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产品 林芝松茸DB54/T 0152—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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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6 7.0 8 0.2 0B 3 1DB54西 藏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D B 5 4/T 0 1 5 2 2 0 1 8地 理 标 志 产 品 林 芝 松 茸2 0 1 8-0 7-2 0 发 布 2 0 1 8-0 8-1 9 实 施西 藏 自 治 区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D B 5 4/T 0 1 5 2 2 0 1 8I前 言本 标 准 根 据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令 2 0 0 5 第 7 8 号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规 定、G B/T1 7 9 2 4-2 0 0 8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标 准 通 用 要 求、G B/T 1.1 标 准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和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公 告 2 0 1 5 第 1 6 2 号 的 要 求 制 定。本 标 准 为 首 次 制 定,附 录 A 为 规 范 性 附 录,附 录 B 和 附 录 C 为 资 料 性 附 录。本 标 准 由 西 藏 自 治 区 林 芝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提 出。本 标 准 由 西 藏 自 治 区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林 芝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广 东 省 标 准 化 研 究 院、林 芝 市 质 量 计 量 特 种 设 备 监 督 检验 测 试 所、西 藏 农 牧 学 院、云 南 省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研 究 院、林 芝 市 质 量 协 会。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辛 效 威、袁 芳、索 朗 平 措、董 志 军、张 瑞 祥、王 建 民、雷 舜、王 勇、斯 郎 曲 西、普 布 卓 玛、拉 姆 次 仁、马 雪 涛、彭 兆 红、李 江 虹、宋 祚 锟、徐 川、吴 婕、陈 咏、买 秀 兰、蒲 前 亨、罗 布顿 珠。D B 5 4/T 0 1 5 2 2 0 1 81地 理 标 志 产 品 林 芝 松 茸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林 芝 松 茸 的 术 语 和 定 义、保 护 范 围、要 求、分 级、质 量 特 色、检 验 方 法、检 验 规 则 和 标 志 标 签、包 装、贮 存 与 运 输。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公 告 2 0 1 5 第 1 6 2 号 批 准 保 护 的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林 芝 松茸 鲜 品、松 茸 冻 品 和 松 茸 干 品。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T 1 9 1 包 装 储 运 图 示 标 志G B 5 0 0 9.3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中 水 分 的 测 定G B 5 0 0 9.4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中 灰 分 的 测 定 代 替G B 5 0 0 9.5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中 蛋 白 质 的 测 定G B 5 0 0 9.1 1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中 总 砷 及 无 机 砷 的 测 定G B 5 0 0 9.1 2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中 铅 的 测 定G B 5 0 0 9.1 5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中 镉 的 测 定G B 5 0 0 9.1 7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中 总 汞 及 有 机 汞 的 测 定G B 5 0 0 9.1 9 食 品 中 有 机 氯 农 药 多 组 分 残 留 量 的 测 定G B 5 0 0 9.1 2 4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中 氨 基 酸 的 测 定G B 7 7 1 8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预 包 装 食 品 标 签 通 则G B/T 2 3 1 8 8 松 茸J J F 1 0 7 0 定 量 包 装 商 品 净 含 量 计 量 检 验 规 则L Y/T 1 6 5 1 松 口 蘑 采 收 及 保 鲜 技 术 规 程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令 2 0 0 5 第 7 5 号 定 量 包 装 商 品 计 量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公 告 2 0 0 6 第 1 0 9 号 关 于 发 布 地 理 标 志 保 护 产 品 专 用 标 志 比 例 图的 公 告 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2 3 1 8 8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3.1松 茸 T r i c h o l o m a m a t s u t a k e又 称 松 口 蘑,隶 属 担 子 菌 亚 门(B a s i d i o m y c o t i n a)、伞 菌 目(A g a r i c a l e s)、口 蘑 科(T r i c h o l o m a t a c e a e)、口 蘑 属(T r i c h o l o m a),是 松、栎 等 树 木 的 外 生 菌 根 真 菌。D B 5 4/T 0 1 5 2 2 0 1 823.2子 实 体 长 度 l e n g t h o f t h e f r u i t b o d y松 茸 有 效 食 用 部 分 的 纵 向 长 度。3.3林 芝 松 茸 L i n z h i s o n g r o n g在 第 4 章 规 定 的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范 围 内 采 收 和 加 工 的,符 合 本 标 准 要 求 的 松 茸 鲜 品、松 茸 冻 品和 松 茸 干 品。4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范 围林 芝 松 茸 产 地 范 围 为 西 藏 自 治 区 林 芝 地 区 巴 宜 区、米 林 县、工 布 江 达 县、波 密 县、察 隅 县 共 5 个 县(区)现 辖 行 政 区 域,见 附 录 A。5 要 求5.1 自 然 环 境5.1.1 气 候高 原 半 湿 润 半 干 旱 温 带 气 候,年 降 雨 量 6 5 0 m m 左 右,年 均 温 度 8.7,年 均 日 照 2 0 2 2.2 h,无霜 期 1 8 0 d,空 气 相 对 湿 度 为 8 0%以 下。5.1.2 立 地 条 件海 拔 2 2 0 0 m 4 5 0 0 m,土 壤 类 型 为 黄 色 砖 红 壤、黄 壤、棕 壤、漂 灰 化 暗 棕 壤,p H 值 6.3 6.5,有机 质 含 量 2.9%。5.2 采 收5.2.1 采 收 时 间每 年 7 月 1 5 日 9 月 3 0 日。5.2.2 采 收 标 准松 茸 子 实 体 长 度 6 c m 的 方 可 采 收。5.2.3 采 收 方 法用 小 刀 将 松 茸 菌 柄 从 离 地 1 c m 2 c m 处 基 部 切 下,应 尽 量 不 破 坏 菌 塘。宜 按 L Y/T 1 6 5 1 规 定 的 方法 操 作。5.3 加 工 工 艺5.3.1 时 间 要 求松 茸 采 收 后 4 8 h 内,必 须 进 行 加 工。5.3.2 鲜 松 茸D B 5 4/T 0 1 5 2 2 0 1 83鲜 松 茸 整 理 刮 泥 脚 漂 洗 成 品5.3.3 速 冻 松 茸5.3.3.1 加 工 流 程鲜 松 茸 整 理 刮 泥 脚 漂 洗 快 速 烫 漂 速 冻 分 级 包 装 冻 藏 成 品5.3.3.2 加 工 要 点a)快 速 漂 烫:水 温 9 5 1 0 0,时 间 3 s 5 s;b)速 冻:速 冻 温 度-3 5-4 0,产 品 中 心 温 度-1 8。5.3.4 干 松 茸5.3.4.1 热 风 干 燥 流 程鲜 松 茸 刮 泥 脚 切 片 干 燥 分 级 包 装 成 品。5.3.4.2 真 空 冷 冻 干 燥 流 程鲜 松 茸 刮 泥 脚 浸 水 切 片 冻 结 升 华 干 燥 分 级 包 装 成 品。5.3.4.3 加 工 要 点a)热 风 干 燥:温 度 宜 6 0,水 分 含 量 应 1 2%;b)真 空 冷 冻 干 燥:浸 水 约 3 0 m i n,进 真 空 冷 冻 设 备 前 以 温 度-2 5 冻 结 至 少 6 h。6 分 级松 茸 鲜 品、冻 品 和 干 品 的 分 级 应 按 G B/T 2 3 1 8 8 规 定 的 要 求 执 行。7 质 量 特 色7.1 感 官 特 色7.1.1 鲜 松 茸香 味 浓 郁,菇 体 较 大,质 嫩,菌 体 粗 壮、完 整,肉 质 饱 满 有 弹 性,菌 盖 未 展 开,色 泽 为 浅 棕 或 浅 褐或 深 褐,子 实 体 长 度 6 c m。7.1.2 速 冻 松 茸整 菇 子 实 体 完 整,色 泽 为 淡 黄 色 至 浅 棕 色 正 常 色 泽,切 片 片 形 完 整,菌 盖 与 菌 柄 相 连,厚 薄 均 匀,色 泽 为 灰 白 色,略 有 黄 色。7.1.3 干 松 茸片 形 完 整,菌 盖 与 菌 柄 相 连,色 泽 为 灰 白 色,边 缘 为 浅 棕 色,具 有 林 芝 松 茸 特 有 气 味。7.2 理 化 指 标符 合 表 1 的 规 定。D B 5 4/T 0 1 5 2 2 0 1 84表 1 理 化 指 标项 目指 标鲜松茸 速冻松茸 干松茸松茸醇/(m g/k g)2 0.0 2 0.0 1 0 0.0蛋白质/(g/1 0 0 g)2.1 2.1 1 0.5总氨基酸(水解)/(g/1 0 0 g)1.8 4 1.8 4 9.2灰分/(g/1 0 0 g)8.0 8.0 8.0含水率/(g/1 0 0 g)8 5 8 5 1 07.3 卫 生 指 标应 符 合 表 2 的 规 定。表 2 卫 生 指 标项 目 指 标铅(以 P b 计)/(m g/k g)1.0无机砷(以A s 计)/(m g/k g)1.0汞(以H g 计)/(m g/k g)0.3镉(以C d 计)/(m g/k g)0.5六六六(总H C H)/(m g/k g)不得检出滴滴涕(总 D D T)/(m g/k g)不得检出注:本表所列重金属污染物以松茸鲜品计,松茸干品的重金属污染物限量按附录 B 进行折算。7.4 净 含 量应 符 合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令 2 0 0 5 第 7 5 号 的 要 求。8 检 验 方 法8.1 感 官 指 标8.1.1 形 态、色 泽 和 气 味松 茸 鲜 品、松 茸 干 品 应 在 常 温 下 进 行 检 验。松 茸 速 冻 品 应 在 冻 结 状 态 下 迅 速 进 行 检 验。宜 采 用 目 测、手 摸、鼻 嗅 的 方 法 进 行 检 测。8.1.2 子 实 体 长 度随 机 抽 取 不 少 于 1 0 个 松 茸,用 精 确 度 为 0.1 m m 的 量 具,量 取 每 个 松 茸 从 菌 盖 顶 部 到 菌 柄 基 部的 长 度,计 算 出 平 均 值。8.2 理 化 指 标8.2.1 松 茸 醇D B 5 4/T 0 1 5 2 2 0 1 85应 按 附 录 C 规 定 的 方 法 执 行。8.2.2 水 分 和 灰 分水 分 应 按 G B 5 0 0 9.3 规 定 的 方 法 执 行,灰 分 应 按 G B 5 0 0 9.4 规 定 的 方 法 执 行。8.2.3 蛋 白 质 和 总 氨 基 酸蛋 白 质 应 按 G B 5 0 0 9.5 规 定 的 方 法 执 行,总 氨 基 酸 应 按 G B 5 0 0 9.1 2 4 规 定 的 方 法 执 行。8.3 卫 生 指 标8.3.1 重 金 属 含 量无 机 砷 含 量 应 按 G B 5 0 0 9.1 1 规 定 的 方 法 执 行,铅 含 量 应 按 G B 5 0 0 9.1 2 规 定 的 方 法 执 行,镉 含 量 应按 G B 5 0 0 9.1 5 规 定 的 方 法 执 行,汞 含 量 应 按 G B 5 0 0 9.1 7 规 定 的 方 法 执 行。8.3.2 农 药 残 留 量六 六 六 和 滴 滴 涕 应 按 G B 5 0 0 9.1 9 规 定 的 方 法 执 行。8.4 净 含 量应 按 J J F 1 0 7 0 规 定 的 方 法 执 行。9 检 验 规 则9.1 组 批以 同 一 产 地、同 一 年 份 生 产、同 一 加 工 方 法、同 一 等 级,同 一 储 存 条 件 存 放 的 产 品 为 一 批。9.2 抽 样9.2.1 抽 样 数 量在 整 批 货 物 中,包 装 产 品 以 同 类 货 物 的 小 包 装 袋(盒、箱 等)为 基 数,散 装 产 品 以 同 类 货 物 的 质 量(k g)或 件 数 为 基 数,当 小 包 装 质 量 不 足 检 验 所 需 质 量 时,适 当 加 大 抽 样 量。按 下 列 整 批 货 物 件 数 的 技术 进 行 随 机 取 样:a)整 批 货 物 5 0 件 以 下,抽 样 基 数 为 2 件;b)整 批 货 物 5 1 1 0 0 件,抽 样 基 数 为 4 件;c)整 批 货 物 1 0 1 2 0 0 件,抽 样 基 数 为 5 件;d)整 批 货 物 2 0 1 件 以 上,以 6 件 为 最 低 限 度,每 增 加 5 0 件 加 抽 1 件;9.2.2 抽 样 方 法从 产 品 中 随 机 抽 取 样 品 1 k g,平 均 分 为 三 份,其 中 一 份 检 验、一 份 复 检、一 份 留 样。型 式 检 验 应从 交 收 检 验 合 格 的 产 品 中 抽 取。9.3 检 验 分 类9.3.1 交 收 检 验D B 5 4/T 0 1 5 2 2 0 1 86每 批 产 品 交 收 时 要 进 行 交 收 检 验。交 收 检 验 的 项 目 包 括 标 识、感 官 特 征 和 净 含 量。检 验 合 格 并 附 合格 证 后 方 可 交 收。9.3.2 型 式 检 验型 式 检 验 是 对 产 品 进 行 全 面 考 核,应 按 本 标 准 第 7 章 规 定 的 所 有 项 目 进 行 检 验。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时,应 进 行 型 式 检 验:a)国 家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提 出 检 验 要 求 时;b)产 品 的 产 地 因 人 为 因 素 或 自 然 因 素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时;c)前 后 两 次 抽 样 检 测 结 果 差 异 较 大 时。9.4 判 定 规 则9.4.1 检 验 项 目 全 部 符 合 本 标 准 第 7 章 所 有 要 求,判 为 合 格 产 品。9.4.2 批 次 样 品 标 志、包 装、净 含 量 不 合 格 时,允 许 生 产 者 进 行 整 改 后 再 申 请 复 检 一 次;复 检 项 目、检 测 水 平 和 合 格 质 量 水 平 仍 按 原 要 求,以 复 检 结 果 作 为 最 终 判 定 依 据。9.4.3 理 化 指 标(不 包 括 松 茸 醇)如 有 一 项 不 合 格,允 许 在 同 批 次 产 品 中 加 倍 抽 样,对 不 合 格 项 目 进行 复 检,若 仍 有 一 项 不 合 格,则 判 定 该 批 产 品 不 合 格。9.4.4 松 茸 醇 指 标 及 卫 生 指 标 中 任 何 一 项 不 符 要 求 的,则 判 定 该 批 次 产 品 不 合 格。1 0 标 志、标 签、运 输 和 贮 存1 0.1 标 志 标 签1 0.1.1 地 理 标 志 专 用 标 志 应 符 合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公 告 2 0 0 6 第 1 0 9 号 的 要 求。1 0.1.2 包 装 贮 运 图 示 标 志 应 按 G B/T 1 9 1 的 规 定 执 行。产 品 标 签 应 按 G B/T 7 7 1 8 的 规 定 执 行,应 有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专 用 标 志、产 品 名 称、产 地 及 等 级 等 内 容。1 0.1.3 不 在 林 芝 松 茸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范 围 内 生 产,不 按 本 标 准 生 产 或 不 符 合 本 标 准 的 松 茸 产 品,其产 品 名 称 不 得 使 用 林 芝 松 茸 的 名 称(包 括 连 续 或 断 开),不 得 使 用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专 用 标 志。1 0.2 包 装包 装 物 应 洁 净、干 燥、无 污 染,符 合 国 家 有 关 卫 生 标 准。1 0.3 贮 存不 应 与 有 毒、有 害、有 异 味 和 易 于 传 播 病 菌 及 虫 害 的 物 品 混 合 存 放。松 茸 鲜 品 应 在 3 5 条 件下 贮 存 3 d 5 d,松 茸 速 冻 品 应 在-2 8 条 件 下 贮 存,松 茸 干 品 宜 在 通 风、阴 凉 干 燥 条 件 下 贮 存。1 0.4 运 输运 输 时 不 应 与 有 毒、有 害 物 质 和 鲜 活 动 物 混 装 混 运,运 载 容 器 应 清 洁 卫 生 无 污 染 物。松 茸 鲜 品 可 在1 5 条 件 下 运 输,松 茸 速 冻 品 宜 以 低 于-1 8 条 件 下 运 输,松 茸 干 品 应 在 常 温 并 保 持 干 燥 条 件 下 运输。D B 5 4/T 0 1 5 2 2 0 1 87A A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林 芝 松 茸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范 围林 芝 松 茸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的 保 护 范 围 见 图 A.1。注:林 芝 松 茸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限 于 林 芝 地 区 现 辖 行 政 区 域 范 围 内 巴 宜 区、米 林 县、工 布 江 达 县、波 密 县 和 察隅 县 共 5 县(区)。图 A.1 林 芝 松 茸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的 保 护 范 围D B 5 4/T 0 1 5 2 2 0 1 88B B附 录 B(资 料 性 附 录)松 茸 干 制 品 污 染 物 限 量 的 折 算 公 式松 茸 干 品 污 染 物 限 量 按 以 下 公 式 折 算:X鲜=(1 0 0-Y 1)/(1 0 0-Y 2)X干(1)式 中:X鲜 松 茸 干 品 换 算 后 的 污 染 物 含 量,m g/k g;X干 松 茸 干 品 的 实 际 污 染 物 含 量,m g/k g;Y 1 鲜 松 茸 的 水 分 含 量,g/1 0 0 g。推 荐 为 9 0 g/1 0 0 g,即 取 常 数 9 0 进 行 计 算。亦 可 根 据 对 鲜松 茸 的 分 析、生 产 者 提 供 的 信 息 以 及 其 他 方 式 确 定 相 应 值;Y 2 松 茸 干 品 的 水 分 含 量,g/1 0 0 g。推 荐 为 5 g/1 0 0 g,即 取 常 数 5 进 行 计 算。亦 可 根 据 亦 可根 据 对 鲜 松 茸 的 分 析、生 产 者 提 供 的 信 息 以 及 其 他 方 式 确 定 相 应 值。D B 5 4/T 0 1 5 2 2 0 1 89C C附 录 C(资 料 性 附 录)食 用 菌 中 松 茸 醇 含 量 的 测 定 方 法C.1 范 围本 附 录 规 定 了 食 用 菌 中 松 茸 醇 含 量 的 气 相 色 谱-质 谱 检 测 方 法。本 附 录 适 用 于 松 茸、牛 肝 菌 以 及 其 它 食 用 菌 中 松 茸 醇 含 量 检 测 和 确 证。C.2 方 法 提 要用 乙 醚 对 样 品 进 行 浸 泡 提 取 后,低 温 低 压 浓 缩 至 近 干,用 甲 醇 定 容、上 机。C.3 试 剂 和 材 料所 有 试 剂 除 特 殊 注 明 外,所 用 试 剂 均 为 分 析 纯。C.3.1 乙 醚:分 析 纯。C.3.2 甲 醇:色 谱 纯。C.3.3 松 茸 醇 标 准 物 质(1-O c t e n-3-o l,分 子 式:C 8 H 1 6 O):含 量 为 1 0 0 g/m L。C.3.4 标 准 储 备 液:准 确 量 取 1 m L 松 茸 醇 标 准 品 于 1 0 m L 容 量 瓶 中,用 甲 醇(C.3.2)定 容,浓 度 相 当于 1 0 g/m L。储 备 液 在 0 4 冰 箱 避 光 保 存,可 使 用 6 个 月。C.4 仪 器 和 设 备C.4.1 气 相 色 谱-质 谱 联 用 仪:配 电 子 轰 击(E I)离 子 源。C.4.2 分 析 天 平:感 量 为 0.1 m g,0.0 0 1 g。C.4.3 旋 蒸 仪:配 有 温 度 和 压 力 控 制 装 置。C.4.4 漩 涡 混 匀 器。C.4.5 均 质 机。C.5 试 样 的 制 备 与 保 存取 样 品 中 有 代 表 性 的 约 2 0 0 g,用 组 织 捣 碎 机 捣 碎,混 匀,均 分 成 两 份 作 为 试 样,分 别 装 入 洁 净 容器,密 封 并 做 好 标 识,于-1 8 冰 箱 内 保 存。在 抽 样 和 制 样 操 作 过 程 中,应 防 止 样 品 受 到 污 染 或 发 生 残留 物 含 量 的 变 化。C.6 测 定 步 骤C.6.1 提 取准 确 称 取 1 g 试 样(精 确 到 0.0 1 g)于 2 5 m L 比 色 管 中,加 入 1 0 m L 乙 醚(C.3.1),用 漩 涡 混 匀 器混 匀 后 放 置 过 夜 进 行 提 取。C.6.2 浓 缩滤 去 残 渣,将 乙 醚 置 入 旋 蒸 瓶 中,在 低 温 低 压 的 条 件 下 浓 缩 至 近 干 后,用 1 0 m L 甲 醇(C.3.2)定容。取 1 m L 1.5 m L 溶 液 于 进 样 瓶 中,进 行 上 机 测 定。C.6.3 测 定C.6.3.1 色 谱 条 件D B 5 4/T 0 1 5 2 2 0 1 81 0色 谱 柱:R T X-W a x(3 0 m 0.2 5 m m 0.2 5 m)。柱 温 升 温 程 序:起 始 温 度 5 0,保 持 3 m i n;以 1 0/m i n升 温 至 1 2 0,保 持 1 m i n,再 以 1 0/m i n 升 温 至 2 2 0,保 持 5 m i n。进 样 口 温 度:2 4 0;载 气:H e(纯 度 大 于 9 9.9 9 9%);进 样 模 式:不 分 流 进 样;柱 流 量:0.8 m L/m i n;进 样 量:1.0 L。C.6.3.2 质 谱 条 件离 子 源 温 度:2 0 0;接 口 温 度:2 4 0;电 离 方 式:电 子 轰 击(E I)离 子 源;电 子 能 量:7 0 e V;采 集 模 式:选 择 离 子 扫 描(S I M)模 式;定 量 离 子(m/z)及 参 考 离 子(m/z)分 别 为:5 7、7 2、8 5。C.6.3.3 定 量 测 定根 据 样 液 中 松 茸 醇 含 量 的 浓 度 大 小,选 定 峰 高 相 近 的 标 准 工 作 溶 液,标 准 工 作 溶 液 和 样 液 中 松 茸 醇含 量 的 响 应 值 均 应 在 仪 器 的 检 测 线 性 范 围 内。此 条 件 下,标 准 曲 线 范 围 为 0.0 5 1 0 g/m L,在 此 范 围 内,分 别 配 制 一 系 列 适 当 浓 度 的 标 准 工 作 溶 液。对 标 准 工 作 溶 液 和 样 液 等 体 积 进 样 测 定,在 上 述 色 谱 条 件 下,松 茸 醇 的 参 考 保 留 时 间 约 为 9.1 1 0 m i n,标 准 溶 液 的 色 谱 图 参 见 附 录。C.6.3.4 定 性 测 定在 相 同 的 实 验 条 件 下,样 品 与 标 准 工 作 液 中 待 测 物 质 的 质 量 色 谱 峰 相 对 保 留 时 间 在 2.5%以 内,并且 在 扣 除 背 景 后 的 样 品 质 量 色 谱 图 中,所 选 择 的 离 子 对 均 出 现,同 时 与 标 准 品 的 相 对 丰 度 允 许 偏 差 不 超过 3 0%,则 可 判 断 样 品 中 存 在 对 应 的 被 测 物。C.6.4 空 白 试 验除 不 加 试 样 外,均 按 上 述 操 作 步 骤 进 行。C.7 结 果 计 算用 数 据 处 理 软 件 中 的 外 标 法,或 绘 制 标 准 曲 线,按 照 式(1)计 算 样 品 中 松 茸 醇 的 含 量。X=c*V/m(2)式 中:X 试 样 中 待 测 组 分 含 量(m g/k g);c 由 标 准 曲 线 而 得 的 样 液 中 待 测 组 分 的 浓 度(g/m L);V 样 液 最 终 定 容 体 积(m L);m 称 取 样 品 的 质 量(g)。C.8 检 出 限本 方 法 松 茸 醇 测 定 低 限 为 0.0 5 m g/k g。C.9 标 准 样 品 色 谱 图标 准 样 品 色 谱 图 见 图 C.1D B 5 4/T 0 1 5 2 2 0 1 81 1图 C.1 松 茸 醇 标 准 样 品 色 谱 图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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