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规范DB13/T 5956-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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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60 CCS A 00 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 13/T 5956 2024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规范 2024-06-24 发布 2024-07-24 实施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13/T 5956 2024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 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 义.1 4 总体要求.1 5 审核范围.1 6 审核机构.2 7 审核程序.2 8 审核内容.3 9 审核意见.5 10 档案管 理.5 附录 A(资料性)行政规 范性文件 合法性 审 核意见参 考样式.6 参考文献.7 DB 13/T 5956 2024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 2020 标准化工 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 文件的结 构和起草 规则 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河 北省司法 厅提出并 归口。本文件起草 单位:河 北省司法 厅、河北 来仪(沧 州)律师 事务所。本文件主要 起草人:蒋力、何 涛、徐彬、王杨、赵亮亮、康士永。DB 13/T 5956 2024 1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规范 1 范 围 本文件规 定了 行政规 范性文 件合 法性审 核工作 的总体 要求、审核 范围、审核 机构、审核 程序、审核内容、审核意见、档案管 理等内容。本文件适 用于 河北省 各级人 民政 府、县 级以上 人民政 府部 门、省 以下实 行垂 直管理 的部 门、县级以上人 民政 府依法 设立的 派出机 关及 法律、法规授 权的具 有管 理公共 事务职 能的组 织(以下统 称“制定机关”)的行 政规范性 文件合法 性审核工 作。2 规范性引用 文件 本文件没有 规范性引 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 定义适用 于本文件。行政规范性 文件 administrative normative document 除政府规 章外,由制 定机关 依照 法定权 限、程 序制定 并公 开发布,涉及 公民、法人 或其 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 约束力,在一定期 限内反复 适用的公 文。合法性审核 legality examination 具体承担 行政 规范性 文件合 法性 审核工 作的部 门或机 构(以下简 称审核 机构)对行 政规 范性文件的制定权 限、程序、内容等 是否符合 法律、法 规、规章、国家政 策规定进 行审核。4 总体要求 明确行政规 范性文件 合法性审 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 和责任,建立 健全程序 完备、权责一致、相互 衔接、运 行高效的 合法性审 核机制。设立专门工 作部门或 明确相 关 机构负责 合法性审 核工作,配 齐配强审 核工作力 量,确保与 审核工作任务相 适应。坚持应审尽 审,确保 所有行政 规范性文 件均纳入 合法性审 核范围,实现审 核全覆盖。行政 规范性文件未 经合 法性审 核或经 合法性 审核 不合法 的,不 得提交 集体 审议。不得以 征求意 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 式代替合 法性审核。坚持认真负 责、客 观审慎的 工作原则,严格 审核要求,确保 行政规范 性文件合 法、有效,同时关注文件内 容的适当 性问题。5 审核范围 认定行政规 范性文件 主要取决 于文件内 容,行政 规范性文 件内容应 同时具备 以下特征:a)外部适用 性。行 政规范 性文件 的内容 为制定 机关对 外履行 行政管 理职 责事项,涉及 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权利 义务;b)普遍适用 性。行 政规范 性文件 的内容 对符合 适用条 件的不 特定的 公民、法人 或其他 组织 具有普遍约束 力;c)反复适用性。行政规 范性文件 自实施之 日起的一 定时间段 内,对同 一行政管 理事项可 以反 复适用。DB 13/T 5956 2024 2 决议、命令、公报、通 报、报告、请示、议 案、函、纪要等 9 类公文一 般不能成 为行政规 范性文件。决定、公告、通告、意 见、通知、批复等 6 类 公文可以 成为行政 规范性文 件,但 本质上是否属于行政规 范性文件,仍应按 照文件内 容来判断。以下文件不 宜 纳入合 法性审核 的范围,包括但不 限于:a)仅含有专业 技术指标 类内容,不含 有对外行 政管理规 范类内容 的文件,比如 行业技术 标准、技术操作规 程;b)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 目事项,不含有对 外行政管 理规范类 内容的文 件;c)向上级机关 报送的各 类请示报 告;d)向无隶属关 系机关商 洽工作、询问和答 复问题的 函件;e)有关工作 开展情 况及工 作安排 事项、工作要 点、目 标管理 责任书、重 点工作 任务分 解、考核结果、人 事任免及 表彰奖惩 等行政机 关内部管 理事项;f)行政机关内 部执行的 管理规范、工作制 度、机构 编制、会 议纪要、工作方案 等;g)工作领导小 组以及议 事协调机 构成立、撤销及人 员调整事 项。6 审核机构 审核分级负 责 行政规范 性文 件合法 性审核 实行 分级负 责制,各级人 民政 府及其 部门要 明确 具体承 担行 政规范性文件合法 性审核工 作的部门 或机构,主要包括 以下情形:a)以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 或其办公 机构名义 印发的行 政规范性 文件,或 由县级以 上人民 政府部门起 草、报请 本级人民 政府批准 后以部门 名义印发 的行政规 范性文件,应由 起草部门审 核机构进 行审核,再由政府 审核机构 进行审核;b)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部 门自行制 定的行政 规范性文 件,由本 部门审核 机构进行 审核;c)乡(镇)人 民政府和 街道办事 处制定的 行政规范 性文件,应明确专 门审核机 构或专 门审核人员 开展审核 工作;暂 不具备审 核条件的,可由县(市、区)人民政 府审核 机构进行审 核;d)多个部门联 合制定的 行政规范 性文件,各部门审 核机构对 涉及本部 门的规定 分别进 行审核,牵 头部门同 时做好各 部门审核 意见的汇 总收集工 作。审核协调机 制 6.2.1 建立健全制 定机关办 公机构、起草 部门以及 其他相关 单位配合 审核机构 做好行政 规范性文 件合法性审核 工作的协 调机制。6.2.2 涉及京津冀 协同发展 等内容的 行政规范 性文件,应主 动加强与 京津相关 政府及其 部门合法 性审核机构 沟 通,探索 建立协作 审核机制,促进政 策协同。7 审核程序 收文登记 收到送审文 件后,应 进行登记,履行收 文分办程 序。核查材料 审核人员收 到送审材 料后应及 时核查完 备性。认为 不完备的,应在3个工 作日内告 知起草 部门补充完善。送 审材料应 包括但不 限于:a)制定机关负 责人关于 行政规范 性文件送 审稿的批 示或送审 函;b)文件送审稿 及其说明。送审稿 应格式规 范,起草 说明应包 括制定文 件的必要 性和可行 性、需要解决的 主要问 题、拟 规定的 主要制 度和拟 采取的 主要措 施、起 草情 况、公 开征求 意见 情况及意见采 纳反馈情 况等内容;c)制定依据。包括 制定行 政规范 性 文件 所依据 的法律、法规、规章 和上 级行政 规范性 文件;行政规范性 文件条文 依据对照 表;DB 13/T 5956 2024 3 d)程序性材 料。包 括征求 意见、公众参 与、专 家论证、风险 评估、公平 竞争审 查等材 料,代政府起草 或注明 经政府 同意的 文件,起草部 门还应 当提供 合法性 审核 初审意 见等相 关材 料等;e)审核内容需 要的其他 材料。依法审核 7.3.1 应对送审稿 的制定权 限、程序、内容等 方面进行 合法性审 核。7.3.2 合法性审核 应以书面 审核方式 为主,根 据实际需 要,包括 但不限于:a)查阅、复制、调取有 关材料;b)要求起草部 门说明有 关情况;c)组织法律顾 问、公职 律师、有 关专家学 者召开座 谈会、专 家论证会;d)委托第三方 辅助审核。形成并反馈 审核意见 7.4.1 审核人员全 面梳理文 件送审稿 可能存在 的法律风 险,提出 审核意见。7.4.2 审核意见按 办文程序 报批后,加盖公章、统一编 号后反馈 相关部门。7.4.3 行政规范性 文件合法 性审核时 间一般不 少于 5 个工作日,最长不 超过 15 个工作 日(为了 预防、应对 和处 置突发 事件,或执行 上级 机关的 紧急命 令和决 定需 要立即 制定实 施行政 规 范性文件 等除外)。7.4.4 送审材料不 全的,审核 机构应一 次性告知 制定机关,审核期 限自送审 材料补齐 之日起算。审 核过程中的 起草 部门补 充材料、征求 意见、专家 论证等 时间不 计算 在内。制定机 关根据 审 核机构的 意见修改后再 次提交合 法性审核 的,审核期 限重新计 算。8 审核内容 权限审核 8.1.1 制定机关有 权在法定 权限范围 内制定行 政规范性 文件。除 法律、法规另有 授权外,非常设 机构(议事 协调 机构)及其办 事机构、行 政机关 的内设 机构、人民 政府工 作部门 的派出 机 构无权制 定行政规范性 文件。8.1.2 依据法律、法规、规 章、“三定”规定 等,对行政规 范性文件 内容是否 符合制定 机关法定 职权进行审核。程序审核 8.2.1 评估论证 制定机关或 起草部门 依法开展 评估论证,包括但 不限于:a)对行政规范 性文件起 草的必要 性、可行 性、合理 性,是否 进行全面 论证;b)对需要解 决的问 题、拟 设立的 主要制 度、主 要措施 及其预 期效果 和可 能产生 的影响,是 否进行评估;c)对涉及重 大公共 利益或 公众权 益,可 能引发 社会稳 定、公 共安全 风险 的行政 规范性 文件,是否进行风 险评估;d)对专业性、技术性较 强的行政 规范性文 件,是否 组织相关 领域专家 进行论证。8.2.2 征求意见 8.2.2.1 行政规范性 文件内容 涉及起草 部门以外 的国家机 关权责事 宜的,是否征 求有关国 家机关意见,包括但 不限于:a)涉及财政经 费保障、机构编制、表彰奖 励等事项 的,是否 征求相关 部门意见;b)涉及行政事 业性收费 或价格管 理事项的,是否征 求财政、价格主管 部门意见。8.2.2.2 行政规范性 文件公开 征求意见,包括但 不限于:DB 13/T 5956 2024 4 a)涉及群众 切身利 益或对 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 织权利 义务有 重大影 响的,是否 向社会 公开 征求意见;b)涉及特定群 体利益的,是否与 相关人民 团体、社 会组织以 及群众代 表进行沟 通协商;c)涉及市场主 体生产经 营活动的,是否充 分听取有 代表性的 市场主体 和行业协 会商会的 意见。8.2.3 起草部门内 部合法性 审核和集 体讨论 部门起草,拟 以政府 或政府 办公 机构名 义印发,或注 明 经 政府同 意,以 部门 名义印 发的 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 审核机构 是否先行 开展内部 合法性审 核,部门 是否集体 审议通过。内容审核 8.3.1 是否存在违 反行政许 可法的事 项,包括 但不限于:a)将禁止事项 转变为行 政许可;b)继续实施或 变相实施 己取消的 行政许可;c)以 审 批、批 准、登 记、备 案、年 检、年 报、监 制、认 定、认 证 等 形 式 变 相 设 立 行 政 许可;d)违法变更行 政许可的 实施机关;e)以增加前置 许可或程 序环节,变更行政 许可期限 等形式变 更行政许 可法定程 序;f)违法增设或 缩减法定 行政许可 条件;g)违法规定行 政许可的 撤销、撤 回或注销 情形;h)违法规定暂 停实施或 取消行政 许可。8.3.2 是否存在违 反行政处 罚法的事 项,包括 但不限于:a)增加或减少 行政处罚 种类;b)违法变更行 政处罚的 实施机关;c)变更法定行 政处罚程 序;d)违法设立或 取消行政 处罚事项;e)变更行政处 罚适用条 件和对象;f)扩大或缩小 行政处罚 的范围、幅度;g)改变行政处 罚从重或 从轻、减 轻、免除 等规定。8.3.3 是否存在违 反行政强 制法的事 项,包括 但不限于:a)擅自设立行 政强制措 施、行政 强制执行;b)违法变更行 政强制的 实施机关;c)违法变更行 政强制种 类、程序、适用条 件;d)扩大或缩小 行政强制 范围、幅 度;e)自行延长或 缩短行政 强制期限;f)规定对居民 生活采取 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 燃气等方 式迫使当 事人履行 行政义务;g)规定收取因 查封、扣 押发生的 保管费用。8.3.4 是否存在违 反行政事 业性收费 管理的事 项,包括 但不限于:a)自行设立行 政事业性 收费项目;b)以停止执行 的收费标 准或对己 明令取消 的收费项 目仍然收 费;c)擅自调整收 费主体、对象、标 准、范围、期限等 内容;d)擅自取消、停征、减 征、免征 或缓征行 政事业性 收费。8.3.5 是否存在不 利于优化 营商环境 的情形,包括但不 限于:a)违法干预或 影响市场 主体正常 生产经营 活动;b)违法设置市 场准入和 退出条件;c)强制或变相 强制市场 主体加入 或退出行 业协会、商会等社 会组织,强制或变 相强制 市场主体 参加评 比、达 标、表 彰、培 训、考 核、考 试等,或借前 述活 动向市 场主体 收费 或变相收费;d)给予市场主 体的优惠 政策突破 法律、法 规、规章、国家政 策的规定;e)擅自增加或 扩展失信 主体名单 设列领域 范围,不 按规定程 序认定失 信主体名 单。8.3.6 是否存在没 有法律、法规依据 作出减损 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合 法权益、增加其 义务的其 他DB 13/T 5956 2024 5 情形,包括 但不限于:a)违法设立行 政征收、征用事项;b)增加禁止事 项、变更 禁止行为 种类、缩 减或变相 缩减权利 范 围;c)侵犯公民人 身权、财 产权、劳 动权、休 息权等合 法权益;d)超越职权规 定应由市 场调节、企业和社 会自律、公民自我 管理的事 项;e)将法律、法 规的倡导 性条款规 定为义务 性要求;f)没有法律、法规 依据设 立证明 事项,或规定 要求出 具循环 证明、重复 证明、无谓证 明等 内容。8.3.7 是否存在与 上级决策 部署、国 家改革方 向不一致 的问题。8.3.8 是否存在 没有 法律、法规依 据作 出增加 本机关 行政 权力事 项或减 少本 机关法 定职责 的情 形。8.3.9 制定市场准 入和退出、产 业发展、招商 引资、招标 投标、政府采 购、经营行 为规范、资质 标准等涉及市 场主体经 济活动的 行政规范 性文件,是否进 行 公平竞争 审查。8.3.10 涉及京津 冀协 同发展 的政策 文件,是否 符合政 策互 认、政 策协同、优 势互补、互利 共赢 原则,是否符合 产业链相 互协同、创新链相 互赋能、政策链深 度融合、深 化“放管 服”改革、消除行政壁垒等要求。依法需要审 核的其他 内容。9 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的 种类 审核机构应 根据不同 情形提出 审核意见:a)文件送审稿 制定权限、程序、内容符合 法律、法 规、规章、国家政 策文件等 规定的,通过合法性 审核;b)文件送审稿 不属于制 定机关权 限范围的,建议不 予制定或 提交有权 机关制定;c)文件制定程 序不符合 法律、法 规、规章 规定的,建议履行 完善相关 程序;d)文件送审 稿相关 内容,法律、法规、规章未 作规定,但符 合法律 原则、国家 政策或 改革 发展方向的探 索性改革 决策事项,明示法 律风险;e)文件送审 稿内容 不符合 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 策的,提出不 合法 或应当 予以修 改的 审核意见。审核意见的 采纳 起草部门 应根 据合法 性审核 意见 对行政 规范性 文件进 行修 改完善。特殊 情况 下,未 完全 采纳合法性审核意 见的,起 草部门应 在提请制 定机关决 定时作出 说明。审核意见文 本格式 合法性审 核意 见从行 政规范 性文 件制定 主体、权限、程序、内容 等方面 对行 政规范 性文 件的合法性进行分 析阐述,参考样式 见附录A。10 档案管理 按照档案管 理有关规 定,审核 人员应在 5 个 工作日内 将审核资 料整理齐 全,及时 移交档 案管理部门保管 与利用,做到一事 一档组卷 完整。按照档案 管理 有关规 定,积 极推 进合法 性审核 档案 信息化 建设,逐步 实现合 法性审 核电 子档案数据及时 归档。严格遵守 保密 规定,按法律、法 规规定 的期限 和要 求保存 档案,涉密 材料应 按照所 定密 级严格管理。DB 13/T 5956 2024 6 A A 附录A(资料性)行政规范性 文件合法 性审核意 见参考样 式 XXXX 审20XX XX 号 XXXX 司 法厅 局 关于 的合 法性 审核 意见 省(市、县)政 府办 公厅(室):月 日,省(市、县)政府 办公 厅(室)批转 的XXXX(局、委、办)(XXXX 20XX XX 号)收悉,在相关 依据 材料 齐全 后,经合 法性 审核,提 出审 核意 见如 下:一、审 核的 相关 依据 对 的审 核,主要 依据 法 法 条 例 办 法 等法 律、法规、规 章和 国家 政策 文件 规定。二、文 件制 定主 体、权限 的审 核意 见 1.文件 制定 主体 适格、权 限合 法。2.文件 制定 主体 不适 格或 超越 法定 权限。三、文 件起 草程 序的 审核 意见 1.该文 件已 经履 行 等 程序,制 定程 序合 法。2.根据(法 律、法 规、规章、国家 政策 文件)“”(法律、法规、规 章、国 家政 策文 件具体内容)的规 定,文件 起草 应履 行 程 序,但送 审材 料未 能体 现,建议 补充 完善 程序。(应履 行征 求意 见、合法 性审 核、专家 论证、风险 评估 并备 案等 程序 的,没有 履行 规定 程序;涉 及市 场主 体经济 活动的,没 有履 行公 平竞 争审 查程 序等。)3.已经 完成 规定 的起 草程 序,但对 相关 意见 未采 纳且 没有 说明 理由 的,建议 与意 见提 出的 主体 沟通 协商 一致。四、文 件内 容的 审核 意见 1.文件 内容 合法 主要 内容 符合(不 违反)法 律、法规、规 章和 国家 政策 文件 规定。2.文件 内容 部分 违法 或不 当 主要 内容 基本 符合 法律、法 规、规章 和国 家政 策文 件规 定,但存 在以 下具 体问 题:(1)建议 删除“”理由:。(2)建议 将“”修 改为“”。理 由:。3.文件 内容 违法 或明 显不 当 主 要内 容违 法或 拟定 的主 要制 度措 施不 符合 上级 决策 部署 或国 家改 革方 向,提出 合法 性审 核不通过的意 见,建议 起草 部门 进行 全面 修改 后再 报制 定机 关审 议或 签发。4 探索 性改 革决 策事 项 文件相 关内 容,法 律、法 规、规章 未作 规定,但符 合法 律原 则、国 家政 策或 改革 发展 方向 的探 索性 改革 决策 事项,对相关 法律 风险 进行 提示。XXX 司法 厅/局(印章)年 月 日 注:县级以 上人 民政 府部 门、乡(镇)人 民政 府和 街道 办事 处及 法律、法 规授 权的 具有 管理 公共 事务 职能 的组 织的合法 性审 核意 见以 此为 参考,可 适当 简化。DB 13/T 5956 2024 7 参 考 文 献 1 法治政 府建设实 施纲要(2021 2025 年)(中发2021 33号)2 京津冀 协同发展 规划纲要(中发2015 16 号)3 党政机 关公文处 理工作条 例(中办 发2012 14 号)4 规章制 定程序条 例(2001 年11 月16 日中 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 院令第322 号公布 根据2017 年12月22日国 务院关于 修改规 章制定程 序条例 的决定 修订)5 优化营 商环境条 例(2019 年10 月8 日 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722 号公 布)6 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加 强行政规 范性文件 制定和监 督管理工 作的通知(国办发 2018 37 号)7 国务院 办公厅关 于全面推 行行政规 范性文件 合法性审 核机制的 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8 115号)8 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在 制定行政 法规规章 行政规范 性文件过 程中充分 听取企业 和行业 协会商会意见的通 知(国办发 20199号)9 河北省规 范性文件 管理办法(2016 年12 月6日河 北省人民 政府令2016第5号公布 根据2020 年10月31 日河北 省人民政 府令2020 第2 号 修正)10 河北省 重大行政 决策程序 暂行办法(2019 年12 月15 日 河北省 人民政府 令 2019 年 第12 号公布)11 河北省人 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 全面推行 行政规范 性文件合 法性审核 机制的实 施意见(冀政办字(2019)10 号)12 河北省 行政规范 性文件合 法性审核 工作规程(冀依法 行政办2020 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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