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CS 91.040.30CCSP30广州市地方标准DB4401/T270 2024租赁住房设计规范 Designspecificationsforrentalresidentialarchitecture2024-07-22发布 2024-08-22实施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4401DB4401/T270 2024I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广州市住房政策研究中心、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协会。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炜云、熊义成、林冀东、曹万 里、林文 凯、肖灿春、高金华、徐兴进、钟国 轩、孔凌瑶、徐再军、汪彦君。DB4401/T270 20241租赁住房设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 了 租赁住房的设 计总 则、建 筑 设 计、室 内 环境、建 筑 设 备、消防安全、可 靠性鉴 定 等 内 容。本文件 适用于 租赁住房设 计、建设、改造等。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 文件中的内容 通过 文中的规 范性引用而 构成本文件 必 不可 少 的 条款。其 中,注 日期 的 引用 文件,仅该日期对应 的 版 本 适用于 本文件;不注 日期 的 引用 文件,其最新版 本(包括所有 的 修改 单)适用于 本文件。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 标准 GB6566 建 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18580 室 内 装饰装修材料 人 造板 及 其制品 中 甲醛释放量 GB18588 混凝 土外加剂 中 释放 氨 的 限量 GB/T18883 室 内 空气质 量 标准GB50015 2019 建 筑 给 水 排 水 设 计 标准 GB50016 建 筑 设 计防 火 规 范 GB50023 建 筑 抗震 鉴 定标准 GB50033 建 筑 采光 设 计 标准 GB50034 建 筑 照 明 设 计 标准 GB50052 供配电系统 设 计 规 范 GB50057 建 筑 物 防 雷 设 计 规 范 GB50084 自动喷 水 灭火系统 设 计 规 范 GB50096 住 宅 设 计 规 范 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设 计 规 范 GB50118 民 用 建 筑 隔声 设 计 规 范 GB50140 建 筑 灭火器配置 设 计 规 范GB50189 公共 建 筑 节 能设 计 标准 GB50292 民 用 建 筑 可 靠性鉴 定标准GB50314 智 能建 筑 设 计 标准 GB50325 民 用 建 筑 工 程 室 内 环境 污染控 制 规 范 GB50368 住 宅 建 筑 规 范 GB50736 2012 民 用 建 筑 供暖 通 风与空气调节 设 计 规 范 GB50763 无障碍 设 计 规 范GB50974 消防 给 水 及 消 火栓系统技术 规 范 GB51249 建 筑 钢 结构 防 火技术 规 范DB4401/T270 20242GB51309 消防应 急 照 明 和 疏散指示系统技术 标准 GB51348 民 用 建 筑 电气 设 计 标准 GB55016 建 筑环境通用 规 范 GB55019 建 筑 与 市政工 程无障碍 通用 规 范 GB55020 建 筑 给 水 排 水 与节 水通用 规 范GB55021 既 有 建 筑鉴 定 与加固 通用 规 范GB55022 既 有 建 筑 维护与 改造通用 规 范GB55024 建 筑 电气与智 能化 通用 规 范 GB55025 宿舍、旅馆 建 筑 项目 规 范 GB55029 安全防范 工 程 通用 规 范 GB55030 建 筑 与 市政工 程 防水通用 规 范GB55031 民 用 建 筑通用 规 范 GB55036 消防 设 施 通用 规 范 GB55037 建 筑防 火 通用 规 范 JGJ36 宿舍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JGJ/T436 住 宅 建 筑室 内 装修 污染控 制 技术 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GB50368、GB50096界 定的 以 及 下列 术语 和定义 适用于 本文件。3.1租赁住房 rentalhousing用于 出租的 居 住 性用 房,按照 使 用对 象 和 使 用 功 能可分 为 住 宅型 和 宿舍型两类。3.2住宅型租赁住房 residentialrentalhousing参 照住 宅 建 筑 标准设 计、建 造 或 改造 的成 套 租赁住房。3.3宿舍型租赁住房 dormitoryrentalhousing参 照 宿舍 建 筑 标准设 计、建 造 或 改造 的 非 成 套 租赁住房。3.4新建租赁住房 newlybuiltrentalhousing新 开 发建设的租赁住房。3.5改建租赁住房 transformedrentalhousing以存 量 房 屋 改造而 成的租赁住房。3.6室内净高 interiornetstoreyheight楼面或 地 面至上 部 楼 板 底面或吊顶底面 之间 的 垂直距离。3.7无障碍住房 barrier-freeresidence设 有 便 于 乘轮椅者 进 入 和 使 用 的设 施 的住房。3.8租赁住房可靠性鉴定 appraisalofreliability对 租赁住房承 载 能 力 和 整体稳 定 性等 的 安全性 以 及 适用性 和 耐久 性等 的 使 用性所进 行 的 调 查、检DB4401/T270 20243测、分 析、验算 和 评 定 等 一 系 列活 动。4 设计总则 4.1 租赁住房设 计应 贯彻“以 人 为 本、构建和 谐社 会”理念,坚持“安全、宜 居、经济、适用 和可 持 续 发 展”的 原 则;应 符合 住 宅 产 业 化发 展 要 求,推 广 应用 经济 适用、安全 健康 的建 筑 技术 和建 筑材料;应 注 重绿色 节 能,结 合当 地能 源 条 件,采 用 常 规能 源 与 可 再生 能 源相 结 合 的的 供 能 方式;如 涉及 历史 建 筑改造,应 执行相 应 标准。4.2 新 建 或 改 建住 宅型 租赁住房 参 照 GB50096及 相关 标准设 计。新 建 或 改 建 宿舍型 租赁住房 参 照 JGJ36及 相关 标准设 计。5 建筑设计 5.1 选址规划 5.1.1 租赁住房 选址 应 选择交 通 便 利的地 段,应 考虑噪 声、环境 污染 等 要 素;严禁将 租赁住房 与 生 产、储 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 品 的 场 所 设 置 在同一 建 筑 物 内。5.1.2 租赁住房 选址 应 选择 公共 服务 和 基础 设 施 较完 备 的地 段。5.1.3 新 建租赁住房 项目 宜 布局 在 产 业集聚区、商业聚集区、交 通 枢纽 地 区、大学 城、科 研 园 区 等 交通 便 捷、生 产 生活 便 利、居 住 需 求集 中的 区 域。5.1.4 改 建租赁住房 项目 宜 遵循“规 划匹 配、建设 补缺、综 合 达 标、逐步 完 善”的 原 则 进 行选择。5.2 功能空间设计 5.2.1 新建住宅型租赁住房 5.2.1.1 住 宅型 租赁住房的建 筑 设 计应 符合 GB50368、GB50096有 关 规定。5.2.1.2 住 宅型 租赁住房 应 配 备 卧 室、起 居 室(厅)、厨 房和 卫生 间 等 基 本 生活 空 间。5.2.1.3 住 宅型 租赁住房 套型 的 面 积 应 符合:a)基 本 套型 由 卧 室、起 居 室、厨 房和 卫生 间 等 空 间 组 成,其 套 内 使 用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30m;b)最 小 套型 由 兼 起 居 的 卧 室、厨 房和 卫生 间 等 空 间 组 成,其 套 内 使 用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22m;c)采 用 符合 功 能 空 间 设 计 并 满足 基 本 使 用 功 能和人 体 舒 适性 的 最 小 套型面 积 可 适 当 减 少。5.2.1.4 卧 室、起 居 室 的 室 内 净 高 不 应 低 于 2.4m,局部 净 高 不 应 低 于 2.1m,且 其 面 积 不 应 大 于室 内 使 用 面 积 的 1/3。住 宅型 租赁住房 卧 室、起 居 室 的 空 间 布局 应 符合 表 1的规定。表 1 住宅型租赁住房卧室、起居室的适用面积要求 功 能 空 间 使 用 面 积(m)卧 室 双 人 卧 室 9单人 卧 室 5兼 起 居 室 卧 室 12起 居 室 10DB4401/T270 202445.2.1.5 住 宅型 租赁住房 无 直 接 采光 的 餐厅、过 厅,其 使 用 面 积 不 宜 大 于 10m。5.2.1.6 住 宅型 租赁住房 厨 房的 空 间 布局 应 符合 下列 规定:a)厨 房的 使 用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3.5m;b)厨 房的 室 内 净 高 不 应 低 于 2.2m;c)单 排 布 置 设 备 的 厨 房 净宽 不 应 小 于 1.5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 设 备 之间 的 净 距 不 应 小 于 0.9m;d)厨 房 应 设 置 洗涤池、案台、炉灶 及 排 油烟 机、热 水 系统 等 设 施,或为 其 预留 位 置;e)厨 房 应 优先 采 用 定 制 的 整体 橱柜 和 装 配 式 部 品,并 应 根据厨 房的 平 面 形状、面 积大小 和 炊事操作的 流 程 等 布 置 厨 房设 施;f)使 用 燃 气 的 厨 房,应 设 计 为 独立 可 封闭 空 间;在 设 有 燃 气 泄漏 报警 切断保 护 装 置 时,此 空 间 可 与 餐厅、过 道 合 并,形 成 厨 房 兼餐厅 的可 封闭 空 间。5.2.1.7 住 宅型 租赁住房 卫生 间 的 配置 应 符合 下列 规定:a)住 宅型 租赁住房内的 附 设 卫生 间,其 使 用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2;b)设 有 淋浴 设 备 或 2个坐(蹲)便 器 的 附 设 卫生 间,其 使 用 面 积 不 宜 小 于 3.5;c)卫生 间宜 有 直 接 采光、自 然 通 风,无 直 接 通 风 窗 口的 卫生 间 应 设 置 通 风 换 气 措 施;d)卫生 间 不 应 直 接 布 置 在 下 层 住 户 的起 居 室(厅)、卧 室、餐厅 和 厨 房的 上 层;e)卫生 间 的 室 内 净 高 不 应 低 于 2.2m。5.2.1.8 住 宅型 租赁住房 应 充 分利 用 套 内 空 间 设 置 适量 的 储 藏 空 间(储 藏柜),储 藏 空 间 应 合理 布局,方便 使 用,宜 利 用 走道 上 部 或 尽端、入 户 口 上 部、房 间入 口 上 部 等 空 间。储 藏 空 间宜 采 用 成 品装 配 式 柜 体。套 内 门洞 最 小 尺寸 应 符合 表 2的规定。表 2 套内门洞最小尺寸类 别 洞 口 宽 度(m)洞 口 高 度(m)共 用 户 门 1.002.0起 居 室 门 0.90卧 室 门 0.90厨 房 门 0.80卫生 间 门 0.70储 藏 室 门 0.70阳 台 门(单 扇)0.70注 1:表 中 门洞 口 高 度 不 包括 门 上 亮子 高 度,宽 度 以 平 开 门 为 准。注 2:洞 口 两 侧 地 面 有高 低 差 时,以 高 地 面为 起 算 高 度。5.2.2新建宿舍型租赁住房5.2.2.1 宿舍型 租赁住房的建 筑 设 计应 符合 GB55025、JGJ36有 关 规定。5.2.2.2 单 层 床 宿舍型 租赁住房的 层 高 不 宜 低 于 2.8m,净 高 不 应 低 于 2.6m;双层 床 宿舍型 租赁住房的 层 高 不 宜 低 于 3.6m,净高不应低于 3.4m。5.2.2.3 宿舍型 租赁住房 应 配套居 室(含 兼 起 居 的 居 室)、卫生 间 等 基 本 生活 空 间。5.2.2.4 宿舍型 租赁住房的 套型面 积 应 符合 下列 规定:a)单 套套型 建 筑 面 积 不 宜 超 过 35m;b)租赁住房的 居 室 可分 为 五 类,各 类居 室 的人 均 使 用 面 积 不 宜 小 于 表 3的规定。DB4401/T270 20245表 3 各类居室的人均使用面积最小值要求 类型 1类 2类 3类 4类 5类 每 室 居 住人 数(人)1 2 34 6 8人 居使 用 面 积(m)单 层 床、高 架床16 8 6 5 5双层 床 5 5注:本 表 中 面 积 不 含 居 室 内 附 设 卫生 间 和 阳 台 面 积;残疾 人 居 室 面 积 宜 适 当 放 大,居 住人 数 一 般 不 宜 超 过 4人,房 间 内 应 留 有 直 接 不 少于 1.5m的轮椅 回转 空 间。5.2.2.5 宜 设 置 13类居 室,每 室 居 住人 数 不 宜 超 过 4人。5.2.2.6 宿舍型 租赁住房的 居 室应 设 置 储 藏 空 间,储 藏 空 间 含 立柜、壁 柜、吊 柜、书架 等,储 藏 空 间不 宜 小 于 0.5m/人,衣物储藏空间净深不宜小于 0.55m。5.2.2.7 宿舍型 租赁住房 居 室 内 附 设 卫生 间 的 空 间 布局 应 符合 下列 规定:a)卫生 间 的 使 用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2m;b)当 设 有 淋浴 装 置或 2个坐(蹲)便 器 时,使 用 面 积 不 宜 小 于 3.5m;c)3人 以上 的起 居 室 内 附 设 卫生 间 的 厕 位和 淋浴 宜 设 隔 断。5.2.2.8 宿舍型 租赁住房 无 法 为 各 居 室 独立 设 置 卫生 间、淋浴 间 时,应 按照 JGJ36有 关 规定设 置公共 卫生 间、公共 盥 洗 室。5.2.3 改建租赁住房 5.2.3.1 改 建租赁住房 应 避免拆 改 原 结构 受 力体 系,严禁 擅 自 改 动 房 屋 承 重 结构。改 建租赁住房 在 确 定 改 建设 计 方 案 前,需 由 具 备 资 质 条 件的第 三 方 鉴 定机构 进 行检测 鉴 定,加固 改造 设 计应 由 符合 资 质 要 求 的设 计 单位 进 行。5.2.3.2 改 建租赁住房 套 内 隔 墙 应 与 结构主 体 有 稳 固 链 接 的 连 接 构 造 措 施,隔 断 后 应 具 备 直 接 天 然 采光 和 自 然 通 风 条 件,不 得影响 人 员 疏散 和 消防 救援,不 得影响 房 屋 整体 结构 安全。5.2.3.3 改 建租赁住房不 得影响 相 邻 区 域 或 部位 既 有 建 筑 的 使 用 功 能,并不 得降 低 其 建 筑性 能。改 建租赁住房 应 符合 下列 规定:a)原 住 宅 的 居 室 为 最 小 居 住单 元,不 应再 分 隔 改 建;b)原 住 宅 的 厨 房、卫生 间、阳 台、地 下 储 藏 室 不 应改 建 为居 室;c)卫生 间 不 应 直 接 布 置 在 下 层 住 户 的 卧 室、起 居 室(厅)、厨 房和 餐厅 的 上 层;d)人 均 房 屋使 用 面 积 不 得 少于 5m;e)不 得 在 单 套 住房 加 建 厨 房及 卫生 间;f)其 他 租赁住房 有 关 规定。5.3 室内设计 5.3.1 租赁住房 套型 设 计应 布局 合理、尺度 适 宜、满足 基 本 居 住 功 能,尽 量 提 高 套 内 空 间 利 用 率。5.3.2 租赁住房 应 尽 量 加 大 房 间 内的 储 物空 间,增 加 用 餐、会 客、晾衣 空 间,设 置 信息网络 接 入 点。DB4401/T270 202465.3.3 租赁住房 室 内 装修应 合理选择 装修材料 和构 造 做法,其防 火、防水、防 潮、隔声 降 噪 等性 能 应符合 国 家 和 省、市 现 行相关 规 范 或 标准的规定。应 充 分 考虑 全生 命周 期 和可 持续 发 展,倡 导 管线 和结构分 离 技术,鼓励 采 用新 技术、新 工 艺、新 产 品。5.3.4 租赁住房 室 内 装修应 精细 化设 计 部 品 和结构、部 品 和部 品、部 品 与 材料 间 的 接 口,设 备 设 施 点位 应 结 合 家具 和 家 用 电器 的 摆 放 位 置统 筹 布 置、合理 布局;宜 采 用 技术 成 熟、性 能 稳 定的 集 成 卫 浴 或 符 合 内 装 工 业 化要 求 的 卫 浴 部 品。5.3.5 租赁住房 室 内 装修 设 计应包括下列 内容:a)使 用 功 能的 细 化、环境 质 量 的提 升、空 间 形 态 的 完 善;b)室 内 空 间 的 墙 面、顶 棚、楼面或 地 面、内 门、内 窗、内 窗 套、固 定 隔 断、固 定 家具 及 套 内 楼 梯 的 装修;c)套 内 空 间 活 动 家具、陈 设 品 及部 品、部件的 选择 和布 置;d)室 内 空 间 给 水 排 水、暖 通、电器与智 能化 等 专 业 设 计 的布 线;e)预留 设 备、设 施 的 安装、检 修 空 间;f)安全防 护 和 消防 设 施 的 围 护;g)无障碍 通 行 设 施配置。5.4 公区设计 5.4.1 服务空间设计 5.4.1.1 租赁住房 公 区 部分的设 计应 符合 GB55031有 关 规定,还 应 符合整体 配套 设 计 的 需 求,做到各功 能分 区 清晰、交 通 动 线 明 确。例 如 设 置 机 动 车停车 位,并 预留 电动 汽车、电动自 行 车 充 电 设 施空 间;增 加 文 体 活 动、商务、网络 宽 带、日用品 零售、快递收取 等 服务 空 间。5.4.1.2 宿舍型 租赁住房主要出 入 口出 应 设 置 会 客 厅(空 间),其 使 用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9m,当 与 其 它功 能 空 间 结 合 设 置 时,其 实 用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12m,并 考虑 空 间 使 用 的 多样 性;应 设 置 附 设 卫生 间 的 管 理 室 或 总 服务 台,其 使 用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10m。5.4.1.3 租赁住房的 公 用 厕 所 设 计应 符合 下列 规定:a)楼 层 设 有 公共 活 动 室 的租赁住房 宜在 每 层 另 设 小 型公 用 厕 所,其 中 大 便 器、小 便 器 及 盥 洗 水 龙 头 等卫生 设 备 均 不 宜 少于 2个;b)公 用 厕 所 不 应 布 置 在 居 室 的 上 方,门 不 宜 与居 室 门 相 对。5.4.1.4 宿舍型 租赁住房 宜 配置公共 厨 房,其 使 用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6m,公共 厨 房 应有 天 然 采光、自 然通 风 的 外 窗 和 排 油烟 设 施;宜 配置公共 洗 衣 房,也 可 在 公 用 盥 洗 室 内设 洗 衣 机位,公共 洗 衣 房 面 积 应 按 服务 范 围、设 备 能 力 以 及 管 理 要 求 规定;宜 配置公共 活 动 室(空 间),人 均 使 用 面 积 宜 为 0.3m,公共活动 室(空 间)的 最 小 使 用 面 积 不 宜 小 于 30m。5.4.1.5 宿舍型 租赁住房 宜 配置公共 晾 晒 衣 物空 间。5.4.2 信报箱 和 智 能 快 件 箱5.4.2.1 租赁住房 公 区 应 设 置 快递收 入 件 用 房 或 可 避 风 雨 的 区 域,住 宅型 租赁住房 应 每 套配套 设 置 信 报 箱,并 宜 设 置智 能 快 件 箱。5.4.2.2 信 报 箱 和 智 能 快 件 箱 的 投递 口位 于室 外 应 设 置 防 雨 措 施。宜 设 置 在 建 筑 单 元 主要 入 口 处,信 报 箱 的 取 件口可 根据 场 地 条 件设 置 在 门 禁 以 内 或以外,投递 口 均 应 设 置 在 门 禁 以外。5.4.2.3 信 报 箱 设 计应 选 用 信 报 箱 定 性 产 品,产 品应 符合 国 家 有 关 标准。选 用 智 能 信 报 箱 或智 能 快 件 箱,应 预留 电 源 接 口。DB4401/T270 202475.4.3 出入口、门 厅 和 走廊 5.4.3.1 每 个 租赁住房建 筑 单 元 的出 入 口 应 不 少于 2个,出 入 口的位 置 应 符合 城乡 交 通 规 划 的要 求,每 个 租赁住房建 筑 单 元 至 少有 一 个 出 入 口可 以 通 达 机 动 车。5.4.3.2 租赁住房建 筑 主要出 入 口 前 应 设人 员 集 散 场 地,集 散 场 地人 均 面 积 指 标不 应 小 于 0.2m。5.4.3.3 租赁住房的 公共 出 入 口设 置 应 符合 下列 规定:a)宿舍型 租赁住房和 十 层 及 以上 住 宅型 租赁住房的 公共 出 入 口 应 设 置 门 厅;b)公共 出 入 口 宜 设 置 单 元 安全防 护 门,单 元 外 门 上 方宜 设 置 雨蓬;c)宿舍型 租赁住房的 公共 出 入 口不 应 设 置 门 槛,其 净宽 不 应 小 于 1.4m,出入口距门的 1.4m范围 内不 应 设 踏 步。5.4.3.4 租赁住房中作 为 主要 通 道 的 外 廊 宜 作 封闭 外 廊,并 应 设 置 可 开 启 的 窗 扇,窗 扇 开 启 后 不 应 妨 碍 交 通。5.4.3.5 宿舍型 租赁住房 通 廊 式 走道 的 净宽 度,当 单 面 布 置居 室 时 不 应 小 于 1.6m,当双面布 置居 室不 应 小 于 2.2m。5.5 辅助部分 设计 5.5.1 租赁住房的 辅助 部分 一 般 包括 职 工 办 公 及 休 息 用 房、生活 垃圾收 集 房、管 理 室、货 用 电 梯、后勤 通 道、后 勤 厨 房、后 勤 洗 衣 房 等。5.5.2 租赁住房 辅助 部分的设 计应 符合 下列 规定:a)应 设 立 消防通 道 出口,出 入 口 数 量 和位 置 应 根据 集 中 式 租赁住房建 筑 规 模、布局和 周 边 条 件设 置;b)宜 设 置 职 工 办 公、休 息 用 房;c)宜在 出 入 口 附 近 设 干湿垃圾 储 存 间、后 勤 通 道 及 货 用 电 梯。5.6 无障碍设计 5.6.1 租赁住房 无障碍 设 计应 符合 GB50763、GB55019有 关 规定。5.6.2 租赁住房 入 口、入 口 平台、候 梯 厅 和 公共 走道 等 部位 应 满足 无障碍 通 行 的要 求。5.6.3 租赁住房出 入 楼、电 梯 和 楼 梯 的 无障碍 设 计应 符合 下列 要 求:a)设 置电 梯 的租赁住房,应 至 少 设 置 一 处 无障碍 出 入 口,通过 无障碍 通 道 直 达 电 梯 厅;每 居 住单 元 应 至 少 设 置 一 台 直 达户 门 层 的 无障碍电 梯;b)未 设 置电 梯 的租赁住房,设 置无障碍 住房 时,应 设 置无障碍 出 入 口;无障碍 住房设 在 非 一 层且 未 设 置电 梯 时,应 设 置无障碍楼 梯。5.6.4 租赁住房 应 根据 不 同 的承租人 群,设 置 适量 的 方便 残疾 人、老年 人 等 特殊群 体 居 住的 无障碍 租 赁住房,或 预留 可 改造条 件。住 宅型 租赁住房 宜 按 每 100套 住房设 置 不 少于 2套无障碍 住房;宿舍型 租赁 住房 应 分别设 置 男女 无障碍 住房,每 100套 住房 宜 各 设 置 不 少于 1套无障碍 住房。5.6.5 无障碍 租赁住房 宜集 中设 置。5.7 智 能 化 设计 5.7.1 租赁住房 应 设 计 符合 智 慧 技术 管 理 与 服务 要 求、安全防范 与 运 营 管 理 要 求 的 智 能化 系统,满足GB50314、GB55024、GB55029的 相关 规定。DB4401/T270 202485.7.2 租赁住房 宜同 步 建设 智 能 基础 设 施,丰富 人文 环境 智 慧 应用,规 划 互联互 通 接 口,并 运 用 智 能 化 运 营 管 理体 制,落实隐私 保 护 措 施,确 保 信息 安全。5.7.3 租赁住房 运 用 智 能化 技术,打 造 智 慧 社区,应 满足 如 下 规定:a)推 广 社区、楼 宇 安防 系统智 慧 化,在 租赁住房 公共 区 域、出 入 口 等 主要 场 所安装 智 能 安防 监 控系统;b)各 智 能 安防 子 系统 应 能 对 小 区 住 户、工作人 员、来访 人 员、机 动 车辆 进 行 智 能识别及 信息 采 集;c)租赁住房 宜 配置智 能 门 锁,利 用 智 能 平台 实 现 远 程 房 源 管 理、租 客管 理 和 资 金 管 理。5.7.4 租赁住房 宜 配 建 有 线 光 纤 网络 和 无 线 移 动 通 信 基础 设 施,倡 导 采 用“三网 融 合”、共 建 共 享 的 方式 进 行 建设。5.7.5 租赁住房 宜 配置智 慧 电 表、智 慧 水 表 管 理 系统,可 对 租赁住房 用水用 电 进 行检测。门 禁 系统 应 采 用 联 网 型 门 禁,具 备 集 中 远 程 权 限 配置。6 室内 环境 6.1 采光、通风 租赁住房 室 内 应 充 分利 用 自 然 光,卧 室、起 居 室(厅)、厨 房 应有 天 然 采光 和 自 然 通 风。天 然 采光 房 间 的 室 内 采光 应 符合 GB55016、GB50033的规定。自 然 通 风 设 计应 符合 GB50736 2012第 6.2条 规 定。6.2 隔声 6.2.1 租赁住房的 隔声 减 噪 设 计应 符合 GB55016、GB50118的规定。租赁住房的建 筑 施 工要 采 取 隔 音 处 理。6.2.2 位 于 交 通 干 道 周 边 的租赁住房的 外 窗,应 采 用“三 玻 两 腔”窗 型,且 玻璃厚 度 不 应 小 于 5mm、空 腔厚 度 不 小 于 9mm。确 有 难 度 的,可 经 过 充 分 论证,采 用 满足 隔声 降 噪 标准要 求 的 其 他 类型 门 窗,但 其 玻璃厚 度 不 应 小 于 8mm、空 腔厚 度 不 小 于 12mm。6.3 防潮与防水 6.3.1 租赁住房的 防 潮 防水 设 计应 符合 GB55030、GB55016的规定。6.3.2 租赁住房的 卫生 间、贴 邻 公共 盥 洗 室、公 用卫生 间 等 潮 湿 房 间 的 居 室 和 储 藏 室 迎 水 面 墙 面 均 需 做 防 潮 处 理,使 墙 面 保 持 干燥。租赁住房的 屋面、地 面、外 墙、外 门 窗 应 采 取 防 止雨 水 侵 入 室 内的 措 施。6.3.3 租赁住房的 屋面 和 外 墙 的内 表 面 在 室 内 温 度、湿 度 设 计条 件不 应 出 现 结 露。6.3.4 采 用 同 层 排 水 方式 的 卫生 间,其 楼 板、楼面 应 设 置 双层 防水(其 中 钢 筋 混凝 土楼 板 基 层 上 和 装修 面 层 下 各 一 道)。6.4 室内空 气质量 6.4.1 建 筑室 内 装饰装修材料 的 选择 应 符合 GB55016、GB50325的规定。6.4.2 租赁住房 室 内 装修有 害 物 限量应 符合 GB55016、GB50096、GB50325、GB/T18883、GB18580、GB18588、GB6566、JGJ/T436的要 求。6.4.3 租赁住房 室 内 新 风 量 或 换 气 次 数 指 标 应 符合 GB50736 2012的 有 关 规定。DB4401/T270 202496.4.4 租赁住房 新 建 或 改造 完 成 后,应进 行一 次 全 面 的 空气质 量 检测,将符合 国 家 标准的 检测 报 告 提 交 至 市 级 住房租赁 行业 协会,并 报 备 给 房 屋 行 政主 管 部 门 备 案。7 建筑设 备7.1 给水排水 7.1.1 租赁住房 给 水 排 水 系统与给 水水 质 应 符合 GB50015 2019、GB55020及 GB5749的规定。7.1.2 租赁住房 排 水应 采 取雨 污 分 流。厕 所、盥 洗 室等 从 地 面排 水 的房 间,应 设 置 地 漏。地 漏 应 设 置 在易 溅 水 的 器 具 附 近 地 面 的 最 低 处。7.1.3 租赁住房 生活用水 使 用 时 数 为 24小时,用水 定 额 及 小时 变 化 系 数 按 GB50015 2019第 3.2条 执行。7.1.4 租赁住房 应 供 应 热 水,热 水用水 定 额、水 温 和 水 质 按 GB50015 2019第 6.2条 执行。7.1.5 租赁住房 应 设 置 区 域 给 水总计量 表。租赁住房分 户 水 表 应 出 户 安装,分 户 水 表 宜 采 用 智 能 IC卡 水 表 或 远 传 水 表。7.1.6 住 宅型 租赁住房 应 在 户 内设 置 洗 衣 机位 置,宿舍型 租赁住房可 根据 建 筑 布局 在 户 内 或公 区集 中 设 置 洗 衣 机,其 给排 水 设 施 应 满足 下列 要 求:a)当 户 内设 置 有 阳 台时,应 至 少有 一 个 阳 台 设 置给 水 管 和 洗 衣 废 水 管;b)设 置 洗 衣 机的部位 应 采 用 能 防 止 溢 流 和 干 涸 的专 用 地 漏;c)严禁将 洗涤 废 水 排 入 雨 水 管 道。7.1.7 租赁住房 给 水 排 水 管线 应 根据 卫生 洁 具 的布 置 设 置 到 位。生活 给 水 管 应 设 置 在 公共 部分 管 道 井内;厨 房和 卫生 间 的 排 水 管 应 分别设 置;排 水 管 不 得 穿越 住 户 客 厅、餐厅,排 水 立 管 不 宜 靠 近 与 卧 室 相 邻 的内 墙。租赁住房的 卫生 洁 具、水 龙头 及 花洒 宜 使 用 节 水 型器 具。7.1.8 空调 机 组 的 室 内机 凝 结 水、室 外 机 融 霜 水、热 泵 机 组 融 霜 水等应 设 排 水 管 道 进 行 有 组 织 间 接 排 水。7.2 供暖、通风、空 气调节 7.2.1 租赁住房的 供暖、通 风 和 空气调节系统 设 计,宜整体 协 调,统 一考虑,应 符合 GB50736 2012、GB50189的规定。7.2.2 租赁住房 计 算 夏季冷负荷 和 选 用 空调 设 备 时,室 内设 计 参 数 宜符合 下列 规定:a)卧 室、起 居 室(厅)、书 房 室 内设 计 温 度 宜 为 26;b)无 集 中 新 风供 应 系统 时,新 风 换 气 次 数 宜 为 1次/h。7.2.3 空调 室 内机的位 置 设 置 应 合理,不 宜直 接 吹向 人 体。空调 区 的 送、回 风 方式,送、回 风 口 选 型 及 安装 位 置 应 满足 室 内 温 度均 匀 分布的要 求。7.2.4 厨 房 应 设 置供 厨 房 间 全 面 通 风 的 自 然 通 风 设 施,密 闭 性 好 的 厨 房,除 设 有 排 油烟 设 备 外,还 宜有 供 房 间 换 气 的 排风 扇 或 其 他 有 效 的 通 风 措 施。7.2.5 通 风、空调系统 的 管 道 宜 布 置 在 顶 棚 内,便 于 检 修。采 用 集 中 空调系统 的租赁住房,其 空调风 管 道 从 套外 穿越 到 套 内 时,应 设 70 防 火 阀。7.2.6 暗 卫生 间 应 设 置 机 械 排风,有 外 窗 的 卫生 间 外 墙 宜 预留 排风 短 管 等 设 置 机 械 排风 的 条 件。7.2.7 设 有新 风系统 的租赁住房,新 风系统 设 计 送 风 量 和 排风 量 宜 平 衡,并 相 对 厨 房、卫生 间 局部 排 风系统 进 行 就 地 自 然补 风,分布 式 新 风系统 室 外风 口设 置 应 满足 下列 要 求:a)新 风 口和 排风 口布 置 在同一 高 度 时,宜在 不 同方 向 设 置;在相同方 向 设 置 时,水 平 距离 不 应 小DB4401/T270 202410于 1m;b)新 风 口和 排风 口不 在同一 高 度 时,新 风 口 宜 布 置 在 排风 口的 下 方,新 风 口和 排风 口 垂直方 向 的距离 不 宜 小 于 1m。7.3 电气 7.3.1 租赁住房 供电 除 应 符合 GB50052、GB55024、GB51348、GB50016和 GB50034的 有 关 规定 外,还 应 符合 广州市 有 关 消防安全 的规定。7.3.2 集 中 式 租赁住房 用 电 负荷 分 级 应 符合 国 家、省、市和 行业相关 规 范 或 标准的规定。一 级 用 电 负荷 应 由 两 个 正 常 电 源 供电,并 符合 下列 规定:a)当一 个 正 常 电 源 发 生 故 障 时,另 一 个 正 常 电 源 不 应 同 时 受到 损坏;b)每 个 正 常 电 源 的容 量应 满足 全 部 一 级 用 电 负荷 的 供电 要 求;c)二 级 用 电 负荷 应 由 双 回线 路 供电或 由 同一 回 10kV以 及 以上 专 用 的 线 路 供电;同 时 供电 的 两 路及 以上供配电 线 路 中,其 中 一 路 中 断 新 供电 时,其 余 线 路 应 能 满足 全 部 一 级、二 级 负荷 的 供电要 求。租赁住房 宜 根据 总 设 备装 机 负荷 容 量 值,采 用 380V公变 供电或 10kV/0.4kV专 用 变 电 所 供电;d)每 套 住 宅型 租赁住房 用 电 负荷 应 按 表 4的规定 配置。表 4 住宅型租赁住房用 电负荷 要求 套型 建 筑 面 积(m/套)用 电 负荷(KW/套)进 线 方式 A S 40 6 单 相B 40 S 70 8 单 相C S 70 8 单 相/三 相7.3.3 选 配 家 电电器 时,宜 采 用 中 国 能 效 标识 二 级 及 以上 的产 品。租赁住房 套 内 电 源 插座 电气 设 计应 符合 下列 规定:a)壁 挂 式 分 体 空调 的 电 源 插座 回 路 宜 具 有 剩余 电 流 动 作 保 护功 能,其 他 电 源 插座 回 路 应 具 有 剩余 电 流 动 作 保 护功 能;b)带 剩余 电 流保 护功 能的 插座 回 路 应 单 独 设 置 剩余 电 流保 护器,剩余 电 流保 护器 的 额 定 剩余 动 作电 流 不 大 于 30mA;c)安装高 度 在 1.8m及以下的插座 均 应 采 用安全 型 插座,卫生 间 插座 应 采 用防 溅 式;d)加 热 设 备 插座、厨 房 插座、电 源 插座 与 照 明 应 分 回 路 设 置;所有 插座 回 路 应 设 置 漏 电 保 护器 装 置;e)租赁住房 室 内 电 源 插座 位 置、数 量应 结 合 室 内 墙 面 装饰装修 设 计 及 家具 布 置 状 况 确 定。7.3.4 每 套 租赁住房 应 设 置 不 少于 一 个 家 居配电 箱,配电 箱 宜 暗 装 在 套 内 走 廊、门 厅 或 起 居 室等 便 于维 修 维护 处,箱 底 距完 成地 面 高 度 不 应 低 于 1.6m。家 居配电 箱 应装 设 同 时断 开 相 线 和中 性 线 并 具 有 隔 离 功 能的 电 源 进 线 开 关 电器。7.3.5 住 宅型 租赁住房 防 雷 设 计应 符合 GB50052、GB51348、GB50057的 有 关 规定,宿舍型 租赁住房 的 防 雷 设 计应 按人 员 密 集场 所进 行 防 雷 设 计。8 消防安全 8.1 防火 设计要求DB4401/T270 2024118.1.1 租赁住房的 防 火 设 计应 符合 GB50016、GB50084、GB50116、GB50140、GB50974、GB55036、GB55037、GB51249、GB51309等有 关 规定。8.1.2 租赁住房 属 一 类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的,耐 火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一 级。属 于 二 类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的,耐 火 等
展开阅读全文