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 C S 1 3.1 0 0C C S C 5 23204常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2 0 4/T 1 0 6 5 2 0 2 4锂 离 子 电 池 制 造 企 业 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护技 术 规 范T e c h n i c a l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s f o r o c c u p a t i o n a l h a z a r d s p r o t e c t i o n i n l i t h i u m-i o n b a t t e r ym a n u f a c t u r i n g i n d u s t r i e s2 0 2 4-0 7-0 8 发 布 2 0 2 4-0 8-0 8 实 施常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3 2 0 4/T 1 0 6 5 2 0 2 4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常 州 市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常 州 市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南 京 医 科 大 学 常 州 公 共 卫 生 高 等 研 究 院、江 苏 时 代 新能 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中 创 新 航 科 技(江 苏)有 限 公 司、南 京 医 科 大 学。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谈 立 峰、姚 昉、朱 建 全、汪 国 海、陆 敏 霞、付 强、陆 强、朱 志 明、姚 士 心、祁 羽 倩。D B 3 2 0 4/T 1 0 6 5 2 0 2 41锂 离 子 电 池 制 造 企 业 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护 技 术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锂 离 子 电 池 制 造 企 业(以 下 简 称 企 业)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护 的 基 本 要 求、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识别、职 业 卫 生 工 程 防 护 措 施、个 体 防 护 措 施、应 急 救 援 以 及 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治 工 作 评 估。本 文 件 适 用 于 锂 离 子 电 池 制 造 企 业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防 控 制。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2 6 2 6 呼 吸 防 护 用 品 自 吸 过 滤 式 防 颗 粒 物 呼 吸 器G B 2 8 9 0 呼 吸 防 护 自 吸 过 滤 式 防 毒 面 具G B 5 0 8 3 生 产 设 备 安 全 卫 生 设 计 总 则G B/T 1 2 8 0 1 生 产 过 程 安 全 卫 生 要 求 总 则G B/T 1 6 7 5 8 排 风 罩 的 分 类 及 技 术 条 件G B/T 1 8 6 6 4 呼 吸 防 护 用 品 的 选 择、使 用 与 维 护G B 1 8 8 7 1 电 离 辐 射 防 护 与 辐 射 源 安 全 基 本 标 准G B/T 2 3 4 6 6 护 听 器 的 选 择 指 南G B/T 3 8 1 4 4.2 眼 面 部 防 护 应 急 喷 淋 和 洗 眼 设 备 第 2 部 分:使 用 指 南G B 3 9 8 0 0.1 个 体 防 护 装 备 配 备 规 范 第 1 部 分 总 则G B 5 0 0 1 9 工 业 企 业 供 暖 通 风 与 空 气 调 节 设 计 规 范G B 5 0 0 3 3 建 筑 采 光 设 计 标 准G B 5 0 0 3 4 建 筑 照 明 设 计 标 准G B 5 0 1 8 7 工 业 企 业 总 平 面 设 计 规 范G B 5 1 3 7 7 锂 离 子 电 池 工 厂 设 计 标 准G B Z 1 工 业 企 业 设 计 卫 生 标 准G B Z 2.1 工 作 场 所 有 害 因 素 职 业 接 触 限 值 第 1 部 分:化 学 有 害 因 素G B Z 2.2 工 作 场 所 有 害 因 素 职 业 接 触 限 值 第 2 部 分:物 理 因 素G B Z 9 8 放 射 工 作 人 员 健 康 要 求 及 监 护 规 范G B Z 1 1 5 低 能 射 线 装 置 放 射 防 护 标 准G B Z 1 2 5 含 密 封 源 仪 表 的 放 射 卫 生 防 护 要 求G B Z 1 2 8 职 业 性 外 照 射 个 人 监 测 规 范G B Z 1 5 8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警 示 标 识G B Z 1 8 8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技 术 规 范G B Z/T 1 9 4 工 作 场 所 防 止 职 业 中 毒 卫 生 工 程 防 护 措 施 规 范G B Z/T 2 0 3 高 毒 物 品 作 业 岗 位 职 业 病 危 害 告 知 规 范G B Z/T 2 0 5 密 闭 空 间 作 业 职 业 危 害 防 护 规 范D B 3 2 0 4/T 1 0 6 5 2 0 2 42G B Z/T 2 2 3 工 作 场 所 有 毒 气 体 检 测 报 警 装 置 设 置 规 范G B Z/T 2 2 4 职 业 卫 生 名 词 术 语G B Z/T 2 2 5 用 人 单 位 职 业 病 防 治 指 南W S/T 7 5 7 局 部 排 风 设 施 控 制 风 速 检 测 与 评 估 技 术 规 范H J 1 1 8 6 废 锂 离 子 动 力 蓄 电 池 处 理 污 染 控 制 技 术 规 范(试 行)A Q 4 2 7 3 粉 尘 爆 炸 危 险 场 所 用 除 尘 系 统 安 全 技 术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G B Z/T 2 2 4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f a c i l i t y f o r c o n t r o l o c c u p a t i o n a l h a z a r d s以 消 除 或 者 降 低 工 作 场 所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浓 度 或 强 度,减 少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对 劳 动 者 健 康 的损 害 或 影 响,达 到 保 护 劳 动 者 健 康 目 的 的 装 置。3.2锂 离 子 电 池 l i t h i u m-i o n c e l l含 有 锂 离 子 的 能 够 直 接 将 化 学 能 转 化 为 电 能 的 装 置。该 装 置 包 括 电 极、隔 膜、电 解 质、容 器 和端 子 等,并 被 设 计 成 可 充 电。3.3涂 布 c o a t i n g把 浆 料 均 匀 涂 覆 到 集 流 体 上,通 过 干 燥 去 除 溶 剂 的 过 程。3.4激 光 焊 接 l a s e r w e l d i n g通 过 激 光 焊 接 脉 冲 能 量 对 极 片 进 行 切 割、电 芯 壳 体 密 封 焊 接 等 过 程。3.5电 解 液 e l e c t r o l y t e锂 离 子 电 池 的 电 解 液 是 有 机 溶 剂 和 电 解 质 盐 化 合 物 的 混 合 物,常 见 的 有 机 溶 剂 是 环 状 碳 酸 酯 与 链 状碳 酸 酯 的 混 合 物,电 解 质 盐 化 合 物 包 括 磷 酸 铁 锂(L i F e P O4)和 镍 钴 锰 酸 锂(L i(N i C o M n)O2)等。3.6注 液 f i l l向 电 池 中 注 入 电 解 液 的 过 程。3.7化 成 f o r m a t i o n激 活 电 池 活 性 物 质,在 电 极 表 面 形 成 致 密 稳 定 的 固 体 电 解 质 界 面 膜 的 电 化 学 过 程。通 常 指 首 次 对电 池 充 放 电 的 过 程。3.8老 化 a g i n g将 化 成 后 的 电 池 在 一 定 的 环 境(温 度、气 压)条 件 下 存 放 一 段 时 间,以 筛 选 出 劣 质 产 品 的 过 程。D B 3 2 0 4/T 1 0 6 5 2 0 2 433.9N-甲 基 吡 咯 烷 酮 N-M e t h y l p y r r o l i d o n一 种 无 色 至 淡 黄 色 透 明 液 体,稍 有 气 味,在 锂 离 子 电 池 制 造 过 程 中 作 为 溶 剂 和 清 洗 剂 使 用,下 文简 称 N M P。4 基 本 要 求4.1 企 业4.1.1 按 照 G B Z/T 2 2 5 建 立 健 全 职 业 健 康 管 理 体 系,设 立 专 职 的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人 员,开 展 职 业 病 预 防控 制 工 作,保 障 劳 动 者 享 有 职 业 卫 生 保 护 权 利,并 接 受 政 府、主 管 部 门、工 会 组 织 和 劳 动 者 的 监 督。4.1.2 制 定 职 业 病 防 治 计 划 和 实 施 方 案,开 展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三 同 时”工 作,落 实 职 业 病危 害 因 素 检 测 与 评 价、职 业 病 危 害 预 防 与 控 制、职 业 健 康 培 训、职 业 健 康 监 护、职 业 病 诊 治 与 康 复 等 职业 病 防 治 工 作 经 费。4.1.3 在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之 日 起 3 0 日 内 向 所 在 地 卫 生 健 康 主 管 部 门 申 报 职 业 病 危 害 项 目,申 报 内 容发 生 改 变 的 应 及 时 变 更 申 报 及 年 度 更 新。4.1.4 对 劳 动 者 进 行 职 业 病 危 害 告 知,包 括:a)订 立 劳 动 合 同(含 聘 用 合 同)时,应 将 工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产 生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及 其 后 果、职 业 病 防 护 措施 和 待 遇 等 如 实 告 知 劳 动 者;格 式 合 同 文 本 内 容 不 完 善 的,应 以 合 同 附 件 形 式 签 署 职 业 病 危 害 告 知 书。b)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场 所,应 在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公 告 栏,公 布 职 业 病 防 治 规 章 制 度、操 作 规 程、职业 病 危 害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措 施 和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检 测 结 果,并 按 G B Z 1 5 8、G B Z/T 2 0 3 的 要 求,设 置 和 日 常 维 护 警 示 标 识 和 中 文 警 示 说 明。c)以 书 面 形 式 如 实 告 知 劳 动 者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结 果。4.1.5 制 定 职 业 病 危 害 岗 位 职 业 卫 生 操 作 规 程 和 职 业 病 防 护 用 品 管 理 制 度,管 理 指 导 劳 动 者 遵 守 职 业病 防 治 法 律、法 规、规 章 和 操 作 规 程,指 导 劳 动 者 正 确 使 用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和 个 人 使 用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用品。4.1.6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人 员 应 具 备 锂 离 子 电 池 制 造 企 业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防 控 制 的 知 识 和 管 理能 力,在 任 职 后 3 个 月 内 接 受 职 业 卫 生 培 训,并 每 年 在 岗 培 训。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劳 动 者 进 行 上岗 前 和 在 岗 期 间 的 职 业 卫 生 培 训。如 实 记 录 劳 动 者 的 培 训 时 间、内 容 和 考 核 结 果,并 将 培 训 记 录 存 入 企业 职 业 卫 生 档 案。4.1.7 实 施 由 专 人 负 责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日 常 监 测,并 确 保 监 测 系 统 处 于 正 常 运 行 状 态。建 立 工 作 场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监 测 及 评 价 制 度,委 托 有 资 质 的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每 年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职 业 病 危害 因 素 检 测、评 价,每 三 年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职 业 病 危 害 现 状 评 价。发 现 浓(强)度 超 标 的 岗 位,应 及 时 查找 原 因,积 极 整 改,以 确 保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不 高 于 国 家 规 定 的 职 业 接 触 限 值。检 测、评 价 结 果应 存 入 企 业 职 业 卫 生 档 案 并 向 劳 动 者 公 布。4.1.8 组 织 从 事 接 触 职 业 病 危 害 作 业 的 劳 动 者 进 行 上 岗 前、在 岗 期 间、应 急 和 离 岗 时 的 职 业 健 康 检 查,并 将 检 查 结 果 书 面 告 知 劳 动 者。职 业 健 康 检 查 周 期 应 符 合 G B Z 9 8、G B Z 1 8 8 的 有 关 规 定。对 不 配 合 进 行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的 劳 动 者,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将 其 不 配 合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存 入 劳 动 者 职 业 健 康 监护 档 案;对 失 去 联 系 的 劳 动 者,用 人 单 位 可 以 公 告 通 知 其 参 加 职 业 健 康 检 查,并 将 相 关 材 料 存 入 劳 动 者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档 案。建 立、健 全 劳 动 者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档 案 并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的 期 限 妥 善 保 存。鼓 励 企 业 定期 组 织 全 员 健 康 检 查 工 作,建 立 员 工 健 康 档 案。4.1.9 企 业 不 得 安 排 未 成 年 和 孕 期、哺 乳 期 的 女 职 工 从 事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的 作 业;不 得 安 排 未 经 上 岗 前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的 劳 动 者 从 事 接 触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不 得 安 排 有 职 业 禁 忌 的 劳 动 者 从 事 其 所 禁 忌 的 作 业;D B 3 2 0 4/T 1 0 6 5 2 0 2 44对 在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中 发 现 与 所 从 事 职 业 相 关 的 健 康 损 害 的 劳 动 者,应 调 离 原 工 作 岗 位,并 妥 善 安 置;员工 离 岗 时 企 业 应 组 织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并 追 踪 结 果,对 未 进 行 离 岗 时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的 劳 动 者 不 得 解 除 或 者 终止 与 其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企 业 发 现 职 业 病 病 人 或 者 疑 似 职 业 病 病 人 时,应 及 时 向 所 在 地 卫 生 健 康 主 管 部门 报 告;确 诊 为 职 业 病 的,还 应 向 所 在 地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报 告。4.1.1 0 开 展 健 康 促 进 工 作,采 取 综 合 干 预 措 施,为 劳 动 者 创 造 健 康 的 工 作 环 境 和 条 件,提 高 劳 动 者 职业 健 康 素 养 水 平,预 防 肌 肉 骨 骼 损 伤 及 职 业 紧 张,减 少 工 作 相 关 疾 病 的 发 生,保 持 和 增 进 劳 动 者 的 健 康水 平。积 极 开 展 健 康 企 业 建 设。4.1.1 1 要 求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设 备 供 应 商 和 化 学 品 供 应 商 提 供 中 文 说 明 书,阐 明 所 存 在 的 职 业 病危 害 因 素 及 防 护 措 施。要 求 外 包 作 业 承 包 商 明 确 职 业 病 防 治 责 任,采 取 相 应 的 职 业 卫 生 防 护 措 施,为 劳动 者 提 供 有 效 的 个 人 防 护 用 品,培 训 劳 动 者 正 确 使 用 和 维 护。使 用 劳 务 派 遣 劳 动 者 的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加 强对 劳 务 派 遣 工 的 职 业 健 康 管 理,包 括 职 业 病 危 害 告 知、个 人 防 护 用 品 佩 戴、职 业 健 康 培 训 等。4.2 劳 动 者4.2.1 主 动 参 与 企 业 职 业 健 康 管 理 体 系 和 职 业 病 防 治 计 划 的 制 定 实 施,遵 守 职 业 病 防 治 相 关 的 法 律 法规 和 企 业 职 业 卫 生 规 章 制 度,执 行 职 业 卫 生 操 作 规 程,工 作 时 养 成 良 好 的 职 业 卫 生 习 惯,发 现 职 业 病 危害 隐 患 及 时 报 告,并 积 极 参 与 隐 患 的 消 除。当 工 作 场 所 发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时,应 立 即 向 管 理 人 员 报 告,并 停 止 作 业,直 到 危 险 消 除。4.2.2 按 时 接 受 职 业 卫 生 培 训,学 习 并 掌 握 相 关 职 业 卫 生 知 识,正 确 使 用 和 维 护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正确 佩 戴、维 护 并 及 时 更 新 职 业 病 防 护 用 品。4.2.3 按 规 定 参 加 企 业 组 织 的 上 岗 前、在 岗 期 间、应 急 和 离 岗 时 的 职 业 健 康 检 查,参 与 企 业 组 织 的 职业 病 危 害 事 故 应 急 演 练。4.3 工 会4.3.1 依 法 代 表 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专 项 集 体 合 同。4.3.2 依 法 组 织 劳 动 者 参 与 本 单 位 职 业 病 防 治 工 作 的 民 主 管 理 和 民 主 监 督,听 取 用 人 单 位 制 定 或 者 修改 有 关 职 业 病 防 治 的 规 章 制 度、作 出 有 关 职 业 病 防 治 的 决 定,并 提 出 意 见。4.3.3 开 展 群 众 性 的 职 业 卫 生 监 督,重 点 检 查:车 间 是 否 有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员,组 织 和 工 作 制 度 是 否 合 理,个 人 防 护 用 品 是 否 按 照 标 准 发 放,保 健 津 贴 是 否 按 时 足 额 发 放,更 衣 室、洗 浴 间 和 休 息 室 等 卫 生 设 施 是否 齐 备,预 防 控 制 措 施 是 否 落 实,职 业 禁 忌 证、职 业 病 患 者 是 否 得 到 妥 善 处 理 和 安 置 等。4.3.4 收 集 并 分 析 劳 动 者 对 职 业 病 防 治 工 作 的 意 见 和 建 议,并 提 出 妥 善 解 决 的 措 施。5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识 别5.1 锂 离 子 电 池 典 型 生 产 工 艺 主 要 岗 位 包 括:配 料、搅 拌、涂 布、测 厚、焊 接、装 配、注 液 等。锂 离 子 电池 制 造 典 型 工 艺 流 程 见 附 录 A。5.2 辅 助 生 产 主 要 岗 位 包 括:电 池 性 能 破 坏 性 测 试、化 学 品 库、气 体 供 应 室、实 验 室、设 备 维 修、污 水 处理 等。5.3 巡 检 岗 位 包 括 锅 炉 房、空 压 机 房、配 电 间、化 成、老 化 等。5.4 锂 离 子 电 池 制 造 存 在 多 种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包 括 化 学 有 害 因 素(含 粉 尘 和 化 学 物 质)、物 理 因 素。同一 岗 位 可 能 接 触 多 种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典 型 工 艺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见 附 录 B。6 职 业 卫 生 工 程 防 护 措 施6.1 通 用 要 求6.1.1 选 址 和 厂 区 总 体 布 局 应 符 合 G B 5 0 1 8 7、G B 5 1 3 7 7、G B Z 1 的 要 求。D B 3 2 0 4/T 1 0 6 5 2 0 2 456.1.2 优 先 采 用 先 进 的 生 产 工 艺 和 技 术,提 高 生 产 过 程 的 机 械 化、自 动 化 和 密 闭 化 程 度,减 少 手 工 操 作,消 除 或 控 制 职 业 病 危 害。生 产 设 备 应 符 合 G B 5 0 8 3 的 要 求,生 产 过 程 应 符 合 G B/T 1 2 8 0 1 的 要 求。6.1.3 采 用 有 效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开 展 经 常 性 的 维 护、检 修,定 期 评 价 其 性 能 和 效 果,确 保 通 风 除 尘 排毒 等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处 于 正 常 状 态;不 得 擅 自 拆 除 或 者 停 止 使 用,工 程 防 护 措 施 应 符 合 G B Z/T 1 9 4 的 要 求。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应 急 救 援 设 备 处 于 不 正 常 状 态 时,用 人 单 位 应 立 即 停 止 使 用 有 毒 物 品 作 业,待 上 述 设 备恢 复 正 常 状 态 后,方 可 重 新 作 业。密 闭 罩 应 根 据 生 产 操 作 要 求 留 有 必 要 的 检 修 门、操 作 孔 和 观 察 孔,开 孔应 不 影 响 其 密 封 性 能;排 风 罩 的 形 状 及 结 构 尺 寸 应 符 合 G B/T 1 6 7 5 8 的 相 关 要 求;有 害 气 体 在 进 入 排 风 罩 前,严 禁 通 过 操 作 者 的 呼 吸 带。建 立、健 全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设 备 的 维 护 保 养 制 度,规 范 管 理 维 护 档 案。指 定经 过 培 训 的 专 业 人 员 负 责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设 备 的 检 查 和 养 护。6.1.4 生 产 作 业 环 境 应 满 足 G B Z 1、G B Z 2.1、G B Z 2.2 的 要 求;工 作 场 所 采 光、照 明 应 分 别 符 合 G B 5 0 0 3 3、G B 5 0 0 3 4 的 要 求;供 暖 通 风 和 空 气 调 节 应 符 合 G B 5 0 0 1 9 的 要 求;辅 助 用 室 设 置 应 符 合 G B Z 1 的 要 求,并 应与 工 作 场 所 分 隔 开;洁 净 厂 房 的 新 风 量 应 4 0 m3/h/人。6.1.5 生 产 过 程 除 应 符 合 职 业 健 康 相 关 要 求 外,还 应 符 合 消 防、安 全 生 产、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等 的 规 定。锂 离子 电 池 的 材 料 回 收 应 符 合 H J 1 1 8 6 的 要 求。6.2 电 池 生 产6.2.1 化 学 有 害 物 的 防 护6.2.1.1 配 料 区 域 应 独 立 布 置,与 其 他 区 域 隔 离。投 料 产 生 粉 尘、毒 物 的 岗 位 应 设 置 排 风 装 置 和 净 化 装 置,控 制 风 速 应 符 合 W S/T 7 5 7 的 要 求,有 效 避 免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的 外 逸。当 投 料 岗 位 排 风 装 置 出 现 故 障 时,投 料设 备 连 锁 停 车。投 料 仓 应 保 持 负 压,减 少 投 料 过 程 中 粉 尘 的 逸 散。6.2.1.2 涂 布 岗 位 N M P 回 收 应 保 证 系 统 的 密 闭 性,避 免 N M P 挥 发 并 扩 散 到 其 他 生 产 区 域,污 染 工 作 环 境。6.2.1.3 激 光 焊 机 应 配 备 除 尘 器,除 尘 器 设 计 应 符 合 A Q 4 2 7 3 的 要 求;除 尘 器 粉 尘 要 定 期 清 理,防 止 粉 尘积 聚;除 尘 设 备 故 障 时 连 锁 停 机。激 光 焊 接 宜 采 用 上、侧 吸 式 排 风 罩;采 用 岗 位 送 风 时,应 合 理 组 织 气 流,避 免 干 扰 局 部 排 风。6.2.1.4 氦 气 检 测 岗 位 应 在 密 闭 罩 内 进 行,并 设 置 必 要 的 通 风 设 施。6.2.1.5 注 液 设 备 宜 使 用 独 立 的 通 风 措 施,且 有 有 效 的 故 障 连 锁 报 警,事 故 排 风 换 气 次 数 不 小 于 1 2 次/h。电 解 液 房 宜 独 立 设 置,电 解 液 罐 密 封 设 置;注 液 时 通 过 管 道 输 送 至 注 液 机,注 液 机 全 密 封,内 部 负 压 抽 风防 止 电 解 液 挥 发 泄 漏,宜 设 置 电 解 液 浓 度 探 测 器。6.2.1.6 化 成 车 间 宜 采 用 合 理 的 机 械 通 风,全 面 通 风 方 式 宜 为 上 送 下 排 式。宜 采 用 内 化 成 工 艺;采 用 外 化成 工 艺 的 化 成 槽 应 封 闭,并 保 持 局 部 负 压 环 境 下 生 产。6.2.2 噪 声 的 防 护装 配 机 器 应 选 用 低 噪 声 设 备,并 采 取 有 效 减 振 隔 声 措 施。6.2.3 电 离 辐 射 的 防 护6.2.3.1 应 识 别 辐 射 源 项 及 射 线 种 类,并 定 期 进 行 放 射 防 护 检 测。6.2.3.2 测 厚 仪 应 自 带 屏 蔽 及 联 锁 装 置。测 厚 仪 如 使 用 放 射 源(如 8 5 K r、9 0 S r 等)则 考 虑 射 线 及 射 线 防 护,防 护 要 求 参 照 G B 1 8 8 7 1 和 G B Z 1 2 5;如 使 用 X 射 线 检 测 应 自 带 屏 蔽 及 联 锁 装 置,并 设 置 工作 指 示 灯,按 照 X 射 线 能 量 和 强 度 进 行 防 护,防 护 要 求 参 照 G B 1 8 8 7 1 和 G B Z 1 1 5。测 厚 仪 源 容 器 表 面及 其 放 射 工 作 场 所 醒 目 位 置 应 设 置“当 心 电 离 辐 射”的 警 示 标 志,并 在 设 备 周 围 设 置 监 督 区 警 示 线。6.2.3.3 接 触 放 射 线 的 工 作 人 员 应 佩 戴 外 照 射 个 人 剂 量 计,需 定 期 由 有 资 质 的 机 构 进 行 剂 量 检 测,佩戴 周 期 不 超 过 3 个 月,监 测 要 求 参 照 G B Z 1 2 8。个 人 剂 量 监 测 结 果 应 存 入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档 案,并 终 生 保存。6.2.4 高 温 的 防 护涂 布 机 应 设 置 隔 热 设 施。D B 3 2 0 4/T 1 0 6 5 2 0 2 466.2.5 其 他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防 护6.2.5.1 所 选 用 的 激 光 焊 机 对 激 光 应 具 有 较 好 的 屏 蔽 性,采 用 防 激 光 玻 璃 观 察 窗。6.2.5.2 对 产 生 高 频 高 压 电 场 的 设 备 应 采 取 屏 蔽 措 施,确 保 作 业 场 所 的 电 场 强 度 符 合 G B Z 2.2 的 限 值要 求。6.3 公 辅 工 程6.3.1 化 学 有 害 物 的 防 护6.3.1.1 酸、碱、电 解 液、N M P 贮 罐 区 周 围 应 设 置 泄 险 沟(堰)。6.3.1.2 锅 炉 房 采 用 天 然 气 加 热 的,应 按 照 G B Z/T 2 2 3 的 要 求 设 置 一 氧 化 碳 报 警 仪。6.3.1.3 进 入 废 水 池、废 液 罐 等 密 闭 空 间 作 业 时,应 按 照 G B Z/T 2 0 5 的 要 求 采 取 职 业 危 害 防 护 措 施。6.3.1.4 电 池 破 坏 性 测 试 操 作 控 制 台 与 设 备 应 分 开 设 置,操 作 控 制 台 应 设 置 在 实 验 室 外。破 坏 性 测 试实 验 室 的 通 风 换 气 次 数 不 小 于 6 次/h。6.3.2 噪 声 的 防 护6.3.2.1 空 压 机、泵、发 电 机 组 等 应 选 用 低 噪 声 设 备,并 采 取 有 效 减 振 隔 声 措 施。6.3.2.2 污 水 处 理 应 选 用 先 进 工 艺 和 低 噪 声 设 备。6.3.2.3 空 调 机 房 应 尽 量 设 置 于 主 厂 房 边 缘,同 时 采 取 有 效 的 隔 声、吸 声、减 振 等 噪 声 控 制 措 施。空气 调 节 机 组 与 风 管 之 间 宜 采 取 软 连 接,机 组 出 风 口 宜 设 置 消 声 器,在 技 术 夹 层 高 度 允 许 的 情 况 下,宜 增大 风 管 管 径,降 低 管 道 风 速,减 小 噪 声。6.3.3 高 温 的 防 护锅 炉 房 等 存 在 高 温 的 区 域 应 独 立 设 置;如 有 人 员 值 守,应 设 计 通 风 降 温 设 施。7 个 体 防 护 措 施7.1 企 业 应 按 照 G B 3 9 8 0 0.1 规 定,根 据 不 同 场 所 及 岗 位 为 劳 动 者 提 供 个 人 防 护 用 品(见 附 录 B)。劳 动者 接 触 粉 尘、毒 物 时 应 使 用 符 合 G B 2 6 2 6、G B 2 8 9 0、G B/T 1 8 6 6 4 规 定 的 呼 吸 防 护 用 品,接 触 噪 声 时 听 力 防护 应 符 合 G B/T 2 3 4 6 6 的 要 求,接 触 化 学 品 作 业 时 按 需 使 用 防 化 学 品 手 套、防 化 学 品 喷 溅 眼 镜、防 化 学 品 靴、化 学 品 防 护 服。7.2 破 坏 性 测 试 实 验 室 应 配 置 含 有 防 尘 防 毒 过 滤 元 件 的 呼 吸 防 护 用 品、耐 高 温 手 套 等 应 急 防 护 装 备。放 射工 作 场 所 应 配 备 铅 防 护 服、电 离 辐 射 及 放 射 污 染 物 防 护 手 套、铅 围 脖、铅 帽、铅 眼 镜 等。7.3 除 正 常 生 产 外,生 产 设 备 包 括 除 尘 设 备 维 护 维 修、更 换 滤 料 和 日 常 清 洁 清 扫 等 作 业 时,作 业 人 员 均 需按 照 规 定 佩 戴 防 颗 粒 物 呼 吸 器、防 化 学 品 手 套、防 化 学 品 喷 溅 眼 镜、防 化 学 品 靴 等 防 护 用 品。7.4 企 业 应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发 放、保 养 个 人 防 护 用 品,定 期 检 查、及 时 维 修 和 更 新,指 导 劳 动 者 正 确 使 用 个人 防 护 用 品,并 督 促 劳 动 者 上 岗 时 穿 戴 好 个 人 防 护 用 品。个 人 防 护 用 品 应 保 存 在 干 燥、阴 凉、无 污 染 的 场所,呼 吸 防 护 用 品 不 得 在 生 产 环 境 中 存 放。8 应 急 救 援8.1 企 业 应 建 立、健 全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体 系,明 确 应 急 救 援 机 构 和 组 织,配 备 应 急 救 援 人 员。8.2 企 业 应 排 查 企 业 存 在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针 对 可 能 发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的 工 作 场 所 和 危 害 因 素 制 定 应急 救 援 预 案,如 接 触 电 离 辐 射、强 酸、强 碱 工 作 场 所,化 学 品 储 存 库,窒 息 性 气 体 储 存 库 等。应 急 救 援 预案 应 明 确 责 任 人、组 织 机 构、事 故 发 生 后 的 疏 通 路 线、紧 急 集 合 点、救 援 技 术 方 案、救 援 设 施 的 启 动 和 维护、医 疗 救 护 方 案 等,每 年 至 少 组 织 一 次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的 培 训 和 演 练,并 不 断 修 订 和 完 善。D B 3 2 0 4/T 1 0 6 5 2 0 2 478.3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可 能 突 然 逸 出 大 量 窒 息 性 气 体 或 易 造 成 急 性 中 毒 气 体 的 作 业 场 所,应 设 置 事 故 通 风 装 置及 与 其 连 锁 的 自 动 报 警 装 置,事 故 通 风 换 气 次 数 应 不 小 于 1 2 次/h。事 故 排 风 口 设 置 应 符 合 G B 5 0 0 1 9、G B Z1 的 要 求,不 得 设 置 在 人 员 经 常 停 留 或 经 常 通 行 的 地 点。事 故 通 风 通 风 机 的 控 制 开 关 应 分 别 设 置 在 室 内、室外 便 于 操 作 的 地 点。8.4 存 放 或 集 中 使 用 化 学 品 的 场 所,如 化 学 品 库、涂 布、注 液、化 学 实 验 操 作、污 水 加 药 间 等 作 业 场 所 应设 置 喷 淋、洗 眼 设 施,在 生 产 区 域 配 备 用 于 急 救 包 或 急 救 箱 以 及 急 救 药 品。喷 淋、洗 眼 设 施 设 置 地 点 不 应妨 碍 工 作,三 面 可 达,并 保 证 在 发 生 事 故 时,距 离 劳 动 者 1 5 米 范 围 内,确 保 劳 动 者 能 在 1 0 秒 内 得 到 冲 洗。喷 淋、洗 眼 设 施 用 水 应 采 用 生 活 用 水,并 保 证 其 持 续 流 动。设 置 喷 淋、洗 眼 设 施 的 地 方 应 有 明 显 的 标 识,醒 目 易 找。喷 淋、洗 眼 设 施 的 使 用 应 符 合 G B/T 3 8 1 4 4.2。8.5 工 作 场 所 应 合 理 配 置 应 急 救 援 柜、应 急 防 护 用 品、现 场 急 救 用 品、应 急 撤 离 通 道、必 要 的 泄 险 区、应急 广 播、通 讯 器 材 等,并 且 定 期 检 查 检 修,保 证 安 全 有 效。紧 急 救 援 站 使 用 面 积 应 符 合 G B Z 1 的 要 求。8.6 发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时,企 业 应 立 即 采 取 应 急 救 援 和 控 制 措 施,并 及 时 报 告 所 在 地 卫 生 健 康 主 管 部 门。对 遭 受 急 性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劳 动 者,应 及 时 组 织 救 治、应 急 健 康 检 查 和 医 学 观 察。8.7 企 业 应 与 具 备 急 救 能 力 的 就 近 医 疗 机 构 保 持 密 切 联 系,建 立 应 急 救 援 合 作 关 系。9 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治 工 作 评 估9.1 企 业 宜 每 年 组 织 职 业 卫 生 管 理、技 术、工 会 等 部 门 人 员,职 工 代 表 和 专 家,共 同 对 本 单 位 的 职 业 病 防治 工 作 进 行 综 合 评 估,形 成 评 估 报 告,存 入 职 业 卫 生 档 案。9.2 评 估 内 容 可 结 合 职 业 病 危 害 现 状 评 价 进 行,包 括 但 不 限 于:组 织 机 构 是 否 完 善;各 项 规 章 制 度 是 否 健 全;职 业 卫 生 档 案 的 建 立 情 况;防 护 设 施 的 配 备 和 运 行 情 况;职 业 病 危 害 警 示 标 识 的 设 置 情 况;个 人 防 护 用 品 的 配 备 和 使 用 情 况;应 急 救 援 预 案、设 施 是 否 齐 全,应 急 救 援 演 练 结 果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要 求;职 业 卫 生 知 识 培 训 情 况;职 业 病 危 害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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