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 C S 0 3.1 6 0C C S A 0 05331德 宏 州 地 方 标 准D B 5 3 3 1/T 6 6.2 2 0 2 4国 有 资 产 管 理 规 范 第 2 部 分:使 用2 0 2 4-0 6-1 7 发 布 2 0 2 4-0 8-0 1 实 施德 宏 州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5 3 3 1/T 6 6.2 2 0 2 4I目 次前 言.I I I引 言.I V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原 则.15 管 理 职 责.1行 政 事 业 单 位.1主 管 部 门.2资 产 管 理 部 门.26 自 用.2建 立 资 产 台 账.2资 产 卡 片 管 理.2条 码 管 理.2资 产 清 查.27 对 外 使 用.2出 租.27.1.1 条 件 范 围.27.1.2 材 料 提 供.37.1.3 审 批 权 限.3出 借.47.2.1 条 件 范 围.47.2.2 材 料 提 供.47.2.3 使 用 审 批 权 限.48 重 大 事 项 审 批.49 使 用 收 益.41 0 资 产 出 租 出 借 流 程.51 1 申 请、批 复 及 出 借 协 议 模 板.5附 录 A(规 范 性)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台 账.6附 录 B(规 范 性)德 宏 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领 用 表.7附 录 C(规 范 性)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移 交 表.9附 录 D(规 范 性)资 产 卡 片 录 入 模 板.1 0附 录 E(规 范 性)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出 租 申 请 表.1 4D B 5 3 3 1/T 6 6.2 2 0 2 4I I附 录 F(规 范 性)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出 借 申 请 表.1 6附 录 G(规 范 性)国 有 资 产 使 用 相 关 申 请 及 批 复 模 板.1 8参 考 文 献.2 6D B 5 3 3 1/T 6 6.2 2 0 2 4I 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德 宏 州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提 出。本 文 件 由 德 宏 州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德 宏 州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德 宏 州 财 政 局、盈 江 县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梁 河 县 机 关 事务 管 理 局、芒 市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瑞 丽 市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云 南 省 通 用 标 准 化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郭 仙、高 丽 英、胡 杰、来 桦、伍 俊、吴 叔 康、彭 海 玲、番 自 丽、周 致 富、曹 筱寅、衎 秋 霞、周 穗 明、杨 皓、马 禹 晗。D B 5 3 3 1/T 6 6.2 2 0 2 4I V引 言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是 我 国 国 有 资 产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在 政 府 部 门 履 行 各 项 职 能 中 发 挥 着 不 可 或缺 的 重 要 作 用,是 各 级 政 府 行 使 国 家 权 利、管 理 国 家 事 务、提 供 公 共 产 品 和 公 共 服 务 的 物 质 基 础 和 保 障。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中 的 配 置、使 用、处 置 是 对 国 有 资 产 进 行 管 理 的 有 效 环 节,是 资 产 全 生 命 周 期 管 理 的 重 要组 成 部 分,也 是 保 障 国 有 资 产 安 全 与 完 整 的 重 要 环 节。合 理 的 资 产 配 置、使 用、处 置 管 理,有 助 于 提 高资 产 利 用 效 益、降 低 行 政 成 本。2 0 2 1 年 国 务 院 发 布 行 政 事 业 性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条 例,2 0 2 0 年 云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云 南 省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2 0 2 1 年 德 宏 州 人 民 政 府 印 发 德 宏 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法,起 草 D B 5 3 3 1/T 6 6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规 范 系 列 地 方 标 准 旨 在 围 绕 国 有 资 产 管 理“归 属 清 楚、权 责明 确、配 置 合 理、处 理 规 范、运 作 高 效”为 目 标,规 范 国 有 资 产 配 置、使 用、处 置,对 促 进 德 宏 州 国 有资 产 管 理 的 法 制 化、规 范 化、程 序 化 具 有 重 要 意 义。D B 5 3 3 1/T 6 6 由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配 置、使 用、处 置 三 个 要 素 组 成,分 为 3 个 部 分,各 部 分 相 互 关 联、形 成 体 系,并 可 单 独 使 用。第 1 部 分:配 置。目 的 在 于 规 范 国 有 资 产 配 置。第 2 部 分:使 用。目 的 在 于 规 范 国 有 资 产 使 用。第 3 部 分:处 置。目 的 在 于 规 范 国 有 资 产 处 置。D B 5 3 3 1/T 6 6.2 2 0 2 41国 有 资 产 管 理 规 范 第 2 部 分:使 用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使 用 的 基 本 原 则、管 理 职 责、自 用、对 外 使 用、重 大 事 项 审 批、使 用 收 益、资 产 出 租 出 借 流 程、申 请 及 批 复 模 板、出 借 协 议 书 等 方 面 的 内 容。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州 级 及 以 下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的 使 用,不 包 括 对 外 投 资。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本 文 件 没 有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国 有 资 产 使 用国 有 资 产 的 使 用 包 括 单 位 自 用 和 对 外 使 用,对 外 使 用 包 括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对 外 出 租、出 借,不 包括 对 外 投 资。4 基 本 原 则国 有 资 产 使 用 应 当 权 属 清 晰、安 全 完 整、合 理 使 用、风 险 控 制、注 重 绩 效。优 化 资 产 使 用 管 理,做 到 物 尽 其 用,最 大 程 度 发 挥 资 产 的 使 用 效 益。对 于 具 有 使 用 价 值,长 期 闲置 不 用、低 效 运 转、技 术 更 新 淘 汰 及 成 立 临 时 机 构 购 买 的 资 产,按 照 职 能 权 限 交 由 同 级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统筹 调 配。国 有 资 产 出 租 应 遵 循 公 开、公 平、公 正 及 市 场 化 原 则。5 管 理 职 责行 政 事 业 单 位5.1.1 制 定 本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制 度,建 立 资 产 管 理 内 部 控 制 机 制,明 确 专 门 负 责 资 产 管 理 的 科 室(股室)和 人 员,明 确 岗 位 职 责,建 立 岗 位 责 任 制。针 对 资 产 验 收 登 记、核 算 入 账、领 用 移 交、维 修 保 管、清 查 盘 点、出 租 出 借、使 用 收 益、绩 效 管 理 等 环 节,明 确 操 作 规 程 及 审 批 权 限。确 保 资 产 管 理 流 程 清 晰、管 理 规 范、责 任 可 查。5.1.2 做 好 本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确 保 国 有 资 产 安 全 和 完 整,按 要 求 定 期 向 上 级 部 门 报 告 资 产 使 用 管理 情 况,真 实 反 映 资 产 信 息 数 据。5.1.3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及 时、足 额 收 取 并 交 纳 资 产 收 益。5.1.4 加 强 内 部 监 督,及 时 发 现 和 纠 正 资 产 使 用 中 的 违 法、违 规 行 为。D B 5 3 3 1/T 6 6.2 2 0 2 42主 管 部 门5.2.1 制 定 本 部 门 国 有 资 产 使 用 管 理 制 度,并 组 织 实 施。5.2.2 对 本 部 门 及 所 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使 用 事 项 进 行 审 核、审 批,并 对 所 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资 产 使 用 及 收 益 情 况 开 展 监 督 检 查。资 产 管 理 部 门5.3.1 制 定 本 级 国 有 资 产 使 用 管 理 制 度,并 组 织 实 施。5.3.2 依 法 依 规 对 职 能 权 限 范 围 内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使 用 事 项 进 行 审 核 或 审 批,并 对 行 政 事 业 单位 国 有 资 产 使 用 及 收 益 情 况 开 展 监 督 检 查。6 自 用建 立 资 产 台 账6.1.1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本 单 位 资 产 台 账,填 写 应 符 合 附 录 A 的 格 式 和 要 求。资 产 增 减 变 动、领用、归 还 等 应 当 及 时 在 资 产 台 账 上 进 行 登 记,同 步 更 改 资 产 卡 片 信 息,做 到 动 态 管 理。资 产 领 用 按 照 附录 B 的 要 求 填 写 相 关 表 格,移 交 按 照 附 录 C 的 要 求 填 写 相 关 表 格。6.1.2 未 办 理 权 证 或 手 续 不 全、但 长 期 占 有、使 用 的 资 产 以 及 未 付 款、未 结 算 的 资 产,未 达 到 录 入 预算 管 理 一 体 化 系 统 的 条 件 的 资 产 应 当 纳 入 资 产 台 账 进 行 管 理。资 产 卡 片 管 理6.2.1 符 合 录 入 预 算 一 体 化 系 统 的 资 产 应 当 及 时 生 成 资 产 卡 片,做 到“应 入 尽 入、一 物 一 卡”。6.2.2 对 于 权 证 手 续 不 全、但 长 期 占 有 使 用 并 实 际 控 制 的 资 产,应 当 建 立 资 产 卡 片。6.2.3 资 产 信 息 变 动 应 当 于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修 改 资 产 卡 片 信 息,及 时 进 行 账 务 处 理,保 持 实 物 与 资 产 卡片 信 息 一 致,确 保 账 账、账 卡、账 实 相 符。6.2.4 资 产 卡 片 录 入 应 当 符 合 附 录 D 中 模 版 的 格 式 和 要 求。6.2.5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及 保 密 规 定 的,从 其 要 求。条 码 管 理国 有 资 产 应 当 粘 贴 资 产 条 码,实 现 条 码 管 理,做 到“每 物 有 码、不 重 不 漏”,并 根 据 信 息 变 动,及时 更 换 资 产 条 码。资 产 清 查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做 到 家 底 清 晰,定 期 对 单 位 资 产 进 行 清 查 盘 点,每 年 至 少 盘 点 一 次,全 面 掌 握 并真 实 反 映 资 产 的 数 量、价 值 和 使 用 状 况。盘 盈 的 资 产,按 照 政 府 会 计 准 则 制 度 等 规 定 合 理 确 定 资 产 价 值后 登 记 入 账;盘 亏 资 产,应 当 查 明 原 因 及 时 规 范 处 理。7 对 外 使 用出 租7.1.1 条 件 范 围D B 5 3 3 1/T 6 6.2 2 0 2 437.1.1.1 在 保 证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正 常 开 展 的 前 提 下,单 位 闲 置 资 产 可 进 行 出 租,包 括 土 地、房 屋 和构 筑 物、设 备、家 具 和 用 具 等。7.1.1.2 承 租 人 租 赁 资 产 从 事 的 活 动 应 当 符 合 法 律、法 规、规 章 的 规 定。除 特 殊 情 况 外,按 照 市 场 公允 价 格 获 取 租 金 收 益。7.1.1.3 国 有 资 产 出 租 应 当 采 取 询 价、评 估 等 方 式 确 定 出 租 价 格 后 公 开 招 租。资 产 评 估 由 具 有 资 质 的中 介 机 构 进 行。涉 及 公 共 安 全、文 物 保 护、公 益 性 质 等 特 殊 要 求 的,按 规 定 权 限 报 批 后 可 协 议 招 租。7.1.1.4 出 租 期 限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5 年,因 特 殊 原 因 超 过 5 年 的,经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后 报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审批。7.1.2 材 料 提 供出 租 应 当 提 供 的 材 料:书 面 申 请 文 件;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土 地、房 屋 和 构 筑 物,设 备、家 具 和 用 具 出 租 申 请 表,按 照 附 录 E 的 格 式 和 要 求填 写;内 部 决 议 或 会 议 纪 要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具 备 正 规 资 质 的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租 金 询 价(评 估)报 告;出 租 资 产 的 价 值 凭 证 及 权 属 证 明 的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包 括:购 货 发 票 或 收 据、工 程 决 算副 本、记 账 凭 证、资 产 卡 片、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证、房 屋 所 有 权 证 或 不 动 产 权 证 书 等。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复 印 件、其 他 产 权 共 有 人 同 意 出 租 的 证 明,采 用 非 公 开 方 式 招 租 的 承 租 方 法 人 证书 复 印 件;出 租 资 产 照 片。7.1.3 审 批 权 限7.1.3.1 州 级7.1.3.1.1 行 政 单 位 出 租 国 有 资 产:除 土 地 使 用 权、房 屋 和 构 筑 物 以 外 出 租 资 产 原 值 为 5 0 万 元(含)以 下 的,由 主 管 部 门 审 批;出 租 土 地 使 用 权、房 屋 和 构 筑 物 的,出 租 资 产 原 值 为 5 0 万 元 以 上 的,由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后 报 机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审 批。7.1.3.1.2 事 业 单 位 出 租 国 有 资 产:出 租 土 地 使 用 权、房 屋 和 构 筑 物、固 定 资 产 用 于 非 营 利 事 项 且 出 租 期 限 在 1 个 月(含)以 内 的由 本 单 位 审 批;出 租 小 面 积 场 地(单 个 小 于 5 平 方 米)用 于 日 常 生 活 保 障 事 项 的,由 本 单 位 审 批;出 租 土 地 使 用 权、房 屋 和 构 筑 物 单 项 资 产 面 积 3 0 0 平 方 米(含)以 下 的 由 主 管 部 门 审 批;出 租 土 地 使 用 权、房 屋 和 构 筑 物 单 项 资 产 面 积 3 0 0 平 方 米 以 上,但 出 租 期 限 在 6 个 月(含)以内 的 由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并 审 批;除 土 地 使 用 权、房 屋 和 构 筑 物 以 外 出 租、出 借 其 他 资 产 的,由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并 审 批;出 租 土 地 使 用 权、房 屋 和 构 筑 物 单 项 资 产 面 积 3 0 0 平 方 米(不 含)以 上 且 出 租 期 限 在 6 个 月(不含)以 上 的 由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后 报 财 政 部 门 审 批;出 借 土 地 使 用 权、房 屋 和 构 筑 物 的,由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后 报 财 政 部 门 审 批;协 议 出 租 国 有 资 产 的,由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后 报 财 政 部 门 审 批。7.1.3.2 县 级D B 5 3 3 1/T 6 6.2 2 0 2 44按 照 县 本 级 所 制 定 的 规 定 执 行。出 借7.2.1 条 件 范 围7.2.1.1 在 保 证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正 常 开 展 的 前 提 下,闲 置 资 产 可 对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进 行 出 借,包 括 土地、房 屋 和 构 筑 物,设 备、家 具 和 用 具 等。7.2.1.2 出 借 期 限 一 般 不 超 过 3 个 月。行 政 事 业 单 位 临 时 组 建 的 单 位 在 其 存 续 期 间 可 借 用 资 产,借 用期 间 以 完 成 临 时 性 工 作 为 准。7.2.2 材 料 提 供出 借 应 当 提 供 的 材 料:书 面 申 请 文 件;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土 地、房 屋 和 构 筑 物 出 借 或 设 备、家 具 和 用 具 出 借 申 请 表 按 照 附 录 F 的 格 式 和 要求 填 写;内 部 决 议 或 会 议 纪 要 复 印 件,加 盖 单 位 公 章;出 借 协 议(草 签),按 照 附 录 G 的 要 求 填 写;出 借 资 产 的 价 值 凭 证 及 权 属 证 明 复 印 件,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包 括 购 货 发 票 或 收 据、工 程 决 算 副本、记 账 凭 证、资 产 卡 片、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证、房 屋 所 有 权 证 或 不 动 产 权 证 书 等 材 料;出 借 资 产 照 片。7.2.3 使 用 审 批 权 限7.2.3.1 州 级7.2.3.1.1 行 政 单 位 出 借 国 有 资 产:除 土 地 使 用 权、房 屋 和 构 筑 物 以 外,出 借 固 定 资 产 原 值 为 5 0 万 元(含)以 下 的,由 主 管 部 门审 批;出 借 土 地 使 用 权、房 屋 和 构 筑 物,出 借 固 定 资 产 原 值 为 5 0 万 元 以 上 的,由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后 报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审 批。7.2.3.1.2 事 业 单 位 出 借 国 有 资 产:除 土 地 使 用 权、房 屋 和 构 筑 物 以 外,出 借 固 定 资 产 原 值 为 5 0 万 元(含)以 下 的,由 本 单 位 审批;除 土 地 使 用 权、房 屋 和 构 筑 物 以 外,出 借 固 定 资 产 原 值 为 5 0 万 元 以 上 的,由 主 管 部 门 审 批;出 借 土 地 使 用 权、房 屋 和 构 筑 物 的,由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后 报 财 政 部 门 审 批。7.2.3.2 县 级按 照 县 本 级 所 制 定 的 规 定 执 行。8 重 大 事 项 审 批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使 用 重 大 事 项,由 财 政 部 门、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按 职 能 职 责 审 核 后,报 同 级人 民 政 府 审 批。9 使 用 收 益D B 5 3 3 1/T 6 6.2 2 0 2 45资 产 处 置 收 益 扣 除 税 金、评 估 费、技 术 鉴 定 费、交 易 手 续 费 等 相 关 费 用 后,及 时、足 额 上 缴 本 级 国库,实 行“收 支 两 条 线”管 理。1 0 资 产 出 租 出 借 流 程资 产 出 租 出 借 流 程 按 下 图 1 所 示 进 行。图 1 资 产 出 租 出 借 流 程 图1 1 申 请、批 复 及 出 借 协 议 模 板国 有 资 产 使 用 相 关 申 请、批 复 及 出 借 协 议 模 版 见 附 录 G。D B 5 3 3 1/T 6 6.2 2 0 2 46附 录 A(规 范 性)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台 账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台 账 见 表 A.1。表 A.1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台 账德宏 州行政事 业单位 国有资 产台账X X X X 单位 X X X X 年 X X 月 X X 日序号 资产名称 资产编号 品牌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元)价值(元)取得日期 取得方式 会计凭证号 使用科室 使用人 资产现状 存放地点 面积 备注合 计取得方式:新购、调拨、捐赠。资产现状:在用、待报废、闲置。D B 5 3 3 1/T 6 6.2 2 0 2 47B B附 录 B(规 范 性)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领 用 表国 有 资 产 领 用 表(单 项)、国 有 资 产 领 用 表(批 量)分 别 见 表 B.1、B.2。表 B.1 德 宏 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领 用 表(单 项)资产名称 数量资产编号规格型号 取得日期 年 月 日单价(元)原值合计(元)取得方式 新 购 旧 物 领 用 领用部门领用人(签字)资产管理员(签字)领用日期 年 月 日领用事由实物影像资料D B 5 3 3 1/T 6 6.2 2 0 2 48表 B.2 德 宏 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领 用 表(批 量)领用部门领用人(签字)资 产 管 理 员(签 字)领用日期 年 月 日领 用 事 由序号 资产编号 资产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 单价(元)数量 取得日期合 计实物影像资料碎 纸 机 笔 记 本 电 脑编 号:5 3 3 1 0 3 0 1 5 2 6 5 3 3 5 2 2 3 0 0 0 1 0 7 编 号:533103015265335223000119D B 5 3 3 1/T 6 6.2 2 0 2 49C C附 录 C(规 范 性)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移 交 表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移 交 表 见 表 C.1。表 C.1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移 交 表德宏 州行政事 业单位 国有资 产移交表序号 资产编号 资产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 单价(元)数量 原值(元)取得日期 备注合 计移交单位(盖章):接收单位(盖章):移 交 人:接 收 人:移交时间:接收时间:D B 5 3 3 1/T 6 6.2 2 0 2 41 0E E F附 录 D(规 范 性)资 产 卡 片 录 入 模 板设 备、房 屋 和 构 筑 物、土 地、车 辆 资 产 卡 片 信 息 录 入 模 板 分 别 见 表 D.1 D.4。表 D.1 资 产 卡 片 信 息 录 入(设 备)资产 卡片信息 录入(设备)基本信息资产编号 必填 单位会计科目 必填资产分类 必填 资产名称 必填数量 必填 项目代码 必填数量计量单位 必填 采购组织形式 必填取得方式 必填 取得日期 必填资产用途 必填 投入使用日期 必填配置批准单位 必填 清查编号财务信息价值类型 必填 财政拨款 必填资产原值(元)必填 非财政拨款(元)必填均价/单价(元)必填 财务入账状态 必填记账日期 必填 记账凭证号 必填折旧/摊销状态 必填 折旧/摊销方法 必填折旧/摊销年限 必填 月折旧/摊销额(元)必填残值率 已提折旧/摊销月数 必填累计折旧/摊销(元)必填 净值(元)必填财务负责人使用信息资产状态 必填 使用责任主体 必填使用部门 必填 管理部门 必填是否共享共用 必填 存放地点 必填是否分级运维管理 必填 备注特性信息生产厂家 必填 供应商 必填采购合同编号 必填 发票号 必填品牌 必填 规格型号 必填产品序列号 必填 保修截止日期配置标准分类 必填处置信息处置形式 处置渠道处置时间 处置收益D B 5 3 3 1/T 6 6.2 2 0 2 41 1表 D.2 资 产 卡 片 信 息 录 入(房 屋 和 构 筑 物)资产 卡片信息 录入(房屋和 构筑物)基本信息资产编号 必填 单位会计科目 必填资产分类 必填 资产名称 必填数量/建筑面积 必填 项目代码 必填数量计量单位 必填 采购组织形式 必填取得方式 必填 取得日期 必填资产用途 必填 投入使用日期 必填配置批准单位 必填 清查编号财务信息价值类型 必填 财政拨款 必填资产原值(元)必填 非财政拨款(元)必填均价/单价(元)必填 财务入账状态 必填记账日期 必填 记账凭证号 必填折旧/摊销状态 必填 折旧/摊销方法 必填折旧/摊销年限 必填 月折旧/摊销额(元)必填残值率 已提折旧/摊销月数 必填累计折旧/摊销(元)必填 净值(元)必填财务负责人使用信息资产状态 必填 使用责任主体 必填使用部门 必填 管理部门 必填是否共享共用 必填 存放地点 必填是否分级运维管理 备注 必填特性信息权属性质 必填 产权形式 必填权属证明 必填 权属证号 必填发证日期 必填 权属人 必填竣工决算日期 必填 建筑结构 必填权属面积 必填 占地面积 必填危房面积 必填 取暖面积坐落位置 必填 在用价值(元)必填出租价值 必填 出借价值 必填闲置价值 必填待处置(待报废、毁损等)价值(元)必填小计 办公用房 其中:办公室用房业 务 用房其 他 用房面积()必填 必填 必填 必填 必填在用面积()必填 必填 必填 必填 必填其中:本单位实际使用面积()必填 必填 必填 必填 必填出租面积()必填出借面积()必填闲置面积()必填待处置(待报废、毁损等)面积()必填处置信息处置形式 处置渠道处置时间 处置收益D B 5 3 3 1/T 6 6.2 2 0 2 41 2表 D.3 资 产 卡 片 信 息 录 入(土 地)资产 卡片信息 录入(土地)基本信息资产编号 必填 单位会计科目 必填资产分类 必填 资产名称 必填数量/建筑面积 必填 项目代码 必填数量计量单位 必填 采购组织形式 必填取得方式 必填 取得日期 必填资产用途 必填 投入使用日期 必填配置批准单位 清查编号财务信息价值类型必填财政拨款 必填资产原值(元)必填 非财政拨款(元)必填均价/单价(元)必填 财务入账状态 必填记账日期 必填 记账凭证号 必填折旧/摊销状态 必填 折旧/摊销方法 必填折旧/摊销年限 必填 月折旧/摊销额(元)必填残值率 必填 已提折旧/摊销月数 必填累计折旧/摊销(元)必填 净值(元)必填财务负责人使用信息资产状态 必填 使用责任主体 必填使用部门 必填 管理部门 必填是否共享共用 必填 存放地点 必填是否分级运维管理 必填 备注 必填特性信息权属性质 必填 产权形式 必填权属证明 必填 权属证号 必填发证日期 必填 权属人 必填权属面积()必填 使用权类型 必填独用面积()必填 分摊面积()坐落位置 必填在用价值(元)必填 在用面积()必填出借价值(元)必填 出借面积()必填出借价值(元)必填 出租面积()必填闲置价值(元)必填 闲置面积()必填待处置(待报废、毁损等)价值(元)待处置(待报废、毁损等)面积()处置信息处置形式 处置渠道处置时间 处置收益D B 5 3 3 1/T 6 6.2 2 0 2 41 3表 D.4 资 产 卡 片 信 息 录 入(车 辆)资产 卡片信息 录入(车辆)基本信息资产编号 必填 单位会计科目 必填资产分类 必填 资产名称 必填数量 必填 项目代码 必填数量计量单位 采购组织形式 必填取得方式 必填 取得日期 必填资产用途 必填 投入使用日期 必填配置批准单位 必填 清查编号财务信息价值类型 必填 财政拨款 必填资产原值(元)必填 非财政拨款(元)必填均价/单价(元)必填 财务入账状态 必填记账日期 必填 记账凭证号 必填折旧/摊销状态 必填 折旧/摊销方法 必填折旧/摊销年限 必填 月折旧/摊销额(元)必填残值率 必填 已提折旧/摊销月数 必填累计折旧/摊销(元)必填 净值(元)必填财务负责人使用信息资产状态 必填 使用责任主体 必填使用部门 必填 管理部门 必填是否共享共用 必填 存放地点 必填是否分级运维管理 必填 备注 必填特性信息资产编制情况 必填 供应商 必填采购合同编号 必填 发票号 必填车辆行驶证 必填 品牌 必填规格型号 必填 车辆类型 必填车牌号 必填 车辆所有人 必填发动机号 必填 车辆识别代码 必填车辆产地 必填 汽车排气量 必填保修截止日期 必填 注册日期 必填处置信息处置形式 处置渠道处置时间 处置收益D B 5 3 3 1/T 6 6.2 2 0 2 41 4附 录 E(规 范 性)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出 租 申 请 表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土 地、房 屋 和 构 筑 物;设 备、家 具 和 用 具 卡 片 信 息 录 入 分 别 见 表 E.1、E.2。表 E.1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土 地、房 屋 和 构 筑 物 出 租 申 请 表德宏 州行政事 业单位 土地、房屋和构 筑物出 租申请表申请单位:申请时间:序号 卡片编号 资产名称 用途出租资产情况 出租时间 评估租金备注坐落地址 产权证号 面积()原值(元)起始时间 终止时间 月租金/元 合计/万元合 计出租文件依据或原由申请单位 主管部门 资产管理部门 政 府单位负责人意见:单位领导意见:单位领导意见:单位领导意见:盖 章:盖 章:盖 章:盖 章:经办人:经办人:经办人:经办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D B 5 3 3 1/T 6 6.2 2 0 2 41 5表 E.2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设 备、家 具 和 用 具 出 租 申 请 表德宏 州行政事 业单位 设备、家具和用 具出租 申请表申请单位:申请时间:序号 资产编号 资产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 原值(元)数量 计量单位 取得日期 承租方 月租金(元)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 备注合 计出租文件依据或原由申请单位 主管部门 资产管理部门 政 府单位领导意见:单位领导意见:单位领导意见:单位领导意见:盖 章:盖 章:盖 章:盖 章:经办人:经办人:经办人:经办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D B 5 3 3 1/T 6 6.2 2 0 2 41 6附 录 F(规 范 性)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出 借 申 请 表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土 地、房 屋 和 构 筑 物;设 备、家 具 和 用 具 出 借 申 请 分 别 见 表 F.1、F.2。表 F.1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土 地、房 屋 和 构 筑 物 出 借 申 请 表德 宏州 行政 事 业单 位土 地、房 屋和 构筑 物 出借 申请 表申请单位:申请时间:序号 资产编号 资产名称 坐落地址 面积()原值(元)取得日期 承借方 出借时间 期限(月)备注合 计出借文件依据或原由申请单位 主管部门 资产管理部门 政 府单位负责人意见:单位领导意见:单位领导意见:单位领导意见:盖 章:盖 章:盖 章:盖 章:经办人:经办人:经办人:经办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D B 5 3 3 1/T 6 6.2 2 0 2 41 7表 F.2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设 备、家 具 和 用 具 出 借 申 请 表德 宏州 行政 事 业单 位设 备、家 具和 用具 出 借申 请表申 请 单 位:申 请 时 间:序号 资产编号 资产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 原值(元)数量 取得日期 承借方 出借时间 期限(月)备注合 计出 借 文 件 依 据 或 原 由申 请 单 位主 管 部 门资 产 管 理 部 门政 府单 位 领 导 意 见:单 位 领 导 意 见:单 位 领 导 意 见:单 位 领 导 意 见:盖 章:盖 章:盖 章:盖 章:经 办 人:经 办 人:经 办 人:经 办 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D B 5 3 3 1/T 6 6.2 2 0 2 41 8I H附 录 G(规 范 性)国 有 资 产 使 用 相 关 申 请 及 批 复 模 板申 请、同 意 出 租、出 借 土 地(房 屋 和 构 筑 物)、设 备(家 具 和 用 具)的 函 分 别 见 表 表 G.1 表 G.7。表 G.1 申 请 出 租 土 地(房 屋 和 构 筑 物)的 函X X X 单 位 关 于 申 请 出 租 土 地(房 屋 和 构 筑 物)的 函X X X:我 单 位 因 X X X,需 将 位 于 X X X 路 X X 号 的 土 地(房 屋 和 构 筑 物)进 行 出 租,面 积 X X X,原 值 X X X 元,现 向 贵 单 位 申 请 出 租 该 项 土 地(房屋 和 构 筑 物)。附 件:1.德 宏 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土 地 房 屋 和 构 筑 物 出 租 申 请 表2.内 部 决 议 或 会 议 纪 要 复 印 件3.评 估 报 告4.资 产 卡 片 或 价 值 凭 证 及 权 属 证 明 复 印 件5.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复 印 件 其 他 产 权 共 有 人 同 意 出 租 的 证 明 采 用非 公 开 方 式 招 租 的 承 租 方 法 人 证 书 复 印 件 等6.资 产 照 片2 0 2 X 年 X 月 X X 日(联 系 人 及 电 话:X X X,X X X X X X X X)表 G.2 同 意 出 租 土 地(房 屋 和 构 筑 物)的 函D B 5 3 3 1/T 6 6.2 2 0 2 41 9表 G.3 申 请 出 租 设 备(家 具 和 用 具)的 函关 于 同 意 X X X 单 位 出 租 土 地(房 屋 和 构 筑 物)的函X X X 单 位:你 单 位 X X X 单 位 关 于 申 请 出 租 土 地(房 屋 和 构 筑 物)的 函(X X X函 2 0 2 X X X 号)收 悉,根 据 德 宏 州 州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使用 管 理 办 法(德 财 资 2 0 2 1 2 7 号)相 关 要 求,现 函 复 如 下:一、同 意 你 单 位 申 请 的 国 有 资 产 出 租 事 项,将 位 于 X X X 路 X 号 的土 地(房 屋 和 构 筑 物),面 积 X X X 平 方 米,原 值 X X X 元(以 单 位 申 请表 为 准),以 不 低 于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评 估 价 格 对 外 出 租,租 赁 期 限 X 年,并 按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招 租。二、资 产 出 租 收 益 严 格 按 照 国 有 资 产 有 关 规 定 执 行,扣 除 税 金、评估 费、技 术 鉴 定 费、交 易 手 续 费 等 费 用 后,及 时、足 额 上 缴 国 库,实 行“收 支 两 条 线”管 理。三、请 你 单 位 加 强 对 出 租 资 产 的 监 督 和 管 理,确 保 国 有 资 产 使 用 规范 合 法、安 全 完 整。此 复。附 件:德 宏 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土 地 房 屋 和 构 筑 物 出 租 申 请 表2 0 2 X 年 X 月 X X 日(联 系 人 及 电 话:X X X,X X X X X X X X)D B 5 3 3 1/T 6 6.2 2 0 2 42 0X X X 单 位 关 于 申 请 出 租 设 备(家 具 和 用 具)的 函X X X:我 单 位 因 X X X 文 件 要 求(或 X X X),需 将 办 公 设 备(家 具 和 用具)X X X 项,资 产 编 号 X X X,原 值 X X X 元,进 行 出 租,现 向 贵 单 位 申请 出 租 该 批 资 产。附 件:1.德 宏 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设 备 家 具 和 用 具 出 租 申 请 表2.内 部 决 议 或 会 议 纪 要 复 印 件3.具 备 正 规 资 质 的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租 金 询 价 评 估 报 告4.出 租 资 产 的 价 值 凭 证 及 权 属 证 明 复 印 件5.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复 印 件 其 他 产 权 共 有 人 同 意 出 租 的 证 明 采 用 非公 开 方 式 招 租 的 承 租 方 法 人 证 书 复 印 件 等6.资 产 照 片2 0 2 X 年 X 月 X X 日(联 系 人 及 电 话:X X X,X X X X X 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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