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 C S 0 3.0 8 0.0 1C C S A 2 0DB23黑 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D B 2 3/T 3 6 9 6 2 0 2 4大 数 据 安 全 服 务 人 员 能 力 评 价2 0 2 4-0 6-1 3 发 布 2 0 2 4-0 7-1 2 实 施黑 龙 江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2 3/T 3 6 9 6-2 0 2 4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黑 龙 江 省 互 联 网 信 息 办 公 室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黑 龙 江 省 大 数 据 产 业 协 会、黑 龙 江 亿 林 网 络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哈 尔 滨 财 富 通 科 技 发展 有 限 公 司、哈 尔 滨 伟 祺 科 技 开 发 有 限 公 司、杭 州 金 诚 信 息 安 全 科 技 有 限 公 司、工 单 科 技(黑 龙 江)有限 公 司、中 国 移 动 通 信 集 团 设 计 院 有 限 公 司 黑 龙 江 分 公 司、黑 龙 江 农 投 大 数 据 科 技 有 限 公 司、哈 尔 滨 商业 大 学 广 厦 学 院、哈 尔 滨 市 大 地 勘 察 测 绘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孙 甲 子、李 璐 昆、杜 飞、王 唯 合、李 文 才、李 清 洋、刘 婷 婷、李 祺 锋、孙 传 友、纪 云 龙、姜 子 寒、冯 冬 鑫、赵 欣、张 明、吕 同 胜、陈 然、孙 微。D B 2 3/T 3 6 9 6-2 0 2 41大 数 据 安 全 服 务 人 员 能 力 评 价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大 数 据 安 全 服 务 人 员 能 力 评 价 的 评 价 原 则、评 价 要 求、岗 位 分 类、能 力 评 级、评 价 方法、评 价 机 构 及 评 价 程 序 等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大 数 据 安 全 服 务 人 员 能 力 的 评 价。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3 5 2 7 4 信 息 安 全 技 术 大 数 据 服 务 安 全 能 力 要 求G B/T 3 5 2 9 5 信 息 技 术 大 数 据 术 语G B/T 3 7 9 7 3 信 息 安 全 技 术 大 数 据 安 全 管 理 指 南G B/T 3 8 6 6 7 信 息 技 术 大 数 据 数 据 分 类 指 南G B/T 4 2 4 4 6 信 息 安 全 技 术 网 络 安 全 从 业 人 员 能 力 基 本 要 求G B/T 4 3 6 9 7 数 据 安 全 技 术 数 据 分 类 分 级 规 则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3 5 2 7 4、G B/T 3 5 2 9 5、G B/T 3 7 9 7 3、G B/T 3 8 6 6 7、G B/T 4 2 4 4 6、G B/T 4 3 6 9 7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大 数 据 安 全 服 务面 向 组 织 或 个 人 的 各 类 大 数 据 安 全 保 障 需 求,由 服 务 提 供 方 按 照 服 务 协 议 所 执 行 的 一 个 大 数 据 安 全过 程 或 任 务。3.2人 员 能 力 评 价对 人 员 的 知 识 和 技 能 水 平 进 行 客 观、公 正、规 范 的 评 价 活 动。4 评 价 原 则评 价 过 程 应 充 分 体 现 公 开、公 平、公 正 的 基 本 原 则;应 当 恪 守 职 业 道 德,坚 持 客 观 公 正、科 学 严 谨、实 事 求 是 的 工 作 原 则。5 评 价 要 求D B 2 3/T 3 6 9 6-2 0 2 42申 报 人 员 应 具 备 以 下 要 求:a)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和 敬 业 精 神,无 不 良 信 用 记 录;b)掌 握 大 数 据 安 全 相 关 领 域 知 识 和 技 术,并 具 备 至 少 一 年 的 大 数 据 安 全 服 务 工 作 经 验;c)具 备 与 大 数 据 安 全 工 作 要 求 相 适 应 的 观 察、分 析、判 断 能 力,能 在 他 人 指 导 下 完 成 一 定 数 量 的工 作 任 务;d)具 备 团 队 协 作 能 力,能 够 跨 部 门 协 同 和 团 队 协 作。6 大 数 据 安 全 服 务 人 员 岗 位 分 类根 据 大 数 据 安 全 服 务 人 员 岗 位 能 力 的 不 同,将 其 分 为 两 类:大 数 据 安 全 服 务 管 理 人 员 和 大 数 据 安 全服 务 技 术 人 员。7 大 数 据 安 全 服 务 管 理 人 员 岗 位 能 力 评 级7.1 数 据 采 集 管 理 人 员 岗 位 能 力7.1.1 数 据 分 级 管 理 能 力7.1.1.1 一 级 指 标在 他 人 的 指 导 和 协 助 下,能 够 完 成 对 数 据 的 分 类 和 分 级 工 作。7.1.1.2 二 级 指 标包 括 但 不 限 于:a)熟 悉 并 掌 握 整 体 数 据 的 安 全 分 类 与 分 级 原 则;b)具 备 划 分 数 据 类 别 与 级 别 的 能 力;c)熟 知 业 务 需 求 及 外 部 法 规 要 求,对 核 心 业 务 数 据 实 施 科 学 合 理 的 分 类 与 分 级 管 理。7.1.1.3 三 级 指 标包 括 但 不 限 于:a)能 够 确 立 数 据 分 类 分 级 的 指 导 原 则、方 法 和 实 践 指 南;b)具 备 对 数 据 进 行 精 确 分 类 和 定 级 标 记 的 管 理 能 力;c)对 于 不 同 类 型 和 敏 感 度 的 数 据,能 够 建 立 相 应 的 访 问 权 限、加 密 解 密 机 制、数 据 脱 敏 手 段 以 及其 他 必 要 的 安 全 管 理 和 控 制 措 施;d)能 够 制 定 数 据 分 类、分 级 变 更 的 审 批 流 程 与 机 制。7.1.2 数 据 采 集 管 理 能 力7.1.2.1 一 级 指 标在 他 人 指 导 和 协 助 下,能 够 有 效 地 完 成 数 据 采 集 的 管 理 工 作。7.1.2.2 二 级 指 标包 括 但 不 限 于:a)确 保 所 有 数 据 采 集 活 动 合 理、合 法、合 规,深 入 了 解 核 心 业 务 数 据 采 集 的 原 则;b)能 够 确 认 外 部 数 据 源 的 合 法 性 和 安 全 性,了 解 数 据 采 集 的 渠 道 和 外 部 数 据 源。D B 2 3/T 3 6 9 6-2 0 2 437.1.2.3 三 级 指 标包 括 但 不 限 于:a)熟 知 数 据 采 集 原 则 的 制 定,能 够 熟 练 掌 握 业 务 相 关 的 数 据 采 集 流 程 和 方 法;b)具 备 制 定 数 据 采 集 风 险 评 估 流 程 的 能 力,可 以 对 数 据 源、采 集 频 度、采 集 渠 道、采 集 方 式、数据 范 围 和 类 型 进 行 全 面 风 险 评 估;c)深 入 了 解 数 据 采 集 相 关 的 法 律 要 求、安 全 要 求 和 业 务 需 求,能 够 根 据 组 织 的 实 际 业 务 需 求 提 出针 对 性 的 解 决 方 案;d)能 够 合 理 规 划 自 动 化 数 据 采 集 的 范 围;e)具 备 制 定 数 据 采 集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的 能 力,能 够 为 团 队 提 供 清 晰 明 确 的 指 导;f)能 够 明 确 数 据 采 集 过 程 中 个 人 信 息 源 重 要 数 据 的 知 悉 范 围,并 制 定 相 应 的 管 控 措 施。7.1.3 数 据 源 鉴 别 及 记 录 管 理 能 力7.1.3.1 一 级 指 标在 他 人 的 指 导 和 协 助 下,能 够 有 效 的 记 录 并 管 理 收 集 的 数 据。7.1.3.2 二 级 指 标包 括 但 不 限 于:a)熟 知 数 据 源 鉴 别 与 数 据 采 集 业 务,能 够 灵 活 运 用 并 指 导 实 际 工 作;b)具 备 制 定 数 据 源 鉴 别 标 准 和 数 据 采 集 流 程 的 能 力。7.1.3.3 三 级 指 标包 括 但 不 限 于:a)能 够 制 定 数 据 源 管 理 制 度,对 组 织 采 集 的 数 据 源 进 行 鉴 别 和 记 录 管 理;b)具 备 制 定 数 据 源 鉴 别 标 准 的 能 力;c)具 备 制 定 数 据 备 份 管 理 制 度 的 能 力。7.1.4 数 据 质 量 管 理 的 管 理 能 力7.1.4.1 一 级 指 标在 他 人 的 指 导 和 协 助 下,具 备 完 成 数 据 质 量 管 理 和 监 控 任 务 的 能 力。7.1.4.2 二 级 指 标包 括 但 不 限 于:a)能 够 对 数 据 质 量 进 行 管 理 和 监 控;b)熟 知 数 据 清 洗、转 换 和 加 载 操 作 相 关 的 安 全 管 理 规 范。7.1.4.3 三 级 指 标包 括 但 不 限 于:a)能 够 建 立 关 于 数 据 质 量 管 理 的 各 项 要 求;b)能 够 制 定 在 数 据 采 集 过 程 中 的 质 量 监 控 规 则,并 清 晰 地 界 定 数 据 质 量 监 控 的 范 围 以 及 所 采 用 的监 控 方 式;c)能 够 制 定 数 据 采 集 阶 段 的 关 键 数 据 质 量 控 制 规 范,并 具 备 执 行 数 据 质 量 评 估 工 作 的 能 力;d)能 够 建 立 与 数 据 清 洗、转 换 和 加 载 操 作 相 关 的 安 全 管 理 规 范。D B 2 3/T 3 6 9 6-2 0 2 447.2 数 据 传 输 管 理 人 员 岗 位 能 力7.2.1 数 据 加 密 传 输 管 理 能 力7.2.1.1 一 级 指 标在 他 人 的 指 导 和 协 助 之 下,能 够 有 效 地 执 行 数 据 加 密 传 输 和 密 钥 管 理 的 任 务。7.2.1.2 二 级 指 标包 括 但 不 限 于:a)熟 悉 数 据 传 输 安 全 的 管 理 规 定 与 要 求;b)掌 握 核 心 业 务 中 需 加 密 传 输 的 数 据 范 畴 及 加 密 算 法;c)具 备 制 定 传 输 通 道 两 端 主 体 身 份 鉴 别 与 认 证 技 术 方 案 的 能 力。7.2.1.3 三 级 指 标包 括 但 不 限 于:a)能 够 制 定 数 据 传 输 安 全 的 管 理 规 范 与 要 求;b)具 备 灵 活 应 对 数 据 传 输 安 全 策 略 变 更 的 管 理 能 力;c)熟 知 并 掌 握 常 用 的 安 全 通 道 方 案、身 份 鉴 别 和 认 证 技 术,以 及 主 管 部 门 推 荐 的 数 据 加 密 算 法;d)能 够 对 通 道 安 全 配 置、密 码 算 法 配 置、密 钥 管 理 进 行 全 面 审 核 及 监 控 管 理;e)能 够 根 据 具 体 的 业 务 需 求,合 理 选 择 并 实 施 数 据 传 输 安 全 管 理 措 施。7.2.2 网 络 可 用 性 安 全 管 理 能 力7.2.2.1 一 级 指 标在 他 人 的 指 导 和 协 助 下,能 够 有 效 地 执 行 网 络 可 用 性 的 管 理 工 作。7.2.2.2 二 级 指 标包 括 但 不 限 于:a)明 确 网 络(安 全)设 备 的 可 用 性 管 理 要 求;b)具 备 有 效 管 理 网 络 可 用 性 的 能 力,制 定 网 络 安 全 管 理 制 度。7.2.2.3 三 级 指 标包 括 但 不 限 于:a)具 备 制 定 相 关 设 备 对 网 络 可 用 性 及 数 据 安 全 风 险 规 范 的 能 力;b)能 够 确 立 网 络 可 用 性 管 理 的 关 键 指 标,制 定 网 络 服 务 的 配 置 计 划 和 应 急 替 代 策 略;c)能 够 针 对 不 同 业 务 需 求,制 定 个 性 化 的 网 络 性 能 安 全 防 护 方 案。7.3 数 据 存 储 管 理 人 员 岗 位 能 力7.3.1 存 储 介 质 安 全 管 理 能 力7.3.1.1 一 级 指 标在 他 人 指 导 和 协 助 下,能 够 有 效 地 实 施 对 存 储 媒 体 的 安 全 管 理。7.3.1.2 二 级 指 标D B 2 3/T 3 6 9 6-2 0 2 45包 括 但 不 限 于:a)对 存 储 媒 体 安 全 管 理 的 相 关 制 度 有 深 入 了 解;b)具 备 有 效 实 施 存 储 媒 体 安 全 管 理 的 能 力。7.3.1.3 三 级 指 标包 括 但 不 限 于:a)深 入 了 解 不 同 存 储 媒 体 的 访 问 和 使 用 差 异,确 保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的 针 对 性 和 有 效 性;b)能 够 制 定 并 实 施 存 储 媒 体 的 安 全 管 理 规 范,涵 盖 访 问、使 用、审 批 记 录 等 多 个 方 面;c)能 够 制 定 存 储 媒 体 安 全 管 理 制 度,熟 知 不 同 存 储 媒 体 访 问 和 使 用 的 差 异 性;d)能 够 建 立 完 善 的 存 储 媒 体 使 用、购 买 和 标 记 的 安 全 制 度,确 保 信 息 资 产 的 安 全 性 和 可 追 溯 性。7.3.2 逻 辑 存 储 安 全 管 理 能 力7.3.2.1 一 级 指 标在 他 人 指 导 和 协 作 下,能 够 完 成 对 数 据 逻 辑 存 储 系 统 的 安 全 管 理。7.3.2.2 二 级 指 标包 括 但 不 限 于:a)具 备 数 据 逻 辑 存 储 系 统 的 安 全 管 理 能 力;b)熟 知 数 据 逻 辑 存 储 的 隔 离 授 权 机 制 与 操 作 流 程;c)掌 握 逻 辑 存 储 系 统 的 架 构 管 理,并 能 够 准 确 分 析 数 据 存 储 所 面 临 的 安 全 风 险。7.3.2.3 三 级 指 标包 括 但 不 限 于:a)具 备 制 定 数 据 逻 辑 存 储 管 理 的 安 全 准 则 与 配 置 策 略 的 能 力;b)能 够 构 建 一 套 安 全 管 理 制 度,为 逻 辑 存 储 系 统 提 供 坚 实 的 保 障。7.3.3 数 据 备 份 和 恢 复 管 理 能 力7.3.3.1 一 级 指 标在 他 人 指 导 和 协 助 下,成 功 执 行 数 据 备 份 与 恢 复 任 务 的 管 理 能 力。7.3.3.2 二 级 指 标包 括 但 不 限 于:a)具 备 深 入 理 解 数 据 备 份、恢 复 与 归 档 流 程 及 其 安 全 准 则 的 能 力;b)具 备 制 定 关 于 归 档 数 据 压 缩、加 密 标 准 以 及 安 全 管 控 措 施 的 能 力;c)熟 知 对 过 期 存 储 数 据 及 其 备 份 数 据 进 行 彻 底 删 除 或 匿 名 化 的 各 种 方 法 和 机 制。7.3.3.3 三 级 指 标包 括 但 不 限 于:a)具 备 建 立 数 据 备 份 恢 复 管 理 制 度 及 部 署 安 全 措 施 的 能 力;b)熟 知 数 据 备 份 恢 复 的 定 期 检 查 更 新 流 程,数 据 副 本 的 更 新 频 率 及 保 存 期 限;c)能 够 制 定 数 据 存 储 时 效 性 管 理 规 程、数 据 处 理 流 程 以 及 过 期 存 储 数 据 安 全 管 理 要 求;d)能 够 制 定 数 据 生 存 周 期 各 阶 段 的 归 档 操 作 流 程;D B 2 3/T 3 6 9 6-2 0 2 46e)深 度 了 解 数 据 存 储 时 效 性 的 合 规 性 要 求,并 能 根 据 业 务 需 求 解 读 和 实 施 相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7.4 数 据 处 理 管 理 人 员 岗 位 能 力7.4.1 敏 感 数 据 脱 敏 管 理 能 力7.4.1.1 一 级 指 标在 他 人 指 导 和 协 助 下,具 备 独 立 完 成 数 据 字 段 脱 敏 处 理 任 务 的 管 理 能 力。7.4.1.2 二 级 指 标包 括 但 不 限 于:a)熟 知 数 据 脱 敏 标 准 流 程,清 晰 掌 握 数 据 脱 敏 的 原 则、技 术 方 法 及 应 用 约 束;b)具 备 出 色 的 数 据 脱 敏 分 析 能 力,熟 知 脱 敏 的 流 程 与 操 作。7.4.1.3 三 级 指 标包 括 但 不 限 于:a)掌 握 数 据 脱 敏 原 则 与 方 法 的 制 定 能 力;b)能 够 根 据 不 同 数 据 类 型 制 定 脱 敏 方 案,具 备 根 据 场 景 需 求 自 定 义 脱 敏 规 则 的 能 力;c)熟 知 数 据 脱 敏 技 术 方 案 的 制 定 与 实 施;d)具 备 对 数 据 脱 敏 处 理 过 程 的 操 作 管 理 能 力,以 及 对 脱 敏 处 理 安 全 性 的 审 核 能 力;e)能 够 分 析 数 据 脱 敏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安 全 风 险,提 出 相 应 对 策。7.4.2 数 据 分 析 安 全 管 理 能 力7.4.2.1 一 级 指 标在 他 人 指 导 和 协 助 下,完 成 对 数 据 分 析 的 管 理 工 作。7.4.2.2 二 级 指 标包 括 但 不 限 于:a)了 解 数 据 分 析 安 全 的 原 则 和 要 求,对 个 人 明 细 数 据、业 务 明 细 数 据 进 行 聚 合 分 析 过 程 中 应 考 虑其 关 键 安 全 风 险;b)具 备 对 数 据 安 全 风 险 控 制 的 管 理 能 力;c)了 解 数 据 分 析 安 全 审 核 流 程;d)能 够 制 定 涉 及 个 人 信 息 的 数 据 分 析 的 审 核 流 程,并 针 对 具 体 的 数 据 分 析 场 景 制 定 相 应 的 隐 私 保护 方 案。7.4.2.3 三 级 指 标包 括 但 不 限 于:a)能 够 制 定 数 据 分 析 安 全 制 度;b)能 够 建 立 数 据 处 理 与 分 析 安 全 规 范;c)能 够 制 定 监 控 审 计 措 施,确 保 数 据 分 析 过 程 受 到 有 效 的 监 控 和 审 计,并 且 数 据 分 析 活 动 不 会 超过 相 关 分 析 团 队 对 数 据 的 权 限 范 围;d)能 够 基 于 合 规 性 要 求 和 相 关 法 律、法 规 要 求,对 数 据 安 全 分 析 中 所 可 能 引 发 的 数 据 聚 合 的 安 全风 险 进 行 有 效 的 评 估;e)针 对 不 同 分 析 场 景,能 够 建 立 有 效 的 解 决 方 案。D B 2 3/T 3 6 9 6-2 0 2 477.4.3 数 据 正 当 使 用 管 理 能 力7.4.3.1 一 级 指 标在 他 人 指 导 和 协 助 下,具 备 建 立 数 据 合 规 评 估 机 制 的 能 力。7.4.3.2 二 级 指 标包 括 但 不 限 于:a)具 备 对 数 据 正 当 使 用 的 风 险 分 析 和 跟 进 能 力;b)具 备 对 业 务 团 队 人 员 数 据 使 用 的 合 规 性 评 估 能 力。7.4.3.3 三 级 指 标包 括 但 不 限 于:a)具 备 对 数 据 正 当 使 用 管 理、评 估 和 风 险 控 制 的 能 力;b)能 够 制 定 数 据 使 用 正 当 性 管 理 制 度;c)能 够 制 定 数 据 使 用 评 估 制 度。7.4.4 数 据 处 理 环 境 安 全 管 理 能 力7.4.4.1 一 级 指 标能 够 在 他 人 指 导 和 协 助 下 完 成 对 数 据 处 理 环 境 的 安 全 管 理。7.4.4.2 二 级 指 标包 括 但 不 限 于:a)了 解 数 据 处 理 环 境、身 份 识 别、访 问 控 制 和 安 全 配 置 的 核 心 业 务;b)掌 握 数 据 管 理 系 统 存 在 的 安 全 风 险;c)能 够 制 定 并 执 行 数 据 处 理 环 境 在 系 统 设 计、开 发 和 运 维 阶 段 的 安 全 控 制 措 施。7.4.4.3 三 级 指 标包 括 但 不 限 于:a)具 备 制 定 数 据 处 理 环 境 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的 能 力;b)能 够 确 立 分 布 式 处 理 的 安 全 标 准,并 对 外 部 服 务 组 件 的 注 册 与 使 用 进 行 严 格 审 核,监 控 数 据 副本 节 点 的 更 新 情 况,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数 据 泄 露;c)具 备 建 立 数 据 加 解 密 处 理 规 范 和 密 钥 管 理 制 度 的 能 力。7.5 数 据 交 换 管 理 人 员 岗 位 能 力7.5.1 数 据 导 入 导 出 安 全 管 理 能 力7.5.1.1 一 级 指 标在 他 人 指 导 和 协 助 下,能 够 有 效 的 对 数 据 导 入 导 出 任 务 进 行 风 险 管 理 和 控 制。7.5.1.2 二 级 指 标包 括 但 不 限 于:a)了 解 核 心 业 务 数 据 导 入 导 出 安 全 制 度 或 审 批 流 程;b)熟 知 数 据 导 入 导 出 业 务 的 流 程、技 术 和 安 全 要 求 等;D B 2 3/T 3 6 9 6-2 0 2 48c)能 够 针 对 具 体 场 景 提 出 有 效 的 数 据 导 入 导 出 解 决 方 案。7.5.1.3 三 级 指 标包 括 但 不 限 于:a)能 够 建 立 符 合 业 务 规 则 的 数 据 导 入 导 出 安 全 策 略;b)能 够 建 立 数 据 导 入 导 出 存 储 媒 体 的 标 识 规 范,并 定 期 验 证 导 入 导 出 数 据 的 完 整 性 和 可 用 性;c)能 够 建 立 数 据 导 入 导 出 的 审 计 策 略 和 日 志 管 理 规 程,并 保 存 导 入 导 出 过 程 中 的 出 错 数 据 处 理 记录;d)能 够 根 据 数 据 导 入 导 出 的 业 务 特 点,制 定 相 应 的 风 险 评 估 解 决 方 案。7.5.2 数 据 共 享 安 全 管 理 能 力7.5.2.1 一 级 指 标在 他 人 指 导 和 协 助 下,具 备 对 数 据 共 享 场 景 进 行 安 全 管 控 的 能 力。7.5.2.2 二 级 指 标包 括 但 不 限 于:a)了 解 并 掌 握 核 心 业 务 数 据 共 享 的 安 全 评 估 机 制,具 备 从 共 享 目 的、数 据 范 围、合 规 性、安 全 性以 及 管 理 责 任 和 约 束 措 施 等 角 度 进 行 全 面 评 估 的 能 力;b)能 够 对 共 享 数 据 和 整 个 数 据 共 享 过 程 实 施 有 效 的 监 控 和 审 核。7.5.2.3 三 级 指 标包 括 但 不 限 于:a)能 够 建 立 共 享 数 据 格 式 规 范,确 保 数 据 的 一 致 性 和 互 操 作 性;b)能 够 建 立 数 据 共 享 原 则 和 安 全 规 范,明 确 数 据 共 享 内 容 范 围、管 控 措 施,以 及 涉 及 机 构 或 部 门的 相 关 用 户 职 责 和 权 限,保 障 数 据 的 安 全 性 和 合 规 性;c)能 够 根 据 数 据 共 享 的 业 务 执 行 相 应 的 风 险 评 估,并 建 立 相 应 的 解 决 方 案;d)能 够 制 定 数 据 共 享 审 计 规 程 和 审 计 日 志 管 理 制 度。7.5.3 数 据 发 布 安 全 管 理 能 力7.5.3.1 一 级 指 标在 他 人 指 导 和 协 助 下,能 够 有 效 地 执 行 数 据 发 布 的 安 全 管 理 工 作。7.5.3.2 二 级 指 标包 括 但 不 限 于:a)熟 悉 核 心 业 务 数 据 公 开 发 布 的 安 全 制 度 和 审 核 流 程;b)能 够 定 期 审 查 公 开 发 布 的 数 据,确 保 不 含 有 非 公 开 信 息,并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以 确 保 数 据 发 布 的 合规 性。7.5.3.3 三 级 指 标包 括 但 不 限 于:a)能 够 建 立 数 据 安 全 发 布 的 制 度 和 流 程,并 根 据 实 际 发 布 要 求 建 立 相 应 的 应 急 方 案;b)能 够 建 立 数 据 公 开 发 布 审 核 制 度,并 严 格 审 核 数 据 发 布 合 规 性;D B 2 3/T 3 6 9 6-2 0 2 49c)能 够 建 立 数 据 公 开 事 件 应 急 处 理 流 程。7.5.4 数 据 接 口 安 全 管 理 能 力7.5.4.1 一 级 指 标在 他 人 指 导 和 协 助 下,能 够 有 效 地 执 行 对 数 据 接 口 的 安 全 管 理 任 务。7.5.4.2 二 级 指 标包 括 但 不 限 于:a)具 备 审 核 数 据 接 口 访 问 的 能 力;b)拥 有 对 数 据 接 口 调 用 的 身 份 识 别 和 访 问 监 控 能 力。7.5.4.3 三 级 指 标包 括 但 不 限 于:a)具 备 制 定 数 据 接 口 安 全 控 制 策 略 的 能 力(包 括:身 份 鉴 别、访 问 控 制、授 权 策 略、签 名、时 间戳、安 全 协 议 等);b)具 备 制 定 数 据 接 口 合 作 协 议 的 能 力,能 够 清 晰 地 界 定 数 据 的 使 用 目 的、供 应 方 式、保 密 约 定,以 及 数 据 安 全 责 任。7.6 数 据 销 毁 管 理 人 员 岗 位 能 力7.6.1 数 据 销 毁 安 全 管 理 能 力7.6.1.1 一 级 指 标在 他 人 指 导 和 协 助 下,能 够 有 效 的 管 理 数 据 销 毁 处 置 的 任 务。7.6.1.2 二 级 指 标包 括 但 不 限 于:a)了 解 数 据 销 毁 的 场 景、销 毁 对 象、销 毁 方 式 和 销 毁 要 求;b)能 够 设 计 符 合 企 业 数 据 治 理 要 求 的 存 储 媒 体 销 毁 方 案。7.6.1.3 三 级 指 标包 括 但 不 限 于:a)能 够 建 立 规 范 的 数 据 销 毁 流 程 和 审 批 流 程,确 保 数 据 销 毁 工 作 的 透 明 性 和 可 追 溯 性;b)能 够 制 定 硬 销 毁 和 软 销 毁 的 数 据 销 毁 方 案;c)能 够 建 立 数 据 分 类 分 级 销 毁 策 略 和 管 理 制 度;d)能 够 制 定 数 据 分 布 式 存 储 的 销 毁 策 略 与 机 制。8 大 数 据 安 全 服 务 技 术 人 员 岗 位 能 力 评 级8.1 数 据 采 集 技 术 人 员 岗 位 能 力8.1.1 数 据 采 集 技 术 能 力8.1.1.1 一 级 指 标D B 2 3/T 3 6 9 6-2 0 2 41 0在 他 人 指 导 和 协 助 下,具 备 完 成 数 据 采 集 技 术 操 作 的 能 力。8.1.1.2 二 级 指 标包 括 但 不 限 于:a)了 解 数 据 采 集 的 合 法 性、正 当 性 要 求,保 证 业 务 数 据 采 集 行 为 符 合 相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b)明 确 个 人 信 息 采 集 的 目 的、方 式 和 范 围,并 取 得 信 息 主 体 的 明 确 同 意;c)严 格 遵 守 数 据 采 集 安 全 管 理 制 度,确 保 数 据 采 集 过 程 的 安 全 可 控,并 为 业 务 或 项 目 风 险 评 估 提供 技 术 支 持。8.1.1.3 三 级 指 标包 括 但 不 限 于:a)熟 知 数 据 采 集 范 围、数 量 和 频 度;b)熟 知 数 据 采 集 的 渠 道 及 外 部 数 据 源;c)熟 知 数 据 采 集 原 则 及 流 程;d)能 够 根 据 数 据 采 集 过 程 中 个 人 信 息 源 重 要 数 据 的 知 悉 范 围,执 行 有 效 的 控 制 措 施。8.1.2 数 据 源 鉴 别 及 记 录 技 术 能 力8.1.2.1 一 级 指 标在 他 人 指 导 和 协 助 下,能 够 有 效 鉴 别 并 记 录 不 同 的 数 据 源。8.1.2.2 二 级 指 标包 括 但 不 限 于:a)了 解 数 据 源 鉴 别 标 准 和 数 据 采 集 的 业 务;b)具 备 在 核 心 业 务 系 统 的 数 据 采 集 和 外 部 第 三 方 采 集 过 程 中,对 数 据 源 进 行 鉴 别 和 记 录 的 能 力。8.1.2.3 三 级 指 标包 括 但 不 限 于:a)具 备 辨 识 和 记 录 外 部 收 集 的 数 据 及 其 来 源 的 能 力;b)能 够 实 施 追 溯 数 据 的 备 份 工 作,并 运 用 技 术 手 段 确 保 追 溯 数 据 的 安 全 性。8.1.3 数 据 质 量 管 理 的 技 术 能 力8.1.3.1 一 级 指 标在 他 人 指 导 和 协 助 下,能 够 有 效 的 执 行 数 据 质 量 管 理 的 技 术 操 作。8.1.3.2 二 级 指 标包 括 但 不 限 于:a)熟 悉 数 据 采 集 阶 段 影 响 数 据 质 量 的 关 键 要 素;b)有 能 力 运 用 技 术 工 具 来 监 控 重 要 数 据 的 质 量,确 保 在 数 据 出 现 异 常 时 能 够 迅 速 发 出 警 告 和 进 行修 正。8.1.3.3 三 级 指 标包 括 但 不 限 于:D B 2 3/T 3 6 9 6-2 0 2 41 1a)熟 知 数 据 采 集 阶 段 的 关 键 数 据 质 量 控 制 要 素;b)能 够 根 据 业 务 特 性 实 施 有 效 的 数 据 质 量 监 控;c)熟 练 运 用 技 术 工 具 进 行 数 据 清 洗、转 换 和 加 载。8.2 数 据 传 输 技 术 人 员 岗 位 能 力8.2.1 数 据 加 密 传 输 技 术 能 力8.2.1.1 一 级 指 标在 他 人 指 导 和 协 助 下,能 够 有 效 的 实 施 对 传 输 通 道 和 传 输 节 点 的 加 密 保 护 措 施。8.2.1.2 二 级 指 标包 括 但 不 限 于:a)熟 知 数 据 传 输 安 全 要 求;b)熟 知 业 务 中 需 要 加 密 传 输 的 数 据 范 围 和 加 密 算 法;c)具 备 对 数 据 加 密 传 输 和 密 钥 管 理 的 技 术 能 力;d)具 备 对 传 输 通 道 两 端 进 行 主 体 身 份 鉴 别 和 认 证 的 技 术 能 力。8.2.1.3 三 级 指 标包 括 但 不 限 于:a)熟 知 数 据 加 密 算 法 的 细 节,能 够 根 据 业 务 需 求 选 择 合 适 的 加 密 技 术;b)掌 握 身 份 鉴 别 和 认 证 的 技 术,具 备 对 常 用 安 全 通 道 方 案 的 深 入 了 解;c)具 备 对 通 道 安 全 配 置、密 码 算 法 配 置、密 钥 管 理 进 行 管 控 的 能 力;d)能 够 检 测 传 输 数 据 的 完 整 性,确 保 数 据 的 准 确 性;e)拥 有 数 据 容 错 和 恢 复 的 技 术 手 段,保 障 数 据 的 安 全 性。8.2.2 网 络 可 用 性 安 全 技 术 能 力8.2.2.1 一 级 指 标在 他 人 指 导 和 协 助 下,能 够 有 效 的 完 成 网 络 冗 余 的 技 术 构 建 工 作。8.2.2.2 二 级 指 标包 括 但 不 限 于:a)熟 悉 网 络 安 全 中 对 可 用 性 的 核 心 需 求;b)对 于 关 键 的 网 络 传 输 链 路 及 网 络(安 全)设 备 节 点,具 备 实 施 冗 余 构 建 的 专 业 技 能。8.2.2.3 三 级 指 标包 括 但 不 限 于:a)熟 练 掌 握 网 络 可 用 性 的 关 键 管 理 指 标;b)具 备 有 效 预 防 和 应 对 网 络 可 用 性 问 题 及 数 据 泄 漏 风 险 的 能 力。8.3 数 据 存 储 技 术 人 员 岗 位 能 力8.3.1 存 储 介 质 安 全 技 术 能 力8.3.1.1 一 级 指 标D B 2 3/T 3 6 9 6-2 0 2 41 2在 他 人 指 导 和 协 助 下,能 够 对 存 储 介 质 的 访 问 和 使 用 行 为 进 行 记 录。8.3.1.2 二 级 指 标包 括 但 不 限 于:a)熟 知 存 储 媒 体 安 全 管 理 的 相 关 制 度 要 求;b)了 解 存 储 媒 体 使 用、购 买、标 记 的 安 全 制 度;c)熟 知 存 储 媒 体 访 问 和 使 用 的 安 全 管 理 规 范;d)能 够 对 存 储 介 质 访 问 和 使 用 行 为 进 行 记 录。8.3.1.3 三 级 指 标包 括 但 不 限 于:a)熟 知 存 储 媒 体 安 全 管 理 的 相 关 合 规 要 求,了 解 不 同 存 储 媒 体 访 问 和 使 用 的 差 异 性;b)熟 知 购 买 或 获 取 存 储 媒 体 的 流 程,能 够 通 过 可 信 渠 道 购 买 或 获 取 存 储 媒 体,并 针 对 各 类 存 储 媒体 执 行 格 式 化 操 作;c)具 备 对 存 储 媒 体 性 能 进 行 监 控 的 技 术(包 括:存 储 媒 体 的 使 用 历 史、性 能 指 标、错 误 或 损 坏 情况 等),对 超 过 安 全 阈 值 的 存 储 媒 体 进 行 预 警;d)能 够 针 对 各 类 存 储 媒 体 执 行 格 式 化 操 作,建 立 存 储 媒 体 资 产 标 识。8.3.2 逻 辑 存 储 安 全 技 术 能 力8.3.2.1 一 级 指 标在 他 人 指 导 和 协 助 下,具 备 完 成 对 数 据 逻 辑 存 储 环 境 进 行 运 维 工 作 的 能 力。8.3.2.2 二 级 指 标包 括 但 不 限 于:a)熟 知 逻 辑 存 储 运 维 的 相 关 安 全 制 度 与 规 范;b)具 备 对 数 据 逻 辑 存 储 系 统 及 其 存 储 设 备 进 行 高 效 运 维 的 能 力;c)熟 练 掌 握 配 置 扫 描、身 份 鉴 别 以 及 访 问 控 制 等 关 键 技 术。8.3.2.3 三 级 指 标包 括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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