 持 清 洁,无 异 味,定 期 消 毒;b)护 理 时 戴 工 作 帽、口 罩,进 行 可 能 接 触 老 年 人 体 液、血 液 的 操 作 时 须 戴 手 套,操 作 完 毕 脱 去 手套 后 应 洗 手,必 要 时 手 消 毒;有 可 能 发 生 血 液、体 液 飞 溅 到 医 务 人 员 面 部 时,戴 具 有 防 渗 透 性的 口 罩、防 护 眼 镜 或 面 屏;D B 6 1/T 1 8 4 6 2 0 2 44c)认 定 患 病 老 年 人 的 血 液、体 液、分 泌 物、排 泄 物 均 具 有 传 染 性,应 进 行 隔 离。接 触 上 述 物 质 者,不 论 是 否 有 明 显 的 血 迹 污 染 或 是 否 接 触 不 完 整 的 皮 肤 与 粘 膜,应 采 取 防 护 措 施;d)工 作 时 实 施 双 向 防 护;e)手 卫 生 应 符 合 W S/T 3 1 3 的 规 定。4.2.3 进 入 机 构 老 年 人应 按 照 G B/T 3 5 7 9 6 的 规 定 执 行,并 根 据 体 检 结 果,将 患 有 感 染 性 疾 病 的 老 年 人 和 其 他 老 年 人 分 区 安置。4.2.4 探 视 人 员4.2.4.1 养 老 机 构 应 减 少 亲 友 探 视,对 探 视 人 员 执 行 预 约 探 视 制 度,并 进 行 登 记。4.2.4.2 在 传 染 性 疾 病 流 行 期 间,可 执 行 禁 止 探 视 制 度。4.2.4.3 对 探 视 人 员 应 采 取 测 量 体 温、洗 手 或 卫 生 手 消 毒、戴 口 罩 等 卫 生 防 控 措 施,并 对 探 视 人 员 进行 健 康 询 问。4.2.5 陪 护 人 员4.2.5.1 应 规 定 陪 护 人 员 数 量。4.2.5.2 陪 护 人 员 应 身 体 健 康,注 意 个 人 卫 生,保 持 自 身 衣 物 清 洁。4.2.5.3 护 理 老 人 时 应 按 照 W S/T 3 1 3 的 规 定 进 行 手 卫 生。4.2.5.4 协 助 工 作 人 员 保 持 房 间 内 清 洁 卫 生。4.3 环 境 及 设 施 设 备 管 理4.3.1 应 按 照 G B/T 3 5 7 9 6 的 规 定 执 行。若 新(改、扩)建 的 养 老 机 构,在 建 筑 设 计 上 应 考 虑 活 动 室、会 客 室、洗 衣 房、老 人 居 室 等 场 所 的 空 气 流 通,必 要 时 配 置 机 械 通 风 和 净 化 设 施。场 所 内 应 有 纱 门、纱窗、挡 鼠 板 等 三 防 设 施,且 符 合 病 媒 生 物 防 治 要 求。4.3.2 应 设 置 专 用 清 洗 消 毒 间,用 于 相 关 物 品 的 清 洗 消 毒。4.3.3 应 设 置 卫 生 室 或 保 健 室,配 备 流 动 水 洗 手 设 施、消 毒 剂、紫 外 线 消 毒 灯 或 其 他 消 毒 装 置。4.3.4 养 老 机 构 场 所 内 发 现 疑 似 传 染 病 例 时,应 立 即 设 立 临 时 隔 离 室,对 病 患 采 取 有 效 的 隔 离 控 制 措施。临 时 隔 离 室 内 环 境、患 者 使 用 的 物 品 应 随 时 消 毒,废 弃 物 由 专 人 密 闭 转 运。4.4 餐 饮 管 理应 按 照 G B/T 2 7 3 0 6 的 规 定 执 行。4.5 治 疗 室 管 理应 按 照 W S/T 5 1 0 的 规 定 执 行。4.6 洗 衣 房 管 理应 按 照 G B 3 7 4 8 7 和 W S/T 5 0 8 的 规 定 执 行。4.7 消 毒 产 品 管 理消 毒 剂 及 消 毒 器 械 应 符 合 W S 6 2 8 的 规 定,并 建 立 索 证 制 度,专 人 保 管,定 点 存 放 在 阴 凉 干 燥、通风 良 好 的 环 境,在 有 效 期 内 应 按 照 产 品 使 用 说 明 书 使 用,并 有 明 确 标 识。消 毒 器 械 应 定 期 进 行 维 护。D B 6 1/T 1 8 4 6 2 0 2 454.8 废 弃 物 和 污 水 管 理生 活 垃 圾 和 医 疗 废 物 应 明 确 分 类,医 疗 废 物 应 按 照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管 理,内 设 医 疗 机构 的 养 老 机 构 污 水 排 放 应 符 合 G B 1 8 4 6 6 的 规 定。5 消 毒 技 术5.1 一 般 要 求5.1.1 养 老 机 构 日 常 卫 生 管 理 以 清 洁 和 预 防 性 消 毒 为 主。治 疗 室、洗 澡 间、游 戏 室 等 公 共 区 域 应 加 强空 气、物 体 表 面 的 卫 生 管 理 及 消 毒。5.1.2 当 养 老 机 构 所 在 地 区 发 生 传 染 病 疫 情 时,在 日 常 清 洁 与 预 防 性 消 毒 基 础 上,场 所 内 应 增 加 消 毒频 次 及 适 当 提 高 消 毒 剂 浓 度。当 场 所 内 发 生 传 染 病 疫 情 时,应 按 照 G B 1 9 1 9 3 的 规 定,做 好 随 时 消 毒 和终 末 消 毒。5.1.3 一 般 环 境 和 物 品 先 清 洁 后 消 毒,消 毒 遵 照 科 学、安 全、适 度 原 则。选 择 消 毒 因 子 时,可 优 先 选择 物 理 法 消 毒。在 用 化 学 法 消 毒 时,应 选 择 对 人 安 全,对 物 品 损 害 轻 微,对 环 境 影 响 小 的 消 毒 剂。5.1.4 当 受 到 体 液、血 液、呕 吐 物、排 泄 物 等 污 染 时,先 去 除 污 染 物 后,再 清 洁、消 毒;疑 似 被 感 染性 疾 病 患 者 体 液、血 液、呕 吐 物、排 泄 物 污 染 的 物 品 和 环 境 表 面,应 先 消 毒,再 清 洁,再 消 毒。5.1.5 对 存 在 较 多 有 机 物 的 物 品 消 毒 时,应 加 大 消 毒 药 剂 的 使 用 剂 量 和/或 延 长 消 毒 作 用 时 间。5.1.6 消 毒 实 施 后 及 时 采 取 去 除 消 毒 因 子 残 留 措 施。5.1.7 消 毒 人 员 应 做 好 个 人 防 护,处 理 锐 利 器 械 应 避 免 对 针 刺 伤 等 职 业 暴 露。紫 外 线、微 波 消 毒 时 不应 对 人 直 接 照 射。接 触 液 体 化 学 消 毒 剂,应 防 止 过 敏 和 可 能 对 皮 肤、黏 膜 的 损 伤。5.1.8 含 氯 消 毒 剂、过 氧 化 氢 消 毒 液 等 易 挥 发 的 消 毒 剂 应 现 用 现 配;过 氧 乙 酸、二 氧 化 氯 等 二 元、多元 包 装 的 消 毒 液 活 化 后 立 即 使 用。5.1.9 消 毒 工 作 应 填 报 消 毒 记 录。5.2 日 常 清 洁 与 预 防 性 消 毒5.2.1 室 内 空 气5.2.1.1 室 内 保 持 空 气 流 通,每 日 至 少 开 窗 通 风 2 次,每 次 1 5 m i n 3 0 m i n,通 风 期 间 注 意 保 暖。5.2.1.2 不 适 宜 开 窗 通 风 时,可 使 用 机 械 通 风 设 施 或 动 态 空 气 净 化 消 毒 设 施。5.2.1.3 空 调 启 用 前 清 洗 消 毒 1 次,使 用 期 间 每 月 清 洗 过 滤 网,必 要 时 进 行 消 毒。集 中 空 调 通 风 系 统管 理 及 清 洗 消 毒 应 按 照 W S 3 9 4 和 W S/T 3 9 6 的 规 定 执 行。5.2.2 饮 用 水5.2.2.1 饮 用 水 应 符 合 G B 5 7 4 9 的 规 定。5.2.2.2 供 应 桶 装 饮 用 水 的,开 封 后 最 长 不 超 过 1 5 d,定 期 对 饮 水 机 内 胆 和 管 路 进 行 清 洗 和 消 毒,并做 好 消 毒 登 记。供 应 直 饮 水 的,每 日 打 开 水 龙 头,放 水 1 m i n,直 饮 水 滤 芯 按 照 使 用 要 求 定 期 更 换。5.2.3 饮 食5.2.3.1 食 品 加 工 用 具 应 明 确 生、熟 标 识,分 开 使 用,定 位 存 放。5.2.3.2 餐(饮)具 应 集 中 消 毒,可 采 用 煮 沸、流 通 蒸 汽、消 毒 碗 柜 或 使 用 消 毒 剂 浸 泡 等 方 式。消 毒应 符 合 G B 1 4 9 3 4 的 规 定。5.2.3.3 餐(饮)具 和 盛 放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的 容 器 应 一 人 一 用 一 消 毒,应 执 行“一 洗 二 冲 三 消 毒 四 保 洁”制 度。D B 6 1/T 1 8 4 6 2 0 2 465.2.3.4 菜 板 每 日 刷 洗,生、熟 食 用 菜 板 和 刀 具 应 区 分 使 用,必 要 时 可 煮 沸 消 毒 或 用 消 毒 剂 浸 泡 消 毒。5.2.4 常 用 物 品 及 物 体 表 面5.2.4.1 房 间 内 桌、椅、床 架、门 把 手、水 龙 头、轮 椅 扶 手 等 物 体 表 面 和 房 间 内 地 面 应 每 日 湿 式 清 洁,高 频 接 触 表 面 增 加 清 洁 频 次。5.2.4.2 清 洁 用 擦 拭 毛 巾 和 拖 把 应 分 区 使 用,做 好 标 记。用 后 及 时 清 洗,消 毒 处 理 后 晾 干 备 用。5.2.4.3 床 上 用 品 床 单、被 套 每 周 更 换,间 接 接 触 老 年 人 的 被 芯、枕 芯、褥 子 等,可 采 用 阳 光 暴 晒 方法 进 行 定 期 消 毒。有 污 染 时 应 立 即 清 洗 更 换 并 进 行 消 毒 处 理,同 时 做 到:a)被 血 液、体 液、分 泌 物、排 泄 物 污 染 的 床 上 用 品,应 单 独 清 洗;b)感 染 性 织 物,应 先 消 毒 后 清 洗,消 毒 方 式 可 采 用 化 学 消 毒 剂 浸 泡 或 煮 沸 消 毒。5.2.4.4 健 身 设 施 应 保 持 清 洁,每 日 擦 拭,每 周 消 毒 1 次。5.2.4.5 坐 便 器 使 用 后 及 时 冲 洗,应 每 日 清 洁 消 毒,便 盆 专 人 专 用,一 用 一 清 洗。5.2.4.6 治 疗 室、活 动 室、走 廊 等 公 共 区 域 物 体 表 面 和 地 面 应 每 日 早 晚 湿 式 清 洁 并 消 毒。活 动 室 内 棋具 等 物 品 至 少 每 周 进 行 1 次 清 洗 并 消 毒。5.2.4.7 室 内 物 体 表 面 或 地 面 有 明 显 血 液、体 液 或 分 泌 物 等 污 染 时,应 及 时 用 吸 湿 材 料 去 除 可 见 的 污染 物 后,再 清 洁 和 消 毒。6 卫 生 指 标消 毒 对 象 日 常 状 态 下 卫 生 指 标 应 符 合 表 1 的 规 定。表 1 日 常 状 态 下 卫 生 指 标对象 项目 限值 检验方法室内空气菌落总数:沉降法(动态)/(C F U/5 m i n 直径 9 c m 平皿)撞击法(动态)/(C F U/m3)2 0 1 5 0 0G B/T 1 8 2 0 4.3物体表面菌落总数/(C F U/c m2)1 0G B 1 5 9 8 2工作人员手 菌落总数/(C F U/c m2)1 0 G B 1 5 9 8 2餐(饮)具大肠菌群(/5 0 c m2)沙门氏菌(/5 0 c m2)不得检出不得检出G B 1 4 9 3 4清洁织物菌落总数/(C F U/2 5 c m2)大肠菌群(/2 5 c m2)金黄色葡萄球菌(/2 5 c m2)2 0 0不得检出不得检出G B/T 1 8 2 0 4.4洁具菌落总数/(C F U/2 5 c m2)大肠菌群(/2 5 c m2)3 0 0不得检出G B/T 1 8 2 0 4.4紫外线灯 紫外线辐照强度(w/c m2)7 0 G B 1 5 9 8 27 消 毒 方 法常 用 消 毒 方 法 见 附 录 A。8 消 毒 记 录D B 6 1/T 1 8 4 6 2 0 2 47消 毒 记 录 包 括 消 毒 产 品 购 买 记 录 和 现 场 消 毒 记 录,见 附 录 B。记 录 档 案 保 存 至 少 3 年。D B 6 1/T 1 8 4 6 2 0 2 48A A附 录 A(资 料 性)常 用 消 毒 方 法A.1 物 理 消 毒 法A.1.1 日 光 暴 晒A.1.1.1 适 用 范 围衣 物、被 单 褥 具、毛 巾 拖 把 等 织 物。A.1.1.2 操 作 方 法 及 注 意 事 项通 风 良 好 的 室 外,将 清 洁 过 的 织 物 直 接 暴 晒 于 阳 光 下 4 h 6 h,物 品 不 得 叠 放,期 间 注 意 翻 动 物 品。A.1.2 机 械 清 除 与 通 风、过 滤A.1.2.1 机 械 清 除包 括 流 水 冲 洗、表 面 擦 拭。适 用 于 所 有 可 以 经 水 洗 涤 的 物 品 及 环 境 表 面。A.1.2.2 通 风、过 滤开 窗 通 风,改 善 室 内 空 气 质 量,不 具 备 通 风 条 件 的,可 使 用 机 械 排 风 或 空 气 过 滤 器。A.1.3 热 力A.1.3.1 煮 沸 消 毒 法A.1.3.1.1 适 用 范 围耐 湿 热 餐(饮)具、织 物 等 物 品 的 消 毒。A.1.3.1.2 操 作 方 法 及 注 意 事 项煮 锅 内 的 水 应 将 物 品 全 部 淹 没。水 沸 开 始 计 时,持 续 1 5 m i n 3 0 m i n。计 时 后 不 宜 新 加 入 物 品,否则 重 新 计 时。亦 可 用 0.5%肥 皂 水,或 1%碳 酸 钠 水 溶 液 代 替 清 水,以 增 强 消 毒 效 果。A.1.3.2 流 通 蒸 汽 消 毒 法A.1.3.2.1 适 用 范 围耐 湿 热 餐(饮)具、织 物 等 物 品 的 消 毒。A.1.3.2.2 操 作 方 法 及 注 意 事 项常 用 的 流 通 蒸 汽 消 毒 设 备 有 蒸 汽 消 毒 柜、蒸 汽 消 毒 车,按 其 使 用 说 明 书 操 作,消 毒 时 间 为 3 0 m i n(温度 为 1 0 0)。物 品 应 垂 直 放 置,防 止 空 气 留 存 在 死 腔 内。大 量 物 品 使 用 铁 丝 筐 盛 装,包 装 不 宜 过 大 过紧,衣 物 不 得 浸 湿 放 入。消 毒 时 注 意 排 除 消 毒 柜 内 的 冷 空 气。A.1.3.3 消 毒 碗 柜D B 6 1/T 1 8 4 6 2 0 2 49A.1.3.3.1 适 用 范 围适 用 于 餐(饮)具 等 的 消 毒。A.1.3.3.2 操 作 方 法 及 注 意 事 项消 毒 碗 柜 使 用 时 应 按 照 产 品 说 明 书,产 品 需 取 得 消 字 号 卫 生 许 可 证。消 毒 时 注 意 以 下 几 点:a)在 使 用 消 毒 柜 前,餐(饮)具 应 干 燥 放 入 消 毒 柜 中;b)不 同 材 质 的 餐(饮)具 分 类 消 毒。c)餐(饮)具 应 竖 直 放 置,不 宜 叠 放,以 免 影 响 通 气 和 消 毒 效 果;d)消 毒 柜 应 放 置 在 干 燥 通 风 处,离 墙 不 宜 小 于 3 0 c m。消 毒 期 间 非 必 要 时,请 勿 开 门;e)高 温 及 臭 氧 型 消 毒 柜 在 消 毒 结 束 后 1 0 m i n 2 0 m i n,温 度 降 至 4 0 以 下 方 可 开 柜 取 物。A.1.4 紫 外 线 消 毒A.1.4.1 适 用 范 围用 于 室 内 空 气、光 滑 物 体 表 面 的 消 毒。A.1.4.2 消 毒 方 法A.1.4.2.1 物 体 表 面 消 毒采 用 移 动 式 紫 外 线 灯 消 毒,灯 管 距 离 污 染 表 面 不 宜 超 过 1 m,在 灯 管 紫 外 线 辐 照 强 度 符 合 要 求 的 情况 下,照 射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3 0 m i n,从 灯 亮 5 m i n 后 开 始 计 时。A.1.4.2.2 室 内 空 气 消 毒在 室 内 无 人 条 件 下,悬 吊 式 或 移 动 式 紫 外 线 灯 直 接 照 射。采 用 悬 吊 式 紫 外 线 灯 消 毒 时,灯 管 吊 装 高度 距 离 地 面 1.8 m 2.2 m。安 装 紫 外 线 灯(3 0 W 紫 外 灯)的 数 量 按 不 少 于 1.5 W/m3,照 射 时 间 不 少 于 3 0 m i n,从 灯 亮 5 m i n 后 开 始 计 时。A.1.4.3 注 意 事 项A.1.4.3.1 消 毒 时 应 使 消 毒 部 位 充 分 暴 露 于 紫 外 线,并 应 达 到 足 够 的 照 射 时 间。A.1.4.3.2 消 毒 效 果 受 环 境 温 度、相 对 湿 度、空 气 中 悬 浮 粒 子、消 毒 对 象 有 机 物 污 染 的 影 响。消 毒 室内 空 气 时,房 间 内 应 保 持 清 洁 干 燥,减 少 尘 埃 和 水 雾;温 度 低 于 2 0 时 或 高 于 4 0,相 对 湿 度 大 于 6 0%或 存 在 有 机 物 影 响 时,应 适 当 延 长 照 射 时 间。A.1.4.3.3 在 使 用 过 程 中,应 保 持 紫 外 线 灯 表 面 的 清 洁,每 周 用 7 5%酒 精 擦 拭 1 次。A.1.4.3.4 普 通 紫 外 线 灯 管 的 使 用 寿 命 应 按 照 产 品 说 明 书,定 期 测 定 其 辐 照 强 度,低 于 7 0 w/c m2应 及时 更 换。A.1.4.3.5 不 得 使 紫 外 线 光 源 照 射 到 人,以 免 引 起 损 伤。紫 外 线 灯 开 关 应 与 照 明 灯 开 关 保 持 一 定 距 离并 有 明 显 标 识。A.1.4.3.6 紫 外 线 穿 透 力 弱,消 毒 时 被 消 毒 物 品 不 宜 叠 放。A.2 化 学 消 毒 法A.2.1 浸 泡 消 毒 法A.2.1.1 适 用 范 围D B 6 1/T 1 8 4 6 2 0 2 41 0餐(饮)具、织 物、清 洁 用 擦 拭 毛 巾、拖 把 等。A.2.1.2 操 作 方 法 及 注 意 事 项A.2.1.2.1 消 毒 溶 液 应 浸 没 全 部 物 品,腔 管 类 物 品 应 使 消 毒 溶 液 充 满 管 腔。作 用 至 规 定 时 间 后,取 出用 清 水 冲 净,晾 干。A.2.1.2.2 根 据 消 毒 溶 液 的 稳 定 程 度 和 污 染 情 况,及 时 更 换 所 用 溶 液。A.2.1.2.3 餐(饮)具 可 采 用 含 有 效 氯 2 5 0 m g/L 5 0 0 m g/L 的 含 氯 消 毒 剂 浸 泡 消 毒,作 用 3 0 m i n。A.2.1.2.4 被 细 菌 繁 殖 体 污 染 的 感 染 性 织 物,可 使 用 含 有 效 氯 1 0 0 0 m g/L 2 0 0 0 m g/L 的 含 氯 消 毒 剂 浸泡 消 毒,作 用 1 h;被 芽 孢 污 染 的 感 染 性 织 物,可 使 用 含 有 效 氯 3 0 0 0 m g/L 含 氯 消 毒 剂 作 用 2 h。A.2.1.2.5 清 洁 用 擦 拭 毛 巾 可 采 用 含 有 效 氯 2 5 0 m g/L 的 含 氯 消 毒 剂 浸 泡 消 毒,作 用 3 0 m i n;清 洁 用 拖把 可 采 用 含 有 效 氯 5 0 0 m g/L 的 含 氯 消 毒 剂 浸 泡 消 毒,作 用 3 0 m i n。A.2.1.2.6 以 上 物 品 浸 泡 消 毒 后 用 清 水 冲 洗 干 净,晾 干 备 用。A.2.2 擦 拭 及 喷 洒 消 毒 法A.2.2.1 适 用 范 围治 疗 室、配 药 室、活 动 室、走 廊 等 公 共 区 域 物 体 表 面 和 地 面、墙 面 等 环 境 表 面 的 消 毒。A.2.2.2 操 作 方 法 及 注 意 事 项A.2.2.2.1 小 件 物 品 表 面 可 用 7 5%酒 精 擦 拭。A.2.2.2.2 物 体 表 面 预 防 性 消 毒 时,可 选 用 4 0 0 m g/L 1 2 0 0 m g/L 季 铵 盐 消 毒 剂、含 有 效 氯 4 0 0 m g/L 70 0 m g/L 的 含 氯 消 毒 剂,作 用 3 0 m i n。A.2.2.2.3 地 面 预 防 性 消 毒 时,可 选 用 含 有 效 氯 4 0 0 m g/L 7 0 0 m g/L 的 含 氯 消 毒 剂,作 用 3 0 m i n。A.2.2.2.4 环 境 表 面 被 细 菌 繁 殖 体 及 亲 脂 病 毒 污 染 时,可 选 用 含 有 效 氯 5 0 0 m g/L 1 0 0 0 m g/L 的 含 氯 消毒 剂,作 用 1 h,用 量 1 0 0 m L/m2 3 0 0 m L/m2;被 芽 孢 污 染 时,可 选 用 含 有 效 氯 1 0 0 0 0 m g/L 1 5 0 0 0 m g/L 的含 氯 消 毒 剂,作 用 2 h,用 量 1 0 0 m L/m2 3 0 0 m L/m2。A.2.2.2.5 无 论 物 体 表 面、地 面 还 是 墙 面,消 毒 结 束 时,应 用 清 水 擦 拭,去 除 残 留 消 毒 液。A.2.3 喷 雾 消 毒 法适 用 于 室 内 空 气、物 体 表 面 的 消 毒。一 般 仅 用 于 场 所 发 生 传 染 病 疫 情 时 的 终 末 消 毒,消 毒 应 在 疾 病预 防 控 制 机 构 指 导 下 进 行。D B 6 1/T 1 8 4 6 2 0 2 41 1B B附 录 B(资 料 性)现 场 消 毒 工 作 记 录 表B.1 现 场 消 毒 工 作 记 录 表表 B.1#机 构#区 域 现 场 消 毒 工 作 记 录 表编号:消 毒日 期消 毒对 象作 用 浓 度(m g/L)作 用 时 间(m i n)消 毒 方 式(擦 拭/浸 泡/喷 洒)操 作 人 员注1:消毒剂名称含量:注2:消毒剂有效期/批号:注3:消毒剂用量:注4:配制过程: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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