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规范DB4401/T 272—2024.pdf

返回 相关 举报
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规范DB4401/T 272—2024.pdf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规范DB4401/T 272—2024.pdf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规范DB4401/T 272—2024.pdf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规范DB4401/T 272—2024.pdf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规范DB4401/T 272—2024.pdf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I C S 0 3.1 0 0.70CCS A 10广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B4 401/T 272 202 4住房 租赁企 业信用 信息管 理规范Cre dit inf orm ati on man age men t spe cif ica tio ns for res ide nti all eas ing com pan ies202 4-0 7-2 2 发布 202 4-08-22 实施广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B 440 1DB 4 4 0 1/T 27 2 20 24I前 言本 文件 按照 GB/T 1.1 20 20 标准 化工 作 导则 第 1 部 分:标 准化 文件 的 结构 和起 草 规则 的 规定 起草。请注 意本 文件 的某 些内 容可 能涉 及专 利。本文 件的 发布 机构 不承 担识 别专 利的 责任。本文 件由 广州 市住 房和 城乡 建设 局提 出并 归口。本文 件起 草单 位:广州 市住 房政 策研 究中 心、广州 市房 地产 租赁 协会。本文 件主 要起 草人:张炜 云、熊义 成、林冀 东、曹万 里、林文 凯、肖灿 春、高金 华、徐兴 进、钟国轩、孔凌 瑶、徐再 军、汪彦 君。DB 4 4 0 1/T 27 2 20 241住房 租赁企 业信用 信息管 理规范1 范围本文 件规 定了 住房 租赁 企业 信用 信息 采集、信 用信 息管 理的 要求。本文 件适 用于 在广 州市 开展 经营 活动 的住 房租 赁企 业。2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本文 件没 有规 范性 引用 文件。3 术语 和定 义下列 术语 和定 义适 用于 本文 件。3.1住房 租赁 企业 re s i de ntia l l ea sing co m p an y开展 住房 租赁 经营 业务,将自 有房 屋或 者以 合法 方式 取得 经营 权的 他人 房屋 提供 给承 租人 居住,并与承 租人 签订 住房 租赁 合同,向 承租 人收 取租 金的 企业。3.2信用 信息 cr edit in f o rm atio n住房 租赁 企业 在从 事住 房租 赁经 营活 动中 形成,能 够用 以识 别、分析、判 断其 信用 状况 的信 息。3.3信用 信息 管理 cr edit in f o rm atio n ma n a ge ment对住 房租 赁企 业信 用信 息及 信用 档案 进行 依法 公示、共 享、使用、更 新、监督 的过 程。4 信用 信息 采集 及内 容4.1 采集 渠道对住 房租 赁企 业进 行信 用管 理,可从 下述 3 个渠 道获 取其 信用 信息:a)可公 开查 询的 公共 信用 信息;b)授权 使用 的公 共信 用信 息档 案;c)住房 租赁 企业 自主 申报 或提 供的 信用 信息,应 当提 供原 始的 证明 材料。4.2 具体 内容住房 租赁 企业 的信 用信 息 应 包括 但不 限于:a)住房 租赁 企业 的商 事登 记信 息、联系 方式;b)住房 租赁 企业 获国 家、地方 政府、行 业主 管部 门的 表彰、评 优情 况;c)住房 租赁 企业 因违 法构 成犯 罪,被追 究刑 事责 任的 信息;DB 4 4 0 1/T 27 2 20 242d)被行 政机 关认 定的 失信 信息;e)被市 场监 督管 理部 门列 入异 常经 营名 录的 信息;f)住 房租 赁企 业 受到 区级 以 上房 屋行 政主 管 部门 或街 镇 行政 处罚 的 信息,行 政处 罚包 括但 不限 于如 下处 罚情 形:对 人 均使 用面 积 不符 合 租赁 标准 的处 罚;对将 厨房、卫生 间、阳台 和地 下储 藏室 等非 居住 空 间出 租 供人 员居 住 的处 罚;对 提交 虚 假备 案 资料 的处 罚;对 未办 理房 屋租 赁合 同备案 的处 罚及 其他 非住 房租 赁领 域的 处罚;g)住房 租赁 企业 受到 市、区房 屋行 政主 管部 门或 街道 的行 政检 查结 果信 息;h)住房 租赁 企业 因违 法行 为受 行政 机关 吊销 营业 执照 处罚 的信 息;i)住 房租 赁企 业 存在 国家、省、市、区房 屋 行政 主管 部 门根 据相 关 规定 认定 的 其他 有违 诚信 信息的信 息;j)住 房租 赁企 业 的经 营信 息,如 在经 营房 源 总量、在 经 营房 源总 面 积、年营 业 总收 入、年接 待租客人 数等 信息;k)住 房租 赁企 业 注册、使 用 市级 房屋 行政 主 管部 门的 房 屋租 赁信 息 服务 平台,并通 过该 平台 推送开业 信息、录 入租 赁房 源的 情况;l)住房 租赁 企业 设立 并使 用住 房租 赁资 金监 管账 户的 情况;m)住房 租赁 企业 获行 业协 会的 表彰、评 优情 况;n)住 房租 赁企 业 加入 住房 租 赁行 业协 会,进 行行 业自 律,积 极配 合 协会 开展 调 研会 议、活动、数据搜 集等 情况;o)住房 租赁 企业 积极 参与 社会 公益 活动,进 行慈 善救 助、社会 公益 捐赠 的情 况;p)住房 租赁 企业 从业 人员 的身 份信 息、联系 方式、从 业履 历、培训 和评 价情 况等 信息;q)住房 租赁 企业 的从 业人 员服 务热 情、办事 效率 高,受到 群众 点名 感谢、表 扬的 情况;r)住房 租赁 企业 违法 经营 被立 案调 查的 情况;s)住房 租赁 企业 受到 投诉 并经 核实 存在 的情 形(见 附录 A);t)住房 租赁 企业 自愿 提供 的其 他信 息。5 信用 信息 管理5.1 档案 建立5.1.1 住房 租赁 行业 相关 社会 组织 可依 据组 织章 程建 立执 业信 息档 案,但不 得损 害会 员的 合法 权益。5.1.2 信用 档案 应包 含住 房租 赁企 业的 信用 信息。5.2 信息 披露5.2.1 披露 内容住房 租赁 企业 信用 信息 的披 露内 容应 包括 依照 法律、行 政法 规规 定应 当公 开的 信用 信息 及其 他信息。5.2.2 披露 渠道住房 租赁 企业 信用 信息 的披 露渠 道 应 包括:a)住房 租赁 行业 相关 社会 组织 建立 的平 台、官网、论 坛等;b)官方 信用 平台、第 三方 媒体 等其 他渠 道。5.2.3 公示 期限DB 4 4 0 1/T 27 2 20 243住 房租 赁企 业 信用 信息 的公 开 期限 与有 效 期一 致;无 有效 期的,公 开期 限为 2 年;信 息修 复 的,应及时 更新 公示 期限。5.2.4 披露 要求披露 企业 信用 信息 应符 合法 律、法规、规章 的规 定,不应 披露 属于 国家 秘密、商业 秘密、个人 隐私的内 容。5.3 档案 查询住房 租赁 企业 可查 询自 身信 用档 案,其他 机构、个人 取得 住房 租赁 企业 授权 后,可查 询该 企业 的信用档 案。5.4 档案 使用5.4.1 鼓励 行业 组织 在日 常监 督管 理和 表彰 评优 等工 作中 参考 住房 租赁 企业 信用 档案 进行 差异 化管理。5.4.2 鼓励 住房 租赁 企业 信用 档案 推送 至市 房屋 行政 主管 部门 相关 信息 平台。5.4.3 鼓励 自然 人、法人 和非 法人 组织 在开 展市 场交 易、企业 管理、行 业治 理、融资 信贷、社 会公 益等活 动中 查询、使 用住 房租 赁企 业信 用档 案。5.4.4 支持 行业 协会 商会 在行 业自 律管 理中 使用 信用 档案,并 建立 行业 守信 激励 和失 信惩 戒机 制,但不得 损害 会员 的合 法权 益。5.5 异议 处理5.5.1 住房 租赁 企业 发现 信用 档案 建立、维 护及 管理 过程 中存 在下 列情 形的,可 向负 责住 房租 赁企 业信用 档案 建立、维 护及 管理 的单 位提 出异 议申 请,并提 供相 关证 明材 料:a)信用 信息 存在 错误 或者 遗漏 的;b)信用 信息 涉及 其商 业秘 密、个人 隐私 的;c)信用 信息 超过 公示 期限 仍在 公示 的;d)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情形。5.5.2 负责 住房 租赁 企业 信用 档案 建立、维护 及管 理的 单位 在受 理异 议申 请时 应对 信息 予以 异议 标注,自受 理之 日起 应在 2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核 查工 作并 按照 下列 规定 处理:a)发现 记载 的信 息与 信息 提供 单位 所报 送的 信息 一致 的,将异 议申 请转 交信 息提 供单 位处 理;b)发现 记载 的信 息与 信息 提供 单位 所报 送的 信息 确有 不一 致的,按照 本文 件第 5.5.3 条进 行处 理,并告 知异 议申 请方。5.5.3 负责 住房 租赁 企业 信用 档案 建立、维 护及 管理 的单 位收 到信 息提 供单 位异 议处 理决 定书 或者 经核查 确认 异议 信息 存在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应当 按照 下列 规定 处理:a)信息 存在 错误 的,予以 更正;b)信息 存在 遗漏 的,予以 补充;c)公示 的信 用信 息涉 及商 业秘 密、个人 隐私 的,见 广 东省 社会 信用 条例;d)信息 超过 公示 期限 仍在 公示 的,停止 公示。5.5.4 经核 查,确认 异议 信息 不存 在本 文件 第 5.5.1 条规 定情 形的,应 当维 持信 息原 状,并取 消异 议标注。5.5.5 异议 申请 处理 期间,负 责住 房租 赁企 业信 用档 案建 立、维护 及管 理的 单位 对住 房租 赁企 业信 用档案 中存 在异 议的 信息 予以 标注。DB 4 4 0 1/T 27 2 20 2445.6 评价 与改 进5.6.1 负 责住 房租 赁 企业 信用 档案 建 立、维护 及 管理 的单 位 每年 应至 少开 展 一次 信用 信 息管 理满 意度评价。5.6.2 负 责住 房租 赁 企业 信用 档案 建 立、维护 及 管理 的单 位 应根 据评 价结 果,查 明问 题原 因并 采取 纠正和 预防 措施,及 时改 进。DB 4 4 0 1/T 27 2 20 245附录 A(资 料性)住房 租赁 企业 禁止 行为住房 租赁 企业 禁止 下列 行为,包 括但 不限 于:a)采取 威胁、恐 吓等 暴力 手段 驱逐 承租 人;b)恶意 克扣 或延 迟返 还押 金、保证 金和 预定 金;c)以隐 瞒、欺诈、胁 迫、贿赂 等不 正当 手段 招揽 业务,诱 骗承 租人 交易 或者 强制 交易;d)侵占、挪 用交 易资 金;e)索取 合同 以外 的酬 金或 者其 他财 物;f)采 取引 诱、欺 诈、胁迫、贿赂、回 扣、恶 意串 通、恶 意降 低服 务 费用 标准 或 者诋 毁其 他住 房租赁企 业、从业 人员 等不 正当 手段 承揽 业务;g)与一 方当 事人 串通 损害 另一 方当 事人 利益;h)向承 租人 提供 虚假 材料 或者 隐瞒 真实 情况;i)泄露 或者 不当 使用 承租 人的 个人 信息 或者 商业 秘密,谋 取不 正当 利益;j)给予 或承 诺给 予承 租人 任何 违法 经济 利益;k)向承 租人 违规 提供 金融 产品 和服 务;l)利用 承租 人或 者房 屋权 利人 名义 套取 信贷 资金;m)向无 身份 证明 的自 然人、法 人或 者其 他组 织出 租房 屋;n)出租 的房 屋不 符合 市级 房屋 行政 主管 部门 发布 的房 屋租 赁管 理规 定;o)集 中出 租房 间 达到 十间 以 上或 者出 租的 房 间内 床位 数 总计 达到 十 五张 以上,未建 立相 应的 安全管理 制度;p)订立 房屋 租赁 合同 后,未办 理房 屋租 赁登 记备 案;q)提交 虚假 的房 屋租 赁登 记备 案材 料;r)滥用 市场 支配 地位,从 事哄 抬租 金、捆绑 消费 等扰 乱市 场秩 序行 为;s)法律、法 规禁 止的 其他 行为。DB 4 4 0 1/T 27 2 20 246参 考 文 献1 房地 产经 纪管 理办 法(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住 房和 城乡 建设 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国 家发 展和 改革 委员会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部令 第 8 号)2 广东 省社 会信 用条 例(广东 省第 十三 届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公告 第 80 号)3 广州 市公 共信 用信 息管 理规 定(广州 市人 民政 府令 第 20 4 号)4 广州 市房 地产 中介 服务 管理 条例(广 州市 第十 一届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公 告第 58 号)5 广州 市房 屋租 赁管 理规 定(广州 市第 十五 届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公告 第 58 号)6 广 州 市住 房 和 城乡 建 设 局 关于 印发 广州 市 住 房 租赁 从 业 主体 信 用 管 理办 法 的 通知(穗 建规 字 20 24 4 号)7 广州 市住 房和 城乡 建设 局关 于规 范住 房租 赁市 场的 通知(穗 建规 字 20 2 2 5 号)8 广州 市住 房和 城乡 建设 局关 于印 发住 房租 赁纠 纷调 处指 引的 通知(穗 建房 产 20 2 0 39 6 号)9 成都 市企 业信 用信 息管 理办 法(成都 市人 民政 府令 第 18 1 号)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copyright@ 2017-2022 报告吧 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7002310号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宁B2-20200018  | 宁公网安备64010602000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