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调查成果核查规范DB61/T 1855-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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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B 6 1/T 1 8 5 5 2 0 2 4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核 查 流 程.25 核 查 内 容.56 质 量 控 制.1 37 质 量 评 价.1 48 成 果.1 6附 录 A(规 范 性)省 级 核 查 情 况 反 馈 表.1 8附 录 B(规 范 性)省 级 核 查 错 误 图 斑 整 改 响 应 表.1 9附 录 C(规 范 性)省 级 核 查 自 查 表.2 0附 录 D(规 范 性)省 级 核 查 监 理 结 果 反 馈 表.2 2附 录 E(规 范 性)省 级 核 查 监 理 整 改 通 知 单.2 3附 录 F(规 范 性)省 级 核 查 结 果 申 诉 案 例 表.2 4附 录 G(规 范 性)省 级 核 查 申 诉 结 果 记 录 表.2 5参 考 文 献.2 6D B 6 1/T 1 8 5 5 2 0 2 4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陕 西 省 自 然 资 源 厅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由 陕 西 省 自 然 资 源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负 责 解 释。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陕 西 省 国 土 空 间 勘 测 规 划 院、长 安 大 学、西 安 建 材 地 质 工 程 勘 察 院 有 限 公 司、自然 资 源 部 测 绘 标 准 化 研 究 所。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赵 映 秋、崔 建 军、赵 建 林、李 良 军、李 添、吕 磊、马 泉、马 三 振、王 志 超、柴华 杰、崔 国 庆、郭 炜 信、李 旭 洋、米 国 樑、冯 家 保、武 蓉 蓉、崔 蓉、冯 占 领。本 文 件 为 首 次 发 布。联 系 信 息 如 下:单 位:陕 西 省 国 土 空 间 勘 测 规 划 院电 话:0 2 9-8 7 8 6 9 4 7 0地 址:陕 西 省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雁 塔 北 路 1 0 0 号邮 编:7 1 0 0 5 4D B 6 1/T 1 8 5 5 2 0 2 41国 土 调 查 成 果 核 查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国 土 调 查 成 果 省 级 核 查 流 程、核 查 内 容、质 量 控 制、质 量 评 价 和 成 果 的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国 土 调 查 成 果 和 年 度 国 土 变 更 调 查 成 果 省 级 核 查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本 文 件 没 有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国 土 调 查 成 果 t e r r i t o r i a l s u r v e y r e s u l t s经 国 土 调 查 工 作 形 成 的 成 果 资 料,包 括 国 土 调 查 数 据 库、举 证 资 料、汇 总 表 格 和 文 字 报 告 等。3.2数 据 筛 查 d a t a s c r e e n i n g按 照 内 业 核 查 流 程 和 检 查 标 准,遵 循 相 应 的 逻 辑 规 则,叠 加 多 源 矢 量 数 据 进 行 数 量、位 置、属 性 的筛 查 和 国 土 调 查 成 果 流 量 分 析,完 成 部 分 检 查 结 果 的 判 定,辅 助 核 查 人 员 准 确、高 效 地 开 展 内 业 检 查 工作。3.3人 机 交 互 检 查 i n t e r a c t i v e i n s p e c t i o n叠 加 套 合 相 关 国 土 调 查 数 据 库、用 地 管 理 信 息、国 家 下 发 的 遥 感 监 测 图 斑 和 遥 感 影 像,关 联 举 证 照片 和 相 关 证 明 材 料,人 机 交 互 检 查 对 比 调 查 图 斑 的 地 类、属 性 与 影 像、举 证 照 片 的 一 致 性,同 时 检 查 调查 地 类 图 斑 边 界 与 影 像 和 实 地 的 符 合 性。3.4在 线 核 查 o n l i n e v e r i f i c a t i o n采 用“互 联 网”、云 计 算、3 S 等 技 术,通 过 外 业 人 员 现 场 定 位、视 频 和 照 片 实 时 传 输 和 动 态 调 度,检 查 调 查 图 斑 的 现 状、属 性、边 界 与 实 地 的 一 致 性。3.5实 地 核 查 f i e l d v e r i f i c a t i o n技 术 人 员 携 带 装 有 终 端 软 件 的 外 业 调 查 设 备 赴 实 地 检 查 图 斑 的 现 状、属 性、边 界 与 实 地 的 一 致 性。D B 6 1/T 1 8 5 5 2 0 2 424 核 查 流 程4.1 核 查 流 程 图核 查 流 程 见 图 1:图 1 核 查 流 程 图4.2 核 查 准 备4.2.1 人 员 准 备对 参 加 核 查 的 人 员 进 行 技 术 培 训,熟 悉 核 查 流 程、内 容 和 方 法,以 及 举 证 照 片 和 遥 感 影 像 的 判 读 方法,规 范 核 查 程 序,统 一 核 查 要 求 等。4.2.2 仪 器、工 具、设 备 准 备包 括 计 算 机、软 件 系 统、移 动 通 信 终 端、G N S S 设 备、无 人 机 以 及 交 通 工 具 等。D B 6 1/T 1 8 5 5 2 0 2 434.2.3 收 集 制 作 核 查 参 考 资 料4.2.3.1 制 作 样 本 图 斑 特 征 库收 集 核 查 区 域 的 主 要 地 物 与 地 貌 特 征、气 候 等 自 然 地 理 因 素,以 及 耕 作 方 式、国 民 经 济 发 展 水 平、人 民 生 活 习 惯 等 社 会 经 济 情 况 资 料,利 用 地 类 样 本 采 集 成 果,对 样 本 举 证 照 片 拍 摄 位 置、拍 摄 角 度、拍摄 时 间、季 节 等 情 况 进 行 分 析,并 依 据 影 像 的 光 谱 特 征、几 何 特 征、纹 理 特 征、成 像 时 间、地 物 间 的 相互 关 系,建 立 各 区 域 样 本 图 斑 特 征 库。4.2.3.2 收 集 国 家 下 发 的 数 据包 括 国 家 下 发 的 内 业 预 判 图 斑、遥 感 监 测 图 斑、跟 踪 图 斑、用 地 管 理 信 息、城 镇 村 及 工 矿 用 地 图 层等。4.2.3.3 制 作 撂 荒 耕 地 参 考 图 层提 取 基 础 库 地 类 为 耕 地 的 图 斑。4.2.3.4 制 作 恢 复 属 性 参 考 图 层提 取 基 础 库 地 类 为 耕 地 和 已 标 注 恢 复 属 性 的 图 斑,剔 除 基 础 库 中 坡 度 级 别 为 5 的 坡 耕 地。4.2.3.5 其 他收 集 以 往 年 度 的 国 土 调 查 成 果 和 坡 度 图。4.3 线 上 核 查运 用 国 土 调 查 监 测 云 平 台 对 提 交 的 图 斑 开 展 地 类 核 查,结 合 举 证 照 片 和 参 考 资 料,核 查 图 斑 地 类、耕 地 种 植 属 性 和 恢 复 属 性 标 注 的 准 确 性,以 及 举 证 照 片 的 真 实 性 和 规 范 性。线 上 核 查 不 通 过 的 图 斑 反 馈地 市 修 改,通 过 的 图 斑 线 上 提 交 国 家 核 查。4.4 成 果 接 收经 市 级 检 查 合 格 的 县 级 国 土 调 查 成 果,由 各 地 市 报 送 至 省 级。核 查 人 员 对 各 地 市 提 交 的 县 级 国 土 调查 成 果 开 展 资 料 完 整 性、规 范 性、有 效 性 检 查,提 交 资 料 不 符 合 要 求 的,反 馈 地 市 补 充 完 善。符 合 提 交要 求 的,予 以 接 收,开 展 内 业 初 检。4.5 内 业 初 检核 查 人 员 对 通 过 成 果 接 收 检 查 的 县 级 国 土 调 查 成 果 开 展 内 业 初 检,国 土 调 查 成 果 需 检 查 所 有 图 斑,年 度 国 土 变 更 调 查 成 果 需 检 查 全 部 更 新 图 斑。首 先 根 据 相 应 的 逻 辑 检 查 规 则 开 展 数 据 筛 查,然 后 对 调 查图 斑 地 类、属 性、边 界 等 开 展 人 机 交 互 检 查。4.6 初 检 结 果 反 馈核 查 人 员 依 据 数 据 筛 查 和 人 机 交 互 检 查 结 果 对 县 级 国 土 调 查 成 果 进 行 质 量 评 价。质 量 评 价 不 合 格 成果 返 回 地 市 整 改,反 馈 内 容 包 括 初 检 报 告,初 检 错 误 图 斑 一 览 表、初 检 错 误 图 斑 矢 量 层、省 级 核 查 情 况反 馈 表,见 附 录 A。4.7 内 业 复 检D B 6 1/T 1 8 5 5 2 0 2 44核 查 人 员 对 通 过 成 果 接 收 检 查 的 县 级 整 改 成 果,开 展 有 针 对 性 的 内 业 复 检。提 交 县 级 整 改 成 果 须 同时 提 交 省 级 错 误 图 斑 整 改 响 应 表,见 附 录 B。首 先 进 行 数 据 版 本 比 对,提 取 与 上 一 次 提 交 成 果 相 比 发 生变 化 的 图 斑,并 再 次 对 县 级 整 改 成 果 进 行 数 据 筛 查,然 后 结 合 初 检 结 果 对 变 化 图 斑 开 展 1 0 0%的 人 机 交互 检 查。4.8 复 检 结 果 反 馈核 查 人 员 依 据 复 检 数 据 筛 查 和 人 机 交 互 检 查 结 果 对 县 级 整 改 成 果 进 行 质 量 评 价。质 量 评 价 不 合 格 成果 返 回 地 市 整 改,反 馈 内 容 包 括 复 检 报 告,复 检 错 误 图 斑 一 览 表、复 检 错 误 图 斑 矢 量 层、省 级 核 查 情 况反 馈 表,见 附 录 A。4.9 外 业 核 查核 查 人 员 以 县 为 单 位 抽 取 内 业 复 检 中 的 疑 问 图 斑,开 展 在 线 核 查 或 实 地 核 查,核 实 疑 问 图 斑 的 地 类、属 性、边 界 等 与 实 地 的 一 致 性。4.1 0 外 业 核 查 结 果 反 馈核 查 人 员 将 核 查 结 果 反 馈 地 市 一 并 进 行 整 改,反 馈 内 容 包 括:外 业 核 查 报 告,外 业 核 查 错 误 图 斑 一览 表、外 业 核 查 错 误 图 斑 矢 量 层、省 级 核 查 情 况 反 馈 表,见 附 录 A。4.1 1 内 业 复 核核 查 人 员 对 通 过 成 果 接 收 检 查 的 县 级 整 改 成 果,开 展 有 针 对 性 的 内 业 复 核。提 交 县 级 整 改 成 果 须 同时 提 交 省 级 错 误 图 斑 整 改 响 应 表,见 附 录 B。首 先 进 行 数 据 版 本 比 对,提 取 与 上 一 次 提 交 成 果 相 比 发 生变 化 的 图 斑,并 再 次 对 县 级 整 改 成 果 进 行 数 据 筛 查,然 后 结 合 复 检 结 果 和 外 业 检 查 结 果 对 变 化 图 斑 开 展1 0 0%的 人 机 交 互 检 查。4.1 2 成 果 报 送核 查 人 员 依 据 复 核 数 据 筛 查 和 人 机 交 互 检 查 结 果 对 县 级 整 改 成 果 进 行 质 量 评 价,质 量 评 价 合 格 的 县级 整 改 成 果 利 用 国 家 下 发 的 县 级 数 据 库 质 量 检 查 软 件 省 级 端 口 开 展 数 据 库 质 量 检 查,质 检 合 格 的 按 照 国家 要 求 的 调 查 成 果 组 织 目 录 进 行 整 理,并 编 制 成 果 报 送 所 需 的 专 项 报 告 和 资 料 清 单,一 并 上 报 国 家 自 然资 源 主 管 部 门。对 质 量 评 价 不 合 格,或 未 通 过 数 据 库 质 量 检 查 的 县 级 整 改 成 果,由 省 级 组 织 开 展 数 据 修正,修 正 后 报 送 国 家 自 然 资 源 主 管 部 门。4.1 3 国 家 级 核 查 问 题 整 改 成 果 核 查核 查 人 员 对 通 过 成 果 接 收 检 查 的 国 家 级 核 查 问 题 整 改 成 果,开 展 有 针 对 性 的 内 业 核 查。首 先 进 行 数据 版 本 比 对,提 取 与 上 报 国 家 自 然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成 果 比 对 发 生 变 化 的 图 斑,并 再 次 对 县 级 整 改 成 果 进 行数 据 筛 查,然 后 结 合 国 家 级 核 查 反 馈 问 题 对 变 化 图 斑 开 展 1 0 0%的 人 机 交 互 检 查。4.1 4 国 家 级 核 查 问 题 整 改 成 果 报 送核 查 人 员 依 据 国 家 级 核 查 问 题 整 改 成 果 数 据 筛 查 和 人 机 交 互 检 查 结 果 对 县 级 整 改 成 果 进 行 质 量 评价,国 家 反 馈 错 误 已 全 部 修 改 的 县 级 整 改 成 果 利 用 国 家 下 发 的 县 级 数 据 库 质 量 检 查 软 件 省 级 端 口 开 展 数据 库 质 量 检 查,质 检 合 格 的 按 照 国 家 要 求 的 调 查 成 果 组 织 目 录 进 行 整 理,上 报 国 家 自 然 资 源 主 管 部 门。对 质 量 评 价 不 合 格,或 未 通 过 数 据 库 质 量 检 查 的 县 级 整 改 成 果,由 省 级 组 织 开 展 数 据 修 正,修 正 后 报 送国 家。D B 6 1/T 1 8 5 5 2 0 2 454.1 5 成 果 汇 总对 省 级 核 查 的 内 业 检 查、在 线 核 查、实 地 核 查、文 字 报 告、质 量 评 价 等 成 果 进 行 汇 总,形 成 省 级 核查 成 果。5 核 查 内 容5.1 数 据 筛 查5.1.1 重 点 图 斑 提 取对 比 国 土 调 查 成 果 数 据 库 与 基 础 库 各 地 类 面 积 差 异,分 析 各 地 类 流 量 的 变 化 趋 势,提 取 二 级 地 类 面积 净 增 减 幅 超 过 5%的,形 成“流 量 变 化 重 点 检 查 图 斑 层”、以 及 农 用 地 变 未 利 用 地、耕 地 二 级 类 变 化、补 充 及 新 增 耕 地 图 斑,并 对 图 斑 按 分 类 进 行 标 记,作 为 人 机 交 互 检 查 重 点 核 查 图 斑。5.1.2 图 斑 地 类 筛 查5.1.2.1 核 查 图 斑 分 类将 国 土 调 查 成 果 数 据 库 与 基 础 库、国 家 下 发 遥 感 监 测 图 斑 叠 加 比 对,将 图 斑 分 为 重 点 图 斑、未 按 照国 家 判 读 地 类 调 查 的 图 斑 和 按 照 国 家 判 读 地 类 调 查 的 图 斑 三 类。重 点 图 斑 根 据 更 新 前 后 地 类、范 围、属性 的 差 异,进 一 步 分 为 新 增 建 设 用 地、新 增 设 施 农 用 地、新 增 耕 地、耕 地 内 部 二 级 类 调 整、农 用 地 调 查为 未 利 用 地 等,并 对 图 斑 按 分 类 进 行 标 记,辅 助 人 机 交 互 检 查 工 作。5.1.2.2 监 测 未 更 新 图 斑 筛 查将 国 家 下 发 遥 感 监 测 图 斑、国 家 跟 踪 图 斑 与 县 级 更 新 图 斑 叠 加 比 对,提 取 未 在 更 新 成 果 中 的 图 斑,标 记 为“未 更 新 疑 问 图 斑”,辅 助 人 机 交 互 检 查 工 作。5.1.2.3 耕 地 图 斑 筛 查5.1.2.3.1 在 撂 荒 耕 地 参 考 图 层 中,退 耕 还 林 还 草 范 围 内,调 查 为 耕 地 且 标 注“未 耕 种”属 性 的,认定 为 错 误 图 斑。5.1.2.3.2 新 增 耕 地 标 注“休 耕”属 性,认 定 为 错 误 图 斑。5.1.3 图 斑 属 性 筛 查5.1.3.1 恢 复 属 性 筛 查5.1.3.1.1 在 恢 复 属 性 参 考 图 层 内 的 图 斑 或 与 恢 复 属 性 参 考 图 层 范 围 重 叠 面 积 超 过 最 小 上 图 面 积 的 图斑,变 更 为 园、林、草 或 坑 塘,未 标 注 恢 复 属 性,认 定 为 错 误 图 斑。5.1.3.1.2 调 查 为 种 植 园 用 地、林 地、草 地、坑 塘 水 面 的 图 斑,扣 除 与 恢 复 属 性 参 考 图 层 重 叠 部 分,剩 余 部 分 与 撂 荒 耕 地 参 考 图 层 重 叠 比 例 超 过 5 0%,且 与 坡 度 5 级(非 梯 田)相 交 小 于 5 0%,标 注 恢 复属 性,通 过 核 查;剩 余 部 分 与 撂 荒 耕 地 参 考 图 层 重 叠 比 例 小 于 5 0%,整 图 斑 标 注 恢 复 属 性,认 定 为 错误 图 斑;剩 余 部 分 与 撂 荒 耕 地 参 考 图 层 重 叠 比 例 超 过 5 0%、与 坡 度 5 级(非 梯 田)图 斑 相 交 超 过 5 0%的 图 斑,与 坡 度 图 5 级(非 梯 田)图 斑 重 叠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6 0 0 m(未 利 用 地 图 斑)或 4 0 0 m(农 用 地图 斑)的 部 分,分 割 后 不 标 注 恢 复 属 性,通 过 核 查;若 整 图 斑 标 注 恢 复 属 性,认 定 为 错 误 图 斑。5.1.3.1.3 基 础 库 中 标 注 工 程 恢 复 属 性 的 图 斑,地 类 未 发 生 变 化,仅 恢 复 属 性 从 工 程 恢 复 变 成 即 可 恢复,认 定 为 错 误 图 斑。D B 6 1/T 1 8 5 5 2 0 2 465.1.3.1.4 属 于 新 一 轮 退 耕 还 林 还 草 范 围,调 查 为 林 地、草 地 标 注 恢 复 属 性,认 定 为 错 误 图 斑。5.1.3.1.5 可 调 整 地 类 未 标 注 恢 复 属 性,认 定 为 错 误 图 斑。5.1.3.2 耕 地 种 植 属 性 筛 查5.1.3.2.1 新 增 耕 地 和 补 充 耕 地 标 注“未 耕 种”属 性 的,标 记 为“新 增 耕 地 标 未 耕 图 斑”。5.1.3.2.2 对 不 在 退 耕 还 林 范 围 内 耕 地 图 斑,标 注 林 粮 间 作 属 性,认 定 为 错 误 图 斑。5.1.3.3 耕 地、种 植 园 用 地 细 化 属 性 筛 查5.1.3.3.1 对 不 在 国 家 自 然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下 发 河 道、湖 区 范 围 内,标 注 河 道、湖 区 耕 地 属 性,认 定 为错 误 图 斑。5.1.3.3.2 对 二 调 不 是 林 地 的 图 斑,标 注 林 区 耕 地 或 林 区 园 地 属 性,认 定 为 错 误 图 斑。5.1.3.4 耕 地 类 型 属 性 筛 查将 国 土 调 查 成 果 数 据 库 与 基 础 库 套 合,重 叠 位 置 的 耕 地 图 斑 的 耕 地 类 型(G D L X)发 生 变 化 时(由坡 地(P D)变 为 梯 田(T T)或 由 梯 田(T T)变 为 坡 地(P D),标 记 为“梯 田 与 坡 地 变 化 图 斑”。5.1.3.5 田 坎 系 数 属 性 筛 查根 据 田 坎 系 数 汇 总 表,检 查 不 同 样 区 耕 地 田 坎 系 数 与 汇 总 表 的 一 致 性,不 一 致 的,认 定 为 错 误 图 斑;但 在 土 地 整 治 项 目 区 备 案 范 围 内 因 土 地 整 治 项 目 引 起 田 坎 系 数 发 生 合 理 变 化 的,标 记 为“在 土 地 整 治 区图 斑”。5.1.3.6 城 镇 村 属 性 筛 查5.1.3.6.1 国 家 自 然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下 发 2 0 4、2 0 5 范 围 外,新 增 2 0 4、2 0 5 范 围 内 图 斑 为 非 建 设 用 地 的,认 定 为 错 误 图 斑。5.1.3.6.2 国 家 自 然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下 发 村 庄 2 0 3 范 围 外,新 增 非 建 设 用 地,标 注 2 0 3 属 性,认 定 为 错误 图 斑。5.1.3.6.3 检 查 新 增 建 设 用 地,除 铁 路 用 地、轨 道 交 通 用 地、公 路 用 地、机 场 用 地、港 口 码 头 用 地、管 道 运 输 用 地 和 水 工 建 筑 用 地 之 外,是 否 均 标 注 2 0 X,新 增 建 设 用 地 未 标 注 2 0 X 属 性,认 定 为 错 误 图斑。5.1.3.7 可 调 整 属 性 筛 查5.1.3.7.1 基 础 库 标 注 可 调 整 属 性 图 斑 范 围 外,新 增 标 注 可 调 整 属 性 的 图 斑,均 认 定 为 错 误 图 斑。5.1.3.7.2 基 础 库 标 注 可 调 整 属 性 的 图 斑,变 更 为 耕 地、建 设 用 地、未 利 用 地,未 去 掉 可 调 整 属 性,认 定 为 错 误 图 斑。5.1.4 单 独 图 层 筛 查5.1.4.1 推 土 区 筛 查在 推(堆)土 区 图 层 范 围 内,按 耕 地 调 查,未 标 注“未 耕 种”属 性 的,认 定 为 错 误 图 斑。5.1.4.2 拆 除 未 尽 图 斑 筛 查5.1.4.2.1 基 础 数 据 库 地 类 是 设 施 农 用 地,在 拆 除 未 尽 图 层 表 示,按 建 设 用 地 调 查 的,认 定 为 错 误 图斑。D B 6 1/T 1 8 5 5 2 0 2 475.1.4.2.2 基 础 数 据 库 是 建 设 用 地,在 拆 除 未 尽 图 层 表 示,未 按 基 础 库 地 类 调 查,认 定 为 错 误 图 斑。5.1.5 行 政 界 线 筛 查叠 加 国 家 下 发 县 级 行 政 界 线 数 据,检 查 地 市 提 交 调 查 成 果 中 行 政 界 线 与 国 家 下 发 行 政 界 线 是 否 一致,不 一 致 的,认 定 为 错 误 图 斑。5.1.6 接 边 筛 查对 市 级 行 政 界 线 两 侧 的 图 斑 进 行 比 对,对 图 斑 边 界、地 类、属 性 接 边 不 一 致 的,均 认 定 为 错 误 图 斑,并 标 记“接 边 不 一 致”。5.1.7 遥 感 图 斑 监 测 记 录 表 检 查对 照 国 家 下 发 监 测 记 录 表 与 年 度 国 土 变 更 调 查 成 果 增 量 库 中 的 图 斑 更 新 层,检 查 遥 感 图 斑 监 测 记 录表 是 否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填 写,有 缺 项 或 漏 项 的,认 定 为 错 误 图 斑。5.2 人 机 交 互 检 查5.2.1 成 果 资 料 检 查5.2.1.1 完 整 性 检 查检 查 提 交 成 果 是 否 齐 全、完 整,存 在 资 料 缺 失 情 况 的,不 通 过 核 查。5.2.1.2 规 范 性 检 查检 查 报 送 成 果 组 织 目 录 是 否 正 确,成 果 格 式 是 否 规 范,存 在 不 规 范 情 况 的,不 通 过 核 查。5.2.1.3 有 效 性 检 查检 查 国 土 调 查 成 果 数 据 库、举 证 数 据 包、文 字 报 告、汇 总 表 格 等 数 据 是 否 能 正 常 打 开 及 使 用,存 在无 法 正 常 打 开 及 使 用 的 情 况,不 通 过 核 查。5.2.1.4 数 据 库 质 量 检 查检 查 县 级 质 检 报 告、质 检 结 果 记 录 表、分 析 例 外 说 明 是 否 合 理,未 提 交 质 检 报 告、质 检 结 果 记 录 表或 例 外 说 明 不 合 理 的,不 通 过 核 查。5.2.2 举 证 照 片 合 理 性 检 查5.2.2.1 举 证 照 片 通 过 方 位 点 坐 标、举 证 图 斑 信 息 表(按 类 型 举 证 的 图 斑 也 可 在 举 证 图 斑 信 息 表 中 列明)与 图 斑 进 行 匹 配。检 查 举 证 照 片 的 拍 摄 角 度、拍 摄 方 向 和 拍 摄 内 容 是 否 符 合 要 求。对 于 人 工 拍 摄 困难 的,可 在 确 保 地 类 真 实 性 的 前 提 下,采 取 无 人 机 举 证、连 续 图 斑 分 段 举 证、类 似 图 斑 典 型 举 证、局 部航 飞 影 像 举 证 和 承 诺 举 证 等 优 化 举 证 方 式。对 于 举 证 照 片 无 法 充 分 反 映 整 体 现 状 的,可 拍 摄 一 段 反 映 实际 利 用 情 况 的 举 证 视 频。5.2.2.2 对 举 证 不 规 范 的,影 响 地 类 认 定 的,认 定 为 错 误 图 斑。对 影 像 特 征 不 明 显 的,应 检 查 多 角 度举 证 照 片。对 涉 及 行 政 区 划 调 整 的 图 斑,在 行 政 区 划 调 整 前 已 经 举 证 的,必 须 按 调 整 后 的 行 政 区 划 重 新举 证,否 则 认 定 为 错 误 图 斑。5.2.3 图 斑 地 类 检 查5.2.3.1 遥 感 监 测 未 变 更 图 斑D B 6 1/T 1 8 5 5 2 0 2 48对 数 据 筛 查 标 记 为“未 更 新 疑 问 图 斑”,属 于 农 用 地 内 部 变 化 图 斑 且 未 提 供 举 证 照 片,检 查 两 期(前后 时 像)遥 感 影 像 没 有 明 显 变 化 的,按 照 原 国 土 调 查 数 据 库 地 类 调 查 的 图 斑,且 遥 感 监 测 信 息 记 录 表 中填 写 了 相 关 说 明 且 合 理 的,通 过 核 查;两 期 遥 感 影 像 发 现 有 明 显 变 化 的,按 照 基 础 数 据 库 地 类 调 查 的 图斑,认 定 为 错 误 图 斑。对 于 遥 感 影 像、举 证 照 片 无 法 否 定 数 据 库 地 类 的 遥 感 监 测 未 变 更 图 斑,遥 感 监 测图 斑 信 息 核 实 记 录 表 中 未 变 更 原 因 合 理,通 过 核 查。5.2.3.2 耕 地 图 斑 检 查5.2.3.2.1 非 新 增 耕 地 的 图 斑,遥 感 影 像 或 举 证 照 片 明 显 为 耕 地,通 过 核 查。5.2.3.2.2 耕 地 二 级 类 变 化 图 斑,检 查 影 像 和 举 证 照 片 反 映 的 农 作 物 种 植 类 型 以 及 灌 溉 设 施 情 况,进行 综 合 判 断。其 中,旱 地 或 水 浇 地 变 更 为 水 田,现 状 不 为 水 生 作 物,认 定 为 错 误 图 斑(包 括 提 供 水 旱 轮作 说 明 的);旱 地 变 更 为 水 浇 地,无 灌 溉 设 施 或 灌 溉 条 件 的,认 定 为 错 误 图 斑。水 田 或 水 浇 地 变 更 为 旱地 和 水 田 变 更 为 水 浇 地,举 证 照 片 为 变 更 后 地 类 的,通 过 核 查。5.2.3.2.3 基 础 库 为 水 田 且 未 变 更,现 状 是 旱 生 作 物,提 供 水 旱 轮 作 说 明,可 通 过 检 查。5.2.3.2.4 新 增 耕 地 图 斑,未 提 供 举 证 照 片 的,不 通 过 核 查。5.2.3.2.5 新 增 耕 地 图 斑,举 证 照 片 为 正 在 种 植 的 粮 棉 油 糖 菜 饲 草 等,且 农 作 物 已 出 土 长 苗 的,通 过核 查。5.2.3.2.6 新 增 耕 地 图 斑,举 证 照 片 显 示 已 达 到 平 整 或 翻 耕 起 垄 等 具 备 耕 作 条 件 状 态,但 因 错 过 种 植季 节 暂 未 种 植 而 无 法 提 供 实 地 出 土 长 苗 举 证 照 片 或 年 内 更 新 种 植 状 态 举 证 信 息 的,提 供 承 诺 种 植 举 证的,通 过 核 查(次 年 5 月 底 前 须 补 充 农 作 物 出 土 长 苗 的 举 证 照 片,否 则 改 判 为 不 通 过 图 斑)。种 植 属 性按 照 承 诺 种 植 后 的 种 植 属 性,不 放 入 推 土 区 单 独 图 层(对 于 计 划 整 改 复 耕 等 尚 不 具 备 耕 作 条 件 的 图 斑,不 得 采 用 承 诺 种 植 的 举 证 方 式 调 查 为 耕 地)。5.2.3.2.7 基 础 库 为 耕 地(含 当 年 日 常 变 更 已 核 定 的 新 增 耕 地)发 生 新 变 化 后,又 整 治 拟 恢 复 为 耕 地的,实 地 现 状 已 达 到 平 整 或 翻 耕 起 垄 等 具 备 耕 作 条 件 状 态,但 因 错 过 种 植 季 节 暂 未 种 植 而 无 法 提 供 实 地出 土 长 苗 举 证 照 片 或 年 内 更 新 种 植 状 态 举 证 信 息 的,按 耕 地 调 查,并 放 入 推 土 区 单 独 图 层,通 过 核 查。5.2.3.2.8 新 增 水 田 图 斑,举 证 照 片 不 为 水 生 作 物,不 通 过 核 查。5.2.3.2.9 对 数 据 筛 查 标 记 为“新 增 耕 地 标 未 耕 图 斑”进 一 步 进 行 检 查,因 图 斑 边 界 调 整 造 成 的 新 增 耕地,通 过 核 查。5.2.3.2.1 0 补 充 耕 地 项 目 范 围 及 具 备 验 收 材 料 的 图 斑,实 地 现 状 不 是 耕 地 的,按 耕 地 调 查 的,认 定 为错 误 图 斑;补 充 耕 地 项 目 区 范 围 内,现 状 为 新 增 耕 地 的 部 分 应 全 部 按 耕 地 变 更,否 则 认 定 为 错 误 图 斑。5.2.3.2.1 1 间 种 和 套 种 果 树 的 耕 地 图 斑,依 据 遥 感 影 像 或 举 证 照 片 判 断 果 树 覆 盖 度 是 否 小 于 5 0%,或 每 亩 株 树 小 于 合 理 株 树 的 7 0%,在 举 证 图 斑 信 息 表 内 填 写“套 种 果 树”,按 耕 地 调 查 的 图 斑,通 过 核 查。否 则,应 按 照 种 植 园 用 地 调 查。5.2.3.2.1 2 间 种 和 套 种 林 木 的 耕 地 图 斑,依 据 遥 感 影 像 或 举 证 照 片 判 断 乔 木 郁 闭 度 小 于 0.2,在 举 证图 斑 信 息 表 内 填 写“套 种 林 木”,按 耕 地 调 查 的 图 斑,通 过 核 查,否 则 应 按 照 林 地 调 查。5.2.3.2.1 3 对 于 退 耕 还 林 工 程 范 围 内 尚 未 达 到 成 林 标 准 的,调 查 为 耕 地 并 标 注“林 粮 间 作”属 性 的,在第 二 轮 退 耕 还 林 还 草 落 地 上 图 成 果 范 围 内,实 地 为 间 种 和 套 种 果 树、林 木 但 尚 未 达 到 林 地 园 地 认 定 标 准的 图 斑,按 耕 地 调 查,耕 地 种 植 属 性 统 一 标 注 为“林 粮 间 作”;在 第 二 轮 退 耕 还 林 还 草 落 地 上 图 成 果 范 围外,原 标 注“林 粮 间 作”或“果 粮 间 作”,且 实 地 为 间 种 和 套 种 果 树、林 木 但 尚 未 达 到 林 地 园 地 认 定 标 准 的图 斑,按 耕 地 调 查,耕 地 种 植 属 性 统 一 标 注 为“粮 与 非 粮 轮 作”。一 致 则 通 过 核 查。5.2.3.3 种 植 园 用 地、林 地 及 草 地 变 化 图 斑 检 查5.2.3.3.1 调 查 为 种 植 园 用 地 的 图 斑,检 查 遥 感 影 像 或 举 证 照 片 为 种 植 园 用 地 特 征 的,通 过 核 查。D B 6 1/T 1 8 5 5 2 0 2 495.2.3.3.2 调 查 地 类 为 林 地 的 图 斑,遥 感 影 像 或 举 证 照 片 为 乔 木 林、竹 林、灌 木 林 或 其 他 林 地 特 征 的,通 过 核 查。5.2.3.3.3 调 查 地 类 为 草 地 图 斑,遥 感 影 像 明 显 为 草 地 或 举 证 资 料 树 木 郁 闭 度 0.1,优 势 作 物 为 草 本植 物 的,通 过 核 查。非 牧 区 或 非 半 牧 区 的 县 区,新 增 天 然 牧 草 地,未 提 供 说 明 材 料,认 定 为 错 误 图 斑。5.2.3.4 湿 地 图 斑 检 查调 查 为 湿 地 的 图 斑,影 像 或 举 证 照 片 为 湿 地 特 征 的,通 过 核 查。5.2.3.5 农 村 道 路 图 斑 检 查对 调 查 为 农 村 道 路 的 图 斑,需 量 取 图 斑 宽 度,对 路 面 宽 度 小 于 8 米 的,套 合 国 家 公 路 网 范 围,不 在国 家 公 路 网 范 围 内 的,通 过 核 查。对 路 面 宽 度 超 过 8 米 的,对 举 证 照 片 或 遥 感 影 像 为 明 显 公 路 的 图 斑(含沿 道 路 走 向 人 为 分 割 成 2 条(含 以 上)农 村 道 路 图 斑 的),认 定 为 错 误 图 斑。5.2.3.6 新 增 设 施 农 用 地 图 斑 检 查5.2.3.6.1 对 内、外 部 举 证 照 片 均 为 设 施 农 用 地 的(包 括 工 厂 化 作 物 栽 培 中 有 钢 架 结 构 的 玻 璃 或 P C板 连 栋 温 室 用 地,规 模 化 养 殖 中 的 畜 禽 舍,畜 禽 有 机 物 处 置 等 生 产 设 施 及 绿 化 隔 离 带 用 地,水 产 养 殖 池塘、工 厂 化 养 殖 池 和 进 排 水 渠 道 等 水 产 养 殖 的 生 产 设 施 用 地,育 种 育 苗 场 所、简 易 的 生 产 看 护 房),通过 核 查。对 于 遥 感 影 像 和 举 证 照 片 为 耕 地 周 边 集 中 连 片 的 简 易 看 护 房,通 过 核 查。5.2.3.6.2 举 证 照 片 为 建 设 用 地、其 他 农 用 地 或 未 利 用 地 特 征 的,认 定 为 错 误 图 斑;内 部 举 证 照 片 不能 明 确 反 映 畜 禽 养 殖 等 设 施 农 用 地 情 况 的 或 未 提 供 内 部 举 证 照 片 的,认 定 为 错 误 图 斑。5.2.3.6.3 原 地 类 为 设 施 农 用 地,举 证 照 片 为 未 拆 除 到 位(推 平 或 混 有 瓦 砾)的,调 查 为 建 设 用 地 的或 未 利 用 地 的,认 定 为 错 误 图 斑,调 查 为 设 施 农 用 地 的,通 过 核 查。5.2.3.6.4 举 证 照 片 显 示 种 植、养 殖 设 施 与 加 工 一 体 的,认 定 为 错 误 图 斑。5.2.3.7 新 增 建 设 用 地 图 斑 检 查5.2.3.7.1 对 按 建 设 用 地 调 查,遥 感 影 像 或 举 证 照 片 明 显 为 建 设 用 地 的,通 过 核 查;遥 感 影 像 或 举 证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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