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重点领域信用监管规范DB1406/T 8/-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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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03.16 0CCS A 00140 6地 方 标 准DB 140 6/T 8 202 4市场 监管重 点领域 信用监 管规范2 024-0 8-2 0 发布 2 024-1 1-2 0 实施朔州 市市场 监督 管理局 发 布DB 1 40 6/T 8 20 24I目 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13 术语 和定 义.14 总体 原则.25 工作 措施.26 监督 保障.47 宣传 引导.4附录 A(资料 性)市场 监管 重点 领域 经营 主体 类型 清单.5附录 B(资料 性)市场 监管 重点 领域 经营 主体 信息 归集 公示 事项 清单.6参考 文献.7DB 1 40 6/T 8 20 24I I前 言本 文件 按照 GB/T 1.1 2 02 0 标准 化工 作 导则 第 1 部 分:标准 化 文件 的结 构 和起 草规 则 的 规定起草。本文 件由 朔州 市市 场监 督管 理局 提出 并归 口。本文 件起 草单 位:朔州 市市 场监 督管 理局。本文 件主 要起 草人 员:高宇、郝如 翔、于 志鹏、高 立新、孟 瑶。DB 1 40 6/T 8 20 241市场 监管重 点领域 信用监 管规范1 范围本文 件规 定了 市场 监管 领域 政府 部门 开展 重点 领域 信用 监管 工作 的规 范性 引用 文件、术 语和 定义、总体 原则、工作 措施、监督 保障、宣 传引 导等 内容。本文 件适 用于 朔州 市本 级、县(市、区)级市 场监 督管 理部 门及 其派 出机 构(以下 简称 市场 监管 部门)。本文 件可 供市 场监 管领 域负 有监 管职 责的 其他 部门 实施 重点 领域 信用 监管 标准 化建 设参 考。2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下列 文件 中的 内容 通过 文中 的规 范性 引用 而构 成本 文件 必不 可少 的条 款。其中,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仅该 日期 对应 的版 本适 用于 本文 件;不注 日期 的引 用文 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 的修 改单)适用 于本文件。D B1 4/T 27 49-2 0 2 3 市场 监管 领域“双随 机、一公 开”监管 工作 规范D B1 4 06/T 3-2 02 3 市场 监管 领域 信用 修复 管理 工作 规范 市 场监 管总 局关 于加 强重 点领 域信 用监 管的 实施 意见(国市 监信 发 20 21 28 号)3 术语 和定 义下列 术语 和定 义适 用于 本文 件。3.1 市场 监管 重点 领域适用 于食 品安 全、药品 安全、特种 设备 安全 等直 接涉 及公 共安 全和 人民 群众 生命 健康 的市 场监 管重点领 域信 用监 管。3.2 经营 主体是指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以 营利 为目 的从 事经 营活 动的 下列 自然 人、法人 及非 法人 组织:a)公司、非 公司 企业 法人 及其 分支 机构;b)个人 独资 企业、合 伙企 业及 其分 支机 构;c)农民 专业 合作 社(联合 社)及其 分支 机构;d)个体 工商 户;e)外国 公司 分支 机构;f)法律、行 政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经营 主体。DB 1 40 6/T 8 20 2423.3 信用 风险经营 主体 在存 续期 间存 在违 反相 关法 律法 规,违背 声明 承诺、政府 监管 规则 的不 确定 性,或者 违法失信 的可 能性。其中:声明 承诺 包含 但不 限于 法律 法规 和强 制性 标准 规定 的、合同 条款 等契 约约 定的、社会 合理 期望 等社 会责 任的 内容 等。4 总体 原则4.1 聚焦 重点 靶向 发力聚焦 市场 监管 重点 领域,坚持 问题 导向,通过 信用 监管,构 建社 会共 治格 局。4.2 信用 强基 协同 联动充分 发挥 信用 的基 础性 作用,推动 信用 与重 点领 域监 管深 度融 合,加强 部门 协同 联动,凝聚 监管 合力,提升 监管 效能。4.3 公正 规范 法治 监管严格 依法 推进 重点 领域 信用 监管,建立 健全 工作 机制,规范 实施 企业 信用 公示、失信 惩戒、信用 修复等,促进 公平 公正 监管。4.4 数字 赋能 智慧 监管强化 大数 据、人工 智能 等信 息技 术手 段赋 能,应用 国家 企业 信用 信息 系统 重点 领域 信用 记录、信用档案,推进 企业 信用 风险 分类 管理,全面 提升 智慧 监管 水平。5 工作 措施5.1 建立 清单根据 区域 和行 业风 险特 点,对重 点领 域企 业实 施清 单管 理,明确 监管 主体、监管 对象、监管 措施 等内容。市场 监管 重点 领域 经营 主体 类型 清单 可 参考 附录 A。5.2 数据 归集立足 当前 企业 信息 归集 工作 基础,对照 重点 归集 事项 清单,推动 重点 领域 企业 数据 全面 归集。按照“谁产 生、谁提 供、谁负 责”的原 则,归集 重点 领域 企业 行政 处罚、抽查 检查(含监 督检 查、监督 抽检等)结果 等信 息,积极 对接 行政 审批 部门,获取 重点 领域 企业 行政 许可 信息,记于 企业 名下。市场 监管重 点领 域经 营主 体信 息归 集公 示事 项清 单 可参 考附 录 B。5.3 公示 信息DB 1 40 6/T 8 20 243坚持“公开 为原 则,不公 开为 例外”,除涉 及个 人隐 私、国家 安全、国家 秘密 或者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信息 外,按照“谁产 生、谁公 示、谁负 责”的要 求全 面公 示重 点领 域企 业行 政处 罚、抽查 检查 结果 等信息。依法 开展 消费 投诉 公示,促 进经 营者 落实 消费 维权 主体 责任。5.4 共享 应用拓展 应用 场景,加强 信用 信息 深度 应用,引导 消费 者和 企业 合作 方根 据信 用数 据评 估风 险,用市 场力量 约束 企业 违法 行为。5.5 信用 承诺完善 工作 机制,依职 责引 导企 业结 合自 身经 营特 点,主动、公开、透明 地作 出依 法守 信经 营、提供合格 的产 品或 服务 等承 诺,并向 社会 公示,自 觉接 受行 政机 关和 社会 各界 的监 督。5.6 诚信 教育充分 利用 各类 平台、媒介,面向 重点 领域 企业 广泛 开展 标准 化、规范 化、便捷 化的 法律 知识 和信 用知识 教育,提 高经 营者 守法 诚信 经营 意识。5.7 差异 化监 管5.7.1 结合 本市 特点,依 托省 级 智慧 监 管平 台,为重 点 领域 企 业实 施 信 用风 险分 类,并根 据 信 用风 险类别,实 施差 异化 监管。5.7.2 统 筹重 点 监管 和“双 随机、一公 开”监 管。对 照重 点 归集 事 项清 单,依 法依 规实 行 重点 监 管,在清 单之 外,结合 重点 领域 企业 信用 风险 分类 等级,合理 确定 抽查 比例 和频 次,推进“双随 机、一公 开”监管。5.8 长效 监管按照“谁主 管,谁监 管”原则,在重 点领 域建 立由 行业 主管 部门 牵头,市场 监管 部门 协调、相关 部门参 与的 长效 监管 机制。5.9 失信 惩戒5.9.1 加强 严重 违法 失 信 名单 管 理。按 照总 局 建 立统 一 的严 重 违法 失 信 名单 管理 制度,推 进 重 点领 域严重 违法 失信 名单 管理 工作。5.9.2 重点 领域 监管 机 构、执 法 办案 机 构、信 用 监管 机 构建 立 协同 管 理 工作 机制,依 法做 好 严 重违 法失信 名单 列入、移出、公示 和信 用修 复工 作。5.9.3 完善 市场 监管 部门 失信 惩戒 措施,依法 依规 对违 法失 信企 业实 施约 束惩 戒。完善 共享 应用 机制,推动 跨区 域、跨行 业、跨领 域、跨部 门推 送经 营异 常名 录、严重 违法 失信 名单 等信 用信 息共 享,依法 实施联 合惩 戒。5.9.4 依 托国 家 企业 信 用信 息公 示系 统,对 重 点领 域 屡禁 不 止、屡 犯不 改以 及严 重违 法 失信 的 企业,DB 1 40 6/T 8 20 244实施 集中 公示、重 点曝 光、动态 更新。5.9.5 对重 点领 域企 业 实 施严 格 监管,加大 惩 戒 力度。对拒 不 执行 行 政 处罚 决 定、屡 犯不 改、造成 重大损 失的 经营 主体 及相 关责 任人,坚 决依 法在 一定 期限 内实 施市 场和 行业 禁入 措施。5.1 0 开展 重点 领域 企业 信用 修复,引导 企业 主动 纠正 失信 行为,承担 主体 责任。对存 在违 法情 节较 重、多次 违法 失信 等情 形的 企业,严格 适用 信用 修复 条件,提高 信用 修复 门槛,加 大失 信约 束力 度。6 监督 保障重点 领域 企业 不得 提供 虚假 信用 信息,不得 窃取、买卖 信用 信息,不得 以欺 诈、利诱 等手 段获 取信用信 息。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不得 非法 提供、披露、使用 信用 信息,不得 泄露 知悉 的商 业秘 密和 个人 隐私等。经营 主体 认为 市场 监管 部门 信用 监管 活动 中的 行为 侵犯 其合 法权 益的,可以 依法 申请 行政 复议 或者提起 行政 诉讼。7 宣传 引导市场 监管 部门 持续 加大 宣传 力度,提升 重点 领域 信用 监管 的社 会影 响力 和公 众知 晓度,推动 形成 政府公 正监 管、企业 诚信 自律、社 会公 众监 督的 良好 氛围。DB 1 40 6/T 8 20 245附 录 A(资料 性)市 场监 管重 点 领 域 经 营主 体 类 型 清 单市场 监管 重点 领域 经营 主体 类型 清单 样表 见表 A.1。A.1 市 场 监 管重 点领 域 经 营主 体 类 型 清 单(样表)序 号 企业 类 型1特种 设 备获 证 企 业(包括 特 种设 备 设 计、制 造、安 装、改 造、修 理 等 生 产 单 位,移动式 压力 容器、气 瓶充 装单 位,特种 设备 检验,检 测机 构).DB 1 40 6/T 8 20 246附 录 B(资料 性)市场 监 管重 点 领 域 经 营主 体 信 息 归 集公 示 事项 清 单市场 监管 重点 领域 经营 主体 信息 归集 公示 事项 清单 样表 见 B.1。B.1 市 场监 管重 点 领 域 经 营主 体 信 息 归 集公 示 事 项清 单(样 表)序 号 事 项类 型 事 项 名 称 依 据1 抽查 检查 食品 安全 监督 检查 食 品安 全法 第 一百 一十 条 食 品安 全法 实施 条例 第 五十 九条 食 品生 产经 营日 常监 督检 查管 理办 法.DB 1 40 6/T 8 20 247参 考 文 献 1 国务 院 企业 信息 公示 暂行 条例 2 国务 院“十四 五”市场 监管 现代 化规 划 3 山 西省 优化 营商 环境 条例 4 食 品生 产经 营监 督检 查管 理办 法(国 家市 场监 督管 理总 局令 第 49 号)5 药 品网 络销 售监 督管 理办 法(国 家市 场监 督管 理总 局令 第 58 号)6 企 业落 实食 品安 全主 体责 任监 督管 理规 定(国 家市 场监 督管 理总 局令 第 60 号)7 特种 设备 生产 单位 落实 质量 安全 主体 责任 监督 管理 规定(国家 市场 监督 管理 总局 令第 73号)8 特种 设备 使用 单位 落实 使用 安全 主体 责任 监督 管理 规定(国家 市场 监督 管理 总局 令第 74号)9 药 品经 营和 使用 质量 监督 管理 办法(国家 市场 监督 管理 总局 令第 84 号)10 国务 院办 公厅 关于 推广 随机 抽查 规范 事中 事后 监管 的通 知(国办 发 2 01 5 58 号)11 国务 院关 于加 强和 规范 事中 事后 监管 的指 导意 见(国发 20 19 1 8 号)12 国务 院办 公厅 关于 加快 推进 社会 信用 体系 建设 构建 以信 用为 基础 的新 型监 管机 制的 指导 意见(国 办发 20 19 3 5 号)13 国家 市场 监管 总局 关于 全面 推进“双随 机、一公 开”监管 工作 的通 知(国 市监 信 2 01 9 3 8 号)14 国务 院办 公厅 关于 服务“六稳”“六保”进一 步做 好“放管 服”改革 有关 工作 的意 见(国办发 20 21 1 0 号)15 山西 省人 民政 府关 于在 市场 监管 领域 全面 推行 部门 联合“双随 机、一公 开”监管 的实 施意 见(晋政 发 20 19 1 5 号)16 山西 省人 民政 府关 于加 强事 中事 后监 管的 实施 意见(晋政 发 20 20 9 号)17 市场 监管 总局 关于 加强 重点 领域 信用 监管 的实 施意 见(国市 监信 发 2 02 1 28号)18 朔州 市市 场监 督管 理局 关于 指导 食品 生产 经营 企业 完善 的通 知(市监食 协发 20 24 3 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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