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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 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D B 2 3/T 3 6 7 7 2 0 2 4黑 龙 江 省 既 有 公 共 建 筑 超 低 能 耗节 能 改 造 设 计 标 准D e s i gn s t a nda r d f or ul t r a-l ow c ons um pt i on a nd e ne r gy s a vi ng R e c ons t r uc t i onof E x i s t i ng publ i c B ui l di ng s i n H e i l ong j i a ng pr ovi nc e2 0 2 4-0 6-1 3 发 布 2 0 2 4-0 9-1 5 实 施发 布I C S 9 1.0 4 0.1 0C C S P 3 023黑 龙 江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黑 龙 江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D B 2 3/T 3 6 7 7 2 0 2 4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24 总 则.25 基 本 规 定.26 诊 断 评 估.37 建 筑 改 造 设 计.58 建 筑 设 备 系 统 改 造.1 19 性 能 化 设 计 与 评 价.1 3附 录 A(规 范 性)既 有 建 筑 超 低 能 耗 节 能 改 造 诊 断 评 估 表.1 5附 录 B(规 范 性)常 用 材 料 性 能 参 数.2 0D B 2 3/T 3 6 7 7 2 0 2 4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定 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黑 龙 江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哈 尔 滨 市 建 筑 设 计 院、黑 龙 江 斯 维 尔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方 舟 国 际 设 计 有 限 公 司、洛 科 威 防 火 保 温 材 料(广 东)有 限 公 司、上 海 安 围 建 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哈 尔 滨 达 城 绿 色 建 筑 股 份 有 限 公司、黑 龙 江 工 程 学 院、哈 尔 滨 工 业 大 学 城 市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程 岩、杨 艳 华、叶 德 强、李 子 军、田 刚、徐 秋 芳、李 韬、严 智 勐、孙 勇、宋 丽、王 凤 来、牛 建 国、徐 千 程、韩 蕊、王 文 强、于 钦 国、景 艳 秋、胡 宗 伟、全 中 华、林 钢、杨 黆、王 研 研、刘 镇 华、代 希 阳、苏 克 俭、叶 盛 昊、张 健、郭 金 刚、熊 伟、吕 旸、高 琳、吕 盛 东。D B 2 3/T 3 6 7 7 2 0 2 41黑 龙 江 省 既 有 公 共 建 筑 超 低 能 耗 改 造 设 计 标 准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黑 龙 江 省 既 有 公 共 建 筑 超 低 能 耗 节 能 改 造 设 计 的 术 语 和 定 义、总 则、基 本 规 定、诊 断评 估、建 筑 改 造 设 计、设 备 系 统 改 造 设 计 和 性 能 化 设 计 与 评 价。本 文 件 适 用 于 黑 龙 江 省 办 公、科 研、教 育 及 旅 馆 类 既 有 公 共 建 筑 的 超 低 能 耗 节 能 改 造 设 计。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8 1 7 5 设 备 及 管 道 绝 热 设 计 导 则G B/T 1 4 2 9 5 空 气 过 滤 器G B/T 3 1 4 3 3 建 筑 幕 墙、门 窗 通 用 技 术 条 件G B 5 0 0 1 5 建 筑 给 水 排 水 设 计 标 准G B 5 0 0 1 6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 B 5 0 1 1 8-2 0 1 0 民 用 建 筑 隔 声 设 计 规 范G B 5 0 1 7 6 民 用 建 筑 热 工 设 计 规 范G B 5 0 1 8 9 公 共 建 筑 节 能 设 计 标 准G B 5 0 2 2 2 建 筑 内 部 装 修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 B 5 0 3 4 5 屋 面 工 程 技 术 规 范G B 5 0 5 5 5 民 用 建 筑 节 水 设 计 标 准G B 5 0 7 3 6 民 用 建 筑 供 暖 通 风 与 空 气 调 节 设 计 规 范G B/T 5 1 3 5 0-2 0 1 9 近 零 能 耗 建 筑 技 术 标 准G B 5 5 0 1 5 建 筑 节 能 与 可 再 生 能 源 利 用 通 用 规 范G B 5 5 0 1 6 建 筑 环 境 通 用 规 范G B 5 5 0 2 2 既 有 建 筑 维 护 与 改 造 通 用 规 范G B 5 5 0 3 0 建 筑 与 市 政 工 程 防 水 通 用 规 范G B 5 5 0 3 7 建 筑 防 火 通 用 规 范J G J 1 3 3 金 属 与 石 材 幕 墙 工 程 技 术 规 范J G J 1 4 4 外 墙 外 保 温 工 程 技 术 标 准J G J/T 1 5 1 建 筑 门 窗 玻 璃 幕 墙 热 工 计 算 规 程J G J/T 1 5 4 民 用 建 筑 能 耗 数 据 采 集 标 准J G J/T 1 7 7 公 共 建 筑 节 能 检 测 标 准J G J/T 4 8 0 岩 棉 薄 抹 灰 外 墙 外 保 温 工 程 技 术 标 准J G/T 3 6 6 外 墙 保 温 用 锚 栓D B 2 3/T 2 7 0 6 黑 龙 江 省 公 共 建 筑 节 能 设 计 标 准D B 2 3/T 3 3 3 5-2 0 2 2 黑 龙 江 省 超 低 能 耗 公 共 建 筑 节 能 设 计 标 准D B 2 3/T 3 6 7 7 2 0 2 42D B 2 3/T 3 5 9 7 黑 龙 江 省 超 低 能 耗 建 筑 评 价 技 术 标 准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5 1 3 5 0-2 0 1 9、D B 2 3/T 3 3 3 5 界 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既 有 公 共 建 筑 e x i s t i n g p u b l i c b u i l d i n g已 投 入 使 用 的 公 共 建 筑。3.2超 低 能 耗 节 能 改 造 u l t r a-l o w e n e r g y c o n s u m p t i o n a n d e n e r g y s a v i n g R e c o n s t r u c t i o n通 过 对 建 筑 围 护 结 构、用 能 设 备 及 系 统 采 取 节 能 技 术 措 施 和 运 维 管 理 措 施,大 幅 度 降 低 建 筑 供 暖、空 调、照 明 等 能 源 需 求,提 高 能 源 设 备 和 系 统 效 率,建 筑 能 耗 水 平 满 足 超 低 能 耗 公 共 建 筑 要 求 的 节 能 改造。4 总 则4.1 既 有 公 共 建 筑 通 过 超 低 能 耗 节 能 改 造 设 计 提 高 能 源 利 用 效 率,降 低 既 有 公 共 建 筑 运 行 能 耗,改 善既 有 公 共 建 筑 室 内 环 境 质 量。4.2 既 有 公 共 建 筑 超 低 能 耗 节 能 改 造 设 计,应 技 术 可 行、经 济 适 用。5 基 本 规 定5.1 既 有 公 共 建 筑 超 低 能 耗 节 能 改 造 设 计 应 根 据 节 能 诊 断 和 节 能 潜 力 评 估 结 果,制 定 合 理 可 行、有 针对 性 的 改 造 设 计 方 案。5.2 既 有 公 共 建 筑 超 低 能 耗 节 能 改 造 应 根 据 检 查 评 定 或 检 测 鉴 定 结 果 进 行 设 计,并 应 在 满 足 节 能、安全、防 火、防 水 等 性 能 要 求 的 前 提 下,兼 顾 外 立 面 的 装 饰 效 果;检 查 评 定 或 检 测 鉴 定 内 容 应 符 合 G B 5 5 0 2 2的 规 定。5.3 既 有 公 共 建 筑 超 低 能 耗 节 能 改 造 项 目 存 在 涉 及 抗 震、结 构、防 火 等 安 全 问 题 时,应 在 设 计 前 进 行安 全 性 能 评 估。5.4 既 有 公 共 建 筑 超 低 能 耗 节 能 改 造 设 计 应 满 足 改 造 后 的 建 筑 安 全 性 需 求,不 应 降 低 建 筑 的 抗 灾 性 能和 耐 久 性。5.5 既 有 公 共 建 筑 超 低 能 耗 节 能 改 造 时,主 要 房 间 供 暖、空 调 设 计 采 用 的 室 内 热 湿 环 境 计 算 参 数 应 符合 表 1 的 规 定,并 应 满 足 房 间 使 用 功 能 的 要 求。表 1 超 低 能 耗 改 造 公 共 建 筑 主 要 房 间 室 内 热 湿 环 境 计 算 参 数室内热湿环境参数 单位 冬季 夏季温度 2 0 2 6相对湿度%3 0 6 05.6 既 有 公 共 建 筑 超 低 能 耗 节 能 改 造 的 设 计 新 风 量 应 符 合 G B 5 0 7 3 6 的 规 定。D B 2 3/T 3 6 7 7 2 0 2 435.7 既 有 公 共 建 筑 超 低 能 耗 节 能 改 造 的 室 内 声 环 境 设 计 应 符 合 G B 5 5 0 1 6 的 规 定;根 据 改 造 涉 及 的 范 围和 内 容,旅 馆 类 建 筑 的 声 学 指 标 等 级 应 符 合 G B 5 0 1 1 8-2 0 1 0 中 一 级 的 规 定;其 他 类 型 建 筑 的 声 学 指 标 等级 应 符 合 G B 5 0 1 1 8-2 0 1 0 中 高 要 求 标 准 的 规 定。5.8 既 有 公 共 建 筑 超 低 能 耗 节 能 改 造 主 要 房 间 的 室 内 空 气 质 量 应 符 合 表 2 的 规 定。表 2 超 低 能 耗 改 造 公 共 建 筑 主 要 房 间 室 内 空 气 质 量室内环境参数 单位 教育 办公、科研、旅馆P M2.5日均浓度 g/m33 5二氧化碳浓度 p p m 1 0 0 0甲醛 m g/m30.0 7 0.0 8苯 m g/m30.0 6 0.0 9T V O C m g/m30.4 5 0.5 05.9 既 有 公 共 建 筑 超 低 能 耗 节 能 改 造 设 计 应 选 用 安 全、耐 久、适 用 的 节 能 技 术 和 产 品。5.1 0 既 有 公 共 建 筑 超 低 能 耗 节 能 改 造 设 计 应 设 置 能 源 消 耗 量 计 量 装 置。6 诊 断 评 估6.1 一 般 规 定6.1.1 既 有 公 共 建 筑 超 低 能 耗 节 能 改 造 设 计 前,应 按 附 录 A 的 要 求 对 建 筑 节 能 现 状 进 行 诊 断,并 形 成节 能 诊 断 报 告;承 担 节 能 诊 断 和 检 测 的 机 构 应 具 备 相 应 能 力 和 经 验。6.1.2 节 能 诊 断 评 估 报 告 的 内 容 应 能 支 撑 改 造 设 计,包 括 建 筑 外 围 护 结 构 现 状 及 热 工 性 能、室 内 热 湿环 境、室 内 空 气 质 量、采 暖 通 风 空 调 及 生 活 热 水 供 应 系 统、给 排 水 系 统、供 配 电 与 照 明 系 统、能 源 消 耗量 计 量 系 统 等 的 节 能 诊 断 及 能 耗 现 状 调 查。6.1.3 既 有 公 共 建 筑 超 低 能 耗 节 能 改 造 项 目 的 节 能 诊 断 检 测 方 法 应 符 合 J G J/T 1 7 7 的 规 定;能 耗 现 状调 查 应 符 合 J G J/T 1 5 4 的 规 定。6.2 外 围 护 结 构 现 状 及 热 工 性 能6.2.1 既 有 公 共 建 筑 外 围 护 结 构 现 状 调 查,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屋 面、外 墙 及 不 透 光 幕 墙、地 面、两 侧 有 温 差 的 楼 板 和 隔 墙 的 构 造 及 现 状 质 量;外 窗、天 窗、透 光 幕 墙 的 型 材 类 型 和 规 格、开 启 方 式、玻 璃 类 型、密 封 方 式 及 现 状 质 量;外 门、门 斗 的 构 造、材 料、密 闭 方 式 及 现 状 质 量;接 触 室 外 空 气 的 外 挑 楼 板、变 形 缝、接 触 土 壤 的 地 下 外 墙、主 体 投 影 外 地 下 室 屋 面 的 构 造 及现 状 质 量;附 墙 的 设 备 设 施、装 饰 构 件 情 况;热 桥 部 位 构 造 及 现 状 情 况。6.2.2 既 有 公 共 建 筑 外 围 护 结 构 热 工 性 能,应 根 据 围 护 结 构 现 状、工 作 年 限 和 建 筑 功 能,对 下 列 内 容进 行 选 择 性 诊 断:外 墙、屋 面 的 传 热 系 数、热 工 缺 陷;外 窗、不 透 光 幕 墙、透 光 幕 墙 和 外 门 的 传 热 系 数、气 密 性;外 窗、透 光 幕 墙 玻 璃 的 太 阳 得 热 系 数、可 见 光 透 射 比;采 光 窗 的 透 光 折 减 系 数。D B 2 3/T 3 6 7 7 2 0 2 446.3 室 内 热 湿 环 境6.3.1 既 有 公 共 建 筑 的 室 内 热 湿 环 境 节 能 诊 断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空 气 温 度;空 气 相 对 湿 度;外 围 护 结 构 的 内 表 面 温 度、热 桥 部 位 的 内 表 面 温 度;使 用 者 对 室 内 温、湿 度 的 主 观 感 受 等。6.3.2 既 有 公 共 建 筑 室 内 热 湿 环 境 诊 断,应 符 合 G B 5 5 0 1 6、G B 5 0 1 7 6、G B 5 0 7 3 6、J G J/T 1 7 7 的 规 定。6.3.3 既 有 公 共 建 筑 室 内 热 湿 环 境 诊 断,可 采 用 现 场 调 查 和 室 内 热 湿 环 境 状 况 检 测 的 方 法。6.3.4 既 有 公 共 建 筑 室 内 热 湿 环 境 诊 断 宜 在 供 暖、空 调 设 备 运 行 期 间 进 行。6.4 室 内 空 气 质 量6.4.1 既 有 公 共 建 筑 正 常 使 用 时 的 室 内 空 气 质 量,应 根 据 建 筑 使 用 运 行 情 况,对 下 列 内 容 进 行 选 择 性诊 断:建 筑 主 要 功 能 空 间 C O2的 浓 度;建 筑 室 内 P M2.5、P M1 0、甲 醛、T V O C 的 浓 度;建 筑 室 内 通 风 状 况;使 用 者 对 室 内 空 气 质 量 的 主 观 感 受 等。6.4.2 既 有 公 共 建 筑 室 内 空 气 质 量 诊 断,应 采 用 现 场 调 查 和 室 内 空 气 质 量 参 数 监 测 和 检 测 的 方 法。6.5 建 筑 设 备 系 统6.5.1 既 有 公 共 建 筑 的 供 暖 通 风 空 调 系 统,应 根 据 系 统 设 置 情 况 和 改 造 范 围,对 下 列 内 容 进 行 节 能 诊断:系 统 的 形 式、设 备 配 置 和 运 行 情 况;主 要 设 备 能 效 水 平 和 调 控 能 力;供 暖 系 统 管 道 保 温 性 能;空 调 水 系 统 补 水 率、新 风 量、风 机 单 位 风 量 耗 功 率;分 散 式 空 调 器 的 能 效 水 平。6.5.2 既 有 公 共 建 筑 的 给 水 排 水 系 统,应 根 据 系 统 设 置 情 况 和 改 造 范 围,对 下 列 内 容 进 行 节 能 诊 断:水 源 类 型、水 压、用 途 等 水 源 使 用 情 况;给 水、输 水、排 水 系 统 的 设 备 配 置 及 运 行 情 况,设 备 和 系 统 的 能 耗 和 水 耗 水 平、运 行 状 态;生 活 热 水 的 热 源 或 加 热 方 式、设 备 选 型、保 温 措 施 的 合 理 性 以 及 能 耗 水 平;给 水、排 水 系 统 节 水、节 电 方 面 存 在 的 问 题。6.5.3 既 有 公 共 建 筑 的 供 配 电 系 统,应 根 据 系 统 设 置 情 况 和 改 造 范 围,对 下 列 内 容 进 行 节 能 诊 断:系 统 中 仪 表、电 动 机、电 器、变 压 器 等 设 备 状 况;供 配 电 系 统 容 量 及 结 构;原 有 供 配 电 设 备 和 线 路 的 压 降、热 点 成 像、功 率 因 数 等;电 梯、水 泵 等 公 共 设 施 用 电 设 备 的 自 控 装 置 有 效 性;电 子 设 备 开 关 电 源、U P S 装 置、应 急 照 明 蓄 电 池 的 运 行 性 能。6.5.4 既 有 公 共 建 筑 的 照 明 系 统,应 根 据 系 统 设 置 情 况 和 改 造 范 围,对 下 列 内 容 进 行 节 能 诊 断:灯 具 类 型,照 明 灯 具 效 率 和 照 度 值,照 明 功 率 密 度 值,照 明 控 制 方 式;D B 2 3/T 3 6 7 7 2 0 2 45 门 厅、走 廊、楼 梯 间、电 梯 厅 等 公 共 场 所 的 灯 具 类 型、灯 具 效 率、控 制 开 关 分 组、感 应 探 测角 度 和 灵 敏 度、自 熄 延 时 设 置 等;有 效 利 用 自 然 光 情 况;照 明 系 统 节 电 率。6.5.5 既 有 公 共 建 筑 的 能 源 消 耗 量 计 量 系 统,应 根 据 系 统 设 置 情 况 和 改 造 范 围,对 下 列 内 容 进 行 节 能诊 断:能 源 消 耗 量 计 量 系 统 分 项 计 量 情 况;公 共 楼 梯 间、电 梯 厅 等 各 种 配 套 场 所 能 源 消 耗 量 计 量 装 置 的 准 确 度;信 号 采 集、数 据 远 传 网 络 设 备 性 能;有 线 电 视 系 统、通 信 系 统、充 电 桩 系 统 的 计 量 方 式。6.5.6 既 有 公 共 建 筑 超 低 能 耗 节 能 改 造 前 诊 断 应 包 括 可 再 生 能 源 的 利 用 情 况。7 建 筑 改 造 设 计7.1 一 般 规 定7.1.1 既 有 公 共 建 筑 超 低 能 耗 节 能 改 造 后 的 建 筑 间 距 应 符 合 现 行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对 建 筑 防 火 间 距 的 规 定。7.1.2 既 有 公 共 建 筑 超 低 能 耗 节 能 改 造 过 程 中,改 动 原 结 构 承 重 构 件 及 外 围 护 结 构 上 增 加 或 安 装 设 施、设 备 时,应 对 原 结 构 的 安 全 性 进 行 复 核、验 算,并 根 据 计 算 结 果 采 取 结 构 加 固 措 施。7.1.3 外 围 护 结 构 进 行 节 能 改 造 时,应 进 行 相 关 的 防 水、防 护 设 计。7.1.4 既 有 公 共 建 筑 超 低 能 耗 节 能 改 造 设 计 应 符 合 G B 5 5 0 3 7、G B 5 0 0 1 6 和 G B 5 0 2 2 2 的 规 定。贯 穿 外墙、防 火(隔)墙、楼 板 和 屋 面 板 设 置 保 温 构 造 的 孔 洞 应 满 足 防 火 要 求。7.1.5 既 有 公 共 建 筑 超 低 能 耗 节 能 改 造 后 的 装 修 不 应 破 坏 气 密 层 和 影 响 气 流 组 织。7.2 围 护 结 构 改 造7.2.1 既 有 公 共 建 筑 超 低 能 耗 节 能 改 造 后 的 围 护 结 构 热 工 性 能,宜 符 合 表 3 的 规 定;当 改 造 确 有 困 难,围 护 结 构 热 工 性 能 不 能 满 足 表 3 的 要 求 时,应 符 合 表 4 的 规 定。表 3 超 低 能 耗 改 造 公 共 建 筑 围 护 结 构 传 热 系 数 推 荐 值单位为 W/(m2K)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 K屋面 0.1 5外墙(包括非透光幕墙)0.2 5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0.3 0地下车库与供暖房间之间楼板、分隔供暖房间与非供暖房间之间的隔墙/楼板 0.3 0分隔超低能耗区与非超低能耗区之间的隔墙/楼板 0.8 0单一立面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屋顶透光部分 1.2D B 2 3/T 3 6 7 7 2 0 2 46表 4 超 低 能 耗 改 造 公 共 建 筑 围 护 结 构 传 热 系 数 限 值单位为 W/(m2K)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 K屋面 0.2 5外墙(包括非透光幕墙)0.3 5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0.3 5地下车库与供暖房间之间楼板、分隔供暖房间与非供暖房间之间的隔墙/楼板 0.5 0单一立面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屋顶透光部分 1.67.2.2 改 造 条 件 允 许 时,既 有 公 共 建 筑 超 低 能 耗 节 能 改 造 后 的 室 内 地 面 和 地 下 围 护 结 构 的 热 工 性 能,宜 符 合 表 5 的 规 定;当 地 下 围 护 结 构 保 温 材 料 热 阻 不 能 满 足 表 5 的 要 求 时,地 下 室 应 作 为 非 超 低 能 耗 区。表 5 超 低 能 耗 改 造 公 共 建 筑 地 面 和 地 下 围 护 结 构 保 温 材 料 热 阻 限 值单位为 m2K/W围护结构部位 保温材料热阻 R室内地面 2.5室外地坪以下供暖地下室外墙、屋面 6.0室外地坪下不供暖地下室外墙、屋面 4.57.2.3 既 有 公 共 建 筑 超 低 能 耗 节 能 改 造 设 计 时,应 改 善 围 护 结 构 薄 弱 部 位 的 热 工 性 能,并 对 热 桥 部 位进 行 分 析 验 算,提 供 细 部 的 节 点 构 造 设 计。围 护 结 构 平 均 传 热 系 数 应 按 D B 2 3/T 3 3 3 5-2 0 2 2 附 录 C 计 算,当 既 有 公 共 建 筑 的 实 际 热 桥 形 式 与 典 型 热 桥 不 一 致 时,应 进 行 建 模 计 算。7.2.4 既 有 公 共 建 筑 超 低 能 耗 节 能 改 造 建 筑 在 供 暖 期 间 外 墙 和 屋 面 的 保 温 材 料 因 内 部 冷 凝 受 潮 增 加 的重 量 湿 度 允 许 增 量 应 符 合 G B 5 5 0 1 6 的 规 定。7.2.5 既 有 公 共 建 筑 屋 面 超 低 能 耗 节 能 改 造 时,应 根 据 工 程 实 际 选 择 设 计 方 案,并 应 符 合 G B 5 5 0 3 0、G B 5 0 3 4 5 的 规 定。7.2.6 既 有 公 共 建 筑 超 低 能 耗 节 能 改 造 屋 面 设 计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核 算 凸 出 屋 面 构 件 的 泛 水 檐、披 水 板 位 置 现 状,不 满 足 泛 水 要 求 的,应 给 出 技 术 措 施;女 儿 墙、土 建 风 道 出 口 等 凸 出 屋 面 构 件 顶 部 应 设 置 金 属 压 顶 等 刚 性 防 护 措 施、并 采 取 低 热 桥构 造 设 计;设 有 坡 屋 面 闷 顶 的 屋 面 节 能 改 造,应 在 接 触 室 内 空 气 的 平 屋 面 上 设 置 保 温 防 水 构 造,其 热 工性 能 应 符 合 本 文 件 7.2.1 的 规 定。7.2.7 既 有 公 共 建 筑 超 低 能 耗 节 能 改 造 采 用 外 墙 外 保 温 系 统 时,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采 用 粘 贴 固 定 的 外 保 温 系 统 时,基 墙 墙 体 的 质 量 和 表 面 拉 伸 粘 结 强 度 应 满 足 J G J 1 4 4、J G J/T4 8 0 的 要 求;外 保 温 系 统 采 用 成 套 技 术 时,应 符 合 相 关 技 术 标 准 的 规 定;采 用 创 新 性 的 技 术 方 法 和 措 施 时,应 进 行 论 证 并 满 足 本 文 件 中 有 关 性 能 的 要 求;D B 2 3/T 3 6 7 7 2 0 2 47 外 墙 外 保 温 系 统 应 根 据 保 温 层 的 厚 度 和 自 重,在 每 层 层 间 适 当 位 置 设 置 水 平 承 托 构 造,并 满足 低 热 桥 构 造、承 载 力、耐 久 性、防 火 等 要 求;水 平 承 托 构 造 的 竖 向 间 距 不 宜 大 于 4.5 m;外 墙 外 保 温 系 统 的 辅 助 固 定 锚 栓 应 符 合 J G/T 3 6 6 的 规 定;当 基 层 为 混 凝 土 时,锚 栓 的 有 效 锚固 深 度 不 应 小 于 5 0 m m;当 基 层 为 实 心 砌 体 时,锚 栓 的 有 效 锚 固 深 度 不 应 小 于 1 0 0 m m;当 基层 为 空 心 砌 体 时,应 采 用 机 械 锁 定 承 载 的 专 用 锚 栓,且 有 效 锚 固 深 度 不 应 小 于 2 5 m m;外 保 温系 统 与 基 层 墙 体 的 连 接 固 定 采 用 机 械 锚 固 为 主 的 方 式 时,锚 栓 的 抗 拉 承 载 力 应 满 足 系 统 抗 风荷 载 承 载 要 求;薄 抹 灰 外 墙 外 保 温 系 统 距 室 外 地 面 4.5 m 高 度 以 上 的 饰 面 层 严 禁 采 用 陶 瓷 类 面 砖 饰 面。7.2.8 既 有 公 共 建 筑 超 低 能 耗 节 能 改 造 外 墙 采 用 保 留 现 状 外 墙 外 保 温 系 统,增 设 内 保 温 系 统 时,内 保温 应 采 用 燃 烧 性 能 A 级 的 材 料,且 保 温 层 内 表 面 应 设 置 有 效 的 隔 汽 层;保 温 及 配 套 材 料 应 符 合 室 内 环 境污 染 控 制 的 相 关 规 定。7.2.9 外 墙 改 造 采 用 夹 芯 保 温 系 统 时,热 桥 部 位 应 采 取 耐 久 性 良 好 并 有 效 的 保 温 措 施。7.2.1 0 保 温 材 料 的 选 择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选 用 高 性 能 保 温 材 料,减 少 保 温 层 厚 度;屋 面 保 温 材 料 具 有 吸 水 率 低、抗 压 强 度 高、温 度 变 形 小 的 特 点;常 用 保 温 材 料 物 理 性 能 指 标 符 合 本 文 件 附 录 B 的 要 求。7.2.1 1 非 透 光 幕 墙 系 统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现 状 非 透 光 幕 墙 改 造 时,保 温 系 统 安 装 牢 固、不 松 脱;幕 墙 支 承 结 构 的 抗 震 和 抗 风 压 性 能 等符 合 J G J 1 3 3 的 规 定;利 用 现 有 非 透 光 幕 墙 面 板 作 为 浇 筑 类 保 温 层 的 模 板 时,应 复 核 幕 墙 支 承 结 构 承 载 力,并 根 据计 算 结 果 设 置 承 托 构 件;外 墙 节 能 改 造 采 用 非 透 光 幕 墙 系 统 时,保 温 层 与 主 体 基 层 墙 体 间 不 应 留 空 气 层,且 宜 在 保 温层 与 幕 墙 面 板 间 采 取 防 水 透 汽 处 理 措 施。7.2.1 2 外 墙 应 进 行 防 水 设 计,并 符 合 以 下 规 定:填 充 或 砌 体 结 构 外 墙 设 置 1 道 防 水 砂 浆 或 修 补 现 状 水 泥 砂 浆 抹 面 后,涂 刷 1 道 防 水 涂 料;建 筑 外 墙 门 窗 洞 口、雨 篷、阳 台、女 儿 墙、室 外 挑 板、变 形 缝、穿 墙 套 管 和 预 埋 件 等 节 点 应采 取 防 水 构 造 措 施,节 点 部 位 应 有 详 图;雨 篷、室 外 挑 板、开 敞 外 廊 及 阳 台 应 进 行 防 水、排 水 设 计;其 与 外 墙 交 接 处 的 防 水 层 应 连 续,且 外 口 下 沿 应 做 滴 水 线;外 保 温 系 统 水 平 或 倾 斜 的 出 挑 部 位 外 表 面 应 设 置 防 水 层 并 沿 墙 上 翻;附 墙 安 装 的 设 备、穿 墙 管 线 或 支 架 等 应 固 定 在 基 层 墙 体 上;穿 墙 管 道 应 采 取 避 免 雨 水 流 入 措施 和 内 外 防 水 密 封 措 施;穿 墙 管 道、外 墙 预 埋 件 与 外 保 温 交 接 处 应 采 用 防 水 密 封 材 料 连 续 封闭。7.2.1 3 既 有 公 共 建 筑 超 低 能 耗 节 能 改 造 外 门 窗、透 光 幕 墙、采 光 顶 等 透 光 围 护 结 构 应 根 据 诊 断 结 果 和具 体 情 况,采 用 适 用、可 行 的 改 造 方 式。7.2.1 4 当 外 墙 为 外 保 温 系 统 时,门 窗 更 换 节 能 改 造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外 门 窗 宜 采 用 内 嵌 外 平 齐 式 或 半 内 嵌 式 安 装;当 洞 口 为 混 凝 土 结 构 且 外 保 温 层 厚 度 超 过 1 5 0 m m时,外 门 窗 宜 采 取 外 挂 式 安 装;外 门 窗 应 安 装 牢 固,连 接 件 与 外 门 窗 及 主 体 结 构 连 接 构 造 应 安 全 耐 久;当 外 门 窗 设 计、安 装 附 框 时,应 采 用 节 能 型 附 框;D B 2 3/T 3 6 7 7 2 0 2 48 门 窗 洞 口 上 楣 应 设 置 滴 水 线;外 窗 外 侧 窗 台 处 应 设 置 排(披)水 板 和 滴 水 线 等 排 水 构 造 措 施,排 水 坡 度 不 应 小 于 5%,排(披)水 板 与 窗 框 之 间 应 有 结 构 性 连 接,并 采 取 防 水 密 封 措 施;对 外 窗 进 行 外 遮 阳 改 造 时,遮 阳 设 施 应 安 装 牢 固,并 具 有 启 闭 功 能;更 换 外 门 窗 时,宜 剔 除 门 窗 室 内 侧 洞 口 周 边 抹 灰,按 结 构 洞 口 设 计 窗 型。7.2.1 5 既 有 公 共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更 换 屋 顶 天 窗 时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水 平 天 窗 设 置 的 开 启 扇,应 具 有 防 水、密 闭 和 防 风 功 能,并 应 具 有 远 程 遥 控 开 启 和 关 闭 功 能;水 平 天 窗 宜 在 局 部 位 置 设 置 可 安 装 平 开 窗 的 局 部 凸 起 构 造,平 开 窗 应 具 有 保 温、防 水、密 闭和 防 风 功 能,并 应 具 有 远 程 遥 控 开 启 和 关 闭 功 能;天 窗 宜 设 置 兼 顾 通 风 及 保 证 冬 季 日 照 的 外 遮 阳 装 置,设 置 的 活 动 外 遮 阳 应 具 有 防 风 功 能。7.2.1 6 保 留 现 状 透 光 幕 墙、采 光 顶 的,节 能 改 造 时 宜 提 高 玻 璃 和 外 框 型 材 的 保 温 性 能,并 采 取 气 密 性改 造 措 施。7.2.1 7 既 有 公 共 建 筑 超 低 能 耗 节 能 改 造 应 充 分 利 用 天 然 采 光。改 造 采 用 的 外 窗、透 光 幕 墙,其 玻 璃 的可 见 光 透 射 比 不 应 小 于 0.6 0;天 然 采 光 不 能 满 足 要 求 的 场 所,宜 采 用 导 光、反 光 等 采 光 设 施。设 置 导光 管 采 光 系 统 在 漫 射 光 条 件 下 的 系 统 效 率 应 大 于 0.5 0。采 光 窗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采 光 窗 的 透 光 折 减 系 数 T r 应 大 于 0.4 5;外 窗 玻 璃 系 统 的 太 阳 得 热 系 数 应 不 小 于 0.4 5。7.2.1 8 设 置 中 庭 的 公 共 建 筑 进 行 超 低 能 耗 改 造 时,应 充 分 利 用 可 开 启 的 门 窗、幕 墙 自 然 通 风 降 温。7.2.1 9 外 窗(包 括 透 光 幕 墙)改 造 时,应 设 可 开 启 窗 扇,其 有 效 通 风 换 气 面 积 不 宜 小 于 所 在 房 间 外 墙面 积 的 1 0%。7.2.2 0 建 筑 出 入 口 改 造 设 计 应 采 取 有 效 的 减 少 冷 风 渗 透 措 施,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主 出 入 口 应 设 置 保 温 门 斗,门 斗 两 层 门 之 间 的 净 距 不 宜 小 于 2.4 m;其 它 出 入 口 宜 设 置 保 温 门 斗;不 设 门 斗 时,应 采 取 有 效 的 保 温 和 防 止 冷 风 渗 透 措 施;出 入 口 门 透 光 部 分 的 传 热 系 数 应 符 合 本 文 件 对 外 窗 的 规 定;非 透 光 部 分 的 传 热 系 数 不 应 大 于1.2 W/(m2 K),出 入 口 门 均 应 设 置 闭 门 器;当 出 入 口 的 门 无 下 框 时,门 下 边 缘 应 设 置 防 冷 风 渗 透 构 造 措 施;出 入 口 设 置 旋 转 门 时,应 设 置 门 斗。7.2.2 1 建 筑 的 南、东 和 西 向 及 屋 顶 透 光 围 护 结 构 改 造 时 宜 采 取 可 调 节 遮 阳 措 施;设 置 外 遮 阳 时 不 应 出现 结 构 性 热 桥。7.2.2 2 设 有 变 形 缝 的 既 有 公 共 建 筑,超 低 能 耗 节 能 改 造 时,变 形 缝 部 位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应 沿 变 形 缝 的 外 墙、屋 面 周 边 及 内 墙 洞 口 周 边 用 保 温 材 料 填 充,宜 满 填;确 有 困 难 时,填 充深 度 不 应 小 于 1.2 0 m,并 应 满 足 防 结 露 计 算 要 求;变 形 缝 内 的 保 温 材 料 应 有 防 脱 落 的 承 托、固 定 措 施;变 形 缝 部 位 应 采 取 防 水、防 冷 风 渗 透 措 施。7.2.2 3 无 地 下 室 的 既 有 公 共 建 筑 超 低 能 耗 改 造,首 层 内 墙 与 地 面 交 角 区 域 的 热 桥 部 位 室 内 表 面 温 度 应高 于 室 内 设 计 温 湿 度 条 件 的 露 点 温 度 2 以 上。当 室 内 外 高 差 0.6 0 m 时,外 墙 外 保 温 层 宜 做 至 距 建筑 散 水 上 0.1 0 m;当 室 内 外 高 差 0.6 0 m 时,外 墙 外 保 温 层 宜 做 至 距 室 外 地 坪 下 不 小 于 0.5 0 m;供 暖地 沟 宜 沿 外 墙 内 侧 设 置 保 温 层。7.2.2 4 既 有 公 共 建 筑 供 暖 地 下 室 接 触 土 壤 的 外 墙 改 造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之 一:地 下 室 外 墙 应 保 温,保 温 层 应 与 地 上 部 分 保 温 层 连 续,并 应 采 用 防 水 性 能 良 好 的 保 温 材 料;D B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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