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2301/T 165-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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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220.01 CCS C 80 2301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方标准 DB2301/T 165 2024 电动自行 车停放充 电场所消 防安全规 范 2024-07-16 发布 2024-08-16 实施 哈尔滨市 市场监 督 管理局 发 布 DB2301/T 165 2024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1 4 总 体要 求.2 5 总 平面 布局 及平 面布 置.2 6 耐 火等 级.3 7 防 火分 区.3 8 安 全疏 散.4 9 消 防设 施.4 10 电 气防 火.4 11 消 防安 全管 理.5 参考文 献.6 DB2301/T 165 2024 I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准 化工 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 文件 的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规 定起草。请注意 本文 件的 某些 内容 可能涉 及专 利。本文 件的 发布机 构不 承担 识别 专利 的责任。本文件 由哈 尔滨 市消 防救 援支队 提出 并归 口。本文件 起草 单位:哈 尔滨 市消防 救援 支队、哈 尔滨 市应急 管理 局、哈尔 滨市 市场监 督管 理局、哈 尔滨市住 房和 城乡 建设 局、哈尔滨 市国 家电 网公 司、哈尔滨 宏兴 消防 工程 检测 有限公 司、黑 龙江 省松 达 消防设施 安装 有限 责任 公司、黑龙 江省 龙和 泰建 筑工 程技术 有限 公司。本文件 主要 起草 人:王梁、徐晶、钟 军刚、王 姣、孙琪、卢健、李 岩、侯立 新、郭 洪林、唐 继 明、陈节伦、邰 忠奇、邓 广超。DB2301/T 165 2024 1 电 动自行 车停放充 电场所 消防安全 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 界定 了电 动自 行车 停放充 电场 所消 防安 全的 术语和 定义,规 定了 电动 自 行车停 放充 电场 所 消防安全 的总 体要 求、总平 面布局、平 面布 置、耐火 等级、防火 分区、安 全疏 散、消 防设 施、电气 防 火、和消防 安全 管理 要求。本文件 适用 于新 建、改建 和扩建 的电 动自 行车 停放 充电场 所的 消防 设计 和消 防安全 管理。既 有 建 筑配建的 电动 自行 车停 放充 电场所,电 动摩 托车、电 动 轻便摩 托车 和低 速电 动车 停放充 电场 所的 消防 设 计和消防 安全 管理 参照 使用。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中 的内 容通 过文 中的规 范性 引用 而构 成本 文件必 不可 少的 条款。其 中,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仅该日 期对 应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文 件;不注 日期 的引 用文件,其 最新 版本(包 括所有 的修 改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 13495.1 消 防安 全标 志 第1部 分:标志 GB/T 42236.1 电动 自行 车集中 充电 设施 第1部 分:技术 规范 GB 50016 建筑 设计 防火 规范 GB 50140 建筑 灭火 器配 置设计 规范 GB 51309 消防 应急 照明 和疏散 指示 系统 技术 标准 GB 51348 民用 建筑 电气 设计标 准 GB 55037 建筑 防火 通用 规范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电动自 行车 以车载 蓄电 池为 辅助 能源,具有 脚踏 骑行 能力,能 实现电 助动 或/电驱 动功 能 的两轮 自行 车。来源:GB 17761 2018,3.1 3.2 电动自 行车 停放 充电 场所 电动自 行车 停放 场所 和电 动自行 车充 电场 所的 统称,具备 其中 一种 或两 种使 用功能 的场 所。注:包括电动自行车库和电动自行车停车场。3.3 电动自 行车 库 设置在 建筑 物内 用于 电动 自行车 停放 或充 电的 场所。注1:包括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库、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库、敞开式电动自行车库等。注2:独 立 式 电 动自 行 车 库是 指 单 独建 造 的,具有 独 立 完整 的 建 筑主 体 构 件 与设 备 系 统及 配 套 充电 设 备 的 电动 自行车库。DB2301/T 165 2024 2 注3: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库是指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并共用或部分共用其建筑主体结构的电动自行车库。注4:敞开式电动自行车库是指任一层电动自行车库外墙敞开面积大于该层四周外墙体总面积的25%,敞开区域均匀布置在外墙上且其长度大于车库周长的50%的电动自行车库。3.4 电动自 行车 停车 场 用于电 动自 行车 停放 或充 电的露 天场 地或 构筑 物。3.5 集中充 电设 施 为电动 自行 车或 蓄电 池组 集中提 供电 能的 相关 设施 的总称。注:包 括 交 流 充电 控 制 器、换 电 柜和充 电 柜。来源:GB/T 42236.1 2022,3.2 3.6 换电柜 采用柜 体结 构,将 交流 电 转换为 直流 电,具 有为 多 个电动 自行 车用 锂离 子蓄 电池组 进行 充电,能 实现蓄电池组租赁和交换的设备。来源:GB/T 42236.1 2022,3.6 3.7 充电柜 采用柜 体结 构,通过 充电 控制器,提 供多 路220 V 交 流电,为 多 个 电 动 自 行 车 用 蓄 电 池 组 进 行 充 电 的设备。来源:GB/T 42236.1 2022,3.7 4 总体要 求 4.1 新建、改建、扩建 公共建 筑、住 宅建筑、工 业园区、城市 更新项 目时,应同 步规划 建设电 动 自 行车停放 充电 场所。已 建成 投 入使用 的公 共建 筑、住宅 建 筑,应 按照 区域 内电 动自 行 车保有 量等 实际 情况,优先配 建室 外电 动自 行车 停放充 电场 所。4.2 电动自 行车停 放充 电场所 应设置 专为电 动自 行车或 蓄电池 提供电 能的 设施,包含充(换)电设备、配电系 统及 相关 配套 设施 等。4.3 建设电 动自 行车 充电 设施 时,应 对现 有变 压器 容量 及相关 配件 设备 进行 校核,当不 能满 足要 求 时,应采取 相应 的技 术 改 造措 施。4.4 电动自 行车 停放 充电 场所 不应设 置易 燃、可燃 液体 或气体 管道。5 总平面 布局 及平 面布 置 5.1 电动自 行车停 放充 电场所 的选址 和总平 面图 设计,应根据 城市规 划及 城市消 防救援 能力要 求,合理确定 场所 位置、防 火间 距、消 防车 道和 消防 水源 等。5.2 电动自 行车 停放 充电 场所 不应占 用消 防车 道、消防 车登高 操作 场地,不 应影 响消防 救援 操作。5.3 电动自 行车 停车 场距 建筑 外墙不 应小 于3 m,距建 筑 安全出 口不 应小 于6 m。当 建筑为 一、二级 耐火等级,墙 体外 保温 系统 为不燃 材料,且 距离 地 面6 m 内 的墙 面无 门、窗、洞口时,可 贴邻 设置。5.4 电动自 行车 库与 其他 建(构)筑物、可燃 材料 堆场、储罐(区)等之 间的 防火 间 距,应符 合 GB 50016有关民 用建 筑的 规定。停 车位数 量不 大 于200 辆的 电动自 行车 停车 库可 与一、二级 耐火 等级 的 建 筑 贴 邻DB2301/T 165 2024 3 设置,应采 用耐 火极 限不 低于 2.00 h 的 防火 隔墙 与 所贴邻 建筑 分隔。贴 邻面 墙体的 外保 温系 统应 为 不燃材料。5.5 地 下 或 半 地 下电 动 自 行车库 的 推 行 坡 道的 地 面 开口与 地 面 建 筑 之间 防 火 间距,应 符 合 GB 50016的规定;当 地面 建筑 与推 行坡道 的地 面开 口相 邻一 侧外墙 为防 火墙,或 推行 坡道入 口与 停车 区 之 间 采 用防火墙 及甲 级防 火门 分隔 时,其 与地 面建 筑之 间的 防火间 距可 不限。5.6 电动自 行车停 车库 不应与 托儿所、幼儿 园及 其活动 场所,老年人 照料 设施及 其活动 场所,学 校 教学楼及 其集 体宿 舍,医院 病房楼、门 诊楼,历 史保 护建筑 等贴 邻建 造。5.7 电动自 行车 库不 应与 火灾 危险性 为甲、乙、丙 类的 厂房、仓库 贴邻 建造。5.8 电动自 行车 库不 应建 设在 修车库 内,以及 甲、乙类 物品运 输车 的汽 车库、停 车场内。5.9 电动自 行车库 设置 在建筑 内时,宜设置 在建 筑首层、半地 下层或 地下 一层,并宜靠 外墙布 置,不应设置 在负 二层 及其 他建 筑楼层。5.10 充电柜、换电柜应设置在室外或室内独立的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防火分区或防火单元内。5.11 设置在 室内 的换 电柜,其 安装密 度按 照仓 门计 算,不应超 过 10 个/。5.12 设置在 室外 的换 电柜,换 电 区域内 安装 的数 量不 应超 过 5 台,且 每台 之间 的间 隔 不应少 于 200 mm,换电区 域、换电 区之 间的 距离不 应少 于5 m,在换 电 柜其前 部不 少 于1 m 外划 线,将 换电 区域、停 车 区域进行 隔离。5.13 电动自 行车库 内的 电动自 行车应 分组停 放,每组长 度不应 大于 20 m,组与 组 之间应 设置高 度 不低于1.5 m 的实 体隔 墙,隔墙的 耐火 极限 不应 低 于2.00 h。5.14 电动自 行车 停车 场的 电动 自行车 应分 组设 置,每组 停车数 量不 应超 过 20 辆,组与组 之间 应 设 置间距不 小 于2 m 的隔 离带,或设 置 高 度不 低 于1.5 m 的实 体隔 墙,隔墙 的耐 火极限 不应 低 于 2.00 h。5.15 电动自 行车 停放 充电 场所 门窗、墙壁、顶 板(棚)等装修 材料 和保 温材 料应 采用不 燃材 料。5.16 电动自 行车 停放 充电 场所 场所内 不应 设置 车辆 或电 池的拆 解与 焊接 和组 装等 维修作 业场 地。6 耐火等 级 6.1 电动自 行车 库,其建 筑耐 火等级 应符 合 GB 55037 中 民用建 筑耐 火等 级的 要求 且不应 低于 二级。6.2 附建式 电动 自行 车库 采用 防火实 体(隔)墙、甲级 防火门、耐 火极 限不 小于1.00 h 的 不燃 性 楼 板与建筑 其他 使用 空间 完全 隔开。6.3 建筑内 电动 自行 车库 外墙 上、下 层开 口之 间应 设置 高度不 小于 1.2 m 的实 体 墙或设 置耐 火极 限 不低于 2.00 h、宽度 不小 于 1 m、长度 不小 于开 口宽 度 的不燃 性防 火挑 檐。当建 筑内电 动自 行车 充电 场所设置自 动喷 水灭 火设 施时,上、下层 开口 之间 实体 墙高度 不应 小 于0.8 m。7 防火分 区 7.1 新建地 上电 动自 行车 库,每个防 火分 区的 面积 不应 大于 1 000 m2;半地 下层 或 地下一 层的 电动 自 行车库,每个 防火 分区 的面 积不应 大 于500 m2。7.2 既有建 筑设 置的 地上 电动 自行车 库,每 个防 火单元 的面积 不应 大 于1 000 m2;半地下 层或 地下 一 层的电动 自行 车库,每 个防 火单元 的面 积不 应大 于 500 m2。7.3 电动自 行车 库的 防火 单元 应采用 耐火 极限 不小 于 3.00 h 的实 体防 火隔 墙分 隔,防火 隔墙 上确 需开设门窗 洞口 时,应设 置火 灾时能 自动 关闭 的甲 级防 火门、窗。7.4 电动自 行车库 防火 分区之 间应采 用防火 墙分 隔,防 火墙上 确需开 设门 窗洞口 时,应 设置火 灾 时 能自动关 闭的 甲级 防火 门、窗。DB2301/T 165 2024 4 8 安全疏 散 8.1 电动自 行车库 安全 出口应 分散设 置。每 个防 火分区 或一个 防火分 区的 每个楼 层安全 出口不 应 少 于2 个;相邻 两个 安全 出口 最近边 缘之 间水 平距 离不 应小 于 5 m;防 火单 元疏 散 门设置 应符 合 GB 50016 有关公共 建筑 要求。8.2 电动自 行车库 的安 全出口 应直通 室外;设置 在高、多层 民 用建筑 内的 地上电 动自行 车库,安 全 出口应独 立设 置。8.3 电动自 行车 库内 任一 点至 最近安 全出 口的 疏散 距离 应符 合GB 50016 有 关公 共 建筑的 安全 疏散 距 离要求。8.4 电动自 行车 充放 电场 所内 疏散楼 梯、疏散 走道 和疏 散门的 最小 疏散 净宽 度不 应小 于 1.1 m。8.5 电动自 行车 停车 场 停 车位 数量大 于 200 辆 时,其供 人员和 车辆 进出 的出 入口 应不少 于 2 个,2 个出入口 之间 最近 边缘 的水 平距离 不应 小 于5 m。8.6 电动自 行车停 放充 电场所 设置的 门禁系 统,应保证 火灾时 不需使 用钥 匙等任 何工具 即能从 内 部 易于打开,并应 在显 著位 置 设置具 有使 用提 示的 标识。当 设置 火灾 自 动 报警 系 统时,应 能联 动解 除门 禁 系统。8.7 在室内 设置 的充(换)电 柜场所,按 照电 动自 行车 库相关 要求 执行。9 消防设 施 9.1 电动自 行车 库应 按 GB 50016 公 共建 筑相 关消 防技 术 标准的 要求 设置 与建 筑相 适应的 灭火 设施。9.2 电动自 行车库 应设 置自动 喷水灭 火系统,设 置要求 应符合 GB 50084 的规 定。设置 自动喷 水灭 火系统时,火灾 危险 等级 应 按中危 险 I 级确 定。建 筑 面积小 于 1 000 的电 动自 行车停 车库,其所 属区 域内未设 置自 动喷 水灭 火系 统且具 备环 境条 件的,可 参照 GB 50084 的相 关规 定 设置局 部应 用系 统。无 消防水条 件的 场所,可 安装 其 它符 合国 家消 防技 术标 准的灭 火设 施。9.3 电动自 行车 库应 设置 火灾 自动报 警系 统,宜采 用图 像 型火灾 探测 器组 与点 型火 灾探测 器组 合方 式。确有困 难的,可 安装 具有 联网功 能的 独立 式火 灾探 测报警 器。9.4 电动自 行车 库应 设置 室内 消火栓 系统 和消 防软 管卷 盘。9.5 电动自 行车 库应 设置 排烟 设施,并宜 采用 自然 排烟 方式。9.6 电动自 行车 停放 充电 场所 应按 照 GB 50140 配 备适 用 于扑 救 A、B、C、E 类火 灾 的灭火 器,宜配 备手提式 水基 型灭 火器 或推 车式水 基型 灭火 器;灭火 器配置 的危 险等 级可 按民 用建筑 中危 险级 确定。9.7 在室内 设置 的充(换)电 柜场所,按 照电 动自 行车 库相关 要求 执行。10 电气防 火 10.1 电动自 行车 库应 设置 电气 火灾监 控系 统。10.2 电动自 行车 停放 充电 场所 充电用 电源 应采 用专 用回 路供电。设 有火 灾自 动报 警系统 时,应 联 动 切断充电 设施 的电 源。10.3 电动自 行车 停放 充电 场所 的充电 设施 应使 用阻 燃或 阻燃耐 火电 线电 缆,电气 线 路应采 用金 属 穿 管或金属 槽盒 敷设,并 应符 合 GB 51348 的 规定。10.4 电动自 行车 停放 充电 场所 充电设 施应 具备 充满 自动 断电、充 电故 障自 动断 电、过载保 护、短 路 保护、漏 电保 护、充电 故障 报警等 功能,并 应符 合 GB/T 42236.1 的 相关 要求。10.5 电动自 行车停 放充 电场所 的配电 箱或插 座处 设 置在 室内时,防护 等级 不应低 于 IP32;设 置 在 室外时,配电 箱、电源 插座 的防护 等级 不应 低 于IP55,并加 装防 雨罩。DB2301/T 1652024 5 10.6 除露天 以外 的其 他电 动自 行车停 放充 电场 所应 设消 防疏散 指示 标志 和消 防应 急照明 灯具,且 应 符合GB 13495.1 和GB 51309 的规 定。11 消防安 全管 理 11.1 机关、团 体、企 业、事业 单 位和有 固定 的生 产经 营场 所且有 一定 规模 的个 体工 商户应 负责 管 理 本单位的 电动 自行 车停 放充 电场所 的消 防安 全;物业 服 务企业 应负 责其 管理 服务 对象内 的电 动自 行车 停 放充电场 所的 消防 安全,应 对 电动自 行车 充电 设施 及消 防设施、器 材、消防 安全 标 志等进 行 统 一维 护管 理,保证其 完好 有效。11.2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本辖区单位落实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对未设 物业 服务 的居民 区,要明 确该 区域 的消防 安全 管理 人,负责 电动自 行车 消防 安全 管理工作。11.3 电动自 行车 停放 充电 场所 应建立 日常 消防 安全 管理 和防火 巡查 制度,明 确专 人负责,对 电 动 自 行车固定 充电 设施 及消 防设 施、器 材、消防 安全 标志 等进行 统一 管理,定 期组 织开展 防火 检查,加 强 夜 间防火巡 查;防火 检查 和巡 查应如 实填 写检 查和 巡查 记录,及时 发现 消除 隐患;遇漏 电、火灾 等险 情 时,应当立 即采 取关 闭电 源、启动消 防应 急等 措施。11.4 电动自 行车 停放 充电 场所 的管理 单位 应当 对消 防设 施定期 检查 维护、保 持正 常运行,不 应 随 意 关停。11.5 电动自 行车 停放 充电 场所 管理单 位应 当开 展经 常性 的消防 安全 宣传,深 入宣 传 电动自 行车 停 放 充电安全 知识,普 及初 起火 灾扑救 和逃 生自 救常 识,制定灭 火和 应急 疏散 预案 并定期 组织 演练。11.6 充电设 施运 营维 护企 业应 每月至 少对 电动 自行 车充 电设施 的充 满自 动断 电、定时断 电、充 电 故 障自动断 电、过载 保护、短 路保护、漏 电保 护等 功能 进行一 次全 面检 查。11.7 电动自 行车、充(换)电 柜应严 格按 照划 定的 停放 充电区 域规 范有 序停 放、充电,不应 在 疏 散 通道、安 全出 口、楼梯 间等 区域 停 放或 充电,不 应人 车同屋、车 辆进 楼入 户。11.8 电动自 行车 充电 时,充电 人员应 确认 车辆 安全 状态,检查 充电 器、插座、插 头等充 电设 备,不 应一座多 充,不应 长时 间过 度充电。11.9 电动自 行车 充电 时,充电 器 应远离 可燃 物,不应 放置 在 电动自 行车 座垫 等可 燃物 上,并 确保 通风、散热。11.10 电动自 行车 充电 场所 不应 拉接临 时电 源线 路或 插线 板为车 辆充 电。11.11 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的消 防安全管理人对 违 反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的 电 动 车 停 放、充 电 行为 应 劝 阻、制 止;劝 阻、制 止 无 效 的,应 当 及 时 向 乡 镇 人 民 政 府、街 道 办 事 处、公安派 出所、消防救援机构 报告,有 关单位 应当 依法 及时 予以 处理。11.12 电动自 行车 停放 充电 场所 应安 装 24 h 可 视监 控设 备 或可视 监控 系统,有条 件 的可设 置具 备火 焰识别功 能的 视频 监控 系统。可视 监控 设备 或可 视监 控系统 应符 合下 列要 求:a)图像能 在值 班室、控 制室 等场所 实时 显示;b)图像具 备储 存、查询、回 放功能;c)图像存 储时 间不 少 于 30 d。11.13 电动自 行车 停放 充电 场所 符合以 下要 求:a)应划线 规范 停车 位置 和疏 散,充电 部位 应张 贴、悬 挂安全 充电 使用 说明、应 急处置 操作 指引、安全警 示标 志;在禁 止充 电、禁 止停 放区 域应 张贴 车辆禁 充电、禁 停放 警示 标识;b)每辆电 动自 行车 停放 面积 不宜小 于 2.2 m 0.8 m;c)充电设 施应 釆取 防撞 保护 措施。DB2301/T 165 2024 6 参考文 献 1 GB 17761 2018 电 动自行 车安 全技 术规 范 2 黑龙 江省 电动 车管 理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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