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综合门诊部建设及运营管理规范DB4403/T 453—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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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1 1.0 2 0C C S C 5 0DB4403深 圳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4 0 3/T 4 5 3 2 0 2 4大 型 集 中 隔 离 医 学 观 察 场 所 综 合 门 诊 部 建设 及 运 营 管 理 规 范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a n d m a n a g e m e n t o f c o m p r e h e n s i v e o u t p a t i e n t d e p a r t m e n t s i n l a r g e c e n t r a l i z e d q u a r a n t i n e s i t e2 0 2 4-0 6-1 4 发 布 2 0 2 4-0 7-0 1 实 施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4 4 0 3/T 4 5 3 2 0 2 4I目 次前 言.I I引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总 体 要 求.25 建 设 要 求.2选 址 要 求.2布 局 要 求.2重 点 功 能 区 建 设 要 求.3通 风 换 气、给 排 水 系 统 建 设 要 求.4设 施、设 备 及 物 资 配 备 要 求.4人 员 配 备 要 求.56 运 营 管 理 要 求.5基 本 要 求.5业 务 管 理.5工 作 人 员 管 理.6医 疗 安 全 质 量 管 理.6应 急 管 理.7信 息 安 全.7附 录 A(规 范 性)门 诊 部 设 备 物 资 配 置 要 求.8附 录 B(规 范 性)门 诊 部 培 训 内 容.1 1参 考 文 献.1 2D B 4 4 0 3/T 4 5 3 2 0 2 4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深 圳 市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深 圳 市 第 二 人 民 医 院、南 方 医 科 大 学 深 圳 医 院、北 京 大 学 深 圳 医 院、深 圳 市 第 三人 民 医 院、深 圳 市 标 准 技 术 研 究 院、深 圳 市 建 筑 工 务 署。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任 力 杰、张 雷 钧、吴 雄 辉、望 月、李 中 康、吴 明、张 立 军、陈 澄、张 立 新、黄婷、彭 飞 鼎、欧 阳 新 腾、李 竹 琳、吴 序 一、李 睿、马 翔 宇、池 枫、帅 菲 斐。D B 4 4 0 3/T 4 5 3 2 0 2 4I I I引 言大 型 集 中 隔 离 医 学 观 察 场 所 的 建 立 是 切 断 传 染 病 传 播 的 重 要 举 措。场 所 内 综 合 门 诊 部 的 设 立,对 避免 场 所 内 出 现 人 员 管 理、传 染 病 防 控 等 方 面 问 题,保 障 场 所 内 人 员 基 本 就 医 需 求 等 方 面 发 挥 了 重 要 的 作用。新 冠 疫 情 期 间,深 圳 市 建 立 的 两 所 大 型 隔 离 酒 店 综 合 门 诊 部,在 防 疫 实 践 中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但 由于 缺 乏 相 应 的 建 设 及 运 营 标 准,深 圳 市 大 型 隔 离 场 所 综 合 门 诊 部 的 建 设 和 运 营 经 验 难 以 做 到 有 效 快 速 的复 制。随 着 对 新 冠 病 毒 实 施“乙 类 乙 管”工 作 方 案 的 落 实,我 国 平 稳 进 入 疫 情 常 态 化 防 控 阶 段。在 此 基 础上,为 了 贯 彻 落 实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应 急 条 例 提 高 应 对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能 力 的 要 求,标 准 编 制 组 在 总 结、提 炼 已 有 隔 离 场 所 门 诊 部 建 设 和 运 营 经 验 的 基 础 上,广 泛 征 求 了 各 有 关 部 门、专 家的 意 见 和 建 议,特 制 定 本 文 件。D B 4 4 0 3/T 4 5 3 2 0 2 41大 型 集 中 隔 离 医 学 观 察 场 所 综 合 门 诊 部 建 设 及 运 营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大 型 集 中 隔 离 医 学 观 察 场 所 综 合 门 诊 部 的 总 体 要 求、建 设 要 求 及 运 营 管 理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深 圳 市 辖 区 范 围 内 突 发 重 大 传 染 病 疑 似 病 例、密 切 接 触 人 员,以 及 其 他 根 据 疫 情 防 控需 要 隔 离 观 察 的 人 员 开 展 集 中 隔 离 医 学 观 察 时 所 设 置 的 大 型 集 中 隔 离 医 学 观 察 场 所 综 合 门 诊 部 的 建 设和 运 营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1 5 9 8 2 2 0 1 2 医 院 消 毒 卫 生 标 准G B 1 9 1 9 3 疫 源 地 消 毒 总 则G B/T 3 5 4 2 8 2 0 1 7 医 院 负 压 隔 离 病 房 环 境 控 制 要 求G B 5 0 8 4 9 2 0 1 4 传 染 病 医 院 建 筑 设 计 规 范W S 3 0 8 医 疗 机 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W S/T 3 1 1 2 0 2 3 医 院 隔 离 技 术 规 范W S/T 3 6 7 医 疗 机 构 消 毒 技 术 规 范W S/T 5 1 2 2 0 1 6 医 疗 机 构 环 境 表 面 清 洁 与 消 毒 管 理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大 型 集 中 隔 离 医 学 观 察 场 所 l a r g e c e n t r a l i z e d q u a r a n t i n e s i t e能 够 一 次 性 接 纳 超 过 1 0 0 0 人,独 立 于 医 疗 机 构 之 外 的 对 疑 似 病 例、密 切 接 触 人 员 及 其 他 根 据 传 染 性疾 病 防 控 需 要 进 行 集 中 医 学 观 察 所 建 立 的 场 所。注:为独立建筑或设置在多层独栋建筑中。其中设置在多层独栋建筑中的,优先选择较低楼层,且设置独立的通道、管道通气与隔离措施。污 染 区 c o n t a m i n a t e d a r e a传 染 病 患 者 和 疑 似 传 染 病 患 者 接 受 诊 疗 的 区 域。注:包括被其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污染及污染物品暂存和处理的场所。潜 在 污 染 区 p o t e n t i a l l y c o n t a m i n a t e d a r e a位 于 清 洁 区 与 污 染 区 之 间,有 可 能 被 患 者 血 液、体 液 和 病 原 微 生 物 等 物 质 污 染 的 区 域。D B 4 4 0 3/T 4 5 3 2 0 2 42清 洁 区 c l e a n a r e a不 易 受 到 患 者 血 液、体 液 和 病 原 微 生 物 等 物 质 污 染 及 传 染 病 患 者 不 应 进 入 的 区 域。缓 冲 间 b u f f e r r o o m清 洁 区 与 潜 在 污 染 区 之 间、潜 在 污 染 区 与 污 染 区 之 间 设 立 的 均 有 门 的 小 室。注:为医务人员的准备间。4 总 体 要 求门 诊 部 的 室 内 装 修 材 料 应 选 用 易 清 洁、耐 擦 洗、耐 腐 蚀、防 菌、防 渗 漏 的 建 筑 材 料。洗 手 盆、小便 斗、大 便 器 等 卫 生 器 具 应 采 用 非 手 动 开 关,宜 采 用 肘 式、脚 踏 式、感 应 式 装 置,宜 采 用 虹 吸 式 马 桶。门 诊 部 消 防 安 全 设 计 与 管 理 应 符 合 W S 3 0 8 的 要 求。门 诊 部 建 筑 结 构 设 计 应 安 全 可 靠,满 足 建 筑 功 能 的 要 求,同 时 考 虑 机 电 设 备 和 医 疗 设 备 安 装 荷 载及 空 间 需 求。门 诊 部 应 提 前 预 留 下 水 通 道,给 水 系 统 应 设 置 防 回 流 污 染 措 施,保 证 用 水 安 全。5 建 设 要 求选 址 要 求5.1.1 大 型 集 中 隔 离 医 学 观 察 场 所 综 合 门 诊 部(以 下 简 称“门 诊 部”)选 址 符 合 以 下 条 件:a)应 设 置 在 大 型 集 中 隔 离 医 学 观 察 场 所 内 相 对 独 立 的 区 域;b)业 务 用 房 建 筑 面 积 宜 不 少 于 1 4 0 0 m2;c)不 宜 设 置 在 人 流 密 集 公 共 区 域 的 上 风 向。不 具 备 距 离 条 件 的,应 设 置 有 实 际 物 理 隔 离 屏 障;d)应 与 周 边 建 筑 有 隔 离 卫 生 间 距,隔 离 卫 生 间 距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之 一:绿 化 隔 离 卫 生 间 距 不 少 于 2 0 m;非 绿 化 隔 离 卫 生 间 距 不 少 于 3 0 m。5.1.2 门 诊 部 前 应 预 留 足 够 场 地 条 件 以 满 足 患 者 筛 查、转 运 需 求。布 局 要 求5.2.1 应 合 理 划 分 功 能 区。各 功 能 区 应 相 对 独 立,使 用 面 积 满 足 日 常 需 求,布 局 合 理,能 满 足 就 诊 流程 需 求。5.2.2 功 能 区 应 至 少 包 括 以 下 区 域:a)预 检 分 诊 区;b)患 者 候 诊 区;c)诊 室;d)治 疗 室;e)隔 离 留 观 室;f)消 毒 室;g)清 洁 区 样 本 采 样 室、污 染 区 样 本 采 样 室;h)C T 放 射 检 查 室;i)功 能 检 查 室;j)医 疗 废 物 暂 存 间;D B 4 4 0 3/T 4 5 3 2 0 2 43k)污 洗 间;l)患 者 专 用 卫 生 间;m)医 务 人 员 通 道;n)患 者 通 道;o)医 务 人 员 更 衣 室;p)穿 戴 防 护 服 用 品 区;q)值 班 休 息 室;r)医 务 人 员 专 用 卫 生 间;s)淋 浴 间;t)清 洁 库 房;u)用 餐 室。5.2.3 应 按 照 清 洁 区1)、潜 在 污 染 区2)和 污 染 区3)对 各 功 能 区 进 行 分 类,并 合 理 布 局,三 类 区 域 应 相 互 无交 叉。5.2.4 清 洁 区 与 潜 在 污 染 区 之 间、潜 在 污 染 区 与 污 染 区 之 间 应 设 置 缓 冲 间,缓 冲 间 设 置 要 求 如 下:a)应 安 装 摄 像 头 和 无 线 传 输 设 备;b)可 设 置 穿、脱 防 用 品 及 使 用 后 防 护 用 品 收 集 区,并 划 分 为 以 下 两 个 互 相 独 立 区 域:1)缓 冲 一 室,用 于 脱 卸 隔 离 衣 等 防 护 用 品;2)缓 冲 二 室,用 于 摘 除 口 罩。c)有 设 置 穿、脱 防 护 用 品 及 使 用 后 防 护 用 品 收 集 区 的,穿、脱 防 用 品 区 的 建 设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1)在 穿、脱 防 护 服 用 品 处 配 置 穿 衣 镜;2)按 照 G B/T 3 5 4 2 8 的 要 求 进 行 设 计。5.2.5 患 者 通 道 和 工 作 人 员 通 道 应 互 相 独 立,设 置 门 禁 并 有 监 控 设 备。各 通 道 应 设 有 醒 目 标 志,并 有相 应 措 施 防 止 其 他 人 员 误 入。有 条 件 的 门 诊 部 可 增 设 清 洁 物 品 和 污 染 物 品 通 道。5.2.6 门 诊 部 用 于 呼 吸 道 传 染 病 的,清 洁 区、潜 在 污 染 区 和 污 染 区 之 间 应 设 置 负 压 气 密 性 门 且 不 应 同时 开 启。重 点 功 能 区 建 设 要 求5.3.1 诊 室5.3.1.1 应 至 少 设 有 5 个 临 床 科 室,急 诊 医 学 科(急 诊 室)、内 科、外 科 为 必 设 科 室,妇 科、儿 科、中 医 科、口 腔 科、精 神 科、预 防 保 健 科、全 科 医 疗 科、传 染 科 等 为 选 设 科 室。5.3.1.2 所 有 诊 室 房 间 外 窗 应 可 开 启,优 先 保 持 自 然 通 风。5.3.1.3 发 热 诊 室 建 设 要 求 如 下:a)宜 与 其 他 诊 室 相 对 隔 离、临 近 急 诊、远 离 儿 科 等 区 域,并 与 其 他 建 筑、公 共 场 所 保 持 一 定 距离;无 法 满 足 的,应 设 置 有 实 际 物 理 隔 离 屏 障;b)应 设 立 相 对 独 立 的 出 入 口,与 其 他 诊 室 间 隔 合 理 物 理 距 离,门 前 应 预 留 足 够 场 地 条 件 以 满 足患 者 筛 查、转 运 需 求;c)综 合 门 诊 部 主 入 口 和 门 诊 大 厅 外 应 设 置 醒 目 的 发 热 诊 室 告 示 与 标 识,内 容 包 括 接 诊 范 围、发热 诊 室 位 置、行 走 路 线 及 注 意 事 项 等,避 免 发 热 患 者 穿 越 其 他 建 筑,避 免 与 其 他 患 者 交 叉。1)包 括 医 务 人 员 通 道、医 务 人 员 更 衣 室、穿 戴 防 护 服 用 品 区、值 班 休 息 室、医 务 人 员 专 用 卫 生 间、淋 浴 间、清 洁 库 房、用 餐 室、污 洗 间。2)包 括 缓 冲 间、脱 卸 防 护 服 用 品 区 等。3)包 括 患 者 通 道、候 诊 区、诊 室、抢 救 室、隔 离 留 观 室、治 疗 室、护 士 站、检 验 室、放 射 检 查 室、污 洗 间、患 者 卫 生 间 等。D B 4 4 0 3/T 4 5 3 2 0 2 445.3.2 隔 离 留 观 室5.3.2.1 隔 离 留 观 室 数 量 不 应 少 于 2 间。有 条 件 的 可 设 置 多 间 隔 离 留 观 室、负 压 隔 离 留 观 室。5.3.2.2 隔 离 留 观 室 应 与 发 热 诊 室 临 近,方 便 患 者 转 运。5.3.2.3 隔 离 留 观 室 应 标 识 明 显,应 设 置 单 独 对 外 通 道;留 观 患 者 单 间 隔 离,设 置 独 立 卫 生 间;室 内通 风 良 好。5.3.2.4 隔 离 留 观 室 应 安 排 专 人 管 理,限 制 出 入 留 观 室 人 员;留 观 患 者 病 情 允 许 时 应 当 规 范 佩 戴 好 防护 措 施,并 限 制 在 留 观 室 内 活 动。应 安 装 摄 像 头 和 无 线 视 频 传 输 设 备,以 便 满 足 远 程 会 诊 需 要。5.3.2.5 隔 离 留 观 室 的 设 计 应 符 合 5.2.4 c)中 2)的 要 求。5.3.3 C T 放 射 检 查 室C T 放 射 检 查 室 应 采 用 相 应 的 射 线 屏 蔽 防 护 设 施,满 足 放 射 防 护 和 职 业 病 安 全 评 价 要 求。通 风 换 气、给 排 水 系 统 建 设 要 求5.4.1 门 诊 部 应 选 择 机 械 通 风 系 统。场 所 内 污 染 区、潜 在 污 染 区、清 洁 区 的 机 械 送、排 风 系 统 应 按 功能 区 独 立 设 置,保 障 场 所 内 的 通 风 换 气。空 调 系 统 应 独 立 设 置。5.4.2 空 调 设 备 及 管 道 表 面 应 光 滑、耐 腐 蚀,便 于 清 洗 维 护。5.4.3 气 流 组 织、压 差 控 制、通 风 空 调 系 统 建 设 应 符 合 G B/T 3 5 4 2 8 2 0 1 7 中 4.2 和 4.3 的 要 求。5.4.4 给 排 水 系 统 建 设 应 符 合 G B 5 0 8 4 9 2 0 1 4 中 6.1 和 6.2 的 要 求。设 施、设 备 及 物 资 配 备 要 求5.5.1 门 诊 部 应 配 备 必 要 的 基 本 设 施 和 设 备、中 医 设 备、急 救 设 备、检 验 影 像 设 备、防 疫 物 资、消 毒设 备、信 息 化 设 备、药 房 设 备、防 护 用 品,具 体 配 备 情 况 应 符 合 附 录 A 的 要 求。5.5.2 医 疗 器 材、防 护 用 品、消 毒 剂、消 毒 器 械 的 卫 生 要 求 应 符 合 G B 1 5 9 8 2 2 0 1 2 中 4.3 4.7 的 要求。5.5.3 门 诊 部 配 备 的 设 施 设 备 宜 选 择 可 减 少 人 员 互 相 接 触 的 设 施 设 备(如 非 接 触 式 挂 号 和 收 费 设 备、对 讲 机)。5.5.4 门 诊 部 应 建 立 以 下 信 息 系 统:a)门 诊 管 理 系 统:用 于 管 理 各 项 业 务,包 括 人 事 管 理、财 务 管 理、药 品 管 理、设 备 管 理 等;b)电 子 病 历 系 统:用 于 记 录 和 管 理 患 者 的 病 历 信 息;c)医 学 影 像 系 统:用 于 管 理 和 存 储 医 学 影 像 数 据;d)实 验 室 系 统:用 于 管 理 实 验 室 的 检 验 和 检 测 结 果,包 括 样 本 管 理、结 果 录 入、报 告 生 成 等;e)医 嘱 系 统:用 于 医 生 开 具 医 嘱,包 括 药 品 嘱 托、检 验 嘱 托、手 术 嘱 托 等;f)药 品 管 理 系 统:用 于 管 理 门 诊 药 品 的 采 购、库 存、发 放 等;g)医 疗 设 备 管 理 系 统:用 于 管 理 门 诊 的 医 疗 设 备,包 括 设 备 维 护、设 备 使 用 记 录 等;h)费 用 管 理 系 统:用 于 管 理 患 者 的 费 用,包 括 费 用 结 算、费 用 统 计 等;i)远 程 会 诊 系 统:用 于 实 现 医 生 和 医 生 之 间、医 生 和 患 者 之 间 的 远 程 会 诊,系 统 具 备 视 频、图片、影 像、检 验 等 资 料 传 输 功 能。5.5.5 门 诊 部 医 用 气 体 系 统 应 设 置 医 用 氧 气、医 用 负 压 系 统。5.5.6 门 诊 通 道、各 功 能 室 内 应 设 有 数 量 足 够 的 手 消 毒 剂 等 手 卫 生 设 施,以 及 空 气、物 表、医 疗 废 弃物 处 理 等 方 面 的 消 毒 设 备。5.5.7 消 毒 室 应 配 备 必 要 的 消 毒 装 置,必 要 时 应 配 备 空 气 自 动 消 毒 设 备,实 时 或 定 时 对 环 境 和 空 气 进行 清 洁 消 毒。D B 4 4 0 3/T 4 5 3 2 0 2 45人 员 配 备 要 求5.6.1 门 诊 部 应 配 备 以 下 人 员:a)医 师;b)护 士;c)医 疗 技 术 人 员;d)医 院 管 理 人 员;e)后 勤 辅 助 人 员。5.6.2 门 诊 部 应 配 备 与 5.3.3.1 诊 疗 科 目 相 对 应 的 相 关 执 业 范 围 的 执 业 医 师 和 具 有 相 关 科 室 护 理 工 作经 验 的 执 业 注 册 护 士。5.6.3 门 诊 部 配 备 的 人 员 应 掌 握 相 关 传 染 病 疾 病 特 点、诊 断 标 准、治 疗 原 则 和 防 护 知 识。5.6.4 医 师 和 护 士 的 数 量 应 能 满 足 日 常 诊 疗 需 求。其 资 质 除 满 足 5.6.3 的 要 求 外,还 应 具 备 相 应 执 业证 书,副 主 任 医 师 或 高 年 资 主 治 医 师 不 应 少 于 1 名。5.6.5 医 院 管 理 人 员 应 包 含 行 政 人 员 和 感 染 防 控 管 理 人 员。6 运 营 管 理 要 求基 本 要 求6.1.1 门 诊 部 应 取 得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资 质。门 诊 部 实 行 2 4 小 时 接 诊。6.1.2 门 诊 部 应 设 置 有 引 导 患 者 到 达 门 诊 部 的 明 确 指 示 标 识。6.1.3 门 诊 部 应 至 少 建 立 并 执 行 以 下 制 度:a)应 急 管 理 制 度;b)医 疗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制 度;c)急 救 制 度;d)预 检 分 诊 制 度;e)转 诊 制 度;f)远 程 会 诊 制 度;g)设 施、设 备、物 资 和 药 品 管 理 制 度;h)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i)科 教 管 理 制 度;j)财 务 管 理 制 度;k)后 勤 管 理 制 度;l)信 息 管 理 制 度。6.1.4 医 疗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应 包 括 医 院 感 染 管 理、传 染 病 上 报 处 置。6.1.5 门 诊 部 建 立 培 训 小 组 统 筹 管 理 培 训 工 作,负 责 对 门 诊 部 人 员 岗 前、岗 中、离 岗、返 岗 的 培 训 及考 核。6.1.6 空 调 系 统 应 定 期 维 护 和 消 毒。6.1.7 污 水、污 物 处 理 应 符 合 G B 1 5 9 8 2 2 0 1 2 中 第 5.8 条 的 要 求。业 务 管 理6.2.1 预 检 分 诊D B 4 4 0 3/T 4 5 3 2 0 2 466.2.1.1 门 诊 部 应 执 行 预 检 分 诊 制 度,由 预 检 分 诊 护 士 使 用 非 接 触 测 温 仪 或 红 外 测 温 仪 进 行 体 温 测 试,并 记 录 流 行 病 学 史。体 温 3 7.3 或 有 腹 泻 症 状 的 患 者,由 专 人 引 导 经 指 定 路 线 到 发 热 诊 室。体 温 3 7.3 且 无 腹 泻 症 状 的 患 者,由 专 人 引 导 至 其 他 相 关 科 室 就 诊。6.2.1.2 对 于 确 诊 患 者 和 疑 似 患 者,引 导 至 隔 离 留 观 室,并 及 时 报 告 卫 生 健 康 行 政 部 门 和 疾 病 预 防 控制 机 构,按 有 关 规 定 做 好 登 记、报 告 和 协 助 转 运 等 工 作,形 成 闭 环 管 理。6.2.1.3 隔 离 留 观 患 者 离 开 后,立 即 对 诊 室 及 相 关 区 域 进 行 终 末 消 毒。6.2.2 会 诊门 诊 部 应 对 于 超 出 综 合 门 诊 部 救 治 能 力 的 病 例,通 过 内 部 会 诊 或 通 过 远 程 会 诊 系 统 进 行 外 部 会 诊。6.2.3 转 诊6.2.3.1 门 诊 部 设 立 转 诊 工 作 小 组,与 急 救 中 心、定 点 医 院 建 立 联 系。6.2.3.2 制 定 门 诊 部 转 诊 流 程 并 定 期 演 练。6.2.3.3 针 对 严 重 创 伤、急 危 重 症 病 例 等 超 出 综 合 门 诊 部 救 治 能 力 的 病 例,以 及 传 染 病 确 诊 病 例,应在 综 合 门 诊 部 做 必 要 的 处 理 同 时 联 系 转 诊。6.2.3.4 由 转 诊 工 作 小 组 联 系 急 救 中 心、定 点 医 院,由 救 护 车 转 运 病 人。针 对 确 诊 病 例、疑 似 病 例 等在 必 要 时 应 使 用 负 压 救 护 车 转 运。6.2.4 急 救6.2.4.1 设 立 门 诊 部 急 救 小 组,参 与 并 组 织 大 型 集 中 隔 离 医 学 观 察 场 所 突 发 急 危 重 症 抢 救。6.2.4.2 急 救 小 组 应 与 集 中 隔 离 医 学 观 察 场 所 内 各 部 门 建 立 联 系,统 一 应 急 抢 救 流 程,并 组 织 定 期 演练。6.2.5 标 本标 本 的 包 装、运 送、接 收、保 存 管 理 要 求 见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可 感 染 人 类的 高 致 病 性 病 原 微 生 物 菌(毒)种 或 样 本 运 输 管 理 规 定 和 疫 情 防 控 的 有 关 规 定。6.2.6 隔 离 人 员 健 康 管 理综 合 门 诊 部 应 做 好 隔 离 人 员 健 康 登 记、病 原 标 本 采 集 送 检、疾 病 监 测、心 理 辅 导 及 药 品 配 送 等 服 务。工 作 人 员 管 理6.3.1 门 诊 部 应 设 置 准 入、准 出、轮 换 机 制,工 作 人 员 应 接 受 岗 前、岗 中、离 岗、返 岗 的 培 训 及 考 核,培 训 内 容 应 符 合 附 录 B 的 要 求。6.3.2 对 门 诊 部 的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健 康 监 测,每 日 监 测 体 温。如 出 现 相 关 临 床 症 状,应 当 立 即 进 行 筛 查、诊 治 并 报 告。工 作 人 员 应 当 安 排 好 班 次 进 行 轮 换,合 理 控 制 工 作 时 间,避 免 因 工 作 负 荷 过 重 引 起 的 相 关疾 病。6.3.3 应 设 置 关 爱 小 组,关 爱 工 作 人 员 的 身 心 健 康,定 期 对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心 理 问 卷 调 查,广 泛 征 求 工作 人 员 的 意 见 和 建 议,可 举 办 多 种 文 娱 活 动 来 丰 富 的 工 作 人 员 的 精 神 生 活,体 现 人 文 关 怀。6.3.4 门 诊 部 所 有 工 作 人 员 严 格 闭 环 管 理,工 作 期 间 安 排 单 人 单 间 集 中 居 住,所 有 工 作 人 员 在 驻 地 与综 合 门 诊 部 间 两 点 一 线 出 行,固 定 通 勤 车 辆。A A医 疗 安 全 质 量 管 理6.4.1 门 诊 部 应 根 据 督 察 制 度,设 置 督 查 小 组,负 责 监 督 感 染 防 控 及 各 项 制 度、措 施 的 落 实。D B 4 4 0 3/T 4 5 3 2 0 2 476.4.2 门 诊 部 应 设 置 职 业 暴 露 风 险 评 估 小 组,由 感 控 专 员 担 任 组 长,依 照 医 疗 职 业 暴 露 处 理 流 程,指导 职 业 暴 露 应 急 处 置,负 责 职 业 暴 露 后 的 风 险 评 估。6.4.3 疑 似 患 者 或 确 诊 患 者 停 留 处,应 按 照 G B 1 9 1 9 3 的 要 求 进 行 消 毒。6.4.4 门 诊 部 的 消 毒 管 理 应 符 合 W S/T 3 6 7 的 要 求。6.4.5 门 诊 部 环 境 表 面 清 洁 与 消 毒 管 理 要 求 应 符 合 W S/T 5 1 2 2 0 1 6。并 定 期 按 以 下 要 求 进 行 环 境 卫 生监 测:a)对 低 风 险 区 域4)、中 度 风 险 区 域5)和 高 风 险 区 域6)分 别 进 行 环 境 采 样;b)检 测 方 法 和 判 定 标 准 应 符 合 W S/T 5 1 2 2 0 1 6 中 附 录 A 的 要 求;c)每 次 监 测 结 束,进 行 记 录 环 境 卫 生 监 测,记 录 应 包 括 采 样 时 间、采 样 点、检 测 方 法 和 结 果。6.4.6 医 务 人 员 防 护 用 品 的 使 用 应 符 合 W S/T 3 1 1 2 0 2 3 中 6.1 6.4 条、6.5.1、6.5、6.6 和 6.8 条的 要 求。6.4.7 门 诊 部 应 根 据 不 同 传 播 途 径 的 传 染 性 疾 病 制 定 相 应 的 隔 离 和 预 防 措 施,隔 离 和 预 防 措 施 应 符 合W S/T 3 1 1 2 0 2 3 中 第 7 章 的 要 求。应 急 管 理门 诊 部 应 根 据 应 急 管 理 制 度,制 定 相 应 的 应 急 预 案 并 演 练,包 括 确 诊 病 例 处 置、急 危 重 症 抢 救、职业 暴 露、标 本 洒 溢、消 防 等 应 急 预 案 等。定 期 组 织 演 练 并 保 存 资 料。信 息 安 全加 强 门 诊 部 信 息 安 全 管 理,采 取 有 效 的 安 全 策 略,充 分 保 护 信 息 资 源 和 信 息 系 统 的 安 全 运 行。4)基 本 没 有 患 者 或 患 者 只 作 短 暂 停 留 的 区 域。5)有 普 通 患 者 居 住,患 者 体 液、血 液、排 泄 物、分 泌 物 对 环 境 表 面 存 在 潜 在 污 染 可 能 性 的 区 域。6)有 感 染 或 定 植 患 者 居 住 的 区 域 以 及 对 高 度 易 感 患 者 采 取 保 护 性 隔 离 措 施 的 区 域。D B 4 4 0 3/T 4 5 3 2 0 2 48附 录 A(规 范 性)门 诊 部 设 备 物 资 配 置 要 求A.1 门 诊 部 设 备 和 物 资 配 置 应 符 合 表 A.1 给 出 的 要 求。表 A.1 门 诊 部 设 备 和 物 资 配 置 表序号 分类 名称 是否必备a1基本设备诊桌 是2 诊椅 是3 诊断床 是4 听诊器 是5 电子血压计 是6 体温计(水银、电子各若干)是7 压舌板 是8 身高体重计 是9 观片灯 是1 0 轮椅 是1 1 拐杖 是1 2 平车 是1 3 交通车 是1 4 治疗推车 是1 5 输液泵、注射泵 是1 6 雾化泵 是1 7 外科清创包(一次性换药包)是1 8 换药盘 是1 9 心电图机 是2 0 血糖仪 是2 1中医设备脉枕 否2 2 针灸器具 否2 3 红外治疗仪 否2 4急救设备氧气瓶(袋)是2 5 简易呼吸球囊 是2 6 负压吸引器 是2 7 抢救车 是2 8 洗胃机 是2 9 环甲膜穿刺针 是3 0 气压止血带 是3 1 开口器 是3 2 牙垫 是3 3急救设备口咽通气道 是3 4 气管插管喉镜 是D B 4 4 0 3/T 4 5 3 2 0 2 49表 A.1 门 诊 部 设 备 和 物 资 配 置 表(续)序号 分类 名称 是否必备a3 5 监护仪 是3 6 手持脉搏血氧饱和度测定仪 是3 7 指脉氧饱和度检测仪 是3 8 无创呼吸机 是3 9 有创呼吸机 是4 0带除颤功能的心电监护仪(除颤监护仪)是4 1 A E D(自动体外除颤仪)是4 2检验影像设备C T 机 是4 3 B 超机 是4 4 全自动生化分析仪 是4 5 全自动血细胞分析仪 是4 6 全自动尿液分析仪 是4 7 全自动尿沉渣分析仪 是4 8 全自动粪便分析仪 是4 9 全自动血凝分析仪 是5 0 特定蛋白分析仪 是5 1 血气/电解质分析仪 是5 2 离心机 是5 3 医用冰箱(-2 0)是5 4 双目显微镜 是5 5 恒温水浴箱 是5 6 振荡混匀器 是5 7 纯水机 是5 8 生物安全柜 是5 9 转台 是6 0 密集架 是6 1防疫物资医用防护服 是6 2 护目镜或防护面罩 是6 3 医用防护口罩 是6 4 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 是6 5 防渗一次性隔离衣 是6 6 一次性医用隔离鞋套 是6 7 医用检查手套(丁腈)是6 8 医用检查手套(乳胶)是6 9 含氯消毒片/液 是7 0消毒设备一次性医用帽子 是7 1 快速免洗手消 是D B 4 4 0 3/T 4 5 3 2 0 2 41 0表 A.1 门 诊 部 设 备 和 物 资 配 置 表(续)序号 分类 名称 是否必备a7 2 7 5%乙醇消毒液 是7 3 喷雾器 是7 4全自动雾化空气消毒机或过氧化氢消毒机否7 5 紫外线灯车 是7 6 医用布巾清洗消毒机 是7 7 高压灭菌设备 是7 8网络信息设备台式电脑(含显示器)是7 9 打印机 是8 0 自助报到机 否8 1 功放+喇叭 否8 2 网络液晶一体机 否8 3 条码阅读器 否8 4 身份证阅读器 否8 5 社保卡读卡器 否8 6 清单打印机 否8 7 针式打印机 否8 8 测温机器人 否8 9 消毒机器人 否9 0 搬运机器人 否9 1 无线路由器 否9 2 交换机 否9 3药房设备药柜 是9 4 冰箱 是a是否为门诊部必须配备的设备或物资。选择“是”表示门诊部必须配备该设备或物资。选择“否”表示该设备或物资可由门诊部自行选配。D B 4 4 0 3/T 4 5 3 2 0 2 41 1B B附 录 B(规 范 性)门 诊 部 培 训 内 容B.1 门 诊 部 培 训 内 容 应 符 合 表 B.1 给 出 的 要 求。表 B.1 门 诊 部 培 训 内 容序号 内容1 大型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相关工作要求及政策指引2大型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的基本管理要求(硬件设施条件、人员配置、感染控制)以及建筑布局(功能分区、通道设置)、进出管控要求3 个人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方法,穿脱防护服4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5 病原标本采集(鼻咽拭子等)6 相关传染病病原学、流行病学以及临床特征7 职业暴露后的处置要求8 消防安全、治安维稳等知识9 突发事件应急演练1 0 急救培训1 1 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分区/居住管理、健康监测、疫苗接种、离岗管理等)D B 4 4 0 3/T 4 5 3 2 0 2 41 2参 考 文 献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条 例: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4 2 4 号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可 感 染 人 类 的 高 致 病 性 病 原 微 生 物 菌(毒)种 或 样 本 运 输 管 理 规 定: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令 第 4 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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