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工业项目“拿地即开工”工作规范DB3206/T 1082-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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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 3.1 6 0CCS A 0 03206地 方 标 准D B 3 2 0 6/T 1 0 8 2 2 0 2 4一 般 工 业 项 目 拿 地 即 开 工 工 作 规 范W o r k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l a n d a c q u i s i t i o n a n d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o f g e n e r a li n d u s t r i a l p r o j e c t s2 0 2 4-0 7-1 9 发 布 2 0 2 4-0 7-1 9 实 施南 通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3 2 0 6/T 1 0 8 2 2 0 2 4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原 则.25 基 本 要 求.26 服 务 流 程.27 服 务 支 撑.38 评 价 改 进.3附 录 A(资 料 性)项 目 策 划 生 成 管 控 条 件 清 单.5附 录 B(资 料 性)一 般 工 业 项 目“拿 地 即 开 工”申 报 表.6附 录 C(资 料 性)代 办 服 务 委 托 协 议.7参 考 文 献.9D B 3 2 0 6/T 1 0 8 2 2 0 2 4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南 通 市 数 据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启 东 市 数 据 局、海 安 市 数 据 局、南 通 市 通 州 区 数 据 局、如 东 县 数 据 局、如 皋 市 公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李 云 丹、毛 江 华、朱 成 竹、张 建 驰、史 曦、蔡 春 华、钱 梦 煜、黄 未 珊、刘 华、孙 雯。D B 3 2 0 6/T 1 0 8 2 2 0 2 41一 般 工 业 项 目 拿 地 即 开 工 工 作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一 般 工 业 项 目“拿 地 即 开 工”工 作 规 范 的 基 本 原 则、基 本 要 求、服 务 流 程、服 务 支 撑、评 价 改 进 等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土 地 出 让 类 工 业 项 目。本 文 件 不 适 用 于:法 律 法 规 明 确 应 当 公 开 招 标 的 项 目;涉 及 重大 社 会 稳 定 风 险、重 大 环 境 影 响、公 共 安 全 的 项 目;涉 及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品、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生 产 或 储 运 项目,以 及 因 环 保、消 防 等 原 因 不 宜 开 展 提 前 介 入 技 术 辅 导 的 项 目;国 家 规 定 的 限 制 类 和 淘 汰 类 项 目,外商 投 资 准 入 特 别 管 理 措 施(负 面 清 单)中 的 项 目。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3 8 2 2 7 2 0 1 9 投 资 项 目 建 设 审 批 代 办 服 务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拿 地 即 开 工 l a n d a c q u i s i t i o n a n d c o n s t r u c t i o n在 项 目 取 得 建 设 用 地 批 准 手 续 前 的 准 备 时 间 内,通 过 强 化 项 目 前 期 策 划 生 成 和 业 务 协 同,同 步 落 实项 目 开 工 前 应 具 备 的 各 项 建 设 条 件 和 管 控 要 求。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取 得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不 动 产 权 证、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等 许 可,具 备 项 目 开 工 法 定 条 件 的 项 目 审 批 服 务 方 式。3.2合 规 性 检 查 c o m p l i a n c e c h e c k对 拟 建 项 目 土 地 用 途、区 域 规 划、产 业 政 策、生 态 环 境、文 物 保 护、灾 害 防 御、国 家 安 全 等 各 类 规划 要 求 进 行 检 查。3.3建 设 条 件 确 定 d e t e r m i n a t i o n o f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c o n d i t i o n s通 过 部 门 业 务 协 同,明 确 开 工 前 所 需 具 备 的 各 类 建 设 条 件 和 管 控 要 求。3.4牵 头 单 位 i n i t i a t i n g u n i t由 市(县、区)人 民 政 府 指 定 的 牵 头 指 导“拿 地 即 开 工”的 工 作 部 门。3.5D B 3 2 0 6/T 1 0 8 2 2 0 2 42意 向 单 位 i n t e n d e d u n i t有 项 目 投 资 意 向 的 企 业 和 社 会 组 织。4 基 本 原 则4.1 自 愿 守 信以 企 业 自 愿 申 请 为 前 提,对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承 诺,自 愿 承 担 项 目 前 期 策 划 生 成 产 生 的 设 计、环 评、能 评、水 土 保 持、审 图 等 费 用,及 不 能 获 得 项 目 用 地、项 目 策 划 生 成 期 间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和 标 准 调整 等 风 险。4.2 合 法 合 规确 保“拿 地 即 开 工”办 理 过 程 中 的 合 法 合 规,科 学 合 理 协 调 审 批 事 项 之 间 的 关 系。4.3 公 平 公 正所 有 在 本 规 范 要 求 范 围 内 的 项 目 经 合 规 性 检 查 认 可 后,意 向 单 位 均 平 等 享 有 提 交“拿 地 即 开 工”申请 的 权 利。牵 头 单 位 及 行 政 审 批 部 门 在“拿 地 即 开 工”工 作 中 保 持 公 正,严 禁 徇 私 舞 弊。5 基 本 要 求5.1 人 员 要 求5.1.1 应 具 备 较 高 的 政 治 素 养 和 较 强 的 为 民 服 务 意 识,做 到 忠 于 职 守、廉 洁 奉 公。5.1.2 应 具 备 良 好 的 沟 通、协 调、组 织、服 务 能 力。5.1.3 应 熟 悉 相 关 政 策 法 规、审 批 业 务 知 识,线 上 线 下 办 理 渠 道 和 具 体 办 事 流 程。5.2 制 度 要 求满 足 标 准 化、规 范 化、便 利 化、电 子 化 要 求。6 服 务 流 程6.1 前 期 策 划6.1.1 属 地 镇(园 区)人 民 政 府(管 委 会)、街 道 办 事 处 组 织 开 展 项 目 合 规 性 检 查,合 理 把 握 项 目 准入。6.1.2 对 通 过 合 规 性 检 查 符 合 要 求 的 拟 建 项 目,确 定 建 设 条 件,形 成 项 目 建 设 条 件 清 单,清 单 涵 盖 开工 前 与 立 项、用 地、规 划、设 计、开 工 建 设 相 关,包 括 各 类 行 政 许 可、评 估 评 价、中 介 服 务、市 政 公 用服 务 等 方 面 的 建 设 条 件 和 项 目 策 划 生 成 管 控 条 件 清 单(具 体 见 附 录 A)。6.1.3 经 合 规 性 检 查 符 合 要 求 的,意 向 单 位 可 向 牵 头 单 位 提 交“拿 地 即 开 工”申 请 表(具 体 见 附 录 B)。6.1.4 意 向 单 位 按 属 地 政 府 提 供 的 地 块 经 济 技 术 指 标 及 管 控 要 求、土 地 红 线 图、地 形 现 状 图、市 政 管网 图 等 数 据 信 息,先 行 开 展 项 目 总 平 方 案(含 管 线 综 合)、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等 材 料 的 编 制 工 作。6.2 项 目 生 成6.2.1 牵 头 单 位 主 动 与 行 政 审 批 部 门 对 接,行 政 审 批 部 门 围 绕“拿 地 即 开 工”申 请 项 目 合 规 性 检 查 和D B 3 2 0 6/T 1 0 8 2 2 0 2 43建 设 条 件 确 定 的 内 容,开 展 从 立 项 至 施 工 许 可 阶 段 涉 及 相 关 审 批 事 项 的 技 术 性 审 查。6.2.2 意 向 单 位 确 定 施 工、监 理 单 位,准 备 各 类 审 批 事 项 报 批 资 料。6.2.3 土 地 招 拍 挂 前,牵 头 单 位 协 调 意 向 单 位 与 行 政 审 批 部 门,完 成 对 出 让 地 块 项 目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方案、用 地 规 划、建 设 工 程 规 划、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的 技 术 辅 导。6.2.4 土 地 招 拍 挂 阶 段,意 向 单 位 及 时 完 成 施 工 阶 段 各 类 合 同 归 集 准 备 工 作,牵 头 单 位 协 调 行 政 审 批部 门 完 成 施 工 许 可 技 术 辅 导。6.2.5 意 向 单 位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建 设 内 容 发 生 重 大 变 化,或 提 供 虚 假 资 料,中 途 放 弃,以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政 策 要 求 发 生 变 化 的,相 关 行 政 审 批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处 置。6.3 成 果 转 换6.3.1 意 向 单 位 成 功 竞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后 正 式 确 定 为 项 目 建 设 单 位,签 订 土 地 出 让 合 同,按 时 缴 清 各 项税 费,根 据 审 批 要 求 向 行 政 审 批 部 门 提 交 申 报 材 料。6.3.2 行 政 审 批 部 门 根 据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流 程,在 项 目 取 得 建 设 用 地 批 准 手 续 后,高 效 办 结 建 设 用 地 规划 许 可 证、不 动 产 权 证、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审 图 合 格 证、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7 服 务 支 撑7.1 项 目 储 备对 通 过 合 规 性 检 查 符 合 要 求 的 项 目,应 及 时 纳 入 项 目 储 备 库。对 储 备 库 内 项 目,应 准 确 掌 握 项 目 信息,动 态 跟 踪 项 目 进 度。7.2 部 门 协 作牵 头 单 位 负 责 协 调 各 相 关 部 门。各 部 门 应 密 切 配 合,强 化 项 目 前 期 策 划 生 成,协 调 解 决 相 关 问 题,实 现“拿 地 即 开 工”。7.3 代 办 帮 办7.3.1 各 地 项 目 审 批 部 门 应 按 G B/T 3 8 2 2 7 要 求 建 立 项 目 代 办 帮 办 服 务 团 队。7.3.2 依 托 项 目 代 办 帮 办 服 务 团 队,建 立“拿 地 即 开 工”项 目 前 期 辅 导 机 制,根 据 项 目 投 资 意 向 单 位的 代 办 帮 办 需 求,签 订 代 办 服 务 委 托 协 议(具 体 见 附 录 C),配 合 行 政 审 批 部 门,全 程 跟 踪 服 务,做 好 各项 服 务 工 作。7.4 资 料 归 档应 将 相 关 资 料 按 G B/T 3 2 1 6 9.3 2 0 1 5 中 4.7 的 要 求 归 档。8 评 价 改 进8.1 评 价8.1.1 应 建 立 工 业 项 目“拿 地 即 开 工”服 务 评 价 机 制,采 用 自 我 评 价、建 设 单 位 评 价、第 三 方 评 价 等方 式,对 服 务 全 流 程 进 行 评 价。8.1.2 应 建 立 投 诉 机 制,畅 通 投 诉 渠 道。8.2 改 进D B 3 2 0 6/T 1 0 8 2 2 0 2 44应 建 立 持 续 改 进 机 制。根 据 评 价 结 果,及 时 采 取 措 施,优 化 工 作 流 程,并 对 改 进 情 况 进 行 跟 踪。D B 3 2 0 6/T 1 0 8 2 2 0 2 45A A附 录 A(资 料 性)项 目 策 划 生 成 管 控 条 件 清 单表 A.1 给 出 了 项 目 策 划 生 成 管 控 条 件 清 单 应 包 含 的 内 容。附 表 A.1 项 目 策 划 生 成 管 控 条 件 清 单管控维度管控要求空间布局约束 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详细规划等相关要求。污染物排放管控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用于建设项目的“可替代总量指标”不得低于建设项目所需替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环境风险防控合理布局工业、商业、居住、科教等功能区块,严格控制噪声、恶臭、油烟等污染物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布局。资源利用效率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禁燃区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施。D B 3 2 0 6/T 1 0 8 2 2 0 2 46附 录 B(资 料 性)一 般 工 业 项 目“拿 地 即 开 工”申 报 表表 B.1 给 出 了 一 般 工 业 项 目“拿 地 即 开 工”申 报 表 应 包 含 的 内 容。附 表 B.1 一 般 工 业 项 目“拿 地 即 开 工”申 报 表申报单位信息(必填)申报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申报联系人 联系方式拟建设项目信息(必填)项目名称项目拟开工时间 项目拟建成时间总投资额(万元)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能耗情况(可另附页)用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项目建设地点项目申报单位承诺1.以上填报内容及申请“拿地即开工”所提交材料均真实有效;2.自愿承担不能获得项目用地、项目策划生成期间国家相关法律和标准调整等风险;3.严格按获得审批许可的内容组织实施,不擅自更改已批准的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因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调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本单位将依法重新组织申报。4.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5.未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单位(签章):年 月 日项目所在镇(园区、街道)意见单位(签章):年 月 日牵头部门意见单位(签章):年 月 日D B 3 2 0 6/T 1 0 8 2 2 0 2 47B B附 录 C(资 料 性)代 办 服 务 委 托 协 议表 C.1 给 出 了 代 办 服 务 委 托 协 议 应 包 含 的 内 容。附 表 C.1 代 办 服 务 委 托 协 议代办服务委托协议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委托、无偿代办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一、委托事项甲方自愿将以下事项委托乙方提供代办服务:1.委托事项:2.委托权限:甲方委托乙方申报审批各环节,领取审批决定文件。办理过程中可根据审批部门需要另行签署授权委托书。二、人员确定1.甲方指派经办人(电话:),具体负责与乙方的日常沟通联系,协助乙方开展工作。2.乙方指派代办帮办员(电话:),为甲方提供有关服务。3.双方经办人分别代表甲方和乙方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双方人员确定后,不宜随意更改,确需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三、甲方权利和义务1.按时向乙方提供准确、真实的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合法性负责,因甲方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等获得审批结果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2.因审批结果引起的争议,甲方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的被告为作出行政许可的审批部门。3.甲方应及时缴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应缴纳的各类规费。4.甲方发现乙方代办人员明显不称职的,可向乙方述明原由,申请撤换。5.对乙方代办服务、廉政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客观反映代办帮办员的服务,并对代办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乙方权利和义务1.为甲方在相关部门办理审批事项提供业务咨询、指导、申报等服务。2.根据申报进度计划进行有序申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高效推进。跟踪审批进度,及时向甲方反馈办理进展情况,对疑难问题进行协调。3.乙方对甲方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4.乙方不得将甲方所委托事项转委托给第三方。5.乙方有义务保管甲方所提交的材料,若因丢失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D B 3 2 0 6/T 1 0 8 2 2 0 2 48附 表 C.1 代 办 服 务 委 托 协 议(续)五、协议终止1.委托代办事项办结后,本协议自行终止。2.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终止委托,委托终止。3.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且不具备办结条件,乙方在说明理由后,委托终止。4.甲 方 在 办 理 过 程 中 有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以 及 拒 不 履 行 本 协 议 约 定 职 责 行 为 的,乙 方 告 知 后 有 权 立 即 终 止 本 委 托 协议。六、争议解决双方因本合同产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七、其他约定1.甲乙双方应根据委托事项情况协商制定合理的申报计划,双方根据计划安排各自工作,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拖延,影响进度计划。2.本协议所提及的委托代办服务,不收取代办费用。其他依法依规应当由甲方承担的费用,由甲方支付。3.乙方认真依法履行有关代办服务职能,但不保证所委托代办事项能完全按照甲方所希望的时间和结果办结。4.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或其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生效日期以最后签字日为准。5.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6.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甲方:乙方:(盖章)(盖章)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签订时间:年 月 日D B 3 2 0 6/T 1 0 8 2 2 0 2 49参 考 文 献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4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5 外 商 投 资 准 入 特 别 管 理 措 施(负 面 清 单)6 江 苏 省 城 乡 规 划 条 例 7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8 关 于 强 化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前 期 策 划 生 成 推 动 实 现“拿 地 即 开 工”的 指 导 意 见(苏 工 改 办 2 0 2 0 1 号)9 南 通 市 一 般 社 会 投 资 项 目“拿 地 即 开 工”审 批 服 务 实 施 办 法(试 行)(通 协 调 办 发 2 0 2 1 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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