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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0 3.1 2 0C C S X 0 0DB4403深 圳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4 0 3/T 4 5 1 2 0 2 4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远 程 视 频 核 查 指 南G u i d e f o r r e m o t e v i d e o i n s p e c t i o n o f f o o d b u s i n e s s l i c e n s e2 0 2 4-0 5-2 9 发 布 2 0 2 4-0 7-0 1 实 施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4 4 0 3/T 4 5 1 2 0 2 4目 次前 言.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3.1 食 品 经 营 许 可.13.2 远 程 视 频 核 查.13.3 申 请 端.13.4 行 政 许 可 端.13.5 远 程 视 频 核 查 端.14 申 请.14.1 提 交 材 料.24.2 材 料 清 单.25 受 理.25.1 形 式 审 查.25.2 受 理 操 作.26 拍 摄.36.1 时 限 要 求.36.2 操 作 流 程 及 要 求.37 远 程 视 频 核 查.47.1 核 查 原 则.47.2 时 限 要 求.47.3 人 员 要 求.47.4 核 查 操 作.47.5 内 部 审 核 操 作.58 审 核.58.1 时 限 要 求.58.2 审 核 操 作.59 审 批.59.1 时 限 要 求.59.2 审 批 操 作.51 0 后 续 事 项.61 0.1 证 照(结 果)发 放.61 0.2 证 照 领 取.61 0.3 查 看 整 改 意 见.6D B 4 4 0 3/T 4 5 1 2 0 2 4附 录 A(资 料 性)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样 例.7D B 4 4 0 3/T 4 5 1 2 0 2 4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定 起 草。本 文 件 由 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许 可 审 查 中 心、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深 圳 市 分 析测 试 协 会、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龙 岗 监 管 局。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夏 强、张 镜 如、景 永 哲、蒋 维、古 丽 花、杨 国 武、关 宏 舵、陈 嵩、许 鹤、李 秋 影、张 文 锦、庄 静 贤、彭 珠 花、李 萍、丁 芳 芳、申 琳、张 芬、张 一、袁 思 旭、汪 璇、杨 杰。D B 4 4 0 3/T 4 5 1 2 0 2 41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远 程 视 频 核 查 指 南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远 程 视 频 核 查 工 作 中 申 请、受 理、拍 摄、远 程 视 频 核 查、审 核、审批 和 后 续 事 项 等 环 节 的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对 在 深 圳 市 经 营 热 食 类 食 品 制 售、冷 食 类 食 品 制 售、生 食 类 食 品 制 售、自 制 饮 品制 售(不 含 自 酿 酒)等 的 大 型 餐 馆、中 型 餐 馆、小 型 餐 馆、小 餐 饮、饮 品 店、糕 点 店 等 主 体 实 施 的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远 程 视 频 核 查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本 文 件 没 有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食 品 经 营 许 可 f o o d b u s i n e s s l i c e n s e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从 事 食 品 销 售 和 餐 饮 服 务 活 动 的 商 事 主 体 经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审 查 批准 后 取 得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过 程。3.2远 程 视 频 核 查 r e m o t e v i d e o i n s p e c t i o n食 品 经 营 许 可 申 请 人 通 过 移 动 端 互 联 网 等 远 程 通 信 技 术 将 其 食 品 经 营 场 所 及 设 施 设 备 的 影 音 资料 传 送 至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由 相 应 工 作 人 员 对 影 音 资 料 进 行 核 查,确 认 各 项 条 件 符 合 或 不 符 合 食品 经 营 许 可 的 过 程。3.3申 请 端 a p p l i c a t i o n e n d在 取 得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过 程 中,为 申 请 人 提 供 本 地 服 务 的 程 序 或 场 所。注:主要进行申请、拍摄、补充材料等操作。3.4行 政 许 可 端 a d m i n i s t r a t i v e l i c e n s i n g e n d对 申 请 人 的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申 请 进 行 受 理、审 核、审 批 等 操 作 行 政 许 可 操 作 端。3.5远 程 视 频 核 查 端 r e m o t e v i d e o i n s p e c t i o n e n d对 申 请 人 拍 摄 的 食 品 经 营 场 所 视 频 进 行 审 查 等 操 作 的 远 程 视 频 核 查 操 作 端。4 申 请D B 4 4 0 3/T 4 5 1 2 0 2 424.1 提 交 材 料符 合 以 下 全 部 条 件 的 申 请 单 位 可 以 在 申 请 端 提 出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远 程 视 频 核 查 申 请 并 提 交 申 请 材料:a)具 有 与 经 营 的 食 品 品 种、数 量 相 适 应 的 食 品 原 料 处 理 和 食 品 加 工、销 售、贮 存 等 场 所,保持 该 场 所 环 境 整 洁,并 与 有 毒、有 害 场 所 以 及 其 他 污 染 源 保 持 规 定 的 距 离;b)具 有 与 经 营 的 食 品 品 种、数 量 相 适 应 的 经 营 设 备 或 者 设 施,有 相 应 的 消 毒、更 衣、盥 洗、采 光、照 明、通 风、防 腐、防 尘、防 蝇、防 鼠、防 虫、洗 涤 以 及 处 理 废 水、存 放 垃 圾 和 废弃 物 的 设 备 或 者 设 施;c)有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的 食 品 安 全 总 监、食 品 安 全 员 等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和 保 证 食 品 安 全 的 规 章制 度;d)具 有 合 理 的 设 备 布 局 和 工 艺 流 程,防 止 待 加 工 食 品 与 直 接 入 口 食 品、原 料 与 成 品 交 叉 污 染,避 免 食 品 接 触 有 毒 物、不 洁 物;e)食 品 安 全 相 关 法 律、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4.2 材 料 清 单申 请 单 位 在 申 请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远 程 视 频 核 查 时 应 提 交 以 下 材 料:a)深 圳 市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申 请 书;b)保 证 食 品 安 全 的 规 章 制 度 目 录 清 单;c)食 品 经 营 场 所 的 主 要 设 备 设 施、经 营 布 局 图;d)制 售 凉 茶 的 饮 品 店 或 小 餐 饮,提 交 所 使 用 的 中 药 材 原 料 清 单;e)经 办 人 身 份 证 明,若 经 办 人 不 是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本 人,另 提 交 授 权 委 托 书 以 及 代 理 人的 身 份 证 明 文 件;f)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远 程 视 频 核 查 注 意 事 项 知 情 承 诺 书。5 受 理5.1 形 式 审 查行 政 机 关 的 行 政 许 可 工 作 人 员 应 在 行 政 许 可 端 开 展 以 下 工 作:a)核 对 申 请 人 是 否 符 合 申 请 条 件;b)依 据 材 料 清 单 逐 一 核 对 申 请 材 料 是 否 齐 全;c)核 对 申 请 材 料 是 否 涵 盖 材 料 要 求 中 涉 及 的 要 素 和 内 容。5.2 受 理 操 作行 政 许 可 工 作 人 员 按 照 以 下 要 求 完 成 受 理 操 作:a)申 请 事 项 依 法 不 需 要 取 得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的,应 即 时 告 知 申 请 人 不 受 理;b)申 请 事 项 依 法 不 属 于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职 权 范 围 的,应 即 时 作 出 不 予 受 理 的 决 定,并 告 知申 请 人 向 有 关 行 政 机 关 申 请;c)申 请 材 料 存 在 可 以 当 场 更 正 的 错 误 的,应 允 许 申 请 人 当 场 更 正,由 申 请 人 在 更 正 处 签 名 或盖 章,注 明 更 正 日 期;d)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者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应 当 场 或 者 自 收 到 申 请 材 料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一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和 合 理 的 补 正 期 限。申 请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逾 期 不 予 补 正D B 4 4 0 3/T 4 5 1 2 0 2 43的,视 为 放 弃 行 政 许 可 申 请,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不 需 要 作 出 不 予 受 理 的 决 定。市 场 监 督 管理 部 门 逾 期 未 告 知 申 请 人 补 正 的,自 收 到 申 请 材 料 之 日 起 即 为 受 理;e)申 请 材 料 齐 全、符 合 法 定 形 式,或 者 申 请 人 按 照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补 正 材 料 的,应 受 理 食 品 经营 许 可 申 请。6 拍 摄6.1 时 限 要 求申 请 人 应 在 收 到 受 理 通 过 短 信 的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申 请 端 完 成 视 频 拍 摄,或 在 收 到 需 补 充 材 料 短 信的 1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视 频 补 拍。6.2 操 作 流 程 及 要 求6.2.1 下 载 应 用 程 序(A P P)申 请 人 使 用 移 动 端 下 载“市 场 通”A P P。6.2.2 登 录 账 号申 请 人 使 用 申 请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时 所 使 用 的 广 东 政 务 服 务 账 号 进 行 登 录,在“办 事 大 厅”选 择“食药 准 入 类”“食 品 经 营 视 频 审 查”,点 击 待 拍 摄 列 表 进 入 拍 摄 环 节。6.2.3 签 署 承 诺申 请 人 在 拍 摄 前 应 签 署 自 我 声 明 与 真 实 性 承 诺,承 诺 以 下 内 容:a)食 品 加 工 区 无 卫 生 间;b)食 品 经 营 场 所 所 有 设 施 设 备 可 正 常 运 转;c)所 拍 摄 视 频 已 覆 盖 全 部 经 营 场 所 区 域、真 实 有 效。6.2.4 开 启 定 位 服 务申 请 人 按 照 系 统 提 示 选 择 允 许“市 场 通”A P P 使 用 移 动 端 定 位 服 务。6.2.5 上 传 图 纸申 请 人 按 照 系 统 提 示 上 传 食 品 经 营 场 所 布 局 图,图 纸 应 体 现 功 能 区 设 置、设 备 布 局 以 及 食 品 经营 场 所 的 长 宽 尺 寸。6.2.6 拍 摄 视 频申 请 人 按 照 系 统 提 示 在 食 品 经 营 场 所 实 地 进 行 连 续、全 方 位 拍 摄,拍 摄 内 容 包 括 以 下 3 个 方 面:a)全 流 程 视 频:拍 摄 者 应 从 餐 厅 入 口 处 开 始 进 行 连 续 拍 摄,拍 摄 内 容 应 覆 盖 整 个 食 品 经 营 场所。全 流 程 视 频 应 展 示 门 店 招 牌、门 牌 号(如 有)、周 边 环 境、就 餐 区、食 品 加 工 区 以 及食 品 贮 存 场 所 等;b)食 品 加 工 区 视 频:拍 摄 者 应 从 食 品 加 工 区 入 口 处 开 始 进 行 拍 摄,拍 摄 内 容 应 覆 盖 整 个 食 品加 工 区,包 括 食 品 粗 加 工、切 配、烹 饪、餐 用 具 清 洗 消 毒、备 餐、专 用 操 作 场 所、专 间 以及 食 品 库 房、更 衣、清 洁 工 具 存 放 场 所 等。食 品 加 工 区 视 频 应 展 示 天 花、墙 壁、地 板 和 设备 设 施;D B 4 4 0 3/T 4 5 1 2 0 2 44c)必 备 设 备 视 频:拍 摄 者 应 重 点 对 必 备 设 备 设 施 进 行 特 写 拍 摄,包 括 各 类 水 池(食 品 原 料 清洗 水 池、餐 用 具 清 洗 消 毒 水 池、清 洁 工 用 具 清 洗 水 池、洗 手 池 等)、消 毒 设 备 设 施、保 洁设 备 设 施、冷 藏/冷 冻 柜(库)、水 净 化 设 施、空 气 消 毒 设 施、空 调、传 递 窗 等 设 备。7 远 程 视 频 核 查7.1 核 查 原 则远 程 视 频 核 查 应 遵 循 公 平、公 正、客 观 的 原 则,不 应 擅 自 提 高 或 降 低 核 查 标 准,核 查 结 论 应 科学、合 理。7.2 时 限 要 求远 程 视 频 核 查 工 作 人 员 应 于 规 定 时 限 内 在 远 程 视 频 核 查 端 完 成 远 程 视 频 核 查 相 关 操 作,远 程 视频 核 查 时 限 为 5 个 工 作 日,核 查 单 位 原 则 上 宜 在 任 务 到 达 后 1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系 统 操 作(包 括 出 具 核查 结 论 或 返 回 申 请 人 补 充 材 料)。7.3 人 员 要 求远 程 视 频 核 查 工 作 人 员、机 动 核 查 员、裁 决 员、审 核 员 由 市 市 场 监 管 局 各 单 位 具 有 食 品 许 可 审查 员 证 或 深 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执 法 证 的 审 查 人 员 担 任,应 熟 悉 远 程 视 频 核 查 系 统 操 作 和 食 品 经 营 许可 现 场 核 查 标 准。核 查 组 应 由 两 名 及 以 上 远 程 视 频 核 查 工 作 人 员 组 成,其 中 核 查 组 长 负 责 远 程 视 频核 查 工 作 的 组 织、实 施。7.4 核 查 操 作7.4.1 核 查 流 程核 查 组 应 在 远 程 视 频 核 查 端 依 照 下 述 流 程 完 成 远 程 视 频 核 查:a)登 录 行 政 审 批 管 理 系 统,在“视 频 审 查 管 理”中 按 任 务 到 达 顺 序 依 次 处 理 待 审 查 任 务;b)查 看 申 请 信 息,了 解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c)通 过 系 统 核 查 地 址 是 否 正 确:1)若 系 统 提 示“地 址 比 对 不 吻 合”,核 查 组 进 行 拍 摄 地 址 核 对,并 根 据 系 统“附 近 的 单”提 示 进 行 重 复 申 请 核 对;2)若 系 统 无 提 示 则 可 省 略 该 步 骤。d)查 看 图 纸 及 视 频,必 要 时 可 联 系 申 请 人 沟 通 确 认 拍 摄 内 容;e)根 据 申 请 人 情 况 对 照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现 场 核 查 表 的 内 容 逐 一 对 视 频 进 行 核 查 同 时 进 行 视 频 截图、图 片 标 注 等 操 作;f)通 过 系 统 制 作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现 场 核 查 表 并 判 定 核 查 结 果,远 程 视 频 核 查 结 论 分 为 以 下 两 种情 形:1)若 通 过 核 查 将 核 查 结 论 提 交 至 审 核 环 节;2)若 未 通 过 核 查 给 出 具 体 整 改 意 见,形 成 核 查 结 论 后 提 交 审 核。7.4.2 核 查 要 求核 查 组 应 按 照 以 下 要 求 完 成 远 程 视 频 核 查:a)核 查 组 在 远 程 视 频 核 查 过 程 中 的 截 图、形 成 的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现 场 核 查 表 及 整 改 意 见 书 等 符合 要 求;D B 4 4 0 3/T 4 5 1 2 0 2 45b)对 于 整 改 后 重 新 申 请 的 远 程 视 频 核 查 业 务,核 查 组 根 据 第 一 次 核 查 整 改 意 见 书,在 全 面 核查 的 基 础 上 重 点 核 查 整 改 项 目。7.4.3 特 殊 情 况 处 置7.4.3.1 申 请 人 需 补 充 材 料 或 修 改 申 请 信 息 时,核 查 组 应 在 系 统 勾 选 需 补 充 的 内 容、编 辑 相 关 要 求并 将 任 务 返 回 至 申 请 端 补 充 材 料。7.4.3.2 核 查 组 对 视 频 内 容 存 疑 或 部 分 要 素 无 法 确 认 时,应 启 动 机 动 核 查 程 序,由 在 值 机 动 核 查 员前 往 现 场 通 过 移 动 端“政 务 通”A P P 进 行 拍 摄 及 材 料 收 集。核 查 组 应 根 据 机 动 核 查 员 提 供 的 资 料 进行 后 续 操 作。7.4.3.3 核 查 组 成 员 意 见 不 统 一 或 其 他 难 以 把 握 的 情 况 时,核 查 组 应 启 动 裁 决 程 序,由 在 值 裁 决 员作 出 决 定。核 查 组 应 根 据 裁 决 决 定 进 行 后 续 操 作。7.5 内 部 审 核 操 作内 部 审 核 员 应 在 远 程 视 频 核 查 端 依 照 下 述 流 程 完 成 远 程 视 频 内 部 审 核:a)登 录 行 政 审 批 管 理 系 统,按 任 务 到 达 顺 序 依 次 处 理 待 审 核 任 务;b)审 核 员 对 核 查 组 提 交 的 截 图、食 品 经 营 许 可 现 场 核 查 表 及 整 改 意 见 书 等 内 容 进 行 审 核 并 判定 审 核 结 果,内 部 审 核 结 论 分 为 以 下 两 种 情 形:1)对 于 符 合 要 求 的 进 行“同 意 审 查 结 论”操 作,在“审 核 意 见”栏 说 明“同 意”并 提 交;2)对 于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进 行“退 回 核 查 组”操 作 并 在“审 核 意 见”栏 说 明 退 回 理 由,核 查组 修 改 核 查 内 容 后 再 次 进 行 审 核。8 审 核8.1 时 限 要 求远 程 视 频 核 查 业 务 审 核 规 定 时 限 为 2 个 工 作 日。8.2 审 核 操 作行 政 许 可 工 作 人 员 应 在 行 政 许 可 端 按 照 以 下 要 求 完 成 审 核 操 作:a)对 审 查 材 料 的 完 整 性、合 法 性、合 理 性 进 行 逐 一 核 查,判 定 是 否 符 合 要 求,确 保 申 请 材 料与 申 请 事 项 相 符;b)对 申 请 材 料 中 需 要 审 查 的 实 质 内 容 事 项 进 行 核 查,查 看 是 否 开 展 了 视 频 核 查 以 及 视 频 核 查的 情 况 是 否 符 合 要 求。9 审 批9.1 时 限 要 求远 程 视 频 核 查 业 务 审 核 规 定 时 限 为 2 个 工 作 日。9.2 审 批 操 作复 核 审 核 环 节 提 出 的 初 步 审 核 意 见,审 批 合 格 的,作 出 同 意 核 发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证(样 例 见附 录 A)的 结 论;审 批 不 通 过 的,作 出 不 予 许 可 的 结 论。D B 4 4 0 3/T 4 5 1 2 0 2 461 0 后 续 事 项1 0.1 证 照(结 果)发 放在 广 东 政 务 服 务 网 提 交 的 申 请 业 务,审 批 合 格 后 系 统 会 自 动 推 送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电 子 证 正副 本 到 申 请 人 账 户。1 0.2 证 照 领 取通 过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远 程 视 频 核 查 的 申 请 人 可 在 广 东 政 务 服 务 网“在 线 办 理”处 进 入“行 政 审 批”,在 其 中“信 息 自 检 页”处 点 击“我 的 证 照”下 载 电 子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证。1 0.3 查 看 整 改 意 见未 通 过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远 程 视 频 核 查 的 申 请 人 可 在“市 场 通”A P P 内 查 看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现 场 核 查 表、整 改 意 见 书 等 文 书,按 要 求 进 行 整 改 后 重 新 申 报。D B 4 4 0 3/T 4 5 1 2 0 2 47A A附 录 A(资 料 性)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样 例图 A.1 和 图 A.2 给 出 了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正 本 和 副 本 的 样 例。图 A.1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证(正 本)D B 4 4 0 3/T 4 5 1 2 0 2 48图 A.2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证(副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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