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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03.080.99CCS A 10140 6地 方 标 准DB 140 6/T 7 202 4市场 监 管领 域包容 审慎监 管工作 规范2 024-0 8-2 0 发布 2 024-1 1-2 0 实施朔州 市市场 监督 管理局 发 布DB 1 40 6/T 7 20 24I目 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13 术语 和定 义.14 基本 原则.25 监管 制度.36 实施 监管.47 归档 管理.4附录 A(规 范性)市 场监 管领 域免 予行 政处 罚事 项清 单.5附录 B(规 范性)市 场监 管领 域从 轻行 政处 罚事 项清 单.6附录 C(规 范性)市 场监 管领 域减 轻行 政处 罚事 项清 单.7附录 D(规 范性)市 场监 管领 域不 予行 政强 制措 施清 单.8参考 文献.9DB 1 40 6/T 7 20 24I I前 言本文 件按 照 GB/T 1.1-2020 标准 化工 作导 则 第 1 部分:标准 化文 件的 结构 和起 草规 则 的 规定 起草。本文 件由 朔州 市市 场监 督管 理局 提出 并组 织实 施。本文 件由 朔州 市市 场监 督管 理局 归口。本文 件起 草单 位:朔州 市市 场监 督管 理局、朔 州市 平鲁 区市 场监 督管 理局。本文 件主 要起 草人:高 宇、刘云 雁、高立 新、李德 军、贾一 英、桑飞。DB 1 40 6/T 7 20 241市 场 监管 领 域包 容 审慎 监 管工 作 规范1 范围本文 件规 定了 市场 监管 领域 包容 审慎 监管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术语 和定 义、基本 原则、监管 制度、实施监 管、归档 管理 等内 容。本文 件适 用于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对经 营主 体实 施包 容审 慎监 督管 理工 作。市场 监管 领域 其他 相关 政府 职能 部门 实施 包容 审慎 监管 工作 可参 考使 用。2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下列 文件 中的 内容 通过 文中 的规 范性 引用 而构 成本 文件 必不 可少 的条 款。其中,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仅该 日期 对应 的版 本适 用于 本文 件;不注 日期 的引 用文 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 的修 改单)适用 于本文件。市场 监督 管 理总 局关 于 规范 市场 监督 管 理行 政处 罚 裁量 权的 指 导意 见(国市 监法 规 20 2 2 2号)山西 省市 场监 督管 理局 关于 印发 山西 省市 场监 管领 域包 容免 罚清 单(试行)的通 知(晋市监发 20 21 1 95 号)山西 省市 场监 督管 理局 关于 印发 轻 微 违法 从轻 减 轻行 政处 罚 事项 清单 的通 知(晋 市 监发 20 22 2 81 号)山西 省市 场监 督管 理局 关于 印发 市场 监管 领域 不予 实施 行政 强制 措施 清单 的通 知(晋市 监规发 20 23 2 号)山西 省市 场监 督管 理局 关于 印发 山西 省市 场监 督管 理行 政执 法人 员履 职尽 职免 责办 法 的通 知(晋市 监发 2 02 3 31 2 号)山西 省药 品监 督管 理局 关于 印发 药品 监管 领域 轻微 违法 行为 不予 处罚 规定(试行)的通 知(晋药监 规 2 02 2 2 号)3 术语 和定 义下列 术语 和定 义适 用于 本文 件。3.1 行政 执法依照 行政 执法 程序 及有 关法 律、法规、规章 的规 定,对具 体事 件进 行处 理并 直接 影响 相对 人权 利与义务 的具 体行 政法 律行 为。3.2 行政 处罚依法 对违 反行 政管 理秩 序的 公民、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以减 损权 益或 者增 加义 务的 方式 予以 惩戒 的行为。3.3 行政 强制 措施在行 政执 法过 程中,为制 止违 法行 为、防止 证据 缺失、损毁、避免 危害 扩大、控制 风险 等情 形,依法对 经营 主体 的经 营场 所、设备、工 具、财物、账 册等 实施 暂时 性控 制的 行为。DB 1 40 6/T 7 20 2423.4 首次 违法经营 主体 在一 定时 间范 围内,在 同一 领域、空 间内 第一 次发 生了 某种 违法 行为。3.5 免予 行政 处罚适用 法定 行政 处罚 种类 和幅 度认 定行 为人 属于 首次 违法、情节 显著 轻微 或者 未造 成明 显社 会危 害后果的,符合 免予 行政 处罚 有关 规定,可免 除对 其行 政处 罚。3.6 从轻 行政 处罚在依 法可 选择 的处 罚种 类和 处罚 幅度 内,适用 较轻、较 少的 处罚 种类 或者 较低 的处 罚幅 度。3.7 减轻 行政 处罚适用 法定 行政 处罚 最低 限度 以下 的处 罚种 类或 者处 罚幅 度。包括 在违 法行 为应 当受 到的 处罚 种类 之外选 择更 轻的 种类,或者 在应 当并 处时 不并 处;也包 括在 法定 最低 罚款 限值 以下 确定 罚款 数额。3.8 不予 行政 强制 措施行为 人违 法行 为,情节 显著 轻微 或者 没有 明显 社会 危害,且自 行纠 正、主动 采取 合理 的补 救措 施或在责 令期 限内 改正 的,符合 不予 行政 强制 措施 规定,能够 达到 市场 监督 管理 目的 的,可以 不予 实施 相应行政 强制 措施。3.9 包容 审慎 监管经营 主体 无主 观故 意,首次 或轻 微违 法且 未造 成社 会危 害后 果,经责 令改 正、责令 停止 使用 能立 即纠正 或停 止使 用的,在不 违反 现行 法律、法规 和规 章禁 止性 规定 的基 础上,对经 营主 体在 规定 的期 限内,通过 作出 信用 承诺、完成 信用 整改、通过 信用 核查、接受 专题 培训、提交 信用 报告、主动 履行 法定 义务等方 式及 时纠 正失 信行 为、消除 不良 影响 且符 合法 定条 件的,采取 容错、柔性 管理 的方 式给 予免 予、从轻、减轻 行政 处罚 或不 予行 政强 制措 施的 管理 过程。4 基本 原则4.1 审慎 适当 原则坚持 审慎、合理、适当 的原 则,依法 综合 考量 违法 行为 的事 实、性质、情节、社会 危害 程度,经营主体 的类 型、规模,以及 政策 环境 等因 素,客观、全面 收集 证据,真实 反映 案件 事实,妥善 作出 处理 决定。4.2 执法 法定 原则遵循“法定 职责 必须 为、法无 授权 不可 为”的原 则,依据 法定 权限、范围、条件 和程 序,履行 法定程序,规范 运用 行政 执法 自由 裁量 权,精 准裁 量处 理,合法 合规 监管。4.3 教管 结合 原则坚持 教育 与惩 戒相 结合,广泛 运用 提醒 教育、劝导 示范、警示 告诫、指导 约谈 等方 式开 展行 政执 法,兼顾 纠正 违法 行为 和教 育、引导 当事 人诚 信经 营、自觉 守法,达 到提 升管 理效 能的 目的。4.4 过罚 相当 原则DB 1 40 6/T 7 20 243行政 处罚 应当 以事 实为 依据、以法 律为 准绳,行政 处罚 种类 和幅 度要 与违 法行 为人 的违 法过 错程 度相适 应,与违 法行 为的 事实、性 质、情节 以及 社会 危害 程度 相当。5 监管 制度5.1 实施 清单 管理 制度5.1.1 在 坚守 质量 和安 全底 线的 基础 上,依法 依 职责 对市 场 主体 的非 主 观故 意、违 法行 为及 时 改正、情节 轻微 且没 有造 成明 显危 害后 果或 首次 违法 且危 害后 果轻 微并 及时 改正 的行 为,制定 可以 给予 当事 人包容 审慎 监管 事项 清单。5.1.2 包 容审 慎监 管事 项清 单包 含免 予行 政处 罚 事项 清单、从轻 行政 处 罚事 项清 单、减 轻行 政 处罚 事项清 单、不予 实施 行政 强制 措施 清单 等。5.1.3 严重 危害 人身 安全、财产 安全、公共 安全,严重 扰乱 市场 经济 秩序、损害 群众 利益 的违 法行 为,严肃 查处 且不 得纳 入包 容审 慎监 管事 项清 单。5.1.4 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规章 立改 废释,依 职责 及时 对 包容 审慎 监 管事 项清 单 进行 动态 清 理和 调整。5.2 免 予行 政处 罚 事 项 清 单符合 法定 条件,实施 免予 行政 处罚 或不 予立 案应 当设 定免 于 行政 处罚 事项 清单。药品 监管 领域 轻微 违法 免予(不予)处罚 清单,依 照药 品监 督管 理部 门规 定执 行。清单 应当 载明 违法 行为、免予 处罚 条件、法定 依据 等。市场 监管 领域 免予 行政 处罚 事项 清单 样式见 附录 A。5.3 从轻 行政 处罚 事项 清单符合 法定 条件,实施 从轻 行政 处罚 的,适用 法定 行政 处罚 种类 和处 罚幅 度内。适用 较轻、较少 的处罚 种类 或者 较 低的 处罚 幅度。其中,罚 款 的数 额应 在 从最 低限 到最 高 限这 一幅 度 中较 低的 30%部分。从轻 行政 处罚 应当 设定 从轻 行政 处罚 事项 清单。清单 应当 载明 从轻 行政 处罚 事项,处罚 依据、裁量 因素、裁量 幅度 等。市场 监管 领域 从轻 行政 处罚事 项清 单 样式 见 附录 B。5.4 减轻 行政 处罚 事项 清单符合 法定 条件,实施 减轻 行政 处罚 的,适用 法定 行政 处罚 最低 限度 以下 的处 罚种 类或 处罚 幅度。其中,罚 款 的 数额 应 在法 定最 低 罚款 限值 以下 确 定,但不 得低 于最 低限 值的 10%。减轻 行政 处罚 应当 设定减轻 行政 处罚 事项 清单。清单 应当 载明 减轻 行政 处罚 事项,处罚 依据、裁量 因素、裁量 幅度 等。市场 监管 领域 减轻 行政 处罚事 项清 单 样式 见 附录 C。5.5 不予 行政 强制 措施 清单符合 法定 条件,不予 实施 行政 强制 措施,应当 设定 不予 行政 强制 措施 清单。不予 实施 行政 强制 措施 的情 形:a)对符 合市 场监 管领 域轻 微违 法行 为免 罚清 单规 定的 违法 行为;DB 1 40 6/T 7 20 244b)对 违法 行为 没有 明显 社会 危害,且当 事人 积极 配合 已 经改 正违 法 行为,依 法 应当 没收 或者 销 毁的涉 案财 物除 外;c)对 涉案 的生 产经 营工 具、设备,若其 可用 于其 他合 法 生产 经营 活 动,且当 事 人积 极配 合已 经 改正违 法行 为,依法 应当 没收 或者 销毁 的生 产经 营工 具、设备 除外;d)对 涉案 的原 料、辅 料、农业 投入 品、添加 剂、包装 物、食 品相 关 产品,若 当 事人 有证 据证 明 其符合 强制 性标 准并 可用 于其 他合 法生 产经 营活 动,且当 事人 积极 配合 已经 改正 违法 行为,依法 应当 没收或者 销毁 的除 外;e)对 涉案 的合 同、票 据、账簿、凭证 等资 料,执 法人 员 采取 信息 化 手段 或者 通 过影 印、复印 等 方式能 够及 时有 效固 定证 据的;f)对 涉案 的生 产经 营工 具、设备、设施、场 所,若实 施 行政 强制 措 施会 对当 地 生产 生活 必需 物 资供给 产生 重大 影响,且 当事 人积 极配 合已 经改 正违 法行 为的;g)查 封、扣押 涉 案财 物可 以达 到行 政管 理目 的的;对 相 关设 施不 予 查封;查 封、扣 押涉 案设 施、财物 可以 达到 行政 管理 目的 的;相关 场所 不予 查封;必须 查封 涉案 场所 的,查封 范围 应当 限定 在最 小范围内。清单 应当 载明 行政 强制 事项,不予 行政 强制 措施 情形、设定 依据 等。市场 监管 领域 不予 行政 强制措施 清单 样 式见 附录 D。6 实施 监管6.1 市 场 监 管部 门 执 法人 员办 理案 件过 程中,应 根据 涉嫌 违 法案 件核 查 情况 或调 查 取证 结果,首先 确认是 否符 合包 容审 慎监 管清 单所 适用 的具 体情 形。6.2 执法 人员 进行 案件 调查,收集、调取 证据,对涉 及包 容审 慎监 管关 键证 据的 取证 要有 客观、公正、全面 的数 据支 撑,并有 全过 程记 录。6.3 执 法人 员执 法过 程中 发现 的新 技术、新 产 业、新业 态、新 模式 属 于鼓 励创 新 范畴 的,应优 先 考虑实行 包容 审慎 监管。6.4 市 场 监 管部 门 在 行政 处罚 决定 作出 前,应书 面告 知当 事 人拟 作出 的 行政 处罚 内 容及 事实、理由、依据,并告 知当 事人 依法 享有 陈述 权、申 辩权 或要 求听 证的 权利。6.5 需 作出 免予 行政 处罚、从 轻或 减轻 行政 处 罚、不予 行 政强 制措 施 的,执法 人 员应 按照 程序 规定 办理审 批。6.6 市 场监 管部 门应 及时 对当 事人 提出 的事 实、理 由和 证 据进 行复 核 并依 法作 出 免予、从 轻或 减 轻行政行 政处 罚、不予 行政 强制 措施 决定。不予 行政 处罚 决定 书应 写明 是否 采纳 当事 人陈 述申 辩意 见或 听证意见 的理 由。7 归档 管理市场 监管 部门 在办 理免 予行 政处 罚、从轻 行政 处罚、减轻 行政 处罚、不予 实施 行政 强制 措施 等案 件中,应通 过文 字或 音像 等形 式进 行记 录并 归档 保存,确 保执 法全 过程 留痕 和可 回溯 管理。DB 1 40 6/T 7 20 245附 录 A(规范 性)市 场监 管领 域 免 予 行 政处 罚 事 项 清 单市场 监管 领域 免予 行政 处罚 事项 清单 样式 见表 A.1。表 A.1 市场 监管领 域免予 行政处 罚事项 清单(表 样)序号违 法 行 为(列 举)免 予处 罚条 件法 律依 据1产 品 或 其 包装 上 的 标 识不符 合 产品质量 法 第二十 七 条 规 定的情 节 轻微,没 有造 成 危 害后 果,责令 限 期 改正 后 在 期限 内 改 正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产品 质量 法 第二 十七 条 产品 或者 其包 装上 的标 识必 须真实,并符 合下 列要 求:(一)有产 品质 量检 验合 格证 明;(二)有中 文标 明的产品 名称、生产 厂厂 名和 厂址;(三)根据 产品 的特 点和 使用 要求,需要 标明产品 规格、等级、所含 主要 成份 的名 称和 含量 的,用中 文相 应予 以标 明;需要事 先让 消费 者知 晓的,应当 在外 包装 上标 明,或者 预先 向消 费者 提供 有关资料;(四)限期 使用 的产 品,应当 在显 著位 置清 晰地 标明 生产 日期 和安 全使用期 或者 失效 日期;(五)使用 不当,容易 造成 产品 本身 损坏 或者 可能 危及 人身、财产 安全 的产 品,应当 有警 示标 志或 者中 文警 示说 明。裸装 的食 品和其他 根据 产品 的特 点难 以附 加标 识的 裸装 产品,可 以不 附加 产品 标识。第 五十 四 条 产 品标 识 不 符 合 本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规 定 的,责 令改 正;有 包装的 产品 标识 不符 合本 法第 二十 七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 定,情节 严重的,责令 停止 生产、销售,并处 违法 生产、销售 产品 货值 金额 百分 之三 十以下 的罚 款;有违 法所 得的,并 处没 收违 法所 得。DB 1 40 6/T 7 20 246附 录 B(规范 性)市 场监 管领 域 从 轻 行 政处 罚 事 项 清 单市场 监管 领域 从轻 行政 处罚 事项 清单 样式 见表 B.1。表 B.1 市场 监管领 域从轻 行政处 罚事项 清单(表 样)序号从 轻行 政处 罚事 项处 罚 依 据 裁 量因 素 裁量 幅 度1使用“国家 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 用语 发布 广告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广 告法 第九 条 广告 不得 有下 列情 形:(三)使用“国家 级”、“最高 级”、“最佳”等用 语;第 五 十 七 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由 市场监 督管 理部 门责 令停 止发 布广 告,对广 告 主 处 二 十 万 元 以 上 一 百 万 元 以 下的罚 款,情节 严重 的,并可 以吊 销营 业执照,由广 告审 查机 关撤 销广 告审 查批准 文 件、一 年 内 不 受 理 其 广 告 审 查 申请;对广 告经 营者、广告 发布 者,由市场监 督管 理部 门没 收广 告费 用,处二 十万元 以上 一百 万元 以下 的罚 款,情节 严重 的,并 可 以 吊 销 营 业 执 照:(一)发布有 本法 第九 条、第十 条规 定的 禁止 情形的 广告 的;造成 轻微 人身、财产 受损的;违法 行为 不足 3 个月;在 自 有 媒 介 或 自 有 场 所发布。处 2 0 万 元-4 4 万 元 罚款 DB 1 40 6/T 7 20 247附 录 C(规 范性)市 场监 管领 域 减 轻 行 政处 罚 事 项 清 单市场 监管 领域 减轻 行政 处罚 事项 清单 样式 见表 C.1。表 C.1 市 场 监 管领 域减 轻 行 政处 罚 事 项 清 单(表 样)序号减 轻行 政处 罚事 项处 罚 依 据 裁量 因 素 裁 量幅 度1使用“国家 级”、“最高 级”、“最 佳”等绝 对 化 用 语 发 布 广告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广告 法 第九 条 广告 不得 有下 列情 形:(三)使用“国家 级”、“最高 级”、“最佳”等用 语;第 五 十 七 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由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发 布 广告,对广 告主 处二 十万 元以 上一 百万元以 下的 罚款,情节 严重 的,并可 以吊销 营业 执照,由广 告审 查机 关撤 销广告 审查 批准 文件、一年 内不 受理 其广告 审查 申请;对广 告经 营者、广告发布 者,由市 场监 督管 理部 门没 收广告费 用,处二 十万 元以 上一 百万 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 严重 的,并可 以吊 销营业 执照:(一)发 布有 本法 第九 条、第十 条规 定的 禁止 情形 的广 告的;同时 满足 以下 条件:1.违 法 广 告 持 续 时 间 一 般 不超过 30 日;2.印 刷 品 广 告 发 布 数 量 一 般不 超 过 30 0 份,互 联 网 广 告浏 览 量 一 般 不 超 过 30 0 次的;3.未 对 公 众 造 成 重 大 误 解 或实质 影响;4.案 件 调 查 终 结 前 主 动 纠 正或 责 令 改 正 期 限 内 纠 正 或 积极减 轻危 害后 果。处 20 万元 以 下 罚款 DB 1 40 6/T 7 20 248附 录 D(规范性)市场监管领域不 予行政强制 措施清单市场 监管 领域 不予 行政 强制 措施 清单 样式 见表 D.1。表 D.1 市场 监管领 域不予 行政强 制措施 清单(表 样)序号行 政 强制 事 项不 予 行 政强 制 措 施 情 形 设定 依 据1对 涉 嫌 违 法广 告 直 接 相关 的 广 告 物品、经 营 工具、设备 等财物进 行查 封、扣押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1.违 法 行 为 情 节 轻 微 或 者 社会危 害较 小;2.采 用 非 强 制 手 段 能 够 达 到行政 管理 目的;3.主 动 改 正 或 者 及 时 中 止 违法行 为、主动 消除 违法 行为 危害后 果;4.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1.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行政 强制 法 第十 六条 第二 款:违法 行为 情节 显著 轻微 或者 没有 明显社会 危害 的,可以 不采 取行 政强 制措 施。2.优 化营 商环 境条 例 第 五 十 九 条 第 一 款:行 政 执 法 中 应 当 推 广 运 用 说 服 教育、劝 导 示 范、行 政 指 导 等非 强 制 性 手 段,依 法 慎 重 实施 行 政 强 制。采 用 非 强 制 性 手段 能 够达 到 行 政 管 理 目 的的,不 得 实 施 行 政 强 制;违 法行 为 情节 轻 微 或 者 社 会 危害较 小的,可以 不实 施行 政强 制;确需 实施 行政 强制 的,应当 尽可 能减 少对 市场 主体 正常 生产 经营 活动 的影 响。3.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广告 法 第四 十九 条 第一 款第(五)项: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履行广告 监督 管理 职责,可以 行使 下列 职权:(五)查封、扣押 与 涉 嫌 违 法 广 告 直 接 相 关 的 广 告 物 品、经 营 工 具、设备等 财物;DB 1 40 6/T 7 20 249参 考 文 献 1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行政 处罚 法(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主席 令 第 7 0 号)2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行政 强制 法(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主席 令 第 4 9 号)3 优 化营 商环 境条 例(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国务 院令 第 72 2 号)4 市 场监 督管 理行 政处 罚程 序规 定(国 家市 场监 管总 局令 第 2 号)5 国 务院 办公 厅关 于促 进平 台经 济规 范健 康发 展的 指导 意见(国办 发 20 19 38 号)6 市场 监督 管理 总局 关于 规范 市场 监督 管理 行政 处罚 裁量 权的 指导 意见(国市 监法 规 20 2 2 2 号)7 山西 省市 场监 督管 理局 关于 印发 山西 省市 场监 管领 域包 容免 罚清 单(试行)的通 知(晋市监 发 2 02 1 19 5 号)8 山西 省市 场 监督 管理 局关 于印 发 轻微 违法 从轻 减 轻行 政处 罚 事项 清单 的通 知(晋 市 监发 2 02 2 28 1 号)9 山西 省市 场 监督 管理 局关 于印 发 市场 监管 领域 不 予实 施行 政 强制 措施 清 单 的通 知(晋市监 规发 20 23 2 号)10 山西 省市 场监 督管 理局 关于 印发 山西 省市 场监 督管 理行 政执 法人 员履 职尽 职免 责办 法 的通知(晋市 监发 20 23 3 12 号)11 山西 省药 品监 督管 理局 关于 印发 药品 监管 领域 轻微 违法 行为 不予 处罚 规定(试行)的通 知(晋药 监规 2 02 2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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