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规范 第3部分:处置DB5331/T 66.3-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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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0 3.1 6 0C C S A 0 05331德 宏 州 地 方 标 准D B 5 3 3 1/T 6 6.3 2 0 2 4国 有 资 产 管 理 规 范 第 3 部 分:处 置2 0 2 4-0 6-1 7 发 布 2 0 2 4-0 8-0 1 实 施德 宏 州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5 3 3 1/T 6 6.3 2 0 2 4I目 次前 言.I I I引 言.I V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原 则.15 处 置 范 围.16 处 置 方 式.27 评 估、技 术 鉴 定.27.1 评 估.27.2 技 术 鉴 定.38 处 置 程 序.38.1 申 请 材 料 提 交.38.1.1 无 偿 调 拨(划 转).38.1.2 出 售、出 让、转 让.38.1.3 置 换.48.1.4 报 废.48.1.5 报 损.48.1.6 货 币 性 资 产 损 失 核 销.58.1.7 对 外 捐 赠.58.2 审 批 权 限.58.2.1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并 批 复.68.2.2 由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后 报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审 批.68.2.3 由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后 报 政 府 审 批.68.3 批 复 后 要 求.68.3.1 无 偿 调 拨(划 转).68.3.2 出 售、出 让、转 让.68.3.3 置 换.68.3.4 报 废、报 损.78.3.5 对 外 捐 赠.78.4 账 务 处 理.79 收 益 管 理.71 0 资 产 处 置 流 程.71 1 申 请 及 批 复 模 板.9附 录 A(规 范 性)国 有 资 产 无 偿 调 拨(划 转)申 请 表.1 0D B 5 3 3 1/T 6 6.3 2 0 2 4I I附 录 B(规 范 性)国 有 资 产 出 售、出 让、转 让 申 请 表.1 1附 录 C(规 范 性)国 有 资 产 置 换 申 请 表.1 2附 录 D(规 范 性)国 有 资 产 报 废 申 请 表.1 3附 录 E(规 范 性)国 有 资 产 报 损 申 请 表.1 4附 录 F(规 范 性)国 有 资 产 货 币 性 资 产 损 失 核 销 申 请 表.1 5附 录 G(规 范 性)国 有 资 产 捐 赠 申 请 表.1 6附 录 H(规 范 性)国 有 资 产 处 置 相 关 申 请 及 批 复 模 版.1 7参 考 文 献.3 1D B 5 3 3 1/T 6 6.3 2 0 2 4I 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德 宏 州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提 出。本 文 件 由 德 宏 州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德 宏 州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德 宏 州 财 政 局、盈 江 县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梁 河 县 机 关 事务 管 理 局、芒 市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瑞 丽 市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云 南 省 通 用 标 准 化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郭 仙、高 丽 英、胡 杰、来 桦、伍 俊、吴 叔 康、彭 海 玲、番 自 丽、周 致 富、曹 筱寅、衎 秋 霞、周 穗 明、杨 皓、马 禹 晗。D B 5 3 3 1/T 6 6.3 2 0 2 4I V引 言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是 我 国 国 有 资 产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在 政 府 部 门 履 行 各 项 职 能 中 发 挥 着 不 可 或缺 的 重 要 作 用,是 各 级 政 府 行 使 国 家 权 利、管 理 国 家 事 务、提 供 公 共 产 品 和 公 共 服 务 的 物 质 基 础 和 保 障。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中 的 配 置、使 用、处 置 是 对 国 有 资 产 进 行 管 理 的 有 效 环 节,是 资 产 全 生 命 周 期 管 理 的 重 要组 成 部 分,也 是 保 障 国 有 资 产 安 全 与 完 整 的 重 要 环 节。合 理 的 资 产 配 置、使 用、处 置 管 理,有 助 于 提 高资 产 利 用 效 益、降 低 行 政 成 本。2 0 2 1 年 国 务 院 发 布 行 政 事 业 性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条 例,2 0 2 0 年 云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云 南 省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2 0 2 1 年 德 宏 州 人 民 政 府 印 发 德 宏 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法,起 草 D B 5 3 3 1/T 6 6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规 范 系 列 地 方 标 准 旨 在 围 绕 国 有 资 产 管 理“归 属 清 楚、权 责明 确、配 置 合 理、处 理 规 范、运 作 高 效”为 目 标,规 范 国 有 资 产 配 置、使 用、处 置,对 促 进 德 宏 州 国 有资 产 管 理 的 法 制 化、规 范 化、程 序 化 具 有 重 要 意 义。D B 5 3 3 1/T 6 6 由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配 置、使 用、处 置 三 个 要 素 组 成,分 为 3 个 部 分,各 部 分 相 互 关 联、形 成 体 系,并 可 单 独 使 用。第 1 部 分:配 置。目 的 在 于 规 范 国 有 资 产 配 置。第 2 部 分:使 用。目 的 在 于 规 范 国 有 资 产 使 用。第 3 部 分:处 置。目 的 在 于 规 范 国 有 资 产 处 置。D B 5 3 3 1/T 6 6.3 2 0 2 41国 有 资 产 管 理 规 范 第 3 部 分:处 置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的 基 本 原 则、处 置 范 围、处 置 方 式、评 估、技 术 鉴 定、处置 程 序、账 务 处 理、收 益 管 理、资 产 处 置 流 程、申 请 及 批 复 模 板 等 方 面 的 内 容。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州 级 及 以 下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的 处 置。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本 文 件 没 有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国 有 资 产 处 置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对 其 占 有、使 用、管 理 的 国 有 资 产 进 行 产 权 转 移 或 者 核 销 资 产 价 值 的 行 为。处 置 方 式包 括 无 偿 调 拨(划 转)、出 售、出 让、转 让、置 换、对 外 捐 赠、报 废、报 损 以 及 货 币 性 资 产 损 失 核 销 等。4 基 本 原 则4.1 遵 循 公 开、公 平、公 正 和 环 境 保 护、注 重 效 率 的 原 则。4.2 参 与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的 各 方 主 体 应 当 相 互 配 合、相 互 监 督、认 真 履 行 各 方 职 责。4.3 处 置 的 国 有 资 产 权 属 应 当 清 晰,权 属 关 系 不 明 确 或 存 在 产 权 纠 纷 的 国 有 资 产,待 权 属 界 定 明 确 后处 置。4.4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应 当 与 国 有 资 产 配 置、使 用 相 结 合,严 格 按 照 规 定 权 限 履 行 审 批 手 续,未 经 批 准 不得 擅 自 处 置。4.5 国 有 资 产 处 置,达 到 条 件 的,严 格 按 照 审 批 权 限 执 行,并 根 据 批 复 文 件 及 时 调 整 相 关 账 目,办 理产 权 变 动 手 续。5 处 置 范 围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情 形:a)闲 置 资 产;b)因 技 术 原 因 并 经 过 专 业 评 定,确 需 报 废、淘 汰 的 资 产;c)因 单 位 分 立、撤 销、合 并、改 制、隶 属 关 系 改 变 等 原 因 发 生 的 产 权 或 者 使 用 权 转 移 的 资 产;d)盘 亏、呆 账 及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资 产;e)因 损 坏 或 已 超 过 使 用 年 限 无 法 使 用 的 资 产;D B 5 3 3 1/T 6 6.3 2 0 2 42f)经 营 性 国 有 资 产 的 使 用(经 营 权 证、公 共 广 告 使 用 等);g)各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历 史 拥 有 的 土 地(含 水 田、山 地 等),以 及 国 有 资 金 投 资 形 成 的 新 增 土 地;h)确 定 可 转 让 的 国 有 森 林 资 源;用 材 林、经 济 林、薪 炭 林 的 所 有 权 和 使 用 权;国 务 院 规 定 的 其他 森 林、林 木 和 其 他 林 地 使 用 权;i)国 有 资 金 购 置 土 地 分 配 职 工 建 房 所 涉 及 的 土 地;符 合 城 市 规 划 和 不 影 响 单 位 正 常 办 公 的 前 提下 可 出 让 的 闲 置 土 地、目 前 单 位 职 工 所 住 的 公 有 住 房 及 土 地;j)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需 要 进 行 资 产 处 置 的 其 他 情 形;k)因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毁 损、灭 失 的 资 产;l)公 益 性、扶 贫、赈 灾 等 救 济 性 捐 赠。6 处 置 方 式6.1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的 主 要 方 式 包 括:a)无 偿 调 拨(划 转);b)出 售、出 让、转 让;c)置 换;d)对 外 捐 赠;e)报 废;f)报 损;g)货 币 性 资 产 损 失 核 销;h)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6.2 采 取 无 偿 调 拨(划 转)、对 外 捐 赠、置 换 方 式 处 置 的 国 有 资 产,经 审 批 同 意 后 双 方 签 订 交 接 协 议,进 行 国 有 资 产 移 交。6.3 采 取 出 售、出 让、转 让 方 式 处 置 的 国 有 资 产 应 当 通 过 进 场 交 易、拍 卖 等 公 开 方 式 进 行 处 置。6.4 采 取 报 废 方 式 处 置 的 国 有 资 产,使 用 单 位 根 据 处 置 资 产 类 别 和 性 质 进 行 分 类 处 理:a)车 辆、电 器 电 子 产 品、危 险 品 报 废 处 理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国 家 或 行 业 对 资 产 报 废 有 技术 要 求 的,应 当 由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的 专 业 机 构 进 行 技 术 鉴 定。涉 及 环 保 安 全 的 报 废、报 损 资 产处 置 应 当 由 有 资 质 的 企 业 进 行 回 收 处 理,计 算 机、打 印 机 等 办 公 电 子 设 备 交 同 级 保 密 部 门 处理;b)因 技 术 等 原 因 淘 汰 但 可 以 继 续 使 用 的,通 过 进 场 交 易、拍 卖 等 公 开 方 式 进 行 处 置;c)经 技 术 鉴 定 需 要 拆 除 的 房 屋 建 筑 物 等 资 产,通 过 公 开 招 标 选 取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或 企 业 进 行 拆 除;d)除 上 述 资 产 处 置 事 项 外,其 他 资 产 处 置 具 体 操 作 方 式 由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7 评 估、技 术 鉴 定7.1 评 估7.1.1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有 下 列 情 况 应 当 由 具 有 资 质 的 中 介 机 构 进 行 资 产 评 估:出 售、拍 卖、有 偿 转 让、置 换 国 有 资 产 的;整 体 或 者 部 分 改 制 为 企 业 的;合 并、分 立、清 算 的;确 定 涉 讼 资 产 价 值 的;取 得 没 有 原 始 价 格 凭 证 资 产 的;D B 5 3 3 1/T 6 6.3 2 0 2 43 整 体 或 者 部 分 资 产 租 赁 给 非 国 有 单 位 的;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应 当 进 行 资 产 评 估 的 其 他 情 形。7.1.2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可 以 不 进 行 资 产 评 估:经 批 准 整 体 或 部 分 资 产 无 偿 划 转 的;下 属 单 位 之 间 合 并、资 产 划 转、置 换 和 转 让 的;发 生 其 他 不 影 响 国 有 资 产 权 益 的 特 殊 产 权 变 动 行 为,根 据 权 限 报 经 财 政、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确 认 可 以 不 进 行 资 产 评 估 的。7.1.3 资 产 评 估 应 当 由 具 有 资 质 的 中 介 机 构 独 立 执 行。7.2 技 术 鉴 定7.2.1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应 当 进 行 技 术 鉴 定:房 屋 及 构 筑 物 报 废;电 脑、打 印 机 等 办 公 电 子 设 备,空 调、电 视 机 等 电 器 设 备,特 种 设 备 报 废;其 他 国 家 或 行 业 对 资 产 报 废 有 技 术 要 求 的;因 技 术 进 步 淘 汰、损 坏 严 重 无 法 修 复 或 修 复 价 值 过 高 还 未 达 到 正 常 报 废 条 件 的 资 产 报 损。7.2.2 技 术 鉴 定 可 由 本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部 门 进 行,如 本 单 位 无 专 业 技 术 部 门 的 可 由 具 有 资 质 的 专 业 技 术机 构 独 立 进 行。8 处 置 程 序8.1 申 请 材 料 提 交8.1.1 无 偿 调 拨(划 转)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申 请 国 有 资 产 无 偿 调 拨(划 转),应 当 提 交 以 下 材 料:a)书 面 申 请 文 件;b)国 有 资 产 无 偿 调 拨(划 转)申 请 表(按 照 附 录 A 的 格 式 和 要 求 填 写,加 盖 单 位 公 章);c)资 产 价 值 凭 证 及 产 权 证 明 的 复 印 件(加 盖 单 位 公 章)。包 括:购 货 发 票 或 收 据、资 产 卡 片、工 程 决 算 副 本、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证、房 屋 所 有 权 证(或 不 动 产 权 证 书)、股 权 证 等;d)因 单 位 撤 销、合 并、分 立 而 移 交 资 产 的,应 当 提 供 撤 销、合 并、分 立 的 批 文;e)无 偿 调 拨(划 转)国 有 资 产 的 名 称、数 量、规 格、单 价 等 清 单;f)内 部 决 议 或 会 议 纪 要 复 印 件(加 盖 单 位 公 章);g)接 收 方 同 意 接 收 的 相 关 材 料;h)公 务 用 车、执 法 执 勤 用 车 无 偿 调 拨(划 转)应 当 提 供 车 辆 编 制 管 理 部 门 的 有 关 审 核 意 见;i)资 产 照 片。8.1.2 出 售、出 让、转 让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申 请 出 售、出 让、转 让 国 有 资 产,应 当 提 交 以 下 材 料:a)书 面 申 请 文 件;b)国 有 资 产 出 售、出 让、转 让 申 请 表(按 照 附 录 B 的 格 式 和 要 求 填 写,加 盖 单 位 公 章);c)资 产 价 值 凭 证 及 产 权 证 明 的 复 印 件(加 盖 单 位 公 章)。包 括:购 货 发 票 或 收 据、资 产 卡 片、工 程 决 算 副 本、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证、房 屋 所 有 权(或 不 动 产 权 证 书)、股 权 证 等;d)涉 及 资 产 评 估 的,应 当 提 供 有 资 质 的 评 估 公 司 出 具 的 评 估 报 告;e)出 售、出 让、转 让 合 同 草 案,属 于 股 权 转 让 的,应 当 提 交 股 权 转 让 可 行 性 报 告;D B 5 3 3 1/T 6 6.3 2 0 2 44f)单 位 内 部 决 议 或 会 议 纪 要 复 印 件(加 盖 单 位 公 章);g)资 产 照 片;h)公 务 用 车、执 法 执 勤 用 车 出 售、出 让、转 让 提 供 车 辆 编 制 管 理 部 门 的 有 关 审 核 意 见、车 辆 行驶 证;国 有 森 林、矿 产 等 资 源 提 供 林 草 或 自 然 资 源 等 相 关 部 门 的 意 见。8.1.3 置 换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申 请 国 有 资 产 置 换,应 当 提 交 以 下 材 料:a)书 面 申 请 文 件;b)国 有 资 产 置 换 申 请 表(按 照 附 录 C 的 格 式 和 要 求 填 写,加 盖 单 位 公 章);c)资 产 价 值 凭 证 及 产 权 证 明 的 复 印 件(加 盖 单 位 公 章)。包 括:购 货 发 票 或 收 据、资 产 卡 片、工 程 决 算 副 本、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证、房 屋 所 有 权 证(或 不 动 产 权 证 书);d)对 方 单 位 用 于 置 换 资 产 的 基 本 情 况 说 明、是 否 已 被 设 置 为 担 保 物 等;e)双 方 草 签 的 置 换 协 议;f)置 换 双 方 同 一 时 间 点 资 产 评 估 价 值 情 况 对 比 材 料;g)对 方 单 位 的 法 人 证 书 或 营 业 执 照 的 复 印 件(加 盖 单 位 公 章);h)内 部 决 议 或 会 议 纪 要 复 印 件(加 盖 单 位 公 章);i)当 地 政 府 或 相 关 部 门 关 于 同 意 置 换 的 会 议 纪 要、置 换 意 向 书;j)资 产 照 片。8.1.4 报 废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申 请 报 废 资 产 的,应 当 提 交 以 下 材 料:a)书 面 申 请 文 件;b)国 有 资 产 报 废 申 请 表(按 照 附 录 D 的 格 式 和 要 求 填 写);c)能 够 证 明 报 废 资 产 价 值 的 有 效 凭 证 或 复 印 件。包 括:购 货 发 票 或 收 据、工 程 决 算 副 本、记 账凭 证、资 产 卡 片、盘 点 表 及 产 权 证 明 等;d)内 部 决 议 或 会 议 纪 要 复 印 件(加 盖 单 位 公 章);e)房 屋 及 构 筑 物 因 老 旧、年 久 失 修 等 原 因 需 办 理 资 产 核 销 手 续 的,提 交 有 资 质 的 中 介 机 构 出 具的 危 房 鉴 定 报 告;办 公 电 子 设 备 由 具 备 资 质 的 企 业 或 部 门 出 具 检 测 报 告,其 他 专 业 设 备(如电 梯、空 调)由 具 备 资 质 的 企 业 或 部 门 出 具 鉴 定 报 告;公 务 用 车 报 废 提 供 车 辆 编 制 管 理 部 门的 有 关 审 核 意 见 及 机 动 车 注 销 证 明 和 报 废 汽 车 回 收 证 明、车 辆 行 驶 证;报 废 特 种 设 备 的,应当 提 供 职 能 部 门 出 具 的 相 关 鉴 定 材 料;f)资 产 照 片。8.1.5 报 损8.1.5.1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申 请 报 损 资 产 的,应 当 提 交 以 下 材 料:a)书 面 申 请 文 件;b)国 有 资 产 报 损 申 请 表(按 照 附 录 E 的 格 式 和 要 求 填 写);c)能 够 证 明 资 产 价 值 的 有 效 凭 证 复 印 件(加 盖 单 位 公 章)。包 括:购 货 发 票 或 收 据、资 产 卡 片、工 程 决 算 副 本、记 账 凭 证 及 产 权 证 明 等;d)内 部 决 议 或 会 议 纪 要 复 印 件(加 盖 单 位 公 章);e)非 正 常 损 失 责 任 事 故 的 鉴 定 文 件 及 对 责 任 者 的 处 理 文 件;f)公 务 用 车 提 供 车 辆 编 制 管 理 部 门 意 见、车 辆 行 驶 证;D B 5 3 3 1/T 6 6.3 2 0 2 45g)房 屋 及 构 筑 物 因 城 市 规 划 等 原 因 办 理 资 产 核 销 手 续 的,应 当 提 交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的 房 屋 拆 除 批复 文 件、建 设 项 目 拆 建 立 项 文 件、双 方 签 定 的 房 屋 拆 迁 补 偿 协 议 等 材 料;h)因 技 术 进 步 淘 汰、损 坏 严 重 无 法 修 复 或 修 复 价 值 过 高 还 未 达 到 正 常 报 废 条 件 的 资 产,应 当 提供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经 济 鉴 证 证 明 或 技 术 鉴 定 等 材 料;i)资 产 照 片。8.1.5.2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对 外 投 资、担 保(抵 押)发 生 损 失 申 请 报 损 处 置 的,应 当 提 交 以 下 材料:a)书 面 申 请 文 件;b)国 有 资 产 报 损 申 请 表(按 照 附 录 E 的 格 式 和 要 求 填 写);c)内 部 决 议 或 会 议 纪 要 复 印 件(加 盖 单 位 公 章);d)被 投 资 单 位 的 清 算 审 计 报 告 及 注 销 文 件;e)债 权 或 股 权 凭 证、形 成 呆 坏 账 的 情 况 说 明 和 具 有 法 定 依 据 的 证 明 材 料;f)申 请 仲 裁 或 提 起 诉 讼 的,提 交 相 关 法 律 文 书;g)破 产 企 业 应 当 提 交 法 院 裁 定、判 决 等 材 料;h)资 产 照 片。8.1.6 货 币 性 资 产 损 失 核 销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申 请 货 币 性 资 产 损 失 核 销,应 当 向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提 交 以 下 材 料:a)书 面 申 请 文 件;b)货 币 性 资 产 损 失 核 销 申 请 表(按 照 附 录 F 的 格 式 和 要 求 填 写);c)债 务 人 已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撤 销、关 闭,用 债 务 人 清 算 财 产 清 偿 后 仍 不 能 弥 补 损 失 的,提 供宣 告 破 产 的 民 事 裁 定 书 以 及 财 产 清 算 报 告、注 销 企 业 登 记 或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的 证 明、政 府 有 关部 门 决 定 关 闭 的 文 件 等;d)债 务 人 死 亡 或 者 依 法 被 宣 告 失 踪、死 亡 的,提 供 其 财 产 或 遗 产 不 足 清 偿 的 法 律 文 件;e)无 法 找 到 债 务 人 的,提 供 通 过 公 告、诉 讼 等 方 式 向 债 务 人、担 保 人 或 责 任 人 的 追 索 材 料;f)涉 及 诉 讼 的,提 供 判 决 裁 定 申 报 单 位 败 诉 的 人 民 法 院 生 效 判 决 书 或 裁 定 书,或 虽 胜 诉 但 因 无法 执 行 被 裁 定 终 止 执 行 的 法 律 文 件;g)内 部 决 议 或 会 议 纪 要 复 印 件(加 盖 单 位 公 章);h)其 他 材 料。8.1.7 对 外 捐 赠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对 外 捐 赠,应 当 提 交 以 下 材 料:a)书 面 申 请 文 件;b)国 有 资 产 捐 赠 申 请 表(按 照 附 录 G 的 格 式 和 要 求 填 写,加 盖 单 位 公 章);c)捐 赠 单 位 出 具 的 捐 赠 事 项 对 本 单 位 财 务 状 况 和 业 务 活 动 影 响 的 分 析 报 告,使 用 货 币 资 金 对 外捐 赠 的,应 提 供 货 币 资 金 的 来 源 说 明 等;d)内 部 决 议 或 会 议 纪 要 复 印 件(加 盖 单 位 公 章);e)能 够 证 明 捐 赠 资 产 价 值 的 有 效 凭 证 复 印 件(加 盖 单 位 公 章)。包 括:购 货 发 票 或 收 据、资 产卡 片、工 程 决 算 副 本、记 账 凭 证 及 产 权 证 明 等;f)资 产 照 片。8.2 审 批 权 限D B 5 3 3 1/T 6 6.3 2 0 2 468.2.1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并 批 复8.2.1.1 州 级 资 产 原 值 单 项 5 万 元(含)以 下 或 批 量 5 0 万 元(含)以 下 的;核 销 货 币 性 资 产 损 失 2 万 元(含)以 下 的。8.2.1.2 县 级按 照 县 本 级 所 制 定 的 规 定 执 行。8.2.2 由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后 报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审 批8.2.2.1 州 级 资 产 原 值 单 项 5 万 元(不 含)以 上 或 批 量 5 0 万 元(不 含)以 上 2 0 0 万 元(含)以 下 的;核 销 货 币 性 资 产 损 失 2 万 元(不 含)以 上 5 0 万 元(含)以 下。8.2.2.2 县 级按 照 县 本 级 所 制 定 的 规 定 执 行。8.2.3 由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后 报 政 府 审 批8.2.3.1 州 级 资 产 处 置 原 值 2 0 0 万(不 含)以 上;涉 及 土 地 再 利 用 且 属 于 经 营 性 开 发 的;协 议 处 置 股 权 的;需 要 报 批 的 其 他 重 大 事 项。8.2.3.2 县 级按 照 县 本 级 所 制 定 的 规 定 执 行。8.3 批 复 后 要 求8.3.1 无 偿 调 拨(划 转)资 产 转 出 方 和 资 产 接 收 方 应 当 于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交 接 手 续。8.3.2 出 售、出 让、转 让8.3.2.1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出 售、出 让、转 让 土 地、房 屋、车 辆 和 大 型(贵 重)仪 器、设 备、股 权 等 符 合进 场 交 易 的 资 产,纳 入 统 一 的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通 过 产 权 交 易 机 构、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或 拍 卖 机 构,采 取“招、拍、挂”或 者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公 开 处 置。交 易 过 程 中,当 交 易 价 格 低 于 评 估 价格 的 9 0%,应 当 按 规 定 权 限 报 主 管 部 门 或 同 级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重 新 确 认 后 交 易。8.3.2.2 出 售、出 让、转 让 公 开 拍 卖 过 程 中 发 生 3 次(含)以 上 流 拍 情 形 的,由 拍 卖 标 的 物 产 权 所 有单 位 按 管 理 审 批 权 限 报 主 管 部 门 或 同 级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重 新 确 认 后 交 易。8.3.3 置 换D B 5 3 3 1/T 6 6.3 2 0 2 47公 务 用 车、办 公 用 房、国 有 林 等 国 有 资 产 置 换 经 双 方 评 估 达 成 一 致,由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后,按 规 定 办 理 资 产 审 批 程 序,双 方 于 收 到 批 复 后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资 产 交 接。8.3.4 报 废、报 损8.3.4.1 实 物 资 产 应 当 在 收 到 批 复 后 于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处 理。8.3.4.2 报 废、报 损 具 有 价 值 的 实 物 资 产,采 取 出 售 的 方 式 处 理,确 实 无 法 出 售 的 自 行 处 置。8.3.4.3 报 损 资 产 应 当 备 查 登 记,采 取“账 销 案 存”的 方 式 管 理。8.3.4.4 已 批 准 核 销 的 资 产 损 失,单 位 仍 有 追 偿 的 权 利 和 义 务。8.3.5 对 外 捐 赠8.3.5.1 受 赠 方 应 当 出 具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或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印(监)制 的 捐 赠 收 据 或 者 捐 赠 资 产 交 接 清 单。8.3.5.2 对 无 法 提 供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或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印(监)制 的 捐 赠 收 据 的,受 赠 方 所 在 地 城 镇 街 道、乡 镇 等 基 层 政 府 组 织 应 当 出 具 证 明。8.3.5.3 捐 赠 单 位 收 到 批 复 后 于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捐 赠。8.4 账 务 处 理8.4.1 使 用 单 位 收 到 批 复 后 于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预 算 一 体 化 系 统 资 产 管 理 模 块 申 报。8.4.2 资 产 处 置 完 成 后,于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资 产 账 务 进 行 调 整,确 保 账 账 相 符、账 实 相 符。8.4.3“账 销 案 存”资 产 清 理 和 追 索 收 回 的 资 产,应 当 及 时 入 账,货 币 性 资 产 上 缴 本 级 国 库。9 收 益 管 理资 产 处 置 收 益 应 当 在 扣 除 税 金、评 估 费、技 术 鉴 定 费、交 易 手 续 费 等 相 关 用 费 后,及 时、足 额 上 缴本 级 国 库,实 行“收 支 两 条 线”管 理。1 0 资 产 处 置 流 程资 产 处 置 流 程 按 下 图 1 所 示 进 行。D B 5 3 3 1/T 6 6.3 2 0 2 48图 1 资 产 处 置 流 程 图D B 5 3 3 1/T 6 6.3 2 0 2 491 1 申 请 及 批 复 模 板国 有 资 产 处 置 相 关 申 请 及 批 复 模 版 见 附 录 H。D B 5 3 3 1/T 6 6.3 2 0 2 41 0附 录 A(规 范 性)国 有 资 产 无 偿 调 拨(划 转)申 请 表国 有 资 产 无 偿 调 拨(划 转)申 请 表 见 表 A.1。表 A.1 国 有 资 产 无 偿 调 拨(划 转)申 请 表德宏 州行政事 业单位 国有资 产无偿调 拨(划 转)申请 表申 请单位:申请时间:序号 资产编号 资产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 单价(元)数量 原值(元)取得日期 接收单位 备注合 计调拨(划转)文件 依据或原由申请单位 主管部门 资产管理部门 政 府单 位领导意见:单位领导意 见:单位领导意见:单位领导意见:盖 章:盖 章:盖 章:盖 章:经 办人:经办人:经办人:经办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D B 5 3 3 1/T 6 6.3 2 0 2 41 1附 录 B(规 范 性)国 有 资 产 出 售、出 让、转 让 申 请 表国 有 资 产 出 售、出 让、转 让 申 请 表 见 表 B.1。表 B.1 国 有 资 产 出 售、出 让、转 让 申 请 表德宏 州行政事 业单位 国有资 产出售(出让、转让)申 请表申请单位:申请时间:序号 资 产编号 资产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 数量 原值(元)取得日期 类型 备注合 计出售(出让、转让)文件依据或原 由申请单位 主管部门 资产管理部门 政 府单位负责人意见:单位领导意见:单位领导意见:单位领导意见:盖 章:盖 章:盖 章:盖 章:经办人:经办人:经办人:经办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注:类型填出售或 出让、转让。D B 5 3 3 1/T 6 6.3 2 0 2 41 2附 录 C(规 范 性)国 有 资 产 置 换 申 请 表国 有 资 产 置 换 申 请 表 见 表 C.1。表 C.1 国 有 资 产 置 换 申 请 表德宏 州行政事 业单位 国有资 产置换申 请表申请单位:申请时间:置换单位(双方)X X X 单位X X X 单位置换文件依据或原由序号 资产编号 资产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 数量 原值(元)取得日期 备注合 计申请单位 主管部门 资产管理部门 政 府单位领导意见:单位领导意见:单位领导意见:单位领导意见:盖 章:盖 章:盖 章:盖 章:经办人:经办人:经办人:经办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D B 5 3 3 1/T 6 6.3 2 0 2 41 3附 录 D(规 范 性)国 有 资 产 报 废 申 请 表国 有 资 产 报 废 申 请 表 见 表 D.1。表 D.1 国 有 资 产 报 废 申 请 表德宏 州行政事 业单位 国有资 产报废申 请表申请单位:申请时间:序号 资产编号 资产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 数量 原值(元)取得日期 备注合 计报废文件依据或原由申请单位 主管部门 资产管理部门 政 府单位领导意见:单位领导意见:单位领导意见:单位领导意见:盖 章:盖 章:盖 章:盖 章:经办人:经办人:经办人:经办人: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D B 5 3 3 1/T 6 6.3 2 0 2 41 4附 录 E(规 范 性)国 有 资 产 报 损 申 请 表国 有 资 产 报 损 申 请 表 见 表 E.1。表 E.1 国 有 资 产 报 损 申 请 表德宏 州行政事 业单位 国有资 产报损申 请表申请单位:申请时间:序号 资产编号 资产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 原值(元)数量 取得日期 备注合 计报损事由申请单位 主管部门 资产管理部门 政 府单位负责人意见:单位领导意见:单位领导意见:单位领导意见:盖 章:盖 章:盖 章:经办人:经办人:经办人:经办人:盖 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年 月 日D B 5 3 3 1/T 6 6.3 2 0 2 41 5附 录 F(规 范 性)国 有 资 产 货 币 性 资 产 损 失 核 销 申 请 表国 有 资 产 货 币 性 资 产 损 失 核 销 申 请 表 见 表 F.1。表 F.1 国 有 资 产 货 币 性 资 产 损 失 核 销 申 请 表德宏 州行政事 业单位 货币性 资产损失 核销申 请表申请单位:申请时间:序号 货币性资产名称 支出年份 支出金额(元)收款人(单位/企业)支出依据或原由 备注合 计核销文件依据或原由申请单位 主管部门 资产管理部门 政府单位负责人意见:单位领导意见:单位领导意见:单位领导意见:盖 章:盖 章:盖 章:盖 章:经办人:经办人:经办人:经办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D B 5 3 3 1/T 6 6.3 2 0 2 41 6附 录 G(规 范 性)国 有 资 产 捐 赠 申 请 表国 有 资 产 捐 赠 申 请 表 见 表 G.1。表 G.1 国 有 资 产 捐 赠 申 请 表德宏 州行政事 业单位 国有资 产捐赠申 请表申请单位:申请时间:序号 资产编号 资产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 数量 原值(元)取得日期 接收单位 备注合 计捐赠文件依据或原由申请单位 主管部门 资产管理部门 政 府单位负责人意见:单位领导意见:单位领导意见:单位领导意见:盖 章:盖 章:盖 章:盖 章:经办人:经办人:经办人:经办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D B 5 3 3 1/T 6 6.3 2 0 2 41 7附 录 H(规 范 性)国 有 资 产 处 置 相 关 申 请 及 批 复 模 版国 有 资 产 处 置 相 关 申 请 及 批 复 模 版 见 表 H.1 H.1 4。表 H.1 X X X 单 位 关 于 申 请 无 偿 调 拨(划 转)国 有 资 产 的 函X X X 单 位 关 于 申 请 无 偿 调 拨(划 转)国 有 资 产 的 函X X X:我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X X X,数 量 X X X,原 值 X X X 元,由 于 X X X 文 件(或 X X X 原 因),需 将 资 产 无 偿 调 拨(划 转)至 X X X 单 位。现 向 贵 单位 申 请 对 以 上 资 产 进 行 无 偿 调 拨(划 转)。附 件:1.德 宏 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无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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