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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0 3.1 0 0.70CCS A 10广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B4 401/T 272 202 4住房 租赁企 业信用 信息管 理规范Cre dit inf orm ati on man age men t spe cif ica tio ns for res ide nti all eas ing com pan ies202 4-0 7-2 2 发布 202 4-08-22 实施广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B 440 1DB 4 4 0 1/T 27 2 20 24I前 言本 文件 按照 GB/T 1.1 20 20 标准 化工 作 导则 第 1 部 分:标 准化 文件 的 结构 和起 草 规则 的 规定 起草。请注 意本 文件 的某 些内 容可 能涉 及专 利。本文 件的 发布 机构 不承 担识 别专 利的 责任。本文 件由 广州 市住 房和 城乡 建设 局提 出并 归口。本文 件起 草单 位:广州 市住 房政 策研 究中 心、广州 市房 地产 租赁 协会。本文 件主 要起 草人:张炜 云、熊义 成、林冀 东、曹万 里、林文 凯、肖灿 春、高金 华、徐兴 进、钟国轩、孔凌 瑶、徐再 军、汪彦 君。DB 4 4 0 1/T 27 2 20 241住房 租赁企 业信用 信息管 理规范1 范围本文 件规 定了 住房 租赁 企业 信用 信息 采集、信 用信 息管 理的 要求。本文 件适 用于 在广 州市 开展 经营 活动 的住 房租 赁企 业。2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本文 件没 有规 范性 引用 文件。3 术语 和定 义下列 术语 和定 义适 用于 本文 件。3.1住房 租赁 企业 re s i de ntia l l ea sing co m p an y开展 住房 租赁 经营 业务,将自 有房 屋或 者以 合法 方式 取得 经营 权的 他人 房屋 提供 给承 租人 居住,并与承 租人 签订 住房 租赁 合同,向 承租 人收 取租 金的 企业。3.2信用 信息 cr edit in f o rm atio n住房 租赁 企业 在从 事住 房租 赁经 营活 动中 形成,能 够用 以识 别、分析、判 断其 信用 状况 的信 息。3.3信用 信息 管理 cr edit in f o rm atio n ma n a ge ment对住 房租 赁企 业信 用信 息及 信用 档案 进行 依法 公示、共 享、使用、更 新、监督 的过 程。4 信用 信息 采集 及内 容4.1 采集 渠道对住 房租 赁企 业进 行信 用管 理,可从 下述 3 个渠 道获 取其 信用 信息:a)可公 开查 询的 公共 信用 信息;b)授权 使用 的公 共信 用信 息档 案;c)住房 租赁 企业 自主 申报 或提 供的 信用 信息,应 当提 供原 始的 证明 材料。4.2 具体 内容住房 租赁 企业 的信 用信 息 应 包括 但不 限于:a)住房 租赁 企业 的商 事登 记信 息、联系 方式;b)住房 租赁 企业 获国 家、地方 政府、行 业主 管部 门的 表彰、评 优情 况;c)住房 租赁 企业 因违 法构 成犯 罪,被追 究刑 事责 任的 信息;DB 4 4 0 1/T 27 2 20 242d)被行 政机 关认 定的 失信 信息;e)被市 场监 督管 理部 门列 入异 常经 营名 录的 信息;f)住 房租 赁企 业 受到 区级 以 上房 屋行 政主 管 部门 或街 镇 行政 处罚 的 信息,行 政处 罚包 括但 不限 于如 下处 罚情 形:对 人 均使 用面 积 不符 合 租赁 标准 的处 罚;对将 厨房、卫生 间、阳台 和地 下储 藏室 等非 居住 空 间出 租 供人 员居 住 的处 罚;对 提交 虚 假备 案 资料 的处 罚;对 未办 理房 屋租 赁合 同备案 的处 罚及 其他 非住 房租 赁领 域的 处罚;g)住房 租赁 企业 受到 市、区房 屋行 政主 管部 门或 街道 的行 政检 查结 果信 息;h)住房 租赁 企业 因违 法行 为受 行政 机关 吊销 营业 执照 处罚 的信 息;i)住 房租 赁企 业 存在 国家、省、市、区房 屋 行政 主管 部 门根 据相 关 规定 认定 的 其他 有违 诚信 信息的信 息;j)住 房租 赁企 业 的经 营信 息,如 在经 营房 源 总量、在 经 营房 源总 面 积、年营 业 总收 入、年接 待租客人 数等 信息;k)住 房租 赁企 业 注册、使 用 市级 房屋 行政 主 管部 门的 房 屋租 赁信 息 服务 平台,并通 过该 平台 推送开业 信息、录 入租 赁房 源的 情况;l)住房 租赁 企业 设立 并使 用住 房租 赁资 金监 管账 户的 情况;m)住房 租赁 企业 获行 业协 会的 表彰、评 优情 况;n)住 房租 赁企 业 加入 住房 租 赁行 业协 会,进 行行 业自 律,积 极配 合 协会 开展 调 研会 议、活动、数据搜 集等 情况;o)住房 租赁 企业 积极 参与 社会 公益 活动,进 行慈 善救 助、社会 公益 捐赠 的情 况;p)住房 租赁 企业 从业 人员 的身 份信 息、联系 方式、从 业履 历、培训 和评 价情 况等 信息;q)住房 租赁 企业 的从 业人 员服 务热 情、办事 效率 高,受到 群众 点名 感谢、表 扬的 情况;r)住房 租赁 企业 违法 经营 被立 案调 查的 情况;s)住房 租赁 企业 受到 投诉 并经 核实 存在 的情 形(见 附录 A);t)住房 租赁 企业 自愿 提供 的其 他信 息。5 信用 信息 管理5.1 档案 建立5.1.1 住房 租赁 行业 相关 社会 组织 可依 据组 织章 程建 立执 业信 息档 案,但不 得损 害会 员的 合法 权益。5.1.2 信用 档案 应包 含住 房租 赁企 业的 信用 信息。5.2 信息 披露5.2.1 披露 内容住房 租赁 企业 信用 信息 的披 露内 容应 包括 依照 法律、行 政法 规规 定应 当公 开的 信用 信息 及其 他信息。5.2.2 披露 渠道住房 租赁 企业 信用 信息 的披 露渠 道 应 包括:a)住房 租赁 行业 相关 社会 组织 建立 的平 台、官网、论 坛等;b)官方 信用 平台、第 三方 媒体 等其 他渠 道。5.2.3 公示 期限DB 4 4 0 1/T 27 2 20 243住 房租 赁企 业 信用 信息 的公 开 期限 与有 效 期一 致;无 有效 期的,公 开期 限为 2 年;信 息修 复 的,应及时 更新 公示 期限。5.2.4 披露 要求披露 企业 信用 信息 应符 合法 律、法规、规章 的规 定,不应 披露 属于 国家 秘密、商业 秘密、个人 隐私的内 容。5.3 档案 查询住房 租赁 企业 可查 询自 身信 用档 案,其他 机构、个人 取得 住房 租赁 企业 授权 后,可查 询该 企业 的信用档 案。5.4 档案 使用5.4.1 鼓励 行业 组织 在日 常监 督管 理和 表彰 评优 等工 作中 参考 住房 租赁 企业 信用 档案 进行 差异 化管理。5.4.2 鼓励 住房 租赁 企业 信用 档案 推送 至市 房屋 行政 主管 部门 相关 信息 平台。5.4.3 鼓励 自然 人、法人 和非 法人 组织 在开 展市 场交 易、企业 管理、行 业治 理、融资 信贷、社 会公 益等活 动中 查询、使 用住 房租 赁企 业信 用档 案。5.4.4 支持 行业 协会 商会 在行 业自 律管 理中 使用 信用 档案,并 建立 行业 守信 激励 和失 信惩 戒机 制,但不得 损害 会员 的合 法权 益。5.5 异议 处理5.5.1 住房 租赁 企业 发现 信用 档案 建立、维 护及 管理 过程 中存 在下 列情 形的,可 向负 责住 房租 赁企 业信用 档案 建立、维 护及 管理 的单 位提 出异 议申 请,并提 供相 关证 明材 料:a)信用 信息 存在 错误 或者 遗漏 的;b)信用 信息 涉及 其商 业秘 密、个人 隐私 的;c)信用 信息 超过 公示 期限 仍在 公示 的;d)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情形。5.5.2 负责 住房 租赁 企业 信用 档案 建立、维护 及管 理的 单位 在受 理异 议申 请时 应对 信息 予以 异议 标注,自受 理之 日起 应在 2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核 查工 作并 按照 下列 规定 处理:a)发现 记载 的信 息与 信息 提供 单位 所报 送的 信息 一致 的,将异 议申 请转 交信 息提 供单 位处 理;b)发现 记载 的信 息与 信息 提供 单位 所报 送的 信息 确有 不一 致的,按照 本文 件第 5.5.3 条进 行处 理,并告 知异 议申 请方。5.5.3 负责 住房 租赁 企业 信用 档案 建立、维 护及 管理 的单 位收 到信 息提 供单 位异 议处 理决 定书 或者 经核查 确认 异议 信息 存在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应当 按照 下列 规定 处理:a)信息 存在 错误 的,予以 更正;b)信息 存在 遗漏 的,予以 补充;c)公示 的信 用信 息涉 及商 业秘 密、个人 隐私 的,见 广 东省 社会 信用 条例;d)信息 超过 公示 期限 仍在 公示 的,停止 公示。5.5.4 经核 查,确认 异议 信息 不存 在本 文件 第 5.5.1 条规 定情 形的,应 当维 持信 息原 状,并取 消异 议标注。5.5.5 异议 申请 处理 期间,负 责住 房租 赁企 业信 用档 案建 立、维护 及管 理的 单位 对住 房租 赁企 业信 用档案 中存 在异 议的 信息 予以 标注。DB 4 4 0 1/T 27 2 20 2445.6 评价 与改 进5.6.1 负 责住 房租 赁 企业 信用 档案 建 立、维护 及 管理 的单 位 每年 应至 少开 展 一次 信用 信 息管 理满 意度评价。5.6.2 负 责住 房租 赁 企业 信用 档案 建 立、维护 及 管理 的单 位 应根 据评 价结 果,查 明问 题原 因并 采取 纠正和 预防 措施,及 时改 进。DB 4 4 0 1/T 27 2 20 245附录 A(资 料性)住房 租赁 企业 禁止 行为住房 租赁 企业 禁止 下列 行为,包 括但 不限 于:a)采取 威胁、恐 吓等 暴力 手段 驱逐 承租 人;b)恶意 克扣 或延 迟返 还押 金、保证 金和 预定 金;c)以隐 瞒、欺诈、胁 迫、贿赂 等不 正当 手段 招揽 业务,诱 骗承 租人 交易 或者 强制 交易;d)侵占、挪 用交 易资 金;e)索取 合同 以外 的酬 金或 者其 他财 物;f)采 取引 诱、欺 诈、胁迫、贿赂、回 扣、恶 意串 通、恶 意降 低服 务 费用 标准 或 者诋 毁其 他住 房租赁企 业、从业 人员 等不 正当 手段 承揽 业务;g)与一 方当 事人 串通 损害 另一 方当 事人 利益;h)向承 租人 提供 虚假 材料 或者 隐瞒 真实 情况;i)泄露 或者 不当 使用 承租 人的 个人 信息 或者 商业 秘密,谋 取不 正当 利益;j)给予 或承 诺给 予承 租人 任何 违法 经济 利益;k)向承 租人 违规 提供 金融 产品 和服 务;l)利用 承租 人或 者房 屋权 利人 名义 套取 信贷 资金;m)向无 身份 证明 的自 然人、法 人或 者其 他组 织出 租房 屋;n)出租 的房 屋不 符合 市级 房屋 行政 主管 部门 发布 的房 屋租 赁管 理规 定;o)集 中出 租房 间 达到 十间 以 上或 者出 租的 房 间内 床位 数 总计 达到 十 五张 以上,未建 立相 应的 安全管理 制度;p)订立 房屋 租赁 合同 后,未办 理房 屋租 赁登 记备 案;q)提交 虚假 的房 屋租 赁登 记备 案材 料;r)滥用 市场 支配 地位,从 事哄 抬租 金、捆绑 消费 等扰 乱市 场秩 序行 为;s)法律、法 规禁 止的 其他 行为。DB 4 4 0 1/T 27 2 20 246参 考 文 献1 房地 产经 纪管 理办 法(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住 房和 城乡 建设 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国 家发 展和 改革 委员会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部令 第 8 号)2 广东 省社 会信 用条 例(广东 省第 十三 届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公告 第 80 号)3 广州 市公 共信 用信 息管 理规 定(广州 市人 民政 府令 第 20 4 号)4 广州 市房 地产 中介 服务 管理 条例(广 州市 第十 一届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公 告第 58 号)5 广州 市房 屋租 赁管 理规 定(广州 市第 十五 届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公告 第 58 号)6 广 州 市住 房 和 城乡 建 设 局 关于 印发 广州 市 住 房 租赁 从 业 主体 信 用 管 理办 法 的 通知(穗 建规 字 20 24 4 号)7 广州 市住 房和 城乡 建设 局关 于规 范住 房租 赁市 场的 通知(穗 建规 字 20 2 2 5 号)8 广州 市住 房和 城乡 建设 局关 于印 发住 房租 赁纠 纷调 处指 引的 通知(穗 建房 产 20 2 0 39 6 号)9 成都 市企 业信 用信 息管 理办 法(成都 市人 民政 府令 第 18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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