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15/T 3565-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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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220.01 CCS C 08 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 3565 2024 电动自行 车消防安 全管理 规范 Fire safety administrative standard for electric bicycle 2024-07-15 发布 2024-08-15 实施 内蒙古自 治区市 场 监督管理 局 发 布 DB15/T 3565 2024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1 4 总则.2 5 使用.2 6 停放.2 7 充电.3 8 维 护保 养.3 9 电 动自 行车 停放 场所 及 停放充 电场 所.3 10 应 急处 置.4 11 管 理职 责.5 DB15/T 3565 2024 I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 准化 工作 导则 第1 部分:标准 化文 件的 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 规 定起草。本文件 由内 蒙古 自治 区消 防救援 总队 提出。本文件 由内 蒙古 自治 区消 防标准 化技 术委 员会(SAM/TC 02)归 口。本文件 起草单 位:内蒙古 自治区 消防救 援总 队、呼 和浩特 市消防 救援 支队、包头市 消防救 援支 队、北京市 朝阳 区消 防救 援支 队、天津 市滨 海新 区消 防 救援支 队、内 蒙古 博儒 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内蒙 古 自治区质 量和 标准 化研 究院、内 蒙古 自治 区特 种设 备 检验研 究院、天津 子木 源 盛科技 有限 公司、汉海 信 息技术(上海)有 限公 司、北京蛙 火科 技有 限公 司。本文件 主要 起草 人:李忠、冯宇 波、田 宇、樊 小乐、许雅、樊倩、李蔚、刘 乾、张 彦博、李猛、米丽、任 常峰、汪 健君、段 海荣。DB15/T 3565 2024 1 电动自行 车消防 安全管理 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电 动自 行车 使用、停放、充 电、维护 保 养等日 常环 节中 需满 足的 消防安 全要 求,以 及电 动 自行 车 停放 充 电场 所的 消 防安 全 技术 条 件。未按 电 动自 行 车标 准 制造 的类 似 电动 自 行车 产 品的消防安全 管理 可参 照执 行。本文件 适用 于机 关、团体、企业、事 业单 位和 居民 社区的 电动 自行 车日 常消 防安全 管理 工作,以 及新建、改建、扩 建电 动自 行车停 放充 电场 所的 消防 安全管 理。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中 的内 容通 过文 中的规 范性 引用 而构 成本 文件必 不可 少的 条款。其 中,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仅该日 期对 应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文 件;不注 日期 的引 用文件,其 最新 版本(包 括所有 的修 改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T 4208 外 壳防 护等 级(IP 代码)GB 17761 电动 自行 车安 全技术 规范 GB/T 42236.1 电动 自行 车集中 充电 设施 第1 部 分:技术 规范 GB 50140 建筑 灭火 器配 置设计 规范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电动自 行车 electric bicycle 以车载 蓄电 池作 为辅 助能 源,具 有脚 踏骑 行能 力,能实现 电助 动或/和 电驱 动 功能的 两轮 自行 车。电动自 行车 停放 场所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place 仅用于 集中 停放 电动 自行 车的场 所。电动自 行车 停放 充电 场所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and charging place 设置有 电动 自行 车充 电设 施,用 于集 中停 放电 动自 行车,并可 为电 动自 行车 蓄电池 充电 的场 所。充电设 施 charging facilities DB15/T 3565 2024 2 专为电 动自 行车 充电 使用 的相关 电气 设施,包含 充 电桩、充 电换 电柜、充电 插 座及其 配套 的充 电配电箱、线缆 等。充电系 统 charging system 由电动 自行 车充 电设 施及 相关控 制设 备组 成的,实 现电动 自行 车及 蓄电 池安 全充电 的系 统。供电系 统 power supply system 为电动 自行 车停 放充 电场 所运行 提供 电源 的电 力设 备及供 电线 路的 总称。4 总则 电动自 行车 产品 应符 合 GB 17761 要 求。电动自 行车 产品 的使 用、充电、维护 保养 应符 合产 品说明 书的 有关 要求。电动自 行车 停放 和充 电宜 采取集 中方 式。机关、团体、企 业、事业 单位和 居民 社区 有电 动自 行车停 放、充电 需求 的,应 划定 专门 区域。电动自 行车停 放和 充电时 应确保 安全。不应 在室内 停放电 动自行 车或 为电动 自行车 及其蓄 电池 充电。工厂、仓库 区应 将电 动自 行车停 放充 电场 所布 置于 生活、办公 等非 生产 区域。用户不 应擅 自拆 卸、更换 或改装 电动 自行 车蓄 电池、电动 机、充电 器、安全 保 护装置 等重 要部 件,不应额 外增 设蓄 电池 以及 电池接 口、支架、仓 位和 载人、载物 装置。5 使用 电动自 行车骑 行前,应检 查蓄电 池、电 动机、安全 保护装 置、照 明、制动装 置等设 备工作 状态 是否正常,确 保行 驶安 全。电动自 行车 骑行 时,严禁 长期超 速、过载 行驶。雨天骑 行电动 自行 车时,应避免 电动自 行车 在深水 中行驶,确保 水位 不淹没 电动机、蓄电 池等 带电部位。电动自 行车 蓄电 池组 应为 专用,不应 得作 为其 他 设 备供电 使用。电动自 行车 行驶 时,不应 同时采 用内 燃发 电机、蓄 电池移 动电 源等 增程 设备 为蓄电 池充 电。严禁采 用明 火、高温 设备 对蓄电 池烘 烤。6 停放 电动自 行车 停放 时,应关 闭电源 锁,断电 停放。电动自 行车 停放 时,严禁 将易燃 易爆 危险 品等 滞留 在电动 自行 车储 物箱 内。电动自 行车 应避 免停 放在 污水井、下 水道、化 粪池 等可燃 气体 或可 燃液 体蒸 汽散发 的区 域。电动自 行车长 期停 放时,应在关 闭电源 后卸 下蓄电 池或断 开蓄电 池连 接,在 干燥阴 凉环境 妥善 保管。蓄 电池 单独 存放 时应 符合安 全存 放条 件,避免 高温、极寒、水 浸、撞击、跌落、挤 压和 刺穿,供 电接口或 电极 处宜 设置 绝缘 帽等保 护措 施。DB15/T 3565 2024 3 7 充电 电动自 行车 应在 指定 的充 电场所 进行 充电。电动自 行车 充电 前,应关 闭电动 自行 车电 源并 拔出 钥匙。电动自 行车充 电方 式、充 电时长 应遵守 产品 说明书 要求,蓄电池 充电 完成后,应及 时断开 充电 器电源以 及蓄 电池 充电 回路。电动自 行车充 电时,应严 格按照 使用说 明书 的安全 要求进 行,充 电前,应检 查充电 设施是 否处 于正常状 态。严禁 采用 拉接 架设临 时电 源线 路、插座 和开关 的方 式充 电。电动自 行车 充电 系统 和供 电系统 各部 件和 指标 应满 足相应 的国 家标 准要 求。电动自 行车充 电时,不同 种类、不同规 格的 蓄电池 和充电 设 备不 应混 用;使 用快速 充电模 式充 电时应满 足相 应的 技术 要求,不 应擅 自篡 改充 电设 备 电压、电 流等 技术 指标 和 性能,严 禁拆 除或 断开 安 全保护和 警报 装置,不 应擅 自修改 安全 保护 装置 的报 警或保 护响 应参 数。电动自 行车充 电器 在通电 前应先 连接蓄 电池,再接 通电源;充电 完毕 后,应 先切断 电源,再断 开蓄电池 与充 电器 的连 接。电动自 行车或 蓄电 池在充 电期间,应保 持通 风干燥,避免 阳光直 射、炽热热 源和高 温环境,并 远离易燃、易 爆危 险物 品,禁止在 极寒 环境 以及 过量 油烟和(或)粉 尘环 境下 为电动 自行 车充 电。电动自 行车充 电时,不应 在蓄电 池和充 电器 上覆盖 任何 物 品。充 电器 应放置 在平稳 的支撑 物上,并且应 远离 可燃 物和 水。充电线 路 1m 范 围内 不应 堆放可 燃物。电动自 行车 充电 过程 中,若发现 打火 花、气味 异常、冒烟、温 度过 高、蓄电 池鼓胀(变 形)、漏液、破 裂、起火 等异 常现 象时,应立 即停 止充 电,断开充 电电 源。8 维护保 养 电动自 行车电 器组 件应保 持干燥。清洗 车辆 时,不 应使用 水流冲 洗充、放电 插口、线束接 插件、保险盒 及过 速、过 流保 护 装置等 电器 部件,不应 直 接向储 物箱 内泼 水。严 禁 使用蒸 汽或 高压 水柱 冲洗 车辆。电动自 行车出 现故 障时,应到厂 商指定 维修 点或有 相关资 质的维 修服 务单位 进行检 修,不 应由 非专业人 员进 行维 修操 作。电动自 行车每 年应 到厂商 指定维 修点或 有相 关资质 的维修 服务单 位对 蓄电池 和整车 零部件 检修 及保养。蓄电池 出现主 体损 坏,电 压和充 放电性 能显 著下降,内阻 显著增 高等 情况或 超过安 全循环 寿命 时宜及时 更换。蓄 电池 更换 时,应 到厂 商指 定的 维修 点 更换,报 废电 池应 交由 专业机 构妥 善处 理;更 换 电池时,其 连接 线应 同时 更 换,严禁 重复 使用。严 禁擅 自篡改 蓄电 池类 型、电 压 和容量;不同 类型、规 格,以及循 环寿 命存 在显 著差 异的单 体电 池或 电池 组不 应混用。充电器 的使用 和维 护应遵 守产品 说明书 要求。确需 更换充 电器时,应 选择与 原装产 品一致 的充 电器,确 需使 用替 代产 品的,应选 用与 蓄电 池类 型、充电电 压、电流 指标 和安 全保护 要求 相匹 配的 合 格 充电器产 品。严禁 不同 蓄电 池类型、容 量、充电 电压 的充电 器混 用,严禁 多个 充电器 串、并联 使用。电动自 行车及 其充 电器设 置的熔 断器(保险 丝)、断路器、短路 或过 载保护 装置的 规格、参数 应符合产 品设 计和 使用 说明 书要求,不 应擅 自变 更、改装或 拆除,上 述装 置发 生保护 动作 后,应交 由 指 定维修点 或专 业人 员检 查,排除故 障后 方可 使用。9 电动自 行车 停放 场所 及停 放充电 场所 DB15/T 3565 2024 4 电动自 行车停 放充 电场所 宜独立 建造,不应 与人员 密集场 所、高 层建 筑、文 物保护 建筑等 贴邻 建造,确 有困 难时,相 邻外 墙应设 置防 火墙 等防 火措 施。电动自 行车停 放充 电场所 设置在 上述建 筑内 或其地 下空间 时,与 建筑 其他部 位之间 应采用 耐火 极限不低 于2.00 h 的 防火 隔 墙和1.50 h 的 不燃 性楼 板 完全分 隔,并设 置独 立的 安全出 口。电动自 行车停 放充 电场所 室外设 置时,建筑 构件外 缘(含 顶棚)及充 电设施 与相邻 建筑的 不燃 性外墙的 防火 间距 不宜 小 于3 m,与 建筑 可燃 性外 墙或 采用可 燃外 墙保 温材 料的 不燃性 外墙,以 及安 全出口,外 墙门、窗、洞 口等 开口部 位,室外 疏散 楼梯(外缘 投影),民用 建筑 附属燃 气管 道、设施 的 防 火间距不 宜小 于6 m。电动自 行车 停放 场所 及停 放充电 场所 的建 筑构 件、保温和 装修 材料 均应 采用 不燃材 料。电动自 行车 停放 场所 及停 放充电 场所 应配 置灭 火器,并应 符合GB 50140 的要 求,电 动自行 车停 放充电场 所灭 火器 配置 的危 险等级 应按 民用 建筑 中危 险级确 定。电动自 行车 停放 场所 及停 放充电 场所 应配 备干 砂2 m、可完 全覆 盖1 辆 电动 自 行车的 灭火 毯4 块、防火手 套2 副等 灭火 器材。电动自 行车 停放 充电 场所 宜安 装 24 h 连 续采 集的 视 频监控 系统。电动自 行车停 放充 电场所 鼓励采 用带有 号牌、入侵、行为、火焰 等图 像识别 功能和 预警、报警 功能的智 能型视 频监 控系统;有条 件的,鼓励 采用与 车辆管 理、限 时充 电、自 动断电、事故 识别 和报警、自动灭 火等 系统 联动 的智 能型安 防、消防 系统。电动自 行车 集中 停放 和充 电时应 分组 停放,停 放时 每组停 车数 量不 宜超 过 20 辆,组 与组 之间 间 隔不应小 于2 m,充电 时每 组 停车数 量不 宜超 过 10 辆,组与组 之间 间隔 不应 小 于3 m,确有 困难 需要 相邻停放时,组 间宜 采用 宽不 小于 3 m、高 不小 于2 m,耐火极 限不 低于 2.00 h 的矮墙 或耐 火极 限不 低 于 1.00 h 的 防火 隔墙 分隔;停放充 电车 位和 组应 在地 面设置 明显 的标 识、标线。充电设 施应 有防 护等 级要 求,外 壳防护 等级 不宜 低 于 GB/T 4208 的 规定,且 应符合 其标 称的 防 护等级的 要求。室 外充 电设 施的防 护等 级不 宜低 于 IP55。电动自 行车 充电 场所 供电 系统电 源应 为安 全可 靠的 市政电 网 220 V 工 频交 流 电,单 个插 座宜 设置限时、限 流、漏电 和短 路保护、高 温和 极寒 保护 等安全 保护 装置,充 电系 统连续 充电 超 过 12h 应 自 动断电。电动自 行车 充电 场所 充电 电源应 仅为 电动 自行 车充 电专用,并 宜设 置防 止为 电动车、大 功率 用 电设备供 电的 防范 和保 护措 施。面向公 众使 用的 电动 自行 车充电 场所 应限 制使 用快 速充电 模式。电动自 行车 停放 充电 场所 应设有 遮雨 措施。电动自 行车 停放 充电 场所 应设置 防止 火灾 和规 范行 为的安 全提 示和 警示 标志。鼓励使 用蓄 电池 充、换电 柜集中 充电 等模 式,充、换电柜 设置 应符 合 GB/T 42236.1 的 要求。电 动 自 行车 及 蓄 电池 集 中充 电 场 所充 电 系 统供 电 应为 独 立 的专 用 供 电回 路,并 设 置 独立 的 配 电箱和紧 急停 止按 钮,配电 箱和紧 急停 止按 钮应 设置 在靠近 入口 等明 显且 便于 操作的 部位,并 应设 置 明 显标识,确保 故障 状态 可迅 速断开 供电。10 应急处 置 电动自 行车 出现 故障 报警 信号,应立 即停 止使 用,并关闭 电源,检 查蓄 电池、线路、电 动机 等 部件,故 障排 除或 确保 安全 后方可 通电 使用。电动自 行车 车体 受到 严重 挤压、撞击、跌 落、浸水、高 温烘烤 等可 能导 致车 体和 部件受 损的 情况,以及蓄 电池 短时 出现 明显 鼓胀、变形、过热、电压 异常等 故障 状态,尚 未出 现冒烟、打 火、起 火等 危 险DB15/T 3565 2024 5 状况时,应立 即断 开电 源,并宜将 电动 自行 车或 蓄电 池尽快 移至 室外 敞开 安全 区域,远 离可 燃物 和引 火源,并 应交 由专 业人 员检 查排除 危险 或维 修正 常后 才可继 续使 用。电动自 行车 严重 损坏,或 出现突 发异 常气 味、冒烟、打火 等危 险情 况,蓄电 池出现 机械 损坏、穿刺、熔 化、漏液(气)、破裂、起火 等危 险状 况时,应立 即停 止使 用,关闭 电源,酌情 报警、灭 火 以 及清理和 保护 周边 安全。当遇到 极端 高温、严 寒、台风、暴雨 天气 和洪 水、泥石流 等灾 害发 生时,电 动自行 车充 电场 所 应停止服 务,供电 系统 和充 电系统 应及 时断 开电 源供 电。11 管理职 责 机关、团体、企 业、事业 单位对 其管 理区 域内 电动 自行车 停放、充 电实 施消 防安全 管理。面向公 众经 营的 电动 自行 车停放 充电 场所,由 其经 营者负 责组 织实 施消 防安 全管理。对于有 物业 服务 企业 或者 主管单 位的 居民 社区,物 业服务 企业、主 管单 位应 对管理 区域 内 电 动 自行车停 放、充电 实施 消防 安全管 理。对于没 有物 业服 务企 业或 者主管 单位 的居 民社 区,由村民 委员 会、居民 委员 会负责 管理 区域 内 电动自行 车停 放、充电 实施 消防安 全管 理。负有电 动自行 车管 理责任 的责任 主体应 建立 电动自 行车停 放和充 电的 日常消 防管理 和防火 巡 查、检查制 度,应 明确 专人 负 责组织 开展 防火 巡查、检 查;对电 动自 行车 停放 及 充电场 所每 日应 至少 开展 一次防火 巡查,并应 加强 夜 间防火 巡查;每月 应至 少 组织一 次对 充电 设施、消 防设施 等设 施设 备的 防火 检查,防 火检 查和 巡查 发现 火灾隐 患问 题应 及时 通知 专业人 员维 修、维护,及 时消除 火灾 隐患,并 应如实填写检 查和 巡查 记录。负有电 动自 行车 管理 责任 的责任 主体 和相 关责 任人 发现电 动自 行车 违规 停放、充电 等行 为,应 当劝阻、制 止并 组织 清理;对 拒不清 理的,以及 造成 人 员密集 场所 的疏 散设 施严 重堵塞 等严 重威 胁公 共安全且不 能立 即处 置的,应 及时向 当地 消防 救援 机构 或公安 派出 所报 告。鼓励组 建电 动自 行车 火灾 快速处 置的 志愿 消防 组织,完 善应 急处 置预 案,规 范 处置程 序,加 强 日常演练。负有电 动自 行车 管理 责任 的责任 主体 应积 极采 用宣 传栏、楼宇 电视、户 外大 屏 等载体 开展 电动 自行 车 消防 安 全提 示,并 应常 态 化开 展 电动 自 行车 火灾 事 故防 范 相关 的 消防 安全 科 普教 育 和典 型 火灾案例警示 教育等 消防 宣传活 动,引 导群众 增强 消防安 全意识,规范 电动 自行车 使用、停放、充电 等行为。电 动 自 行车 充 电 场所 可 以拒 绝 为 明显 存 在 安全 隐 患或 违 规 改装 蓄 电 池以 及 载重 装 置 的电 动 自 行车提供 充电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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